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POL73/78公约关于油船的要求
一、IMO防污染公约
MARPOL73/78防污公约
《1954年国际防止海洋石油污染公约》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
《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3/78防污公约》(MARPOL73/78)
《MARPOL73/78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
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
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69年责任公约)
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2年议定书(92年责任公约)
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71年基金公约)
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92年基金公约)1972年国际防止废弃物倾倒污染海洋公约
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OPRC公约)
2000年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事故防备、反应和合作议定书(OPRC-HNS)2001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AFS公约)
国际船舶压载水及沉淀物控制和管理公约
二、MARPOL73/78各附则及其生效情况
MARPOL73/78在1983年10月2日正式生效实施,其各附则生效情况如
下:
附则I-防止油污规则1983.10.2 生效
附则II-控制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1987.4.6 生效
附则III-防止海运包装的有害物质污染规则1992.7.1 生效
附则IV-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规则2003.9.27将生效附则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1988.12.31 生效
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未生效
三、MARPOL73/78附则I-防止油类污染规则
由于油类污染物主要来自油船货油舱洗舱水、压载水,以及船舶机舱舱底水,所以对于防油污措施,主要是从控制油船货油舱的洗舱水、压载水及所有船舶机舱舱底水的不当排放,以及防止和减少船舶意外事故造成的油类泄漏这两个方面入手。体现在对船舶的技术要求上,则为船舶结构与设备要求。
1 排放控制要求
(1)货油舱区域排放标准:
(i)油船不在特殊区域内;
(ii)距最近陆地50海里以上;
(iii)油船正在航行途中;
(iv)油量瞬间排放率不超过30L/n mile;
(v)排入海中的总油量,对于现有油船,不得超过这项残油所属的该种货油总量的1/15000,对于新油船,不得超过这项残油所属
的该种货油总量的1/30000;并且
(vi)油船所设的污油水舱及排油监控系统等设施正在运转。
(2)船舶机舱舱底水排放标准:
(i)船舶不在特殊区域内;
(ii)船舶正在航行途中;
(iii)未经稀释的排出物含油量不超过15ppm;
(iv)船舶所设的滤油设备及自动停止和报警装置正在运转。
2 船舶结构与设备要求
(1)设备要求
a. 油船货油舱污油水的排放
--污油水舱(属结构要求)(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
--排油监控系统(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
在1986年10月2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其作为排油监控系统部件
的油分计,应符合IMO A.393(X)号决议通过的《关于油水分离设
备和油分计国际性能和试验技术条件的建议案》;在1986年10
月2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的油分计,应符合A.586(14)号决议通
过的《油船排油监控系统的导则和技术条件》。
--油水界面探测器(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
b. 机舱舱底污油水排放
--15ppm滤油设备(400总吨及以上)
--带有自动停止和报警装置的15ppm滤油设备(10000总吨及以上)
--残油(油泥)舱(结构)(400总吨及以上)
--标准排放接头(所有船舶)
(2)结构要求
油船,特别是大型油船,为尽可能减少其污压载水及洗舱水的产生,要求设备专用压载舱、清洁压载舱或原油洗舱。
----专用压载舱(≥20000DWT的新原油油船和≥30000DWT的新成品油油船,以及≥40000DWT的现有油船。
该舱与货油及燃油系统完全隔绝并固定用于装载压载水,或固定用于装载其他压载货物。专用压载舱除应满足一定的舱容外,尚应考虑压载舱的布置,即专用压载舱保护位置(SBT/PL),以每一压载舱或非油舱按型尺度在舷侧或在船底的投影面积来计算。
----清洁压载舱(≥40000DWT的现有成品油油船,可设清洁压载舱以替代设有专用压载舱)
清洁压载舱专门指定用于装载清洁压载水的,虽然该舱可设计成用于装油,但一旦指定为清洁压载舱,则不能再用于装油。由于清洁压载舱与货油系统是兼容的,因此对清洁压载舱的操作有严格的规定,为了使在清洁压载水的装载、排放或转驳作业中避免污染,都制定了《清洁压载舱操作手册》。因此凡具有清洁压载舱的油船均应备有一本《清洁压载舱操作手册》。
----原油洗舱(≥20000DWT的新原油油船;若4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现有原油油船设有原油洗舱系统,可替代设有专用压载舱)
原油洗舱系统的设计、操作和控制必须符合IMO制定的并经修订的《原油洗舱系统设计、操作和控制技术条件》。凡采用原油洗舱系统的油船,都应备有一本《操作和设备手册》,详细说明该系统与设备及操作程序。
----泵吸、管路及排放布置
如每艘油船应在其开敞甲板的两舷设置排放汇集管,以排放污压载水或污油水至接收设备;排放货油舱区域的压载水或污油水入海的管路,应通至开敞甲板或通至最深压载状态水线以上的舷侧;对于设有专用压载舱或原油洗舱系统的油船,其管路布置应使得货油管和货油泵的排出物能被排至货油舱或污油水舱或排至岸上,若需排至岸上的,还应设有一条专门的小直径管路,连接于货油汇集管阀门的向舷外的一侧。
另外,规定了货油舱尺度限制和布置、分舱和稳性、假定流出量等,这些都是结构上的要求。
3 防止海损事故(碰撞、搁浅等)对船舶结构要求
(1)双壳体和/或双层底保护
1993年7月6日及以后建造的600载重吨及以上的新油船:
---双壳双底,DWT≥5000;
---静压平衡装载原理设计(该设计可免设双层底,但仍应满足边舱保护要求),DWT≥5000;
---双层底,600≤DWT<5000,货油舱的舱容不应超过700m3;
(2)现有油船的双壳体要求
13G条的演变过程:
经IMO MEPC.95(46)号决议修正的13G 规定了单壳油船的详细的淘汰
日期表以及相应要求,新13G
条于2002年9月1日生效。 2001年发生的“Prestige ” 油污事件激起欧盟等国要求进一步加速淘汰现有单壳油船的呼声,并向MEPC49届会议提交修正13G 的提案,经MEPC49讨论后形成修正草案,将在MEPC50届会议上进一步讨论并通过。 13G 淘汰时间表:(对照)
4 检验与监督
(1)船舶检验与发证
--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
--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
必须接受船舶检验,包括初次检验,中间检验,年度检验,换证检验及附加检验。(执行“检验与发证协调系统”)
对挂73/78防污公约缔约国国旗的国际航行船舶签发《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OPP证书),对非73/78防污公约缔约国管辖的国际航行船舶及国内航行船舶签发《防止油污证书》(OPP证书)。
(2)港口国控制
5 船上文件配备
(1)油类记录簿
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应配备油类记录簿的第I(机器处所的作业)和II(货油和压载水作业)两个部分;
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应备有第I部分(机器处所的作业)。
(2)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或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
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应备有一份经主管机关认可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经MEPC.78(43)决议修正(1999年修正案),如果附则II也适用该船舶,则该油污应急计划可与附则II要求的《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应急计划》合并在一起。在这种情况下,此计划的标题应为《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
四、MARPOL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附则IV在2000年3月13日经MEPC.88(44)决议通过了对其全文的修正,并要求现有的附则IV文本一旦达到生效条件,则立即执行经修订的文本,以避免现有文本和经修订文本之间产生双重协议的状况。
MARPOL73/78附则IV在2002年9月27日达到了生效条件,将于2003年9月27日生效强制实施。
附则IV经修订文本介绍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下列国际航行船舶:
(1)400(原为200)总吨及以上的新船;
(2)小于400(原为200)总吨但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原为
10)以上的新船;和
(3)本附则生效之日的5(原为10年)年后,400(原为200)
总吨及以上的现有船舶;
(4)本附则生效之日的5(原为10年)年后,小于400(原为
200)总吨但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原为10)以上的现
有船舶。
2 排放要求及设备要求
(1)在距最近陆地3n mile(原为4 nmile)以内排放时,必须设有经认可的符合IMO制订的标准和试验方法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参见MEPC.2(VI)决议-关于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国际排放标准、建造和试验的技术条件);经修订附则IV文本还要求,对于现有船舶,可接受符合国家标准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
(2)在3n mile(原为4 nmile)以外但在12nmile以内排放时,若不设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则须设有经主管机关认可的粉碎和消毒装置,且设有在
3nmile内营运时留存生活污水的装置;
(3)若只在12nmile以外排放时,可只设足够容量的集污舱,并设有目视装置。集污舱舱容应根据船舶营运情况、船上人员数量等因素确定,使主管机关满意。
对于上述(2)和(3)中的排放,不允许将集污舱中的生活污水倾刻排光,而在船速不少于4kn时,按中等速率排放。
(4)该船应设有生活污水标准排放接头。
对于某国国内制定有强制性的一些较低的排放要求的情况下,则该国国内营运船舶,以及来自其他国家的访问船舶,可以在该国管辖下的水域内按该国国内的这些较低的排放要求进行排放,而不受上述(1)、(2)和(3)要求的限制。
(5)接收设备,缔约国政府应保证在其港口或装卸站设置足够的生活污水接收设备。
3 检验与发证(执行“检验与发证协调系统”)
----所有适用的船舶,应进行初次检验、换证检验和附加检验。
----所有适用的船舶经初次检验或换证检验合格后,签发给一张《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
五、其他注意事项
MARPOL附则VI目前没有生效,但其中关于柴油机NOx排放及船上焚烧炉的要求是追溯满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