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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全本书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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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商法总论

第一章商法概论

第一节商法概述

一、商法定义:是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商事关系

三、商的概念:

1、商是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

2、商的本质是营利性和营业性。

四、商事关系

1、商事关系:是指由商法所调整的商人从事市场经营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2、商事关系包括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3、商事关系的特殊性:

①主体的商人性。即商事关系的主体是商人或者至少有一方为商人。

②目的的营利性。即商事关系式商人基于营利动机而建立的。

营利:即为了谋取超出资本的利益并将其分配与投资者的行为。

③行为的营业性。即商事关系发生在持续的营业中。

营利的最佳实现方式就是营业。

4、商事关系的两个要件: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

商事组织关系对应的是商事主体,商事交易关系对应的是商事行为。

五、商法的调整方法包括:商事自治的方法和商事干预的方法。

其中商事干预的方法属于间接干预。

六、商法的特征:

1、营利性——商法的内涵特征。

指商主体通过经营活动谋取超出资本的利益并将其分配于投资者的特性。

2、营业性——商法的表现特征。

营业: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的、持续的、不间断的经营性活动。

3、兼容性——商法的性质特征和规范特征。

兼容性包括:私法与公法的兼容、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的兼容、技术性规范和伦理性规范的兼容、程序性规范和实体性规范兼容。

4、自主性——商法的发展特征。

5、国际性——商法的存在特征。

第二节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营业自由原则。

是指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任何人都享有组织营业的自由和从事营业活动的自由。

营业自由包括组织营业的自由和营业活动的自由。

二、诚实信用原则。包括公平原则和最大诚信原则

三、强化商事组织原则

具体表现:

1、商主体法定原则:商主体类型法定、商主体内容法定、商主体公示法定。

2、商主体资本确保原则

3、商主体有限责任原则

4、商主体破产、解散的风险回避原则。

5、商主体风险负担上的分散规则。

四、促进商事效率原则

五、维护商事安全原则

其中的,严格责任制度:商法中以无过错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例外。经常设置连带责任。

第二章商主体概论

第一节商主体概述

一、商主体:即商人,指依法取得商事主体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经营行为并能够独立享有和承担商事权利和义务的个人或组织。

商主体的法律特征:

1、营业性。

2、拟制性

3、经营性

第二节商事能力

一、商事能力:是商法赋予商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于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商事权利、承担商事义务,并以自己的行为实现对商事权利的享有和对商事义务的承担的资格和能力。

1、商事能力包括: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

2、商事能力的特征:

①商事能力是专属于商主体的能力

②商事能力是商主体享有的营业能力

二、商事能力的内容

1、商事权利能力:指据以充当商事主体,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资格,又称商事主体资格。

2、商事行为能力:指商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商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商事法律行为取得商事权利或承担商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三、商事能力的取得:

1、商主体资格一般从正式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时起取得,于营业终止、清算完毕并注销登记时消灭。

2、以实施商行为作为商主体资格取得的标志。

四、商事能力的限制:

1、自然人为普通合伙时,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禁止公务人员直接或间接从事经营商业或其他投机事业。

第三节商事登记

1强制登记原则:指未经商事登记不能取得商主体资格,不能以商主体名义从事商事活动,否则行为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节商业名称和商事账簿

一、商业名称:又称商号,是商主体用以在营业上表示自己与其他商主体相区别的名称。

1、商业名称的法律特征:

①商业名称是商主体营业时使用的名称。

②商业名称具有可识别性。

2、商业名称与商店招牌的区别:

商业名称是经法定登记机关登记的商主体的名称,非经变更登记不得更改。

商店招牌是商主体以自己的偏好向公众彰显自己的方式,无须登记注册。可任意更改。

3、商业名称选定的限制:

①单一原则。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②禁用性原则。法律不允许使用的,禁用。

③区别性原则。不可同时使用,注销企业的名称后也不可使用。

4、商业名称权的内容:使用权、禁止权(独占权)、出借权、转让权。

二、商事账簿:是指商主体为了表明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而依法制作的用来记载其营业活动和资本运动状况书面簿册。

(一)商事账簿的特征:

1、是商主体制作的账簿

2、商事账簿的设置具有法定性。

商事账簿的设置是商主体的一项法定义务,甚至构成商主体身份的一种标志。

3、商事账簿的调整具有很强的公法性

(二)商事账簿的设置原则:折中原则。

商主体必须制作商事账簿,但法律没有规定制作商事账簿的内容和形式,小规模可以不设置。

第三章商行为概论

一、商行为:又称商事行为,是指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行为

二、商行为的特征:

1、商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

2、商行为是营业性经营行为

3、商行为是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

第二节商行为的特殊规则

一、商事代理行为的特殊

1、商事代理:是指代理商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卖或买或提供服务,并从中获取报酬的经营活动。

2、商事代理的特殊性:

①代理形式的灵活性

②代理职责的双重性。商事代理人的职责包括为委托人促成交易和缔结交易

③代理行为的有偿性

④代理行为原则上不受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的限制。

⑤商事代理不因企业主的死亡而使代理权终止。

二、商事债权行为的特殊

1、关于沉默:

民法中作出单纯的沉默应视为对要约的拒绝,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商法中,对于特定的商事事务处理合同,沉默本身即被视为同意,甚至不考虑承诺人是否真的收到要约的送法

2、违约金:

民法中的违约金可以减少。

而商人在其商事营业的经营中约定的违约金,不能因规定而减少。

3、法律行为:

民法中规定,当法律规定某法律行为必须以要式的形式作出,非以要式方式作出为无效。商法可以不适用上述条款,只要有一方是从事商行为。

4、交互计算:存在于连续的商事交易中,是交易支付简便化的手段。

特征:

①交互计算的主体至少有一方是商人,是基于约定产生而非法律直接规定

②交互计算通过结算形成新的债权,之前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5、商事买卖的特殊:

(1)催告:当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无须发出催告通知而径直解除合同。

(2)受领迟延:关于提存,允许以任何保险的方式提存任何物品

(3)关于商人的异议义务:

买受人应在出卖人交付之后不迟延地检查,并对可见的瑕疵必须不迟延地通知出卖人。

对于隐蔽的瑕疵,在瑕疵出现之后立即产生通知义务。不通知视为接受。

这种规定,指适用于双方都进行商行为。

三、商事物权行为的特殊

1、善意取得:

商法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①处分人的身份为商人

②是在商人的营业中进行的处分行为

③是对处分权信赖的善意

2、法定质权:商法中,行纪人、货物承运人、运输代理人和仓储营业人具有法定质权。

3、商事留置权:可以就任何当事人意图的合同类型中产生的债权,进行留置,并可以就有争议的无关债权主张留置。

第二编商主体法

第四章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一、个人独资企业:指依照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

1、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

投资人仅限于一个,且为自然人。不可以是法人。

如果投资人登记时注明以家庭共有财产投资,则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

2、企业没有法人资格,仅为经营实体。

企业与投资人是一个主题,在正式的法律文件中,企业名称与投资人个人姓名必须同时使用,不能单独使用企业名称。

3、企业主对企业事务拥有绝对的控制支配权。

投资人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唯一合法所有人。

4、企业有自己的名称或商号。

5、企业主承担无限责任。

当投资人申报登记的出资以及企业的经营积累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负的债务时,投资人就必须以其个人财产来清偿债务。

6、企业的全部财产为业主所有。

二、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的区别:

1、法律地位、法律依据不同。

一人公司属于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责任形式不同。

一人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

3、设立条件不同。

一人公司有最低注册资本、出资方式的限制。

4、破产能力不同。一人公司具有破产能力,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

5、机构设置和人员任职资格不同。

6、解散清泉程序不同。

一人公司的解散应组成清算组清算。

7、法定权利限制不同。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

8、税收义务不同。

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的基本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自然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业主当有中国国籍。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应当和其责任形式以及从事的营业相符。

在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没有最低资本要求。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没有雇工人数要求。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

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包括企业的合并、分立、转让、迁移和主要登记事项等的改变。

变更应该办理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

1、合并、分离的登记:

保留下来的企业应办理变更登记,新办的企业应办理开业登记,终止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

2、转让:转让方办理注销登记,受让方办理重新登记

3、迁移:办理变更登记,注销注册号,收回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注销注册号。

三、权利责任义务方面

1、权利:投资人对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他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转让或继承

2、管理方式:

①自行管理

②委托或聘用管理。要与受委托恩或被聘用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权利范围。

投资人对受委托人或被聘用人员的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受委托人或被聘用人应当尽到诚信、勤勉义务。

3、个人独资企业的基本权利:

①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等其他权利。

②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可以拒绝他人强制提供财力的要求。

4、个人独资企业的义务:

主要体现在职工权益保护方面:依法招用职工、依法设立工会、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设立会计账簿。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终止

解散,指由于某些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个人独资企业的主体资格归于消灭的行为。

1、解散的事由:

①投资人决定解散

②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决定放弃

③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④其他情形。

2、清算:

(1)解散事由出现后,应由投资人自行进行或由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2)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

清偿顺序: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

清算费用预先在财产中拨付。

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以个人的其他财产或以投资的家庭共有财产予以清偿。

(3)清算结束后,办理注销登记。

如果债务仍未清偿,投资人仍应该继续承担责任。5年内,未清偿,清偿责任消灭。

第五章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合伙及合伙企业法概述

一、合伙:是由合伙人共同约定出自,为了共同的目的,实行共同经营的联合体。

1、联结纽带是合伙人共同订立的协议

2、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二、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

1、合伙企业是两人以上的合伙人的集合,经过商事登记程序设立的经营性主体,具有团体的属性。

2、合伙企业的成立基于合伙人之间的书面协议。

协议是合伙企业设立的基础,也是确定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主体资格的产生来自于主体登记)

3、合伙企业是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组织。

合伙企业具有独立的商事组织地位。

4、合伙的财产由合伙企业独立支配。

为共同财产,合伙企业没有独立的财产权,但是由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

5、合伙人与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的特征)

在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对外债务时,各普通合伙人要以其个人财产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合伙的类型

1、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

2、显明合伙和隐名合伙。

显明合伙:指所有合伙人都公开身份和姓名,并参与经营。

隐名合伙:部分合伙人不公开。经营人为出名营业人。隐名人不参与经营,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3、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我国采用)

普通合伙:所有合伙人都负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由一名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和一名以上的有限合伙人组成。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第二节普通合伙企业制度

一、普通合伙的设立

普通合伙企业,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合伙人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

①自然人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能成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

③企业人数减为1人时,合伙解散。

2、有书面的合伙协议。

①合伙协议,是指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设立合伙企业,实现共同的经济目的而达成的协议。

②合伙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不承认口头协议的效力。

③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其他财产权利、劳务。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合伙企业的财产

1、财产构成:

①财产: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②合伙的积累:存续期间的收益。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2、财产的性质:

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企业不拥有合伙企业的独立财产权。。

合伙企业的财产为合伙人共同所有,由合伙人对企业财产享有最终的所有权。

3、财产的保全:

(1)财产分割的禁止。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即不得请求返还出资,也不得请求分配其他财产中的应有份额。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例外:合伙人退货时,有权要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2)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的限制。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进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的,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可约定排出)(3)财产份额质押的限制

合伙人在以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时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代位权行使的限制。

①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的,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其债权人只能就该合伙人没有投入企业的个人财产行使请求权。

②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个人债务,也不得行使合伙财产。

只能等合伙人将其在企业中的收益取回后,获得该收益,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③债权人获得合伙人在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能取得合伙人的地位。

④合伙人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三、合伙企业的内部、外部关系

(一)内部关系

1、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属于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分为决策、执行和监督三部分。

2、决策的两种方式:全体决定、全体一致同意。

3、事务执行的具体规则:

①每个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在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呢,每一个合伙人的行为都可以视为是全体合伙人的行为。

②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其他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a其他人有监督执行的权利,这些人擅自执行事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产生的经营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和费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C不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对不按照协议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可行使撤销权和查阅账簿权利③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一下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A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B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C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D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E以合伙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F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

(4)竞业禁止。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约定或经全体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如果进行了上述交易,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造成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没有约定,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由合伙人按照实际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平均分配、分担。

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PS:合伙企业内部的事务,与债务承担管,合伙人可以任意约定,但都必须坚持风险共担原则,否则约定无效。

(二)外部关系

指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或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合伙企业的债务: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的商事法律挂席中所产生的债务。

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指因合伙人个人的行为而产生债务,与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无关。

1、债务清偿(案例)

采用补充主义:

首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对外进行清偿,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

带责任。(补偿连带责任)

①无限连带责任:指每一个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都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企业的债权人可以任意选择其中一个或数个合伙人进行清偿。被请求人必须全部清偿。

②合伙人清偿债务超过应分担的份额,有权就多出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合伙企业债务与个人债务并存时的顺序:

合伙企业债权优先从企业财产中受偿,

个人债务优先从合伙人个人财产中受偿。即分别优先受偿。

剩余:合伙企业的财产还债后的剩余部分按比例分配给合伙人,可以用以清偿个人债务。个人财产还债后剩余可用来清偿企业债务。

四、入伙和退伙

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执行

(一)入伙

1、第三人的加入必须得到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并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入伙以及入伙后的权利义务问题达成书面入伙协议。

2、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报告合伙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

3、新合伙人和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4、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强制性规定,如果有不同约定,对内有效,对外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退伙

1、合伙人退伙应当有正当理由,擅自退伙是违反合伙协议的违约行为,行为人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带来的损失。

2、分三类:

(1)法定退伙。情形:

①作为合伙人自然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等。

④合伙人约定或规定的特定资格丧失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⑥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而全体合伙人未能就其转为有限合伙人达成一致意见,该合伙人当然退伙。

PS;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法定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是退伙的生效日。

(2)除名退伙: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除名退伙的情形:、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除名人接到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有异议——可向法院起诉。

(3)任意退伙,两种:

①合伙协议中没有约定合伙期限,在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不利影响下,可以随时退伙,

但应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②约定了合伙期限,则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A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B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C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D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如果违反上述规定擅自退伙,应承担赔偿损失。

3、退伙的效力:是一种对内效力。

①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合伙人一起按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货人的财产份额

②退伙人对企业造成了损失,负有赔偿责任。应从退还的财产份额中扣除。

③退伙人有未了结的企业事务,可以待了结后进行清算。

④退还财产份额的方法:由合伙人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或实物。

⑤退伙时,企业财产少于企业债务的,退货人应按损益分担比例,分担企业的亏损。

⑥退伙人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一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五、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是某种在债务承担方面存在特殊规则的普通合伙企业。

1.、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在执行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承担有限责任。

2.、对于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全体合伙人仍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节有限合伙企业制度

一、概述

有限合伙,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依法设立的一种商业组织。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的法律特征:

1、有限合伙的成员分两大类,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

后者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享有合伙事务的经营和管理权。

前者承担有限责任,不得参与合伙事务的经营和管理。

2、有限合伙的设立必须有制定法根据。不能仅凭协议就成立。

二、有限合伙的特殊规则

(一)有限合伙的设立

必须严格遵循有关法律的要求,符合注册登记规定的程序:

设立的规则:

1、合伙人的要求。

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合伙人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合伙协议。

3、有限合伙人的出资。

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

不得以劳务出资。

①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未按期缴纳的,应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②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以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4、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应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二)有限合伙内部关系

1、有限合伙事务的执行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如果有限合伙人参与了事务执行,则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①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③参与选择会计事务所

④获取财物会计报告

⑤设计自身利益,查阅账簿等

⑥企业利益受损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

⑦督促权⑧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2、利润和损失的共享与共担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入伙和退伙

(1)入伙。

一旦有限合伙组织设立,除非有限合伙协议另有相反规定,否则接纳他人为有限合伙必须取得所有合伙人的书面同意;接纳他人为普通合伙人,则仅需每一个合伙人的具体同意,有限合伙协议不得废除合伙人享有的权利。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2)退伙。

原则上,普通合伙人可以随时向有限合伙组织的其他合伙人提出书面通知而退伙,并仅就自己的退伙所导致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偶先合伙人退伙完全由法律加以规范。(法定退伙)有限合伙当然退伙的情形:

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等

③法律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④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⑤作为有限合伙人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4、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①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可以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可以将其在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另有约定除外。

②有限合伙人可以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

③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个人债务,该合伙人可以其从有限合伙中分出的利益用于清偿,债务人也可以请求强制执行

④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企业名义与他人交易,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外部关系

1、合伙人约束合伙组织的代理权。

有限合伙人不得代表合伙组织与第三人从事交易、缔结合同或为其他交易。

仅普通合伙可以代表合伙组织对外从事活动

2、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组织债务承担的责任。

普通合伙人对债务承担共同的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可能相互转换。

如果发生转换,责任的变更,不影响第三人对责任变更前的债务和责任享有的权利。

此种变更,应当向注册机关进行注册登记,对合伙组织的常务应当进行通知

通知登记后具有对抗效力。(外部效力)

3、有限合伙人对合伙组织债务承担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以自己承诺的出资额为限(认缴)对第三人承担责任。以下情况例外,有限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

①有限合伙人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而参与合伙事务的管理

②对合伙组织的设立陈述中的虚假陈述承担个人责任

③合伙组织没有依法登记,有限合伙被认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PS:有限合伙人的死亡、破产一般不影响企业的存在,不产生解散的后果。

其投资份额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让,不可任意以通知方式解散企业。

4、合伙人与合伙企业的转化。

除约定外,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转换,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①有限合伙人专为普通合伙人,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②普通合伙人专为有限合伙人,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企业期间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③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专为普通合伙企业。

第四节合伙企业的终止

合伙企业终止需要经过解散、清算两个程序。

一、解散的情形:

1、合伙期间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等。

7、其他原因

二、解散的效力:

人格存在说。

合伙企业解散后就丧失了业务执行权,不能再进行积极的业务活动,

但清泉的必要范围内,合伙关系仍存在,具有主体资格

只有清算完毕,依法注销后才消灭主体资格。

未办理注销登记前,效力只及于企业内部。

三、清算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1、清算人的选人:

①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②指定部分合伙人担任。要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③第三人担任清算人。企业解散后,经全体合伙人半数同意。

④法院指定清算人。15日内仍未确定清算人。

2、清偿顺序以及法律效果

①顺序: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合伙企业的利润、亏损分配比例进行分配。

②返还问题:

返还合伙人出资仅仅限于非智能全额退资的出资。

对于非财产性出资,如果返还只能是全部返还。

分配剩余财产时,如果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以出资额按比例清偿或平均分担。四、企业的破产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章公司法

第一节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公司的法律特征:

1、法定性。公司必须依法设立。

2、法人性。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独立的财产和独立的责任。

3、集合性。是人的集合和资本的集合

4、营利性。以营利为目的是公司作为商主体的内在本质。

二、公司的种类

1、母公司和子公司:

①母公司:指拥有另一个公司的股权或资本达到实际控股程度,对其经营管理活动有控制权的公司。又分为控股公司和控制性公司。

②子公司:指资本或股份的大部分为另一个公司所控制,且其经营管理活动受其制约的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独立的意志并独立进行经营与核算,具有法人资格。

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总公司和分公司。

①总公司:也称本公司,是指从组织上、业务上管辖和控制其他公司的总机构

②分公司:指从业务上、组织上受其他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资格,仅为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名称,名称冠以总公司的名称,

没有独立的财产,全部财产属于总公司。

需要办理登记取得经营资格,只是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当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总公司清偿。

三、公司法

公司法的特征:

1、公司法是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

2、公司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

3、公司法是公法与私法的结合

4、公司法是具有国际性的国内法

5、公司法是制定法

第二节公司的基本制度

一、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行为包括:

1、要组织团体。确定股东、出资、组织机构

2、要制定公司章程

3、要依法获得法人资格

(二)公司设立原则

以严格准则主义为主,以核准主义作补充。

(三)设立的方式

1、发起设立。指公司的资本全部由发起人认购。

2、募集设立: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招募或向特定对象招募。包括公开招募和定向招募。

有限责任公司——只采用发起人募集的发起设立,不能对外募集资金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起设立,也可以募集设立。募集的两种都可以使用。

二、公司的成立

1、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2、公司设立存在严重瑕疵,由登记机关撤销公司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三、公司资本与资产

1、公司资本的特征:

①是公司的独立财产

②是由股东出资形成的,是公司的初始资产

③公司资本是一个抽象的财产金额

④公司资本是在公司成立时由公司章程确定的,具有相对不变性。

2、公司资本:是公司实际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公司的独立财产责任,是以公司的资产而不是以公司资本对外承担债务责任。

3、法定资本制。公司设立时,必须将资本总额明确记载于公司章程中,并一次发行足额认缴。(我国允许分期缴纳)

4、公司资本原则

①资本确定原则②资本维持原则。③资本不变原则

除采取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实行一次发行、足额缴纳外,

而采取发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实行一次发行,分期缴纳制度,即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公司即可成立,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5、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有限责任公司:3万元

一人公司:10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500万元

四、股东出资的形式:

1、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不能用劳务出资。

2、非货币形式:只要非货币财产同时具有可以用货币估价、可以依法转让两种属性,就可

以作为出资。比如股权、债权、探矿权、采矿权。

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性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无法出资。

五、公司章程

1、特征:法定性、公开性、自治性。

2、效力:

①对公司的效力:对公司具有约束力

②对内效力:对内部人员,包括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③对外效力:公司章程一般不对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产生约束力。

但公司章程经过登记公示以后,登记事项可以对抗第三人的主张。

PS:公司雇员是公司外部人员,一般受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规范。

六、公司组织机构制度

三会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一)股东会

股东会有权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

1、股东会的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推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和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股东会会议的方式: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股东会议最主要的召集人是董事会或监事会。

普通事项的决议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即可,

特别事项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二)董事会

有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人数必须是3至13人的单数,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5至19人的单数。

规模小的,可以只设一名执行董事。

董事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三)经理、监事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七、股东权利保护制度

1、股东身份的确认:

①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是投资人成为股东,并依法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法律凭证

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照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③此外,股东的名称等还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要进行变更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

④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记载之间不一致时:应当以股东名册的记载为准。

当股东名册和公司登记记载之间不一致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

2、股东权利的类型

股东权利,简称股权,是指股东依法在公司中享有的身份权和财产权的总称。

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权利。

(1)股东的权利来源: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

(2)依股东权利行使目的,股权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

3、股东权利的主要内容:

①股东知情权。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等资料。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

②股东表决权

原则上取决于股东的出资比例,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股东分红权和优先认购权。

(1)由于允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股东的出资分为认缴的出资和实缴的出资。

股东分区红利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而不是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

(2)如果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则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3)当公司新增资本时,应允许原股东优先认缴出资,只有当原股东不认缴时,才允许其他投资者认缴。优先认缴时,按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约定的除外。

(4)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红利,章程规定不按的除外。

④股东会召集权

⑤股东会提案权

⑥股东质询权

4、关联关系的规制:

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否则造成公司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②凡是涉及关联交易,关联关系人都必须回避,不能行使表决权;

没有进过回避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八、股东权利的司法救济

(一)股东直接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直接损害股东利益时,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东派生诉讼

派生诉讼的特点:

1、不同于股东直接诉讼

直接诉讼时股东为实现自益权所提起的诉讼,而派生诉讼则是股东为实现共益权,为了公司的利益而提起的诉讼。

2、是以股东个人名义提起的诉讼。

原告为股东个人,被告为公司经营者,公司为诉讼中第三人或参加人。

3、具有法定的理由。

4、目的是维护公司的整理利益,是善意的诉讼。

派生诉讼制度内容:

1、股东派生诉讼主要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监事、股东。

还适用于任何侵害公司利益的第三人还有公司的股东

2、对股东有限公司提起派生诉讼的股东资格进行限制。

只有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行股份的股东才能提起诉讼。

3、股东派生诉讼提起有前置程序。

股东须先向监事会或监事提出以公司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只有在监事会或监事或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拒绝起诉时,或自收到请求的法定期间内未起诉,股东才能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诉讼。

4、股东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的例外。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PS:股东派生诉讼的对象一般仅指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股东退股权诉讼

如果不能实现股权,可以提起退股权诉讼。

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的实体条件是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5年连续盈利,并符合分配利润的条件

2、公司合并、分离或者转让主要财产。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决议通过60日,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公司僵局诉权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五)股东知情权诉讼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六)公司决议的无效和撤销诉讼

股东会与董事会的决议内容或程序上出现违法,有两种救济措施:

公司决议无效之诉和撤销之诉。

九、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

由法院适用,原告是债权人。

被告是公司+滥权股东。

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指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该股东即丧失依法享有仅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特征:

1、公司已经合法取得法人资格

2、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

3、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侵害了债权人的权利或社会公共利益

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一种个案否定。

(二)适用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应当

对公司的债务横担连带责任。

适用四种情形:

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或不实

2、利用公司人格回避债务

3、利用公司人格规避法律义务

4、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

十、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清算制度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均涉及公司人格的变化,都会发生清算的问题。

(一)公司的合并

1、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吸收合并: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后,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而继续存在,被继受的公司解散新设合并: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成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2、公司合并一般通过合并合同来完成。

由董事会作出合并方案,交由股东会决议。

3、合并后要求到公司的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

4、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续存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继。(二)公司的分立

1、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

2、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公司的解散、清算与破产

1、公司解散的原因:

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届满或其他规定的事由出现

②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③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⑤法院通过僵局诉讼解散公司

2、清算

包括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在清算组下进行。

清算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制度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述

法律特征:

1、典型的法人性

2、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有限责任指股东的有限责任,而不是法人的有限责任。

对于公司法人的债务,公司应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对于股东,仅就其投入公司的资产为限承担公司的债务。

3、股东人数的有限性。

有限责任公司由50人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4、人资兼合性

5、公司的封闭性。

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只能采取发起设立,不能公开募集设立。

6、较强的适应性。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法定条件:

1、有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3万)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的住所。

6、要进行申请设立登记。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一)股权转让的限制

股权可以转让。

但是,非经其他股东全体同意,不得转让。

(二)股权转让的具体规则

1、股权内部转让自由。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2、股权外部转让规则:

①以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为生效要件

②以书面形式征求意见获得同意:

③只有在“其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前提下,不同意转让的股东才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如果其不购买,则法律上认为其同意转让。

④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3、股东特殊转让的规则(股东个人负债不足以清偿债务可以适用)

①股权强制执行。

股权作为股东的财产可以成为债务履行和强制执行的标的。股权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发生被动转让。

②股权回购。

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发生法定情形时有权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制度。在本质上,股权回购是股东退出公司的行为,也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

③股权继承。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

4、股权转让的其他规则

①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另行规定

②股权转让后公司的义务。

股权转让后,公司应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③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效力。

未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工商变更登记时股权转让的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股权转让本身有效,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二、一人公司制度

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我国纸包括一人有限公司)

(一)特征:

1、股东的唯一性。公司只有一个股东,为自然人或法人。

2、责任的有限性。当公司出现资不抵债时,唯一股东不必以出资以外的财产来偿还公司的

债务。而是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横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法人财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

3、所有权和经营权难分离性。

(二)我国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主要内容:

1、我国一人公司仅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包括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2、一人公司包括法人一人公司和自然人一人公司。

3、严格的资本确定要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且注册资本一次性足额缴纳。4、名称披露要求。

必须在登记中和营业执照中注明自然人一人公司或法人一人公司

5、“计划生育”政策。

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且此公司不得再设新的一人公司。

6、业务限制制度。

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唯一股东行使股东会的职权,但是,股东行使股东会权利就公司业务所做的决议,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签字后置备于供公司,以备债权人查询。

7、法定审计制度。

8、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推定制度。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鼓励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国有独资公司制度

(一)特征

1、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

2、股东具有单一性,仅为一人,是一人公司的特殊形式

3、单一股东具有特定性。只能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1、不设股东会,由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2、设立董事会,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委派,并应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

3、设立经理,实行聘任制。

4、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5、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殊制度

一、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一)特征:

1、典型的资合性

2、资本具有股份性。

公司的全部资本平均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份是公司资本的最小计算单位。

股东权的大小依据所持股份的多少而定。

股份公司的股东出资成为“股份”,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成为“出资额”

3、资本募集具有公开性。

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向社会公开招股、发行股票,筹集公司的资本

4、股东人数具有广泛性。

股东人数必须达到法定人数以上。

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个以上200个以下的发起人。

至于股东人数可以大于等于发起人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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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知识点总结之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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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经股东会决议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 B.为其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服务 C.对其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作出不低于一定比例的承诺 D.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代理客户决定证券买卖的种类与数量 【考点】证券公司行为禁止 【解析】《证券法》第130条第2款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由此可知A选项应选。第142条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此可知B选项不应选。第143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由此可知D选项应选。第144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由此可知C选项应选。 证券发行 1.依据我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关于证券发行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3/32,单) A.所有证券必须公开发行,而不得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B.发行人可通过证券承销方式发行,也可由发行人直接向投资者发行 C.只有依法正式成立的股份公司才可发行股票 D.国有独资公司均可申请发行公司债券 【考点】证券发行 【解析】《证券法》第10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

人大法学院各专业备考参考书目汇总

人大法学院各专业备考参考书目汇总 一、理论法学 朱景文:法理学,这本是基础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三版 许崇德:宪法,四版 二、应用法学 王利明:民法,五版 王作富:刑法,五版 江伟:民事诉讼法,五版 陈卫东:刑事诉讼法,二版 史际春:经济法,二版 周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二版 程晓霞、余民才:国际法,四版 郭寿康、赵秀文:国际经济法,三版 章尚锦、徐青森:国际私法,四版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四版 以下是各科专业课参考书,都是问各科研究生后整理出来的,仅供参考,如有谬误欢迎指出,如有更好的书欢迎补充。以下书大家自己找找最新版,看书量力而行。重复的书只需要挑一本就行了。 法理学 朱景文:法理学 朱景文:法理学研究,人大 朱景文:比较法总论,人大 朱景文:法社会学,人大 谷春德:西方法律思想史,人大,十五规划,不是21世纪那本 法制史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三版 赵晓耕:《中国法制史原理与案例教程》(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赵晓耕:中国近代法制史专题研究,人大 林榕年、叶秋华:《外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十五规划,不是21世纪那本 叶秋华、王云霞:大陆法系研究,人大 宪法与行政法 许崇德:宪法,四版 韩大元:《宪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宪法学专题研究》(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李元起:中国宪法学专题研究,人大 胡锦光:《行政法专题研究(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杨建顺:《行政规制与权利保障》,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刑法 王作富:刑法,四版 冯军、肖中华:刑法总论,人大 谢望原、赫兴旺:刑法分论,人大 高铭暄:刑法学原理(共三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高铭暄:刑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 民商法 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人大 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人大 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人民法院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上、下),人大 杨立新:债法总则研究,人大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一、二),人大 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下),人大 杨立新:侵权责任法,法律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人大 范建:商法,高教 赵中孚:商法总论,人大 叶林:公司法研究,人大 叶林:证券法,人大 贾林青:保险法,人大 王欣新:破产法,人大 知识产权法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四版,人大2009 李琛:知识产权法关键词,法律 李琛:论知识产权的体系化,北大 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人大 诉讼法 江伟:民事诉讼法,四版,人大2008 江伟:民事诉讼法专论,人大 陈卫东:刑事诉讼法,二版 陈卫东: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人大 陈卫东:程序正义之路 王新清等:刑事诉讼程序研究,人大 何家弘、张卫平:简明证据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何家弘:证据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经济法 史际春:经济法,二版 潘静成、刘文华:《经济法》,三版,人大2008 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国际商法重点整理

第一章国际商法绪论 1. 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事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商事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 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不同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 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的特点: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区分公法和私法;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 英美法系的特征: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4.中国法律的渊源:制定法;法律解释;判例 第二章代理法 1.代理的概念: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 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2.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但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之利益牵连与本人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 3.代理人的义务:代理人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 实;代理人不得泄露他在代理业务中所获得的保密情报和资料;代理人须向本人申报账目;代理人不得把他的代理权委托给他人 4.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根据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议终止代理权;授权代理的 事务完成;本人撤销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代理权;根据代理协议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 5.间接代理的规定(大陆法、英美法、我国合同法) 大陆法系所采取的标准:在确定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了合同的问题时,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 英美法系所采用的标准: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约时具体指出本人的姓名;代理人表示出自己的代理身份,但不指出本人的姓名;代理人事实上有代理权,但他在订约时不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 我国合同法: 《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公司法》部分知识点总结

《公司法》部分知识点总结

公司含义 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包含如下内涵: 1.公司是社团法人 2.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3.公司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以商法或公司法的规定进行组织和登记,进行登记手续后公司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公司法含义 实质意义:亦称广义的公司法,指规范各种公司在设立、经营、终止过程中发生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意义:亦称狭义的公司法,指冠以公司法名称的法律。 作为部门法意义上的公司法,既包括形式意义的公司法,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公司的法律规范。 法人含义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包含两层含义: 第一,依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设立的法律主体

第二,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可以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 独立的法律人格: 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和声誉;有自己独立的意思机关(组织机构);有自己独立且必要的财产或经费;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分类 公法人、私法人。私法人分为社团法人、财团法人。社团法人分为公益社团法人、营利社团法人。公法人:依公法而组织起来的法人,担负的是国家管理的职能,如各类国家机关。 私法人:依私法而组织起来的法人,追求的是私人的目的,如企业。 社团法人:以人的集合为基础而设立的,必须是两个以上的社员(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的结合而组成。 财团法人:以财产捐助为其成立的基础,又称财产的组合,根据捐助人的意志而从事某种事业。公益社团法人:以公益为目的,强调公司设立与存续的目的是为社会服务,如学校、托儿所。 营利社团法人:以营利为目的,强调法人的设立与经营的唯一目的在于获取利润。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考研参考书及重点总结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考研参考书及重点总结 864法学综合1(刑法学、民法学) 刑法学考试大纲: 1.考试要求 ①了解本大纲所包含的刑法总论与刑法各论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以及罪名的犯罪构成。 ②理解和掌握刑法的概念与性质、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构成与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犯罪构成的四个基本要件、故意犯罪过程中停止形态的具体表现、刑法中的正当行为、共同犯罪、单位犯罪、刑罚的功能与目的、刑罚裁量与刑罚执行制度、刑法分罪重点罪名的区别与联系。 ③运用刑法基本原理、刑法及其修正案的规定,正确分析和判断司法实践中的各种犯罪现象。 ④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条文。 2.考试内容 ①刑法总论:刑法的概念与性质、刑法的体系和解释。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范围。犯罪概念、犯罪构成的四个基本要件与刑事责任。正当行为。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罪数形态。刑罚的概念、功能与目的。刑罚的体系与种类。刑罚裁量制度。刑罚执行制度。刑罚的消灭。 ②刑法各论: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刑法分则的体系。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 3、刑法学考试题型分值 1)简述题30分 2)论述题30分 3)法条评析15分 4、参考书目 刑法学(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高铭暄、马克昌2010年

民法学考试大纲 1.考试要求 ①了解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理解并掌握我国民事主体的类型及其相关制度,民事权利客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的概念及其内容。 ②理解有关物权的基本制度和原则,熟知所有权、共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等概念、特征及相关基本制度,了解他物权的各种类型以及它们之间的区别。 ③掌握债的概念、债的履行、债的保全和担保的基本内容。理解合同的订立,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责任的相关内容。能区分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与其他民事行为的区别。 ④理解人身权的概念、特征和分类。掌握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和内容,掌握具体人格权的类型。掌握身份权的概念和类型。 ⑤熟悉侵权行为概念和特征,掌握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明确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区别共同加害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了解特殊侵权行为的类型及其归责原则。区分侵权责任与其他民事责任的不同。 ⑥运用民法学原理,分析和解决实践中产生的各种问题。 ⑦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条文。 2.考试内容 ①总论:民法概述;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主体;民事权利客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与期限。 ②物权:物权概述;所有权;共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 ③债权:债的概念和特征;债的履行;债的保全和担保;合同的订立;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责任;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 ④人身权:人身权概述;人格权;身份权。 ⑤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概述;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一般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侵权责任。 3、民法学考试题型分值 1)简述题30分 2)论述题30分

商法总结版

一、名解 1、邀约(发盘)offer:an offer is a statement by one party of a willingness to enter into a contract on stated terms,provided that these terms are ,in turn ,accepted by the party or parties to whom the offer is addressed. 要约邀请(邀请发盘)an invitation to treat:which is used to invite others to make offer and lack of the intention to create a binding obligation. 2、合同Contract:an agreement between natural persons,legal persons,or other organizations with equal standing,for the purpose of establishing,altering,or discharging a relationship of civil rights and obligations. 3、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 :These clauses excuse a party from liability if some unforseen event beyond the control of that party prevents it from performing its obligations under the contract. Typically, force majeure clauses cover natural disasters or other "Acts of God"(such as flooding, earthquake, war, etc.) 4、揭开公司法人面纱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 5、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it means ,with respect to the defective product,the manufacturer or seller shall be liable for the defectiveness of product,even if he has exercised all reasonable care. 二、简答 (一)大陆法(civillaw)与英美法(commonlaw)定义、区别及所包括的国家。Common-law systems are based largely on case law——that is , on court decisions. Common law refers to law and the corresponding legal system developed through decisions of courts and similar tribunals.[tra?'bju:n?l, tr?-]审理委员会, 特别法庭, rather than through legislative statutes or executive action. Countries:England, The United States(除Louisiana),Canada (除Quebec) Civil-law systems are based mainly on statutes (legislative acts). Countries:France, Germany, Belgium, Netherlands, Luxembury, Switzerland, Italy, Spain , Romania, parts of Africa and South America, Thailand, China, Japan, Eastern Europe, Greece, Turkey. Comparisons: 1. The civil law is based on the theory of separation of powers ; in common law the courts are given the main task in creating the law. 2. Basic source:civil law: codes; common law: case law. 3. Scope: civil law :private law; common law: private law and public law. 4. Procedural: civil law :inquisitorial; common law:adversarial (二)中国公司的种类classifications of corporations in china 有限责任company with limited liability 股份有限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 (1)Classification by liability of members

2018年商法期末重点必考复习资料汇总

2018年商法期末重点必考复习资料汇总 第一章商法总论 名词解释1、商事关系: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2、商人、就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三个条件;1、实施商行为2、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3、以事实商行为为常业3、商行为:就是使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性行为4、形式商法:形式商法,最典型的就是独立与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这种立法体例称为民商分立制。5、实质商法;英美法系没有民法与商法的严格区分,因而不存在民商分立于民商合一的问题,此外法院的判例和民间的自治规章也是重要的商法渊源,总第来说,英美商法的概念属于实质商法的范畴。6、公示原则:在涉及公众或多数当事人的场合,商法实行公示原则,要求将有关事实公诸于世。7、外观法则;对于商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各国商法都采用客观主义的认定方法,即有关行为的内容及含义的解释,以表示行为的客观表象为准,即使这种解释表意人也不得推翻。商法:又称为商事法,是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简述题1、简述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民法和商法的共同之处,即他们都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但是二者之间也有一定的差别。民法是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内的一般社会生活的普遍性规则,而商法则是市场经济领域的特定财产关系的特殊规定。民法对商法来说,具有统领和指导的意义,而商法对民法来说,具有补充、变更或限制的作用。2、商

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二者的联系,商法和经济法相对于民法而言,都是特别法,在适用上有优先的效力。其次,从功能上讲,经济法体现了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对商事关系的干预,因而相对于商法来说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再次,从形式上讲,除了商法在少数国家部分试行法典化外,商法和经济法都是针对特定领域、特定问题单行法,具有显著的特殊性、技术性和灵活性。最后,从内容上讲,商法与经济法存在相互包容的现象,即商法的规定吸收经济政策或经济法规范,经济法的规定中运用商法制度或商法手段。经济法有如下特征;1、国家意志的政府职能的介入。 2、多种法律部门的综合调整。 3、国家政策的指导作用。商法是关于商事组织和商事交易的法律群。传统商法受契约自由的原则支配。。8商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一、强化企业组织原则1、提高企业素质2、完善企业结构产权的保护二、提高经济效率原则1、产权的保护2、信用的维护3、交易的便捷三、维护交易公平原则1、平等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四、保障交易安全原则1、强行主义2、公示原则3、外观法则 4、严格责任 5、对善意买受人的保护5维护交易公平的意义何在?商法如何体现这一原则?答:意义,首先, 是设立公平交易的行为准则,从而建立市场竞争的 正常条件。其次,就是依据这些行为准则以及时一

商法重点汇总

?一、现代商法中商事的范围 ?1、直接媒介财货交易以及传统上被纳入基本商事活动的——“固有商”; ?2、间接以媒介财货交易为目的之营业活动——“辅助商”; ?3、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生产商”; ? 4、仅于辅助商或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服务商”; ?二、商法的特征 1、商法具有营利性特征。 2、商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 3、商法具有复合性和兼容性。 4、商法具有国际性。 ?三、关于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差别 ?(1)从主体上看,民事关系大多是以自然人为基本主体;商事关系则以商法人为基本主体。 ?(2)从客体上看,民事关系的客体一般为特定物;商事关系的客体具有明显的种类化趋势。金融产品的定型化、标准化则更是与传统商品的特征 相异。 ?(3)从目的性上看,民事关系一般以满足主体的自身消费需求为目的,而商事关系则以营利即资本增值为目的。 ? (4)从对价关系上看,民事关系受市场波动影响较小,对价关系基本上由价值决定;而商事关系完全受市场的操纵,其对价关系主要受供求关 系决定。 (5)从交易形式上看,民事交易具有个别的和偶然的性质;而商事交易则 表现为同种交易大量反复进行,从而具有集团交易和个性丧失的特点。 ?(6)从交易方式上看,民事交易均是现货交易;商事交易既有现货交易,也有期货期权交易,还有其他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 ?(7)从交易种类上看,民事交易仅有简单的买卖、租赁、借贷等几种;商事交易的种类繁多,从买卖商发展到投资商、服务商,从制造商发展到 经纪商、运输商、保险商、证券商、广告商、管理商等。 ?(8)从功能上看,民事交易是为了稳定个人、家族等基本的生活秩序;商事交易则是为了建立一种以现代企业组织为核心的合理利用有限资源的 市场运行机制和社会经济秩序。 ?四、商法的原则 ?(一)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 ?1、商主体类型法定 ?2、商主体内容法定 ?3、商主体登记法定 ?(二)保障交易确定性原则 ?1、事实揭示义务 ?2、禁止欺诈和不正当交易 ?(三)维护市场正常运行原则 ?1、市场准入;2、商事分解; ?3、风险分散;4、市场退出; ?(四)提高交易效益原则

商法重难点分析(1)

商法重难点分析(1) 一、票据抗辩及其种类和限制 1.知识点:票据抗辩的概念、票据抗辩的种类票据抗辩的限制 2.参考答案: 票据抗辩的概念 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权债权人提出的请求(请求权),提出某种合法的事由而予以拒绝,称为票据抗辩。 票据抗辩的种类 (1)物的抗辩 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票据上记载的事项以及票据的性质)发生的事由而为的抗辩。 (2)人的抗辩 物的抗辩以外的抗辩,主要由于债务人与特定债权人之间发生的关系而发生,因而只能向特定的债权人行使。 票据抗辩的限制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所有的基于人的关系的抗辩对抗持票人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所有的基于人的关系的抗辩对抗持票人。 (3)但持票人取得票据出于恶意(明知对债务人有损害)时不适用前两项规定。 (4)持票人取得票据是无代价或以不相当的代价的,也不适用前两项的规定。 3.常见错误: (1) 定义不全或不准确 (2)不能正确区分物的抗辩与人的抗辩 (3)不清楚票据抗辩的限制的例外情况 二、案例题分析 (一)万事达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起人之一,与其他人设立的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为了将来工作方便,从市工商局请一位副局长担任公司董事。 公司设监事会,由两名监事组成,其中一个监事由万事达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自己兼任,一个监事由万事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出任,负责日常监事事务。公司如期募集股份成功然后设立,在准备进行公司登记前,由律师对公司的章程草案和其他文件进行整理。如果你是律师,请针对以下问题,对该股份公司的上述做法提出法律意见:股份公司的董事和监事是否有资格限制? 分析:1.知识点:公司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公司监事会的构成。 2.参考答案: (1)工商局长是公务员,不能兼任公司董事。 (2)根据公司法的要求,股份公司的监事会至少应当有3名监事组成。 (3)股份公司的监事有资格限制,公司法第124条规定,公司的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兼任监事。 3.常见错误: (1)分析不够全面、准确 (2)表述缺乏条例性 (3)对公司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不够熟悉。 (二)倒淌河大酒店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于2001年3月2日申请宣告破产,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纷纷申报债权。提出如下给付请求: 1.某女土于2000年5月被该酒店保安人员殴打致伤,住院治疗8个月,要求赔偿医疗费8730元。 2.因该酒店歌舞厅从事色情营业被查处,市公安局于2001年2月26日对其做出处罚决定:罚款1万元,限7日内缴纳。 3.某旅行社与该酒店签订的合同,因酒店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旅行社要求赔偿由此造

2013年商法总论学习笔记

2013年商法总论学习笔记 一、简答题 1.简述商法的特征。 商法的特征是商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志,是商法本质的外在表现形式。多数学者认为,商法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种:(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4)商法的公法性;(5)商法的国际性。 2.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事交易的目标在于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以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而资金与商品的流转频率与其所获得的效益成正比。由此,商品流转规律客观上要求法律应充分保证商品交易的简便、迅捷。这个原则表现在三个方面: (1)交易简便:各国商法在商行为方面一般采取要式行为方式、文义行为方式,并通过强行法和推定法对其内容预先予以确定。 (2)短期时效:商法对于各类商事请求权普遍采取不同于民法上时效期间的短期时效。短期时效制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迅速行使权利,以保证交易的迅捷。 (3)定型化交易规则:权利证券化和权利义务格式化是商法的又一个重要特点。通过法律行为标准化、定型化,从而简化了权利转让和权利认定的程序。 3.简述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是商法独立性的关键所在。一般说来,它们之间的关系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民法与商法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在法律部门的相互关系上,民法是普通法或基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是抽象化的法律表现,而商法是具体化的法律表现。 (2)民法与商法都属于私法范畴,即都是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为主构成的法律。但是,民法是纯私法,调整的是平权关系;商法则以私法为主体,兼具公法性内容,调整的是平权与不平权兼有的法律关系。因此,民法是私法规范体系;商法是以私法规范为主体,私法规范与公法规范相结合的法律规范体系。 (3)民法作为基本法或普通法,调整的范围广泛,适用于各类民事主体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商法调整范围有限,仅适用于民事主体中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那部分,或仅仅适用于民事行为中与营利相关的那一部分行为。 4.简述商主体的法律特征。 商主体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的法律特征: (1)从本质上说,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它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2)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的主体。 (3)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即在商法上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 上述特征,构成了商主体与一般民事主体及不具备独立资格的商事组织内部机构或商事行为辅助人之间的本质区别。 5.简述商合伙的法律特征。 商合伙作为商主体的一种形态,其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商合伙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组建。 (2)商合伙设立的基础是合伙合同。 (3)商合伙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 (4)商合伙所从事的商事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为之,也可以共同委托一位或数位合伙人代理为之;各合伙人对事务之执行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5)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在合伙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合伙人予以清偿。 6.简述经理权的特点。 是经理人所享有的一种权利,从性质上说是一种特殊的代理权,其具有如下特点: (1)经理人是被商人通过特殊方式授予经理权的人,是典型的直接代理人,他以被代理商的名义为法

商法知识点总结

商法课件 一、商法是什么 一、商法的概念 商法,也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商事关系的特点:1.商事关系是平等的商事主体间的社会关系。2.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的动机而建立的。3.商事关系仅发生于持续的营业之中。 三、商法的渊源和体系 我国商法的渊源主要包括: 1.法律 2.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3.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4.立法与司法解释 5.商事自治规则 英美法的商事判例和商法学说 二、商法的特征和原则 一、商法的特征 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 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4、商法的公法性 5、商法的国际性 二、商法的原则 1、商主体法定原则---商主体类型法定、内容法定、商主体公示法定 2、公平交易原则 3、交易简便、迅捷原则 4、鼓励交易原则 5、交易明确、安全原则 三、商事主体 一、商主体的概念 商主体,是指依据商法规定,参加商事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法大版在传统商法中,往往称为“商人 二、商主体的特征 1、经国家特殊程序授权的法律拟制人 2、以营利为目的 3、商主体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受到国家法律的规制 三、商主体的分类 1.依据商事主体是否应依法注册登记,可以分为法定商人、注册商人、自由登记商人,小商人。----《德国商法典》的分类 ①法定商人(必然商人或免登记商人)②注册商人(应登记商人)③自由登记商人(任意商人)④小商人(非完全商人) 2、以“企业法”的观点划分商主体 3.按照被认定商人的原因划分或经营者的法律状态和事实状态分为 ①完全商人,包括必然商人、注册商人和自由注册商人②拟制商人③表见商人—四要件 4.依据商事主体的组织机构特征可以分为商个人、商法人、商合伙①商个人(商自然人)②商法人(营利性法人、企业法人)③商合伙 中国公司法 1、有限责任公司 (1)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第三章第一节、第二节(2)一人公司: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2、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3、国有独资公司: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表见商人须具备四个条件 (1)企业已经造成它是一个完全商人的法律表象; (2)法律表象与企业的行为之间存在一种因果关系; (3)第三人基于法律表象而善意的相信企业为商人。 (4)法律表象必须是造成第三人行为的根本原因。 四、商个人 一、商个人的概念 定义:依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取得特定的商事主体资格,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商事法律责任的个体(自然人)。在我国,商事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

商法知识点整理

名词解释: ·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能够依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商事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的原则:维护企业自由原则;提高交易效率原则;确保交易安全原则;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商法的特征: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确认企业维持原则;交易迅捷,安全保障;组织法与行为法监管法相结合;公法性;国际性;。 ·变更登记:指商事登记机关对已成立之商主体,因其自身情况发生变化,变更已登记事项的法律行为。·注销登记:指登记机关依法对被终止经营的商主体,收缴营业执照.公章.撤销其登记注册号,取消其商主体资格或经营权的法律行为。 ·一人公司: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债权人会议:是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便于全体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以实现其破产程序参与权,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由全体登记在册地债权人组成的表达债权人意志和统一债权人行动的议事机构。·破产别除权:指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设定了担保物权或者存在有其他特别优先权的,于债权人宣告破产后,权利人享有就该特定财产不依照破产清算程序而优先获得清偿和满足的权利。·商号的法律特征:商号仅是一个名称,不是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承担者,不等于承担权利义务的行为人;商号是商主体用于代表自己的名称,依附于商主体,是商主体相互区分的外在标志;是商主体的商事名称,只有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才可以使用这一名称。 ·公司:是指由股东出资组成的,从事盈利性经济活动的企业法人。 公司具有特征:营利性,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经营组织;社团性,公司作为社团法人应为人的结合,其股东和股权具有多元性;法人性,公司必须依法设立,有独立财产,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特征:股东人数的限制性;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公司资本的封闭性;公司组织的简便性;资合与人合的统一性。 ·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公司类型相比较具有的特征: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股东出资的股份性;公司股票的流通性;公司财产的独立性。 ·发起设立:(有限公司)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股份公司)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重规定的其他人员。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以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发起人的责任:在公司成立的场合,发起人有资本充实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在公司不成立的场合,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和对已收股款负返还的连带责任。 ·清算人的义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到期债务,又未能与债权人达成减免或迟延偿还债务的协议,经法院审理,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使债权公平受偿,其余无力偿还的则予免除的法律制度。 破产法:是指调整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法院、管理人以及其他破产参加人相互之间在破产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破产申请:是指破产申请人向法院请求受理破产案件,适用破产程序,宣告破产的意思表示。 债务人财产: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此后至破产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与债权人团体达成以让步方法了解债务的协议,并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 破产宣告:是指法院认定债务人已具备破产事由,并宣告其破产的司法行为。 别除权: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订立合并契约或通过其他形式依照法律程序归并为一个公司的行为。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整理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整理 写在前面: 个人主观整理,仅供参考。 虽然把课本内容差不多都打进去了,但复习还是最好结合课本几乎都是手打的,所以可能会出现错别字,不接受任何质询。 记号解释:Δ重要;*比较重要;Δ*及其重要;√看一下 可能存在疏漏 考试形式:闭卷考试

第一章国际商法总论 第一节国际商法概述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及其特征Δ 1.国际商法是在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主体在其交易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类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这一概念涉及以下三项要素:①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是国际商事交易活动中形成的各类商事法律关系;②国际商事交易的主体,包括个人、合伙、公司等商事组织形式;③国际商法有规范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的国际条约、国际商事交易习惯法规则、主要国家的国内商事法律规范等构成。 3.国际商法的特征:①调整对象的特定性;②商事主体及商行为的盈利性; ③商法规范的技术性和同源性;④国际性和统一性。 二、国际商法的渊源Δ 商法的渊源是指商法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 国际商法有两类渊源: ①与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相关的国际条约和习惯法规则; ②对国际商事交易行为具有约束力的国内法规范,包括成文法、判例法、习惯法和学说。 1.国际条约或公约 国际条约或公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就商事交易等方面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是国际商法的主要表现形式。 1)其特征是:①主体是国家或类似于国家的政治实体,国家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实体间就商事活动达成的协议不构成条约;②国际条约或公约是缔约主体双方或多方协商谈判的结果;③书面形式,仅对缔约国或参加国具有约束力,实践中可能得到非缔约国的承认和遵守。 2)包括国际商事公约和含有商事条款的一般国际公约,以前者为主,其数量众多、内容广泛且通常参加方较为普遍,包括国际商事实体法、国际商事程序法以及国际商事冲突法。 2.国际习惯法规则 国际习惯法规则又称国际商事习惯法规则,是在国际商事交往过程中,由长期、反复的国际实践活动逐步形成并为各国普遍承认和遵守的国际商事交易行为规范。 1)此类规范常以不成文形式出现,多为一些国际性商人组织、整理、编纂,并伴随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的发展适时加以修改完善。 其基本要素是①内容确定,包含国际商事交易活动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则;②为各国当事人在长期实践中重复、一致适用;③为各国普遍接受,具有约束力。 2)影响较大的国际商事习惯法规则有: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4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1983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75年《联合国运输单证统一规则》等。 3)国际习惯法规则本身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国际商事习惯法规则不当然具有法律约束力、不涉及主权等特征。 3.关于国际商事交易的国内法规范 教材p7

海商法重点整理

海商法重点整理 一、海商法的定义 我国《海商法》将海商法定义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广义的海商法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又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 狭义的海商法则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不调整纵向隶属关系。 三、船舶的定义 广义上的船舶是指通常意义上的船舶,即凡是具有一定构造,能在水上航行的工具,均可称为船舶,其基本特征是可以作为水上航行工具或装置。 狭义的船舶是指法律法规中定义的船舶。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的定义: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四、船舶优先权的范围 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至于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五、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根据这一规定,第22条所列5项海事请求应当依照法定顺序受偿,而这个顺序正是基于一定的公共政策设定的。对于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应适用倒序原则确定受偿顺序,即如果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后于前三项请求权发生,则先受偿,并且如果存在两个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的,后发生的同样先受偿。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之外的其他四种海事请求,如果同一顺序中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则其地位平等,同时受偿,船舶价款不足清偿的,则按照比例受偿。 六、船舶优先权的概念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七、船舶优先权的特点 法定性、非公示性、追及性、优先受偿性、期限性、程序性 八、船员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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