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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设备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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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设备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相关单位职责

第一条公司职责1.技术装备部负责生产(供应)商管理及信用评价;负责组织、指导、检查、监督物资设备质量管理活动。

2.工程管理部负责审核物资设备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3.安全质量部参与施工现场物资设备质量的监督检查。

4 .现场指挥部负责本管段物资设备质量的日常监督检查,每月向技术装备部报月度物资设备质量情况报告。

第二条设计单位职责设计单位对物资设备技术指标的选用负责。

第三条监理单位职责监理单位对进场物资设备质量检验、试验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进场的甲供、自购物资设备生产(供应)商进行核查;对进场和施工过程中的物资设备质量进行监督和抽查。及时向现场指挥部上报物资设备质量情况(附不合格物资的检测报告)。

第四条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职责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负责公司指定的物资设备质量检测,对公司指定的物资设备质量检验、试验的最终结果负责。

第五条物资代理公司职责物资代理公司对需驻场监造的甲供物资设备进场前的质量负责;受公司委托,真实、公正地进行有关物资设备质量的调查。

第六条施工单位职责

施工单位对自购物资设备的质量负责;对所有进场物资设备因管理不善出现物资设备质量不合格以及使用不合格物资设备造成工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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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责任事故负全责。

第二章制度与措施

第七条各参建单位要建立健全物资设备质量责任制,明确物资设备采购供应管理中各环节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建立健全物资设备质量跟踪追溯制度及台帐,在物资设备接转过程中必须填制物资设备质量记录单,全过程记录物资设备从厂家到最终使用的质量状况,保证物资设备质量的追溯性。

第八条物资设备采购单位应针对不同物资设备建立质量监测机制和反馈制度,特别是要做好技术引进的新产品、新设备、新系统的质量监测。

第九条坚决杜绝不合格物资设备进入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只能使用经检验合格的物资设备,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禁止使用。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按照中国铁路总公司规定和有关验收标准对进场物资设备进行检验试验。

供应商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质量检查结果有不同意见时,由公司选定的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做出最终裁定。

第十条物资代理公司必须做好部管物资设备采购供应全过程的质量监控,督促物资设备生产企业加强原材料采购、生产管理、产品检验检测、包装和售后服务工作。重要物资设备实行驻厂监造制度。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和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要切实履行质量监督职能,坚决杜绝不合格物资设备使用到工程中。

第十二条现场指挥部加强对现场物资设备质量的日常检查和监—2

督。重点检查供应商资质、监督进场物资质量验收。

第十三条技术装备部要加强物资设备质量的检查、监督,定期对物资设备质量状况进行评估、总结。

第十四条物资设备如在工程使用过程中,经任何一方检验、检查机构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时,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使用,并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公司。

第三章质量控制

第十五条前期质量控制

1.甲供物资设备生产(供应)商管理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规定。

2.采购许可认证物资设备,必须从通过行政许可的企业和认证的产品中采购,通用物资设备应在符合相关行业标准或认证的产品中采购。自购物资设备的技术和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和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要求。重要自购物资设备招标的资格条件、技术规格书应由技术装备部组织审核。技术装备部、工程管理部和安全质量部要对招标采购计划及合同中物资设备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认真把关,确保符合工壬口程需要。

3 .出厂产品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并有产品检验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

4.对于需要驻厂监造的物资设备,物资代理公司组织有资质的单位对物资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监督,物资设备出厂时,应附监造确认记录。

第十六条进场质量控制

1 .初步验收。物资设备到达现场后,收料单位应根据招标采购合同、质量保证书(合格证)和发货凭证,按有关物资设备质量验收标准,对进场物资设备的数量和外观质量进行认真验收,并做好原始记录。对于存在数量、质量差异或与所签合同不符等问题,由验收单位做好记录。甲供物资设备由物资代理公司组织有关单位共同确认、协商解决,自购物资设备由施工单位与供货厂商协商解决。

2.施工单位取样试验。施工单位要按照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施工规范对进场物资设备进行取样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监理单位批准。不合格物资设备禁止进场。主要物资设备不合格情况要报技术装备部和现场指挥部备案。

3.监理单位取样试验。监理单位要按照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验收标准对进场物资设备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或平行检验,合格物资设备准予进场,不合格物资设备禁止进场。

4.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检测。按双方合同约定对物资设备进行取样检验,提交质量检验报告,评估全线物资设备质量状况。在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因物资设备质量产生争议时,负责取样检验,做出最终裁定。

5.验收结论必须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签字方可生效,否则不予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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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使用前质量控制1.妥善保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公司相关规定,对所有物资设备进行现场维护、保管、保养。

2.坚持“先进先用”原则。先进场的物资设备必须先使用,以保证质量。

第十八条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物资设备转接过程中必须做好交接记录,构成工程实体的物资设备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填制物资设备质量记录单。(表样附后)。施工单位对物资设备记录单按物资分类进行建档管理。

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过程中物资设备质量自检,监理单位应进行巡视检查。

第四章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工程监理实行违约责任追究。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物资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给予通报批评、承担违约赔款处罚。情节严重的直至终止监理合同。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未对物资设备进行检验或使用不合格的物资设备,以及擅自采购应招标采购的物资设备,给予通报批评、承担违约赔款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并由此造成的损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越权采购的物资设备,监理单位应拒绝其进入现场

第二十二条物资设备生产(供应)商,在履约担保有效期及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违约及质量问题,将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及质量保证金。造成损失的,应按合同约定赔偿相应损失。

第二十三条在甲供物资设备采购、供应过程中因物资代理公司原因出现质量问题、供应不及时的问题等,公司将对其做出批评、责令整改等处理,直至终止合同;造成损失的,按合同约定赔偿相应损失。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技术装备部负责解释。

附表:物资设备质量记录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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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物资设备质量记录单

施工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NO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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