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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职工考勤管理规定》

《医院职工考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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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职工考勤管理规定》

职工考勤管理制度

为加强劳动纪律,严格院风院纪,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改善医疗卫生服务,保障我院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医院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及地方有关规定,在原考勤管理制度基础上,结合我院实际情况,重新修订本管理制度。

一、考勤管理工作相关规定

(一)医院实行院科两级考勤负责制,院考勤到科室,科室考勤到个人。

(二)科室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严格执行考勤制度,认真作好考勤统计工作并负责保存请、销假资料。

(三)各科将考勤表于次月5日前上报医院人事股,上报时须考勤完整,并经科室负责人审核签章,没有按时上报扣除相应的质控分5分。人事股将当月全院的考勤汇总后送至财务股,并由财务股对照相应规定进行工资待遇扣罚。

(四)考勤情况的应用。每月考勤结果作为当月工资、岗位津贴补贴及奖金扣罚依据;全年出勤率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优秀等次的出勤率必须达到90%以上且无旷工记录,病事假累计半年以上不参加年度考核;病事假累计不超过15日享受全勤奖,超过15日部分按日扣除全勤奖;聘用人员病事假一年累计达90日,给予解聘。

(五)工作时间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

1、行政后勤人员上班时间(办公班):上午8:00—12:00,下

午2:30—5:00;

2、临床医技科室及部分需值班的行政后勤科室,需根据科室实际情况实行排班制;

3、凡实行排班制且纳入指纹机管理的科室,本周排班表应于上周星期五交至院人事股备案,并由人事股录入指纹机管理系统进行排班。

二、请销假相关规定

(一)请假手续

凡医务人员请假,须持请假条,由本科(股)室负责人签意见,送医务股(护理人员送护理部)签意见后报人事股,人事股按管理权限审批或上报

审批。非医务人员,由科(股)室签意见后报人事股,人事股按管理权限审批或上报审批。

请病假的须由保健科出具证明。一周内须由保健科医生诊断或核实其它科室、其它医疗机构主诊的证明后出具证明。一周(或间隔不满一周续假的)以上或需专科会诊的由保健科牵头组织专科医生会诊,专科医生会诊后提出意见,保健科出具证明。当周累计请假达四天者,不享受当周公休日。

其它请假步骤按上述有关手续办理。

(二)请假审批权限

1、病假、事假、公假在3天以内的,由科(股)室负责人审批后报人事股存档;3天以上至6天的,由人事股审批;7天或以上至

15的,由抓线的副院长审批;超过15天的,须经院领导班子讨论决定。

2、凡请婚假、探亲假、丧假、生育假、节育假、工伤假、放射假等法定假日的人员由人事股按规定核定假种后,由抓线副院长给予批准请假。

(三)所有人员请假原则上必须提前办理完请假手续方能离开工作岗位,假期的认可,均以批准的假条为准,不按规定请假私自外出者按旷工论处。

(四)因生产、急病等事由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先通讯联系人事股及所在科室,且于次日补办请假手续。

(五)凡请病假、生育假、节育假、工伤假、婚假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请病假7日以上除提供疾病诊断证明外,属门诊治疗的必须提供门诊收费单据复印件作为佐证,属住院治疗必须提供住院收费单据及住院清单复印件作为佐证;生育假须提供准生证和医生诊断证明书;节育假须提供医生诊断证明;工伤假须提供劳动部门工伤鉴定报告;婚假须提供结婚证书。

(六)女职工凡连续假期(间隔期在一个星期之内合并为连续假期)超过一个月,必须经院职工计生管理办公室审核,计生办负责人在请假报告上签写意见。

(七)请假期满,请假人应到人事股报到,并向所在科室及时销假,不及时销假者按逾期处理。因故续假,须于假期满前阐明理由,批准后方可生效。遇有意外情况,不能及时续假而逾期者,必须电话

联系,返院销假时应说明原因,并由有关部门开写出证明,按规定权限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可补办请假手续。

三、各种假期的规定

(一)事假

1、事假是指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并经单位相关部门批准的假期。

2、因特殊原因被动离开工作岗位未能履行请假手续的按事假对待。因触犯法律法规和党内纪律受到处理等离开工作岗位的,除按事假考勤外,一切工资福利暂停,待处理结果公布后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3、事假期间的工资、岗位津贴补贴及奖金计发

(1)当年事假累计在20日及以下的,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下同)照发;

(2)当年事假累计在21-30日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80%计发(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天,下同);累计在31-50日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计发;累计超过50日的,超过天数停发基本工资;

(3)请假时间在7日或7日之内的,岗位津贴补贴(包括津贴补贴、山区补贴、保留工资、接触费,下同)和奖金(指绩效工资,下同)按日扣除;超过7日不足10日的,当月岗位津贴补贴和奖金按50%发给;10日或超过10日的,当月岗位津贴补贴和奖金停发。

(二)病假

1、病假是指职工由于身患疾病,不能坚持上班,经医疗机构检

查确诊后,出具疾病诊断证明并获本单位批准的假期。

2、病假工资、岗位津贴补贴及奖金计发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岗位津贴补贴享受80%,奖金按日扣除;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岗位津贴补贴享受70%,奖金按日扣除;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岗位津贴补贴享受80%,奖金按日扣除;

(3)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岗位津贴补贴享受60%,奖金按日扣除;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岗位津贴补贴享受60%,奖金按日扣除;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岗位津贴补贴享受60%,奖金按日扣除;

(4)见习期人员的病假工资待遇,以其工资待遇标准为基数,按以上办

法计发。

(5)经调查核实,属因工负伤但劳动行政部门未给予工伤认定的职工,确因病情无法坚持工作,治疗期在两个月内的,其基本工资照发,岗位津贴补贴享受90%,奖金按日扣除;治疗期超过两个月的,第三个月起其工资待遇按病假规定执行。

(三)节育假

1、凡实行节育手术者,给予以下假期。放环3天,取环1天,

输精管结扎7天,输卵管结扎21天,人流14天,怀孕4个月以上者(含4个月)引产42天。

2、女职工怀孕流产休息30天,流产加女扎休息40天。

3、计划外怀孕及未婚先孕等终止妊娠按病假对待;已婚女职工计划内怀孕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按节育假对待。

4、节育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岗位津贴补贴享受80%,奖金按日扣除。

(四)婚假

1、婚假是指职工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领取结婚证,经申请同意休息的假期。

2、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法定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以上假期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3、新参加工作人员,进入单位的一年内不享受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4、职工需持结婚证到医院计划生育服务办公室登记并签署意见,经人事股批准后方可休假。

5、在规定的结婚假期(含晚婚增加假期)内,基本工资照发,岗位津贴补贴享受80%,奖金按日扣除。

(五)生育假

1、按规定只生育一胎,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为15天);同

时领取独生子女证产假增加35天;晚育(男25周岁,女23周岁)者产假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产假15天;难产(如剖腹产、重度会阴破裂者等)增加产假30天。

2、女职工怀孕7个月后和在哺乳期内的原则上不安排夜班。女职工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每天上、下午分别给予30分钟哺乳时间(含路途时间)。

3、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不适用本规定,一律按病假对待。

4、产假期满后,如果由于并发症须延期的,须由保健科请专科医生会诊后出具证明,延期的时间按病假办理。

5、符合《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哺乳假;男职工在配偶产假期间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批准后,可给予10日的看护假。

6、产假、哺乳假、看护假期间工资、岗位津贴补贴及奖金计发(1)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岗位津贴补贴享受80%,奖金按日扣除。

(2)哺乳假期间基本工资按80%发给,岗位津贴补贴享受60%,奖金按日扣除。

(3)男职工看护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岗位津贴补贴享受80%,奖金按日扣除。

7、领到《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可发给一次性独生子女优待款

100元(夫妻双方均在本单位的200元)。

(六)丧假

1、丧假是指职工的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经医院相关部门批准假期,县内5天(含往返时间);县外和省外5天(不含途中往返时间)。对岳父母死亡,女婿可享受丧假3天(不含途中往返时间)。

2、在规定的丧假期间内,基本工资照发,岗位津贴补贴享受80%,奖金按日扣除。

(七)探亲假

1、凡在我院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不与父母或配偶居住在一起,且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

2、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及公婆)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以上假期不包括路途假,但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在内。

3、职工在一年内请事假与亲属团聚累计超过探亲假规定天数,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职工父母与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只能享受一次探亲待遇。

4、探亲假期间因急病超过了假期,须及时与人事股取得联系,回院后持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按病假处理,无正当理由超假者,按旷工处理。

5、欲休探亲假者,本人应提前一周通过科主任或护士长,向人

事股提出申请,否则不予准假。

6、探亲假期间路费报销: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基本工资30%之内的,可在医院报销,超过部分由本人自理;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基本工资30%之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可按标准在医院报销。

7、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基本工资照发,岗位津贴补贴享受60%,奖金按日扣除。

(八)公假

1、公假指因公请假,包括出差、参加会议、短期培训等。

2、公假按出勤处理,基本工资、岗位津贴补贴、奖金全部照发。

(九)放射假

1、从事放射工作的职工每年享受放射假30天,原则上一次性休完,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2、根据科室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放射假。放射假申请需提前三天,由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报院部审批后方可休假。未经批准,自行决定休假的按旷工处理。

3、病、事假超过一个月者,当年不再享受放射假;当年已享受放射假,后又有病、事假超过一个月情形的,下年不再享受放射假。

4、放射假的执行应结合医院工作实际,因医院工作需要,无法离岗休假,应服从医院工作安排,医院每年多发给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补贴(按当年度第十二个月工资待遇标准)。

5、放射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岗位津贴补贴享受80%,奖金按日扣除。

(十)工伤假

1、职工因工负伤,经劳动行政部门调查认定为工伤后,依法取得工伤鉴定证明书,方可享受工伤假。

2、工伤假的确定以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鉴定证明书为凭证,视情况给予

治疗期,并享受停工留薪待遇,停工留薪时间不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间,基本工资照发,岗位津贴补贴享受90%,奖金按日扣除。

四、劳动纪律及处理规定

(一)全院职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严格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更不得旷工,自觉维护劳动纪律,若违反规定,扣除相应的质控分。

(二)凡工作时间吵架、打架斗殴,酗酒闹事者,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罚责任人当月奖金(职工对领导有意见可逐级或越级反映,不得与领导直接吵架,否则按吵架规定只罚被领导者)。

(三)上班期间有干私活、带孩子、上网、打扑克、下棋、玩游戏、擂咸茶者等与工作无关情形的,经查实后扣100元/人次。严重影响工作的,按医院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四)值班期间相关人员应在岗在位并保持通讯畅通,特别是科室负责同志,如因通讯不畅而影响工作,除视情节处罚相关责任人外,

并扣除科室负责人一个月的职务津贴。

(五)上班时间不准在工作场所嬉笑和大声喧哗,在抢救、查房、检查、手术、治疗和开会时手机一律置于静音、振动或关机状态,非工作需要不得接听或拨打电话。

(六)工作时必须按规定着工作装,挂胸牌上岗。职工仪表大方,语言文明,符合职业身份。严禁蓬头散发、浓装艳抹、留长指甲、蓄长须及穿短裤、趿拖鞋上岗,违者扣罚相应的质控分。

(七)旷工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按旷工处理:

(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2)请假期已满,不按规定提前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未归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无正当理由,经劝说无效的。

(4)、申请调动,未经批准或未办妥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5)凡请假手续不符合程序规定或伪造理由骗取假日者,均视为旷工。

2、旷工按以下办法处理:

(1)旷工一天者,扣除当月基本工资及岗位津贴补贴20%和当月奖金50%。

(2)、旷工一天半至二天者,扣除基本工资及岗位津贴补贴50%和当月的全部奖金。

(3)、旷工二天半至三天者,停发基本工资及岗位津贴补贴,扣

除二个月奖金。

(4)、旷工四至七天者,停发当月基本工资及岗位津贴补贴,扣除三个月奖金。

(5)、旷工八至十五天者,停发当月基本工资及岗位津贴补贴,扣除当季度全部奖金,并责令其书面检讨或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6)、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的或一年内旷工累计超过三十天的,视同自动离职,给予解聘或除名处理。

(八)迟到、早退

1、迟到或早退10—30分钟扣半日工资;

2、迟到或早退超过30分钟的扣当天工资;

3、迟到或早退超过1小时按旷工处理;

4、每月累计迟到或早退超过5次者,扣罚当事人当月20%的奖金。

五、本制度由人事股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之前如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以本制度之规定为准。

人事股

xx年十月十五日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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