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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分析100篇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分析10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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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分析100篇

——樊星

中国政法大学

目录

1. 何丽红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公司佛山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卷》第512页 4

2. 澳克公司诉利京支行汇票纠纷案5

3. 保证合同纠纷案6

4. 常州方圆制药有限公司诉江苏省电力公司常州供电公司供电合同纠纷案8

5. 陈国庆诉王坚彩票买卖合同案9

6. 陈梅诉哈尔滨铁路分局铁路货车押运员人身损害赔偿案——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5年民事卷) 10

7. 陈某诉社保所相邻关系纠纷案12

8. 成某诉王某公司出资返还纠纷案13

9. 程德诉某物业公司退股纠纷案15

10. 程某诉日月新经销部股东知情权纠纷案16

11. 大佛口公司诉千叶花园公司职务表见代理案16

12. 大连音像出版社诉北京市海淀区音像艺术服务社侵害录音带专有出版权纠纷案 18

13. 丁某诉李某相邻关系纠纷案 19

14. 丁某诉吴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20

15. 樊坤诉北京市二十一中择校费返还案 21

16. 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22

17. 房地产所有权纠纷案23

18. 房屋使用权纠纷案 24

19. 房屋所有权纠纷案 25

20. 房屋执行异议案26

21. 公司共同侵权案27

22. 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案28

23. 购销合同诉讼时效纠纷案30

24. 股东请求给付退股金案31

25. 股东诉大地农药公司强制解散案32

26. 合伙债务纠纷案33

27. 某公司诉某银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34

28. 河北三河福成养牛集团总公司诉哈尔滨福成饮食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卷》第498页 35

29. 黄某诉某化工公司投资纠纷案37

30. 黄宇森诉广州市白云区京溪小学、广东省三茂铁路国际旅行社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卷》38

31. 建华公司诉科文公司及四股东货款纠纷案40

32. 姜某诉某餐厅酒水服务费纠纷案42

33. 借款合同纠纷案43

34. 精细建筑公司诉大发房地产公司合同纠纷案45

35. 莒县酒厂诉文登酿酒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46

36. 康和国际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市营力集团公司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纠纷案47

37. 李华诉某商场买卖合同纠纷案48

38. 李某诉包某离婚财产协议纠纷案49

39. 李某诉北京某房地产公司合同纠纷案 50

40. 李某诉某证券公司侵权纠纷案51

41. 李某诉杨某及某电动车生产公司侵权纠纷案53

42. 李某与A公司股东知情权之诉54

43. 李忠平诉南京艺术学院、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名誉权侵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卷》第532页56

44. 廖某诉江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57

45. 刘某、刘某某诉某公司、郑某某股东知情权纠纷案58

46. 刘某诉某商场确认合同条款无效案60

47. 刘志兵诉卢志成财产权属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卷》第476页61

48. 绿色饮食有限责任公司诉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款纠纷案62

49. 民间借贷纠纷案63

50. 明亿公司诉五色金属线材厂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64

51. 某公司诉某村委会不当得利纠纷案65

52.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纠纷案67

53. 股权继承纠纷案68

54. 某公司诉徐某及某建筑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69

55. 某信用社诉某燃料公司缔约过失责任案70

56. 某轴承厂诉某运输公司合同纠纷案72

57.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检察院诉白雪云等抢劫案73

58. 赛马特商贸有限公司上诉案 74

59. 商业借款合同纠纷案75

60. 上海洁丽邦公司确认股东身份之诉76

61. 涉港贸易合同纠纷案78

62. 唐某诉周某不当得利案79

63. 陶义诉北京市地铁地基工程公司发明专利权属纠纷案80

64. 滕芝青诉医药公司确认强制转让股权无效案82

65. 土地置换协议纠纷案83

66. 王春生诉张开峰、江苏省南京工程高等职业学校、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侵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卷》84

67. 王某等六人诉佳悦公司合同纠纷案85

68. 王某诉某房管局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案 86

69. 王某诉某支行基金代购纠纷案87

70. 王某诉周某不当得利案89

71. 威海市环翠区市北综合服务处诉赵某等三人建筑工程纠纷执行案

90

72. 吴朋德诉白丁齐工资债务纠纷案91

73. 吴玉诉曹学伟借贷纠纷案93

74.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志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民事案件解析·第四集》第1—18页94

75. 徐高诉中鸿天房地产公司无预售证认购合同纠纷案95

76. 悬赏广告纠纷案96

77. 杨庆峰诉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97

78. 冶金公司诉商务公司招投标纠纷案98

79. 周某诉罗杰斯餐厅侵犯名誉权案100

80. 营口盐业公司与盖州市渤海水产养殖场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101

81. 有限责任公司大股东虚构股东协议转让其它股东股权确认无效之诉102

82. 曾凡东等商品房买主诉桑植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103

83. 张国兴诉常州新北区人民政府、新北区经济发展局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案105

84. 张某诉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107

85. 张某诉某公司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案108

86. 张某诉某路桥公司合同诉讼时效纠纷上诉案109

87. 张某诉某拍卖公司违约纠纷案110

88. 张某诉某商场合同纠纷案111

89. 张某诉王某确认买卖合同无效之诉112

90. 张文秀等163人与贵阳市黔灵乡东山村村民委员会、乡人民政府侵权纠纷上诉案113

91. 张艳霞诉大都置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114

92. 赵某、王某、季某诉某房地产公司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案 115

93. 镇江市江州医药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追加股东杨毛志为被执行人案116

94. 郑克宝诉徐伟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卷》第505页118

95. 中国恒基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北大青鸟有限责任公司与广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香港青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120

96. 中国建设银行三峡分行城区支行与钟云先等1257人返还集资款纠纷案122

97. 中国农业银行郑州市分行营业部与郑州市民营企业合作基金发展有限公司存款纠纷上诉案123

98. 中华制漆(深圳)有限公司上海经营部诉张某等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行为案124

99. 中泰公司及景皓公司申请抗诉案125

100. 仲崇清诉上海市金轩大邸房地产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卷》第486页127

何丽红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公司佛山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卷》第512页

案情简介:原告之夫黄国基曾在泰康人寿保险公司从事业务代理,后离职。原告何丽红于2003年进入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工作,2004年离职。被告顺德支公司系被告佛山分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2004年,黄国基与原告何丽红到顺德支公司下属的办事处,投保“祥和定期保险”20万元“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31万元,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黄国基,受益人均为何丽红。对于保险投保单第三项告知事项中的第十一款内容(即目前是否有已参加或正在申请中的其他人身保险、过去两年内是否曾被保险公司解除合同或申请人身保险而被延期、拒保或附加条件承保、过去有无向保险公司索赔”,黄国基在前份保险投保单中均填写“否”,而在后者中未填写任何内容。后被告佛山分公司向黄国基签发了两份合同,黄国基都交纳了保险费。2004年7月,黄国基意外死亡。司法鉴定书认定:黄国基符合交通事故致心肺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原告何丽红提出理赔申请,但佛山分公司以投保人黄国基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等为由,未予赔付。佛山分公司及被告顺德支公司向公安局报案,反映何丽红涉嫌保

险诈骗罪。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另查明:黄国基实际曾向多家保险公司购买了多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对于本案事实,完全可以认定投保人黄国基在投保涉案保险时,在是否向多家保险公司投保同类保险的问题上具有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但明确地填写“否”与未填写任何内容则产生了截然不同的法律效果。对于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如果保险人在明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下,不是进一步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而是仍与之订立保险合同,则应视为其主动放弃了抗辩权利,构成有法律约束力的弃权行为,故无权再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险合同,而应严格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在黄未完整填写重要内容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仍与其签订了保险合同,而没有进一步要求投保人告知,则其已无权抗辩履行合同。

这则案例反映了在我国保险行业高速发展、各大保险公司一味以保单数量衡量业务人员绩效的背景下,保险公司存在着的巨大法律风险。这种风险,从微观上来自大量保单中存在的投保人的道德风险,宏观上则是经济洪流高速冲击的结果。政府的调控、法律的规制在这个时候不遑多待。

澳克公司诉利京支行汇票纠纷案

案件梗概:澳克公司与利京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结算方式

为银行承兑汇票。为此,利京公司与利京支行签订了银行承兑契约,其中约定利京公司于汇票到期7日前将应付票款足额交付利京支行;承兑申请人到期日之前不能足额交付票款时,承兑银行对不足支付部分的票款转作逾期贷款。同日,利京公司、利京支行、澳克公司签订了一份银行承兑保证协议,约定澳克公司为利京支行与利京公司签订银行承兑契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后,利京支行如约对利京公司签发了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利京公司,收款人澳克公司,付款人利京支行,票据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利京支行予以承兑。但当澳克公司依法向利京支行提示付款时,利京支行以“与澳克公司有约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澳克公司违约”为由拒绝付款,同时将汇票扣留。澳克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利京支行对上述银行承兑汇票承担付款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本案焦点是利京支行是否享有票据抗辩权利,即是否有权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笔者认为,法院应当支持澳克公司的诉讼请求。票据只有具有信用,票据持有人的权利得到保障,才能在相当的时段内进行转让,从而实现票据流通。票据法具有诸多特殊的规范,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票据的流通功能和信用功能,确保流通的安全和票据权利人的利益。与其他民事法律相比,票据法更强调对债权人充分保护。这一点集中表现在对抗辩权的限制及抗辩权的切断上。当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存在于相同的当事人时,票据债务人可以与出票人或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本案中,利京支行不得利用自己与利京公司之间的基础关系的抗辩对抗持票人澳

克公司。澳克公司取得票据时,利京公司与利京支行之间的纠纷并没有发生,从而抗辩事由尚未出现,当然谈不上澳克公司“明知”它们之间存在争议及相关抗辩。因此,利京支行也不能根据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但书”规定对抗澳克公司。

此外,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案中,利京支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澳克公司与其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然而,利京支行所指债权债务关系并非直接产生于和澳克公司、利京公司和利京支行所签订的银行承兑保证协议,而是以利京公司与利京支行之间的银行承兑契约和上述银行承兑保证协议为前提,以利京公司不履行银行承兑契约为条件。与其说澳克公司的保证责任是票据关系的基础或原因,不如说是票据关系的结果。本案中,既然所涉票款并未付出,澳克公司就无所谓剩余票款转为贷款后的保证责任。也就是说,澳克公司之间既不存在所谓债权债务关系,更无所谓不履行约定义务的问题。因此,利京支行以承兑申请人利京公司未还款、澳克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为由拒绝付款,没有法律依据。

保证合同纠纷案

案件梗概:徐某承包A建筑公司的脚手架工程,在承包期间,徐某与B公司、A建筑公司下属的河济项目部签订建筑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约定徐某向B公司租用建筑周转材料。合同签订后,河济项目部在合同上加盖印章,为徐某提供保证连带保证担保。租赁期限届满后,

徐某欠原告租金等各项费用总计24万元,B公司索要无果,遂将徐某和A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徐某支付租金,A建筑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是A建筑公司民事责任的认定。笔者认为河济项目部明知自己不具有担保人资格而为徐某作担保,B公司明知对方是项目部而同意其提供担保,对担保行为的无效均有过错,因此河济项目部应当在徐某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河济项目部是A建筑公司为承建工程设立的临时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对外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所以应由A建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项目部提供的是保证担保,所谓保证是指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他负责履行债的全部或部分的一种担保方式。与抵押、质押、留置等物的担保形式不同,保证担保属于人的担保范畴,是以保证人的信誉和不特定的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保证人自身是否具有代偿能力,对实现保证的目的无疑是极其重要的,因此保证人必须是法律允许的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民事主体。保证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首先就是对保证人主体资格的审查。

我国《担保法》第十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的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但项目部不具备保证人主体资格,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所以项目部不具备保证资格。本案中,虽然河济项目部以担保

方名义在合同上盖章为徐某提供担保,但作为A建筑公司为承建工程需要设立的临时机构,河济项目部欠缺保证主体资格,担保行为也未得到A建筑公司的授权,所以河济项目部提供的担保应属无效。

关于项目部提供担保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应如何认定,不具备保证人资格的行为人订立的保证合同是无效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行为人不用承担任何法律后果。《担保法》关于保证人主体资格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违反了这些规定就应承担法律责任。保证合同因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欠缺而导致合同无效,合同规定的保证义务虽不再履行,但如果保证人有过错,还应承担相应的无效保证责任。无效保证合同的民事责任,属于缔约过失责任。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按过错程度分担相应责任的法律制度。在民事责任中,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和侵权责任的地位相并列,它既不以成立有效的合同为前提,也不以非表意的违法行为为前提,而是一种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法律基础在缔结合同过程中由于过错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本案中,河济项目部明知自己不具有担保人资格而为徐某提供保证担保,显然存在过错,而B公司在与河济项目部确立保证担保关系时,应审查其有无保证资格,B公司明知对方是项目部而同意其提供担保,没有尽到妥善的注意和审查义务,对担保行为无效也有过错,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保证合同无效后,河济项目部仍然要承担民事责任,只不过承担的不再是保证责任,而是缔约过失责任。

常州方圆制药有限公司诉江苏省电力公司常州供电公司供电合同纠纷案

案件梗概:原告常州方圆制药有限公司系主要从事国家一类新药硫酸依替米星生产的制药企业。其于2001年2月向被告江苏省电力公司常州供电公司申请并选择近期正式用电容量为630kv,主要用电设备为空调、生产设备等。但原告对其中供电要求一栏未填写内容,即未提出特殊要求。原告的申请经被告批准,原、被告双方于2001年9月3日签定了《高压单电源供电合同》,双方并对电力运行事故造成的损害的赔偿等相关内容作了约定。

2002年3月20日,市内出现较大降雨天气。 20时03分原告所使用的供电线路开关跳闸重合未成,引起断电。被告遂立即赶至现场进行察看和抢修,在抢修过程中被告临时在其他线路搭线调电,恢复送电。3月21日申请全线事故处理,经指挥中心同意后,上午9时中断了临时用电。中午12时许经检修后被告恢复供电。在两次断电过程中因原告正组织药品生产,由于这二次断电,原告投入生产的原料报废,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当日原告即向常州新区管委会投诉,要求解决赔偿事宜,因未能解决,原告遂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的关键是本起停电事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第二次的停电是否属不可抗力而引起的持续行为;被告第二次断电前是否应通知原告,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首先,关于本起事故是不可抗力,第二次的停

电是不可抗力而引起的持续行为。根据被告江苏省电力公司常州供电公司提供的气象局的资料能够证明第一次的断电系自然灾害引起,属于不可抗力,同时由于第一次恢复供电系临时搭线,因此第二次的断电系被告履行的正常抢修行为,被告在本起断电事故中并不存在过错。

其次,关于被告第二次断电前是否应该通知原告。根据相关电力法规的规定,“电力负荷应根据其重要性和中断供电在政治上、经济上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分为三级,即一级负荷、二级负荷、三级负荷。“同时《电力供应使用条例》规定,“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在正式供电前,根据用户用电需求和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以及办理用电申请时双方已认可或协商一致的文件,签订供用电合同。”据此本案原、被告签订了《高压单电源供用电合同》,合同约定了本案原告为3类用电单位,即其用电负荷为三级。作为三级负荷用电单位的原告,其在未与供电单位对用电作特殊约定的前提下,只能属于一般用户。另根据《电力供应使用条例》规定,因故需要停止供电时,如属计划检修,则供电单位负有通知用户或进行公告的义务,如属临时检修,则应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而本案中被告第二次停电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的继续抢修行为,既非计划检修,亦非临时检修,故本案被告对本次断电行为无通知的义务。即使是临时检修,作为一般用电用户的原告,电力条例也并未强制规定供电方对其负有通知义务。况且被告作为供电方按照《电力供应使用条例》规定,在本次事故发生后,采取了紧急抢修,及时进行了抢修,尽速恢复了供电,其已经履行了抢修义务。

因此法院在认定被告无过错、且其已经全面履行职责的情况下,

认为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由其自身承担,判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判决。

陈国庆诉王坚彩票买卖合同案

案件梗概:2002年3月30日中午11时许,被告王坚到原告陈国庆位于本市局前街迎春大厦3204015号体彩销售点购买第10期中国足球彩票。被告向销售员提供了事先编好的一张足球复式彩票投注号,要求销售员按此号打票,销售员告诉被告1张彩票1万多元,被告仍要求销售员打印出来。之后,被告改了两个号码,又要求销售员打印两张复式彩票、一张单式彩票,销售员将打印出的4张彩票交给被告,要求被告支付万元的购票款,被告当即表示不要了,并要求撤销彩票。为此,双方发生争执。随后原告陈国庆赶来,与被告一同到市体彩中心要求撤销4张彩票,市体彩中心经电话请示省体彩中心,省体彩中心答复不可撤销。之后,原、被告双方返回彩票销售点,原告要求被告付款,被告支付了154元,同时出具一张“欠彩票点万元”的欠条。原告依据欠条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未付。2002年4月26日,原告向省体彩中心支付了万元彩票款,并于2002年5月27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欠款万元。

本案足球彩票买卖合同尚未成立。中国足球彩票买卖具有其特殊性,国家体育总局授权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专门发布了《中国足球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办法》和《中国足球彩票官方规则》予以规范。依《中国足球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及《中国足球彩票官方规则》第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足球彩票销售必须在购票人已经支付

票款,销售人员收款后将其预测结果输入电脑系统记录在案后,才能出具兑奖彩票。在购票人未实际支付彩票款的情况下,已输入电脑系统的数据为无效数据,应做取消票处理。据此,足球彩票买卖合同的成立要件不同于一般买卖合同,它不仅要求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并须以购票人实际支付足球彩票款为合同成立要件。本案中,体彩销售点陈国庆处的销售人员在购票人王坚未支付第1张彩票款的情况下,按其要求又连续打印了3张兑奖足球彩票,当销售人员将4张足球彩票交给王坚并要求其支付万元购票款时,王坚当即表示不同意支付票款并要求撤销兑奖彩票。由此可见,本案中买卖双方虽有买卖足球彩票的意思表示,但缺乏购票人王坚支付购票款的行为。且购票人王坚向销售者陈国庆出具万元欠条、收取4张兑奖彩票又非其本意。因此,应当认定购票人王坚与彩票销售者陈国庆之间的足球彩票买卖合同没有成立。显然一、二审法院认定此足球彩票买卖合同不成立是正确的。

陈梅诉哈尔滨铁路分局铁路货车押运员人身损害赔偿案——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5年民事卷)

案件梗概:2003年原告之夫雷祥成乘坐铁路货车从牡丹江铁路分局迎春火车站押运货物前往河南省漯河。1月10日,列车运行至被告哈尔滨铁路分局管内扶余站至团山站间,雷祥成从运行的货车上坠车身亡。事发后,铁路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了勘查鉴定,认定雷祥成死亡原因是在押运过程中意外坠车身亡。被告责成有关事故处理委员会对这起押运员坠车死亡进行了处理,于2003年3月14日与原告达成

旅客意外伤亡赔偿协议,支付原告陈梅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金2万元。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丧葬费,差旅费等共计18.8万元,被告拒绝赔偿。为此,原告于2003年7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之夫雷祥成是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押运员,根据铁道部《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随车护送货物的人,视为旅客。”因此,押运员在铁路货物运输过程中从事押运、看护货物的行为与铁路企业形成了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承运人为此负有将押运员安全运送至目的地的义务。哈尔滨铁路公安处出具了“路外伤亡事故现场勘查记录”和“死亡情况说明报告书”认定押运员雷祥成坠车身亡属旅客意外伤亡事故。

关于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铁道部《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发生旅客伤害事故时,旅客可向事故发生站或处理站请求赔偿”的规定,本案事故发生地在被告哈尔滨铁路分局管内,作为事故发生站,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雷祥成押运货物的列车在哈尔滨铁路分局扶余站至团山站间虽然没有发生行车事故和其他运营事故,但雷祥成坠车身亡属意外事故,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足以排除此起事故是押运员自身原因造成,且被告不能提出免责条件的证据,不能证明押运员死亡是不可抗力和自身原因造成,因而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铁道部《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第5条“铁路运输企业依照本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 000元”的赔偿范围标准,一审法院

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了被告向原告给付2万元赔偿金的调解协议。

本案应当注意举证责任的分配。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是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且依照该解释和其他司法解释都无法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时,法院才应根据公平原则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确定举证责任。而本案中,按照《证据规则》的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就完全可以确定原告的举证责任,并无任何干扰条件使得《证据规则》无法确定本案的举证责任,因而我认为一审法院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的解说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如果被告方不同意调解,按照《铁路法》第五十八条“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发只须对上述法定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陈某诉社保所相邻关系纠纷案

案件梗概:2008年,汝南县社保所将位于汝南县汝宁镇古城大道西段办公楼房第二、三、四层卖给陈某等人。此前邱某、彭某租赁了社保所的该楼一楼门面房一间,一楼楼梯间内邱某、彭某依托楼梯建有一小砖房,一楼楼梯间南墙开有一小铁门,通往楼房前空地。砖房门和小铁门被邱某、彭某锁住。陈某就该两扇门是否打开共用楼南空地和楼梯间等问题与社保所、邱某、彭某产生纠纷,诉至法院。陈某认为,原告通过公开拍卖购买了楼梯西侧第二、三、四层,并办理了

产权登记。在原告购房时,被告社保所在楼后安全通道建有自行车棚,被告邱某、彭某租用房屋后,将该车棚改装成临时简易棚子,堆放杂物,妨碍原告安装排水管道,并且原告楼房漏水,由于被告阻碍无法施工。三被告将一楼楼道后门和楼梯下砖房门锁住,妨碍了原告的正常使用,被告应打开两扇门、拆除简易棚及排除妨碍。

笔者认为本案原告购得楼房第二、三、四层房屋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即享有以上房屋的所有权。从该座楼房结构上看,一楼楼梯系该座楼房公共使用部分,但楼梯间的产权人是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告房产权属证书上记载有“一楼楼梯共用”与汝南县房地产管理所房屋登记不一致,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登记确有错误,依据《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应以房屋登记簿为准。故原告对一楼楼梯没有共有权,只能享有从楼梯通行使用的权利。被告邱某、彭某作为该座楼房门面房的租赁方,其用锁锁住该一楼楼梯间内的小砖房门,虽限制原告及他人对楼梯间的使用,但并未妨碍原告从楼梯的通行,故原告请求被告邱某、彭某打开该门锁,不应支持;原告请求被告邱某、彭某打开一楼楼梯间南墙开设的小铁门,因原告购置的属第二、三、四层的房产,对于楼南空地,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权,且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三被告妨碍了原告,故原告请求被告打开南墙开设的小铁门及拆除被告邱某、彭某搭建的简易棚子,不得妨碍原告安装下水管道排水、楼顶施工、排水的事实及理由不足,也不应支持。

本案,原、被告间系相邻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依据《物权法》

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原告购得楼房第二、三、四层房屋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享有以上房屋的所有权,但原告对一楼楼梯没有共有权,只能享有从楼梯通行使用的权利,对楼梯间的其他空间无当然使用权。被告邱某、彭某作为该座楼房门面房的租赁方,其用锁锁住该一楼楼梯间内的小砖房门,虽限制原告及他人对楼梯间的使用,行为欠妥,但并未妨碍原告从楼梯的通行,且楼梯间产权方亦未主张权利;被告邱某、彭某锁住一楼楼梯间南墙开设的小铁门,但对于楼南空地,原告未证明其有使用权,其主张三被告打开该门锁并不得妨碍安装下水管道排水、楼顶施工、排水的事实、理由不足。笔者认为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的处理意见是正确的。

成某诉王某公司出资返还纠纷案

案件梗概:原告成某是B公司职员,B公司由被告王某与周某共同出资成立,王某持有公司80%的股份,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持有公司20%股份,平时不参与公司经营活动。2003年王某向成某出具收条一份,写明收到成某公司股份30万元。后成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30万元的出资,理由是王某因公司经营缺少流动资金,与成某协商由成某向公司出资30万元,但王某至今也未将成某变更为B公司股东。王某则抗辩成某出资30万元是与其联合开发某化妆产品的出资,并非是公司的参股资金,产品正在开发中,成某不能抽回资金。对王某收取成某30万元的事实,周某并不知情。

河北省检察院通报六起刑事执行检察典型案例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https://www.sodocs.net/doc/f9375477.html,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https://www.sodocs.net/doc/f9375477.html, 河北省检察院通报六起刑事执行检察典型案例 2016年4月8日,河北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了6起刑事执行检察典型案例。 案例一:冯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13年2月13日,冯某无证驾驶小客车与行人崔某某相撞,造成崔当场死亡。经认定,冯某应负全部责任。2013年3月8日,冯某妻子申请要求对冯某变更强制措施。监所检察科经审查发现,本案犯罪事实基本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冯某真诚悔罪,其亲属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冯某妻子即将分娩,家中老人需要赡养,遂提出检察建议,兴隆县公安局采纳建议,依法对冯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案例二:骈某财产刑未执结部分强制执行。 2014年12月,骈某因犯诈骗罪被磁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万元,骈某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金。2015年10月20日,磁县法院通知执行局对骈某罚金刑进行强制执行,并将该通知书送交该法院立案庭立案。该法院立案庭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未立案直接转送执行局审查,且该执行局审查无果。对此,磁县检察院立即向磁县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该法院采纳了此建议,完善了生效判决中财产刑未执结部分强制执行工作机制。 案例三:司法所所长玩忽职守致社区矫正罪犯脱管。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陈某某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2012年7月被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该犯监管单位古城营乡司法所所长申某某玩忽职守,未对其实施有效监管,致使其在监管期间诈骗,并且还为该犯伪造了部分社区矫正工作档案。邱县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对申某某立案侦查。2015年12月24日,邱县法院对申某某做出有罪判决。 案例四:省监狱管理局一监区中队长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受贿案。 原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一监狱一监区副监区长张某某,在任职期间,在负责报请侯某某保外就医的过程中徇私舞弊、捏造事实,收受家属礼品,为罪犯侯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报请。唐山市丰润区检察院对张某某立案侦查,最终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 案例五:辛集市新城派出所所长等人徇私枉法为罪犯制造假立功材料案。 衡水市检察院监所检察人员在书面审查监狱提请的郝某假释材料时,发现郝某在原审判决中有过立功情节,郝某供出其立功表现是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其父花钱买来的立功。衡水市检察院立即建议法院展开调查,最终法院以涉嫌徇私枉法罪对相关责任人作出有罪判决。 案例六:廊坊大厂公安局将涉案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 2015年2月19日,廊坊大厂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郝某某刑事拘留,后经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鉴定,郝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属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该县法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对郝某某强制医疗的决定,但大厂公安局却未执行法院决定,一直将郝某某羁押在看守所。大厂检察院对县公安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限期要求县公安局将郝某某送交强制医疗。大厂公安局立即按照要求,将郝某某送交燕郊冶金医院强制医疗。 来源: https://www.sodocs.net/doc/f9375477.html,/kx1798.html

【参考借鉴】正反面典型案例.docx

正面典型: 郭明义,全国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全国红十字志愿者之星、鞍钢矿业公司模范共产党员、鞍钢精神文明建设标兵、鞍山市道德模范。 他用自己微薄的工资撑起了180个家庭的天,用6万毫升鲜血挽救了75条鲜活的生命,用20年执着的无私奉献激发了5000多人的爱心,有人问老郭:“你自己家里并不富裕,为什么要拿出那么多钱帮助特困学生和周边同志,而且坚持了那么长时间?他回答说:我和妻子都有稳定的收入,家中没有额外负担。同那些困难的孩子、职工家庭相比,我觉得自己是富裕的。 王志霞:党员永远站好“岗” 王志霞:吉林省长春市汇通驾驶员培训学校党委书记 党龄:25年 9月11日上午,中秋前一天,王志霞在医院一边打着点滴一边读着祝福短信。这些短信有普通学员的,有残疾人学员的,还有她一点一点转变过来的“问题”少年发来的。 阳光透过玻璃窗静静地照在输液瓶子上,一滴一滴,就像时间不舍的流逝。 1982年,风华正茂的王志霞进了长春市第一毛纺织厂当上了细纱挡车工。由于聪明肯干,几年后,她成了这个有着3000多青年大厂的团委书记。1986年,又光荣地加入了共产党。 那时的日子似乎如织不完的布平平流过。但1992年的下岗让生活一下子发生了大改变。“摆过地摊,卖过盒饭,那个难劲,就别提了。”摸爬滚打5年后,她带领35个下岗的兄弟姐妹撑起了驾校。 “当年我们35个下岗工中有13个党员,我们说,共产党员永远不下岗,成立了党支部。20RR年1月,支部变党委。现在,企业下设5个党支部。党员人数也由当初的13名,到现在的近百人。” 在汇通驾校,有个人人皆知的理念:党建越加强,企业越发展。党支部从成立起,即组织党员开展政治理论学习,10多年来从未间断。“这些年来,驾校每一项重大决策,都要经党组织班子集体讨论并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再确定。我们的员工都说,身边的党员推着你往前走,不前进不行啊。” 驾校把每一名党员都安排在关键岗位,所有党员都佩戴标志上岗。在各项急难险重任务中,冲在最前面的是党员,干的最多的是党员。“去年,我们做问卷调查,几乎所有不是党员的员工都表达了加入党组织的强烈愿望。” 在王志霞办公室,有一个宝贝——44个本夹子整整齐齐地装满了一书柜,里面装的是12年来员工撰写的数千份思想汇报、学习心得。“我每天下班路上、入睡之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是看员工的思想汇报、学习心得。”这个习惯,王志霞一坚持就是12年。 20RR年,每天忙得脚打后脑勺的王志霞又多了60个“孩子”。这些孩子大多是单亲家庭,用大人们的话说,是学“坏”的孩子,不上课,爱打架,还有被劳动教养过的。“我们想着企业好了,总得为社会做点什么。就针对这个群体创立了汇通中等职业学校。” 从此,王志霞扮演起妈妈的角色,耐心地给这些孩子讲起了人生道理。学校把学费都免了,吃饭住宿也不收钱。由一个党员带一个孩子,手把手地教手艺,教做人。“现在,他们

典型案例学习心得范例合辑

典型案例学习心得范例合辑 【篇一】 近日,建行爱莲湖支行组织员工学习了省行文件《转发湖南省纪委关于4起领导干部受到“断崖式”处理通报的通知》案例的提示,通过对案例的学习,受到很大的启发。以案为鉴,让我们深刻的感受到不碰红线,知敬畏、存戒惧的重要性,在日常的工要时刻保持合规操作,廉洁自律,做个清清白白的人。 一、加强学习,提高合规意识。很多案件的发生,都是因为在执行制度上不够严格,违反了操作规程,从而导致案件的发生。因此,进行规章制度的学习显得犹为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强化自我保护意识。做到知规则,讲规矩,进一步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将各项规章制度与日常工作相结合,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中去,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二、以案为鉴,领会学习内容。在加强各项规章制度学习的同时,认真学习并领悟分行下发的典型案例通报,案件防控的风险提示。以案为鉴,从案件中汲取经验教训,提高自身的风险防范能力。

三、廉洁自律,严格要求自己。银行每天都“钱”打交道,如果思想觉悟不高,意志薄弱就很容易受不良风气的影响,迷失自己,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很容易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犯罪活动。因此作为银行从业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显得格外重要。做到不仅在工作时间,同样在八小时之外也要坚守职业道德,遵守规章制度,约束自己的行为,避免铤而走险。 【篇二】 近日,对《正风反腐警示录2018》、《镜鉴》等教育读本进行了认真学习,并观看了高要区纪委监委拍摄的作风暗访片《法治下的责任》及肇庆市纪委监委《信仰之坠》、《病变的仁心》和《政治糊涂自筑囚笼》等警示教育片。教材的案例既有政治变质、经济贪婪的,又有道德堕落、生活腐化的;既涉及党政机关、学校和医院的党员干部,又涉及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同时又覆盖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精、甘于被“围猎”、官商勾结、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两面人”、对抗组织调查、贪污腐败等方面的违纪违法问题,市纪委查处的高要市原市长梁靖、四会市原政协副主席陈中和、德庆县原政协副主席陈湛洲等违纪违法典型案件又是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人和事。这些案例中的当事人曾经也是追求进步、奋发有为的党员干部,曾经也是主政一方或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涉铁路刑事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涉铁路刑事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法学家教学案例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2月9日公布涉及铁路刑事犯罪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中,包括破坏铁路交通设施,骗逃铁路运费、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案、涉铁团伙盗窃等。十大案件分别为: 一、黑龙江“4.13”破坏交通设施案(黑龙江K7034列车脱轨事件) 2014年4月13日,哈尔滨铁路局绥化工务段海伦线路车间工人吴某某(男,44岁)为发泄对单位人事制度的不满,采用拆卸钢轨的手段破坏铁路设施,造成由黑河开往哈尔滨的K7034次旅客列车脱轨、倾覆,致1人轻伤、6人轻微伤,直接经济损失413万余元。 该案发生后,哈尔滨铁检机关组成专案组,第一时间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主管检察长带领两名业务骨干组成公诉团,对卷宗进行了认真查阅,及时提审被告人,并两次深入案发地复核证据,在办案过程中充分利用庭前会议、证据开示等方式解决庭审程序和证据列举等相关问题。因为铁检机关的工作充分、有力,在案件审判中,法院完全采纳了铁检机关的意见,当庭宣判被告人吴振军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被害单位哈尔滨铁路局经济损失413万余元。 二、云南“2013.11.21”特大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案 这是昆明铁检机关在专项活动中办理的一起重大危害公共安全案件。该案是公安部“灭枪专项行动”的第11批督办案件,共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4名。该案共计查获9mm大口径制式手枪4支,制式手枪子弹396发,弹匣7个,火药枪2支。 三、枝江22名村民特大涉铁团伙盗窃案 该案由武汉铁检分院襄阳铁检院办理。经查明,邓某某等22名枝江市安福寺镇丰山岗村四组的留守村民利用其毗邻枝江车站编组场的便利条件,8次携带自制铁钩、编织袋等作案工具,趁夜潜入编组场内,采用掀盗等方式盗窃共计4万余元的铁路运输物资(主要是大米、玉米和黄豆),再用皮卡车、轻型卡车运走销赃。经铁检机关的努力工作,在审判阶段,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对该盗窃团伙22名被告人全部作了有罪判决。 四、衡阳铁检院监督立案的破坏京广高铁交通设施案 这是广州铁检分院衡阳铁检院承办的一起案件。2014年1月3日,京广高铁耒阳区间发生一起人为在钢轨上放置两根树木,造成G1129次列车被撞,中断行车36分钟的事故。了解到公安机关仅以治安案件立案后,衡阳铁检院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破坏交通设施案,公安机关处理明显错误,遂启动立案监督程序,派员提前介入,并于4月18日向衡阳铁路公安处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以铁路有关部门对事故性质定性为铁路治安事件为由进行解释,衡阳铁检院充分阐述应立为刑事案件的理由和依据,并得到公安机关的认可。当日,衡阳铁路公安处即以破坏交通工具设施案,对犯罪嫌疑人罗某某(男,汉族,31岁,湖南耒阳人)立案侦查。 五、重庆铁检院监督立案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 2014年3月18日,成都铁路局成都工务大修段职工王某某在梁平火车站施工作业中,违反操作规定,施工完毕牵引运行前,没有认真履行检查义务,疏忽大意,致使施工作业的物料运输车侧翻、毁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0余万元。成都铁检分院重庆铁检院得知公安

典型案例范本(20210226112521)

附件4 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小佳 故意杀婴提供法律援助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承办单位: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承办人:赵辉 供稿人: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赵辉 审稿人: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宋岚马凯郑惠云司法部法律援 助中心郭婕司法部研究室高航 编写人:赵辉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故意杀人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小佳(化名)原本是一名16 岁的花季少女,在某职业学校读高中。读书期间,认识了一名男孩并与之交往。相处了一段时间后,小佳发现自己怀孕,经与男孩商量,确定了堕胎计划。因二人都对怀孕缺乏常识、未予重视,以致堕胎计划一直未实施。怀孕期间,小佳照常在学校读书、回家,由于穿着宽松肥大的衣服,学校和家人都未发现她身体的异样。怀孕九个多月时,一天小佳正在上课,突然感到腹部疼痛难忍,懵懂无知中在学校厕所内生下了一名婴儿。当婴儿从其体内滑落到

厕所的蹲坑时,发出了哭声。小佳对眼前的一切感到惊恐和害怕,她不想让别人知道或发现她的秘密,于是捂住婴儿的口鼻不让其哭出声。随后,小佳被学校老师发现。在120 医生赶到后,小佳主动对医生说出了自己捂死婴儿的经过。 案发后,小佳被取保候审。由于小佳是未成年人,2016 年7 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小佳提供辩护。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致诚律师事务所赵辉律师,为小佳涉嫌故意杀人案一审阶段提供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联系了小佳的家长,家长表示案发后,小佳的心理受到巨大影响,性格变得非常内向压抑。了解到受援人租房地址与律师事务所距离遥远,承办律师主动来到受援人家中了解情况。在偏僻简陋的出租屋内,承办律师见到了紧张不安的小佳。为了避免多次陈述案情给小佳造成更大心理伤害,承办律师主要采取阅卷方式了解案情,而非像办理其他案件那样让当事人陈述案发经过。在会见中,承办律师更多的是从将来如何让小佳更好地融入社会、回归正常生活提出建议。 本案的关键不是证据和法律问题,而是如何更好地教育挽救小佳,找到真正适合她的刑罚措施和矫正方法。承办律师认为,非监禁刑罚是对小佳最有利的处罚方式,但是相关规定对外地户籍人员在北京适用缓刑有一定的要求,承办律师主动联系北京市司法局负责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了解在京执行缓刑需要符合的条件,而后告知小佳的家长,让其去办理暂住证等,为小佳争取缓刑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本案的发生,与作为监护人的家长长期疏于教育保护有着直接关系。在会见时,承办律师不仅见到了小佳,而且用更多的时间与家长进

大学生违规违纪违法经典案例汇编

大学生违规违纪违法经典案例汇编消防篇 案例一 2004年11月26日下午15时左右,某高校经济学院学生陈某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热得快,停电后未将插头拔下,并顺手将热得快放于抽屉中,来电后引燃抽屉中的物品,造成火险,幸被及时扑灭,未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案例二 2006年3月27日晚19时左右,某高校外国语言文学学院学生杨某在洗漱间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热得快,离开寝室时忘记拔掉插头,导致暖水瓶爆炸,引发火险,幸被及时扑灭,未造成财产损失。 生命,只有一次;火灾却与生命息息相关。关注消防,热爱生命,抵御和防范火灾,是当今人类进步与发展的一大主题。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我们只有了解和掌握消防科学知识,提高防范能力,才能更大限度地减少火灾对生命的侵袭。大学生在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中具有重要地位和独特作用。据统计,高校内70,,80,的火灾发生在学生公寓。学生是学生公寓的主人,因此预防学生公寓火灾,学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如果学生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消防常识缺乏,扑救初起火灾和逃生自救互救能力低下,一旦发生火情,势必酿成灾害,后果不堪设想。因此, 希望同学们引以为戒,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增强消防安全意识,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治安篇 案例三

2006年2月20日下午14时左右,某高校经济学院学生刘某趁寝室无人之机,找来锁匠撬开同寝室同学张某的衣柜,并拿走其放在衣柜中的招商银行卡,通过此卡,刘某取走了张某卡内存款3100元,取完钱后刘某又将招商银行卡放回张某的衣柜里。 案例四 2006年3月7日下午14时30分左右,某高校外语学院黄某回到学生公寓8栋108寝室,发现同寝室同学张某存放笔记本电脑的柜子未锁,遂打开柜子,取出电脑,并将电脑藏入所住公寓顶楼无人居住的房间,事后伪装发案现场,并向该校保卫处报案。 案例五 2004年12月9日中午,某高校经济学院学生刘某与计算机科学学院学生杨某、李某等人喝酒聊天,当聊到与管理学院学生廖某的过节时越想越气,遂冲到学生公寓14栋242室,把廖某叫到楼道里进行殴打,杨某、李某在拉劝中趁机对廖某某进行踢打。当天下午,廖某的同寝室同学韦某回到宿舍后,得知寝室门被刘某踢坏、廖某又被刘某殴打后,便与管理学院学生戴某一起找刘某“评理”。 案例六 2005年1月10日晚,某高校经济学院学生宋某邀集同院学生张某、葛某一起到学生公寓10栋6楼找用红外线发射器照射自己的人。当他们看见生命科学学院学生周某手中有红外线发射器,就认定是周某所为并对周某进行了殴打。随后,电子信息工程学院学院学生刘某、娄某、官某、叶某知道了这一情况,并与周某一起找宋某“评理”。双方在学生公寓14栋4楼的楼道间发生激烈争执,继而动手群殴。 案例七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民事行政检察十大典型案例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民事行政检察十大典型案例 2017年3月23日上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联合召开以“民事行政检察助推法治江西建设”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省检察院发布了“民事行政检察助推法治江西建设”十个典型案例,彰显了我省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为建设富裕美丽幸福江西所树立的司法公信力。 典型案例一 梁某某等8人与南昌市某房屋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11年1月24日,梁某某等8人分别向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起诉,称:1997年7月5日,梁某某等8人分别与南昌市某房屋开发公司签订《南昌市城镇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向某开发公司购买位于南昌市东湖区青山路下沙沟7号的商品房共13套。同时约定,公司在收到全部购房款后,一个月内负责办妥房屋产权证。现其已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购房款,但某开发公司却迟迟未办理产权证,故请求法院判令某开发公司为争议房屋办理房屋备案及产权证。同日,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并依据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分别为8人作出了8份民事调解书。同年1月30日,梁某某等8人向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同日立案并向南昌市房管局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南昌市房管局为上述13套房屋办理了商品房产权证。 经检察机关查明:该8起案件均系原审案外人万某、方某等人制造的虚假诉讼。万某、方某等人为了赚取梁某某等8人的办证费,将10套梁某某父亲自建的农房,3套某开发公司开发的手续不全、无法办理产权证的房屋虚构成该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并且伪造了用于诉讼的房屋买卖销售合同、购房发票、该公司公章和财务章、原被告的特别授权委托书、原被告的和解协议、民事起诉状、执行申请书等。之后,万某委托案外人梁某处理诉讼事宜,梁某带着伪造的8起案件的诉讼材料和证据找到原审法官郑某,郑某在未审核原被告真实身份信息和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未到庭的情况下,办理了立案手续,并套用梁某提供的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了8份民事调解书。后梁某向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蔡某应梁某要求,违反法定程序向南昌市房管局发出了要求该局为梁某某等8人办理13套商品房产权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南昌市房管局遂为上述13套房屋办理了商品房产权证。 【监督情况及结果】 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就上述8起案件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再审。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且,该8起案件因涉嫌刑事犯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原审法官郑某因犯民事枉法裁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原执行法官蔡某因犯执行裁定滥用职权罪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梁某因犯民事枉法裁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万某因犯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方某因犯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连同原判刑期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6个月。 典型案例二 江西某酒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07年4月17日,江西某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业公司)和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书》,约定:从合同签订之日起,投资公司两年内投资4000万元,酒业公司投资1亿元,用于共同兴建厂房等设施。2010年10月21日,酒业公司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投资公司支付投资款4000万元及违约金800万元。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南丰县人民法院审理。2010年12月3日,南丰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作出(2010)丰民初字第49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继

十大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分析

十大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分析.十大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分析

家庭组成了国家,家庭和谐了,国家才能和谐,当下,家庭问题特别是婚姻问题是层出不穷:家庭暴力,彩礼问题,孩子问题都很多,面对这些问题该怎么解决呢?一起来看看这是个典型的婚姻家庭案例吧,也许能帮到你。 一、结婚未领证分手要彩礼 判决:同居两年酌情返还 【案情】

高军与孙丽在2009年农历正月初六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同居生活。此前,高军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孙丽见面礼、彩礼等合计33340元。2011年春节期间,高军与孙丽发生争吵后分居。2011年2月,高军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约,并要求孙丽返还彩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军与孙丽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虽然孙丽接受法院应予支持。习俗给付的彩礼, 高军33340元礼金,但考虑到双方已共同 生活两年,日常生活消费有一定的支出,结合本地生产、生活消费标准及双方婚礼后外出打工的实际情

况,酌情确定孙丽返还彩礼10000元,扣除陪嫁物品折抵2000元。遂判决孙丽返还彩礼8000元。 【点评】 彩礼,是中国几千年来的婚嫁习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在娶妻时向女方家下聘礼。小到金银首饰,大到汽车、住房、股票,由于彩礼价值的增大,男女双方事后因感情不和及其他原因而解除婚约引发的彩礼返还 纠纷也日益增多。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

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应返还彩礼。但此处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则法院应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酌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数额。 二、否认儿子亲生坚决拒绝鉴定 必须承担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判决: 【案情】 韩花与王亚东于1992年11月离婚。离婚后,二人继续同居生活。同居生活期间,王寒于1997

违法违纪案例心得体会

违法违纪案例心得体会 篇一: 作为普通员工,看到《中原油田职工违纪违法案例选编》中一例例触目惊心的典型案例,看到少数党员干部放松了对世界观、人生观的改造,抵御不住诱-惑,走向了犯罪的深渊,以致身陷囹圄,结果令人痛心,我对此感受颇深,启发很大。 开展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尤为及时,尤为必要,对于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严守党纪国法,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学习,以案为鉴,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案例》列举的贪官违法犯罪的轨迹中,我们不难看出,他们的不义之财来自权力的“魔棒”,用他们的权力演绎了一场场淋漓尽致的权钱交易之戏。他们无视党纪国法,目无组织纪律,不顾群众利益,弄虚作假,吹牛浮夸,欺上瞒下,独断专行,横行霸道,腐化堕落,不仅严重败坏了党风政风,而且使人民群众利益遭受了严重损失,把人心搞乱了,把风气搞坏了,把经济搞垮了。通过这次警示教育活动,通过对这一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的反面典型教材的学习讨论,使我心灵受到极大震动,思想受到深刻洗涤,更是从中得到一些深层次启示和警醒。 二是坚定信念。始终坚定共-产主义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想和信念,是共-产-党员的立身之本。党员领导干部丧失了理想信念,就会失去精神支柱,失去灵魂。贪污贿赂类、挪用公-款类、盗窃诈骗类等腐-败分子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究其原因,就是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少数领导干部在金钱、官位、名利的诱-惑下,放弃了对世界观的改造,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出现了“千里做官为求财”等现象,他们贪污并非生活所困,而是有着多多益善的贪财心理。在市场经济的形势下,只有自觉地进行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坚定自己的信念,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提高自我约束能力,提高自我警省能力,坚决抵制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欲横流的诱-惑,过好权利关、金钱关、人情关,才能经受住各种考验,抵御住各种诱-惑,立于不败之地。 三是加强自身政治理论学习的同时,深刻反思自己,要防腐拒变,这是每一名员工最基本的行为准绳。党一直教育我们要廉洁奉公、严格自律,因此我们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经常检查自己的一言一行,做到自重、自盛自警、自励。 加强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近年来,局纪委、监察处认真贯彻“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惩处”并举、教育先行,充分利用违纪发案例进行警示教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通过案例教育,我深刻认识到反腐倡廉的任务艰巨性,认识到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和预防腐-败体系的紧迫性。以案为鉴警钟常鸣,勤奋做事廉洁做人,我们在学习案例的同时,更加廉洁从业,我们要坚持“十不准”

中国刑法典型案例研究

《中国刑法典型案例研究》读书笔记 危害公共安全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 1、如何理解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公共安全” (张明顺爆炸案) 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公共安全”,其内涵在于“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以报复特定人为目的而实施的不计危害后果的爆炸、非法购买爆炸物炸毁他人财物)2、如何理解危害公共安全罪中不特定多数人中的“不特定” (栗东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客车上扒窃,司机发现,殴打司机,致翻车) 当伤害行为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象和结果的不特定,有一即可) (以矿石砸击列车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3、如何理解危害公共安全罪不特定多数人中的“多数人” (刘小勇爆炸案:同伙被其制造的爆炸压死,自己被同伙炸伤) 犯罪行为侵害的不特定多数人存在上限限制时,同样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不特定多数人” (只要犯罪行为可能危害的人数在三人以上) 4、如何认定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害结果 (陈美娟投放危险物质案) 在可能被不特定人食用的食物中注入毒物,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毒害性物质、放射性物质、传染病病原体、其他危险物质)

5、危害公共安全罪中重大损失的确定 (李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过失放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重大损失”,一般应是损失30万元以上 (故意放火罪、故意爆炸罪、故意决水罪、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万元起点,10万为重大、50万为特别重大) 6、放火焚烧他人行为的定性 (华庆和故意杀人案:提汽油讨债,致债务人烧成轻伤) 在放火行为指向的对象明确且未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情况下,应构成故意杀人罪 7、放火焚烧自家财产的定性 (符光放火案) 放火焚烧自家财产危及邻居不特定多数人生命人身安全及财物的情况下构成放火罪 (间接故意) 8、杀人后为毁灭证据实施放火行为的定性 (杨少痒故意杀人、放火案:杀妻、在自家点燃木块致含自家的7家财产损失) 故意杀人后,为毁灭证据而实施放火行为,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财产安全时,构成放火罪(以放火为手段,放活后实施盗窃、抢劫等,成立防火罪与盗窃罪、抢劫罪的牵连犯,从一重处断) 9、以诈骗保险金为目的防火烧毁投保汽车的行为如何定罪 (王新生等放火案) 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一般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只存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特殊情况下,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可能构成共犯 以放火的手段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应当构成放火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15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15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5月5日发布“2015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包括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假冒注册商标、商标使用权纠纷、侵犯发明专利权等多种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来自最高检的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2615件4445人,提起公诉4484件8025人,显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力度正不断加大。 典型案例之一:房树磊、珠海矽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件事实】 2003年4月,珠海欧比特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比特公司)着手研发1553BIP核技术,用于航空航天设备的测试,该IP核由三个主要功能模块组成:总线控制器(BC)、远程终端(RT)、总线监视(BM)。被告人房树磊作为该公司的技术负责人,负责研发此技术。2005年10月,被告人房树磊在1553BIP核BM 模块尚未完成情况下(BC、RT等模块已研发完成),提出辞职申请,离职获批准后遂转到其妻子付永利为法定代表人的珠海矽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矽微公司)工作。因1553BIP核技术一直由被告人房树磊负责研发,欧比特公司于2005年12月1日与被告人房树磊签订《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约定欧比特公司出资5万元,由被告人房树磊继续负责BM模块的研发,同时约定技术成果归欧比特公司所有,被告人房树磊负有保密义务。2006年4月11日,被告人房树磊向欧比特公司交付了BM模块及相关技术成果,欧比特公司1553BIP核整套技术已研发完成。自2009年开始,被告人房树磊违反约定,披露、使用、允许矽微公司使用其掌握的欧比特公司1553BIP核技术。矽微公司先后生产销售系列1553B测试仪17个,销售金额达800多万元,其中,在2010年至2012年期间,生产销售相关产品11个,给欧比特公司造成250余元经济损失。经鉴定,欧比特1553BIP核技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1553BIP核技术在1553B总线电缆测试系统中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核心技术信息;矽微公司与欧比特公司源代码文件存在相当部分相同和实质相同代码段,这些代码段是双方主要模块功能实现的重要组成部分。 【诉讼过程】 本案于2012年11月16日由广东省珠海市公安局立案,并指定高新区公安分局侦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7月12日对房树磊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批准逮捕,并于2014年3月12日提起公诉。同年11月6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矽微公司罚金二百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房树磊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2015年6月15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评析意见】 本案是侵犯上市公司技术秘密的典型案件,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广东省珠海市检察院高新区知识产权检察室充分利用专业办案机制优势,针对此案技术专业性强、取证难度大、审查认定难的特点,主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就案件的检材提取、办案程序的完善、涉案技术的鉴定、产品利润的审计、损失的计算认定等问题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意见,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开展侦查,为案件的成功办理奠定了扎实基础。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两次前往广州听取鉴定专家对涉案技术的讲解与分析,保障精准有力指控犯罪。案件审理过程中,加强与审判机关的沟通交流,提出的关于涉案商业秘密的损失计算方法,获得了两级法院的支持和采纳,为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借鉴和示范。案件办理后,检察机关主动回访被害单位,及时反馈办案中发现的知识产权风险漏洞问题,帮助企业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受到了企业和当地党委政府的高度好评。本案历时两年半,一审五次开庭、二审三次开庭、审计鉴定达七次,侦查、审计、鉴定和专家辅助人员均先后到庭作证说明情况。案件的办理不易,彰显了我国检察机关在保护知识产权、保障服务创新驱动发展、营造法治化、市场化营商环境方面的决心和水平。 典型案例之二:宋斌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件事实】

公共关系经典案例分析完整

公共关系案例分析 [——“蒙牛—超女”与“闪亮—快男” “超女”、“快男”的推出是的原本火爆的湖南卫视收视率再创新高,尤其是“第二节超级女声”大赛成为2005年中国演出市场上最引人瞩目的现象,甚至到达了轰动全国的地步。而07年的“快男”也在短短3 个月时间内打了一场高效漂亮的闪电战。“超女”、“快男”何以取得如此巨大的成功?让那么多中国家庭的电视机同时集中到一个电视台,让那么多媒体跟踪报道,成为全国成像那么多百姓的街头巷议论轮的话题,这和他们所从事的公共关系活动是密切相关的。 公共关系是指某一组织为改善与社会公众的关系,促进公众对组织的认识,理解及支持,达到树立良好组织形象、促进商品销售的目的的一系列促销活动。它的本意是社会组织、集体或个人必须与其周围的各种内部、外部公众建立良好的关系。它是一种状态,任何一个企业或个人都出于某种公共关系状态中。它又是一种活动,当一个工商企业或者个人有意识地、自觉地采取措施去改善和维持自己的公共关系状态时,就是在从事公共关系活动。作为公共关系主体长期发展战略组合的一部分,公共关系的涵义是指这种管理职能:评估社会公众的态度,确认与公众利益相符合的个人或组织的政策与程序,拟定并执行各种行动方案,提高主体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改善形象,争取相关公众的理解与接受。 公共关系包括组织、公众和传播三要素,接下来我将从这三方面对“蒙牛—超女”和“闪亮—快男”的成功进行分析。 首先,从组织上讲,社会学家认为,“组织就是精心设计的以达到某种特定目标的社会群体”①,“超女”、“快男”这个组织的设计可谓独具匠心,从海选

到预赛、复赛,层层淘汰,又层层设立复活机制,有决出的各赛区冠亚季军参加在星城长沙举行的决赛,吊足了观众的胃口,也可以在长达几个月的时间内对选手进行包装。另外,组织作为一个有机体,它的生存、发展也需要良好的环境,环境构成了组织发展的基本条件,“组织是社会的一种器官,只有能为外部环境做出自己的贡献,才能算有所成就”,“组织存在的唯一理由,就是为外部环境提供良好的服务”。 ②就环境而言,“超女”、“快男”在这点上也处理得比较妥当,其内部环境诸如决策层、员工队伍、管理机制、文化氛围、精神面貌等都做到了和谐有序。 从外部环境上分析,外部环境中一项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公众,尤其对于“超女”、“快男”这类选秀节目而言,公众的支持与否直接决定了他们的命运。作为公共关系工作的对象,公众是以某个特定组织为核心而形成的特殊的利益共同体。以“蒙牛”为例,“蒙牛”以“超女”为平台,把公共关系工作的对象集中在年轻人身上,“蒙牛”获得“超女”的冠名费为2000万,加上15秒的插播广告及现场广告牌等,其投入总额在2800万左右。当然,“蒙牛”为“超女”贡献的远不止于此,在许多公交车体、户外灯箱和平面媒体广告上,都留下了“超女”们的倩影,而这笔投放费用则高达8000多万。前后两者数字相加,“蒙牛”的投入已达1.08亿。随着湖南卫视收视率和社会声望的急剧上升,“蒙牛”也获得了巨大的利益,成为时下年轻人的时尚饮品,往往是一提到“超女”马上就想到蒙牛酸酸乳,喜欢“超女”的人也会“不可救药”地喜欢上蒙牛酸酸乳。由此可见,在“超女”的影响下,“蒙牛”将对象重点圈在年轻人这个时尚一族是极其明智的,它适应了年轻人对时尚疯狂追求的时势,可谓顺意公众,从而取得了巨大的成功:“蒙牛今年在酸酸乳上的销售收入至少20个亿,在酸性乳饮料上的平均利

典型案例范本

附件 4 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小佳 故意杀婴提供法律援助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 承办人:赵辉 供稿人: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赵辉 审稿人: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宋岚马凯郑惠云司法 部法律援助中心郭婕 司法部研究室高航 编写人:赵辉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故意杀人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小佳(化名)原本是一名 16 岁的花季少女,在某职业学校读高中。读书期间,认识了一名男孩并与之交往。相处了一段 时间后,小佳发现自己怀孕,经与男孩商量,确定了堕胎计划。因二人都对怀孕缺乏常识、未予重视,以致堕胎计划一直未实施。怀孕期间,小佳照常在学校读书、回家,由于穿着宽松肥

大的衣服,学校和家人都未发现她身体的异样。怀孕九个多月 时,一天小佳正在上课,突然感到腹部疼痛难忍,懵懂无知中 在学校厕所内生下了一名婴儿。当婴儿从其体内滑落到厕所的 蹲坑时,发出了哭声。小佳对眼前的一切感到惊恐和害怕,她 不想让别人知道或发现她的秘密,于是捂住婴儿的口鼻不让其 哭出声。随后,小佳被学校老师发现。在120 医生赶到后,小佳主动对医生说出了自己捂死婴儿的经过。 案发后,小佳被取保候审。由于小佳是未成年人,2016 年7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 师为小佳提供辩护。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致诚律师事务所赵 辉律师,为小佳涉嫌故意杀人案一审阶段提供法律援助。承办律 师接到指派后立即联系了小佳的家长,家长表示案发后,小佳的 心理受到巨大影响,性格变得非常内向压抑。了解到受援人租房 地址与律师事务所距离遥远,承办律师主动来到受援人家中了解 情况。在偏僻简陋的出租屋内,承办律师见到了紧张不安的小佳。 为了避免多次陈述案情给小佳造成更大心理伤害,承办律师主要 采取阅卷方式了解案情,而非像办理其他案件那样让当事人陈述 案发经过。在会见中,承办律师更多的是从将来如何让小佳更好 地融入社会、回归正常生活提出建议。 本案的关键不是证据和法律问题,而是如何更好地教育挽 救小佳,找到真正适合她的刑罚措施和矫正方法。承办律师认 为,非监禁刑罚是对小佳最有利的处罚方式,但是相关规定对 外地户籍人员在北京适用缓刑有一定的要求,承办律师主动联

党建典型案例(汇编)

华电集团党建典型案例 中国华电“三融入、四引领”的党建创新实践,主导力在于集团公司党组抓好顶层设计,生命力在于基层企业党组织抓好落地生根。 本次课题研究收录的7个案例,是课题组通过对中国华电不同产业、不同区域、不同类别企业,进行认真调研、采访、挖掘选出的,基层企业党建工作融入中心、引领发展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新疆公司党组创造性地将对标管理引入党建工作,实现了党建工作与企业中心工作的对接和互动。江苏公司党组实施“1+X”共建机制,实现组织联对、班子联带、活动联谊、问题联排,资源共享,比学赶超,探索建立了企业党组织横向学习交流的平台,提升了区域企业党建工作的整体水平。资本控股公司党组坚持党建工作与企业中心工作“三同步”,探索形成了金融企业党的建设助推企业科学发展的有效途径。邹县电厂党委打造“竞合文化”品牌,走出了一条文化兴企的特色发展道路。扬州公司党委通过开辟“623”片区共建共学模式、开发应用“先锋”党建数字化管理系统等创新做法,有效提高了党建工作水平和成效。

闽东水电公司党委改进传统党员教育管理模式,推行党员积分管理对标,增强了党员自觉发挥先锋作用的内生动力。哈密公司检修党支部打造学习型、技术型、文化型、和谐型的“四型”党支部,夯实了企业科学发展的战斗堡垒。 从这些案例中可以看出,中国华电基层企业党组织紧扣中心,务实创新,全面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党组安排部署,注重广大党员和群众的共同参与,直面挑战,破解难题,找到了提升党建工作的突破口,从不同角度验证了“三融入、四引领”的普遍适用性。这些单位的成功探索,既保证了中国华电“三融入、四引领”党建创新实践落地生根,也为公司系统企业树立了党建工作的样板和学习标杆,形成了以点带面、典型引领、整体提升的创先争优生动局面。 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实施党建对标管理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公司)落实集团公司党组“抓班子、带队伍、推发展、促和谐”的党建工作总体要求,创造性地把“标杆管理、示范建设”的理念引入党建工作,积极实施党建对标管理,引导各级党组织善于立标、勤于对标、精于达标、勇于创标,形成了“着眼基层、示范引路、强化基础、增强活力、发挥作用”的党建工作良

正反两面典型案例

一、严以修身 正面典型:善洲,1927-2010,地委书记。 从事革命工作近40年,始终保持艰苦朴素的本色,廉洁奉公、全心为民,勤奋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1988年6月退休以后,他主动放弃进省城安享晚年的机会,扎根施甸县大亮山兴办林场,一干便是22个春秋,带领大家植树造林5.6万亩,林场林木覆盖率达87%以上。把昔日的荒山秃岭变成了今朝生机勃勃的绿色天地,使当地恶劣的自然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两袖清风,清廉履职,忘我工作,一心为民,只为了兑现自己当初“为当地群众做一点实事不要任何报酬”的承诺。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善洲同志60年如一日,始终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牢记党的宗旨,时时处处以共产党员的标准来衡量和要求自己。 语录1:“我1952年入党,其实当时自己没想到入党,觉得自己条件不够,是组织上看我表现不错,把我确定为重点培养对象。随着思想觉悟的提高,越来越觉得加入中国共产党是一种正确的选择。共产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远大目标是使整个中华民族富裕起来,这正是我一直想做的事情。入党后,我很快找到了人生方向和奋斗目标。” 语录2:“我是共产党员,哪能光想着自己?把自己的家庭搞得富丽堂皇,别人却还过着艰难日子,那么,我们常说的完全、彻底地为人民服务,不是成了骗人的假话吗?无论

在什么时候,何种环境中,我们都不能忘记了党的根本宗旨,都应该把坚持党的宗旨作为一切行动的出发点和归宿。” 二、严以用权 正面典型:任长霞,1964-2004,省市,登封市公安局长。 事迹:作为一位公安局长,任长霞无疑面临着钱、权、法的考验。自入警以来,她从事的都是有一定权力的工作,总是有人通过直接、间接的关系来靠近她,给她送去金钱、物品,但都被她婉言拒绝。2001年,她了解到,松颖避暑山庄老板王松纠集家族成员、两劳释放人员横行乡里,敲诈勒索,致使上百人受到伤害,7人丧命,民怨极大。她决心挖掉这颗毒瘤。王松手下爪牙因参与作案被抓获,王松企图以钱开路,打通关节,救出这几个弟兄。王松来到任长霞办公室,随手甩出一沓钱放在桌子上说:“手下人捅了漏子,请任局长高抬贵手,网开一面。”任长霞严词拒绝,将王松一举擒获。 三、严以律己 正面典型:荒,1916年出生于,1933年考入东北大学。原省委常务书记,省政协主席。2014年去世,享年99岁。 事迹:当年,他主动从省委领导岗位全身“裸退”,在省直机关引起反响;他“反对夫人参政”的观点受到中央领导同志的肯定;他关于党应互称“同志”的文章引起社会共

学习《全国司法行政系统违法违纪典型案例选编》后的心得体会以及自我分析

学习《全国司法行政系统违法违纪典型案例选编》后的心得 体会以及自我分析 监狱系统是司法行政系统中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的多发易发领域,监狱警察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比例占绝对多数——这是2010年11月,驻司法部纪检组监察局组成调研组,对司法行政系统职务犯罪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后得出的结论。 在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收集书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12个省(区、市)司法厅(局)纪检监察机构提供的材料,结合党的十七大以来司法行政系统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调研组的一个突出印象是,监狱警察职务犯罪影响恶劣,具有严重危害性。 一方面,对国家司法公信力的损害十分明显。比如,某市监狱原党委书记、监狱长等监狱领导滥用刑罚执行权,大肆受贿,纵容犯罪,造成监狱执法管理混乱,狱内犯罪严重。该监狱主要领导干部的所作所为,毁掉了班子,搞垮了队伍,带坏了风气,导致一个不到300名警察的监狱,有64名警察涉嫌违纪违法。监狱领导班子中有6人受到刑事处罚或党政纪处分,8名监狱中层干部受到严肃处理。 另一方面,造成的社会影响比较恶劣。比如,2009年10月,某区某监狱四名重刑犯杀害一名狱警后暴力脱逃,震动全国。案发后,该监狱原监狱长即被免职,后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逮捕并提起公诉。6名监狱领导班子成员中4人受到停职检查处理,接受进一步调查。 当前,在认真研究监狱警察职务犯罪问题的现状、正确研判违纪违法行为特点、深入分析职务犯罪内在原因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通过相关体制制度创新、建立长效机制科学预防监狱警察职务犯罪问题的对策和建议,就显得尤为必要。 犯罪问题涉及多个方面 调研组研究分析认为,监狱警察职务犯罪目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利用职权贪污受贿。调研发现,在监狱系统个别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较普遍地存在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的现象,该类犯罪占到典型案件的40%。如,某些监狱领导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侵吞、骗取公共财物,收受罪犯及罪犯亲属的贿赂。 滥用司法权徇私舞弊。滥用司法权徇私舞弊是监狱警察渎职犯罪的主要形式,该类犯罪占到典型案件的35%。如,某些监狱领导利用职务便利,违法收受罪犯家属所送财物。在罪犯相关材料不属实,不具备减刑条件的情况下,徇私舞弊,以有重大立功表现为由,突破减刑期间限制,为罪犯报请减刑。 虐待罪犯严重侵犯罪犯人身权利。少数监狱警察法律意识淡漠,执法方式简单粗暴,在执法工作中时常以打骂、体罚等虐待方式管理罪犯,对罪犯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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