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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重点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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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重点案例解析

1、美伦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由于市场疲软,濒临倒闭。但由于美伦公司一直是其所在县的利税大户,县政府采取积极扶持的政策。为了转产筹集资金,美伦公司经理向县政府申请发行债券,县政府予以批准,并协助美伦公司向社会宣传。于是美伦公司发行的价值150 万元的债券很快顺利发行完毕。债权的票面记载为:票面金额100 元,年利率15%,美伦公司以

及发行日期和编号。问:

美伦公司债券的发行有哪些问题?

[ 分析]

(1)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权。美伦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具备发行企业债券的资格,发行主体不合格。

(2)发行公司债权要由公司董事会作出方案,有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由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后才能发行。而本案中,由县政府批准发行债券,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债券必须在债权上载明公司的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本案中,债券票面缺少法定记载事项。

(4)证券的发行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而不能由美伦公司自行发售。

2、科华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 万元,公司章

程规定每年6 月1 日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科华公司管理混乱,自1998 年起,陷入亏损境地。1999 年5 月,部分公司股东要求查阅财务账册遭拒绝。1999 年股东大会年会召开,股东们发觉公司财务会计报表仍不向他们公开,理由是公司的商业秘密股东们无需知道。经股东们强烈要求,公司才提供了一套财会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分配表。股东大会年会闭会后,不少股东了解到公司提供给他们的财会报表与送交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的不一致,公司对此的解释是送交有关部门的会计报表是为应付检查的,股东们看到的才是真正的账册。问:根据你所学习的《公司法》知识,指出科华公司的错误,并说明理由。

[ 分析] 《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根据相关法规,最

迟应在次年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损益表;(3)财产状况变动表;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本案中,科华股份有限公司所犯的错误有: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

4 月30 日前制作完成并提交有关主体)

20 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

1)资产负债表;(2)

4)财务情况说明书;(5)利润分配表。公司除法定的财务

1)拒绝股东

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剥夺了股东的法定权利;

(2)未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 20 日以 前将财务会计报表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 3)财务会计报表不完整,缺少损益表、财 务状况变动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4)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又另立会计账册。

3、华声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0 万元,在设 立过程中,经有关部门批准,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 1.2 倍的发行价格发行,实际所得人民币 6000 万元。溢价款 1000 万元当年被股东作为股利分配。两年后,由于市场行情变化,华声公 司开始亏损,连续亏损两年,共计亏损人民币 1200 万元。股东大会罢免了原董事长,重新选 举新的董事长。经过一年的改革,公司开始盈利人民币 600 万元,公司考虑到各股东多年来 经济利益一直受损,故决定将该利润分配给股东。自此以后,公司业务蒸蒸日上,不仅弥补 了公司多年的亏损,而且发展越来越快。 1999 年,公司财务状况良好,法定公积金占公司注 册资本 55%,法定公益金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45%,公司决定,鉴于公司良好的财务状况,法定 公积金可以不再提取了,法定公益金也无需再提取。为了增大企业规模,公司股东大会决定 把全部法定公积金

转为公司资本。

( 1)华声公司将股票溢价发行款作为股利分配, 正确与否, 请说明理由。 2)华声公司在刚开始盈利时将盈利分配给各股东的作法对不对,正确的作法是什么?

3 ) 1999 年华声公司决定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与法定公益金的理由充分不充分,为什么?

4)公司股东会能否决定将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全部转为公司资本, [ 分

析 ]

(1)公积金,是指依照法律、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而从公司的营业利润或其他收入中提 取的一种储备金,

又称之为附加资本,可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增中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溢价发行的款项属于公司资本公积金,不能作为股利分配,华声公司将股 票发行的溢价款作为股利分配是错误的。

(2)公司向股东分配股利时应遵循非有盈余不得分配原则,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具体讲,分 配顺序为:①在税法允许的补亏期限内,以当年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弥补公司以前年度的亏损;

②依法缴纳所得税;③弥补以税前所得补亏后仍存在的亏损;④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 金;⑤提取任意公积金;⑥分配股利。华声公司在刚开始盈利时未弥补以往公司的亏损就分 配股利,违反法律规定,必须将分配的利润退还给公司。

(3)《公司法》 规定,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 可不再提取, 1999 年华声公司法定公积金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55%,可以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规定,公司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为什么?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

提取利润的 5%至 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益金,但没有规定上限。所以,只要公司有税后利润, 就应提取一定比例法定公益金。据此,华声公司作出停止提取法定公益金的决定是错误的。

( 4)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

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

25%,本案中华声公司将全部法定公积金转为公司资

本,显然违反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4 、1997 年 3 月,甲有限公司由于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如继续经营将导致公司惨重损

失。 3 月 20 日,该公司召开了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决议解散 公司。 4月 15日,股东大会选任公司 5名董事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立后于 5月 5日起正式 启动清算工作,将公司解散及清算事项分别通知了有关的公司债权人,并于

5 月 20日、5月 31 日分别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规定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未向公司申报债权者,将不负清 偿义务。 (1) 该公司关于清算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 甲公司能否由股东会委托董事组成清算组?

(3) 该公司在清算中有关保护债权人的程序是否合法? [ 分析 ]

( 1)该公司关于清算的决议不合法。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决议解 散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的多数通过,但本案中,甲股份有 限公司只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决议解散公司,故该清算决议是不合法的。

(2)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会议确定其人选。因此,在 本案中,甲公司由股东大会选任清算人是有法律依据的。而且,在公司法实务中,股份有限 公司清算组的组成,按照一般惯例,也大多确定董事组成公司清长组。

(3)该公司关于保护债权人的程序不合法,根据我国

《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公司的,应当在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 3 次。该公司在 3 月 20 立清算组,

整整迟了 10 天。另外,清算组成立后, 5 日才正式启动清算工作,超过了自成立之日起

告了 2 次。这些都是不合法的。

5 、天成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经营商品批发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市场不景气,加上股东 内耗严重,公司负责累累。在一次股东会议上,股东李X 提议将天成公司分立为两个公司, 一个叫地成有限责任公司,另一个叫天益有限公司,由地成公司承担老天级大成的债务,天 益有限公司利用老天成公司的净资产。该提议被股东大会一致通过,天成公司利用老天成分 司的净资产。该提议被股东大会一致通过,天成公司分立为地成与天益两家公司,约定地成 公司承担老天成公司所有债务。然后分立各方办理了相应的登记注销手续。不久,老天成公 司的债权人沈阳飞虹有限公司找上门来,发觉地成公司资不抵债,要求天益公司承担连带债 务,天益公司拿出分立协议书,拒不偿还天成公司的债务。问:

( 1)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天成公司的分立程序合法吗?

(2)如何看待本案中分立协议书的效力?

[ 分析 ]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通过了股东大会决

议,而至 4 月 15 日才成 应当立即着手公司清算工

作,但迟至 5 月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的期限,且只在报纸上公

(1)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分立,不仅是公司自身的事情,而且关系到进行分立的公司的股东及债权人利益,因此 法律明确规定了分立的相关程序,只有按法程序分立才产生法律效力。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 告 3 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 90 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天成公司在分立过程中,既没有编制资产负责及财产清单,也没有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因 此该分立行为无效。

(2)本案中,天成公司分立为地成公司与天益公司,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而且该分立形为 程序违法,分立无效,那么该分立协议书也应无效。

6、A 、B C 三人经协商,准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主要从事家具的生产,其中

A 为公 司提供厂房和设备,经评估作价 25万元,

B 从银行借款20万元现金作为出资,

C 原为一家国

有企业的家具厂厂长,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提出以管理能力出资,作价 签订协议后,向工商局申请注册。

请问: (1)本案包括哪几种出资形式?并分析 A B 、C 的出资效力。 成立?为什么? [析]:本案例中有三种出资形式:即实物,现金,无形资产。其中

A 的出资为实物出资,符 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B 虽然是从银行借的资金,

当并不影响其出资能力, 故属货币出资,

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C 的出资是无形资产,但我国《公司法》只规定工业产权和非专

利技术可作为无形资产出资,以管理能力作为出资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 2)甲公 司不能成立。因为作为生产型公司的注册资金必须 50万元以上,而 C 的出资不符合公司法要

求,A B 出资相加不足50万元,没有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额。 7 、张X 、李X 、赵X 3人投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张X 出资 20万元人民币,李X 以价

值20万元的房屋出资,赵X 出资人民币 10万元。后经营失败,公司欠甲

100万元,公司资 产价值50万元,甲知道张X 具有偿还能力,在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要求张X 偿还所欠 的债务。

若你是甲的法律顾问,对甲的要求如何回答? 析:我国《公司法》确认了公司的两种形式,即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无论何种公 司,股东均以自己的出资或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张、李、赵 3 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所欠债务,应以其(公司)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在 张、李、赵 3人足额出资后, 3人只以各自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公司以自身财产对 外承担责任。据此,债权人甲只能要求公司清偿债务,而不能对张X 本人提出清偿债务的请 求。

8、红星有限责任公司系由张X 、李X 、吴X 3人共同出资人民币 500万元设立,经营过程中, 该公司负债 100万元。 近年来经营状况良好, 为拓展业务, 扩大经营, 3人决定采取以下措施: (1)向某合伙企业投资 100 万元。( 2)与宏达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另一有限责任公司 ——天润有限责任公司。天润公司注册资金 400 万元,为达到控股目的,红星有限责任公司 决定出资 210 万元。

根据你所学的《公司法》有关知识,对该两项投资作一判断,并说明理由。

析: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

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 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的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 50%;在投资后,接

15 万元。 A 、B 、 C 2)甲公司能否

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应由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组成。就排队了公司法人作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可能。

据此,红星公司投资某合伙企业,不符合《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为法律所禁止。红星公司注册资本500 万元,欠债100 万元,净资产人民币400 万元。红星公司投资210 万元设立天润公司,其出资额超出公司净资产额的50%,违反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9、某百货公司是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由两个私人股东设立。公司成立前拟定注册资本为

25 万元,1994 年10 月依《公司法》的规定调整注册资本后正式成立。两个股东,一个为执行董事,一个为财务负责人,其中执行董事兼任监事。该公司聘请在市财政局工作的丁某作为公司的总经理。此时,丁某买回的一批服装正欲卖出,上任后未经任何人同意私下和某百货公司签订了合同,用公司名义买下了他买来的服装,总价款达12.5 万元,占用了公司的大量流动资金。后该批服装由于数量过多,款式陈旧而积压,致使该公司下半年的投资计划流产,大量的购货合同难以履行。公司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丁某赔偿经济扣失。丁某认为:他是公司的经营主管,有权同任何人签订合同,确定经营方式,公司起诉他是没有任何道理的。问:

(1)本案中,某百货有限公司的法人机构是否合法?

(2)丁某能否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3)丁某和本公司签订的合同的是否有效?

(4)丁某是否应向公司赔偿损失?

[ 析] :私营企业可以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但必须指出的是,我国《公司法》颁布以后,《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并未废除,这就造成同一种形态的公司可以适用不同的法律。实践中,注册登记机关往往给当事人以选择余地,由其决定依据哪一法律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私营企业暂行条例》限制较低,相对于《公司法》的规定而言,其设立条件及程序较不规范。本案中,某百货有限公司是依据《公司法》设立的。所以,本案诸问题之分析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依法设立,即有限责任公司要依法定的条件和法定的程序才能设立。本案某百货公司拟注册资本25 万元,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3 条的规定,从事商业零售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 万元,某百货公司拟定的注册资本数额低于法律的要求,在设立时应依法补足。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

司的执行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 事会。所以,本案中某百货公司股东人数少,不设董事会是合法的。监事会是对公司的财务 和董事会执行公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的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 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所以本案中某百货公司只设一名监事也是合法的,需要注意的是, 司法》还规定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本案中,执行董事兼任监事,这是不 符合《公司法》规定的。

(2)《公司法》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监事、董事、经理。本案中,丁某身 为财政局工作人员,不能任公司总经理。

(3)《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进行交易。本案中丁某滥用职权,未经任何人同意,为谋私利和本公司订立合同,是违反 《公司法》的。丁某的行为同时也违反了《民法通则》中有关代理的规定。因此。丁某和本 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

(4)《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不仅丁某和本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无效 的,而且丁某还应承担因此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10、某大型国有企业,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转变为国有独资公司,公司内无股东会,由董 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董事会成员有四人,全部是国家投资的机构任命的干部,无一 职工代表,董事长王某还兼任另一有

责任公

负责人。该企业于 1994 年 12 月设立一子 2000 万元,加上公司投资全部资 2000 万元,再加上从银行的贷款 3000 万元,被迫破产。该子公 母公司对其的欠款 50 万元,并且将自己的一些设备无偿转让给母公司。债权人知道后向法院 申报,要求终结该公司的整顿,宣告其破产。

问( 1)本案中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规定是否合法?

(2)母公司是否应承担子公司的破产的责任,子公司认为将财产赠与母公司是正当的,不应 被宣告破产,你认为如何?

[ 析] :( 1)依据《公司法》第 64 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授权 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 68 条第 2 款的规定,公司的董事会 成员中应当有公司的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而本案中的 国有独资公司中的董事会中无职工代表,不能体现国有独资公司的民主性,是不符合《公司 法》的。依据《公司法》第 70 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未经国 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 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该公司董事长还兼任其他公司的负责人,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国有独资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 13 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 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说明,该国有独资公司的子公司是独立经

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母公司是可以通过行使权利来决定子公司的

经营方针、董事和经理的任免,但是子公司的经营活动是由该公司的董事、经理自行负责, 并且子公司以其全

公司,企业对此子公司投资 1000 万元,该子公司自有资产 产为 3000 万元。在某一大型投资活动中,该公司投入资金 1000 万元,由于投资决策失误,该子公司血本无归,全部亏损 司在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下提出和解协议,要求进行整顿。在整顿期间,该子公司决定放弃原

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母公司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承担责任。所以该母公司仅以其投资

1000 万元为限承担责任,对此以外的责任概不承担,且

母公司和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企业法人。

企业破产和解与整顿是为了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扭亏为盈,避免破产清算的一种解救制度。《企业破产法(试行)》第17 条规定,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

3 个月内,被申请破产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的期限不超过两年。该公司进入整顿期应当定期将整顿情况向债权人会议报告,且依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1 条第3 项的规定,企业有本法第35 条所列行为之一,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终止整顿。第35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 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该公司在整顿期间,无偿转让财产给母公司和放弃对母公司债权的这些行为依法而言都是无效的。母公司和子公司是两个独立法人而不是本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所以,债权人要求终结整顿宣告破产是合法的,应当支持。

11 、1992 年12 月8 日,某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讨论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和解决债务问题。该公司共有董事9 人,这天出席会议的有李某、章某、王某、丁某、唐某,另有4 名董事知悉后由于有事未出席会议。在董事会议上,章某、王某、丁某、唐某同意召开股东临时会,并作出决议。李某不同意,便在表决之前中途退席。此后,公司根据董事会临时决议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并在大会上通过了偿还债务的决议。李某对此表示异议,认为股东大会临时决议无效。问:(1)该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召开是否合法?说出其法律依据。(2)作出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的决议是否有效?说出其法律依据。

[ 析] :(1)董事会的召开是合法的。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可根据需要随时决定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前10 日通知全体董事,但紧急事项可以另定通知方式和时间。董事会会议由1/2 以上的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该建筑材料股份公司召开董事会通知了公司全体董事,并且出席会议的董事超过

1/2 ,因此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召开是合法的。

(2)作出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的决议是无效的。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而该案例中,董事李某反对,另有4 名董事未参加临时董事会,只有董事章某、王某、丁某、唐某4 人同意该决议,未达到全体董事的过半数的要求,因此是无效的。

12、爱兰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议拟增加注册资本,公司监事会全部七名成员坚决反对,但董事会坚持决议。于是,监事会中的三名成员联名通知全体股东召开监时股东会议。除两名股东因故未参加股东会以外,其他股东全部参加。与会股东最终以2/3 人数通过了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认为会议的表决未到法

定人数,因而决议无效。董事会认为,监事越权召开股东会,会后又对会议通过的决议横加指责,纯属无理之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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