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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WTO体制下我国外资立法之重构

52006.12

论WTO体制下我国外资立法之重构

□赵晓乐王雷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湖北武汉430060)

摘要本文从国民待遇原则、取消数量限制原则与透明度原则三个方面,分析了我国外资立法与WTO规则的冲突。从在外资立法中确立国民待遇原则、取消外资立法中有关数量的限制、制定统一的《外商投资法》、规范立法权限、增强透明度等方面,提出了按WTO规则重构我国外资法的一些设想。

关键词《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国民待遇立法重构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2-050-02

我国已正式成为WTO的成员国。按照WTO所确立的国际投资之基本原则与规则,结合与各主要成员国达成的双边协议及我国由此作出的承诺,尽快重构我国的外资立法体系以适应WTO有关规则的要求,已是一项极为迫切和重要的任务。

一、我国外资立法与WTO有关规则的冲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高度重视吸引外资,并采取一系列措施,使外商投资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自1979年7月1日五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来,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已达200多部;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地方政府颁布的法规有1000多部;签订双边协定和加入有关投资内容的国际公约达100多项。

目前,我国已成为WTO的成员国。2000年10月以来,虽然我国分别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及《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等进行了修订,涉及出口实绩条款、外汇平衡条款等内容,但我国外资立法仍与WTO规则存在一定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与国民待遇原则相冲突

GATT1994和TRIMs协议中均规定了给予成员方以国民待遇的义务,但我国国家外资立法和地方外资立法中,对外资存在着“超国民待遇”和“次国民待遇”的法律规定。

1.超国民待遇

(1)税收优惠。首先,表现在所得税的优惠上。按照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率均为33%。但实际上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更为优惠的待遇——低税率与减税。其次,表现在进口关税的优惠上。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外销产品所需进口的零部件、原材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关税。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额内进口机器设备、原材料,免征进口环节关税。

(2)生产经营方面的优惠。首先,外商投资企业享有进出口经营权。其次,外商投资企业享有充分的生产经营权。再次,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可分期交付,即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认缴资本制”,而对内资企业实行的是“实缴资本制”;在组织机构的设置上,不设立股东会、监事会。

(3)金融管理方面的优惠。外商投资企业可从国际市场上自行筹措资金,开立外汇账户,获得扶持企业发展资金。

2.次国民待遇

(1)当地成分要求。原外资企业法第15条和合作企业法第19条以及合资企业法第2条第9款都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对于原材料和燃料等物品必须尽量在中国购买。修订后的法律将其改为外资企业、合作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需要的原材料、燃料等物品,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国际市场购买。但相关法规却未修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协议条例》。

(2)贸易平衡要求。《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第13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其产品出口合同,需要进口(包括限制进口)的机械设备、生产用车辆、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原器件、配套件,不再报请审批。免领进口许可证。”此规定实质上是以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作为给予进口税待遇的条件,有贸易平衡之嫌。

(3)出口实绩要求。虽然修改后的《外资企业法》不再将“产品全部或大部分出口”作为设立外资企业的前提条件,但我国外资法以限制性或优惠引导性方法规定的出口实绩要求仍然较多。

(4)外商投资领域的限制。2002年2月11日国务院颁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2002年3月1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了若干禁止和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和项目,其中以服务业尤为突出。

(二)与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相冲突

1.出口产品及数量限制措施。主要表现为:《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3条、第45条、第46条、第48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4条等条款规定了产品外销比例,有的涉及限制国内销售等。

2.许可证、配额规定。主要表现为,《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管理实施细则》第5条,《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47条等法律、法规的类似规定,可能会被视为涉及配额、进出口许可证的数量限制措施,从而与《GA TT1994》第11条之规定冲突。

3.外汇平衡要求。外汇平衡要求是贸易平衡要求的具体表现,《TRIMS协议》特别予以禁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75条,《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56条等条文均有外汇平衡规定。

经济与法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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