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论网络政治参与中新意见阶层的伦理冲突及其规范_张传文

论网络政治参与中新意见阶层的伦理冲突及其规范_张传文

论网络政治参与中新意见阶层的伦理冲突及其规范_张传文
论网络政治参与中新意见阶层的伦理冲突及其规范_张传文

2014年7月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Jul.2014第32卷第4期Humanities&Social Sciences Journal of Hainan University Vol.32No.4论网络政治参与中新意见阶层的

伦理冲突及其规范

张传文1,徐俊1,2

(1.安徽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安徽合肥230036;2.南京大学社会学院,江苏南京210093)

[摘要]新意见阶层的崛起是当代中国政治生活中的突出现象。新意见阶层的网络政治参与,使民意得到了充分的表达,对国家机关的活动及公职人员的德行发生了重大影响。其伦理失范表现于民意

代表性、事实认知、价值判断、政治意志诸方面。伦理失范的原因在于新意见阶层受制于舆论的必然性缺

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及现行政治文明发展进程中的不足等。规制新意见阶层的伦理构建应从

态度上积极面对、加速中国现代化进程、完善政治体制、加强法制规范诸方面着手。

[关键词]新意见阶层;网络政治参与;伦理失范;伦理建构

[中图分类号]D03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4-1710(2014)04-0001-07

近年来,随着手机、PC、互联网等现代科技通讯手段和E-mail、BBS、QQ、博客、微博(信)等信息传播工具的普及使用,新意见阶层开始崛起,成为当代中国政治生活中的突出现象。新意见阶层在网络政治参与中的影响力日渐扩大,备受关注。本文拟从政治伦理学的视角,就新意见阶层的产生、网络政治参与中的社会影响、存在的伦理问题以及规范管理问题等方面展开深入的探讨,以期抛砖引玉,就教于学界方家。

一、网络政治参与中新意见阶层的异军突起及对政治生活的影响

(一)新意见阶层释义

所谓新意见阶层,是指“关注新闻时事、在网上直抒胸臆的网民”群体[1]。新意见阶层应该包含如下几点规定:其一,新意见阶层是关心政治的网民群体。新意见阶层是出于政治旨趣而聚合起来的网民,他们与所谓的“网络水军”、“网络推手”等网民群体的行为动机有明显区别,后几类群体的产生主要是出于商业动机或其他非政治性社会动机。其二,新意见阶层是网民中积极参与政治的一小部分群体。网民皆有政治属性,也会留意政治生活,但政治兴趣浓厚、乐于发表政治见解的只是其中的少数。其三,新意见阶层是借助于网络这一虚拟空间、虚拟工具实施政治行为的。这与借助传统纸质文件、广播电视发表政治见解或在露天进行游行、示威等政治活动的方式有明显区别。其四,新意见阶层是因网络政治参与而聚合起来的社会阶层。这与传统意义上以财富的多少、社会地位的高低而划分的社会阶层有明显的区别,鉴于此,有研究者认为它是“社会学中的‘假设群体’”[2]。但是,新意见阶层有共同的旨趣,有相互影响与配合的行动,与其他国民有清晰的界限,就此来说,这一阶层是真实的而非假设的。

(二)新意见阶层对当代中国政治生活的影响

新意见阶层的崛起是互联网技术发展的结果。互联网技术作为新科技革命的一项重要内容,极大地[收稿日期]2013-11-17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0CSH051);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13JDSZ3044);安徽省高校省级质量工程项目(2012jyxm150)

[作者简介]张传文(1971-),男,安徽肥东人,安徽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政治伦理学。

[通讯作者]徐俊(1973-),男,安徽合肥人,安徽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副教授,南京大学社会学院2007级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社会保障。

2014年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4期

改变了当今人类的生产、生活及思维方式。中国作为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社会快速演变的发展中国家,同样受到网络技术的巨大影响。早在2008年,中国网民规模就已跻身世界第一。截至2013年6月底,中国网民数量达到5.91亿人,其中手机网民达4.64亿人,互联网普及率为44.1%,超过世界平均水平[3]。尽管新意见阶层只是网民中的一小部分,但是短短十几年,新意见阶层便由萌芽、形成而进入了当前的快速发展期[2]。作为新生事物,新意见阶层对当代中国政治生活产生了令人瞩目的影响,概括起来有如下几个方面:

其一,新意见阶层的网络政治参与使作为政治生活基础的民意有了较为直接、具体而充分的表达。政治生活须体现民意是古今中外的共识,但搞清民意是个难题,特别是在中国这样自古以来以散漫小农组成的超大规模的国家。古代中国只能从“汤武革命”等极端事件中体察民意,甚至求助于符瑞灾异等荒诞事物。西方近代以来发明代议政治以把握民意,然而卢梭批评说:“人民的议员就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的代表……英国人民……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的期间,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之后,他们就是奴隶,他们就等于零了。”[4]显然,代议政治及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仍不足以充分表达民意。随着科技的进步,互联网技术较好地解决了民意表达的难题。网民可以足不出户(或在办公室、网吧),通过网络轻松自由地发表意见。新意见阶层正是积极利用这一科技成就,就公众所关心的问题交流信息、发表观点、展开讨论。新意见阶层的政治参与活动,使民意由内心的意志变成了客观的网络语言,由分散集中于网络平台。任何社会主体想了解针对某一事件或某一方面的民意,浏览网页便可管窥一斑。

其二,新意见阶层的网络政治参与对许多社会事件的发展进程产生了巨大的积极影响。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对美善事件的促进,一是对丑恶事物的谴责与否定。就对美善事物的促进来说,许多政治事件的解决,需要广大国民的立场支持、行动支持与智力支持。新意见阶层借助于网络使国民的巨大力量得到了充分的展示。如2008年南方雪灾、汶川地震中的救援工作,北京奥运会前与西方反华势力的斗争,2012年与日本就钓鱼岛主权的政治斗争等社会事件中,新意见阶层借助网络带动国民给予政府以有力的支持,展现出强大的民族力量。就丑恶事物的谴责与否定来说,新意见阶层的作用同样不可忽视。无论是政府部门的不当行政行为,还是司法部门对于某一案件的不公正处理,一旦为新意见阶层所关注,就会形成汹涌的民意,事件细节被全面曝光,处理进程被持续关注,常常迫使事件迅速得到解决。这在前互联网时代是不可想象的。

其三,新意见阶层的网络政治参与对于国家公职人员的监督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监督的内容也有“善善”与“恶恶”两个方面。就“善善”而言,任何公职人员的优良德行,一旦为新意见阶层所宣传与褒扬,就会给公职人员及其所代表的国家机关带来巨大的荣耀,从而增强人民对于党和政府的信任,对政治生活产生积极的影响。例如网络对于温家宝同志在汶川地震中感人言行的及时报道所引发的网民积极评价,以及对最美警察、最美局长、最美市长等冠以“最美”头衔公职人员的报道,都很好地弘扬了社会正气,增添了社会正能量。就“恶恶”来说,新意见阶层在网络反腐中的作用引人瞩目。某些公职人员的贪腐行为、奢靡生活甚至一句不当的言行,一旦为网络所曝光,网民群起而攻之,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会迫使主管部门迅速进行调查处分,起到了扶正祛邪、净化政治生态的作用。此类反腐行动的力度,是传统写举报信、上访等方式所不可比拟的。

其四,新意见阶层的崛起改变了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方式。“密切联系群众”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但是传统的联系群众的方式是领导下基层进行调查研究或接待处理民众的上访、信访。这些与群众直接打交道的方式不能说没有效果,但它只能联系部分群众,而且受时空限制效率也不高,并且群众总体来说是被动的。而新意见阶层的政治参与行为则是积极主动与高效的。各类官员可以与网民进行直接、及时、广泛的网上联系与互动。目前,我国各级国家机关顺应这一趋势,普遍开通了网上政务通道,包括国家元首在内的各类国家工作人员也已上网直接与网民对话与沟通,密切了官民关系,提高了政治参与效率。

张传文等:论网络政治参与中新意见阶层的伦理冲突及其规范

二、网络政治参与中新意见阶层的伦理失范现象

新意见阶层的网络政治参与极大地改变了当代中国的政治生态,其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有目共睹。但是毋庸讳言,新意见阶层作为新生事物,难免美中不足,他们的的政治参与行为也存在若干伦理失范现象。

(一)维护利益的失范:新意见阶层对大众利益表达的偏离

新意见阶层对大众利益表达存在偏离、甚至背离现象。道德与良知的内在根据在于利益。马克思说过:“‘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5]通常认为新意见阶层的意见就是民意,而新意见阶层也是自觉以民意代表及社会良知的担当者出现的。但是新意见阶层是否能客观真实地代表民意与大众利益,仔细分析起来未必尽然。首先,新意见阶层只是人民乃至网民中的一小部分;其次,新意见阶层本身未必有统一的利益与意见。就前者来说,目前中国网民数量接近6亿人,意味着中国大陆13.5亿人口中尚有7.5亿人不能或没有上网。问题不在于简单的数据对比,而是能否上网并成为新意见阶层的一员,客观上是财富与社会地位差别的反映。不能上网者或只能偶尔光顾网络者,一般来说属于社会的贫困阶层。他们的需要、利益与呼声是否一定能由新意见阶层代表,是令人怀疑的。况且,难保新意见阶层与这些最为贫困阶层的利益不发生冲突。中国大陆近6亿网民中,10 39岁者占78.8%,10 29岁者占52.7%;初中学历者占36.3%,高中学历者占32.3%,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仅占10.9%[3]。由此可发现两个问题,其一是占网民大多数的30岁以下的年轻人,未必能代表30岁以上的国民的意见。其二,中国的精英阶层,如各类研究社会问题的专家、教授、学者,学历一般在本科以上,年龄大多在40岁以上,他们很少在网络上公开发表意见。新意见阶层很难说足以代表这些精英阶层的意见。

就后者而言,新意见阶层本身是否拥有统一的阶层利益以及能否形成统一的意见也是值得怀疑的。新意见阶层只是因为利用网络这一平台发表政治意见而聚合起来的临时虚拟群体。他们实际上来自于不同的社会阶层,有关学者称他们为“社会学中的‘假设群体’”是有一定道理的。新意见阶层内部存在利益冲突,要形成统一的兼顾各方的利益诉求需要复杂的利益博弈机制与法制化的程序机制。而网络作为单纯的媒介平台,显然提供不了这样的机制。如果新意见阶层形成不了统一的民意,它的政治参与意义就会大打折扣。如果新意见阶层真的提出了统一的利益诉求,鉴于它的形成过程,它的真实性与公正性也是令人质疑的。

(二)道德认知的失范:新意见阶层在事实认知与价值判断上的偏颇

任何道德主体的道德认知包括实然与应然两个方面。就实然来说,道德认知的事实根据必须是正确的,否则得出的道德认知必然是错误的。就应然来说,主体应当是在实然基础上产生符合主体生存与发展需要的理想性的价值取向。价值取向错误,道德认知也不能说是合理和有益的。伦理学上的这一原理对于新意见阶层的政治参与依然有效。仔细分析一下,新意见阶层在事实与价值两方面都未必可靠。

首先,作为新意见阶层政治见解的事实根据与事实判断具有不可靠性。正确的政治见解必须建立在客观、真实、全面的事实基础之上。而网络所关注的只是个别事件,且带有极大的偶然性。特别是商业网站为吸引网民故意推出一些新奇怪异之事,未必具有典型社会意义。新意见阶层受制于网络,主要关注这些个别事件,其弊端在于:一是不全面。仅通过个别事件得不到对于国情的全面认识。当然,如上所述,新意见阶层的构成基础也限制了他们的眼界;二是不深刻。认识的目的在于透过现象把握事物的本质与规律,这需要广泛的调查研究与深入的理性思辨。局限于个案关注的新意见阶层显然做不到这一点,即便是对于这些个别事件的反映,新意见阶层可以极尽其“人肉搜索”之能事,但也可能“攻其一点,不及其余”,不仅没有对事件本身做出客观全面的反映,反而可能出现真相与谣言并存,让人真假难辨、无所适从。

其次,新意见阶层对某一事件的价值评价与取向具有偏颇性。新意见阶层的意见属于舆论的范畴。舆论带有强烈的情感色彩,而且情绪容易相互感染,自觉不自觉地接受“流行的”、“大多数人的”价值取向,排斥相反的价值取向,某些情况下会形成极端的、偏狭的价值判断,这就是所谓的“群体极化”现象。网络作为一种强大的舆论场,摆脱不了舆论的规律,加之网络主体的匿名性与责任弱化,常见的网络语言

2014年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4期

暴力对相反意见的排斥乃至辱骂现象,说明新意见阶层产生“群体极化”现象是毫不奇怪的。“群体极化”貌似大势所趋、人心所向,但是它的不宽容、非理性与大众真正的需求和利益往往是背道而驰的。

(三)政治伦理关系的失范:新意见阶层与党政机关关系的不协和

拥有强制力量的国家机关是政治生活的中心。近代以来的政治运行主要是政党政治,政党是政治活动的最重要主体,而对中国来说,中国共产党又是唯一的执政党。新意见阶层政治参与行为的重要内容是对党政机关的职能活动的支持、监督与影响。恰恰在这一方面,二者的关系往往是失范的。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新意见阶层对党政机关处理社会事件干预的强迫性。某一事件一旦为网络所关注,便处于社会舆论的中心,相关部门会感受到强大的舆论压力。新意见阶层也常常以人民的名义提出各种倾向性的处理意见。为了息事宁人,有关国家机关可能会按照舆论的要求去处理,而偏离了事件本应有的正确处理。这在行政与司法案件中屡见不鲜。近年来,在刑事案件中,甚至产生了网络民意让人生、让人死的可怕后果。第二,新意见阶层在相关事件中,有时站在有关国家机关的对立面,使有关党组织与政府部门处于相当难堪与被动的地位。许多网络事件针对的都是已经发生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出发点就是质疑上述行为的公正性与有关公职人员的廉洁性。由于双方处于对立的地位,相关部门与相关人员很难证明他们的行为的公正性与品德的廉洁性。即使按照网络民意的要求去办,也无法证明他们的公正廉洁,反而加重了民众对于政治生活的疑虑。

三、规范网络政治参与中新意见阶层行为的失灵追因

面对新意见阶层网络政治参与中的伦理失范现象,党和政府采取了许多措施加以规制,如行政许可,立法规范,呼吁行业自律,提倡网络道德,等等。但新意见阶层的行为还是离人们的期望甚远。之所以出现新意见阶层的伦理失范与国家的规制失灵,分析起来,大致有如下几方面原因。

(一)新意见阶层的行为受制于舆论的必然性缺点

舆论是重要的,古语说“民意即天意”,但舆论也有其不可靠的一面。黑格尔认为:“公共舆论又值得重视,又不值一顾”,舆论“值得重视的是在那具体表达中只是隐隐约约地映现着的本质基础……公共舆论中有一切种类的错误和真理”[6]334,而舆论“不值一顾的是它的具体意识和具体表达……没有能力把其自身中实体性的东西提高到确定的知识”[6]323。具体而言,舆论有如下不足:第一,舆论一般处于认识的感性阶段。舆论,包括新意见阶层的言论,常常是对事物的第一反映,感性、直观、丰富、饱含热情,但却不是对事物的耐心细致的格物穷理,因而常常流于肤浅。第二,舆论是众人之论,七嘴八舌,因而常常是意见混杂、相互矛盾。有时出现舆论的统一意见,但也可能是随大流、随声附和的结果。第三,舆论是自发产生的,辗转流传,最初的信息由谁发出常常无法查证,即便是虚假信息与谣言,也无法令其负责。

(二)新意见阶层的行为受制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局限性

中国尚处于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与市场经济社会的过渡阶段。中国目前尚有一半以上的人口是农民或半农民(即农民工)。而农民的政治素质必然不高,这不是对农民的诬蔑,而是其所处的社会结构使然。马克思说:“小农人数众多,他们的生活条件相同,但是彼此间并没有发生多种多样的关系。他们的生产方式不是使他们互相交往,而是使他们互相隔离。……他们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7]农民会对“圣君贤相”发出怨气,但绝对想不到由人民自己来当家作主,许多当代网民的意见依然停留于这一层次。由农业社会向市场经济社会转变的过程,也是国民由一盘散沙向市民社会转变的过程,处于一盘散沙状态的国民自然提不出高水平的政治见解。而市民社会则是国民有效组织起来的社会,国民生活于大量的自治组织中,国民的自治生活就是提高政治素质、凝练政治见解的过程。中国的市民社会正在发育之中,但远未臻成熟。新意见阶层的政治参与必然受制于这一国情。

(三)新意见阶层的行为受制于我国政治文明发展进程中的不足

伴随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长足进展,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设也取得许多进步,但明显是相对滞后的,其重要表征是国民的政治参与度有限。国民的政治素质只有在政治参与中才能得到提

张传文等:论网络政治参与中新意见阶层的伦理冲突及其规范

高。实践是认识的来源、途径和检验标准,这一规律对于国民的政治素质的产生与发展来说依然是适用的。中国现行政治机制的重大缺点是代议机构的功能没有很好地发挥出来,这与发达国家进行比较就可以看得很清楚。“发达国家议会给我们的印象是议员们为某一财政支出项目而争论不休,短则数周,长则数月,小到一座桥梁,一条公路,大到飞机、导弹、航天项目,一项财政支出方案往往要经过多次听证会和反复论证。……似乎很不成体统,然而事实上其科学性也正在于此”[8]。正因为我国的政治议题不能在议会机关进行充分的辩论,国民的意见只能拥堵于网络,并进而认为政府轻视民意,时常形成网络民意与党和政府直接对抗的格局。

(四)新意见阶层的行为受制于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不完善

不是说我国没有关于网络方面的法律,相反全国人大、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地方政府通过了名目繁多的关于网络方面的法律法规。问题在于:第一,舆论本身难以严格规制。对舆论限制太多、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权本身就是不合理的。第二,网络是虚拟空间、新生事物,与传统生活世界有很大差异,如何对其加以规制,是包括发达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都在努力探讨的难题。第三,现有的法律法规政出多门,相互矛盾,原则性多,操作性差。具体执法过程中时常出现“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两极现象。第四,新意见阶层的行为属于政治领域,对其规制应遵循政治规律。新意见阶层的网络政治参与行为某种程度上的混乱,很容易让人想起“文革”期间“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引发的社会混乱、谣言四起的局面。如果不以法制的程序与方式规制国民进行有序、文明的讨论与辩论,而任由广大群众“大鸣、大放”,看似群众的政治热情很高、政治权利行使充分,但实际上会导致无政府主义。

四、规范网络政治参与中新意见阶层行为的伦理建构

面对新意见阶层政治参与中的行为失范,党和政府不能徒叹奈何,应该努力思考应对之策并付诸行动。促进与规范新意见阶层的政治参与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以积极的态度面对新意见阶层的崛起

如上所述,新意见阶层的崛起对于中国政治生活来说有利有弊。其弊固不可忽视,固须规范,但必须承认其总体上利大于弊,它的发展是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从根本上说,新意见阶层的崛起是新技术革命的产物。而新技术的产生总是强行改变社会存在方式。恩格斯曾就新技术与军事变革写道:“一旦技术上的进步可以用于军事目的并且已经用于军事目的,它们便立刻几乎强制地,而且往往是违反指挥官的意志而引起作战方式上的改变甚至变革。”[9]同样,互联网这一新技术也必然会改变民众的言论表达和传播方式,并导致新意见阶层的产生。当代政治生活只能顺应互联网技术及新意见阶层的崛起而不能违拗它。中国自古以来的政治生活始终为无法了解和把握民意所困扰,而如今网络技术与新意见阶层的崛起可以说为民意的表达提供了成本低廉而高效的平台与载体,党和政府应该欢迎它,并很好地利用它。不能因为它有种种不足“动不动就干粗暴地封网、抓人”[1]的事,必须牢记“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川壅而溃,伤人必多,民亦如之”(《国语·周语上》)的古训。

(二)加速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夯实新意见阶层的基础

推动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及市民社会的培育,才能为新意见阶层的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如前所述,新意见阶层并非孤立的存在物,而是深深植根于中国经济、政治社会结构、秩序及其发展进程之中。只有中国的现代化及其文明进步取得长足的进展,国民的政治素质才能有效提高,新意见阶层的政治参与行为才是健康的、成熟的、有效的。这其中市民社会的培育是非常重要的环节。俞可平说过:“公民社会(即市民社会———引者按)是市场经济的伴生物,是民主政治的重要基础”[10]131;“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需要让公民和社会拥有更多的自治权力,而公民和社会的自治主要是通过民间组织得以实现的”[10]136。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11],预示着中国市场经济将日渐成熟与完善,我国民间组织将会爆发式发展。究竟是用停留于传统集权社会的思维敌视与堵塞这些组织,还是与时俱进积极发展、规制与利用这些社会组织,无疑是对党和政府的重大考验。

2014年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4期

(三)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以引领新意见阶层的行为

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统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11]的要求,实现国家政治生活与新意见阶层行为的良性互动。新意见阶层的行为说到底是民间的,它的作用方向及成熟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政治体制的效能。党和国家的政治生活能很好地呼应、引导、规制新意见阶层的行为,后者的政治作用就是积极的,否则它就可能成为一股消极的破坏力量。国家政治体制对于新意见阶层的引导规制应是全方位的,如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与网络群体的互动,扩大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让代议机构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中心,等等。这其中,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职能是最重要也最迫切的,只有各级人民代表在权力的来源上、在职权的范围上以及通过充分而真实的职务活动体现出人民主人的代言人角色,并能与新意见阶层良性互动,中国的政治体制才能充分体现其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也才能更好地引导规范新意见阶层的行为。

(四)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以规制新意见阶层的活动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通过“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等项措施来推进中国法治建设[11]。从长远和根本来看,应该以完善的法制规范新意见阶层的行为。一是牢记“文革”教训,不能允许任何行为包括网络行为逸出法制之外,使网络成为造谣、中伤、打击报复、策划社会动乱等的发源地。在肯定现有法制成就的基础上,应对名目繁多的法律法规加以整合,加强其科学性、系统性、可操作性。探究网络管理规律,解决“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难题。二是运用宪法统领下的法律制度对民主生活进行规制。民主生活并非完美无缺,热情过度、理性不足是其先天缺陷。托克维尔在研究美国的民主生活时,曾设想用法学家去对民主进行一定程度的约束,“法学家……用他们对古老事物的崇敬去对抗民主对新鲜事物的热爱,用他们的谨慎观点去对抗民主的好大喜功,用他们对规范的爱好去对抗民主对制度的轻视,用他们处事沉着的习惯去对抗民主的急躁”[12]。托克维尔的思想可以进一步理解为,应当重视社会精英阶层的作用,让社会精英阶层引领大众,民主才能健康发展。再者,也只有用法制的手段,才能把新意见阶层的行为与国家的政治上层建筑很好地衔接起来。

概言之,新意见阶层的出现及其对当代政治生活的影响是无法否认和拒绝的事实,它既是中国政治发展中的一股积极力量,同时也有其消极与失范之处。积极引导、适度规范,让新意见阶层在中国政治参与和民主进程中健康成长,是政府和公众共同努力的方向。

[参考文献]

[1]周瑞金.“新意见阶层”在网上崛起[J].炎黄春秋,2009(3):52-57.

[2]周可达.试论“新意见阶层”[J].学术论坛,2011(11):139-143.

[3]CNNIC发布第3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2013-07-17].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xzbg/hl-wtjbg/201307/t20130717_40664.htm.

[4]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

[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6]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7]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8]张劲松.宪政视角下人大监督权研究[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9.

[9]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0]闫健.让民主造福中国———俞可平访谈录[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

[1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EB/OL].[2013-11-15].http:∥news.ifeng.com/mainland/special/sbjszqh/content -3/detail_2013_11/15/31300385_0.shtml.

[12]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M].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

[责任编辑:张文光]

张传文等:论网络政治参与中新意见阶层的伦理冲突及其规范

On Ethical Conflict and Its Specification of New Opinion Class

in the Network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ZHANG Chuan-wen1,XU Jun1,2

(1.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Anhui Agricultural University,Hefei230036,China;

2.School of Social and Behavioral Sciences,Nanjing University,Nanjing210093,China)

Abstract:The rise of the new opinion class is a prominent phenomenon in the contemporary Chinese political life.The network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of the new opinion class has made the public opinion fully expressed,which significantly influences the activities of the state organs and the virtue of the civil servants.Its ethical ano-mie is embodied in the representative of the public opinion,the fact cognition,the value judgment and the politi-cal will etc.,which is due to the inherent flaws that the new opinion class is subject to the public opinion,the interim of China’s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and the deficiency in the process of the current political civ-ilization evolution and so on.Regulating the ethical construction of the new opinion class should start from facing with a positive attitude,accelerating China’s modernization process,perfecting the political system,and strengthening the legal norms and so on.

Key words:new opinion class;network political participation;ethical anomie;ethical construction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