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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新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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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的术语和定义、残疾分类和分级及代码等。

本标准适用于残疾人的信息、统计、管理、服务、保障等社会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2261.3 个人基本信息分类与代码第3部分:健康状况代码

世界卫生组织残疾评定量表Ⅱ(WHO-DASⅡ)(WHO Disability Assessment Schedule Ⅱ)可从下面网址获得: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残疾disability

身体结构、功能的损害及个体活动受限与参与的局限性。

3.2

残疾人disabled person

在精神、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障碍,全部或部分丧失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3.3

最佳矫正视力best corrected visual acuity;BCV A

以最适当镜片进行屈光矫正后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

3.4

平均听力损失average hearing loss

500Hz、1000 Hz、2000 Hz、4000Hz四个频率点纯音气导听力损失分贝数的平均值。

3.5

听力障碍dysaudia

听觉系统中的感音、传音以及听觉中枢发生器质性或功能性异常,而导致听力出现不同程度的减退。

3.6

失语aphasia

大脑言语区域以及相关部位损伤导致的获得性言语功能丧失或受损。

3.7

运动性构音障碍dysarthria

神经肌肉病变导致构音器官的运动障碍,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说话费力、发声和发音不清等。

3.8

器质性构音障碍organic anarthria

构音器官形态结构异常导致的构音障碍。其代表为腭裂以及舌或颌面部术后造成的构音障碍。主要表现为不能说话、鼻音过重、发音不清等。

3.9

发声障碍voice disorder

呼吸及喉存在器质性病变导致的失声、发声困难、声音嘶哑等。

3.10

儿童言语发育迟滞childhood dylayed language development

儿童在生长发育过程中其言语发育落后于实际年龄的状态。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说话晚、发音不清等。

3.11

听力障碍所致的言语障碍speech disorder cause by dysaudia

听力障碍导致的言语障碍。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或者发音不清,不能通过听觉言语进行交流。

3.12

口吃stutter

言语的流畅性障碍。主要表现为在说话的过程中拖长音、重复、语塞并伴有面部及其他行为变化等。

3.13

语音清晰度phonetic intelligibility

口语中语音、字、词的发音清晰和准确度。

3.14

言语表达能力speech expression ability

言语表达过程中,正确使用词汇、语句、语法的能力。

3.15

发育商development quotient;DQ

衡量婴幼儿智能发展水平的指标。

3.16

智商intelligence quotient;IQ

智力商数

衡量个体智力发展水平的指标。

3.17

适应行为adaptive behavior;AB

个体实现人们期待的与其年龄和文化群体相适应的个人独立与社会职责的程度或效果。

4残疾分类

4.1分类原则

按不同残疾分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

4.2视力残疾

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双眼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视力

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

4.3听力残疾

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4.4言语残疾

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而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流活动,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包括:失语、运动性构音障碍、器质性构音障碍、发声障碍、儿童言语发育迟滞、听力障碍所致的言语障碍、口吃等。注:3岁以下不定残。

4.5肢体残疾

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的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导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

肢体残疾主要包括:

a)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

b)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c)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4.6智力残疾

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此类残疾是由于神经系统结构、功能障碍,使个体活动和参与受到限制,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有限和间歇的支持。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滞;或者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智力损害或智力明显衰退。

4.7精神残疾

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由于存在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4.8多重残疾

同时存在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残疾。

5残疾分级

5.1分级原则

各类残疾按残疾程度分为四级,残疾一级、残疾二级、残疾三级和残疾四级。残疾一级为极重度,残疾二级为重度,残疾三级为中度,残疾四级为轻度。

5.2视力残疾分级

按视力和视野状态分级,其中盲为视力残疾一级和二级,低视力为视力残疾三级和四级。视力残疾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如仅有单眼为视力残疾,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视野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视力残疾分级见表1。

表1视力残疾分级

级别视力、视野

一级无光感~<0.02;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

三级0.05~<0.1

四级0.1~<0.3

5.3听力残疾分级

5.3.1听力残疾分级原则

按平均听力损失,及听觉系统的结构、功能,活动和参与,环境和支持等因素分级(不配戴助听放大装置)。

注:3岁以内儿童,残疾程度一、二、三级的定为残疾人。

5.3.2听力残疾一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 dB HL,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交流等活动上极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5.3.3听力残疾二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dB 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5.3.4听力残疾三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dB 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5.3.5听力残疾四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 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5.4言语残疾分级

5.4.1言语残疾分级原则

按各种言语残疾不同类型的口语表现和程度,脑和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活动和参与,环

境和支持等因素分级。

5.4.2言语残疾一级

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极重度损伤,无任何言语功能或语音清晰度小于等于10 %,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5.4.3言语残疾二级

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重度损伤,具有一定的发声及言语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1 %~25 %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5.4.4言语残疾三级

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中度损伤,可以进行部分言语交流。语音清晰度在26 %~45 %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5.4.5言语残疾四级

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轻度损伤,能进行简单会话,但用较长句表达困难。语音清晰度在46 %~65 %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5.5肢体残疾分级

5.5.1肢体残疾分级原则

按人体运动功能丧失、活动受限、参与局限的程度分级(不配戴假肢、矫形器及其它辅助器具)。肢体部位说明如下:

a) 全上肢:包括肩关节、肩胛骨;

b) 上臂:肘关节和肩关节之间,不包括肩关节,含肘关节;

c) 前臂:肘关节和腕关节之间,不包括肘关节,含腕关节;

d) 全下肢:包括髋关节、半骨盆;

e) 大腿:髋关节和膝关节之间,不包括髋关节,含膝关节;

f) 小腿:膝关节和踝关节之间,不包括膝关节,含踝关节;

g) 手指全缺失:掌指关节;

h) 足趾全缺失:跖趾关节。

5.5.2肢体残疾一级

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a) 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b) 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c) 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d) 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e) 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f) 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g) 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h) 四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

i) 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5.5.3肢体残疾二级

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a) 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

b) 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c) 双大腿缺失;

d) 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e) 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f) 三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一级中的情况除外);

g) 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5.5.4肢体残疾三级

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a) 双小腿缺失;

b) 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c) 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d) 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e) 二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二级中的情况除外);

f) 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5.5.5肢体残疾四级

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a) 单小腿缺失;

b) 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等于50 mm;

c) 脊柱强(僵)直;

d) 脊柱畸形,后凸大于70 度或侧凸大于45 度;

e) 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f) 单手拇指全缺失;

g) 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h) 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i) 侏儒症(身高小于等于1300 mm的成年人);

j) 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k) 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

5.6智力残疾分级

按0~6岁和7岁及以上两个年龄段发育商、智商和适应行为分级。0~6岁儿童发育商小于72的直接按发育商分级,发育商在72~75之间的按适应行为分级。7岁及以上按智商、适应行为分级;当两者的分值不在同一级时,按适应行为分级。WHO-DASⅡ分值反映的是18岁及以上各级智力残疾的活动与参与情况。智力残疾分级见表2。

表2智力残疾分级

级别

智力发育水平社会适应能力

发育商(DQ)

0~6岁

智商(IQ)

7岁及以上

适应行为

(AB)

WHO-DASⅡ分值

18岁及以上

一级≤25<20 极重度≥116分

二级26~39 20~34 重度106~115分

三级40~54 35~49 中度96~105分

四级55~75 50~69 轻度52~95分

适应行为表现:

极重度――不能与人交流、不能自理、不能参与任何活动、身体移动能力很差;需要环境提供全面的支持,全部生活由他人照料。

重度――与人交往能力差、生活方面很难达到自理、运动能力发展较差;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由他人照料。

中度――能以简单的方式与人交流、生活能部分自理、能做简单的家务劳动、能参与一些简单的社会活动;需要环境提供有限的支持,部分生活由他人照料。

轻度――能生活自理、能承担一般的家务劳动或工作、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与人交流和交往、能比较正常地参与社会活动;需要环境提供间歇的支持,一般情况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

5.7精神残疾分级

5.7.1精神残疾分级原则

18岁及以上的精神障碍患者依据WHO-DASⅡ分值和适应行为表现分级,18岁以下精神障碍患者依据适应行为的表现分级。

5.7.2精神残疾一级

WHO-DASⅡ值大于等于116分,适应行为极重度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忽视自己的生理、心理的基本要求。不与人交往,无法从事工作,不能学习新事物。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的支持,生活长期、全部需他人监护。

5.7.3精神残疾二级

WHO-DASⅡ值在106~115分之间,适应行为重度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与人交往,只与照顾者简单交往,能理解照顾者的简单指令,有一定学习能力。监护下能从事简单劳动。能表达自己的基本需求,偶尔被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

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5.7.4精神残疾三级

WHO-DASⅡ值在96~105分之间,适应行为中度障碍;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可以与人进行简单交流,能表达自己的情感。能独立从事简单劳动,能学习新事物,但学习能力明显比一般人差。被动参与社交活动,偶尔能主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部分的支持,即所需要的支持服务是经常性的、短时间的需求,部分生活需由他人照料。

5.7.5精神残疾四级

WHO-DASⅡ值在52~95分之间,适应行为轻度障碍;生活上基本自理,但自理能力比一般人差,有时忽略个人卫生。能与人交往,能表达自己的情感,体会他人情感的能力较差,能从事一般的工作,学习新事物的能力比一般人稍差。偶尔需要环境提供支持,一般情况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

5.8多重残疾分级

按所属残疾中残疾程度最重类别的分级确定其残疾等级。

6残疾分类代码

残疾分类代码应符合GB/T2261.3的规定。

(专业文档是经验性极强的领域,无法思考和涵盖全面,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可复制、编制,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2020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评残标准.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评残标准 视力残疾标准 1、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他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 盲: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 类别级别最佳矫正视力 盲 一级盲<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盲≥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

一级视力≥0.05-0.1 二级次视力≥0.1-<0.3 《注》: 1、忙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校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 一、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应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二、听力残疾的分级 听力残疾一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91 dBHL,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二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 dBHL 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三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dBHL 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1987年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概况

1987年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概况 字体【大中小】经国务院批准,我国进行了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并由民政部、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委、卫生部、国家教委、公安部、财政部和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等部门联合组成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统一部署和具体落实。经过两年多时间的充分准备,大陆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于1987年4月1日零时开始全面抽样调查。在各级政府直接领导下,民政、卫生、统计部门、残疾人组织通力合作,组织420个调查队、10815名队员和3万余名干部、陪调员共4万多人,逐村逐户认真调查登记,至5月中旬全部完成入户调查、复查和调查质量的抽查任务。经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手工和机器汇总数据,对调查质量进行综合审核,证明这次 调查是成功的。 一、调查的基本情况 这次调查采取概率比例抽样方法,在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抽取424个县(市、市辖区),再逐级抽取乡(镇、街道)和村民(居民)委员会,共3169个调查单位,平均每个调 查单位500个左右。 全国共调查了369816户、1579314人,调查总人数占全国当年总人口数1.50‰。 住户调查员入户见面1537455人,占调查总人数的97.35%;按照《残疾人筛查表》筛出可疑残疾人176888人,占调查总人数的11.20%。眼科、耳鼻喉科、儿科、骨外科和精神科医生分别对筛出的可疑残疾人逐个进行检查、诊断,并按分类的《残疾标准》 确定残疾人和划分残疾等级。 全面调查展开之前,由有关医学、康复专家依据国际残疾人分类标准结合我国国情,制定了盲、聋哑、肢残、智残、精神残疾五类残疾人标准,作为判定依据。 二、调查结果 这次调查汇总:有残疾人的家庭66888户,占调查总户数的18.10%;确定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病五类残疾和多重残疾共77345人,占调查总人数的4.90%。 各类残疾人的人数及各占调查总人数的比例分别是:听力言语残疾26516人,占16.79‰;智力残疾15233人,占9.65‰;肢体残疾11304人,占7.16‰;视力残疾11303人,占7.16‰;精神病残疾2907人,占1.84‰,多重残疾10080人,占6.38‰。 根据调查结果推算总体: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8年11月12日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简称中国残联)是国家法律确认、国务院批准的由残疾人及其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全国各类残疾人的统一组织。 第二条中国残联的宗旨是: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第三条中国残联具有代表、服务、管理三种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二章任务 第四条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维护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平等的公民权利,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第五条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义务,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六条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宣传残疾人

事业,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第七条开展和促进残疾人康复、教育、扶贫、劳动就业、维权、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和残疾预防等工作,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第八条参与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发挥综合、协调、咨询、服务作用,对有关领域的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承担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管理和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十一条管理和指导各类残疾人群众组织,培养残疾人工作者,使残疾人在残疾人组织中更加活跃,残疾人组织在基层更加活跃,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在社会上更加活跃。 第十二条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发挥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特别咨商地位的作用。 第三章全国组织 第十三条全国代表大会 中国残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国残联主席团召集。代表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友应超过半数。 全国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审议中国残联主席团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修改中国残联章程;

【免费下载】精神残疾评定标准

1、精神残疾的定义 精神残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时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 精神残疾可由以下精神病引起: (1)精神分裂症; (2)情感性、反应性精神障碍; (3)脑器质性与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 (4)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 (5)儿童少年期精神障碍; (6)其他精神障碍。 2、精神残疾的分级 对于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应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评定精神残疾的等级: (1)重度(一级):五项评分中有三项或多于三项评为2分。 (2)中度(二级):五项评分中有一项或两项评为2分。 (3)轻度(三级):五项评分中有两项或多于两项评为1分。列表如下: 社会功能评定项目正常或有轻度异常确有功能缺陷严重功能缺陷 个人生活自理能力 0分1分2分 家庭生活职能表现 012 对家人的关心和责任心012 职业劳动能力0 1 2 社交活动能力0 1 2 《注》: 无精神残疾,五项总分为0或1分。 精神残疾的检查方法 采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进行检查。各项评分,除去与知情人交谈,同时应结合对病人的观察和必要的交谈询问以确定五项的评分。

指导语:(向知情人交谈) 以下五个问题,是对病人社会功能的评价。请您根据他(她)最近一个月的情况结合与病前的比较给予回答: 1、个人生活自理能力 本条件评定病人近一个月个人生活料理情况,比如是否按时休息、个人卫生习惯(比如洗脸、洗澡、理发、刮胡子),梳妆打扮、衣着整洁、住处卫生、主动进餐、二便料理等情况。 0分-----与病前差不多,或偶有小问题。 1分-----确有功能缺陷。需要督促或协助,已经给他人增加了负担。 2分-----严重功能缺陷。绝大部分或全部生活料理需要由他人照管,给别人造成很大负担。 2、家庭生活职能表现 本条件评定病人近一个月内在家庭日常生活中,能否做到他(她)最起码应该做的事。比如与家人一起吃饭,分担部分家务劳动,与家人一起看电视,搞卫生,参与家庭事物讨论,修理家用物品,对家庭必要的经济支持等等。 0分-----与病前差不多,或仅有轻微异常。 1分-----确有功能缺陷。不履行义务,或每天在家中呆坐至少两小时。做什么事都很被动。 2分-----严重功能缺陷。几乎不参与家庭活动,不料理家务。 3、对家人的关心与责任心 本条评定病人在近一个月内,对待配偶、父母、子女或同住亲属有无亲密感情与责任心,能否与他(她)们相互交往、交换意见,情感上或生活上的关心与支持。是否关心孩子的抚养教育、关心家庭成员的进步与前途,关心家庭今后的发展与安排。对未婚病人还应了解他(她)们择偶的态度。 0分----与病前差不多,或仅有轻微异常。 1分----确有功能缺陷。夫妻间或与其他家庭成员很少交流与关心,对子女缺乏关怀。对家庭安排缺乏关心。

两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的比较与分析_田宝

两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的比较与分析 田 宝*  (首都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心理系,北京,100089) 张 扬 (秦皇岛广播电视大学,秦皇岛,066000) 邱卓英 (中国康复研究中心,北京,100068) 摘要 介绍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背景、过程和方法。运用文献法比较1987 年和2006年两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主要结果。发现与1987年全国第一次抽样调查相比,2006年我国残疾人口总量增加,占总人口的比例上升。肢体残疾人数大幅增 加,而智力残疾人数有较大幅度下降。 关键词 残疾人 抽样调查 残疾率分类号 G760 1 背景 1987年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以来,中国残疾人的状况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为掌握全 国残疾人的数量、结构、地区分布、致残原因及康复、就业、教育、婚姻、家庭等新的实际状况,国务院批准于2006-2007年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经过两年多的充分准备,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于2006年4月1日开始全面调查。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所有数据的时间界定为2006年4月1日0时。为了与国内同行交流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有关信息,并回答同行关心的问题,我们结合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发布公报的内容,主要针对智力残疾全国抽样调查问题以系列文章进行探讨。 2 方法 2.1 抽样方法及样本量 根据调查目的,本着既保证调查数据有广泛代表性,又适当控制规模的原则,采用分层、等距、概率比例、多阶段抽样的方法[1] 。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为分总体,先按照分层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对省内各县、市、市辖区进行合理分层,对县、乡两级进行隐含分层,分层后编制抽样框。再进行三级抽样,省(自治区、直辖市)抽取县、市、市辖区;被抽中的县(市、市辖区)抽取乡、镇、街道; 被抽中的乡(镇、街道)再抽取村民、居民委员会。在全国三十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覆盖13亿人口的范围内,抽出734个县(市、区),2980年乡(镇、街道),共5964年调查小区,平均每个调查小区420人左右。共调查了771797户,样本量为2526145人 [2] 。 2.2 调查内容及标准 此次调查涉及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肢体残疾和多重残疾等七类残疾。每类残疾的定义及标准见附件1、2、3、4、5、6、7(如果有文字上的出入,以中残联抽样办公布的 标准为准)[3] 。2.3 调查程序 由国家统计局、民政部、卫生部和中国残联等16个部委、团体组成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部署。本次调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调查准备阶段(2006年4月1日以前);现场调查阶段(2006年4月1日-5月底);数据汇总处理阶段(2006年6月-2007年12月)。调查准备阶段分为两个方面,首先组织专家对七类残疾的定义、标准及筛查诊断方法进行重新修订,然后分别于2004年冬和2005年春和夏进行三次预调查。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标准时间为2006年4月1日零时。 2.4 调查质量评价 调查质量的评价方法是,随机抽取99个调查小 *田宝,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智力残疾康复、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职业生涯与指导。E -mail :tianbao65@https://www.sodocs.net/doc/fb15544131.html, 。 《中国特殊教育》2007年第8期(总第86期) Chinese Journal of Special Education (Monthly ) No .8,2007(Serial No .86)

【年度报告】年度中国残疾人状况及小康进程监测报告

(年度报告)年度中国残疾人状况及小康进程监测报 告

2010年度中国残疾人情况及小康进程 监测方案 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残疾人情况也处于壹个快速变动的阶段。为了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残疾人情况的变化情况,2007年国家统计局、民政部、卫生部、中国残联、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全国残疾人情况监测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07]13号),正式启动了年度监测工作。 2010年的监测是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和2007、2008、2009年度残疾人情况监测的拓展和延伸。2010年度残疾人情况监测于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734个县级样本中各抽取二个调查小区作为监测样本单位,共计1467个小区,应监测残疾人35785人,实际监测残疾人32645人,其中:成人31028人,儿童1617人;男性16974人,占52.0%,女性15671人,占48.0%,男女性别比为108.3;城市为11323人,占34.7%;农村为21322人,占65.3%。 监测主要内容包括残疾人的生存、发展和环境情况,涉及残疾人生活、康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社区服务、无障碍环境、法律服务等方面的情况及变化情况。 2010年度监测起止时间为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4月1日。 监测结果表明,2010年度残疾人生活情况得到较大改善,特别

是收入水平、社会保障、社区服务和康复服务覆盖率明显提高,残疾人小康实现程度达到57.4%,是近年来增幅最大的壹年。这充分体现出各地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9]19号)的新成效,反映出各地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新变化。 本年度监测工作得到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支持。 壹、2010年度中国残疾人情况监测 (壹)残疾人家庭基本情况。 1.家庭户规模基本没有变化。 2010年度残疾人家庭户平均规模为3.33人,和上年度的3.37人相比变化不大。其中,残疾人家庭户规模为2人的所占比例最高,达到27.1%,3人户家庭比例为19.8%,4人户家庭比例为17.1%,5人户及之上家庭所占比例合计为24.4%,1人户残疾人家庭比例为11.6%。 2.适龄残疾人婚姻情况基本稳定。 监测结果表明适龄残疾人的于婚率为62.5%,离婚率为2.3%,婚姻情况呈现稳定态势(见表1)。

中国残疾人励志故事

中国残疾人励志故事 今年已37岁的安徽池州青年李雁雁是中国第一个赴国外留学的盲人。12年间,他孤独地辗转日本、美国学医,克服难以想象的艰难险阻,成为中国和亚洲第一个盲人医科博士。 母亲的泪水落在他的手背上 李雁雁身世坎坷,父亲原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某学院的教师,文-革 期间在池州因公殉职,那年李雁雁仅7岁,哥哥李京京17岁,奶奶和 妈妈一筹莫展,全家就靠着每月45元的补助艰苦度日。懂事的李雁雁 从小成绩优异,1982年不负众望,一举考上湖南大学环境工程系空调 专业,入校后越发奋发图强,每年寒暑假都留校继续学习。 1985年秋,雁雁感觉视力异常模糊,逐步不能视物,医院确诊是 青光眼发展成视神经萎缩,导致双目失明!拿着诊断书,雁雁双手战栗,痛哭着捶打冷冰冰的墙壁,瘫倒在地。 李母龚桂兰得知后,连夜赶到长沙,强忍悲痛为儿子办理退学手续。之后她四处举债,带儿子跑遍了广州、上海、南京等大医院寻求 治疗,但无力回天。 雁雁彻底绝望,回家后成天躲在阴暗的小房里,关起窗户,不见 任何人。 母亲擦干眼泪,一次次劝慰儿子:“孩子,《盲人与灯》的故事 你听过吗?黑夜里盲人执盏明灯蹒跚而行,路人问他,你啥也看不见, 打灯笼干吗?盲人说,你们能看见灯笼,就会给我让路啊。孩子,自古 身残志坚成就大事者不乏其人,只要自己点亮心灯,创造光明,照样 能走出一条大路来!” 那一刻,雁雁的手背,感受到了母亲温暖的泪水。他鼻子一酸, 决心直面命运,开始新的生活。

为了省钱,雁雁每天听收音机自学盲文。1989年夏,他听说美国一家盲校将在中国开办分校,免费函授英文便立即报名。那段时间,他每天坐在地上弯腰弓背摸练盲文,虽然腰酸背痛,却重新感受到了学习的乐趣。修完美国盲校全部课程后,雁雁又借阅了中、美、英、法、日等国的数百本图书,开阔了视野。 他常常鼓励自己,盲人不能仅仅满足学会一门生存技能,要和正常人一样,勇于征服高等学府! 1993年9月,雁雁从一本盲文杂志上获悉,世界慈善组织愿意无偿援助外国盲人去东京学习针灸和指压技术。雁雁立即致函,同年10月,该协会负责人专程来到上海,对李雁雁实行全面严格的考试。1994年元月,东京协会寄来了装有录取通知书、机票和全额奖学金证明的国际专递。 这个爆炸性的消息迅速传遍了池州城大街小巷,虽然70多岁的老母亲不放心儿子独自出国生活,但是雁雁无比振奋,他发誓一定要学有所成,再回国创业! 世界名校的第一位盲人博士生 东京八王子盲校是一所三年学制的全日制学校。刚来时,李雁雁日语听说水平太差,初考刚及格。老师劝他先修一年日语再学专业。雁雁坚持跟班学:“时间是最宝贵的,我会尽量努力的!”他每天学习到深夜,从不间断,不到一年他的每项考试都是第一,并获得一台笔记本电脑的奖励。 三年后,雁雁以优异成绩顺利通过针灸、按摩、指压师三项日本国家执照考试。这三张执照,在日本是很多残疾人梦寐以求的“金饭碗”,已过而立之年的雁雁能够苦尽甘来,过上衣食无忧的生活。 但雁雁没有忘记初衷,他渴盼接受更高层次的教育,圆大学梦!最终,他决定去美国继续攻读,学习以西方医学理论为基础的脊椎神经矫正疗法!

全国残疾人残评定新标准

《全国残疾人残评定新标准》 视力残疾标准 一、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 二、视力残疾的分级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如仅有单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 2.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针孔视力。 3.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 一、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二、听力残疾的分级 听力残疾一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91 dB HL,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二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 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三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 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听力残疾四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言语残疾标准 一、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者,而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3岁以下不定残)。 言语残疾包括: 1.失语:是指由于大脑言语区域以及相关部位损伤所导致的获得性言语功能丧失或受损。 2.运动性构音障碍:是指由于神经肌肉病变导致构音器官的运动障碍,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说话费力、发声和发音不清等。 3.器官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是指构音器官形态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其代表为腭裂以及舌或颌面部术后造成的构音障碍。主要表现为不能说话、鼻音过重、发音不清等。 4.发声障碍(嗓音障碍):是指由于呼吸及喉存在器质性病变导致的失声、发声困难、声音嘶哑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是为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 第一条 为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全面提升残疾人事业科学管理和残疾人精准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残疾评定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以下简称残疾标准)。 第三条 残疾人证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凡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 第四条 残疾人证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印制,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样式见附件1)。地方残联负责发放和管理。视力残疾人证采用红色外皮,其他类别残疾人证采用绿色外皮。有视力残疾的多重残疾人可采用红色外皮的视力残疾人证。 第五条 残疾人证号全国统一编码,首次办证采用20位编码格式,以公民身份号码和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代码为基础,由18位公民身份号码加1位残疾类别代码和1位残疾等级代码组成,如: (略) 残疾等级代码 残疾类别代码 18位公民身份号码 残疾类别代码

视力残疾: 1 听力残疾: 2 言语残疾: 3 肢体残疾: 4 智力残疾: 5 精神残疾: 6 多重残疾: 7 残疾等级代码 一级: 1 二级: 2 三级: 3 四级: 4 第六条 中国残联、国家卫生计生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指导省、市、县级残联、卫生计生委做好残疾评定、残疾人证核发管理等工作。 各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由卫生计生委、残联等共同下文,指定本地区具备残疾评定资质的医院或专业机构,报中国残联备案。 第七条 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等工作。 县级残联按照省级卫生计生委和残联指定的医院或专业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评定结论,核发残疾人证,并负责办证原始档案管理。 省级残联、地市级残联做好残疾人证核发、使用、管理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省级残联和卫生计生委成立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负责受理残疾评定争议。 第八条

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

一、残疾人数及其比例 根据调查初步汇总,被调查户中有残疾人的家庭共142112户,确定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和多重残疾共161479人。其中,视力残疾23840人,听力残疾38370人,言语残疾2510人,肢体残疾48045人,智力残疾10844人,精神残疾11790人,多重残疾26080人。 根据调查数据推算,全国各类残疾人的总数为8296万人。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5年末全国人口数,推算出本次调查时点的我国总人口数为130948万人,据此得到2006年4月1日我国残疾人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为6.34%。各类残疾人的人数及各占残疾人总人数的比重分别是:视力残疾1233万人,占14.86%;听力残疾2004万人,占24.16%;言语残疾127万人,占1.53%;肢体残疾2412万人,占29.07%;智力残疾554万人,占6.68%;精神残疾614万人,占7.40%;多重残疾1352万人,占16.30%。 与1987年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比较,我国残疾人口总量增加,残疾人比例上升,残疾类别结构变动。影响这一变化的因素有,两次调查间人口增长与结构变动、社会与环境变化、残疾标准修订等,更深入的分析有待于在详细数据汇总和更全面的资料收集后进行。二、有残疾人的家庭户人口全国有残疾人的家庭户共7050万户,占全国家庭户总户数的17.80%;其中有2个以上残疾人的家庭户876万户,占残疾人家庭户的12.43%。有残疾人的家庭户的总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19.98%。有残疾人的家庭户户规模为3.51人。 二、有残疾人的家庭户人口全国有残疾人的家庭户共7050万户,占全国家庭户总户数的17.80%;其中有2个以上残疾人的家庭户876万户,占残疾人家庭户的12.43%。有残疾人的家庭户的总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19.98%。有残疾人的家庭户户规模为3.51人。 三、残疾人口的性别构成全国残疾人口中,男性为4277万人,占51.55%;女性为4019万人,占 48.45%。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为106.42。 四、残疾人口的年龄构成全国残疾人口中,0-14岁的残疾人口为387万人,占4.66%;15-59岁的人口为3493万人,占42.10%;60岁及以上的人口为4416万人,占53.24%(65岁及以上的人口为3755万人,占45.26%)。 五、残疾人口的城乡分布全国残疾人口中,城镇残疾人口为2071万人,占24.96%;农村残疾人口为6225万人,占75.04%。 六、残疾人口的残疾等级构成全国残疾人口中,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为2457万人,占 29.62%;残疾等级为三、四级的中度和轻度残疾人为5839万人,占70.38%。 七、残疾人口的受教育程度全国残疾人口中,具有大学程度(指大专及以上)的残疾人为94万人,高中程度(含中专)的残疾人为406万人,初中程度的残疾人为1248万人,小学程度的残疾人为2642万

各类残疾的评定标准

各类残疾的评定标准 一、视力残疾的评定标准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盲又分为两级。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分为两级。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

低于0.3。需要注意的是,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另外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除此,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应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最后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二、听力残疾的评定标准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三、言语残疾的评定标准

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言语残疾共有4级。 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 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 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一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 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明确病因,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四、智力残疾的评定标准

中国残疾人残疾评定等级标准(修订后)

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六类残疾标准视力残疾标准 1. 视力残疾的定义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 盲及低视力两类。 2. 视力残疾的分级 盲: 一级盲: 最佳矫正视力低于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 度。 二级盲: 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0."02,而低于 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 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 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0."05,而低于 0."1。

二级低视力: 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0."1,而低于 0."3。 列表如下: 类别级别最佳矫正视力 盲一级盲V 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V 5度 二级盲> 0."02-V 0."05;或视野半径V 10度 低视力一级低视力> 0."05- 0."1 二级低视力> 0."1-V 0."3 《注》: 1. 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 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 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 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v 5度或v 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 1 .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 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 听力残疾的分级 列表如下: 级别平均听力损失(dBspL言语识别率(%) 一级〉90(好耳)v 15 二级71-90(好耳)15-30 三级61-70(好耳)31-60 四级51-60(好耳)61-70 《注》: 本标准适用于3 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言语残疾标准 1. 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中国残疾人社会保障现状及政策

鄭功成教授文章 中國殘疾人社會保障現狀及發展思路 鄭功成 本文主要根據2006年全國第二次殘疾人抽樣調查資料並結合相關文獻資料進行整理與分析,旨在客觀地揭示中國殘疾人的社會保障現狀及其原因,並為建立健全殘疾人社會保障制度提出相應的政策建議。 一、社會保障缺失:殘疾人群體的現狀 殘疾人是一個由於身體殘缺與功能障礙而有著特殊困難的社會群體。在國際上,重視殘疾人社會保障不僅構成了殘疾人事業發展的基礎性內容,更被視為一個國家或地區經濟發展與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當中國經濟經過近三十年來的持續高速增長並躋身中等收入國家行列後,在國家加快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大背景下,重視殘疾人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便很自然地構成了衡量社會公正與文明進步程度的基本指標。因此,發展殘疾人事業是中國時代發展與文明進步的客觀要求,而努力為殘疾人構建一個健全的社會保障網無疑在整個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中佔有特殊的地位。 根據2006年的殘疾人抽樣調查資料,可以發現一個無法回避的客觀事實,這就是殘疾人社會保障的缺失。 第一,殘疾人群體規模龐大,結構複雜,對社會保障的需求巨大。根據調查資料,我國現有各類殘疾人達8296萬人,占全國總人口的6.34%,有殘疾人口的家庭戶達7050萬戶,涉及到的家庭人口達2.6億人。在殘疾人口中,按照殘疾類型劃分,肢體殘疾、聽力殘疾、多重殘疾、視力殘疾為前四位,其中:肢體殘疾者2412萬人,占29.07%;

鄭功成教授文章 聽力殘疾者2004萬人,占24.16%;多重殘疾者1352萬人,占16.30%;視力殘疾者1233萬人,占14.86%;精神殘疾者614萬人,占7.40%;智力殘疾者554萬人,占6.68%;言語殘疾者127萬人,占1.53%。按照年齡劃分,60歲及以上年齡的殘疾者占一半以上,其中:0-14歲的殘疾人為387萬人,占4.66%;15-59歲的殘疾人3493萬人,占42.10%;60歲及以上的殘疾人4416萬人,占53.24%,其中65歲及以上的高齡殘疾人為3755萬人,占45.26%。按照地域劃分,主要分佈在農村,其中:城鎮殘疾人2071萬人,占24.96%;農村殘疾人6225萬人,占75.04%;如果再根據抽樣調查資料做地區分佈分析,還可以發現呈現出西高東低的格局,東部地區平均殘疾率為6.11%,中部地區的殘疾率為6.46%,西部地區的殘疾率為6.67%。按照性別劃分,男性殘疾人為4277萬人,占51.55%;女性殘疾人為4019萬人,占48.45%。按照受教育程度劃分,15歲及以上的殘疾人文盲人口(不識字或識字很少的人)為3591萬人,文盲率高達43.29%。按照殘疾等級劃分,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重度殘疾人為2457萬,占29.62%;殘疾等級為三、四級的中度與輕度殘疾人為5839萬人,占70.38%。由此可見,我國殘疾人不僅規模龐大、結構複雜,而且老年人居多、農村居多、文盲多、重度殘疾人多,這些特點恰恰客觀地反映了殘疾人群體對社會保障的巨大需求。如果沒有相應的社會保障制度,殘疾人及與其相關的家庭成員,絕大多數會陷入困難或者生活品質嚴重降低的狀態。 第二,殘疾人家庭收入偏低,殘疾人群體中貧困問題突出,迫切需要通過社會保障制度等加以緩解。全國第二次殘疾人抽樣調查資料表明,全國有殘疾人的家庭戶2005年人均全部收入在城鎮為4864元、農村為2260元,而當年全國城鎮人均收入水準為11321元,農村為4631元,殘疾人家庭人均收入不足全國人均水準的一半。在所

中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 篇一:残疾人社会保障 一关于残疾人 定义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1990年1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的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现状全世界约有6.5亿多残疾人,占人口总数的10%左右,其中80%在发展中国家。 据20xx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我国共有残疾人8296万人,占总人口的6.34%,涉及近1/5的家庭。我省有700多万残疾人,涉及五分之一的家庭和近3000万人口 郑州市52万残疾人总人口的7.2% 节日1.国际残疾人日 1992年10月12日至13日,第47届联合国大会举行了自联合国成立以来首次关于残疾人问题的特别会议。大会通

过决议,将每年的12月3日定为“国际残疾人日” 2.我国助残日 199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并决定于1991年5月15日起在全国实施。根据《保障法》第48条规定:“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 二.残疾人社会保障 定义残疾人社会保障是指国家给予残疾人特别扶助,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的一种制度安排。是整个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医疗及养老保险按照正常人实行 城市残疾人参加城市居民养老医疗保险 农村残疾人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农合 就业保障据全国第一次残疾人抽样调查统计,我国16岁以上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约为3060万人,占当时残疾人总数的59.25%。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的就业保障,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多层次、多渠道、多种形式地安排残疾人就业 就业办法1).福利性企业组织(残疾人占总员工比例的50%以上)

儿童残疾评定实用标准

“两基”工作中残疾儿童少年实用评定标准(试用) (一)视力残疾评定标准 1.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 盲: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注: ⑴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⑵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围。 ⑶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⑷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二)听力残疾评定标准 1.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注:本标准适用于3 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三)言语残疾评定标准 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列表如下:

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明确病因,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四)智力残疾评定标准 1.智力残疾的定义 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 2.智力残疾的分级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美国智力低下协会(AAMD)的智力残疾的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I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 IQ(智商)围* ⑵智商(IQ)是指通过某种智力量表测得的智龄和实际年龄的比,不同的智力测验,有不同的IQ 值,诊断的主要依据是社会适应行为。 二、残疾的检查方法 (一)视力残疾的检查方法 1.视力检查 视力检查主要以测远视力为准,采用小数视力记录法。为了检查方便,可将视力表的0.1及0.3之E 字剪下,做成硬纸板卡,检查者可随身携带。 检查方法:检查应用此二卡,在足够明亮处被检查者与视力卡相距 5 米,遮盖一眼看0.3卡,E 字方向任意调换,若有一眼能看到0.3,即不属视力残疾人。若被检查者不能分辨0.3卡,则用针孔镜矫正再看,若仍不能分辨0.3卡,则改用0.1卡,若好眼通过矫正能看到0.1卡,则属二级低视力。若被检查者好眼通过矫正在5米距离看不到0.1,则嘱被检查者向前移动,每向视力表移动1米,则由0.1 减去0.02,即患者视力为0.08,如被检者向视力表移动2米,则视力为0.06(0.1—0.02×2),属一级低视力。移动3米为0.04,为二级盲,以此类推。 也可以根据以下公式计算: 视力=0.1* 被检眼与视力表距离(米)/5 矫正方法:定残标准必须为最佳矫正视力,为了调查方便,可用串镜或针孔镜进行矫正,串镜是由不同屈光度的正及负球镜镶嵌在木制的镜框上,被检者在5米不能看到0.3时,应用此镜进行矫正,但这必须由有一定的眼科知识的医生进行,简单的方法用针孔镜,当被检查者在5米看不到0.3时,将针孔镜置于眼前进行矫正。针孔镜的制作方法简便,应用一易拉罐空筒剪一圆片,中间扎一0.5—1mm 直径的孔即可。 儿童视力的检查:对于较年长儿童可用儿童视力表,制作方法及检查方法同上述。年幼儿童可用实物估算,用以下公式计算: 视力 =[1.5/ 实物大小 (mm)]*[ 实物距离 (m)/5]

残疾人评定标准(完整资料).doc

此文档下载后即可编辑 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 六类残疾标准 视力残疾标准 1.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 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 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 盲: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 1.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 列表如下: 《注》:

上不愈者。 言语残疾标准 1.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2.言语残疾的分级 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列表如下: 《注》:

残疾人社会调查报告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残疾人社会调查报告 篇一:中国残疾人调查报告 中国残疾人调查报告 一.残疾人的生活现状。 目前中国残疾人的生存发展状况还有比较大的差距。一是因为我国残疾人人数众多,有8300万,而且70%以上的残疾人都生活在农村,很多人生活还非常贫困。二是由于我们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均衡,一些残疾人应该得到的保障还没有得到。残疾人生存发展中遇到很多的问题,公共服务不足、无障碍设施不完善的问题,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以及特教学校建设的力度不够,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稀缺,就导致一大部分能完成基本体力劳动残疾人无法从家里走出来,未实现交通的、信息的无障碍。人道主义思想不够浓厚,只有一小部分的人能够积极主动地为残疾人提供更多的帮助和关爱。 二.残疾人贫困原因分析 近年来,随着各级党委、政府不断加大残疾人工作的力

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完善,我市残疾人生活状况有了较大的改善,但仍有部分残疾人由于文化素质低,劳动技能差,社会竞争力不强,抵抗风险能力弱,因残因病返贫比例仍然大,我国部分残疾人的生活状况仍然处在低水平,扶残助残任务仍相当艰巨。 据调查,我国残疾人贫困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文化素质低,再加上有的处于贫困山区,信息不灵,交通不便,生产、生活受到极大限制;二是劳动能力差,只能从事简单的生产劳动,缺少技能,就业竞争力较弱;三是由于意外残疾或因病致残,再次返贫(如,某镇炭窑村肢残疾人张龙义,因车祸致残,不能劳动,又身患脑血栓,常年吃药,一家三口人家庭收仅有3200元,家庭处于贫困状态);四是社会助残仍有差距,由于大部分处于贫困乡镇经济发展不快,残疾人较多,资金不充足,政策落实难以到位。 三.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的建议及对策。 (一)加强领导,完善组织 目前,我国农村残疾人基层组织基本建立,特别是20XX 年,各市、县两级配备了一部分乡村的残疾人专职委员,这些村基本上是残疾人工作有人管,但还有极少部分村既没配备委员,也没有残疾人工作机构,因此要加大力度解决好村残协建设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有了组织机构,残疾人工作才能有人干、有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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