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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宜府办发[2017]11号

【发布部门】宜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2.07

【实施日期】2017.0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7〕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和《宜春市贯彻落实〈江西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实施意见》精神,保障行政诉讼法有效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并依法作出决定的一种内部自我纠错监督制度;行政应诉是行政相对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参与诉讼活动的一种行政纠纷司法解决机制。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有效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当前,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攻坚期,各种利益矛盾复杂多元,特别是随着全民法治意识提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态势,对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各地、各部门要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把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作为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抓手和工作载体,切实增强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积极稳妥地将解决群众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轨道,为建设美丽宜春决胜全面小康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二、依法公正办案,切实提升行政复议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一)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要建立统一集中的收案机制,方便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发挥互联网作用,探索行政复议网上申请和网上受理留痕。对当事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进行收案登记。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

(二)及时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答辩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全面提供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行政机关不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三)健全行政复议审理机制。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要灵活运用书面审理、公开听证、

实地调查等不同方式,提高办案效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办理。建立完善行政复议证据制度、听证制度、简易程序办理制度、集体讨论制度、专家咨询与论证制度等。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行政调解、信访工作的协调机制,形成合力共同解决行政争议。

青州市行政应诉办法

青州市行政应诉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行为,明确行政应诉责任主体,提高行政应诉质量,妥善化解行政争议,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后,依法参加的行政诉讼活动。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和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改进行政执法状况,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第四条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区域、本系统行政应诉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工作制度,为行政应诉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的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工作,及时解决行政应诉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市政府办公室接收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法律文书后,根据“谁负责、谁应诉”的 1

原则,确定应诉承办责任单位,报市政府领导阅示的同时批转应诉承办责任单位和市政府法制局: (一)涉及行政复议决定的,应诉承办责任单位为市政府法制局; (二)涉及土地纠纷的,应诉承办责任单位为国土部门; (三)涉及行政协议、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的,应诉承办责任单位为协议、赔偿、补偿的具体承办部门。 对应诉承办责任单位不明确的,由市政府法制局确定应诉承办责任单位。 第六条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应诉承办责任单位应当草拟答辩状,整理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提出委托代理人和出庭应诉人员名单,在收到应诉通知书10日内,报市政府法制局审核,并在法定答辩期限内送交人民法院。 第七条市政府工作部门以自己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由该部门法制机构或承担法制职能的机构组织相应内设机构或者下级业务承办机构承担具体应诉工作。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作为共同被告的,应当以牵头部门为主,其他部门配合。 第八条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被告的行政诉讼,由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应诉。 第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 2

政府采购行政复议申请书

政府采购行政复议 申请书 申请人: 地址:邮编:455000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代理委托人: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地址:邮编: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第三人: 地址:邮编: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复议请求: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做出的安财购[2011]13 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请求: 1.请求河南省财政厅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安财购[2011]13 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决定书。 2.请求河南省财政厅依法确认安阳市政府采购机动车号牌定点生产项目([2011]第 286 号(总第 272 号))推荐中标价格 28.3 元低于机动车号牌成品的生产成本。 3.请求河南省财政厅依法确认安阳市政府采购机动车号牌定点生产项目([2011]第 286 号(总第 272 号))推荐中标结果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 18 号令)第 54 条的规定。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 2011 年 8 月 24 日参加了被申请人组织的项目名称为:安阳市政府采购机动车号牌定点生产项目,项目编号为:安财招标采购[2011]286 号总第 272 号竞争性谈判项目招标会。中标供应商是:安阳市平原标牌有限责任公司,中标价是 28.3 元

人民币。申请人认为该项目中标价 28.3 元低于小型汽车号牌产品的成本,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 18 号令)第 54 条的规定,并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申请人于 2011 年 8 月 24 日依法向安阳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了书面质疑,安阳市政府采购中心于 2011 年 8 月 30 日进行答复,申请人认为该答复不符合法律规定,于 2011 年 9 月 6 日向安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投诉, 2011 年 10 月 18 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安财购[2011]9 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申请人认为该投诉处理决定书适用法律不当,事实不清,特向河南省财政厅依法提起行政复议。2011 年 12 月 20 日,安阳市财政局重新作出安财购[2011]13 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对此,申请人认为,该投诉处理决定书违背事实且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 18 令)第 54 条的规定,现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如下: 1、申请人认为本次政府采购第三人的中标价格 28.3 元低于机动车号牌生产成本是有 事实依据的。 首先,谈判文件本身就足以证明第三人的中标价格 28.3 元低于机动车号牌的生产成本。 谈判文件第 9 页第 3 点投标产品要求中,明确提供了河南省警用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中心制作机动车号牌半成品价格表半成品价格表,其中小型汽车号牌的半成半成品价格表品价格是 28.3 元,这是不争事实。既然半成品价格是 28.3 元,那么,中标价 28.3 元中,就没有包含任何法定的税费任何法定的税费、利润、及工、料、费等各种费任何法定的税费用,是明显低于机动车号牌的生产成本的。因此第三人的中标价格28.3元低于机动车号牌生产成本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2、申请人认为中标价格 28.3 元,不符合谈判文件第 9 页第 4 条投标报价的规定。 谈判文件第 9 页第 4 条投标报价中规定: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均为目的地交验价,包括产品价款、相关税款、备品备件价、易损件价、专用工具价、售后及技术服务费、培训费、安装调试费及运送到安阳地区指定地点的运杂费、装卸费等与采购项目相关的、必须的款项及费用。谈判文件第 27 页投标标的报价明细表中,注:投标报价均为目的地交验价,包括完成前期准备、项目实施、装卸运输、垃圾清运等与采购项目相关的、必须的款项及费用。 根据谈判文件的规定,投标报价必须包含上述各项费用,而第三人的中标价格 28.3 元根本不可能包含上述任何一项费用,因此,是不符合谈判文件第 9 页第 4 条的规定

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总结

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总结 篇一:XX年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总结 XX年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工作总结 法制办党组的正确领导和支持下,在同志共同努力下,较好地完成了XX年目标责任制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复议案件审理工作 (一)前6个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57件。其中立案受理的案件38件,已审结22件,纠错率比较高。(其中作出维持决定的2件;作出撤销决定的5件;因被申请人自行撤销、申请人撤回申请、和解协调结案等作出终止决定的15件);正在审理或中止的16件(中止3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5件;作告知处理的6件;通知补正未补正的8件。法定期限内结案率达到100%。总之,凡是符合条件的,积极予以受理。与去年同期相比,受理申请数量有所上升。 二、应诉案件代理工作 1-6月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案件13件。其中一审案2件、二审案11件(睢县征地批复案、修武10名村民不服驳回复议申请一审案)。全力以赴做好一、二审13件案件的应诉工作和与法院的联系工作。法院已作出一审、二审判决或裁定的13件,胜诉率100%。案件审结后注意向省政府写出专题

结案报告。 与去年同期相比,应诉案件略有增加。 按照行政复议报告制度的要求,对XX年度的省本级行政复议工作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分别向省政府作了专题报告,李克常务副省长作了重要批示,鼓励我办继续努力,取得新的成绩。 三、制度建设 以下6项制度已经办领导批准执行: (一)行政复议申请接待制度; (二)案件定期统计及分析报告制度; (三)行政复议案件卷宗管理制度; (四)行政复议案件质证规则; (五)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规则; (六)行政复议调查程序规则。 除此而外,实行了周例会制度和行政复议接待值班制度。 四、行政复议指导 (一)按照办领导的指示,为努力畅通行政复议渠道,起草了《行政复议目标考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推动

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复议申请书

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XX县XX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XX,男,职务乡长 申请人:XX县XX乡X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XX,男,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申请人:XX县XX乡XX村三组 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申请人:XX县XX乡XX村X组 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申请人:XX 县XX 乡XX 村XX 组 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申请人:XX县XX乡XX村X组 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申请人:XX县XX乡XX村八组 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申请人:XX县XX乡XX村九组 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申请人:XX县XX乡XX村X组 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被申请人: XX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XX,男,职务县长。 第三人:XX县XX乡XX村一组 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第三人:XX 县XX 乡XX 村二组 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第三人:XX县XX乡XX村四组 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第三人:XX县XX乡XX村十一组 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第三人:XX县XX乡XX村十二组 代表人:XX,男,该组组长 请求事项: 依法撤销XX县人民政府于XX年8月2日作出的XX府处[XX]xx号《XX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 依法确认争议的“ XX林场” 土地权属归属XX县XX乡XX村民委员会全体村民集体所有。 事实与理由: XX县XX乡XX村第1、2、4、11、12村民小组与XX县XX乡人民政府、xx乡xx村民委员会、xx村第3、5、6、7、 & 9、10村民小组争议的“ xx林场”土地权属,xx县人民政府于XX年8月2日作出黎府处[XX]6号《xx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该《决定

行政复议信息报备管理系统

附件1 《行政复议信息报备管理系统》 最新修改内容 1、行政复议案件信息案件录入时来件处理方式更改为必填项; 2、应诉案件登记项目中“上诉人”增设“政府机关”项; 3、案件信息中的“代理人”增加“公务员”一项; 4、初始化数据时增加了提示功能,确定“初始化”后,才会完成操作; 5、页面的案件信息修改为以“年度”为单位进行显示; 6、系统增加“副省级”城市在处室设置时的级别问题; 7、在数据汇总界面,增加了按时间段随时数据汇总上报; 8、针对同一单位通过两台以上机器录入的案件信息,可通过“上报案件信息”导出数据包,汇总到一台机器上,进行上报。主要是针对有些单位通过不同的机器在录入案件信息后,无法进行数据汇总而新增的功能(单位名称必须一致); 9、原汇总统计数据的纠错功能不强,不能给用户提示错误数据的具体位置,现增加提示“错误位置”;

10、在系统生成报表时如果数据填写错误时,增加了提示,以便纠正; 11、复议案件占比、同比分析所生成的列表中,新增加“排序功能、导出word”功能; 12、在手工录入报表界面修改为按照报表的顺序排列,并将原来三栏格式改为两栏格式; 13、报表数据上报时,在没有数据的时候,原为“0”的数据,已改为空白; 14、在报表查询中,新增了“报表删除”功能; 15、占比、同比分析中,应诉案件添加了“复议后应诉、未经复议情况”的总计项; 16、在案件查询中,新增了“案件是否超期”的查询条件; 17、系统新增了“产品自动升级”功能,在互联网的状态下,系统会自动进行升级,如果自动升级失败或网络不通时,在用户登录界面,会有升级失败的提示,用户应按照系统的提示来正确操作。

行政复议条例题

1、行政复议和解的内容只要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复议机构都应当准许。 回答错误!您的答案为:,正确答案为:B。 A:对 B:错 2、A公司受某县工商局处罚1万元,A公司不服,于同一时间分别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工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县人民政府与市人民政府协商不成,协商的期限不计入行 政复议受理的期限。 回答错误!您的答案为:,正确答案为:A。 A:对 B:错 3、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 在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回答错误!您的答案为:,正确答案为:B。 A:对 B:错 4、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

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回答错误!您的答案为:,正确答案为:A。 A:对 B:错 5、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 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回答错误!您的答案为:,正确答案为:A。 A:对 B:错 6、除《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别规定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外,行政 复议不适用调解。 回答错误!您的答案为:,正确答案为:A。 A:对 B:错 7、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

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回答错误!您的答案为:,正确答案为:A。 A:对 B:错 8、行政复议中,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回答错误!您的答案为:,正确答案为:A。 A:对 B:错 9、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若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 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回答错误!您的答案为:,正确答案为:B。 A:对 B:错 10、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 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情况汇报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情况汇报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情况汇报 今天,省、市政府法制办一行来扶余就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进行调研,我代表县政府对各位的到来表示欢迎和感谢。下面,按照省、市政府法制办的通知要求,把扶余县三年来的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 近年来,我县十分重视发挥行政复议作为行政层级监督手段的重要作用,认真履行复议职责,促进了依法行政。特别是随着《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我县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阶段,具体表现为:行政复议案件数量明显增加,涉及领域日益多样化,办案质量稳步提高,复议权威逐步确立,社会影响面不断扩大。20xx年,我县收到行政复议申请10件,受理9件;20xx年收到复议申请13件,受理了11件;20xx年1-5月份,收到复议申请4件,受理了4件;20xx年我县各级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共参与各类行政诉讼案件20件,20xx 年26件,20xx年1—5月份14件。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为9件,未经行政复议程序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为51件;经法院审理,原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的为10件,被法院撤销的这10件,都是没有经过行政复议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年来,我们通过行政复议工作纠正了乡镇政府、县政府职能部门一批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规范了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提高了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维护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申请人的信赖和称赞,得到了被申请人的理解、配合和支持。 主要做法: (一)加大宣传,营造复议工作氛围 我们在开展政府法制工作中感到,很多群众甚至包括不少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对《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制度还很不了解,要想尽快打开行政复议工作的新局面,就要在宣传上下大功夫,花大气力。为此,我们把宣传工作做为拓展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重要手段。 一是注重发挥领导学法的示范效应。几年来,每年4月29日,《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纪念日,县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都要发表电视讲话,宣传《行政复议法》。同时县委中心学习组还将《行政复议法》列为领导干部学法内容,通过领导带头学习来带动全社会学好用好这部法律。 二是经常开展社会性常规法律宣传。我们感到,单靠一两次宣传活动是远远不够的,更多的要靠一定时期内的反复宣传。三年来,我们年年将《行政复议法》列为全县公民的普法内容,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等多种渠道,广泛宣讲行政复议基本知识,做到了让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都了解和运用这部法律。 三是突出宣传的针对性。针对部分行政管理相对人想申请行政复议,又担心费用问题的心理,我们有针对性地讲解行政复议不收取申请人任何费用的法律规定,消除申请人的担心。对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部分执法单位执法不规范甚至违法的情形,我们认真进行了分析整改,在执法人员培训班上以案说法,增强了宣传工作的现实针对性。 四是硬化宣传措施。为使宣传工作落到实处,不流于形式,我县实行行政复

政府采购行政复议申请书

政府采购行政复议申请 书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政府采购行政复议 申请书 申请人: 地址:邮编:455000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代理委托人: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地址:邮编: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第三人: 地址:邮编: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复议请求: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做出的安财购[2011]13 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请求: 1.请求河南省财政厅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安财购[2011]13 号政府采购投诉处 理决定书。 2.请求河南省财政厅依法确认安阳市政府采购机动车号牌定点生产项目([2011] 第 286 号(总第 272 号))推荐中标价格元低于机动车号牌成品的生产成本。 3.请求河南省财政厅依法确认安阳市政府采购机动车号牌定点生产项目([2011] 第 286 号(总第 272 号))推荐中标结果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 18 号令)第 54 条的规定。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 2011 年 8 月 24 日参加了被申请人组织的项目名称为:安阳市政府采购机动车号牌定点生产项目,项目编号为:安财招标采购[2011]286 号总第 272 号竞争性谈判项目招标会。中标供应商是:安阳市平原标牌有限责任公司,中标价是元人民币。申请人认为该项目中标价元低于小型汽车号牌产品的成本,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 18 号令)第 54 条的规定,并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申请人于 2011 年 8 月 24 日依法向安阳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了书面质疑,安阳市政府采购中心于 2011 年 8 月 30 日进行答复,申请人认为该答复不符合法律规定,于 2011 年 9 月 6 日向安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投诉, 2011 年 10 月 18 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安财购[2011]9 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申请人认为该投诉处理决定书适用法律不当,事实不清,特向河南省财政厅依法提起行政复议。2011 年 12 月 20 日,安阳市财政局重新作出安财购[2011]13 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对此,申请人认为,该投诉处理决定书违背事实且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 18 令)第 54 条的规定,现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如下: 1、申请人认为本次政府采购第三人的中标价格元低于机动车号牌生产成本是有事 实依据的。 首先,谈判文件本身就足以证明第三人的中标价格元低于机动车号牌的生产成本。 谈判文件第 9 页第 3 点投标产品要求中,明确提供了河南省警用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中心制作机动车号牌半成品价格表半成品价格表,其中小型汽车号牌的半成半成品价格表品价格是元,这是不争事实。既然半成品价格是元,那么,中标价元中,就没有包含任何法定的税费任何法定的税费、利润、及工、料、费等各种费任何法定的税费用,是明显低于机动车号牌的生产成本的。因此第三人的中标价格元低于机动车号牌生产成本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2、申请人认为中标价格元,不符合谈判文件第 9 页第 4 条投标报价的规定。 谈判文件第 9 页第 4 条投标报价中规定: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均为目的地交验价,包括产品价款、相关税款、备品备件价、易损件价、专用工具价、售后及技术服务费、培训费、安装调试费及运送到安阳地区指定地点的运杂费、装卸费等与采购项目相关的、必须的款项及费用。谈判文件第 27 页投标标的报价明细表中,注:投

行政复议法试题

行政复议法多选题试题 1、下列选项中,对于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关系表述错误的是(acd)。 A、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大于行政复议 B、对不是终局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C、所有的行政复议决定均可通过行政诉讼被判决撤销 D、对于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等处理行为不服的,行政相对人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对于行政复议申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d )。 A、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B、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C、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复议期满之日起3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D、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依法履行下列(abcd)职责。 A、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B、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 C、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D、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4、下列(bc )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A、行政复议机关 B、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 C、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D、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组织 5、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下列(bc )情形下可以停止执行。 A、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B、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C、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D、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 6、有下列(abcd)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依法申请复议。 A、对行政机关作出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B、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变更、中止决定不服的 C、认为行政机关乱收费的 D、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7、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案件以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为原则,但对于()申请复议的案件,则由原行政机关管辖。

土地信息公开不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书

土地信息公开不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电话。 被申请人: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局长,地址:。 复议请求: 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履行法定职责 事实和理由 X年X月,申请人得知:某省某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对某村区域进行拆迁改造的通知》,将要对某村实施区域改造的搬迁。X年X月X日,申请人以书面形式邮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公开“某村区域改造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等材料。X年X月X日被申请人签收。 被申请人作为某市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规划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批管理工作,具有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法定职权。因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是拆迁人实施上述改造项目的前置批准文件,关系到拆迁申请人房屋的合法性,关系到申请人的切身重大利益。申请人对与涉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批准文件的合法性享有充分的知情权,有权知悉涉案土地批复等政府信息资料。依据国务院令第492号《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第2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之规定,被申请人应于X年X月X日前予以答复,但截至今日,被申请人未依职权予以答复,也为延长答复期限。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侵害了其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及《行政复议法》第12条等法律规定,向贵厅提起行政复议,望裁如请! 此致 某省国土资源厅 申请人: 年月日附:1.本申请书一式3份;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申请人户口本复印件1份; 4.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份; 5.EMS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复印件1份; 6.EMS国内特快专递邮件投递情况复印件1份; 7.授权委托书1份。

法制办工作总结4篇

法制办工作总结4篇 一、主要工作 (一)主动谋划,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1.抓好全市依法行政基础性工作。对照国务院《决定》和省、南通市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结合我市实际,出台了《xx 年全市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启依法办发〔xx〕2号),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各项工作制度。 2.健全依法行政推进工作体制。会同依法治市办公室、编办等部门以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为契机,深入推进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建设,将法治进程向基层进一步延伸,谋划在各市级机关、镇乡、园区和街道办设立法制工作机构,切实履行好服务发展、保障民生和维护稳定的法律服务职能。 3.调整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成员。根据机构改革中涉及部门和人员调整实际工

作需要,拟草了《关于调整启东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启政办发[xx]66号),该文件已上报市政府办公室发文,以进一步指导充实市政府各部门加强和调整推进依法行政领导机构,为全市依法行政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4.改革创新依法行政考核方式。上半年,我办提请市政府同意,出台了《xx 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启依法办发[xx]3号),对各镇乡人民政府,市委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xx年度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核。为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考评效果,我们将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各部门的法定职责的实际履行紧密结合,改变以往年终集中考核的做法,按季度考核。考核重点是通过各种监管途径发现、纠正和查处行政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发展软环境,服从和服务业沿江沿海战略开发。 5.全面启动依法行政先进示范创建工作。上半年,我办提请市政府同意,

印发《关于开展全市依法行政先进单位和依法行政先进个人评选活动的通知》(启依法办发[xx]4号)。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塑造行政执法单位以及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 (二)突出重点,切实加强政府法制监督 1.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提高全市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水平,上半年,我办下发了《关于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通知》(启政法传[xx]1号),对23个执法部门75份卷宗进行了评查并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逐一及时反馈,要求问题单位按时整改。市依法办下发了评查通报(启依法办发[xx]1号)。通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进一步提高了各部门依法行政的意识。 2.强化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市政府出台的1件规范性文件,上报南通市政府和启东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政府转发了《南通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启

XX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模板】

XX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XXX ××××种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XXX农业农村局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晋市农(种子)罚〔201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0年1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后,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及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案件审理期限延长三十日。经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结。 申请人称:一、涉案的种子没有证据证明是要以种子的名义销售,错把申请人收购的报废玉米当做涉案种子进行处罚。二、处罚过重。没有按照《行政处罚法》和《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二十条,应按照《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进行处罚。综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晋市农(种子)罚〔201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2019年7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XX市公安局《案件移送书》、XX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检察建议书》以及相关证据材料。证据证明申请人在未取得玉米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甘肃孟某某等人购进玉米种子违法进行生产、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关于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行政处罚。2019年7月11日,经批准依法立案调查。2019年7月12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XX市公安机关有关人员和申请人共同对存放于XX县孟匠村XX县粮食局孟匠粮油管理站院内西面3号、4号库房中由公安机关扣押不再分装的玉米种子10010小袋和散玉米种子67980斤进行清点,制作了现场查封(扣押)笔录,进行了查封(扣押)。2019年7月30日、8月1日,被申请人分别对申请人的负责人李某某、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进行了询问调查,调取了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主证)》等相关证据材料。李某某对《案件移送书》、《不起诉决定书》中的违法事实均承认并无异议。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违法行为的查处程序合法。申请人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玉米种子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2019年10月3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给申请人行政处罚的内容、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陈述申辩、听证权利。申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 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行政诉讼综合规定与解释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16]68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9.01 【实施日期】2016.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鄂政办发〔2016〕6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作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清形势,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有效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当前,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攻坚期,各种利益

矛盾复杂多元,特别是随着全民法治意识提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态势,对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各地、各部门要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把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作为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抓手和工作载体,切实增强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积极稳妥地将解决群众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轨道,为湖北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二、依法公正办案,提升行政复议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一)创新行政复议机制。以提高行政复议权威性、专业性和公信力为目标,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健全行政复议审理机制,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进一步整合优化行政复议资源,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权,保障公平公正。已经开展整合行政复议职责试点的地方要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运行;尚未开展试点的地方要抓住机遇,积极探索。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行政复议工作创新发展。 (二)畅通行政复议渠道。行政复

政府行政复议答复书样本

行政复议答复书 答辩人:XXXX人民政府 地址: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区长 现对申请人XXX提出的复议请求XXXXX,根据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XX政复答字【2017】第XX号),答复如下: 一、答辩人征收土地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路建设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申请人原承租鱼塘所在区域系因XX高速公路XX段建设被征收,该项目是国家发展改革委于XXXX年XX月批复立项。该路段用地通过国土资源部预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发展改革委批准,初步设计经交通运输部批准,由用地单位XXXXX公路局提出申请,答辩人依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于XXX年X月X日对XX高速公路XX段征收土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并在XXXX公示栏进行公示。根据《办法》第十、十一条规定,国土资源部门于XXXX年XX月XX日制作《XXXXXX拟征收土地

补偿方案》并公示。答辩人征收因XXX高速公路XXX路段建设用地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二、答辩人作出征收行为内容合法 XXXXXXXX 三、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主体不适格 申请人非XXX高速公路XXX段的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不适格,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原告复议。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超过法定期限 XXXXXXXXX 综上,答辩人征收申请人原承租XXX所在地的土地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且申请人已非被征收土地的利害关系人,不具备复议的主体资格,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XXX市人民政府 XXX区人民政府XXXX年XX月XX日

行政工作计划依法行政的工作计划_0999文档

2020 行政工作计划依法行政的工作计 划_0999文档 EDUCATION WORD

行政工作计划依法行政的工作计划_0999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教育,就是实现上述社会功能的最重要的一个独立出来的过程。其目的,就是把之前无数个人有价值的观察、体验、思考中的精华,以浓缩、系统化、易于理解记忆掌握的方式,传递给当下的无数个人,让个人从中获益,丰富自己的人生体验,也支撑整个社会的运作和发展。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按照中央关于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对涉及行政许可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再清理。重点是对违法设定许可、变相设定许可、增设许可条件的文件进行清理,对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或由基层质监部门管理更便捷有效的职责事项及时下放,对省局取消、下放、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认真落实。 继续推进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为重点的行政许可制度改革。要严格按照法定要求实施行政许可,严格规范各类审批主体,进一步清理行政许可项目,合理下放行政许可权限,适时更新网上行政许可公示信息,优化行政许可流程,规范行政许可程序,推动网上受理取得实质性进展,切实提高审批效率。 结合行政执法实践,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充分利用案审会工作平台,加强与稽查机构、业务机构的沟通交流,深

入研究行政执法中的复杂法律和业务问题,不断在重大问题上协调一致,力争行政处罚案件合法合理,推进全市系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健全行政复议机构,规范行政复议行为,提高复议案件的办理质量。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组织行政应诉。及时受理,公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下级部门依法行政,树立质监部门公正廉明的良好形象。承办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应诉事宜,参与办理其他针对本单位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应诉答复工作,及时为相关机构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统计分析研究,针对复议诉讼中暴露的突出问题、热点问题,及时采取预警措施,引导全市系统依法行政。 继续组织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和其他专项检查活动,并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规范性文件制定等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应诉等行政救济行为的合法性,以及普法教育、法制研究工作的成效等纳入对市局的监督范围,落实法律责任,通过行政执法监督促进法治质监建设。 制定《行政应诉规则》和《行政案卷管理办法》,提高应诉效能,规范案卷管理。完善信息公开、产品质量申诉、行政应诉、执法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制度,规范程序,落实责任,确保正确高效履行职责。 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营造良好法制宣传舆论氛围。

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方案

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方 案 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创新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复议应诉职能,不断提高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也是行政机关依法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有效实施行政救济的重要法律制度。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及县政府各部门行政首长要把做好行政复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严格依照《行政复议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要亲自听取汇报、研究案情、审查把关,对涉及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和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复议案件,要亲自督办和处理,亲自听取申请人的诉求,必要时召集和主持听证会。 (二)县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承担。对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县政府法制办讨论后,向县政府负责同志汇报,提出具体处理意见,行政复议决定书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对维持的行政复议案件,报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签;其他的行政复议文书,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审签。县政府法制办要大力推行行政复议听证制度,

提高案件的审理质量,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要认真研究行政案件的新情况、新特点,积极探索解决行政争议的新机制,实现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县政府工作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由该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承担。行政复议决定应经本部门负责同志集体研究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由行政首长审签并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其他行政复议文书,由分管负责同志审签。 (四)以县政府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承办。对于一般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答复书由县政府法制办研究拟定,报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签;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的答复书,报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签。 (五)以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工作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该乡镇(园区)、部门或组织的分管负责同志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究行政复议申请书,听取有关行政执法情况的汇报,研究起草答复书。行政首长和授权组织的主要负责同志应召集办公会集体讨论案情,审签行政复议答复书。具体行政行为被复议机关变更的,行政首长要按行政复议决定抓好落实,及时向复议机关反馈落实情况。 二、切实加强行政案件应诉工作 行政机关参加行政诉讼、执行生效的裁判文书,是维护法律尊严、接受司法监督的体现,也是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个人学习心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个人学习心得 实施政府采购制度是财政支出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健全和完善公共财政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规范财政支出行为、节约财政资金、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有效形式。我国从1999年起部分省、市实施了政府采购制度,2003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使政府采购纳入法制化轨道。《政府采购法》实施几年来由于没有出台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在具体操作上遇到了一定的困难,经过几年来的工作实践,我认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应明确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明确“政府采购的范围”问题 明确“政府采购的范围”问题,实际是“财政性资金”的概念及范围模糊不清问题。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指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由于以前国家法律、法规对“财政性资金”这个概念没有统一的规定,政府有关部门、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对“财政性资金”的理解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一致,导致大量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政府采购项目没有参加政府采购,有些项目需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逐部门、逐单位、逐项目去做工作才勉强纳入政府采购,给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增加了工作量。另一方面,对“财政性资金”的概念及范围规定不清晰,也给违规处罚带来困难,如果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对“财政性资金”的概念及范围不加明确,在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对没

有参加政府采购人进行处罚,很容易导致行政复议。鉴于以上情况,笔者认为,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财政性资金”的概念、范围作出明确规定。 (一)、行政单位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预算拨款,基金预算拨款,财政部门按规定从财政专户核拨给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而直接由行政单位按计划使用的预算外资金。 (二)、事业单位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投资收入、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和基本建设收入。 (三)、采购人为了履行部门职责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使用需要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偿还的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担保所筹集资金,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各种借款等。 (四)、与其他投资人在采购人的土地上联合投资。 (五)、除以上四项之外事业行政的其他各种资金。 二、“工程实行政府采购管理”问题 《政府采购法》把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工程建设纳入了政府采购的范围。《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4号)中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现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全

行政复议公安冻结银行账户

行政复议救济被公安冻结账户的可行性 广东翰泰律师事务所庞琨背景: 近期,大量个人使用的银行账户被公安机关以各种涉刑事案件为由进行冻结,被冻结的时间长短不一,少部分账户甚至被冻结超过一年以上还未解冻。一般情况下,账户被冻结后,公安机关往往以账户涉嫌犯罪为由拒绝解冻,并要求账户所有人提供证明收入合法的证据。 一旦账户所有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账户内的金额又较大时,账户长时间被冻结,甚至超过一年以上。 碰到此类问题如何应对,如何有效的保住自己辛苦挣来的财富? 冻结是否意味着有问题? 大部分持卡人账户被冻结后都会很着急,并争于联系冻结机关要求解冻。正常情况下没有涉及犯罪的账户最终都会被解冻,但是是否涉及犯罪是以公安机关的调查为准,并非以持卡人自己的称述不准。正常此类问题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有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主为非法买卖外汇)等,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会要求持卡人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涉及犯罪证明自己账户的钱是合法的。但由于平时缺乏保存证据或者持卡人本身就存在一些阴阳合同的问题,大部分持卡人并不能提供符合公安机关要求的有效证据。

因此,账户一定时间内被冻着是常态。 传统应对策略:申诉 按照《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如果被冻结人认为对冻结行为不服可以提出申诉,冻结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调查并给出答复,对答理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继续申诉,被冻结人也可以以侦查监督的方式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按照法律规定,30天是调查清楚的时间,并非答复的时间,持卡人提出申诉后,在申诉过程中一部分账户会被解冻。一部分公安机关会对申诉不予理会,或者以“账户涉嫌刑事犯罪,需要继续调查”为继续拖延解冻,持卡人碰到此类情况后可以继续往上级或检察院申诉,一般超过70%的账户会在申诉过程中解冻。 新的办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有少数账户会被冻结超过一年时间,碰到这类情况笔者认为可以使用行政复议的方式寻求救济。公安机关的行为有两种,一为按照《刑事诉讼法》实施的刑事侦查行为,一为按照行政法规执行的行政行为。对前者不服只能申诉,对后者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甚至诉讼。 如果某一账户被长时间冻结,但公安机关又没有将冻结账户的情况移送检察院或法院,由于侦查期间的确定性一般情况下如果超过一年则可以认为公安机关冻结账户并非是刑事侦查行为,而实际上是一个行政强制行为,按照《行政强制法》和《行政复议法》以及《行政诉讼法》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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