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堡县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被告人:周明春
案由:涉嫌贪污罪
起诉书文号:吴检刑诉字(2011)第44号
被告人周明春涉嫌贪污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周明春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由其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2.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无。
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4.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
5.其他:无。
故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明春一年半有期徒刑。
此致
吴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文成 2011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