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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同性性侵害入罪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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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同性性侵害入罪之研究

作者:黄清洁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10期

摘要:我国《刑法》刑法第236条及237条保护妇女及儿童的性权利,却将男性排除在

保护范围之外,我们认为其值得商榷的,源于对女性弱势群体保护的原则而忽视男性权利是行不通的。男性性权利保护有着深刻的自然学基础与法学基础。因此我们有必要设定特定法律条文保护男性性权利。

关键词:同性恋;鸡奸;男性性权利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有关规定,男性不作为强奸罪及强制猥亵罪的保护对象,亦即是男性性权利在刑法保护领域处于真空状态。这是否符合情理和法理?我们将从自然学和法学的角度分析男性性权利需要刑法保护的理论依据。

一、男性性权利保护的自然学基础

由于男性间的性侵犯主要集中在男同性恋之间或者是男同性恋者对男异性恋者,我们就应该对同性恋现象的产生进行一定的剖析。同性恋行为是指以同性为满足性欲的对象的行为,其行为产生的原因有分病态和非病态。病态的是指同性恋行为是由遗传或内分泌引起,是一种先天而得的行为。而非病态的是指有后期家庭社会等因素导致的行为。也有学者认为它不仅仅是靠自然的性本能,它是社会演变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文化现象,是人类心理体验日益繁复的结果。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完全可能,同性恋在生物学上是正常的,是作为古代社会组织要素进化而来。由此可见,不管是否承认同性恋是否为自然现象,至少在大部分学者看来,同性恋首先是一种先天生成的现象,与异性恋者一样他们都是自然的产物,那么对于这部分天生同性恋者,就更谈不上对他们的引导——使他们重新回到异性恋的领域之内,社会无法纠正也无权纠正他们的性向。

法律唯一能做的就是进入这个领域对他们给予基本的保护或者进行一定的规制。由于对同性恋者而言,与同性发生性关系和异性恋间发生性关系的意义是等同的,这也是他们的权利。和异性恋者一样,男同性恋的性关系除了有自愿还有与之相似的暴力侵犯,被侵犯的不仅仅是同属于同性恋的男性还有相当一部分的异性恋者对同性恋者而言,不论是否为同属圈内的男性,任何男性都有可能成为他们择偶的对象,尤其是在双方客观条件不平等的情况下更为明显,产生同性性侵犯行为就更不奇怪。因此,正如德沃金所说的:“政府必须不仅仅关心和尊重人民,而且必须平等地关心和尊重人民。它千万不要根据由于某些人值得更多地关注从而授予其更多的权利这一理由而不平等地分配利益和机会。”如果法律规制了异性恋的性侵犯,那也应该规范同性的性侵犯行为。

二、男性性权利保护的实在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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