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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

马鞍山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
马鞍山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

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

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商品房)

一、必备证件(原件)

1、单位开具并加盖印鉴的《马鞍山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本人办理:本人身份证

3、代理人办理:申请人及代理人身份证

直系亲属代办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非直系亲属原则上不允许代办,如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到场需要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

4、收款账户:⑴提取人公积金联名卡、暂没办理联名卡的可为本人有结算账户功能的存折(卡)

⑵售房单位收款账号

二、必备资料(原件)

1、购房备案合同

2、购房发票或银行交款凭证(未实行税控发票的地区还需提供收款单位财务收据)

三、提取额度

1、未交清房款:截止受理当月个人账户余额,提取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提取额+贷款额不能超过总房款)

2、已交清房款:截止交清最后一次房款当月个人账户余额,提取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提取额+贷款额不能超过总房款)

四、提取次数

每套住房只能以购房的名义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五、提取资金到账时间:

公积金联名卡:实时到账

储蓄存折(卡)或售房单位收款账号:同行3个工作日到账,

跨行3-5个工作日到账

六、其它

(一)两个及以上自然人共同购房:不以自住为目的的两个及以上自然人共同购房,不得使用住房公积金。如系未婚男女婚前共同购房,购房时按规定比例可提取主购房人一方的住房公积金,婚后另一方凭结婚证可办理公积金使用手续。

(二)未婚子女购房:未婚子女首次购房提取父母公积金需要增加的资料

1、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户口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2、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可不出具)

3、购房所在地房屋产权部门出具的未婚子女首套房证明

▲ 异地购房首次提取,需要留置复印件核查,核实无误后办理提取

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拆迁安置房)

一、必备证件(原件)

1、单位开具并加盖印鉴的《马鞍山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本人办理:本人身份证

3、代理人办理:申请人及代理人身份证

直系亲属代办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非直系亲属原则上不允许代办,如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到场需要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

4、收款账户:⑴提取人公积金联名卡、暂没办理联名卡的可为本人有结算账户功能的存折(卡)

⑵售房单位收款账号或拆迁安置部门收款账号

二、必备资料(原件)

1、购房备案合同

2、购房发票或银行交款凭证(未实行税控发票的地区还需提供收款单位财务收据)

三、提取额度

1、未交清房款:截止受理当月个人账户余额,提取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提取额+贷款额不能超过总房款)

2、已交清房款:截止交清最后一次房款当月个人账户余额,提取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提取额+贷款额不能超过总房款)

四、提取次数

每套住房只能以购房的名义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五、提取资金到账时间:

公积金联名卡:实时到账

储蓄存折(卡)或售房单位及拆迁安置部门收款账号:同行3个工作日到账,

跨行3-5个工作日到账

六、其它

拆迁安置房:购买拆迁安置类房屋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如购房人不能提供房管部门备案的统一购房合同和发票等要件资料,须由安置房所属区级以上征迁安置机构集中向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供有关安置、出售协议、发票(收据)等资料样本,经公积金管理机构备案确认后,可办理提取手续。

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手房)

一、必备证件(原件)

1、单位开具并加盖印鉴的《马鞍山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本人办理:本人身份证

3、代理人办理:申请人及代理人身份证

直系亲属代办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非直系亲属原则上不允许代办,如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到场需要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

4、收款账户:提取人公积金联名卡、暂没办理联名卡的可为本人有结算账户功能的存折(卡)

二、必备资料(原件)

1、二手房过户后的新《房屋产权证》、《他项权证》

2、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发票

三、提取额度

截止交纳有关交易税费当月个人账户余额,不得超过契税计价总房款扣除贷款之差额

四、提取次数

每套住房只能以购房名义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五、提取资金到账时间:

公积金联名卡:实时到账

储蓄存折(卡):同行3个工作日到账

跨行3-5个工作日到账

六、其它

1、两个及以上自然人共同购房:不以自住为目的的两个及以上自然人共同购房,不得使用住房公积金。如系未婚男女婚前共同购房,购房时按规定比例可提取主购房人一方的住房公积金,婚后另一方凭结婚证可办理公积金使用手续。

2、未婚子女购房:未婚子女首次购房提取父母公积金需要增加的资料

1、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户口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2、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可不出具)

3、购房所在地房屋产权部门出具的未婚子女首套房证明

3、直系亲属之间任何方式的房屋过户都不可以提取公积金

4、异地购房首次提取,需要留置复印件核查,核实无误后办理提取

还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

( 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必备证件(原件)

1、单位开具并加盖印鉴的《马鞍山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本人办理:本人身份证

3、代理人办理:申请人及代理人身份证

直系亲属代办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非直系亲属原则上不允许代办,如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到场需要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

4、收款账户:还贷存折(卡)或提取人公积金联名卡

二、提取额度

1、正常按月还贷

还贷周期内实际还款本息之和。还贷周期为一年(12月)或一年以上

2、提前还贷

截止还款当月,不得超过提前还款额。公积金余额小于提前还款额的差额部分以后不得补取。

3、总的还贷提取不得超过住房贷款本息之和。

4、跨市中心与马钢分中心提取的,应先提取主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部分再提取配偶公积金。

三、提取次数

1、正常按月还贷每次提取须与前一次提取间隔一年(12月)或一年以上。

2、每笔提前还贷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四、提取资金到账时间:

还贷储蓄存折(卡):同行3个工作日到账

跨行3-5个工作日到账

公积金联名卡:实时到账

五、其他

1、非夫妻的共同还款人不可以提取公积金

2、公积金正常还贷一个月后,可到公积金中心业务窗口办理委托按月自动划转公积金偿还贷款业务。办理时公积金账户要留存不少于三个月的还贷金额。

▲如有二套房贷,一套是商业贷款一套是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提取月份台账应与公积金贷款实际还贷款记账月份同步。

还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

(还组合贷款)

一、必备证件(原件)

1、单位开具并加盖印鉴的《马鞍山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本人办理:本人身份证

3、代理人办理:申请人及代理人身份证

直系亲属代办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非直系亲属原则上不允许代办,如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到场需要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

4、收款账户:还贷存折(卡)或提取人公积金联名卡

二、必备资料(原件)

(一)正常按月还贷

1、首次提取:(指提取未登记基础资料也未留影像资料)

(1)他项权证或抵押证明书复印件(加盖有银行或者担保中心核对章)

(2)反映提取时间段还款额记录的还贷存折或者还款清单(加盖银行章)原件

2、再次提取:

反映提取时间段还款额记录的还贷存折或者还款清单(加盖银行章)原件

1、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须银行将提前还款凭证传至公积金中心记账后可办理

2、提前偿还商业贷款:提供提前还款凭证原件(加盖银行业务章)

三、提取额度

1、正常按月还贷:还贷周期内的实际还款额,还贷周期为一年(12月)或一年以上,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还贷本息额。

2、提前还贷:截止还款当月,不得超过提前还款额。公积金余额小于提前还款额的差额部分以后不得补取。

3、总的还贷额提取不得超过住房贷款还款本息之和。

4、跨市中心与马钢分中心提取的,应先提取主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部分再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

四、提取次数

1、正常按月还贷每次提取须与前一次提取间隔一年(12月)或一年以上。

2、每笔提前还贷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五、提取资金到账时间:

公积金联名卡:实时到账

还贷储蓄存折(卡):同行3个工作日到账

跨行3-5个工作日到账

六、其他

非夫妻的共同还款人不可以提取公积金

▲商业贷款提取月份台账应与公积金贷款实际还贷款记账月份同步

还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

(还商业性住房贷款)

一、必备证件(原件)

1、单位开具并加盖印鉴的《马鞍山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本人办理:本人身份证

3、代理人办理:申请人及代理人身份证

直系亲属代办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非直系亲属原则上不允许代办,如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到场需要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

4、收款账户:还贷存折(卡)或提取人公积金联名卡

二、必备资料(原件)

(一)正常按月还贷

1、首次提取:(指提取未登记基础资料也未留影像资料)

⑴借款合同原件、他项权证或抵押证明书复印件(加盖有银行或担保中心核对章)、商业银行打印的查询的记录

⑵能反映提取时间段还款额记录的还贷存折或还款清单(加盖银行章)

2、再次提取:

能反映提取时间段还款额记录的还贷存折或还款清单(加盖银行章)

提供提前还款凭证(加盖银行业务章)

三、提取额度

(一)正常按月还贷

还贷存折上记载的还贷周期年内实际还款额。还贷周期为一年(12月)或一年以上,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还贷本息额。

(二)提前还贷

截止还款当月,不得超过提前还款额。公积金余额小于提前还款额的差额部分以后不得补取。

(三)总的还贷额提取不得超过住房贷款本息之和。

(四)跨市中心与马钢分中心提取的,应先提取主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部分再提取配偶公积金。

四、提取次数

(一)正常按月还贷每次提取须与前一次提取间隔一年(12个月)或一年以上。(二)每笔提前还贷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五、提取资金到账时间:

公积金联名卡:实时到账

储蓄存折(卡):同行3个工作日到账

跨行3-5个工作日到

六、其他

1、异地贷款首次提取,需要留置复印件核查,核实无误后办理登记、提取

2、非夫妻的共同还款人及共有人不可以提取公积金

退休、销户终止劳动关系等销户

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必备证件(原件)

1、单位开具并加盖印鉴的《马鞍山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本人办理:本人身份证

3、代理人办理:申请人及代理人身份证

直系亲属代办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非直系亲属原则上不允许代办,如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到场需要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

4、收款账户:提取人公积金联名卡、暂没办理联名卡的可为本人有结算账户功能的存折(卡)

二、必备资料(原件)

(一)离(退)休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提供离(退)休证或身份证

2、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提供退休证或退休文件

(二)户口迁出本市

户口迁移证明或外地户口本(居住证)

(三)调动到外地工作

调动证明、异地工作任职的相关资料

(四)出境定居

长期护照、绿卡、户口注销证明原件

(五)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1、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文书

2、继承、受遗赠有效的司法文书或公证书原件

3、死亡销户提取额在五万元以下的,原则上可以不公证、由单位出具法定继承人证明,并承诺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纠纷及相关责任。

(六)在职期间判处刑罚

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书、裁定书原件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丧失劳动能力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人社部门或残联发放的伤残证(八)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2.、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壹年未再就业

三、提取额度及次数

必须一次性销户提取全部余额(包含角分)

四、提取资金到账时间:

公积金联名卡:实时到账

储蓄存折(卡):同行3个工作日到账

跨行3-5个工作日到

▲1、提前退休和内退的职工,必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才可以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2、单位为销户职工办理封存手续后,才可以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3、调动到外地的也可以办理转移手续

最低生活保障、重大疾病

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必备证件(原件)

1、单位开具并加盖印鉴的《马鞍山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本人办理:本人身份证

3、代理人办理:申请人及代理人身份证

直系亲属代办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非直系亲属原则上不允许代办,如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到场需要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

4、收款账户:提取人公积金联名卡、暂没办理联名卡的可为本人有结算账户功能的折(卡)

二、必备资料(原件)

(一)本人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有近三个月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记录的存折

(二)重大疾病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包括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重大器官移植、心脑血管重大手术、严重复合型外伤、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硬化(失代偿期)、严重风湿免疫性疾病、精神病等发生医疗费用特别大的疾病)住院治疗,并造成家庭困难的。

1、单位出具因大病造成家庭困难的证明

2、医院住院病历及诊断书(二级以上医院)

3、医保保销后的医保结算发票(二级以上医院)

三、提取额度、提取次数

(一)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仅限于最低生活保障证上载明的人):一年提取一次账户余额(取到百元以上)

(二)重大疾病

1、医保报销后个人支付部分

2、上述重大疾病维持门诊治疗的,每年凭上一年度医保费用结算清单办理申请提取手续,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个人负担费用部分。父母重大疾病的,子女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当期应取额。

四、提取资金到账时间:

公积金联名卡:实时到账

储蓄存折(卡):同行3个工作日到账

跨行3-5个工作日到

建造、翻修自住住房

提取住房公积金须知

一、必备证件(原件)

1、单位开具并加盖印鉴的《马鞍山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本人办理:本人身份证

3、代理人办理:申请人及代理人身份证

直系亲属代办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非直系亲属原则上不允许代办,如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到场需要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才能代办

4、收款账户:提取人公积金联名卡、暂没办理联名卡的可进本人有结算账户功能的存折(卡)

二、必备资料(原件)

土地、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

三、提取额度

截止土地、规划许可证及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时间公积金账面金额,提取金额≤房屋建造总价—已使用的住房维修基金

四、提取次数

每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五、提取资金到账时间:

公积金联名卡:实时到账

储蓄存折(卡):同行3个工作日到账

跨行3-5个工作日到

▲ 建造、翻建自住房,公积金中心实地查验无误后办理提取

南京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操作手册

.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网上服务大厅操作手册) 目录 一、登录与控件安装向导 (4) 1.1 浏览器设置 (4) 1.1.1 关于浏览器版本 (4) 1.1.2 浏览器设置 (5) 1.1.3 禁用保护模式 (5) 1.2控件安装 (5) 1.3证书用户登录 (6) 二、归集业务 (6) 2.1 单位基本资料变更 (6) 2.1.1 功能描述 (6) 2.1.2 操作流程 (6) 2.1.3 办理规定 (6) 2.2单位比例变更 (6) 2.2.1 功能描述 (7) 2.2.2 操作流程 (7) 2.2.3 办理规定 (7) 2.3 基数调整 (7)

2.3.1 功能描述 (7) 2.3.2 操作流程 (8) 2.3.3 办理规定 (9) 2.4 打印年度基数调整单 (9) 2.4.1 功能描述 (9) 2.4.2 操作流程 (10) 2.5 个人开户 (10) 2.5.1 功能描述 (10) 2.5.2 操作流程 (10) 2.5.3 办理规定 (11) 2.6 个人开户取消 (11) 2.6.1 功能描述 (11) 2.6.2 操作流程 (11) 2.6.3办理规定 (12) 2.7 个人资料变更 (12) 2.7.1 功能描述 (12) 2.7.2 操作流程 (12) 2.7.3 办理规定 (13) 2.8 个人封存 (13) 2.8.1 功能描述 (13) 2.8.2 操作流程 (13) 2.7.3 办理规定 (14)

2.9 个人启封 (14) 2.9.1 功能描述 (14) 2.9.2 操作流程 (14) 2.9.3 办理规定 (15) 2.10 个人补贴开户 (15) 2.10.1 功能描述 (15) 2.10.2 业务流程 (15) 2.10.3 办理规定 (16) 2.11 个人转移 (16) 2.11.1 功能描述 (16) 2.11.2 业务流程 (16) 2.11.3 办理规定 (17) 2.12 个人转移撤销 (17) 2.12.1 功能描述 (18) 2.12.2 业务流程 (18) 2.12.3 办理规定 (18) 三、缴存业务 (18) 3.1 单位汇缴登记 (18) 3.1.1 功能描述 (18) 3.1.2 业务流程 (18) 3.1.3 办理规定 (19) 3.2 个人补缴登记 (19)

办理住房公积金使用提取手续须知

办理住房公积金使用提取手续须知 一、需携带的资料 1、提取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对账簿、提取人银行储蓄存折(或卡)(暂只受理佛山市范围内工行及顺德农商行储蓄卡、活期存折或信用卡,建行储蓄卡或活期存折); 2、《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提取申请表》; 3、按下列分类提供资料(再次提取时不需要重复提供): 二、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只登记一人姓名,如认为是夫妻共有财产的,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应先行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才生效。在变更登记未完成前,夫妻双方可持结婚证到前台签名确认共有,进而办理提取手续。

三、提取时间相隔。偿还贷款本息、租房提取不少于半年提取一次,其他项均为不少于一年提取一次。 四、业务流程: 五、咨询电话:12345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二年一月一日 使用提取手续说明 一、表格领取 《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提取申请表》可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窗口领取,或从网站https://www.sodocs.net/doc/f88795193.html,下载,用A4纸打印。 二、个人明细保留余额规定 每次提取,个人明细余额必须留足不低于500元。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翻建住房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大修自住住房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装修、装饰等都不属于大修自住住房范畴。

四、为保障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安全,防止出现纠纷,职工个人应保管好自己的住房公积金对账簿,不要随便交由其他人保管;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请职工本人亲自办理,若确需委托他人办理,在申请表中注明,同时,受委托人在业务办理时应出示个人的身份证原件,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只能转到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户(或卡)上,以保证资金的安全。

南京市住房公积提取须知

提取须知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8、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2、3、4、7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2、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3、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四十五周岁、女职工年满四十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4、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供本人身份证、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到建行网点领购《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现金(转账)支票》。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到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并向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单位核实后在《申请单》上加盖预留印鉴并出具《现金(转账)支票》。职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属建行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各区县职工到区县管理部申请)。 购买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乙方办理登记手续专用)》正本; 2、首付款收据或发票; 3、身份证。 购房时间以预售合同登记时间为准,配偶购房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购买二手房含开发单位转入自管户的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房屋所有权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 3、《南京市存量房购买合同》(或《现售合同》);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

职工使用商业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 一、提取条件 职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以按照以下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首付款提取。职工首次提取时,产权人及配偶可在购房合同登记备案或签订购房合同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首付款。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也可在取得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之日起1年内提取。 (二)偿还贷款本息提取。在还款期限内,借款人及配偶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对应时段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额,累计提取额不超过贷款本息总额。 二、提取要件 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统一办理的,只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以下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购买我市新建商品住房的,首次提取须提供: 1.《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购房合同; 2.借款合同。无法提供的,可使用加盖不动产登记机关或贷款银行印章的借款合同复印件;职工提供抵押贷款合同的,须包括:借款人、借款金额、利率、借款期限、用途等要素。 3.符合首付款提取条件的,须提供首付款发票或全额增值税发票;也可使用含有计税依据的契税完税凭证或加盖开发商财务专用章的首付款收据。不符合首付款提取条件的,不再提供首付款凭据,只须提供最近一年内的银行还款凭据。 以后各次提取时只须提供最近一年内的银行还款凭据。 借款人配偶提取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二)购买我市行政区域以外新建商品住房的,首次提取须提供: 1.《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购房合同; 2.借款合同。无法提供的,可使用加盖不动产登记机关或贷款银行印章的借款合同复印件;职工提供抵押贷款合同的,须包括:借款人、借款金额、利率、借款期限、用途等要素。 3.符合首付款提取条件的,须提供首付款发票或全额增值税发票。不符合首付款提取条件的,不再提供首付款凭据,只须提供最近一年内的银行还款凭据。

南京租房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南京公积金租房提取

南京租房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南京公积金租房提 取 南京公积金租房提取材料 (一)租住私房需要提取公积金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与出租人签订的租房合同; 3、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 4、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 5、当年全部租金发票; 6、婚姻状况证明和户口簿; 7、无房产登记证明。 (二)租住公租房需要提取公积金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公租房租赁合约》; 3、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 4、当年全部租金发票; 5、婚姻状况证明和户口簿。 南京公积金租房提取条件 1、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可提取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2、租住公租房,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3、租住商品房、各地根据当地租金水平和住房面积确定提取额度; 4、无房职工一年可提两次公积金支付房租,但需要提供当年的 全部租金发票。 (注:南京职工租房时提取公积金,没有“连续足额缴存满三个月”的限制,也就是说,有租房需求的职工,只要名下无房,且实际发生房租,都可以凭相关材料申请提取公积金支付。) 南京公积金租房提取流程 1、单位经办人到银行服务网点领购《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现金(转账)支票; 2、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单位核实后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现金(转账)支票,并加盖预留印鉴,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户的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业务大厅 或区县分中心管理部柜台申请; 3、职工按照规定携带《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相关证 明材料到银行服务网点(区县分中心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工作人员审核职工提供的资料合格后,为职工办理提取审核, 打印《受理回执》交职工确认,将《受理回执》的一联和证明材料原 件交给员工; 5、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 南京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 1、对于职工租住单位(房管部门)公房或私房时,或者在校研究生住在学校宿舍时,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提取人合计提取总额 不应当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超额房租。 2、职工租住公租房时,可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提取须知

公积金提取须知 购买新建商品房(购房一年以内〈以商品房网上备案确认单时间为准〉办理一次性提取,逾期不再追溯办理) 一、《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份; 二、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配偶提取公积金,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四、共有人提取公积金,提供共有人房屋产权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五、商品房买卖合同(国家工商局、建设部监制的标准合同文本)原件、复印件; 六、网上登记备案确认单原件、复印件; 七、购房款30%以上的预付款收据原件、复印件。 拆迁安置住房(购房一年以内〈以第一次缴款时间为准〉办理一次性提取,逾期不再追溯办理) 一、《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份; 二、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配偶提取公积金,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四、共有人提取公积金,提供共有人房屋产权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五、拆迁批复复印件; 六、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原件、复印件; 七、缴款通知书、结算清单原件、复印件; 八、缴款凭证原件、复印件。 全额集资建房(购房一年以内〈以建房竣工报告时间为准〉办理一次性提取,逾期不再追溯办理;省直缴存单位集资建房提取由单位统一

办理) 一、《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份; 二、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配偶提取公积金,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四、共有人提取公积金,提供共有人房屋产权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五、由房改办签发的全额集资建房批复原件、复印件; 六、由房改办审核过的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核定单或房改办审核过的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明细表原件、复印件; 七、职工与单位签订集资建房合同或协议原件、复印件; 八、交款收据及尚有多少集资房款未交清的证明原件、复印件。 购买房改房(购房一年以内〈以价格核定单时间为准〉办理一次性提取,逾期不再追溯办理) 一、《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份; 二、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配偶提取公积金,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四、共有人提取公积金,提供共有人房屋产权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五、由房改部门审核过的价格核定单原件、复印件; 六、预付款收据或尚有多少房款未交清证明原件、复印件。 购买二手房(购房一年以内〈以契税完税凭证时间为准〉办理一次性提取,逾期不再追溯办理) 一、《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份; 二、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配偶提取公积金,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四、共有人提取公积金,提供共有人房屋产权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流程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流程 (一)客户需先填制《南京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及专办员注册登记申请表》,签订《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协议》(一式两份),选择每月托收方式汇缴的客户还需签订《南京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协议》(一式三份) (二)专办员携带相关材料到我行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办理缴存登记(开立单位公积金账户)。专办员来柜台办理缴存登记时须携带以下资料: 专办员办理单位缴存登记需带资料清单 (1)《南京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及专办员注册登记申请表》一份 (2)《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协议》一式两份 (3)《南京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协议》一式三份(选择托收方式缴存的客户) (4)不同性质的单位按照表格右侧的分类分别提交相应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国家机关: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其他城镇企业:南京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经营性分支机构、办事处:南京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5)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专办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单位填制《南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申请清册》,并携带该清册的电子文档到我行公积金专柜办理个人账户设立(开立个人公积金账户)。 (四)单位完成缴存登记及职工个人账户设立后可进行每月住房公积金的汇缴。 .cn/gongjijin/jiangsu/nanjing/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及办理流程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及办理流程 提取须知《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8、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 2、3、4、7 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2、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3、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四十五周岁、女职工年满四十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4、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供本人身份证、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到建行网点领购《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现金(转账)支票》。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到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并向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单位核实后在《申请单》上加盖预留印鉴并出具《现金(转账)支票》。职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属建行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各区县职工到区县管理部申请)。 购买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乙方办理登记手续专用)》正本; 2、首付款收据或发票; 3、身份证。 购房时间以预售合同登记时间为准,配偶购房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购买二手房含开发单位转入自管户的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房屋所有权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 3、《南京市存量房购买合同》(或《现售合同》); 4、身份证。 购房时间以交纳契税时间为准,配偶购房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购买经济适用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复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单》; 2、《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或《南京市房屋买卖契约》(危旧房改造项目专用)); 3、《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4、付款收据或发票; 5、身份证; 6、结婚证; 7、户口簿; 8、公证书。 购房时间以买卖契约登记时间为准。 购买中低价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购买中低价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单》; 2、《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

南充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

南充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2016年4月版) 一、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和使用原则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简称“公积金”,下同)是职工的长期住房储金,单位和职工所缴存的公积金均归职工个人所有。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自住住房消费,职工离退休后,本息全部支付给职工个人。凡单位及个人出具伪证,骗取公积金的,将追回骗取的住房公积金,五年内禁止提取和贷款,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基本证明材料 提取人身份证、公积金联名卡或其他银行卡(不含信用卡,实时转账到缴存人本人账户)。 (二)专项证明材料: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可提取本人及配偶和同户籍直系亲属的公积金,并按以下情况分别提供证明材料: (1)购买商品房未办产权证的,提供税务监制的购房发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商品房已办理产权的,提供税务监制的购房发票、房屋产权证。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契税完税凭证、已过户的房屋产权证、二手房交易资金结算监管证明(资金未要求监管的,提供资金流向证明)。 (3)建造一般自住住房的:提供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等建房证明。 (4)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不含装修):提供相关部门危房鉴定证明(危房等级达C级以上)、施工合同、工程款发票。 2.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批复文件。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相

关部门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证明。 4.出境定居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 5.偿还非公积金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需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贷款银行贷款部门出具的最近一年的还款明细表(加盖贷款部门章)。 6.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关系证明、死亡证明。 7.因判刑、辞职、解聘、辞退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合法证明。 8.租住自住住房的:提供工作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租房协议、所承租房屋产权证和租金收据。 9.患重大疾病家庭生活困难的: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医保部门医疗结算证明、家庭收入证明。 10.遭遇重大灾难事故家庭生活困难的:提供相关单位出具的灾难事故处理情况证明、家庭收入证明。 (三)特殊证明材料:

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浏览次数:字号:[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级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本细则。 第二章提取范围 第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 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八)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符合(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 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六)项中的房租按实际租住的建筑面积计算,超过平方米的按平方米计算。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未再就业,并无其他经济收入来源,且男职工年满周岁、女职工年满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四)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重大疾病按照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等规定进行认定,即当年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累计为患者支付的医药费已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 额,进入大病医疗救助范畴。 第五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 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章提取额度 第六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建房和修房支出。 职工及其配偶在被拆迁后购买住房的,其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 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第七条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及其配偶累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贷款本息。

南京江宁公积金提取程序

南京江宁公积金提取程序 很多朋友在公司购买了住房公积金,想去提取的时候却不知道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既然是这样的话,下面就不妨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关于公积金提取程序吧! 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由职工本人办理。确需由他人代办的,除职工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外,代办人还应当提供其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1、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应当提供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交所在单位核实,单位核实后在《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上加盖预留印鉴。 2、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指定办理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职工持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到管理中心指定的服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 5、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提取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请督促单位办理,单位经督促后,在15日内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予以办理。 6、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危旧房改造复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中低价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和新就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按相关规定执行。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首先向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属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式二联)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一式二联),加盖公章及财务印鉴; (2)缴存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

请书》、《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 (3)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将转账支票交回单位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按所列金额给付职工现金。具体您可以点击《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暂行)》进行查看更多关于公积金方面的信息您也可以咨询800j金融中心,咨询电话:87284190。 职工偿还个人自住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每年可提取一次直至贷款结清为止。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和。 其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 (七)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八)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要件及注意事项

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要件及注意事项 信息来源: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浏览:6008次发布日期: 2018-05-08 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要件及注意事项 一、购买商品住房 职工购买商品住房的,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一年内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购房合同备案超过一年的不予办理。 (一)办理要件 1.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卡; 2.备案登记一年内的购房合同(网签备案的应提供备案密码); 3.按合同要求付款的购房发票; 4.购房人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和购房人身份证件,且需购房人临柜审核签字确认其身份; 5.购买省外自住住房的,还需职工或其配偶系该省居民的户籍证明材料,或在该省工作的社保证明材料。 (二)办理渠道 APP或网厅、柜面。 (三)提取额度 提取额度依购房合同(协议)约定截至当月应付款的额度为限,且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总房款扣除贷款本金的余额。 (四)注意事项 1.购房人配偶通过网厅、手机APP渠道提交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工作人员能联网核查其婚姻信息的,无需购房人临柜审核;工作人员通过联网不能核查其婚姻信息的,需购房人持身份证件临柜审核。 2.购房人配偶临柜办理购房提取业务的,需购房人一同前往柜台审核确认办理业务。若购房人配偶单独临柜办理,工作人员能联网核查其婚姻信息的,可不要求购房人临柜审核。

二、购买二手住房 职工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的,自房产过户之日起一年内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房产过户超过一年的不予办理。 (一)办理要件 1.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卡; 2.过户后一年内的不动产权证明; 3.房屋买卖契约/合同; 4.购房发票和税收完税证明材料; 5.购房人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和购房人身份证件,且需购房人临柜审核签字确认其身份; 6.购买省外二手住房的,还需职工或其配偶系该省居民的户籍证明材料,或在该省工作的社保证明材料。 (二)办理渠道 APP或网厅、柜面。 (三)提取额度 提取额度依购房合同(协议)约定截至当月应付款的额度为限,且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总房款扣除贷款本金的余额。 (四)注意事项 1.购房人配偶通过网厅、手机APP渠道提交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工作人员能联网核查其婚姻信息的,无需购房人临柜审核;工作人员通过联网不能核查其婚姻信息的,需购房人持身份证件临柜审核。 2.购房人配偶临柜办理购房提取业务的,需购房人一同前往柜台审核确认办理业务。若购房人配偶单独临柜办理,工作人员能联网核查其婚姻信息的,可不要求购房人临柜审核。 三、购买保障性住房 职工购买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自购房合同备案或签订购房合同/协议之日起一年

南京公积金提现条件

南京公积金提现条件 南京公积金提现条件 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携带公积金卡和身份证,未领卡职工需到原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由他人代办时需同时 提供提取人和代取人身份证。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公积金,提 取对象为职工本人和配偶(配偶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共有权人提供相 关证明材料)。夫妇双方(共有权人)提取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所购(建) 房价格。所需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经工作人员审核后,原 件退还职工本人。复印件存档备查。 (一)购买住房1、职工购买商品住房(不含商住楼和用于营业目 的住房)且不需要办理公积金贷款时,可选择:①在办理房产证前提 取公积金,提供国家建设(房产)行政部门认可备案的《商品房购销 合同》和有效付款凭证,可以提取购房合同当月前(含当月)的住房 公积金余额;②在办理房产证后提取公积金,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可以提取《房屋所有权证》签发当月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2、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评估表》和缴款凭证或银 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书;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买卖契约和契税 完税凭证。可以提取有效批准文件当月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职工也可在办好房产证后提取公积金。3、对异地购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住房等情况提取住房公积金,凭新领取的《房屋所有 权证》办理。4、职工购买自住住房,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如 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公积金数额较多,可以同时申请提 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部分资金用于支付购房款。但提 取后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均须保留6个月以上 的缴存数额。 (二)建造、翻建、大修住房1、自建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2、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 《房屋所有权证》。3、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

南京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操作手册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网上服务大厅操作手册)

目录 一、登录与控件安装向导 (5) 1.1 浏览器设置 (5) 1.1.1 关于浏览器版本 (5) 1.1.2 浏览器设置 (5) 1.1.3 禁用保护模式 (9) 1.2控件安装 (9) 1.3证书用户登录 (10) 二、归集业务 (11) 2.1 单位基本资料变更 (11) 2.1.1 功能描述 (11) 2.1.2 操作流程 (11) 2.1.3 办理规定 (13) 2.2单位比例变更 (13) 2.2.1 功能描述 (13) 2.2.2 操作流程 (13) 2.2.3 办理规定 (16) 2.3 基数调整 (16) 2.3.1 功能描述 (16) 2.3.2 操作流程 (16) 2.3.3 办理规定 (19) 2.4 打印年度基数调整单 (19) 2.4.1 功能描述 (19) 2.4.2 操作流程 (20) 2.5 个人开户 (21) 2.5.1 功能描述 (21)

2.5.3 办理规定 (24) 2.6 个人开户取消 (24) 2.6.1 功能描述 (24) 2.6.2 操作流程 (25) 2.6.3办理规定 (26) 2.7 个人资料变更 (26) 2.7.1 功能描述 (26) 2.7.2 操作流程 (26) 2.7.3 办理规定 (28) 2.8 个人封存 (29) 2.8.1 功能描述 (29) 2.8.2 操作流程 (29) 2.7.3 办理规定 (31) 2.9 个人启封 (31) 2.9.1 功能描述 (31) 2.9.2 操作流程 (31) 2.9.3 办理规定 (34) 2.10 个人补贴开户 (34) 2.10.1 功能描述 (34) 2.10.2 业务流程 (35) 2.10.3 办理规定 (36) 2.11 个人转移 (37) 2.11.1 功能描述 (37) 2.11.2 业务流程 (37) 2.11.3 办理规定 (39) 2.12 个人转移撤销 (40) 2.12.1 功能描述 (40)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教程文件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 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下文是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欢迎阅读!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范围 第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或在本市无产权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八)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符合(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六)项(不含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中的房租按实际承租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超过下列标准的,按下列标准计算租金:一人户40平方米,二人户50平方米,三人及三人以上户60平方米。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 (二)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四)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重大疾病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五条职工与父母(或子女)购买同一住房的,均可以提取;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购买同一住房的,仅其中

公积金提取须知

提取条件 1.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且满足以下条件的: (1)购买商品房的,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1年内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 (2)购买房改房的,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1年内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 (3)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之日起1年内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 (4)购买再交易房、拍卖房的,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 (5)购买保障性住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1年内的。 2. 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贷款期限和偿还额度内的,按以下条件提取: (1)职工或其配偶偿还商业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限内每年可提取一次。首次提取,不超过首付款额度,以后各次提取,不超过对应时段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2)职工或其配偶偿还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限内每年可提取一次。职工、配偶及参贷人提取金额之和不超过对应时段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3.职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自审批文件批准之日起1年内的; 4.租房自住,在租赁合同期限内的; 5.缴存职工为农民工的; 6.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7.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患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注意: 1.同一提取条件每年只能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前后提取时间间隔1年以上),销户提取和提前还清贷款除外。 2.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职工(含参贷人、配偶)在公积金贷款还清前,除销户提取外,只能办理偿还公积金贷款的本息提取。 非销户提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应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职工购买商品房付清购房价款的,需提供全额不动产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或《重庆市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2)购买房改房的,需提供购房款收据或发票、房改房购房合同(协议)(需同时提供房改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购证明文件)或房屋所有权证; (3)购买再交易房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协议)、过户完毕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契税完税凭证。 (4)购买拆迁安置房的,需提供购房款发票或收据、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需同时提供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拆迁还建房的房屋所有权证。 (5)购买拍卖房的,需提供房屋拍卖确认书、购买拍卖房的发票或收据、房屋所有权证。

南京公积金提取范文

南京公积金提取范文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登录 | 注册发布 住房公积金就是人们常说“五险一金”中的“一金”,它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并且具有强制性、互助性和保障性等特点。 提取条件 南京公积金购房提取条件 1、购买商品房; 2、购买二手房(含开发单位转为自管产的商品房); 3、购买公有住房; 4、购买经济适用房; 南京公积金租房提取条件 1、租住单位或房管部门公房; 2、租住公共租赁房; 3、租住私房; 4、在校研究生住在学校宿舍。 南京公积金还贷提取条件 1、申请人应为在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的职工; 2、偿还贷款应为在各商业银行办理且贷款本息尚未结清的个人住房贷款。 南京不可提取公积金条件

1、职工与父母(或子女)购买同一住房的,均可以提取;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购买同一住房的,仅其中一方可以提取。 2、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且该住房剩余产权未变动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材料 南京公积金购买一手房提取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3、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正本; 4、首付款发票; 5、其配偶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当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6、其家庭成员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当提供家庭关系证明。 购房时间以买卖契约登记时间为准。 南京购买二手房公积金提取材料 购买二手房(含开发单位转为自管产的商品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完税证》; 3、《存量房买卖合同》(《商品房现售合同》、《存量房交易合同》); 4、《房屋所有权证》;

南京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看看你要交多少

南京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看看你要交多少 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公积金贷款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根据南京市公积金中心发布的通知,2017年度南京公积金缴存基数将发生变化,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从2017年7月1日开始执行。对于职工和单位来说,了解公积金交多少很重要! 调整标准 2017年度缴存基数为2016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南京市2016年在岗职工月人均工资的3倍(22500元),不低于南京市2017年职工工资标准(2017年工资标准待有关部门公布后另行通知)。职工工资应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总额组成和本市的工资总额规定确定。 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其住房补贴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同步调整,补贴政策执行省市房改部门的有关规定。 各单位按照现行比例调整缴存基数。未达到最高缴存比例的企业单位可以根据企业经营效益状况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调整步骤

(一)柜面办理 1、各单位到本单位开户的银行网点领取《单位分户信息》、《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明细表》或拷贝相关数据信息。 2、各单位按职工个人2016年月平均工资调整每个职工的缴存基数,并将调整结果告知每个职工。如职工对此次调整无异议,单位按新缴存基数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明细表》或直接修改从银行拷贝的数据。各单位应核对本单位基本情况,如与《单位分户信息》不一致,在表格上直接修改并加盖单位公章。 3、各单位将修改确认后的《单位分户信息》、《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明细表》或数据、《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送交各银行网点。 4、各银行网点对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修改单位基本信息和职工的缴存基数,并将修改后的单位基本信息回执和打印的基数调整受理回执返回给单位核对确认,单位和各银行网点应确保缴存基数调整正确。 (二)网厅办理 已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办理业务的单位,可通过网厅办理。 1、登录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办事大厅,单击“归集业务”—“打印年度基数调整单”,直接点击“提交”

南京公积金逐月提取还贷将如何操作

公积金逐月提取还贷将如何操作 1.目前仅限于归还公积金贷款 为保障《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如期顺利实施,该中心正在进行各项准备工作。其中就包括《条例》的实施细则、网上操作系统的升级等工作。逐月提取还贷的具体操作办法也在制订之中,但其中的大体原则已基本确定。其中的重要一条是,目前逐月提取还贷,仅限于归还公积金贷款,提取公积金逐月归还商业性购房贷款暂不在此范围内。 2.须与银行签订逐月委托提取还贷协议 在条例实施以后,提取公积金还贷的方式将有三种,即柜台直接办理支取公积金归还、逐年提取还贷和逐月提取还贷。柜台直接支取还贷款是在每年3月份至6月份每个月的上半月办理,逐年委托支取还贷则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规定的时间代为办理,免除老百姓到柜台支取还贷的奔波。显然,如果借款人将来选择逐月提取还贷的,那么一年将要跑12次以上。因此,从方便老百姓的角度出发,在《条例》实施以后,我市将要求借款人与相关银行签订逐月委托提取还贷协议书。这样,便省去了老百姓一趟趟的奔波之苦。 3.个人公积金账户上要有一定余额 据介绍,可以选择逐月提取还贷的第一个条件将是,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须保证至少有一定的余额。这个余额的计算方法目前暂定为:个人月公积金缴存额×12。如果夫妻双方共同借款且都有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则为按这个公式分别计算出来的总和。比如,若仅一人缴存了公积金、且一个月的缴存额(包括单位和个人)是300元,那么其公积金账户内应该保证的余额就是3600元;若丈夫一个月缴存300元、妻子一个月缴存150元,则他们公积金账户内应该保证的余额总和至少就是(300+150)×12=5400元。 4.扣除应留余额后有两种还贷情况 个人公积金账户内扣除至少应留余额后,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月缴存额大于当月应还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则由受委托的银行直接从中划扣当月应还公积金贷款额度;第二种情况是,在扣除应留余额后,月缴存额小于当月应还款额,这种情况下银行划扣月缴存额度后,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另外补足。在第二种情况下,如果不足部分没有按期补足,则视为逾期,借款人将面临罚息。 5.委托逐年提取还贷的可转为“逐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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