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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基层检察院量刑建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浅析基层检察院量刑建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浅析基层检察院量刑建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浅析基层检察院量刑建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论文摘要近年来,我国各级检察机关经过积极的探索与总结,使得量刑建议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基层检察机关在开展量刑建议工作中仍面临着许多问题,需要从制度上、规范上进行进一步的改进与完善,重视对量刑事实的调查,尽早建立规范具体的量刑标准,与法院一同建立不采纳量刑建议的说理机制,才能充分发挥量刑建议的作用。

论文关键词量刑建议量刑情节量刑标准

2010年10月1日,“两高三部”联合出台《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量刑建议作为公诉权的一项重要内容被确定下来。检察机关推行量刑建议工作对于制约法院量刑裁量权,保障司法公正,加强法律监督,提高诉讼效率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由于量刑建议工作推行时间不长,检察机关在实施量刑建议工作过程中尚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本文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为例,从其量刑建议工作实施的基本情况入手,对基层检察院在开展量刑建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解决相关问题的对策,以期寻求进一步完善量刑建议工作的方法与路径。

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基本情况

2009年12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根据《北京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关于推广量刑建议改革的意见》,结合具体工作经验及工作实际制定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实行量刑建议工作细则(试行)》,对实行量刑建议的基本程序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至此,该院量刑建议制度正式建立。

随着量刑建议司法实践的逐渐展开,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正式实施,该院也结合自身情况对相关工作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制作了量刑建议书模板,统一了量刑建议书的格式,使量刑建议工作进一步完善。

由于该院规范了量刑建议书的提出程序及具体内容,将量刑说理纳入量刑建议书中,承办人在制作量刑建议书时需要将认定的量刑事实及其对量刑的具体影响写入,并进行释法说理,对于承办人提出的每份量刑建议,都需要报处长及主管检察长进行双重审批,因此发出的量刑建议质量较高。自全面开始实施量刑建议工作以来,该院针对《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中涉及的十五类常见罪名,以量刑建议书的形式,在提起公诉时一并发出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率高达80%以上,量刑建议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也凸现出一些问题,需引起重视。

二、量刑建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侦查机关不重视收集证明量刑情节的证据材料

准确量刑的基础是对涉及量刑情节的事实有全面而充分的掌握。在实际办案过程中,侦查机关往往注重调查证实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案件事实,而

忽略了调查影响量刑情节的各种事实,同时侦查机关多注重收集证实犯罪嫌疑人罪重的证据,而忽视了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从轻减轻情节的证据材料。如在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中,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但侦查机关未将该和解协议调取,导致移送审查起诉的卷宗材料中没有证明此量刑情节的证据材料。

侦查机关对涉及量刑情节的证据调取不积极、不主动,容易导致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依据不足,从而影响量刑建议的质量。

(二)量刑幅度过于宽泛、量刑标准难以把握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虽然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十五种罪名的量刑作出了相应的操作规定,但其规定的量刑情节幅度过于宽泛,在确定量刑起点、确定基准刑和根据量刑情节确定从轻、从重、减轻、减重的幅度三个环节都留下了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而量刑情节本身内涵复杂、多样、不易把握,当一个案件中有多种量刑情节并存时,如何确定各种量刑情节的幅度,如何确定各种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影响,往往只能依靠经验和个人意识,具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其直接后果就是可能导致相似案件却得出完全不一样的量刑结果。例如某人犯故意伤害罪,持凶器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系累犯,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按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来对此案件进行量刑,则最低可量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最高则可量有期徒刑六年,面对如此大的差别,如何适当的量刑,只能靠公诉人依据经验去判断,这就给量刑建议的准确率打了折扣。

这种过于宽泛的规定,还容易导致在刑罚种类的选择上出现偏差,特别是在轻微刑事案件中关于有期徒刑和拘役刑的选择上。以盗窃罪为例,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可对被告人判处的刑罚有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三种,至于如何选择,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在目前实践中,基本依靠审判人员的经验来判断,这就使得这类案件的量刑建议具有不确定性。如本院办理的两起犯罪情节相当的扒窃案件,因为法院审判人员不同,就做出了拘役四个月和有期徒刑六个月两种判决,这无疑给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工作造成了困扰。

(三)检法在量刑情节的认定及量刑幅度的选择上存在分歧

首先,对于被告人是否具有某些量刑情节,检察机关与法院尚存在分歧。例如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加的如实供述情节,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必须从一开始就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且供述始终稳定一致,才能认定为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如实供述。因为法律之所以对具有如实供述情节的被告人从轻处理,主要是因为如果被告人从一开始就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能够使案件更加容易侦破,节约了司法资源,同时也体现了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而目前法院对此情节的认定却比较宽泛,凡是被告人有过有罪供述,并且当庭承认犯罪事实的,都认定为如实供述。这种分歧使得检法两家对被告人是否具有某种量刑情节都存在争议,严重影响了量刑建议的准确性。

其次,对量刑情节“从轻”、“减轻”的适用存在分歧。“从轻”和“减轻”在表述上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二者对于被告人量刑的影响却大不相同。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范围内,对被告人适用相对较轻的刑种或者相对较短的刑期,而减轻处罚,则意味着可在法定最低刑以下适用刑罚。目前,检法两家对适用“从轻”还是“减轻”常常认识不同,这也导致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不能被法院很好地采纳。

再次,量刑情节增减基准刑幅度的适用存在分歧。在《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中规定了增加、减少基准刑的幅度,如累犯情节,《指导意见》规定应当增加基准刑10%-40%,但如何判断这个幅度却缺乏具体的标准,在具体适用时,就可能出现检察机关在量刑建议中提出增加了10%,而法院则认为需增加40%,这种分歧就可能会导致量刑建议与实际刑罚的不符。

(四)对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目前在实践中,法院不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情况时有发生,而检察机关对此能够采取的监督制约手段却十分有限。一方面,根据相关规定,只有量刑畸轻畸重的,检察机关才能进行抗诉。实践中满足这样条件的案件少之又少,检察机关很难以判决“畸轻畸重”为理由进行抗诉。

对于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法院判决量刑偏轻偏重情况,目前却没有很好的解决办法,一般只能由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对一段时间内的同类罪名的刑罚适用不统一情况进行总结后,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公函,建议法院注意并纠正。由于这种建议和公函缺乏一定的强制力,法院是否回复、纠正,检察机关无从监督,并且即使法院回复表示接受,但是此时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对实际已经发生的个案已经无法产生影响。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有关量刑情节事实的调查

针对侦查机关对量刑事实的调查不重视,有时可能会调查不全面,甚至有所遗漏的问题,检察机关在起诉案件时,可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或走访调查等方式对可能会影响被告人量刑情节的一切事实进行审查、调查,必要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确保所有关于量刑的事实都被查清。在调查有关量刑情节的事实时,要注意不光对法定量刑情节,也应当对可能影响量刑的酌定量刑情节进行调查核实。

同时,要积极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进行监督,以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等方式对侦查机关未能全面收集、调查证据的行为进行监督,切实改变目前侦查机关重定罪事实调查、轻量刑事实调查的状况。

(二)建立量刑数据库,细化量刑指导

只有遵循科学并切实可行的量刑建议标准,检察机关才能根据量刑情节准确、客观地提出量刑建议。制定量刑建议标准最直接、最简单的方式便是建立量刑数据库。故可通过对本地区近年刑事案件法院判决的量刑情况进行统计,形成量刑数据库,对各个罪名的量刑情况分别进行总结,统一认定量刑情节的标准,对各种情况下各种量刑情节对法院量刑的影响幅度进行分析,将可能影响量刑的情况细致分类列明,确定各种量刑情节在各种情况下分别增减的幅度,形成可供参考的比较具体可行标准规定。

为保证更加准确地对被告人进行量刑,并有效地对法院的量刑工作进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与法院量刑所遵从的量刑建议标准应当是一致的,因此,检察机关在制定细化的量刑标准时,应与本辖区对应的法院进行深入的交流,就量刑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分歧进行研究商讨,达成统一的认识,以便检察机关和法院在以后的工作中共同遵守,也便于检察机关对法院量刑工作的监督。

(三)健全法院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工作的保障机制

为更好地对法院判决的量刑情况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可与对应法院协商并签署相关文件,要求法官在庭审中给予公诉人充分发表量刑建议的机会,并在判决书中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被告人提出的量刑意见作出采纳与不采纳的回应,加强判决书中的量刑说理。这种说理应当包括已经查明的量刑事实及其对量刑的影响;是否采纳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量刑意见及其理由;法院的量刑理由和法律依据等。

特别是在法官不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时,更应当详细说明不采纳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以便检察机关在充分了解法院判决量刑的理由和依据的基础上,对量刑建议的准确性进行考量,如果确属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存有问题的,应引起重视,及时加以总结、予以备案;如果参照法院判决关于量刑的理由,仍很难得到判决确定的宣告刑,发现判决量刑确属畸轻畸重的,应当依法提起抗诉程序予以纠正;若属于判决量刑不当,但未达到抗诉标准的,则可以个案形式或类案形式向法院提出相应的检察建议予以纠正。建立不采纳量刑建议说理机制,能够让法院在判决时对检察机关所提出的量刑建议充分地予以重视,防止法官无视量刑建议,滥用自由裁量权,使得量刑建议能够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审判监督作用,保证司法公正并增强审判机关在量刑问题上的公信力。

关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落实情况的报告

关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落实情况的 报告 根据xx县人民检察院给我镇的检察建议书中提出的建议,我镇领导高度重视,及时召开镇领导班子会进行专题研究,及时制定整改措施,逐条进行了认真的落实,现将贯彻落实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法律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干部职工的法制意识。针对我镇曾存在的个别干部职工存在的思想政治素质较低、法制观念淡薄的现象,进一步加强法律法制宣传教育,以案释法,提高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并督促全体干部自觉遵守职业道德,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坚决杜绝贿赂等违法行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根据xx县人民检察院的建议,针对本镇存在和出现的问题,下一步我镇将举一反三,开展反面典型案例教育,以案释法观看《警示录》;开展反腐倡廉专题讨论。使广大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进一步认清腐败的危害性,汲取教训,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始终牢记肩上的责任,正确看待和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切实做到警钟长鸣,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觉巩固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两道防线,不断提高拒腐防疫和抵御风险能力。 二、强化制度监督,规范权力运行,建立惩防保障机制。

严格完善有关的规章制度,做到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有效预防。根据xx县人民检察院的建议,我们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纠正。建立并完善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村支部书记与镇属各部门第一责任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书,将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分解到班子的每一个成员,责任到人。把制度建设作为源头治腐、超前防范的重要手段,紧紧围绕权力运行这个核心,进一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将年度反腐各项任务分解细化为多个工作项目,分别落实,年终进行专项检查和考评。以领导干部为重点,制定完善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干部廉政档案、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监督、信访监督等制度。出台考评奖惩制度、廉政责任书制度、行政投诉通报制度等,努力形成用制度规范、靠制度监督、按制度办事的工作机制。 三、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加强村财村用镇监管工作。一是严格村级收入的管理。村集体应依法、合理组织收入。符合审批事项的先审批后收款,村级所有资金都必须全部纳入镇财政集中支付中心设置的“村级资金专户”统一管理。二是严格村级支出的管理。村级财务支出应按照“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加强管理和监督,严格限制非生产性支出。三是严格执行民主理财会签制度。村级的所有收支,一律由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村报账员、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和

基层反映:当前基层代表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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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反映:当前基层代表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以六安市裕安区为例,辖22个乡(镇、街),总人口1024585人,现有四届市人大代表69名、五届区人大代表301名。近年来,裕安区人大常委会坚持从实际出发,不断完善代表工作方法,拓展活动载体,丰富活动内容,支持和保障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权利,进一步增强了代表工作活力,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一些制约因素,影响代表主体作用的发挥和代表工作的提升。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代表的综合素质有待提升。代表的履职热情、法律素养、知识结构还不够优化,少数代表缺少“为民代言”的主观意愿和内在动力,把代表职务仅仅看成一种政治荣誉,争当代表的热情高,当上代表后不积极履行职务,甚至个别代表履职被动泛泛而谈或存在功利心理。同时,宣传代表的典型事迹和代表工作的鲜活事例还不及时,代表接受选民的监督还有缺位,导向引领和鞭策激励作用彰显不够。 二是代表工作的掣肘因素显现。一是有的乡镇党委不够重视,除了每年的人代会,很少组织代表开展活动,个别的人大主席忙于兼职也弱化了代表工作;二是代表的非专业化制约了履职效能,一些代表由于自身专业知识方面的原因,进行专题视察和调研中很难提出建设性、专业性和可操作性的比较有质量的建议。三是少数人大代表存在着重本职工作,轻代表工作问题,会议审议不发言,选区选民不联系,群众意见不反映,挂名代表、举手代表现象有着一定的负影响。四是代表活动工作经费少,代表误工补贴和用车保障还缺乏刚性规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参政议政的主观能动性。 三是代表活动的质量仍需提高。一是有些代表小组开展活动准备不够充分、选题不够精专、调研不够深入,提出的一些意见建议质量 第2 页共5 页

就业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二、促进就业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建议 1、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规模加大,就业服务有待加强。由于我市近年来经济的发展和城镇规模的不断扩大,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每年都有一定比例的农村劳动力向城镇和非农业领域转移。城市建设征用土地,导致部分农村劳动力流向城镇,而这些劳动力当中大多数人都无一技之长,文化水平也不高,无法满足城市就业的需要。 2、创业扶持力度还应加大。随着市城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市创业群体逐步体现出经营和生产规模扩大的趋势,然而随着经营和生产成本的不断加大,以目前的小额贷款扶持力度难以更好的帮助创业者解决资金难题,从而影响创业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积极性及我市促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开展。 3、“4050”人员和有特殊困难的弱势群体再就业难度大。随着再就业困难的“4050”人员和有困难的弱势群体将不断增加,这部分人因年龄偏大,技能缺乏,难以实现再就业。因此,解决这部分人的再就业问题在今后的一个时期内仍是我们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 对促进就业工作的建议: 1、要坚持发展经济与扩大就业相结合。把扩大就业和统筹城乡就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作为总抓手。制定明确的就业工作目标,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千方百计拓宽就业渠道,实现发展经济和促进就业的“双赢”。 2、要大力开发新的就业岗位,努力建立经济发展与就业增长的良性互动机制。以新兴产业项目建设为主线,广开就业门路,多种途径增加岗位开发数量,逐步形成以第三产业为基础,民营经济为重点,劳务输出为补充的多渠道、多途径、多领域就业的格局。

3、要建立和完善就业培训体系。要整合我市劳动、扶贫、农业等部门的培训指标、资金、师资场地等培训力量,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农村劳动力和各类技能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技能素质和就业能力。要充分结合企业的用工缺工实际情况开展培训,重点对缺工现象严重的企业,有针对性开展培训。 4、要全方位支持劳动者创业,以创业带就业。扶持创业的关键是提高创业成功率,吸纳带动更多劳动者就业,实现就业的倍增效应。以更大的力度做好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工作。 5、要加大对第三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扶持力度。第三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可以提供大量的就业岗位,促进就业就必须要发挥第三产业的主渠道作用,加大税收补贴、贴息贷款等优惠政策的扶持力度。 6、要进一步完善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要求,构建资源共享的劳动力市场网络。全面收集各级各类企业的需求信息,纳入劳动力市场统一调度,集中“推销”。把我市经济发展成果、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就业岗位。让老百姓就业有门路,求职有信息。

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试行)——(刑事诉讼- 其他文书)

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试行) 被告人:____ 案由:____ 起诉书文号:____ 被告人___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___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条(款、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____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____。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2.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4.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5.其他 故根据___(法律依据)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___(主刑种类及幅度或单处附加刑或免予刑事处罚),___(执行方式),并处___(附加刑)。 此致 ___人民法院 检察员: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院印) 量刑建议书制作说明 一、量刑建议书的格式样本供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拟以专门的量刑建议书的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时使用。拟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量刑建议的,格式同公诉意见书样本。 二、上述格式包括首部、被告人姓名、案由、起诉书文号、行为触犯的法律、涉嫌罪名、法定刑、量刑情节、建议的法律依据、建议的主刑种类及幅度、执行方式、附加刑种类、尾部等。 (一)首部 人民检察院的名称: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应写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对涉外案件提起公诉时,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均应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字样。 (二)法定刑 法定刑为依法应适用的具体刑罚档次。 (三)量刑情节 量刑情节包括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和酌定从重、从轻处罚情节。如果有其他量刑理由的,可以列出。 (四)建议的法律依据 包括刑法、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等。

基层反映当前基层代表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基层反映当前基层代表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今天,的为大家了一篇关于《:当前基层代表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 以六安市裕安区为例,辖22个乡(镇、街),总人口1024585人,现有四届市人大代表69名、五届区人大代表301名。近年来,裕安区人大常委会坚持从实际出发,不断完善代表工作方法,拓展活动载体,丰富活动内容,支持和保障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权利,进一步增强了代表工作活力,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一些制约因素,影响代表主体作用的发挥和代表工作的提升。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代表的综合素质有待提升。代表的履职热情、法律素养、知识结构还不够优化,少数代表缺少“为民代言”的主观意愿和内在动力,把代表职务仅仅看成一种政治荣誉,争当代表的热情高,当上代表后不积极履行职务,甚至个别代表履职被动泛泛而谈或存在功利心理。同时,宣传代表的典型事迹和代表工作的鲜活事例还不及时,代表接受选民的监督还有缺位,导向引领和鞭策激励作用彰显不够。 二是代表工作的掣肘因素显现。一是有的乡镇党委不够重视,除了每年的人代会,很少组织代表开展活动,个别的人大主席忙于兼职也弱化了代表工作;二是代表的非专业化制约了履职效能,一些代表由于自身专业知识方面的原因,进行专题视察和调研中很难提出建设性、专业性和可操作性的比较有质量的建议。三是少数人大代表存在

着重本职工作,轻代表工作问题,会议审议不,选区选民不联系,群众意见不反映,挂名代表、举手代表现象有着一定的负影响。四是代表活动工作经费少,代表误工补贴和用车保障还缺乏刚性规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参政议政的主观能动性。 三是代表活动的质量仍需提高。一是有些代表小组开展活动准备不够充分、选题不够精专、调研不够深入,提出的一些意见建议质量不高,有时出现“外行指点内行”的现象。二是一些代表小组组织活动内容简单,形式单一,有重感情联络,轻活动实效和工作监督的苗头。三是联系代表的长效工作机制不完善,闭会期间开展代表活动、代表联系选民和代表向选民述职等,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四是职能部门的认识需要加强。代表了解政情形式单一,有时为了开展活动而临时“被充电”,代表行使监督的作用得不到较好发挥。尤其少数职能部门未能正确对待人大机关的监督、批评和建议,消极对待中推诿扯皮打“太极拳”,要么敷衍了事,所涉及的问题得到实际解决或改进的不多,承办单位答复时存在“被满意”的现象,一定程度上挫伤了代表履职的积极性和拖延了代表工作的时效性。 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是落实人民 * 、促进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必须结合人大实际延伸触角切实加强代表工作。为此,建议着力抓好“五化”: 一是要优化代表结构,健全竞争机制。人大代表人民,植根于人民,最能代表群众的心声与期盼,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代表比例,引导选民选出政治、法律、能力素质相对较高的代表,与时俱进调整并

×××人民检察院公诉意见书

×××人民检察院 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 案由××× 起诉书号×××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受×××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结合案情重点阐述以下问题: 一、根据法庭调查情况,概述法庭质证情况,各证据的证明作用,并运用各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论证应适用的法律条款并提出定罪及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意见。 三、根据庭审情况,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作必要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从重、从轻,减轻)处罚。

公诉人:××× 年月日当庭发表 杜新灵受贿案公诉意见书 案由:受贿 被告人:杜新灵 起诉书号:玉检审起字(2007)第53号 审判长、审判员、各位旁听公民: 今天,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由玉溪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的原西双版纳州国土资源局局长杜新灵受贿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受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在法庭调查中,公诉人针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新灵的受贿事实进行了当庭核实,并对认定杜新灵犯受贿罪的相关证据进行了当庭质证,被告人杜新灵对其犯罪事实亦作了当庭供述和辩

基层党建工作存在的问题、不足及整改措施范(3篇附目录)

基层党建工作存在的问题、不足及整改措施范(3篇 附目录) 目录 篇【一】 (1) 篇【二】 (5) 篇【三】 (10) 篇【一】 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落实党建工作责任有差距; (二)落实上级党建工作决策部署有差距; (三)从严从实抓班子带队伍有差距; (四)工作亮点不够凸显; (五)思想认识不到位; (六)统筹推进不够有力; (七)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有差距; (八)抓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结合有差距。 二、整改措施和办法 (一)“落实党建工作责任有差距”问题 在镇村两级建立党建工作“三个责任”清单,制定党建

工作年度计划,签订党建工作责任书。做到有人管事、有人办事、目标明确、责任清晰,严格落实党委书记“第一责任”、分管书记“具体责任”,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责任”,基层党支部书记“直接责任”的工作职责。让每一个党组织成员切实肩负起从严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形成党建工作一级抓一级、一级管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 (二)“落实上级党建工作决策部署有差距”问题 镇党委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切实贯彻落实市委提出的“六个坚持”、“三个要”、“四个严起来”战略思想,全面推进党的建设。细化“两个主体责任”,整顿发生在身边“四风”问题,把建设“五个好”党组织作为目标,镇党委班子按照“三个责任”清单要求,在“四个亲自”上下定决心,保证全镇党员干部与上级党组织同心同向、步调一致,贯彻执行上级党建工作决策部署不走样、掷地有声。 (三)“从严从实抓班子带队伍有差距”问题 把抓基层党组织班子建设作为首要任务来抓,在班子组成结构上,注重发挥班子的整体功能。同时强化了任期目标责任,落实党建工作“书记抓、抓书记”责任制,制定符合本镇和本村实际的任期目标,增强每位班子“在其位,谋其政”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抓干部思想教育,强化用人制度。对不适应村级组织发展的支部书记,按照思想不换就换人的原则,加强管理和选配,着重对个别经教育变化不大,工作仍

纳税服务工作存在问题及建议

纳税服务存在问题及建议 我局的纳税服务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上级的要求和广大纳税人的期望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一)税收管理员服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公平公正严格执法”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的最好服务,但是目前我局管理员的综合能力素质参差不齐,精通财务、税法、计算机方面的综合性人才不足,帮助纳税人查找防范税收风险的深层次服务能力需要进一步提高,部分管理员业务能力一般,进取心不强,只能应付日常工作,还有一少部分人不适应工作,这必将影响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整体质量和效率。 今后提高税收管理人员的综合能力素质将是我局的一项重点工作:一是日常工作采取以老带新、以强带弱、优势互补的措施,形成“一帮一”帮扶对子,共同进步,共同学习,提高工作能力。二是健全激励机制,完善岗位练兵绩效考核办法,将教育培训、考试成绩与干部选用紧密结合,使教育培训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把学习纳入目标考核,奖优罚劣。对学有所成、业绩突出的人才,通过树立典型,在精神和物质上给予适当奖励,在工作提拔任用上优先考虑,从而激发广大干部的上进心和学习、工作热情。三是对年龄偏大,工作动力不足,满足现状的人员还需要长期的思想教育、关心爱护、激励机制等多面工作加以引导。

(二)纳税服务平台使用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目前各平台普遍存在税务人员使用多,而纳税人使用较少的情况,如各种网上报税平台,部分纳税人应用的积极性不高。出现这种情况一是部分纳税人本身信息化应用水平不高,对新生事物接收能力差;二是对服务平台的宣传和辅导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强,纳税人对平台的优越性、方便性了解不够深入,所以使用的积极性不高;三是还存在对上级监督考核的服务平台使用效率高,对不考核的服务平台使用较少的情况;四是一些服务平台在功能和运行速度上存在不足,尤其是征期和月末速度慢,经常死机,使得纳税人不愿意应用服务平台,还依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具体业务,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服务平台使用效率不高,而办税服务厅仍出现排队办税问题。 纳税服务平台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的多元化纳税服务方式,是与纳税人交流互动的渠道,所以提高纳税人认知度和管理水平就显得尤为重要。今后我局一是要加大对各办税服务平台的宣传力度,上门帮助解决纳税人使用平台的具体问题,开办税务课堂,统一印制宣传手册等多种方式宣传各个办税服务平台的功能和作用,积极引导纳税人应用;二是建立健全对服务平台使用情况的考核评价体系,促进办税服务平台更加规范、高效地运行,使各类信息传递更加畅通,提高税收执法和服务水平,树立国税部门的良好形象!

当前就业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就业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今年以来,我市不断完善政府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长效机制,切实把就业再就业工作当作头等大事来抓,按照州、县下达的目标任务,针对返乡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城镇新增劳动力、农村富余劳动力、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失地农民等不断涌现这一制约经济发展、影响社会稳定的难题,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开展了各项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 1-8月,全市城镇新增就业人员669人;新增城镇下岗位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269人;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206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47%,未突破州下达的4.6%的控制目标;开发就业岗位116个,;发放小额担保贷款543万元;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劳动密集型企业2户;扶持282失业人员成功创业;开展城镇失业人员、农民工创业培训13期646人;失业保险扩面5120人,收缴失业保险基金125.91万元;劳动力转移就业8890人(省外6793人,省内1271人,市内826人),实现劳务经济收入0.7亿元;实现“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做到发现一户,消除一户。 总体来说,全市的就业再就业工作进展顺利,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创业贷款发放进度缓慢,创业促就业工作不能正常开展。一方面是因受还贷率影响(还贷率低,达不到银行系统内设的还贷比例),另一方面是贷款协议签订和贷款实施细则制定下发时间较晚,以致金融部门放贷缓慢,许多创业贷款申请表(包括2010年审批送往银行的)在银行长时间积压不能获贷,在很大程度上打击了创业人员的创业积极性。

二、办公经费紧缺。就业再就业各项工作没有配套的工作经费,以致很多协调工作难以开展。 三、再就业资金缺口大,影响了工作的正常开展。由于近年社会保险补贴发放覆盖面加大,资金占用比例增大,加上公益性岗位人员补贴,再就业资金压力越来越大,每年都出现资金短缺现象。部分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在当年应报未报,只能来年补报,来年报又会影响第二年工作的开展,形成资金缺口越来越大的局面。 四、就业再就业中“招工难”与“就业难”矛盾并存,供需双方结构性矛盾较为突出,影响就业工作的开展。一是求职者自身素质与用工岗位条件不匹配,以致求职者找不到合适的工作,用工者招不到想要的人才同,“有人无事干,有事无人干”的矛盾突出。二是我市的用工单位工资待遇相对较低,但岗位条件较高,招工难。三是随着经济发展的加快,统筹城乡就业体制的开展,大量外地人员和本地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企业就业,让年龄偏大,技能单一的城镇下岗失业员的再就业增加了较大压力。

检察机关检察建议范文(最新)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检察院和南昌市东湖区检察院邀请两名人民监督员,就部分区域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河道问题,共同向南昌市城市管理局公开宣告送达诉前检察建议,并实地察看整改现场。 江西省检察机关围绕党委、政府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结合司法办案发出检察建议,监督解决了一批“老大难”问题。今年第一季度,共制发各类检察建议592份,收到回复764份,采纳率为99.48%。 近日,九江市濂溪区检察院就办理的几起涉黑恶案件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问题,向该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莲花镇政府、姑塘镇政府、十里街道办事处宣告送达6份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从优化工作模式、加大监管力度、完善监督机制、强化教育培训等方面提出针对性建议。 景德镇市检察院针对履职中发现的劳动用工不规范问题,向该市政府提出检察建议,受到高度重视,市政府相关部门对照检察建议部署安排专项整治,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纠纷。 南昌高新区检察院针对辖区超市部分散装食品未标明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等情况,发出诉前检察建议。随后,有关单位开展了规范散装食品和未包装食用农产品标识专项整治。为确保检察建议不停留在纸面上、口头上,今年4月17日,该院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镇(处)食安办等对辖区内10家超市散装食品销售情况开展公益诉讼“回头看”。通过强化监督问效,检察建议的规范性、精准性和实效性得到不断提高。 5月29日,由荆门市东宝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黄锡元、黄同林、黄春和等32名被告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主犯黄锡元被判处23年有期徒刑,其他被告人被判处21年至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打掉个案固然重要,通过个案实现长效常治更为关键。东宝区检察院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相关职能部门和金融机构存在的管理漏洞等问题,深入分析,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分别向5家单位发出检察建议,最大限度挤压、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空间和土壤。 全省检察机关在扫黑除恶斗争中,坚持一手抓办案、一手抓长效常治,立足检察职能,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在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方面的重要作用,做到边扫边治边建。 截至目前,检察机关结合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共发出检察建议414件,收到回复318件,采纳300件,采纳率为94.34%。 1份检察建议 4起案件再审

检察建议书

检察建议书 xx市交通局: 我院在办理原xx市交通局xx运管站站长吴xx受贿案件中,经侦查证实:吴xx在xx交通局路政科和xx运管站工作期间,利用检查货车超限运输和营运车辆违章行为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送的钱物,为他人提供帮助。 该案件反映出你单位在管理上存在可能产生职务犯罪的漏洞,主要表现在: 1、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健全,权力行驶过程中缺乏有力的制约和监督。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缺乏监督,执法人员手中权力无人监督,执法人员对车辆违章行为处罚存在随意性,扣车、放车一人说了算,导致某些执法人员利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对于一些中层领导和重点岗位监督不到位,督查机制不够健全。 2、法制教育不够到位。在办案中我们发现,你单位部分执法人员甚至是中层领导干部忽视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律法规学习,放松自身思想改造,淡忘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个人欲望膨胀,滋生贪图享受的消极思想,经受不住诱惑,利用手中的执法权进行权钱交易,触犯法律。 本院为预防犯罪,维护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之精神,特向你单位提出以下建议:

1、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制度,拓宽和畅通监督的渠道,增强执法工作透明度。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加强监督与约束,规范执法程序,如对违章车辆的处罚和处理程序要严格规范,加强执法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加强群众监督。完善内部纠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促进规范执法,防止滋生腐败行为。 2、加强思想道德法制教育。结合犯罪案例,对单位人员进行深刻的警示教育,认真开展深刻的自查自纠活动并形成制度。对单位人员进行经常性政治理论和法律知识学习,提高对职务犯罪危害性的认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高尚情操,培养正确的权力观念,重点对下属部门、运管站主要负责人、重点岗位有关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廉政教育,构筑一道反腐防线。 以上建议,请慎重研究落实,并加强同我院联系。望将落实情况于2个月内反馈我院。 XX人民检察院

基层文化工作存在的问题

基层文化建设存在问题及原因剖析 文化建设是边防部队思想政治建设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是部队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全面加强部队思想政治建设,提高边防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今年,在上级的要求下,在总队党委、支队党委的大力支持下,各边防派出所不断加大对基层警营文化建设的工作力度,成效显著。但就当前的情况看,基层文化建设仍然远远落后于边防工作的其他方面。 一、当前基层文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领导重视程度不高。基层单位领导和官兵重业务实绩而轻文化建设的现象普遍存在。由于基层文化工作不是边防的中心工作,导致一些单位领导没有把基层文化工作摆到队伍建设的突出位置。对如何搞好基层文化建设,没有一套周密的计划,存在着无从下手,应付检查的现象。个别官兵认为基层边防派出所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者 ,整天的工作都是处理一些渔船民违章、打架斗殴、盗窃伤害的案件 ,文化建设得再好 ,对提高侦查办案能力毫无裨益 ,是一项“无用功”。同时 ,随着国家经济建设延伸到渤海湾以及唐山海域经济的高速发展,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占地赔偿引起的上访事件与日俱增,基层单位和民警工作多压力大,各项业务工作任务繁重,很难有充足时间和精力开展警营文化建设。 (二)官兵对现有的警营文化兴趣不高,警营文化的氛围不浓。部队政策的改变致使大量的“80末”大学生参军入伍,来自大中型城市的他们,表现出来的第一符号就是信息多样化,而现有的部队文化的内容、形式、状况难以跟上这种渴求的需求。并且,在互联网的诱惑下单调老套的警营活动已经没有可比性。“一张桌子一盘棋,不是下棋就升级,篮球比赛周周齐”,已经让官兵们感到了索然无味,它们已经不是基层文化娱乐活动的一项内容,而是上报政工信息的一种工具。 (三)官兵对基层文化的内涵认识不足。曲解文化内涵 ,对文化形式理解趋于肤浅。基层文化深层次的内涵没有被充分认识和理解 ,基层文化只是被理解为业务培训、文体活动、娱乐演出 ,停留在“吹拉弹唱”的层面 ,仅仅是官兵业余生活的丰富和点缀以及迎合上级工作的一项内容。文化建设常常游离于部队建设和业务建设之外 ,远没有作为一项战略“品牌”来大力建设 ,严重影响了基层文化作用的发挥。 (四)缺少文化氛围。少数基层干部抓此项工作的方法不多,将文化修养置于脑后。公安边防工作是压力密集型的职业 ,大量的工作和具有危险性的任务以及各种繁复的考察指标 ,使得官兵始终处于紧张的临战状态 ,加上警力不足、机构不合理、配置不科学 ,基层官兵没有多少机会进行学习、修整、补充和提高 ,造成官兵文化知识学习心态疏松惫懒 ,部队内部文化建设蔚然成风的局面始终没有形成,不能把基层文化建设和业务工作的全面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 (五)基层警营文化建设存在“三多三少”现象 1、闲置多,使用少。少数条件好的单位对娱乐室的硬件建设投人相当的财力、物力,设施配备比较齐全,但维护保管不善,利用率不高。有的娱乐室、图书室上级检查时才打开,设备缺少必要的登记和专人管理,使得图书破损无人补缺、健身器材损坏无人修理、乐器锈渍斑斑无法使用,一些文体器材由于不会使用成为摆设,俱乐部应有功效不能发挥和体现。 2、群众多,骨干少。部分单位警营文化氛围不浓与缺乏一支稳定的文体骨干队伍有关,与没有形成挖掘、培养新人的良性循环机制有关。一些基层单位“学歌靠唱机”、“打球靠体力”,警民共建搞得好的靠关系。文体人才的缺乏,正在成为制约基层文化工作发展和提高的瓶颈。 3、活动多,效果少。一些基层警营文化活动搞了不少,但活动不“活”,活动所体现的思想性、时代特征、警营特色不够鲜明,缺乏新意,没能起到“寓教于乐”的作用,直接影响了活动效果。 二、基层警营文化建设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部队工作任务重与组织文化活动难之间的矛盾。随着唐山海域及沿海高速发展,当前我辖区正处

我国就业存在的问题及促进就业政策措施

申论热点:我国就业存在的问题及促进就业政策措施 一、我国就业形势及存在的问题 就业是民生之本和安国之策。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就业工作,近几年来,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促进就业的政策,并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到年末,全国城乡就业人员达到.亿人,其中城镇就业人员达.亿多人,比年末增加亿多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以下;“十五”期间,城镇新增就业万人,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万人。但是,我们还应当看到,“十一五”期间,我国的就业工作仍然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就业压力越来越大,主要表现为: 一是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突出。到年,全国劳动力总量将达到.亿人,城镇新增劳动力供给万人,而劳动力就业需求岗位只能新增万个,劳动力供求缺口在万个左右。 二是劳动力结构性矛盾突出。一些传统行业出现大批下岗失业人员,而一些新兴的产业、行业和技术职业需要的素质较高的人员又供不应求,劳动者的职业能力和素质亟待提高。 三是人才和劳动力市场不规范。一些非法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损害劳动者权益现象突出;一些职业中介机构、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性别、年龄、身体残疾等原因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四是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相对滞后。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

和市场国际化趋势,对劳动者的职业能力和素质提出更高要求,进一步建立完善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加强就业前培训、在职职工培训以及对进城就业农村劳动者的技能培训等十分迫切。 五是目前下岗失业人员就业难问题比较普遍,需要对其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建立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以及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制度,加大对弱势群体的扶持力度。此外,针对目前存在的 六是严重侵害劳动者就业合法权益的行为普遍存在。 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增长,但就业率增长却并不同步。主要有四大因素抑制了高经济增长带动高就业。 这四大因素是:城乡二元结构影响就业总规模的扩大;经济结构的升级和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使经济增长吸纳劳动力的作用减弱;企业改制、关闭破产使就业岗位减少;一些人找不到工作,有些岗位却没人去做,就业存在结构性矛盾。 二、促进就业的原则、方针和工作机制 一是坚持经济发展同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逐步实现社会就业比较充分的目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发展和

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

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 摘要:由一些基层检察院试行的量刑建议制度,虽经过十余年的探索与实践,仍未全面推广开来,量刑建议权的权属仍有争议。量刑建议权的属性来看,其应属公诉权的应有之意,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是法院审判的基础,也是检察机关应尽的职责,引入量刑建议制度,检察机关通过自身合理参与刑罚裁量来制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关键词:量刑建议制度公诉权自由裁量权 我国在司法实践中正式开始试行量刑建议制度始于11年前。随着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逐步深入,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为了强化控诉职能,维护量刑公正,对是否应当赋予检察机关以及如何行使量刑建议权进行了有益的探索。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正式将量刑建议列为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这也成为我国量刑建议制度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折点。量刑建议权的权利属性为何,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的正当性为何,本文拟对此略作探讨。 一、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内涵的必要延伸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审判主要将定罪问题的调查、举证、质证和辩论作为法庭审判的核心,检察机关的公诉活动也自然将说服法院做出有罪裁判作为公诉工作的重点和目标,一般情况下,只要法院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加以量刑,并且不存在量刑畸轻畸重的情形,检察机关不会就量刑问题提出抗诉。 量刑建议制度的出现,意味着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以外提出了第二项独立的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对被告人适用某种刑罚的建议。量刑建议属于一种独立的公诉主张。只要法院认真对待这种公诉主张,就要组织专门的听证程序来审查该主张的可成立性问题。 从这个意义上讲,公诉权包括定罪请求权和量刑请求权,这两项权力之间的关系表现为:“定罪请求权是基础,量刑请求权是最终目的,定罪请求权解决的是某一危害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而量刑请求权是在解决犯罪构成问题之后,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有无及大小问题,两者都属于公诉权的具体权能,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前者是基础,没有前者,自然就不会存在后者;后者是请求确认前者的目的,没的后者,对定罪的请求就失去了原本的意义,其请求也就不是完整的请求。”因此量刑建议权从本质上讲是公诉权的一部分。 二、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的正当性 我国法律未对量刑建议权做出明确的规定,量刑建议的改革最初来自检察机关,目前量刑建议的主体也仅限于部分试点的基层检察院,这种由检察机关自己为自己设定的权力是否具有正当性,一直存有争议。争议之一认为:量刑权专

基层反映:谈谈基层巡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优质文档在您身边/双击可除基层反映:谈谈基层巡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和建议 今天,好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谈谈基层巡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 开展巡察工作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举措,是了解情况、研究问题、解决矛盾、消除隐患、稳定队伍、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有效途径,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及时、全面、客观地了解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总体情况,有利于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有利于促进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 一、基层巡察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巡察认识不够到位。巡察工作中,虽然巡察组和被巡察单位之间能协调配合,认真对待巡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但由于巡察机制体制等原因,巡察组及被巡察单位个别人员思想认识不到位,至使巡察工作难以向更深层次推进。一方面,个别巡察人员存在为难情绪,碍于情面,放不开手脚,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不敢做到真巡察、硬巡察,存在蜻蜓点水的现象。另一方面,被巡察单位个别领导把巡察工作误认为是对其日常工作的例行检查,对巡察组的工作存有戒备心理,只把工作成绩展现给巡察组,有意避开工作中的不足之处,甚至行动迟缓,落实不力,造成巡察效力难以很好发挥。 (二)巡察谈话不够深入。个别谈话是巡察发现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但是由于有的巡察组谈话的方法技巧单一,谈话的针对性不强,导致巡察单位部分职工出现:有的原则性不强,怕得罪人,不愿讲真话;有的对巡察组缺乏信任,担心打击报复,不敢讲真话;有的认为巡察组解决不了问题,缺乏信心,不便讲真话;有的职工本身就存在违纪违法问题,担心意外,不肯讲真话。这些现象直接影响了巡察工作发现问题的效果。 (三)巡察人员素质不齐。巡察工作由于时间紧、任务重,专业性强,纪律严明,对巡查人员的素质要求特别高。巡察组人员来自不同的单位,部分人员专业水平不高,未接触过巡察相关工作,缺乏业务知识的掌握,政治素质也未受过检验。未经过系统性、规范性培训,因此,有的巡察人员在了解问题、发现问题、研究问题及照章办事、谦虚谨慎等方面还存在一定差距,影响了巡察工作效率。(四)巡察方法创新不足。巡察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监督方式,现行的巡察方法主要是听取汇报、述职述廉、列席会议、开座谈会、个别谈话、查阅档案、受理举报、实地调研、交换意见等,这些方法在发挥作用的同时,也存在着局限性和不适用性,不能满足于发现问题的需要。巡察组是按方案进行巡察的,被巡察单位事先会按照巡察要求准备了基础性工作,致使巡察组获得的一手资料有些失真,影响了巡察效果。另外,巡察内容全而不精。集中巡察工作几乎涵盖了党的建设、廉政建设等方面内容,导致针对性不强,使巡察早发现、早提醒、早反映、早制止的职能作用不突出。

法律意见书检察院

法律意见书检察院 导语:法律意见书是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综合性的书面文件,其内容包括向咨询者提供法律依据、法律建议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案。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欢迎借鉴与阅读! 法律意见书检察院 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我们作为钟俢林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在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钟俢林后,我们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供贵院参考。 一、根据律师会见时犯罪嫌疑人钟俢林的供述,本案被害人李选周的轻伤后果系他人所至,非犯罪嫌疑人钟俢林所为。 1、在律师会见时,钟俢林明确供述说李选周的鼻梁受伤非自己所为,其只是看见李选周在打湾里其他人时前去劝架,无意中推了李选周一下,李选周不小心从约一米高的田埂上跳了下去,当即李选周就用锄头打人,因同湾人钟琼楚也在现场,就被李选周用锄头挖中了脚,后李琼楚就用手刮中了李选周的鼻梁,钟俢林见李选周手中拿着锄头就转身跑了。从犯罪嫌疑人钟俢林的供述来看,本案被害人李选周的

轻伤后果系他人所至,非犯罪嫌疑人钟俢林所为。 2、在律师接受委托前,犯罪嫌疑人钟俢林之亲属已向贵院提交过钟琼楚证言,李琼楚也明确承认李选周的轻伤后果系其所为。 故而从1.、2两点看出,本案存在较大分岐,恳请贵院核实,以便准确适用当事法律。 二、犯罪嫌疑人钟俢林至今已被羁押长达五个多月,根据本案情况,恳请贵院在未核实之前能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 本案犯罪嫌疑人钟俢林是否涉嫌犯罪,有待贵院的进一步核实,退而言之,即便构成犯罪,本案也只是造成轻伤的故意伤害,况且本案的发生事出有因,其量刑也只是轻罪,同时其社会危害性不高,再者对犯罪嫌疑人钟俢林采取取保候审,也不至于危害社会,故而恳请贵院在未核实之前能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 综上,恳请贵院能加以核实案件事实,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钟俢林做出正确处理,以便申张正义,维护法律权威。 致礼! 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

检察建议书复函

检察建议书复函 XX市人民检察院: 贵院于2015年8月27日下发给我中心的检察建议书(共检预防建[2015]2号)已收悉,我中心高度重视,针对检察建议书的内容,查找漏洞,逐条剖析,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实际情况,及时制定整改方案,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对政府采购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现将落实情况,函复如下: 一、认真宣传学习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一是同XX市财政局采购办公室及时联系准备分批次组织全市采购单位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学习,并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章法律责任的内容,重点强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法律责任; 二是在加强日常宣传和学习,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和现场专家讲解等方式,向采购单位宣传政府采购相关内容,引导采购单位按要求提供采购需求; 三是在加强监管,采购单位开标前需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采购技术参数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进行审核。 二、全机构设置,加强监督管理 一是严格执行采管分离。自2010年,XX就设立政府集中采购

中心,实行与财政部门的彻底脱钩。财政局政府采购办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监督、政策的制定;集中采购中心负责组织政府采购的具体事宜,避免了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局面; 二是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中心将同财政局政府采购办一起督促采购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按《政府采购法》的要求选取正确的采购方式; 三是进一步完善“供应商库"”、“技术专家库”“商品信息库”对登记的供应商、技术专家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使信誉好、有能力的供应商加入到政府采购中来; 四是加强定点服务管理。中心通过采取社会民意测评,广泛听取社会意见等方式加大对供应商的跟踪检查力度,对有损政府采购形象不良行为的,取消投标资格,并由有关部门规定进行处罚。 三、创新采购方法 一方面与财政局采购办一起推动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这些既规 范又高效、采购人又满意的“一举三得”的方法;另一方面积极探索区域纵向或横向联合采购模式,不仅有利于建立政府采购大市场、实现市场资源共享,而且有利于扩大采购规模和范围,最大限度地节约财政资金。 四、公开采购合同,推进“阳光采购” 督促采购人将采购合同通过网络的方式公开,推进“阳光采购”,发挥政府采购诚信优势,促进供应商严格履行合同,同时提高效率,

基层环保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区基层环保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各位领导、各位委员: 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保护环境,减轻环境污染,遏制生态恶化趋势,已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是当前乃至今后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 一、我区环保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职责不明确。 1.环保部门监管范围广。新《环保法》强调了地方政府对环保的责任,强化了追责制度,但追责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上级环保部门约谈下级地方政府,而地方政府就把责任压到当地环保部门头上,导致环保部门只能替地方政府担责,从追责变成了被追责。 2.职能职责交叉不明确。在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上,任务交叉、职责模糊。以水污染为例,按相关法律法规,环保部门只监管企事业单位排污,而雨污分流、河道整治则属其它职能部门管辖。如龙滩子街道太平社区一起死鱼事件,因老城区未接入污水管网,以致污水流入池塘致鱼死亡。当居民反映至环保部门,环保认为生活污水应由市政管理,水质检测应由农委渔政科检验。而渔政科及市政均以各种理由搪塞,最后不了了之。

3.镇街环保责任较大。“属地管理”属当下热词,环境保护的追责工作,市里根据“属地管理”规定由所在区县负责,区县各部门则落实到各镇街,一旦出现问题,所在镇街首当其冲,而镇街又无法定管理职责,导致监管缺失。 (二)镇街环保部门处境尴尬。 1.镇街环保办有人无编。镇街环保工作人员多由政府其他编制人员兼任,既无编制,也无经费,唯有责任,且风险性较大,致使不少在基层兼职的环保人员,都千方百计想跳出环保办而干其他方面的工作。 2.基层环保人员培训力度不够。镇街环保人员多数没有参加过专业培训,工作存在看不懂、说不清、帮不上的现象,在监管工作时,只能凭闻、听、看等传统的方式方法进行监测,有时还被企业牵着鼻子走,监管多流于形式。 3.基层环保人员无执法权。区环保工作人员享有执法权,唯独镇街没有执法权。当镇街没有执法权而要查办环保违法企业时,走程序耗时且漫长。如果镇街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联合“强制执法”,又容易造成违规执法和信访事件,这也是基层发现企业环保违法不愿上报的根本原因。如果上报,最终还是自己去落实整改,且有可能被追责处理的危险。4.基层监管环保显得尴尬无奈。即使在目前大环境下,暴力抗法、不配合、不开门、不见人、不签字等现象依然存在。此外,企业生产环节众多,环境污染情况复杂,监管取证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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