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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律师职业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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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律师职业保密

作者:郭玉英

来源:《文艺生活·文艺理论》2011年第07期

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国关于律师职业保密的相关法律规定,并对律师职业保密提出了几点思考。

关键词:律师职业保密;律师法;律师

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1)20-0283-01

一、我国律师职业保密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八条,有关律师的保密义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漏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漏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从律师制度设立的目的不难看出,律师是我们诉讼活动中这样一群特殊的人,专门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面对当事人的委托,当事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委托,律师不得拒绝。

律者,所谓均布也;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检察院,面对人民法院,想要达到控辩平等的理想状态,律师辩护的作用越来越大。虽然法院是要承担着中立裁判者的责任,但事实上法院却更多的承担追究犯罪者责任的任务。在这种对犯罪嫌疑人极其不利的控诉审模式中,律师的职业辩护越来越重要。

但是律师的作用并非完美无瑕,也并非能够完全发挥。除了法律赋予律师的三大法定权利即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之外(操作起来极其困难之外),《律师法》还为律师设定了更多的义务。《律师法》之所以这么来设定,更多的是为了保障我们的律师制度。

结合我国法治化的进程,立法、执法、司法制度的建构。律师只限于向被告人了解案件情况,而不可能帮助被告人与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相抗衡,不可能仅凭律师的作用来实现控辩平等。因此,《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规范》需要对律师团体进行保护,这种保护最有力的方式之一就是设立律师的保密义务。

二、律师职业保密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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