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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工程物资管理标准

北京京西燃气热电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JXRD-217.09-09-2012

基建工程物资管理标准

2012-06-08发布 2012-06-08实施北京京西燃气热电有限公司发布

目次

前言 .........................................................................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职责 (2)

5 管理活动的内容与方法 (3)

6 检查与考核 (10)

附录A(支持性附录)物资采购流程图 (20)

附录B(支持性附录)物资存储管理流程 (21)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北京京西燃气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西热电)标准体系工作的需要编制,是企业标准体系建立和实施的个性标准。目的是为了加强京西热电物资管理,控制物资采购价格和进货质量,保证物资合理使用、储存,使物资管理过程规范化、程序化,规范了物资管理过程中职责、管理活动的内容与方法、检查与考核,从而规范并加快企业标准体系的完善,适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需要。

本标准由京西热电基建保障部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基建保障部

本标准起草人:杨晓静

本标准修改人:杨晓静

本标准审核人:梁远

本标准批准人:赵剑波

本标准于2012年06月08首次发布并批准实施。

物资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京西热电物资管理工作的职责、管理活动的内容与方法、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京西热电物资管理工作。

基建期物资管理标准另见《基建工程物资管理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GB/T 19001—2000 IDTISO9001:2000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GB/T 18354—2001 《物流术语》

Q/JXRD-217.09-02-2012 京西热电《招投标管理标准》

Q/JXRD-217.09-01-2012 京西热电《合同管理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3.1 供方

指提供产品的组织或个人。在合同情况下,供方有时称为承包方或供应商。

3.2 物资

本标准所述的物资,即为京西热电基建工程所需的生产性物资,包括材料产品、机电产品、备品备件等。

3.3 紧急物资

因京西热电基建工程开展急需的物资。

3.4 A、B、C类物资

按需求物资的使用部位、重要程度以及到货验收管理办法,按影响京西热电发电、供热生产运行的重要程度,将物资分为A、B、C三大类,具体分类标准如下:

A类:质量要求高,对生产影响大,需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并对内在质量和物理化学性质在必要时需进行检验试验的物资。

B类:质量要求较高,对生产影响较大,需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查验的物资。

C类:质量要求一般,只需物资部门进行查验的物资。

具体分类内容可参见(附表一)。

3.5 库存物资

指贮存在基建保障部物资仓库内的所有物资。

3.6 报废设备

指按照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管理的生产及非生产设备,由于达到或超过其使用寿命周期或因意外事故、管理不善造成毁损、功能丧失或技术淘汰等原因,经技术鉴定已无法使用的资产;

3.7 报废材料

指不构成固定资产,由运行的生产设备系统拆换下来不能继续使用的物资材料或仓储保存的各种材料因设备更新换代、意外事故或管理不善、超质保期造成毁损等原因,经技术鉴定已无法使用的流动资产(包括机电产品、不可修复的备件等)。

4 职责

4.1 总经理

4.1.1 担任京西热电招标领导小组组长。

4.1.2 全面负责京西热电物资招标、议标工作。

4.1.3 负责各类物资需求计划的最终批准。

4.1.4 负责物资采购合同的审批和签署。

4.2 党群工作部

4.2.1 全面负责京西热电物资管理全过程的纪检监督工作。

4.3 经营副总经理

4.3.1 负责京西热电物资管理工作。

4.3.2 负责京西热电生产物资需求计划和紧急物资需求计划审核报总经理审批。

4.3.3 负责重要物资和技术性要求高的采购业务的专业论证。

4.3.4 负责需求计划的审批。

4.4 基建保障部

4.4.1 负责京西热电物资采购、外委加工、运输、储存、收发和仓储等物资供应全过程控制。

4.4.2 负责提出京西热电物资采购招议标申请以及物资采购招标的组织工作。

4.4.3 负责将物资采购招议标结果上报京西热电招标领导小组批准。

4.4.4 负责根据京西热电批准的月度物资需求计划平衡库存、提出采购建议、进行询比价、报价审批。

4.4.5 负责物资的采购和物资采购合同起草及承办工作。

4.4.6 负责组织所采购物资的入库验收工作,以及采购物资的商务结算工作。

4.4.7 负责组织物资供应活动中不合格项的处理和索赔。

4.5.8 负责组织对合格供应商的管理和评价。

4.5.9 负责物资超储积压的分析、上报、处理及废旧物资的回收、处理。

4.5.10 负责组织组织到货物资的质量验收。

4.5.11 负责库存物资的定期维护、保养。

4.5.12 负责物资采购合同的管理和定期向总经理工作部档案室移交。

4.5.13 负责组织库存物资的定期检查、检验试验工作。

4.5.14 根据工作需要对物资管理人员的岗位轮换提出申请。

4.5.15 负责定期对采购过程进行检查与评价,对不合理的环节制定改进措施。

4.6 基建工程部

4.6.1 负责提供基建工程所需设备和材料的采购标准或要求,编制需求计划,并负责到货质量验收。

4.6.2 负责与供方谈判和签订重要设备采购和外委项目的技术协议。

4.6.3 参加重要设备、备件的监造及外委修理项目的审核及验收。

4.7 总经理办公室

4.7.1 负责接收基建保障部移交的相关文件。

4.7.2 负责对物资管理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5 管理活动的内容与方法

5.1 物资需求计划管理

5.1.1 每月5日-10日,20日-25日期间,基建工程部负责提交《物资需求计划》申请,此时间段以外只能办理《紧急物资需求计划》申请。

5.1.2 物资需求计划标准

1)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材质;

2)物资品质性能要求,主要包括:用途、部位、技术参数、技术资料;

3)需求数量、单位、单价、总价;

4)需用项目编号;

5)合理供货期要求;

6)其他:原供应商或推荐供应商等;

7)国外货物除以上要求外,应提供原文相应要求。

5.1.3 物资需求计划必须按京西热电物资管理流程要求进行审核、批准,物资需求计划的审批人员必须是经京西热电主管领导授权的人员。

5.1.4 物资需求计划的审核、批准人员须保证计划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并负责附带技术资料、图纸的审核和批准。对需要外委加工制造的备品配备件等物资,使用单位须提供物资有关设计资料、图纸等。对有特殊工艺要求的物资,使用单位所属专业应提出相关技术要求和标准。

5.1.5 属固定资产的需求计划按《固定资产管理标准》执行。

5.1.6 紧急物资计划管理

确实因基建工程急需的物资,方可提出紧急物资需求计划,否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提出紧急物资需求计划。

5.1.7 紧急物资需求计划审批和要求:

5.1.7.1 紧急物资需求计划审批:在自然月的任何时间段内各部门急需办理物资采购,可进行紧急物资计划申请,经申请部门负责人、京西热电分管领导、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5.1.7.2 如遇特殊情况,如节假日或生产现场紧急情况等原因,来不及办理紧急物资申请计划的,可电话联系审批流程中相关领导,基建保障部在得到电话通知后即可执行采购。需求申请人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紧急物资需求计划的补办手续,并在完成紧急物资申请计划审批手续和需求物资到货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应的领料出库手续。

5.1.7.3 在紧急物资需求计划编、审、批过程中,各相关单位须同时通知基建保障部,由基建保障部做好接收紧急物资需求计划准备,防止因信息不畅造成时间延误。

5.1.8 因设计、设备或工程项目变更,设计和变更部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建保障部,基建保障部应及时同供货商进行联系协商,如供方已发货或无法终止合同造成损失的由设计或变更部门负责。

5.2 物资采购管理

5.2.1 物资采购计划管理

5.2.1.1 基建保障部接到批准的物资需求计划后,负责对物资需求计划内容进行审核、校对,对物资需求计划中规格、型号不清的,应及时与基建工程部技术人员联系,逐一落实、修改和编制。采购前须了解和掌握所要采购物资的用途、安装部位、工况要求等信息,做到采购计划与需求物资完全一致。

5.2.1.2 基建保障部采购员应根据实际物资库存情况,经平衡后,分类汇总编制物资采购计划,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执行。

5.2.1.3 编制物资采购计划时,为便于统计和管理,采购计划进行规范编号标识。

5.2.2 物资采购管理

5.2.2.1 物资采购的准则:

1)基建保障部物资采购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价采购原则,除特殊情况外,应该坚持货比三家,比质比价,保证物资供应的质量、供货期和服务,在满足京西热电生产和经营的需要的同时,努力降低采购成本,比价询价审批见表A3《比价询价审批单》;

2)集团规定需统一采购的物资,按集团要求执行。

3)物资采购按A、B、C三类进行采购控制(见附表一),A、B类物资的供方选择应优先选用制造厂,或直接代理商。由代理(中间)商所供应的物资,代理(中间)商应须提供所供产品的

产地、生产厂的质量证明等资料;

4)凡涉及购买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商品、剧毒化学危险品、放射性元素制品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物资,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采购;

5)重要的、技术要求高的、专业性强的采购,应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采购物进行论证,充分尊重关专业技术人员意见并报领导集体决策。

5.2.2.2 物资采购计划的审批管理:

1)基建保障部提出采购建议,上报京西热电主管领导批准后,根据物资性质确定采购方式;

2)凡需招标的物资,由招标领导小组组长批准,招标领导小组按京西热电《招投标管理标准》组织物资的招议标工作;

3)基建保障部将招议标的结果报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5.2.2.3 物资采购过程管理:

基建工程部提出采购需求,基建保障部提出采购建议,分别采用询价、比价、竞价、议价、议标、招标等方式,并将结果上报京西热电领导批准,确定采购方式。

采购物资单价或一次采购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若已做过询比价,年度内可执行询比价后的采购价格,直接在信誉良好会员供应商中选择;

物资单价在5000元以上或订单金额在1万元-5万元物资的采购必须采取三家(或以上)的询比价;

订单总价在5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采取必须招标方式进行。

特殊情况经京西热电总经理或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另行处理。

5.2.2.4 基建保障部执行京西热电批准的采购方式并按询比价、议标和招标结果组织物资采购。

5.2.2.5 在物资采购业务中,需要签订合同时,执行京西热电《合同管理标准》的规定。

5.2.2.6 基建保障部要搞好计划、运输、保管之间的工作衔接、配合。对有押金包装物,要按交付押金的期限收回押金。

5.2.2.7 对于供方负责运输的,采购合同中应明确责任,自行运输的要根据物资的特点、要求确定运输工具,重要物资应办理保险事宜。

5.2.3 物资采购商务结算要求:

一般到货物资,应在验收合格后的一个月内,予以结算。

5.2.4 紧急物资采购管理

5.2.4.1 基建保障部接到京西热电批准的紧急物资需求计划后,负责对需求计划内容进行审核、校对,对紧急物资需求计划中规格、型号不清的,应及时与用户(使用单位)或其相关部门技术人员联系,逐一落实、修改和编制。采购前须了解掌握物资的用途、安装部位、工况要求等信息,做到采购与需求物资完全一致。

5.2.4.2 对需要外委加工制造的备品配件等紧急物资,使用单位须向基建保障部提供物资有关

设计资料、图纸等。对有特殊工艺要求的物资,使用单位应提出相关技术要求和标准。

5.2.4.3 基建保障部采购员应采取各种方式如电话、传真、网络等尽快联系货源,落实供货时间、价格等,待京西热电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并将供应情况及时向需用单位和有关领导汇报。

5.2.4.4 超5万元的紧急物资采购按京西热电《招投标管理标准》执行。如确实因生产急需等因素不能进行招议标采购的,基建保障部应向京西热电招标小组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供货方的选择和价格确定的依据,得到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采购。

5.2.4.5 采购员根据紧急物资到货情况,通知仓库主管安排提货、接货及验收等事宜。

5.3 物资存储管理

5.3.1 物资仓库库区管理

5.3.1.1 物资仓库划分为发料区、验收区和储存区。

5.3.1.2 除基建保障部仓库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储存区。

5.3.1.3 京西热电各部门领料人员均在发料区等候,遇特殊情况需要进入的,须有仓库管理人员陪同进入储存区。

5.3.1.4 供方送货仅限进入验收区,不得进入储存区内,不合格品需退货、换货时,应在验收区内与供方交接。

5.3.1.5 未经允许擅自进入储存区的人员,对库存物资的丢失、损坏负全部责任,并通报京西热电处理。

5.3.1.6 物资仓库应保持良好的库容库貌,整洁卫生,及时清理杂物,消除隐患。

5.3.1.7 物资仓库周围不得有明火,并备足消防器材并处于良好使用状态,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

5.3.2 物资验收入库与付款管理

5.3.2.1 采购物资到货后,由基建保障部仓库保管员负责到货物资接收,根据物资采购合同(单)、紧急物资需求计划等,对照供货方送货凭证,与供货方办理到货物资交接手续,双方核对货物规格型号、到货数量、货物包装、外观质量等,确认无误后双方在送货凭证上签字认可。

5.3.2.2 到货物资接收后,基建保障部仓库保管员应在当日进行物资入库登记录入,并及时通知物资申请部门和采购员进行验收。

5.3.2.3 采购物资经验收合格后,仓库保管员填写《设备(材料)入库单》经采购员、申请人和库管员签字后方可入库,未经验收,仓库保管员不得办理入库手续,财务部不予报销采购费用。

5.3.2.4 验收A类、B类物资,如备品备件、设备或生产重要部位使用材料等,由基建保障部仓库保管员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质量验收,依据产品说明书、材质证明、合格证、装箱单、过磅单、图纸、技术标准、技术协议、合同协议等资料,在到货的5个工作日内对实物进行质量验收。

5.3.2.5 需借助检验测试仪器、试验机械、化验设备进行检测验收的物资,由使用部门提出要

求,基建保障部配合,专业部门负责进行检测验收,并将检测验收结果反馈到基建保障部仓库保管员。受检测能力限制无法完成质量验收的,由生产技术部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凡需到生产厂监造和验收的设备、备品配件,须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5.3.2.6 剧毒品、放射源、特种劳动保护用品等危及人身安全的物资验收时,必须通知相关管理部门共同进行。

5.3.2.7 重要的成套设备、进口物资的技术资料、验收资料由生产技术部专业负责指定,由基建保障部仓库主管交总经理工作部档案室存档管理。

5.3.2.8 所有验收应贯彻逐笔逐项清点数量、检验质量的原则进行,大宗物资可采取抽验方式,抽验率不低于15%。特殊情况可加大比例或全部验收。

5.3.2.9 验收中发现不合格品需进行详细记录,向部门主管领导汇报,并填写《不合格品处置单》。

5.3.2.10 物资到达后,基建保障部应在两天内通知到验收参加部门,明确验收时间、地点。接到验收通知的部门和个人应准时参加验收。逾期未参加的视同认可到货物资质量,并对到货物资质量负责。

5.3.2.11 验收合格的物资,库管员、采购员、采购申请人在入库审批流程签字确认,仓库保管员安排料位并接收入库,转入库存物资台帐。

5.3.2.12 验收合格的材料物资,在取得供应商开具的符合规定正规发票后,由基建保障部办理付款手续,已签订合同的履行合同付款审签手续。

5.3.3 物资的保管保养

5.3.3.1 库存物资的保管、保洁由基建保障部仓库管理人员负责。代保管物资的保管、保洁由属地管理单位负责。

5.3.3.2 物资仓库应按照物资的类别、规格、型号实行五号定位、五五堆放;做到规格清楚、材质清楚、数量准确、用途清晰、帐物相符。库存物资要做到标识鲜明,名称、材质不混,规格不串不错,无差错,无损坏,无霉烂变质,帐、卡、物、证、资金五对口。

5.3.3.3 露天存放的物资,要采取按照防潮、防热、防风、防雨、防震动、防冲击、下垫上盖、防锈蚀等措施。定期检查防护盖垫是否完好,检查垛位是否有积水、锈蚀、霉烂、变质、散失等现象,出现问题及时消除处理。

5.3.3.4 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品应设专库、专柜存放保管,相互有影响物资不得同库同架储存。

5.3.3.5 对保管环境、保养方式有特殊要求的精密仪器仪表、电气设备、重要备件等必须严格按要求实施保管保养工作。

5.3.3.6 有存储期限的物资应有明显标识,记清出厂日期和进库日期,分批存放,先进先出。在达到保管期的三分之二时,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领用,如无使用部门,应向主管领导提出处

理措施,以便及时解决。

5.3.3.7 各种物品仓库均应备有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

5.3.4 物资盘点管理

5.3.4.1 物资仓库必须进行随时盘点与定期盘点,掌握仓储物资的帐、物状况,每次盘点都应认真做好盘点记录,并按材料核算要求做出《物资盘点明细表》,对发现的问题要查明原因,及时解决,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5.3.4.2 仓库每月未进行一次库存物资盘点,将盈亏情况列表报部门主管领导及财务部。年终进行全面盘点,由财务部组织,形成盘点报告交主管领导及财务部。日常收发物资采取永续盘点方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3.4.3 物资盘点的基本要求:

1)通过盘点达到库存物资摆放合理、堆、码、苫、垫整齐、库容整洁。

2)发现盘盈、盘亏,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保证数量正确,帐、物相符。

3)查明物资丢失、损坏、变质、超期失效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范。

4)发现久储积压、淘汰改型产品和帐外物资应及时处理。

5)发现需要保养的物资,必须及时保养、维护。

6)京西热电各部门不准设立二级库房及账外物资。

5.3.4.4 盘点中出现品种相同、规格近似、数量相等此缺彼盈的物资,在确认因收发失误造成财务不符时,按《仓储物资盘点盈亏明细表》可进行订正,经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部长、京西热电主管领导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做财务纠正调整。

5.3.4.5 仓库人员调离岗位或新接工作均须进行盘点交接手续。

5.3.4.6 代保管物资的盘点每月基建保障部组织进行。

5.3.5 物资存储管理流程(见附录B)

5.4 物资领用管理

5.4.1 由各专业专工根据已批准物资需求计划结合生产实际需要,提出领料申请,填写《领料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领用。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库存物资不得出库。

5.4.2 油品、油漆等危险化学品的领用

1)油品、油漆等危险化学品按实际用量领用,领用部门工作结束后,将所剩余的退到物资仓库。

2)油品、油漆等危险化学品的领用后,领用单位须专人妥善保管,并按危险品性能要求使用,不得随意乱放。在使用过程中应保证包装完整,包装不全或包装破损的由领用单位按价赔偿。

5.4.3 库存物资原则上一律不准外借,因特殊需要时,须填写物资外借申请报告,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基建保障部与借用单位签定外借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5.4.4 库存成套设备原则上不准拆零件领用,因特殊需要时,须填报成套设备拆零申请,由部

门负责人审核,经京西热电主管领导批准后,履行物资领用管理流程,由基建保障部执行。成套设备拆零后的5个工作日内,使用单位须提出补全成套设备计划,在零件到货的5个工作日内恢复成套设备的功能。

5.4.5 物资出库要严格执行先进先出,推陈储新的原则,要注意物资的保管期。

5.4.6 库存物资应按实际需要进行领用,基建保障部每季度统计一次,对因物资需求计划原因造成库存增加的部门提出考核建议。

5.4.7 代保管物资归京西热电统筹管理使用,通用物资不再局限于原属单位使用。

5.4.8 办完领用手续的,须及时更新库存台帐。

5.5 物资退库管理

5.5.1 可用物资退库管理

5.5.1.1 当工程项目完工以后,为了节约材料和正确核算工程费用,各使用部门须将剩余材料退回。退库物资必须保证外观完好,质量符合条件,保证不影响下次正常使用的,方允许按以下程序办理退库手续。

1)将所退库物资的名称、规格、单价、数量等填写《退库物资清单》,经生产技术部鉴定,报京西热电主管领导批准后,在物资管理系统中办理退库,由物资仓库主管安排交接办理退库手续。

2)交接人要按《退库物资清单》核对数量,检验包装、外观、质量等是否完好,相应的技术资料是否齐全。有些重要的仪器仪表、设备等的退库,要有技术部门的鉴定证明。

3)验收合格的物资,不影响下次正常使用,可由使用单位和物资仓库保管员共同办理退库手续,开具退库单,冲减相应工程费用,核减成本。并上报财务部门一份退库清单。

4)基建保障部仓库保管员须将退库物资进行建挡、入账、上架、码放,并进行保管保养。

5.5.1.2 对生产经营活动中拆换下来的可用设备、备件和材料,各使用部门须完成修理,由使用单位进行外观清洁整理,填报《退库物资清单》,经其主管部门、生产技术部进行质量鉴定后,随有关技术资料一并送交基建保障部物资仓库统一保管。物资仓库保管员按代保管物资建挡、入帐、上架、码放,并进行保管保洁。该批退库物资可在京西热电范围内调剂使用。

5.5.1.3 对生产经营活动中拆换下来的无用设备、备件和材料,执行《废旧物资管理标准》,属固定资产的按《固定资产管理标准》执行。

5.5.2 不允许退库物资

1)检修工器具不得退库管理;

2)功能不全需补全后退库;

3)需进行修理后方可再次使用的,须修理后退库;

4)达不到再次使用条件的不可退库。

5.6 物资外委管理

物资外委管理标准另见Q/JXRD JXRD-217.09-08-2012《外委工作管理标准》

5.7 报告与记录

5.7.1 记录汇总表

6 检查与考核

6.1 基建保障部对所采购物资的规格型号、数量、价格负责。对错购物资或购入质次价高的物资,严重影响生产正常使用或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或处理。

6.2 不遵守物资管理流程或擅自修改流程,考核责任人500元。

6.3 不履行本标准规定的职责,考核责任人500元。

6.4 私自变通采购物资的责任人,根据造成的后果,给予通报批评或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6.5 非基建保障部人员,私自与厂家或经销商联系采购物资的,给予通报批评,后果自负。

6.6 收受供货方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参加供货方吃请、娱乐,影响正常采购,对产品质量、价格等产生影响的,一经查实,将责任人调离原岗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7 专业主管超出职责范围,擅自确定厂家或为采购人员设置障碍,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或调离原工作岗位并给予行政处分,对责任人所在部门给予1000元处罚。

6.8 采购人员不按京西热电规定在厂家选择、报价、计划编制过程中出现违纪,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或调离原工作岗位并给予行政处分,对责任人所在部门给予1000元处罚。

6.9 接到到货验收通知后两日内,不到现场验收的部门人员,每发生一次考核该单位200元。6.10 月度需求计划内容不真实、不准确,造成错购、供货不及时的,考核计划编制、审核部门500元,给京西热电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相关标准另行考核。

6.11 对在物资采购中敢于抵制违规行为的人员,视情况给予表扬、奖励。

6.12 杜绝物资计划、审批、采购、验收由一人办理或同一部门办理,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或

调离原工作岗位并给予行政处分,对责任人所在部门给予1000元处罚。

6.13 检查方法:按本标准规定,基建保障部对各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主管领导。

附表一物资分类表

物资分类表

表A.1 物资需求计划

物资需求计划

13

表A.2 物资需求计划(紧急)

物资需求计划(紧急)

14

基建管理 Q/JXRD-217.09-09-2012 表A.3 比价询价审批单

比价询价审批单

表A.4 物资盘点明细表

物资盘点明细表

库号: 库名:盘点日期:

16

表A.5 物资收发存统计表

物资收发存统计表

基建保障部负责人:复核:库管员: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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