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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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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立”和制衡理论是当今西方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原则和制宪理论,他们称它是最理想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所谓“三权分立”是指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由不同国家机关掌握,并独立行使的一种制度。制衡理论则是指议会在行使立法权、总统在行使行政权、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相互监督、互相制约,以达到“三权”在国家政体中的平衡。如现今美国所实行的制衡方式是:总统有对国会两院法案的否决权,但立法机关复议,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即可成为法律;总统任命行政官员、缔结条约要争求参议院的意见和同意;国会有对以总统为首的行政官员的质询、弹劾的权力;司法部门有对政府官员审判的权力,以及对国会制定的法律进行是否违反宪法的审查权;总统和国会结合起来行使对法官的任命权;国会参与部分司法权,有司法性的宣告叛国罪和对总统审判的权力。

“三权分立”和制衡理论作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原则和制宪理论,不是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创造出来的,更不是当今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首创。它有着一定的历史渊源,并且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和特点。

一、“三权分立”和制衡理论最早应追溯到西方奴隶社会古罗马国家的共和时代,探索这一原则和理论的乃是罗马第一个法律思想家波里比阿(公元前204年—公元前122年)。当时罗马帝国采取的政体形式是一种混和政体的国家政治制度,在这种混和政体中,罗马帝国内部存在着三种势力:执政官(或行政官)代表君主势力;元老院代表贵族集团势力;平民议会代表民主势力。

罗马人花了半个世纪的时间,扩大版图,征服了很多国家,成为地跨欧洲大陆和地中海沿岸的强大帝国,原因何在?波里比阿发现,它的秘密就在于:上述三种势力是相互制约的,所以就可以防止必然退化与衰败的趋势。这便是西方最早的“三权分立”和制衡理论。这一时期的特点是,罗马统治阶级是在毫无意识地、不自觉地加以应用这一原则和理论,没有将它真正上升到政治理论的高度,它只不过是各种势力争夺政治权力的结果。但它却成为后来资产阶级“三权分立”代表人物孟德斯鸠的理论和美国制定宪法者援用的法律根据。

二、西欧中世纪(封建社会)时期是从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到公元17世纪中叶,共延续了1200年之久。这一时期,由于统治阶级的世界观本质上是神学世界观,所以国家政治制度是一种君主制度,君主作为上帝在人间的代表披上了一件神学的外衣统治着人类,“君权神授”,上帝只将权力授予君主一人,而不应该再有其他什么人掌握国家权力,君主集立法、行政、司法权于一身,这便是中世纪西方国家政治法律制度的特点。由于中世纪的上述特点,“三权分立”与制衡理论没有在西方国家得到应用,更不可能在统治阶级内部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

三、西欧资产阶级革命最早产生于17、18世纪,以荷兰资产阶级革命为先导,英国、法国、美国以及德国等西欧主要大国相继开展了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斗争,资产阶级以自然法学说为指导,提出了“天赋人权”、“契约自由”等一系列理论。“三权分立”和制衡理论作为这些理论的具体内容,在这一时期成为了资产阶级的制宪原则和与封建贵族斗争的思想武器之一。但由于资产阶级势力在各个国家存在着一定的差别,所以“三权分立”与制衡理论也在各个国家呈现出不同的形式和内容。

1、17世纪中叶暴发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是人类历史上一次重大革命,它标志着世界近代史的开端。“三权分立”和制衡理论在这一时期得到了初步的运用和发展,但由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具有妥协性和不彻底性,所以他们所提出的“三权分立”和制衡理论是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之间妥协的一种产物。

在英国,当时资产阶级进行革命时,它的力量很薄弱,封建势力依然强大,从封建地主阶级中演化出来的新的封建贵族,他们一方面鼓吹改革旧的封建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又害怕资产阶级否定和推翻已有的体制,所以新的封建贵族成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障碍和主要对象。在资产阶级与贵族之间的斗争中,英国资产阶级表现出软弱的一面,他们始终不能把资产阶级革命完整地、彻底地进行下去。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英国资产阶级思想家、自由主义的奠基人洛克提出了“三权分立”的主张,即立法权、行政权、对外权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构来掌握,其中行政权由国王(君主)行使,但要根据议会的决定;立法权由民选的议会行使;对外权仍由君主行使。可以看出洛克的“三权分立”实际上是“两权分立”,君主掌握着更加广泛和至关重要的权力,而且洛克的“三权分立”不是资产阶级内部对权力的划分,而是两个不同阶级对权力的分享。

它与后来法国和美国资产阶级所实行的“三权分立”在形式上和内容上均有着明显的差别。

2、18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是意义异常深远的革命,这场革命是法国社会内部矛盾日益激化的结果,革命的指导思想是:彻底突破封建专制主义藩篱、宣告资产阶级的法学世界观要在法国乃至整个世界取得根本胜利。在这种革命思想的指导下,法国资产阶级对封建专制制度进行了不懈的斗争,其彻底性和不妥协性是英国资产阶级所没有的。法国资产阶级在革命运动中,也涌现出了大批启蒙思想家、学者,如孟德斯鸠、卢梭、百科全书派、摩莱里、马布利和罗伯斯比尔。他们把资产阶级的法律学说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法国资产阶级取得革命胜利后,他所面临的任务是如何巩固革命胜利果实?如何确立适合资产阶级生产关系的政治法律制度?孟德斯鸠在他的宪政理论中,又提出了“三权分立”的主张,并且进一步提出了互相制约、反对滥用权力,以求实现政治自由的制衡理论。他所主张的“三权分立”是指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独立,分别由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国王行使行政权、法院与陪审官行使司法权。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和制衡理论从形式上确立了近代和现代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和制衡理论的概念,但在内容上仍与近代美国和现代资产阶级国家中所说的“三权分立”和制衡理论有着一定的区别。它在三权的享有上仍保留了封建贵族的一部分势力,仍然给封建制度在国家政体中留了一席之地。与英国相比,只不过是封建贵族的权力要小的多,这与孟德斯鸠主张实行君主立宪政体理论是有一定联系的。

3、18世纪70年代美国的独立战争(美国资产阶级革命)和17、18世纪英、法资产阶级革命不完全一样,它的特点是:第一,革命的矛头和锋芒所向是反对英国的殖民统治和反对民族压迫,争取民族独立和解放。第二,这次革命的性质是资产阶级的民主革命,但其内容主要的不是反封建,这是因为北美殖民地没有经过封建社会发展阶段而直接走上资本主义发展的道路,虽然欧洲殖民主义者带来某些封建残余,但并未构成社会的主要势力。这些特点是英、法资产阶级革命所没有的。

1776年7月4日,北美13个殖民地会议通过了由杰弗逊起草的美国《独立宣言》,宣告与英国脱离,成立共和国。它标志着美国资产阶级革命取得了完全的胜利,美国资产阶级成为独立的联邦共和国的统治阶级。为了实行资产阶级的民主,实现联邦中央政府与各州关系的协调,克服民主共和党人(现在民主党的前身)与联邦党人(现在共和党的前身)的党派之争,美国建国初期的政治家、宪法学家汉密尔顿提出了具有完整意义的“三权分立”和制衡理论。他所主张的“三权分立”仍然是按照孟德斯鸠的方式将三权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且由国会、总统、法院分别独立行使上述三种权力。与英、法资产阶级国家不同的是:三种权力的行使中不存在任何封建贵族的势力,资产阶级是三权的唯一享有者。

为了使资产阶级内部能充分合理的行使“三权”,达到资产阶级内部的自由和平等,汉密尔顿进一步强调了他的制衡理论,他认为,为了防止侵权,必须平衡三个部门的权力,使每一个部门的权力不具有绝对压倒其他部门的优势,使三个部门彼此在权力、力量的对立上形成均势。平衡三个部门的权力就是要削弱议会的权力,加强行政权和司法权,加强司法独立。议会内部设置两院,参议院的地位高于众议院,参议员的资格应有更严格的限制,加强议会内部的自我约束,以削弱议会的地位。

汉密尔顿的“三权分立”和制衡理论,成为当时美国立宪的基本原则之一,也对后来美国政体的确立和发展起了一定的稳定作用。美国现代法制的发展虽然出现了现实主义法学、新自然法学和新分析主义法学等各种法律思潮,但对近代资产阶级提出的“三权分立”和制衡理论都不曾有过任何动摇。

从以上“三权分立”和制衡理论的历史沿革中可以看出,“三权分立”和制衡理论不是在近代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中产生的,它有更早的历史渊源和理论根据,只不过是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中得到了不断的发展与完善。而西方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无论从时间上、内容上,还是社会阶级的主要矛盾上,都与中国当时的社会现状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别。如果说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国资产阶级能够承担起反帝、反封建的任务,取得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那么孙中山所倡导的“五权宪法”和“权能分治”,应该比西方资产阶级所主张的“三权分立”和制衡理论更加完善和科学。

美国三权分立的分析

中美教育差异 1、摘要:中国和美国由于文化背景、教育传统等的不同,在教育方式,质量和人才培养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本文就两国的教育差异进行了初步的分析和比较,给中国的教育改革提供一些启示和思考。 2、证明: 2.1中美两国教育传统的不同 中国历来有重视教育的传统,几千年的教育传统,造就了中国教育的一个根本特点,以考试论英雄。在应试教育的体制下,死记硬背,紧紧为了考试而学习,与考试无关的东西一律不学,学生沦为了考试的机器。中国的教育,注重对已有的知识的传承和掌握。教师在课堂中的教学手段就是向学生灌输大量的知识,培养学生对知识和权威的尊重,然后用作业和考试强化学生对知识的记忆和掌握。所有考题的设计都是为了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 美国是一个基本上由移民组成的国家,各民族文化上的相互渗透及相互包容,使年轻的美国充满生机和活力。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州的权力很大。联邦教育部无法统一全国各州的考试标准。由各州自行制定的教育标准,着重于满足各个民族、各个阶层对教育的不同需求。美国课堂教学的内容是学以致用,美国文盲的标准是能不能读懂美国宪法。相比较,美国则更注重培养学生运用知识的实际能力,注重培养学生对知识和权威的质疑、批判精神,注重对知识的拓展和创造 中美两国的教育传统极为不同,中国的教育注重对知识的积累和灌输,注重培养学生对知识和权威的尊重,注重对知识的掌握和继承,以及知识体系的构建。相比较,美国则更注重培养学生运用知识的实际能力,注重培养学生对知识和权威的质疑、批判精神,注重对知识的拓展和创造。这两种教育表达了对待知识的不同的态度,中国的教育表达的是对知识的静态接受,美国的教育则表达的是对知识的动态改变。这一"静"一"动"之间,反映了两国教育传统的不同。

三权分立是一个政治学说

三权分立是一个政治学说,其主张政府的行政、立法与司法职权范围要分明,以免滥用权力。 此学说起源可追朔至古希腊,而其后被英国与法国的哲学家进一步发展。在美国宪法里,三权分立这词从未出现,但其有着清晰的指示。其指出“所有立法权力皆由美国国会所有”、“行政权力则由美国总统所有”、“司法权力由一个美国最高法院和一些可以由国会随时下令设立的次级法院所有”。其通过将政府权力一分为三,以达至权力制衡,防止权力集中与滥权。 虽然美国宪法并没有规定各州政府也需要将权力三分,而只须为共和政体即可,但是大部份州政府均奉行三权分立,有着州立法会、行政机关与州法院。 [编辑] 历史 查尔斯·佩皮斯,首任科顿哈姆男爵、大法官兼上议院议长 三权分立原则的起源可追朔至亚里士多德时代。而在启蒙时代时,少数哲学家如约翰·洛克与詹姆斯·哈林顿在其著作里提倡这原则,反之,其他哲学家如霍布斯则强烈反对此原则。孟德斯鸠是其中一个三权分立的著名支持者。其著作对美国宪法的制定者影响很大。然而在某程度上美国宪法的制定者曲解了孟德斯鸠的原意。根据以撒·莱斯(Isaac Rice)(一个十九世纪的政治科学家)所言,孟德斯鸠反对权力集中于单一个人,而不是单一来源。因为美国借用了部份孟德斯鸠的哲理思想来建立在现代美国政府里应用的权力制衡的系统,所以莱斯认为并不严格遵从三权分立原则的议会制并不符合孟德斯鸠的哲学。 严格的三权分立并没有在英国施行,而美国宪法在某程度上参考了英国的政治制度。在英国,国王与议会的联合(英国君主负责通过英国上议院与英国下议院的法令)为终极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以英王的名义行事-“即国王陛下政府”-而司法机关亦类似。英王的大臣通常为两院议员,而政府需要在下议院维持大多数。其中一位大臣,大法官兼上议院议长是平衡法院的惟一仲裁者,同时亦是上议院的议会主席。所以人们可以认为英国政府并没有遵照三权分立原则,虽然政府里具有不同职权的机关经常会有争论。 部份美国州份在十八世纪里并没有严格的遵照三权分立的原则。在新泽西州,州长同时亦是州最高法院的其中一员与州议会其中一院的议会主席。德拉瓦州州长为上诉法院其中一员;州议会两院的议会主席,并在行政部门里以副主席身分办事。在德拉瓦州与宾夕凡尼亚州,行政会议的成员有时亦是法官。但是在另一方面,很多南方州份则清晰的列明了三权分立的原则,如马里兰州、维吉尼亚州、北卡罗来纳州与佐治亚州均坚持三权分立。 [编辑] 美国宪法里的三权分立 [编辑] 立法权 美国国会拥有惟一的立法权力。在不授权原则下,国会不会在其他机关委派任何立法代表。根据此原则,美国最高法院在1998年的克林顿诉纽约市案(Clinton v. City of New York)里指出美国国会不应授予总统“择项否决权”(line-item veto),因为这授权使得总统可以在签

五权分立与三权分立

内容提要:孙中山提出的“五权分立”思想是为了弥补“三权分立”的弊端和实现“万能政府”的主张,以“权能区分”为基础所提出的政治构想。“五权分立”与“三权分立”只具有表面上的相似性,但在实质上二者具有“质”的区别,具体表现在:分权的目的不同、所分之“权”的性质不同、制度安排不同、权力关系不同、权力作用不同。二者的上述不同表明,“五权分立”并非“三权分立”的扩充版本,而是在融贯中西的基础上的独创构想。 关键词:孙中山;“五权分立”;“五权宪法”;“三权分立”。 “五权分立”思想是孙中山“五权宪法”学说的重要内容之一。从形式上看,“五权分立”与“三权分立”仅仅在于“五”和“三”的差别,所以,多年来,学界流行着一种观点:“五权分立”无非是“三权分立”的扩充版本,它与“三权分立”没有本质的区别,无非是“三权”后面又加了“两权”而已。但如果把“五权分立”放到孙中山“五权宪法”的整个构成体系中去考察,就会发现:“五权分立”与“三权分立”是貌似神异。 一、孙中山关于“五权分立”的制度设计 何谓孙中山的“五权分立”思想?简单地说,“五权分立”思想就是将政府的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五权,然后分别归五个独立的部门来行使的思想。孙中山在1922 年的《中华民国建设之基础》中说:“三权分立,为立宪政体之精义。盖机关分立,相峙而行,不致流于专制,一也;分立之中,仍相联属,不致孤立,无伤于统一,二也。凡立宪政体莫不由之。吾于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之外,更令监察、考试二权亦得独立,合为五权。”[1]这五权的行使 者是五院:立法院、行政院、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其中立法权由立法院行使,行政权由行政院行使,司法、考试、监察三权分别由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行使。此制度称为五院制。孙中山的“五权分立”思想除了体现在他对“五权分立”本身(即五权或五院之间的关系)的制度 设计以外,还体现在他对“五权分立”的配套设计———“万能政府”、“权能分开”等思想之中。也就是说,孙中山的“五权分立”思想并不是一个孤立的构想,它与“万能政府”、“权能分开”等思想是一脉相承的。因此,研究“五权分立”与“权能分开”、“万能政府”之间的关系,对于我们全面正确理解“五权分立”思想的实质和精神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五权分立”:基于纠正“三权分立”弊端的制度设计 孙中山早年曾崇尚过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体制,即使到了辛亥革命胜利后,他还以美国 的“三权分立”体制为蓝本,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形式构建了中华民国的政治体制。但 他在长期考察欧美各国政治制度的过程中,逐渐发现了(事实上在辛亥革命前就发现了)西方“三权分立”体制的诸多弊端,其一就是他发现了欧美官吏的选拔和任用,或操之于行政机关, 或单纯由选民选举。这两种做法都不可能做到任人唯贤,保证所用之人德才兼备。就选举而言,它常常受到诸如财产状况等的限制,且还往往以口才为衡量标准,“那些略有口才的人,便 去巴结国民,运动选举,那些学问思想高尚的人,反都因讷于口才,没有人去物色他。”[2]这样容易埋没具有才能而无口才的人。而委任则难免任人唯亲,而且委任官员常常随着上级官员的 进退而进退。他指出:“美国共和党、民主党向来迭相兴废,遇着换了大统领,由内阁至邮政局 长不下六、七万人,同时俱换,所以美国政治腐败散漫,是各国所没有的。”[3]并且“从英美目前来看”,“英国首先仿考选制,美国也渐取法”,但英、美的考选权都不是独立的。美国“只能用于下级官吏,并且考选之权仍然在行政部之下,虽少有补救也是不完全的”[4]。有鉴于此,孙中山

浅谈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进步性与局限性

浅谈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进步性与局限性 发布日期:2014-06-09 发布:https://www.sodocs.net/doc/f87150285.html, 2013年27期目录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浅谈EPON+EOC技术在江宁的应…云技术在网络中的应用及发展前景光纤激光器在光通信中的应用铁路通讯网络的组建及合理利用高中生物教学语言魅力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调试管理燃煤电厂烟气脱硫(FGD)与循环经…“无线版Internet”浅谈传输技术在通信工程中的应用试谈无线网络通信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常用继电保护的理论分析河南省汝州市某铁矿矿床地质特征物理化学方法在水处理的地位与发展趋…变电站电气设备状态检修探析机电一体化中的电机控制分析机电安装工程中施工成本管理研究 【摘要】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把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其实质是通过划分权力从而实现权力的制约和平衡。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使权力有效制衡成为可能,为资产阶级的分权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具有积极的进步意义;同时,由于时代的制约,三权分立学说也具有局限性。 中国论文网https://www.sodocs.net/doc/f87150285.html,/1/view-5691951.htm 【关键词】三权分立进步性局限性 在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上,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孟德斯鸠把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力、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和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三种。他认为,“依据第一种权力,国王或执政官制定临时或永久的法律并修正或废止已制定的法律;依据第二种权力,他们媾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依据第三种权力,他们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诉争。”这三种权力实际上就是我们常说的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其实质是通过划分权力实现权力的制约和平衡。 一、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进步性 孟德斯鸠根据现实政治的需要,将政治自由作为分权的目的,重新铸造并系统论述了三权分立学说。重新阐述后的三权分立学说,为权力的有效制衡创造了条件,为资产阶级的分权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 (一)孟德斯鸠明确并强调了司法独立原则。司法权是执行权之一,这是英国人洛克的主张。根据他的主张和英国的实践,虽然司法机关的行政权是独立的,法院不受国王控制,但高等法院必须执行议会的决议,其行为受议会的监督;另外,贵族院本身同时又是最高裁判机关,这实际上并不是权力的分立;而是“权力的混合”。较洛克的主张,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取得了重要的进步。他认为,立法、行政、司法是三种性质截然不同的权力,其中,司法权是惩罚犯罪和裁决私人诉争的权力(这里仅指审判权),应独立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而专门由法院和陪审官行使,必须保证其完全的独立性。司法独立原则强烈要求结束封建的司法专制局面,这就意味着资产阶级要掌握更多的话语权,意味着资产阶级的政治经济利益得到国家更多的保护,意味着封建统治阶级要将更多的既得权力和利益让位给资产阶级。司法独立原则是三权分立和“以权制权”的重要支柱,对资产阶级各国的司法制度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后来它载入了几乎所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为世界各国所采用。 (二)孟德斯鸠首先提出和论证了“分权制衡”原则。“分权”和“制衡”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因此,权力合理分配受到孟德斯鸠格外的重视,他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与司法三个部分,立法权归议会行使,行政权归

【K12学习】《美国的三权分立制》教学设计

《美国的三权分立制》教学设计 专题3教学目标:[知识目标]理解美国三权分立制的产生背景,理解美国三权分立制的核心内容,正确认识美国三权分立制的历史进步性和局限性。[能力目标]培养学生的历史与逻辑分析的观点、辩证分析的观点、比较分析的观点、阶级分析的观点。培养学生的问题探究精神、协作学习精神。[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通过引导学生理解三权分立制的内在逻辑和现实意义,使学生认识到三权分立制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通过引导学生对美国三权分立制进行辩证分析和阶级分析,使学生认识到三权分立制的内在缺陷和历史局限性,为后面讲授我国的民主集中制设下伏笔。教学重点:美国三权分立制的核心内容和弊端。教学难点:美国三大机关的相互制衡及其重要意义。教学方法:图表归纳法、问题探究法、情境分析法。教学过程:导入:“异想天开”美国电影《空军一号》上演了这样一幕:美国总统在从俄罗斯返回美国的飞行途中,被事先潜入“空军一号”的俄罗斯恐怖分子劫持。假如这一幕真的在现实生活中上演,美国的政治格局将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反观古代封建社会,一旦君主缺位,则大都会有一场腥风血雨的夺权之争,这样的政治场景会在美国上演吗?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从了解美国的基本政治构架──三权分立制开始。一、历史

回眸:美国三权分立制的理论和实践溯源人物理论实践洛克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对外权英国君主立宪制孟德斯鸠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权分立、相互制衡法国共和制汉密尔顿继承孟德斯鸠的思想,强调增强行政权和司法独立美国三权分立制 回顾所学的历史知识:美国选择三权分立制这一政体,是由什么条件决定的?(1)历史条件: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分权制衡制取代封建专制。(2)具体国情:松散的美国邦联需要强有力的行政机构;饱受殖民统治之苦的美国人希望通过增强司法独立保障公民权利。(3)国家性质:国体决定政体,美国作为资本主义国家必然选择分权制衡制度。 二、美国三权分立制的核心内容三权分立是美国联邦政府组建和运行的基本原则,其核心内容是权力的分立、制约和平衡。问题探究一:三权如何“分立”?扩展阅读:美国为何实行两院制?美国为什么实行两院制?美国的大州和小州人数相差很大,如果按人口比例决定议员人数,小州的利益得不到体现;如果平均分摊到各州,大州又觉得吃亏。开始也是争执不休,最后终于达到妥协:众议院以人口比例确定议员的数量,而参议院则不论州的大小,每州两名议员,以保障小州利益。美国历史把它称为“伟大的妥协”。

分权学说

本科生课程论文 论文题目:浅析西方分权学说 课程名称:中外政治思想史 任课教师:李国安 专业:思想政治教育 班级:思政2班 学号:222011********* 姓名:邓华 2014年6月2日

浅析西方分权学说 邓华 西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重庆 400715 摘要:分权学说是资产阶级政治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西方国家政治制度借以建立的理论指导.本篇文章主要探讨分权学说的知识.第一部分讲分权学说的起源和概述;第二部分主要讲J.洛克的分权思想;第三部分讨论的是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 关键词:西方;政治;分权 正文: 分权学说是关于国家的主要权力相互独立,并由不同部门分别执掌和相互牵绊的学说。是资产阶级政治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西方国家政治制度借以在建立的理论指导。分权理论可以追溯到柏拉图《理想国》中提出的混合政体学说。 一、分权学说的萌芽和概述 分权思想在古希腊时代就已萌芽。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提出一切政体都可以包含议事、行政、审判三个职能组织的思想。古罗马政治思想家玻璃比奥斯也提出过执政官、元老院、公民大会三个职能部门相互分离和牵制的思想。其后,古罗马思想家M.T.西塞罗强调恢复元老院尊严和执政官权力,内含立法与行政两种职能分立思想。14世纪后,意大利思想家马西略继承亚里士多德思想,在其混合政体构想中提出分权思想。封建社会后期,法国思想家J.博丹明确主张司法权应独立于君权。古代分权思想主要体现为不同职能部门的分工上,并且权力划分并不严格。近代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斗争中,对君主的专权深恶痛绝,认为国家权力不应集中于一人或一个部门之手,否则会导致政府腐化,使公民失去自由,主张国家权力应分立。英国思想家J.洛克和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也提出了各自的分权学说,这是本篇文章重点讨论内容。英法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的分权思想,具有资产阶级要求与封建君主进行阶级分权的色彩,实际上是主张资产阶级的君主立宪制,但它反对封建专制,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提供了理论基础,将三权分立作为联邦宪法的原则,建立了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

三权分立

三权分立与议行合一的比较研究 摘要:三权分立和议行合一是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各自确立其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指导原则。在实行对外开放、进行体制改革的时候, 研究这两种指导原则, 比较它们的优劣, 有利于避免在开放、改革中盲目引进,引导我国沿着正确方向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关键词:三权分立、议行合一、比较 议行关系,即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相互关系,是对政府体制进行分类时最普遍的标准。根据议行关系的实际情形,现代政府体制可以分为三权分立的政府体制和议行合一的政府体制。 一、“三权分立”的解释 三权分立是资产阶级用以说明和确立其国家机关体系的组织与活动原则的学说和制度。它包括分权与制衡两项基本原则。所谓分权,是指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部分,分别由三个国家机关独立行使。所谓制衡,则是指这三个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保持一种互相牵制与互相平衡的关系。 近代的分权理论是由英国的洛克所倡导, 由法国的孟德斯鸿加以发展完成的。马克思说“在某一国家里,某个时期王权、贵族和资产阶级争夺统治,因而,在那里统治是分享的,那里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就会是分权学说”。洛克和孟德斯鸿的分权学说就是英国当时实行阶级分权的君主立宪制的理论表现。为了论证英国君主立宪的合理性,洛克和孟德斯鸿运用了自然法学说的自然权利、自然法原则、人类理性的存在以及社会契约论和国家目的说,把分权学说建立在与社会契约论相结合的近代自然法学派学说的理论基础之上。近代分权学说确立以后,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法国人权宣言宣布凡是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美国宪法按照典型的三权分立原则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受法、美两国的影响,各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均以不同形式确认了三权分立原则。 分权原则已经历了近三百年的实践过程,在这段时间内,它既产生了含义上的变化,又遭到了事实上的冲击,还接受过理论上的挑战。三权分立原则含义上的变化有三种表现:一是它的阶级之间的分权含义已经消逝。美、法及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革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

编辑词条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内容把国家权力分为三部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要求三权分别属于议会、国王和法院。 三权分立学说的意义 1)起到防止专制,保障自由的作用。 2)他的理论后来成为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 三权分立,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主要内容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三权分立制度的理论基础是17—18世纪西欧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英国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洛克和法国资产阶级启蒙学者孟德斯鸠提出的分权学说。这一学说基于这样一个理论前提,即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所以,国家权力应该分立,互相制衡。资产阶级的思想家们希望据此建立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英法资产阶级革命和美国独立战争以后,三权分立成为资产阶级建立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在当代,尽管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但三权分立仍然是它的一个根本特点。对于这种制度,西方的政治家和思想家非常推崇,认为只有实行三权分立,才是民主和法治的标志;不实行这种制度,就是专制。 学说历史 最早由17世纪英国著名政治学家洛克提出,用以巩固当时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成果。后来该学说不断传播,并被法国著名人物孟德斯鸠诠释为行政、司法、立法三权分立的形式,解决了在该种政治制度下可能出现的部分问题。该学说在当时被广泛认为是民主制度的有力保证。 分权的目的 分权的目的在于避免独裁者的产生。古代的皇帝以至地方官员均集立法、执法(行政)、司法三大权于一身,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即使在现代,立法、运用税款的权力通常掌握在代表人民意愿的议会中,司法权的独立在于防止执法机构滥权。 三权分立的实行 美国的立国者对政府普遍采取不信任的态度。为了保障公民自由和限制政府的权力,他们接纳了孟德斯鸠的想法,在美国宪法之内清楚地把行政、司法、立法分开,而且让它们互相制衡。在当时这种宪制是前所未有的崭新尝试。至今美国联邦政府的三权分立,仍然是众多民主政体中最彻底的。而美国大部分的州政府亦有相同的宪制架构。 三权分立常见的问题是如何解决行政及立法机关之间的矛盾。其中一种方法是采用议会制。在议会制之下,行政机关的领导来自立法机关的多数派。行政、立法并不完全分离。现代一般认为,成功和稳定的自由民主政制不一定需要彻底的三权分立。事实上,除了美国以外,所有开始实行民主便使用总统制的国家,它们的首次民主尝试都以失败告终。相反议会制的成功率反而较高。 就算是三权分立最成功的美国,如何解决三个部门之间的矛盾仍然间中出现阻碍。1929年大萧条时期,罗斯福上台颁布一系列法令,并通过国会授权取得美国总统史上前所未有的巨大权力。但美国联邦法院却经常驳回一些法令。结果1935年1月最高法院以8比1的票数,宣布罗斯福的《全国工业复兴法》违宪。同年一名失业工人试图利用《最低工资法》来取得工资补偿时,被控方律师则直接指出该法案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罗斯福为推行新政,于1936年3月6日进行了“炉边谈话”,将矛头直指司法部门,要求国会让他无限制增加最高法院法官的数目,间接将司法部门置于行政部门管辖下。这就引起了全国范围的激烈讨论。后来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大法官认为《最低工资法》并无违宪。有人认为当时大法官是为了保证三权分立的政治格局而退让。 三权分立由法国资产阶级启蒙学者孟德斯鸠提出的关于资产阶级政权设置的思想。主要

美国宪法里的三权分立

美国宪法里的三权分立 三权分立是一个政治学说,其主张政府的行政、立法与司法职权范围要分明,以免滥用权力。 此学说起源可追朔至古希腊,而其后被英国与法国的哲学家进一步发展。在美国宪法里,三权分立这词从未出现,但其有着清晰的指示。其指出“所有立法权力皆由美国国会所有”、“行政权力则由美国总统所有”、“司法权力由一个美国最高法院和一些可以由国会随时下令设立的次级法院所有”。其通过将政府权力一分为三,以达至权力制衡,防止权力集中与滥权。 虽然美国宪法并没有规定各州政府也需要将权力三分,而只须为共和政体即可,但是大部份州政府均奉行三权分立,有着州立法会、行政机关与州法院。

查尔斯·佩皮斯,首任科顿哈姆男爵、大法官兼上议院议长

三权分立原则的起源可追朔至亚里士多德时代。而在启蒙时代时,少数哲学家如约翰·洛克与詹姆斯·哈林顿在其著作里提倡这原则,反之,其他哲学家如霍布斯则强烈反对此原则。孟德斯鸠是其中一个三权分立的著名支持者。其著作对美国宪法的制定者影响很大。然而在某程度上美国宪法的制定者曲解了孟德斯鸠的原意。根据以撒·莱斯(Isaac Rice)(一个十九世纪的政治科学家)所言,孟德斯鸠反对权力集中于单一个人,而不是单一来源。因为美国借用了部份孟德斯鸠的哲理思想来建立在现代美国政府里应用的权力制衡的系统,所以莱斯认为并不严格遵从三权分立原则的议会制并不符合孟德斯鸠的哲学。 严格的三权分立并没有在英国施行,而美国宪法在某程度上参考了英国的政治制度。在英国,国王与议会的联合(英国君主负责通过英国上议院与英国下议院的法令)为终极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以英王的名义行事-“即国王陛下政府”-而司法机关亦类似。英王的大臣通常为两院议员,而政府需要在下议院维持大多数。其中一位大臣,大法官兼上议院议长是平衡法院的惟一仲裁者,同时亦是上议院的议会主席。所以人们可以认为英国政府并没有遵照三权分立原则,虽然政府里具有不同职权的机关经常会有争论。 部份美国州份在十八世纪里并没有严格的遵照三权分立的原则。在新泽西州,州长同时亦是州最高法院的其中一员与州议会其中一院的议会主席。德拉瓦州州长为上诉法院其中一员;州议会两院的议会主席,并在行政部门里以副主席身分办事。在德拉瓦州与宾夕凡尼亚州,行政会议的成员有时亦是法官。但是在另一方面,很多南方州份则清晰的列明了三权分立的原则,

论三权分立的利弊

研究三权分立必须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因为“远在古希腊就有了类似分权的讨论。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所讲的‘混合国家’,后来亚里士多德在《政治论》中论以中等阶层来衡平寡头和贫民势力的温和民主制,都与分权问题有关。” “古代的政治实践产生了国家机关职权分立理论,这一理论被视为现代国家权力分散配置国家权力的理论渊源。” 古希腊雅典等城邦的民主实践,罗马共和时期精妙的政治设计是最初的权力制约模式,在此基础上的古罗马波利比阿和西塞罗创立了早期的分权学说。这是分权学说的萌芽。 柏拉图,约公元前427年-公元前347年,古希腊伟大的哲学家,也是全部西方哲学乃至整个西方文化最伟大的哲学家与思想家之一,他和老师苏格拉底、学生亚里士多德并称为希腊三贤,另有其创造发展的概念包括:柏拉图思想、柏拉图主义、柏拉图式爱情等等。 柏拉图曾著有著名的“洞穴喻”,在《理想国》第七卷,柏拉图作了一个著名的比喻,其直接目的是要揭示“受过教育的人与没受过教育的人的本质的不同及相关问题,柏拉图同事还是唯心主义的创始人,其哲学体系博大精深,对其教学思想影响尤为广泛。柏拉图指出:世界由“理念世界”与“现象世界”所组成,理念的世界是真实的存在,永恒不变的,而人类感官所接触到的这个现实的世界只不过是理念世界微弱的影子,它由现象组成,而每种现象是因时空等因素而表现出暂时变动等特征。由此出发,柏拉图提出了一种理念论。 17世纪英国著名政治学家洛克是近代自然法学派中的的一个明确提出三权分立思想的人,用以巩固当时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成果.后来该学说不断传播,而孟德斯鸠则在洛克分权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和相互制衡的政治学说。,并诠释为行政、司法、立法三权分立的形式,解决了在该种政治制度下可能出现的部分问题.该学说在当时被广泛认为是民主制度的有力保证.三权分立,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主要内容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三权分立制度的理论基础是17—18世纪西欧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英国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洛克和法国资产阶级启蒙学者孟德斯鸠提出的分权学说.这一学说基于这样一个理论前提,即绝对的权力导致绝

浅谈洛克分权学说

浅谈洛克分权学说 自英国1640年发生资产阶级革命以后,新兴的资产阶级和新贵族与以国王为代表的封建贵族之间经过了多次激烈的冲突,最终达成了妥协,确立了君主立宪制,这就是1688年的光荣革命。光荣革命避免了流血冲突,基本确立了资产阶级的领导地位,为英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扫清了障碍,推动资本主义大踏步前进,从而带领世界迈向了资本主义时代。 洛克是1688年“光荣革命”的产儿,他是资产阶级革命的坚定支持者,他的政治学说尤其是其中的分权思想既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总结,又成为光荣革命的指导思想,对英国的宪政体制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洛克分权学说的内容 关于公民社会中的政治权力问题,洛克有许多深入的分析和论述。其中核心思想是权力制衡。他主张权力要分开,各种权力要相互制衡,以此确保公民社会的目的和各项基本原则得以实现。 洛克的分权理论主要表述在《政府论》一书中。他在该书下篇辟专章论述国家的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认为 1、立法权是指制定法律的权力,是指如何运用国家的权力以保障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 2、执行权是执行法律的权力,是经常存在的负责执行被制定和继续有效的法律。 3、对外权是指有关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士进行外交的权力。与此相对应,他认为议会是掌握立法权的机关,政府是掌握执行权的机关。洛克在他的分权理论中还论述立法权、执法权、对外权三者的地位和关系。认为,立法权高于一切,其它权力都是由它派生并受它支配的。但是,他并不认为立法权是毫无限制的,立法者不能以立法权废除公民的财产权,也不能把立法权转让给他人。 二、三权分立的思想来源 洛克指出:立法权是受人民委托的制定法律的权力。它体现社会的公共意志,“一个国家的成员是通过立法机关才联合并团结成为一个协调的有机体的。立法机关是给予国家以形态、生命和统一的灵魂。”国家和个人的任何其它权力,都是从它派生并隶属于它的。 执行权归国王掌握。国王不过是被赋有法律权力的公仆。他没有自己的意志和权力,有的只是法律的意志和法律的权力。只有当他依法统治时,人民才服从他,否则,人民就没有服从的义务。国王应受立法机关的统帅并对立法机关负责。并且,立法机关可以随调动和更换他,甚至可以处罚他。

国家理论学说(政治学)

国家理论学说 关于国家的理论和思想体系。包括国家的起源、概念、本质、职能;国家的类型、形式、结构;人民与政府的关系;国家与革命的关系;治国安民的方略;以及国家发展规律等学说。国家学说是政治学的主要内容之一。 自国家出现后,便逐渐产生了关于国家的理论和学说。古今中外各个时期许多政治家、思想家都直接或间接地对国家问题作过论述,随着人类对国家认识的逐步深入,国家学说也逐步发展。但国家问题是一个很复杂的社会现象,国家理论具有强烈的阶级性,一些国家理论往往带有阶级偏见。因此,长期以来国家理论很混乱,直到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诞生后,才从根本上澄清了国家理论问题上的混乱。 西方历史上的国家学说大致可分为古希腊、中世纪、文艺复兴及近代几个 阶段。 古希腊的国家学说西方最早的国家学说是古希腊的国家学说。公元前4世纪, 苏格拉底和德谟克利特等就已谈到国家的起源、本质等问题,对各种政体也有所论述,但没有完整著作留传下来。对后世影响最大的是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国家学说。他们的学说反映了雅典城邦为代表的奴隶制国家的状况。他们从抽象的人性论出发,用人的心理和生理需要来解释国家的起源、目的和使命,宣称国家的出现是人的本性的完成。柏拉图把国家归结为人类要求互助的结果;亚里士多德则认为国家起源于人类合群的天性和品德,是由家庭而村社而国家自然地生长起来的,建立国家的目的是为了追求自足而且至善的生活。古希腊城邦众多,形式纷繁,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十分重视对政体的比较研究,企图找到一种最好的政体形式。他们认为国家如何、政体的区别,皆以国人的“品性”、“性情”而定。柏拉图把政体分为:贤人政治、军阀政治、富阀政治、平民政治和专制政治,而以哲学家为国王的贤人政治是“理想国”政治。亚里士多德则第一次对国家政体进行了系统的研究,认为政体是一个城邦的职能组织,是城邦公职的分配制度,是城邦居民用以分配政治权力的体系。他把政体分为王制(君主政体)、贵族(贤能)政体、共和政体,认为统治者若不照顾全邦共同利益只顾自己的利益,上述三个正宗政体就会相应变态为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为了挽救日益严重的城邦危机,调和奴隶主内部的矛盾,维护奴隶制度及其国家,亚里士多德把以中产阶级为主体组成的兼顾贫富两者利益的共和政体视为最理想的政体。 欧洲中世纪的国家学说在5~15世纪,基督教教会在西欧封建社会各领域居 统治地位,而君主制则是这一时期占统治地位的国家形式。以基督教神学为基础的神学国家论或君权神授论也相应地占据统治地位。A.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是神学国家论的代表。他们的国家学说的中心是论证国家权力来自上帝,以及神权与俗权的关系。他们在国家起源、

美国三权分立的设计

29 2009年11月(上旬)总第167期 新课堂设计室?教学设计 一、课前系统 二、课堂系统 1.课标要求:说出美国1787年宪法的主要内容和联邦制的权力结构,比较美国总统制与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异同。 2.教材分析:本课教材主要围绕美国1787年宪法展开。为加强中央政府权力,北美13州召开了制宪会议,制定了1787年宪法。它将美国联邦政府的权力一分为三。通过三者间的分权、制衡,以实现公共权力的平衡。这部宪法虽然也有局限,但所建立的民主共和制后来成为了资产阶级代议制的典型。它不仅是美利坚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法,也深刻地影响着世界其他国家的发展。 3.学情及教学策略分析:由于学生缺乏系统的世界近现代史的知识体系和相关的政治学科知识,给本课教学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但是,由于美国在当今世界特殊的政治、经济地位,学生对美国的历史及现状都挺感兴趣。学生通过前一课的学习,对资产阶级代议制民主政治有了初步了解,所以本课的教学内容安排应充分利用其已有的相关知识经验,以突出重点,达到以点代面的效果。在教学方法上,应充分结合现实,创设情境,发挥学生的主动探究能力和合作意识,并引导他们将之与英国的君主立宪制比较,将美国民主制度的建设置于欧美资产阶级代议制的确立与发展的大背景下去理解。 4.教学目标。 (1)通过阅读材料,了解美国独立战争后的严峻形势,认识建立强有力的中央政府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培养学生从材料中提取信息的能力。 (2)通过角色扮演及绘画结构示意图,理解1787年宪法的内容及体现的原则,以激发学生的个性,并培养他们的动手能力,从而感受1787年宪法中的“制约与平衡”原则这一人类的政治智慧。 (3)通过提供材料评价1787年宪法,培养学生多角度、辨证、发展地分析问题的能力。 (4)通过列表比较美国总统制和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异同点,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使他们认识到民主制度发展的共性与多元性,树立开放的世界意识。 (5)通过提供华盛顿的相关材料,使学生感悟其人格魅力,及其为民主发展贡献毕生心血的精神。激发学生为祖国的发展而奋斗。 5.教学重点。 (1)对美国1787年宪法中“分权与制衡”的理解与掌握 (2)对美国1787年宪法的评价。6.教学难点。 (1)对美国1787年宪法中“分权与制衡”的理解与掌握。 (2)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和美国的民主共和制的比较。(3)感悟美国1787年宪法所体现的人类的政治智慧。7.教学方法:讲解,讨论,探究,互动。1.导入新课:营造情境。 教师:(多媒体播放美国国歌且提供美国2008年总统大选图片。)从图片中你能读出怎样的信息? 学生:欣赏、思考、回答。 教师:归纳过渡:两党制、总统制、联邦制等相关民主制度,这些制度是如何确立的?让我们共同穿越时空隧道去寻找其历史源流! (1)设计意图:烘托氛围、激发学生的兴趣,同时为后面的教学做好准备。 (2)新课教授:问题探究。 【探究1】在独立之初,美国面临怎样的形势?教师:请学生阅读课本第40页“资料回放”及“教材引言”,并思考华盛顿为什么说邦联只是个有名无实的空架子?你认为该如何解决?华盛顿等资产阶级领导人的思想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是否有影响?有怎样的影响? 学生:阅读课本思考、回答。 教师:归纳点评:(多媒体显示1787年宪法颁布的必要性)①政治:松散联盟(邦联);②经济:国内:互设关卡;国际:没有统一关税。 2.1787年宪法颁布的可能性:①已经独立;②启蒙思想影响。 设计意图:培养学生从材料中提取信息的能力及学会发挥想象、深入历史思考问题。 教师:(过渡)1787年的费城制宪会议开得并不顺利。先是有人迟到,后是有人早退,最后又有3人拒绝签字,罗德岛则始终不肯派代表参加。会议过程中充满了唇 人教版必修1第8课《》教学设计 美国联邦政府的建立安徽师范大学 余盖平

三权分立制度的内涵和表现形式

三权分立制度的内涵和表现形式 三权分立,是西方一种关于国家政权架构和权力资源配置的政治学说,主张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国家权力分别由不同机关掌握,各自独立行使、相互制约制衡。 三权分立的内涵美国选择三权分立制度是历史的必然。以美国1787年宪法为标志,三权分立制度在美国确立下来。三权分立的宪法化是美国确立三权分立制度的重要标志。美国宪法的本文由序言和七条正文构成,可以说是一部精炼的宪法。该宪法第一条至第三条就是按三权分立原则设定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在美国随后两百多年的历史发展中,无论宪法如何修改,三权分立的思想从未改变过。 三权分立制度是美国国家权力组成和运行的基本制度,核心内容是对权力的分立和制衡,形成一个权力制约权力的政府,并防止政府侵犯公民权利。美国三权分立制度是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隶属于国会、总统和联邦法院三个独立部门。 国会分为参众两院,负责立法,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只对选民负责,不受行政机关的干预,总统无权解散国会,不能决定议员的工资待遇。总统掌握行政权,实施法律,组织政府,由各州选民选出的选举人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不对国会负责,国会不得增减总统报酬,不得罢免总统(除

非定罪)。联邦法院掌握司法权,审查法律,可宣布国会和总统通过的法律和行政行为违宪无效。最高法院有审判权和违宪审查权,联邦法院法官由总统提名征得参议院同意后任命,法官可终身任职,非经国会弹劾不得免职。为了保障三个权力行使的独立性,美国宪法又规定,这三个机关的官员在任职上应保持彼此的独立,任何一个机关的官员不得在任职期间担任另一机关的职务。 三种权力彼此独立行使并相互制衡。立法权属于国会,又受到总统和联邦法院的制约。行政权属于总统,又受到国会和法院的制约。如行政机构的设置和所需经费须经国会批准。司法权属于法院,又受到国会和总统的制约。法院可对政府的行政行为行使违宪审查。但法官是由总统提名,且需征得参议院同意。对总统而言,提名大法官可一定程度实现自己的政治意图。 表现形式三权分立制度在西方各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比较有代表性的有美国的总统制、英国的内阁制、法国的双首长制三种模式。在美国,行政权指政府,立法权指国会的上下议院制度,司法权指法院,三者互相制衡。罗斯福新政时期,行政权力全面扩张,确立了以总统为中心的新的三权分立格局。英国没有成文宪法,立法权高于行政权和司法权,到XX年才设立最高法院。法国在第五共和建立时,创立并实施半总统半议会的民主制。因此,只有美国实行较彻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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