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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复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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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复习提纲

第一章导论

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源于罗马法中的“万民法”,适用于外国人以及外国人与罗马公民的关系。

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用“万民法”来称呼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原则和规则,从而使这一术语具有了“万国法”(the law of nations)的性质。

清朝末年,受日本的影响,中国以“国际法”或“国际公法”代替“万国公法”一词,约定俗成至今。

国际法是对国家在他们彼此往来中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的总体。这些规则主要是支配国家的关系,但是,国家不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詹宁斯、瓦茨:《奥本海国际法》

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法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的总称。国际法的价值和目标

1.国际正义;

2.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3.国际法治。

拓展思考题:如何理解国际法的法律性?(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思考)

1.国际法是否是法律?

2.国际法是否得到了有效地遵守?

国际法的法律性,自产生起,就一直受到质疑。

从国内法角度而言,构成法律性的重要因素:立法机构;强制管辖权;法院(立法、司法与执行);国际法并不能适用这一模式。约翰·奥斯汀认为,法律是主权者发布的以制裁或处罚为后盾的命令。国际法因此被视为“实在道德”。

国际法上没有国内法意义上的制裁体系。

即使承认有国际法,其有效性也常常受到质疑。

在国际社会中,自联合国产生后,虽然有过集体的武力制裁行为,但具有偶然性。

“自助”仍然是一些国家诉诸武力的原因,其合法性也没有一个最大机构来裁定。

自卫和报复仅仅是国家行为,而非国际法律制裁体系。

因而,通过制裁来判定国际法是否为法律的方式,并不能揭示国际法律秩序的性质。

国际社会的特征:各国构成的国际体系是横向的,不存在一个超国家的组织。

国际法的制订、遵守依靠国家本身。

那么,在实践中,国家是否遵守了国际法呢?

国际交往中的对等因素;“回报”;诉诸国际法律规则更加便捷、有效。

虽然一些国家常常反对或试图改变某些具体的国际法规则,但不会随意反对整个国际法体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一元论(monism)

国内法与国际法从属于一个法律体系。

1.国内法优先说

2.国际法优先说

二元论(dualism)

国内法与国际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

国内法的效力来源于“国家制定的法律必须遵守”,而国际法则是“条约必须遵守”。

联系论

1.两者区别明显,其调整对象、主体均不相同,自成体系。

2.两者的联系在于:一是以国家为纽带。国家是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制定与实施者;二是国内法与国际法适用的环境相互联系。国内法的问题当今已变成国际法问题;三是其相互联系是实现自身职能的需要。

国际习惯在国内法的适用

1.国际习惯是最早的国际法渊源,也是现代国际社会中国际法的主要渊源。

2.《国际法宣言》等明确规定了习惯国际法规则的效力。

3.美国、英国、法国、日本、德国、意大利等都明确承认国际习惯法规则的效力,并把它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来适用。

国际条约在国内法的适用

1.国际条约的效力来自于“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2.《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明确了这一原则在国际法上的效力。

3.美日法德等国,承认条约效力,认为它是国内法一部分,这种方式被称为“并入”。在英国,国际条约须通过议会的立法程序后,才能在国内法适用,这种方式被称为“转化”。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

1.冲突的原因:国际社会与国内社会的联系;两个法律体系发展差异产生的矛盾;国际社会整体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矛盾。

2.国际法处理冲突的规定与实践:

两个《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国家不得援引国内法规定作为不履行国际义务的理由;国际司法实践也是以国际法作为适用的法律规则。

3.国内法处理冲突的规定与实践:

关于国际习惯法:一是优先适用国际法,如德国和意大利;一是优先适用国内法,如美国和英国。

关于国际条约:一是条约优先,如希腊、荷兰、法国与非洲的法语国家;二是后法优于前法,如美国;但整体而言,采取优先适用国际条约是合适的选择。

第二章国际法的渊源和编撰

国际法的渊源

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产生、出现、得以确定并获得法律效力的地方或事实。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一款通常被认为是对国际法渊源的权威性说明。

(国际)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适用于:

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条约),确认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

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作为法律承认者;

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在第59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公允及善良”原则。

条约(treaty):概念见条约法一章

国际习惯(international custom)

概念:各国在实践中形成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惯例形成的条件:

一是客观要件,又称物质条件,是指有通例存在,包括时间上的连续性和空间上的普遍性。即同一情况下同一行为连续实施,被国际社会普遍认可。

二是主观要件。又称心理要件,即法律确信,各国在从事同一行为时认为采取这种行为是一项法律义务,符合国际法要求。

一般法律原则(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

国际组织决议

司法判例(judicial decisions )

权威公法学家学说

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互不侵犯

互不干涉内政

平等互利

和平共处

国际法上的承认(Recognition)既存国家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的事实表示接受的政治和法律行为。广义的承认是指国家对现有国际情势变更的接受。其特征如下:

1.承认的主体是现存的国家和国际组织。

2.承认是主体的单方面行为。不改变既有事实和本身性质。

3.承认既是政治行为,也是法律行为。

承认的对象:

国家承认(Recognition of state):是指对新国家的承认。主要出现在:

独立:摆脱殖民统治或国际监管;

分离:从一个国家中脱离出去成为新国家;

分立:一个国家分裂成为几个国家;

合并。

国家承认的性质:

宣告说:现存国家对新国家的承认仅有宣告和确认的性质。

构成说:新国家只有经过承认,才能成为国际社会成员,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

政府承认(Recognition of government):是指对新政府的承认。

主要有:一是经宪法程序的政府更迭,不需要承认;

二是通过革命和政变建立新政府,则产生政府承认问题。

根据国际实践,现存国家一般按照“有效统治原则” ,对新政府予以承认,而不必考虑新政府的政权起源和法律依据。从现代国际法来看,国家政权更替属于国内法的问题。

承认的方式: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

明示承认,既存国家以:函电或照会的形式;在签订的双方条约中宣布;在签订的国际文件中宣布承认。

默示承认:既存国家以某种交往行为来表示承认新国家。如建立外交或领事关系,缔结双边条约。

法律上的承认:正式承认,又称完全承认,永久性的承认。

事实上的承认:既存国家对新国家地位的巩固信心不足,或其他政治原因考虑,进行小范围的交往。这种承认是非正式的,暂时的承认,可以撤销的。

承认的效果:

法律上承认的效果:建立正常外交关系;缔结各类条约;彼此承认对方法律、司法和行政管辖权;彼此承认对方国家及财产司法豁免权。

事实上承认的效果:承认被承认国的国内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被承认国在承认国内享有司法豁免权;建立经贸关系,缔结非政治性协定;互派领事和商务代表。

不承认原则(Non-recognition)

There has been developing since the 1930s a doctrine of non-recognition where, under certain conditions, a factual situation will not be recognised because of strong reservations as to the morality or legality of the actions.

This approach was particularly stimulated by the Japanese invasion of Manchuria in 1931. The US Secretary of State declared in 1932 that the illegal invasion would not be recognised as it was contrary to the 1928 Pact of Paris。

The role of non-recognition as an instrument of sanction as well as a means of pressure and amethod of protecting the wronged inhabitants of a territory was discussedmore fully in the Advisory Opin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in the Namibia case, 1971, dealing with South Africa’s presence in that territory.

第五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国家的要素

1.定居的居民。(第一要素)

2.确定的领土。(物质基础)

3.政府。(组织形态)

4.主权。(根本属性)

只有以上四种要素具备,才构成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

国家类型:

1.独立国(independent state):现代国际法意义上来讲,凡属国家均有主权,均为独立国。

2.永久中立国(permanent neytralized state):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瑞士、奥地利、土库曼斯坦)

3.附属国(dependent state):对他国居于从属地位,因而只享受部分主权的国家。(附庸国和被保护国)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独立权(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2.平等权(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所具有的地位平等的权利。)

3.自卫权(国家在遭受外来武力侵略时,有实施单独或集体武装自卫以打击侵略保卫家园的权利)

4.管辖权(right of Jurisdiction):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人、事、物以及领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

管辖权基本原则

1.领土原则:又称领域原则或属地优越权。

国家对领土内的人、物或行为,出国际法公认豁免外,有行使管辖的权利。

2.国籍原则:又称属人管辖或属人优越权。

根据属人有越权,国家对其国民具有管辖权力,不论其在国内或在国外。

根据海洋法公约,船舶的国籍也是由一国国内法决定的。

国际法认为,赋予国籍的条件,是国内管辖事项,是国际法保留的范畴。

3.保护原则:对于危害国家基本利益的犯罪行为,其基本利益受到危害的国家有权进行管辖。

4.普遍管辖原则:国家对于国际法上的国际犯罪行为,具有管辖权。

国家及财产的管辖豁免

一国本身及其财产免受另一国国内法院的管辖。这一概念的法律依据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实践中主要体现在司法豁免上:

1.一国不对他国的国家行为与财产进行管辖;

2.一国的国内法院非经外国同意,不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被告或外国国家作为诉由的诉讼,也不对外国国家的代表或国家财产采取司法执行措施。

2004年国家管辖豁免公约

(一)用于豁免的国家的概念

国家及政府的各种机关;

有权行使主权权力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

国家机构、部门或其他实体,但须实际行使国家权力;

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

(二)豁免的一般原则

国家豁免;

国家豁免的方式(外国法院无管辖权);

明示同意行使管辖(国际协定、书面协议);

参加法院诉讼的效果(参加才构成管辖权);

反诉(不适合援引豁免原则)

(三)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诉讼

商业交易;雇佣合同;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害;财产的所有、占有或使用;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参加公司或集体机构;国家经营的船泊;仲裁协定

(四)在诉讼中免于强制措施的国家豁免

非经一国明示同意,另一国不得对该国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即使一国同意另一国行使管辖权,亦不构成同意另一国采取强制措施。

2005年,颁布关于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并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豁免法” 立法工作。

第六章领土法

领土(territory):处于国家主权支配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以及陆地和水域的上空和底土。

国家领土(State territory)构成:领陆、领水、领陆和领水下之下的底土以及领陆和领水之上的领空四部分组成。

(一)领陆:国家疆界内的所有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国家领土的最基本组成部分。(二)领水(Territorial Waters):领土内的全部水域,位于陆地疆界以内或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水域。包括内水和领海。

(三)领空(territorial airspace):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

(四)底土:领陆和领水的地下部分。

内水(internal waters):陆地领土内的水域以及领海基线向海岸一面的海域。包括河流、通洋运河、湖泊和内海水。

1.河流:内河、界河、多国河流和国际河流。

内河,完全流经一国境内的河流,完全处于一国主权管辖之下。除条约规定,任何外国船舶没有在内河航行的权利。

界河(boundary river),分隔两个不同国家的河流。界河的法律地位是分属沿岸国家的内水,一般以河流中心线或主航道中心线作为疆界线。

界线两边分别属于沿岸国,沿岸国对分属于它的界河部分行使主权管辖,沿岸国的船舶可在界河上航行。但由于河水及其生物资源的流动性及不可割断性要求沿岸国就界河及其资源的利用、开发以及保护,通常通过两国缔结双边协定来加以解决。多数情况下,界河不对非沿岸国开放。

多国河流(Multinational River)。指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河流。河流经过的不同的沿岸国的各段,分属于各沿岸国。沿岸国对流经本国境内的河段的使用和管理方面,与内河一样享有排他的主权。沿岸国的船舶均可在整条河流上航行,具体作法应由各沿岸国协议规定。非沿岸国的船舶原则上是无权通过的。

国际河流(International River)。流经两个或以上国家并通海洋的,依据国际条约在平时允许各国商船自由航行的河流。国际河流流经各沿岸国的河段属于各沿岸国领土,各沿岸国对其拥有主权。但国际河流通过国际条约实行航行自由原则,即沿岸国或非沿岸过往的商船平时在国际河流上可自由航行。

2.通洋运河(inter-oceanic canal )

有些运河尽管完全位于一国境内,但由于其两端连接海洋。构成国际海上交通要道,被称为“通洋运河”,这些运河的法律制度往往由国际条约来加以确定。

领土主权(territorial sovereignty):

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和事物最高和排他的权力。

一是领土管辖权。统治权或属地管辖权。

二是领土所有权。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土地和资源具有占有、使用和支配的权利。三是领土完整不可侵犯。领土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国家政治独立的重要标志,是久经确认的最基本的国际关系准则和最重要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领土主权的限制

1.一般性限制,即国际习惯法上的限制。如享受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在接受国所享受的管辖豁免权;外国非军用船舶在领海的无害通过权等。

2.特殊性限制:即根据特别条约的限制。合法、平等的国际条约施加的限制是国际法所允许的;反之,不平等条约所施加的限制是违反国际法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共管(condominium)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某一块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如1867年日本和俄国签订条约,共管库页岛。

(2)租借(lease)依据国际条约,一国将某部分领土租借给另一国,供其在条约租期内用于条约所规定的目的。

承租国取得某事项的管辖权,但租借地的主权仍属于出租国;租期一般是固定的,出租国到期可以收回租借地。

在中国历史上,清政府1898年将胶州湾租界给德国99年,旅顺和大连租界给俄国25年,威海卫租界给英国99年,广州湾租界给法国99年,九龙租界给英国99年。

(3)势力范围(Sphere of Influence)历史上,西方列强为了争夺殖民地,扩张领域,相互之间缔结协议划分彼此的势力范围。列强要求在这种势力范围内享有排他的特许权,不允许其他国家分享。

中国近代历史上,长江流域为英国的势力范围;两广和云南为法国势力范围;福建为日本势力范围;山东为德国势力范围。

(4)国际地役(Internationl servitude)

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特定领土在一定范围内提供给他国为某种目的而永久使用。包括积极地役和消极地役。

积极地役:国家承担义务允许别国在自己有关领土上从事某项活动。(如国际航空、航海领域的过境权、通航权等)

消极地役:国家承担义务承诺不在自己有关领土上从事某项活动。

第七章国际法上的个人

外国人(Alien):在一个国家境内不具有所在国国籍而具有其他国籍的人。无国籍人也是外国人。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问题,属于所在国主权范围内的事项,一般而言他国无权干涉。但必须参照一般国际法原则和国际习惯惯例。每个外国人都受双重管辖。这由国家管辖权中的属人管辖和属地管辖优越权所决定。

外国人的待遇

1.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一国在某些事项上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国民相同的待遇。一般是在互惠基础上,给予的民事方面的待遇。

2.最惠国待遇(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一国给予外国人(国民、法人)的待遇不低于任何第三国国民在该国享有的待遇。主要适用于经济、贸易和投资方面。

3.互惠待遇(Reciprocal Treatment):指国家之间根据平等互惠的原则,互相给予对方公民同等的待遇。如相互税收优惠、互免入境签证、免收签证费等。

外交保护(Diplomatic protection)

一国在其国民因另一国的不法行为受到损害得不到救济时,有权以国家的名义通过外交机关向加害国求偿的行为。

外交保护的性质:

1.国家的权利而非义务,可以有选择的行使。不过,在很多国家,已有与国家义务结合的趋势;

2.保护的对象,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团体,如企业等;

3.保护的原则与条件:一是合法利益受到所在国侵犯;二是国籍原则(持续国籍);三是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因而,外交保护是一种事后的补救措施,与领事保护有所差异。

难民(Refugee):因种族、宗教、国籍、特殊社会团体成员身份或政治见解,而有恐惧被迫害的正当理由,置身于原国籍外不愿或不能返回原籍或受该国保护的人。

根据1951年的《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1967年的《关于难民地位议定书》,成为难民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主观条件:当事人畏惧可能受到的迫害,当然,这种迫害不要求对当事人已经发生或到了相当的程度。

2.客观条件:当事人留在本国之外,或经常居住在本国之外;不能或不愿受本国保护或返回国内。

引渡(Exreadition):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该外国通缉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该外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

引渡的规则

1.双重犯罪原则:或称相同原则,即可引渡的犯罪必须是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双方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

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法国大革命时提出,并成为一项国际惯例。

3.专一原则,或称同一原则:指请求国在将被引渡人引渡回国后,只能依请求引渡时所持的罪名进行审判或惩处。

4.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

5.请求被引渡人合法权利原则。

中国关于引渡制度

2000年12月,通过《引渡法》。

1.引渡的条件:双重犯罪;双重可罚性;

2.引渡的依据:与请求国的引渡条约;与请求国的互惠关系。

3.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4.引渡的请求:请求国向中国外交部提出。

5.对引渡请求审查:

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国务院

6.引渡的执行:国务院→公安部

庇护(Asylum)包括领土庇护和域外庇护两种。

领土庇护(Territorial Asylum),又称领域庇护或域内庇护

是指国家基于主权,对因政治原受外国追诉或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并给以保护。

域外庇护(Extraterritorial Asylum),又称外交庇护(Diplomatic Asylum),指一国的使领馆、军舰、军用飞机和军事基地等对于外国人给予保护。

(一)庇护对象

政治避难者;

二战后,增加了从事科学和创作而受迫害的人;

同时,犯有国际犯罪如种族屠杀、迫害和平和战争罪的除外。

(二)受庇护者的地位

与一般外国侨民相同,享有合法居留权;

同时对其活动加以一定限制,以防止危害国家安全,或从事违反联合国总之与原则的活动。

第八章国家法律责任

国家责任: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即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Responsibility of State for Internationally Wrongful Acts),是指国家违反其国际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001年,国际法委员会最终通过了一个完整的关于《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

国家责任的构成:

引起国家责任必须满足两个基本要素(主观与客观):

(1)行为依国际法可归于国家;

(2)该行为违背该国国际义务。

解除行为不法性的情况

1.同意(Consent)

一国以有效方式对另一国的某一特定行为表示同意,并且该行为没有逾越该项同意的范围,即解除该行为在与该国关系上的不法性(“同意不构成侵犯”原则)。

2.自卫(Self-defense)

自卫是国家不履行在国际关系中禁止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以及因为该原则受到违反而不履行该原则所规定义务以外的某些义务的行为的正当理由。但这不解除在所有情况下或对所有义务的行为的不法性。

3.反措施(Countermeasures)

反措施是一国针对他国所犯国际不法行为而不得不采取某种不符合自己对他国原已承担的国际义务的一种非武力对抗行为。这种措施由于是他国的先前不法行为引起的,所以其不法性可因此而解除。

4.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

一国不遵守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如果起因于不可抗力,则该行为的不法性即告解除。这种解除情况必须符合一定条件。

5.危难(Distress)

6.危急情况(Necessity)

第九章条约法

条约('treaty)是国际法主体间以国际法为准缔结的确定其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国际书面协议。

条约的特征:

1.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

2.条约必须以国际法为准。

3.条约的内容是确立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4. 条约应是书面协议。

条约的保留(reservations to treaties)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声明,不管其采用怎么样的措辞或名称,其目的是摒弃或更改条约的某些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原则上,各国在参加国际条约时可以提出保留,但保留也可受一定的限制。根据1969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19条,下列三种情况不得保留:

(1)条约本身禁止保留;

(2)条约仅准许特定的保留而有关的保留不在其内。

(3)保留不符合条约的目的与宗旨。

保留的效果:

被保留所排除的条约条款对保留国没有法律效力,保留国所提出的条款修改,在保留国与同意其保留的国家之间有法律效力。

条约的生效(entry into force of treaties)

条约对缔约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多边条约的生效:

(一)自全体缔约方批准之日起生效。

(二)自一定数目的当事方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或之后某日起生效。

(三)自一定数目的当事方其中包括某些特定当事方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后生效。

(四)自条约规定的条件达到后生效。

条约必须遵守(pacta sunt servanda )

指凡有效的条约对其各当事方均有约束力,必须由各当事方善意履行。

所谓“有效的条约”指的是依据国际法合法缔结的、现行有效的条约,这是遵守条约的前提条件。

条约必须遵守是条约法上最重要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是条约效力的依据。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来源于古罗马法的概念“约定必守” ,意指契约和诺言都必须遵守。此概念后来被引用到国际法中,成为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根据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在条约缔结生效后,各方必须按照条约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违反条约的约定,否则应承担国际法律责任。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并非意味着所有条约都必须予以遵守,而是应区别条约是否合法,只有合法有效的条约才应当遵守。

条约的解释(interpretation of treaties) :对条约的正确含义进行揭示和说明的行为,它包括对条约的整体、对条约的某一具体条款、对具体条款的术语或词句、适用条件等的正确含义所作的揭示和说明。

条约解释的主体

1、缔约方集体解释

2.国际司法与仲裁机构解释

3.缔约国的解释

4.学术解释

条约解释的规则,国际法学家的主张不一,总的来说,可以总结为二种趋势:

一是狭义地解释,即只以各当事国的意思和约文文字作解释;另一种是广义地解释,即依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作解释。

关于条约解释的规则,总的来说,条约的解释应参照条约的目的与宗旨、依条约的用语所具有的通常意义并考虑其上下文,善意地加以解释。

条约相对效力原则,或称“条约不及第三国”原则,它是条约法上一项重要的原则。

该原则是指条约在原则上只在当事方之间构成法律,只对缔约方发生法律效力,而对第三方没有法律拘束力,即对第三方既不创设义务,也不给予权利。

所谓“第三方”,即非条约当事方的国家或国际组织等。

条约相对效力原则的法理根据是条约的自由同意和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从法理上讲,条约是缔约方间的协议,是缔约各方的意志的体现,故此,原则上条约不能对第三方创设权利及义务。

而且,根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是平等者,未经其同意,缔约国也无权将其意志施加于第三国。

条约的无效(invalidity)条约的无效,又译“条约的失效”,是指条约不具有法律效力。

条约无效的理由

缔约代表违反缔约权限(缔约权问题)

条约内存在错误

条约因诈欺而缔结;谈判代表受贿赂

缔约时一国或其代表受对方强迫;条约与强行法冲突

条约的终止是指一个有效的条约由于法定的原因而在法律上终止存在,不再具有约束力。条约终止的原因

条约期满、条约履行完毕、条约解除条件成立、退约、新约取代旧约、当事方共同同意终止;一方重大违约;发生意外;情势的基本改变,等等。

条约的停止施行是指一个或数个当事方于一定期限内暂停施行条约的一部或全部,但条约本身并不因此而终止,必要时,依一定程序可以恢复条约的施行。

第十一章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外交关系的形式:

正式的外交关系

不完全的外交关系

非正式外交关系(中美建交前外交谈判)

国民外交关系(民间外交)

外交关系法是主要调整国家间外交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外交关系法的内容:

建立外交关系及互设使馆;

派遣和接受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的程序;

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的职务;

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与接受国、国际组织、东道国的关系等。

外交机关之国内机关:

国家元首

在对外关系上,国家元首所做出的一切法律行为,都被视为其所代表的国家的行为,即“全权代表权”。

国家元首行使其职权,并非根据其本身的权利,而是代表他的国家。

国家元首的职权由各国国内法具体规定。

一国元首在他国享有全部的外交特权和豁免。

政府

政府是一国的最高行政机关,也是国家的外交领导机关。政府机关的名称各国不相同。政府及其首脑在外交上的职权有各国宪法和法律规定。

政府在外交上的职权一般有:领导本国外交工作,同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的代表谈判、签署条约,签发某些本国外交代表的全权证书,任免本国一定级别的外交人员等。

政府首脑可以直接进行外交谈判,参加国际会议,签订条约,同外国首脑发表联合声明或公报等。

政府首脑在外国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和豁免。

外交部

外交部的外交职权:领导和监督驻外代表机关及其活动,与驻外代表机构保持经常性联系;与外国代表或国际组织代表进行联络和谈判;保护本国及其公民在国外的合法权益等。

外交部长具体领导外交部的活动,可以直接参加外交谈判、签订条约、参加国际会议等。外交部长在外交活动中无需出示或提交全权证书。外交部长在外国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大使馆:

相互有外交关系的国家之间在对方国家境内设立的常设驻外机关。

国家之间建立外交关系和互设使馆,必须经过双方的协议。包括条约、换文和联合公报等形式。

建交的条件和方式等,由国家依照国家主权原则自行确定。

我国要求与我国建交的国家承认“一个中国”原则。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使馆的五大职务:

代表: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

保护: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

谈判: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

调查和报告:利用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情况并向派遣国报告;

促进:促进派遣国和接受国间的友好关系和发展两国间的友好往来。

使馆馆长的等级:

大使(包括教廷大使)

公使(包括教廷公使)和使节

代办

注:我国不接受教廷大使和教廷公使

使馆人员的派遣:

原则上,国家有权自主派遣使馆人员

但对于馆长的派遣,派遣国必须事先征求接受国的同意;接受国有权拒绝特定人员到该国担任馆长,而且无需说明理由。

对于武官,接受国可以要求派遣国事先征求其意见。

其他使馆人员,原则上派遣国可以自主派遣

使馆人员的接受:

任何国家都有接受和拒绝接受外国使节,即消极的使节权。

接受国对于任何使馆人员,可以在他到达接受国之前或在其就任以后的任何时间,随时宣告他为不受欢迎或不能接受的人,并且可以不说明理由。

被宣告为不受欢迎的人,必须马上离开接受国。

国书是派遣国国家元首致接受国国家元首用以证明大使或公使身份的正式文件。国书由派遣国元首签署,外交部长副署。国书一般都有一份加封的原件和一份副本。副本递交给驻在国外交部长,原件需由大使本人亲自递交给驻在国元首。

使馆馆长到达接受国后,应当立即拜访接受国外交部长,然后根据商定的时间向接受国元首递交国书。递交国书后或递交国书副本后,使馆馆长正式开始执行职务。

外交团(diplomatic corps):

是驻在一国首都的各国外交使馆馆长、馆员和其他外交人员的总称。成员包括各国使馆的馆长、馆员及其家属。

外交团团长由到任最早、等级最高的使馆馆长担任。通常以呈递国书的日期或递交国书副本的日期来决定。

特别使团:

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经过另一国家或国际法主体的同意,派往该国家或该国际法主体执行特定任务的临时性使团。比如,为了参加在某一国举行的国际会议,参加某一国际组织举行的国际会议,参加某一国际谈判,参加某一外国的仪式等,而派出的代表团。

外交特权和豁免:

是指按照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国家间互惠的基础上,为了使一国的外交代表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在驻在国能够有效执行职务,由驻在国给予派出国外交机构和人员特别的权利和优惠待遇。

外交特权和豁免依据:

治外法权说:认为使馆在法律上是位于外国的本国领土,不受接受国管辖。

代表性说:外交使馆和使节之所以享有特权与豁免,是因为他们是国家的代表,而国家之间无管辖权。

职务需要说:认为外交特权与豁免是出于执行职务的需要。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采用了职务需要说,同时考虑到外交人员的代表性。

使馆特权与豁免:

1. 使馆馆舍不受侵犯。未经馆长许可,接受国的任何人员不得进入使馆。使馆馆舍和设备不受搜查、征用或强制执行;接受国应当采用一切适当措施保障使馆馆舍的安全。

2. 使馆档案和文件不受侵犯;

3. 通讯自由;外交信使人身不受侵犯,外交邮袋不受检查。

4. 行动自由和旅行自由;

5. 税收豁免;但有例外,各国例外有所不同。

6. 使用国旗和国徽。

外交人员特权与豁免:

人身不受侵犯;私人寓所和财产不受侵犯;

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

刑事管辖豁免。

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原则上,外交人员免受接受国的民事和行政管辖,对他们不能提出任何有关债务的民事诉讼。他们不能因债务而被拘捕,他们的家具、车辆等财产也不能因债务而被扣押。不能因为他们未清偿债务而不准他们离境或拒绝发给通行证。

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例外:

(1)关于在接受国境内私有的不动产的物权诉讼,并且该不动产不是由外交人员代表派遣国为使馆用途而置有的;

(2)关于外交人员以私人身份并不代表派遣国而作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继承案件的诉讼

(3)关于外交代表于接受国内在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专业或商务活动的诉讼。

领事关系:

一国根据与他国达成的协议,相互在对方一定地区设立领事馆和执行领事职务所形成的国家间关系。

领事级别:

总领事:通常是管辖几个领事辖区的长官或派往一个很大的领事辖区的长官。

领事:派往较小地区、城镇或海港的领事。

副领事:是总领事和领事的助手,可以代替领事行使一切职责,可以由领事任命,但须经本国政府批准。

领事代理人:具有领事身份的代理人。由总领事或领事任命,在领事辖区内某些地方行使部分领事职务。不具有独立地位,必须依附与任命他的领事。

我国实行前三级领事制度。

领事的职务:

1. 保护: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利益;

2.促进:促进派遣国和接受国间的经济文化科学发展和两国友好关系;

3.了解和报告;以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国内经济文化科学发展情况并向派遣国汇报;

4. 办理护照和签证

5. 帮助和协助本国国民;

6. 公证、民事登记和其他行政事务;

7. 监督和检查:对派遣国船舶、航空器及其人员进行监督和检查,并给予协助。

领事馆的特权与豁免:

(1)馆舍在一定限度内不受侵犯。非经允许,接受国官员不得进入领馆馆舍专供工作之用的部分;接受国应采取一切措施保护领馆安全。

(2)档案及文件不受侵犯;

(3)通讯自由;邮差、邮袋、密码电信等不受侵犯。

(4)与派遣国通讯联络自由;

(5)行动自由;

(6)免纳关税、捐税;

(7)使用国旗、国徽的权利

领事官员和其他领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人身自由

一定限度内的管辖豁免

一定限度内的作证义务的免除

免纳关税和捐税、免受检查

其他特权与豁免

第十二章海洋法

领海(Territorial sea):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

领海基线(baseline of Territorial sea)

领海基线:测算领海宽度的一条起算线。基线向陆地的一面是内水,向海的一面是领海。测算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也是以领海基线为基础。

1.正常基线(Normal baseline):低潮线,海水退潮时离海岸最远的那条线。在实践中,正常基线一般适用于那些海岸比较平直的情况。那些海岸非常曲折或沿岸多岛屿的情况下就适用直线基线。

2.直线基线(straight baseline):折线基线,是在沿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沿海岛屿上选定一系列的点,将这些点之间连接起来划出的一条线。直线基线法多适用于海岸线曲折或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的国家。

领海的外部界限(out limit of Territorial sea):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

领海的法律地位

1.外国飞机未经许可不得飞越他国领海上空;

2.沿海国对其领海享有属地管辖权,对于领海内的人和事物行使排它的管辖权;

3.沿海国对其领海内的一切自然资源享有专属权利,任何其他国家或个人非经沿海国同意不得加以开发和利用;

4.沿海国享有沿海航运的专属权利;

5.沿海国有制订、颁布有关领海内航行、缉私、移民、卫生等方面法律和规章的权利。无害通行权(right of innocent passage)是指所有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原则下可以自由通过沿海国的领海。

无害通过只限于船舶,不包括飞机。在领海上空不适用无害通过权。通过是指穿过,必须是继续、不停留和迅速进行,一般不得抛锚和停船。潜水艇在一国领海通过必须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其国旗。

对于军舰的无害通过权,各国有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1996年批准UNCLOS1982时作了如下声明:公约有关领海内无害通过的规定,不妨碍沿海国按其法律规章要求外国军舰通过领海必须事先得到该国许可或通知该国的权利。

公约列举的不属于无害通过的行为:

1、对沿海国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者使用武力;

2、进行军事操练或者演习;

3、收集情报;

4、进行影响沿海国防务或者安全的宣传行为;

5、在船上起落或者接载任何飞机;

6、载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

7、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者卫生的法律法规,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者人员

8、违反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任何严重的污染行为;

9、任何捕鱼活动;

10、进行研究和测量活动;

11、目的在于干扰沿海国任何通讯系统或者任何其他设施或者设备的行为;

12、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

毗连区(Contiguous Zone )

毗连区是沿海国在其领海之外与其领海相毗连的海域,沿海国在该区域对特定事项行使管辖权。从测量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沿海国在毗连区的权利:

1.防止外国船舶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规;

2.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上述法规的行为。

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 )

专属经济区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创设的一个新的海域制度。是指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

该区域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算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专属经济区法律地位

1.沿海国的权利与义务:

(1)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

(2)对专属经济区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的专属权利。

(3)有海域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等方面拥有管辖权。

(4)有权制定有关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和规章。

2.其他国家的权利与义务:

(1)船舶航行、飞机飞越、铺设海底管道的自由;

(2)经沿海国同意,在专属经济区进行科学研究的权利;

(3)内陆国或地理条件不利的国家,有权在公平的基础上参与开发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资源的剩余部分。

(4)各国在专属经济区行使权利和义务时,应适当照顾沿海国权利和义务,并遵守沿海国按照公约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与公约第5部分不相抵触的法律和规章。

(完整版)国际法简答题论述答案

简答题 1、简述公海自由的内容。 《公海公约》列举了四项自由:(1)航行自由;(2)捕鱼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4)公海上空的飞行自由。《海洋法公约》增加了两项,即:(5)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6)科学研究自由 2、简述国家管辖权 (1)属地管辖权。指国家对在其所属的领域以内的人和物或者发生的事件,除了国际法规定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以外,有权依本国法律实行管辖。(2)属人管辖权。指国家有权对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而不管其居住在国内或国外。在实践中,各国一般均采用犯罪人国籍原则。(3)保护性管辖。国际法承认,为保护一国及其公民的重大利益,国家有权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以外所犯的某种罪行实行管辖。保护性管辖适用的范围一般为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犯罪行为。(4)普遍性管辖。依国际法规定,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由于其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所以不论犯罪行为发生于何地和罪犯具有哪国的国籍,各国均有权对其罪行实行管辖。 3、简述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1)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人限于国家,任何组织、团体或个人均不得成为诉讼当事人; (2)国际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包括: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联合国宪章》或现行 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事件;关于条约的解释、国际法的任何问题、任何事实的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者;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的性质及其范围等四类争 端,以当事国声明接受强制管辖为前提。 4、当被指称的犯罪在缔约国领土内,而该公约国未按第八条的规定将此人引渡给本条 第一款所指的任一国家时,该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对这种犯罪实施管辖权(辅助性管辖)。 《蒙特利尔公》-- 《海牙公约》的基础上增加了犯罪行为发生地国的刑事管辖权 8、什么是国际法上的承认?法律上的承认的效果是什么 概念:承认是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效果:1 两国关系正常化,双方可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2 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条约或协定;3 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和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辖权;4 承认被承认国在国际法院进行诉讼的权利及其本身或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5 一国一旦承认被承认国的新政府,就撤销了对被承认国前政府的承认;6 承认具有溯及的效力。

国际法期末试题

国际法练习题1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庇护权属于( ) A.请求庇护的个人 B.请求庇护人的国籍国 C.被请求庇护的国家 D.实行"议会民主制"的国家 2.一般认为对国际法渊源作了权威性说明的国际文件是( ) A.《国际联盟盟约》 B.《联合国宪章》 C.《国际法院规约》 D.《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3.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原则源于( ) A.国际道义 B.善良原则 C.主权自限 D.条约必须遵守 4.航空器的国籍是( ) A.航空器所有人的国籍 B.航空器承租人的国籍 C.航空器登记国的国籍 D.机长的国籍 5.依据犯罪嫌疑人的国籍行使的刑事管辖原则称作( ) A.属地管辖 B.属人管辖 C.保护性管辖 D.普遍管辖 6.引申出国家司法豁免权的法律原则是( ) A.一国不得干涉他国事务 B.国家间应互相尊重 C.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 D.国家司法独立 7.《联合国宪章》规定负责条约登记的机关是( ) A.秘书处 B.安理会 C.经社理事会 D.国际法院 8.国际环境保护实行的原则是( ) A.差别待遇 B.优惠待遇 C.特殊待遇 D.公平待遇 9.《外层空间条约》规定,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应( ) A.为全人类的福利和利益 B.为航天技术所有国的利益 C.为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D.为发展外空技术 10.根据《条约法公约》第51条的规定,使条约无效的情况有( ) A.条约未经批准 B.条约规定与缔约国国内法冲突 C.条约规定涉及第三国利益 D.条约是在对缔约代表实施强迫的情况下缔结的 11.采取防止陆源污染的措施者主要是( ) A.联合国 B.沿海国 C.可能被污染的受害国 D.渔业大国 12.《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自然资源的权利性质是( ) A.管辖权 B.占有权 C.管制权 D.主权权利 13.《联合国宪章》关于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守的原则规定在其( ) A.序言 B.第1条 C.第2条 D.第7章各条 14.《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家有权确定的领海宽度是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 ) A.6海里 B.12海里 C.24海里 D.200海里 15.通航边界河流,若无边界条约规定,其界线一航应划在( ) A.河床中心线 B.航道中心线 C.对方河岸 D.本国河岸 16.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当我国缔结的条约与我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时,应适用( ) A.我国法律 B.该项条约 C.我国法律或该项条约,视情况而定 D.有关民事政策

国际法 期末复习资料

一、现代国际法主体的种类 (一)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二)国际组织是国际法的重要主体 (三)其他国际法主体 1、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 2、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 叛乱团体(insurgent body)是指一国内反抗政府或进行起义的团体。 交战团体是指一国内为政治目的而向本国政府发动内战的交战团体。 3、关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战争中,人权中是)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 (一)一元论 1、国内法优先说 主张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 2、国际法优先说 主张国内发从属于国际法。 (二)二元论 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种绝对不同的法律体系,完全分离,不相逾越,也无冲突的可能。 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以立法的先后时间来决定适用。 (三)联系论 主张国际法与国内法应该是紧密联系,协调一致,互为补充,互相渗透的,而非互相排斥和对立的。 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各国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主权是国家最重要属性,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力。 它有两方面特性: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这是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行的第一项原则。 主权的基本内容。主权作为国家的固有权利,表现为三个方面:对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和防止侵略的自卫权。 2.各民族平等及自决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是指被殖民主义奴役和压迫的民族,有采取国际法确认的一切合法手段,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的主权国家,并选择适合于自己的社会政治制度发展民族经济的权利。 3.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 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指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以武力或武力威胁,侵害任何国家的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得以任何与联合国宪章或其他国际法原则所不符的方式使用武力。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之间在发生纠纷或争端时,应通过和平方法予以解决,任何使用或企图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办法来解决争端,都是违反国际法的。 5.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原则。 6.依照宪章进行国际合作原则。 7.诚意履行宪章所负义务原则。 四、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中国和印度、中国和缅甸三个发展中国家在20世纪50年代首先共同倡导的一组系统的国际法原则体系。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 互不侵犯原则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平等互利原则 和平共处原则 五、国家的要素和基本权利 (1)固定的居民 (2)确定的领土 (3)政府 (4)主权(与他国交往的能力)

国际法复习资料.doc

际法的概念 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 右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际法的词源 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万民法”, 英国边沁提倡改用“国际法”这一名称 美国传教士丁韪良“万国公法”。 否定论:自然法学派:维多利亚,荇芬多夫 实在法学派:苏支,奥 本海,奥斯汀 四、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早期学说 一元论:国内优先:耶利内克 国际法优先:波利蒂斯,赛尔,凯尔逊(规范学派) 二元论:国际国内平行:德国特里佩尔,奥本海,安齐洛蒂 五、 近代国际法的形成及发展 进入17世纪,发生了 “三十年战争”。1648年为结束这场宗教战争 而召开的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及其所缔结的合约,是国际法漫长发展过 程中的一块重要里程碑。不仅标志着一个由众多主权国家组成的实际 的国际社会的存在,而且标志着一种对国际行为产生约束力的国际法 的产生。《威斯特伐利亚合约》对国际法发展的划时代意义,足以表 明它是近代国际法的实际源头。 际法的渊源《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法院对于陈诉各项 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 主要渊源:(1)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当事国明白承认之 规条 三、 际法的法律性质和效力根据 六、

者; (2)国际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次要渊源:(3)—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辅助资料:(4)在第59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 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七、国际法编纂 国际'法委员会(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八、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 公约第53条规定:“一般国际强制规范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范始得更改之规范。” 九、国际法基本原则 1.不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3.不干涉任何国家内政 4.各国依照宪章彼此合作 5.各民族权利平等与自决 6.各国主权平等 7.善意履行宪章义务十、 国际法主体条件 1.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 2.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

国际法练习题1-3章(修正版).doc

国际法练习题(1-3)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 %1.Indicate the nationality and one of his major works of the following scholars. (华东政法200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15 points) 1. Grotius 荷兰《战争与和平法》 2. Lauterpacht 英国《国际法与人权》 3. Vattel 瑞士《万国法》 4. Kelson 美籍奥地利人《国际法原理》 5. Verdross 奥地利《国际法》 二、名词解释 1 Jus inter gentes(华东政法200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Translate into Chinese and briefly explain the following terms. 3 points each)答案:国际法旧称之一。1650年,英国牛津大学教授兼海事法官邹奇(Zouche)在其《万国法的解释和一些有关的问题》一书中,开始使用Jus inter gentes (万国法,英语为I aw of nations )0之后,Law of nations 一词在西欧曾流行过一阵子。 2. particular international law (武大2005 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 答案:根据所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范围,可将国际法分为一般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特殊国际法是指只能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某些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适用的那一部分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 3. jus gentium(武大2007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 答案:万民法,与市民法同为早期罗马法的组成部分。市民法只适用于罗马公民,以《十二铜表法》为基础;万民法适用于外国人之间,外国人与罗马人之间,由罗马外事裁判官的司法实践逐渐发展起来,本质上仍属罗马国内法。格老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中用其指称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 4. retortion (武大2007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 答案:反报,又称还报,是指受害国采取同样或类似性质的措施来回敬另一国的不礼貌、不公平或不友好的行为,使加害国停止其加害行为或迫使其接受和解,以此求得争端解决。 5. 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 (武大2009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 答案:根据所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范围,可将国际法分为一般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一般国际法是指对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适用的那一部分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 6.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武大2009 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 答案: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3条逐渐发展与编纂国际法的主要机关。1947

国际法试题及答案

河北农业大学《国际法》试题 专业:姓名:分数: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每题 1 分,共 20 分) 1、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 A、人类理性 B、国家之间的热力均衡 C、大国统治阶级的意志 D、国家间的协议 2、作为国际法渊源的一般法律原则是指() A、国际法的一般原则 C、一般法律意识引伸出来的原则 B、国际法基本原则 D、各个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 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倡导者是() A、中国 B、中国和印度 C、中印、中缅 D、列宁的《和平纲领》 4、国家对于外国人在其领域侵害该国及其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为行使管辖,这种管辖是() A、保护性管辖 B、领域管辖 C、普遍管辖 D、国籍管辖 5、外国对 1949 年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是() A、对新国家的承认 B、对新政府的承认 C、对新国家和政府的同时承认 D、对中国的承认 6、一个人的国籍根据他的出生地确定,这是() A、出生地主义 B、血统主义 C、混合主义 D、国籍主义 7、受庇护的外国人地位() A、优于本国公民 B、与本国公民相同 C、低于普通外国人 D、与普通外国人相同 8、中国对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的取得方式是() A、割让 B、征服 C、先占 D、添附 9、古罗马时期,海洋被视为() A、共有物 B、无主物 C、公海 D、领海 10、我国领海基线采用的是() A、正常基线 B、直线基线 C、平行基线 D、混合基线 1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公海实行自由制度,各国享有的自由是() A、四项自由 B、六项自由 C、七项自由 D、五项自由 12、《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所指的国家航空器是() A、国家所有的航空器 C、国家批准的航空器 B、国家经营的航空器 D、用于国家公务的航空器 13、被称为“外层空间宪章”的文件是() A、《外层空间宣言》 B、《外层空间条约》 C、《营救协定》 D、《责任公约》 14、目前组成安理会的成员国的有() A、9 个 B、11 个 C、15 个 D、17 个

国际法复习资料2

附:章节练习题答案 第一章练习题答案 一、国际法是国家之间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协议形成的,或者各国认可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征是: 1、 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 2、 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3、 国际法是由两个以上国家通过协议共同制定的。 4、 国际法是由各国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二、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的形成方式,是国际法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包括: 1、 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规定相互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国际条约包括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2、 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在国际交往中,经反复实践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国际习惯的形成过程包括“物质要素”——国际习惯的产生, 和“心理要素”——被接受为法律。 三、国际法和国内法密切联系,相互渗透。 1、国际法不能干预国家根据主权原则制定的国内法。 2、国内法不能破坏公认的国际法。 3、 国际法与国内法效力的适用范围不同,两者应尊重各自的效力范围。 第二章练习题答案 一、古代国际法特点: 1.内容的不系统性。战争、媾和、结盟、派使、信守条约等制度。 2.宗教性。 3.适用范围的地区性。属于萌芽阶段的国际法 二、二战后,国际关系得到了新发展 : 1.新独立国家兴起; 一大批殖民地或半殖民地国家或民族获得了独立,大量的不平等条约被废除。这些新兴的发展中的国家,也称为第三世界国家,形成了一股强大的国际力量,逐渐地改变了国际组织的成员结构,改变了国际关系的力量格局。在20世纪60年代形成的由发展中国家组成的“77国集

国际法历年论述题

1、试述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关系。P33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且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其特征有:1、各国公认; 2、具有普遍意义。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以上特征决定了国际法基本原则还构成了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即属于国际强行法范畴。 国际强行法是国际社会作为整体接受并认为不得背离的法律规则,这样的规则只能由以后具有同样性质的强制性法律规则才能更改。其特征有:1、国际社会全体接受;2、公认为不许损抑;3、唯有以后具有同样强制性质的规则才能予以更改;4、与强行法相抵触的条约均属无效。 对照强行法的概念不难看出,国际法基本原则完全具备强行法的特征,因而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但不能将这两个概念等同起来。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基本原则对国际法的一切领域具有普遍适用性,而有的强行法规范只是某一特定国际法领域的具体规则。 2、论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P54(简答题) 一、国家的基本权利列为四项: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1、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事务而不受他国干涉的权利。独立自主和不受干涉是独立权的两个特征。 2、平等权是指各个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的权利。 3、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了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而具有的权利。广义的自卫权(又称“自保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国家平时进行国防建设的权利即国防权。2)国家在受到外国武力攻击时,实施单独的或集体的武装自卫行动的权利,这是狭义的自卫权概念。 4、管辖权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国家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二、国家承担的基本义务有:不干涉他国内政、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真诚履行国际义务、尊重人权及基本自由,等等。 3、试述国家豁免原则的发展。P65 (1)国家豁免是19世纪逐渐形成的一项国际法规则。由于所有的主权国家都是平等的,所以没有一个国家可以对另一个国家主张管辖权,一个国家在其他国家享有豁免权; (2)19世纪末按照国家豁免原则,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均免受外国法院的司法管辖,这称为“绝对豁免原则”。根据该原则,国家在外国法院的诉讼中可以对自己所有的行为援引管辖豁免; (3)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逐渐采用有限豁免原则。国家传统上所从事的政治、外交以及军事行为可享受豁免,而经济、贸易等原来主要由私人或法人从事的行为则不能享受豁免; (4)2004年12月,联合国通过了《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第一次以普遍性国际公约的方式确立了限制豁免原则,随着《公约》的通过和开放签署,限制豁免原则将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该原则将成为国家豁免立法的发展趋势。

国际法试题(附答案)

西安财经学院学生社区提供【https://www.sodocs.net/doc/f314468623.html,】 国际法试题(附答案) 本试卷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选择题,1页至4页,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5页至8页,共8页;选择题40分,非选择题60分,满分100分;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第一部分选择题(共40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依据是 A.善意原则B.国际道义C.条约必须遵守D.主权平等[ ] 2.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所发生的事件有权行使管辖,这种管辖被称为 A.领域管辖B.国籍管辖C.保护性管辖D.普遍管辖[ ] 3.1907年,厄瓜多尔的外长提出以宪法程序为承认新政府的条件,这被称为 A.有效统治原则B.托巴主义C.威尔逊主义D.艾斯特拉达主义 4.《南极条约》规定,缔约国此前对南极地区提出的领土要求应予 A.确认B.放弃C.冻结D.重申 5.空间物体发射国应将其发射的物体报告给 A.联合国外空委员会B.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C.联合国秘书长D.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6.在我国,外交代表开始执行职务的日期为 A.外交代表到达接受国的日期B.外交代表正式呈递国书的日期 C.外交代表经接受国同意的日期D.外交代表经派遣国正式任命日期 7.依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相关规定,外国航空器在一国领空 A.享有无害通过权B.不享有无害通过权 C.享有“两项自由” D.享有“五项自由” 8.根据1969年修订的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的规定,禁排区是

国际法复习提纲

《国际法》复习提纲 第一章导论 一、国际法的概念 (一)定义和特征 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法律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它是国际社会成员之间的法,它有法律拘束力,它不同于国际道德和礼让。它也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与国内法是不同的,有它自己的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和调整对象与国内法不同,国际法的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主要是国家,此外还有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及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它们是国际社会的成员。而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此外还有国家与其国际法主体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国内法主要是调整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或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的协议,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 因为国际社会的成员之间都是平等的、独立的,就国家而言,相互没有管辖和支配的权力,在它们之上也没有世界政府、没有立法机关,因此,只能是在它们交往中通过达成协议而产生共同遵守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它不同于国内法,国内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 3.国际法的强制遵守和执行是依靠国家对违法者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强制措施加以保证的。它不同于国内法国内法的强制执行措施,依靠国内的司法机关、警察和军队及其执法机构保证。 (二)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所谓效力根据就是国际法为什么有法律拘束力或法律效力,根据是什么。 对这个问题重点抓住传统的国际法学派的自然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的基本主张。自然法学派认为国际法是自然法,是人的理性和良知。国家代表人民与别国交往遵守的规则是民族的理性和法律良知。这样的民族法律良知就成了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实在法学派基本观点认为国际法不是自然法而是实际存在的法律原则和规则,是国家同意的结果,因此,它的效力根据是国家的同意。不是什么民族的理性和良知。格老秀斯对国际法效力根据提出自己的主张,他认为国际法大部是自然法,其次是实在法。因此它的大部分规则的效力根据是民族的理性或法律良知,其次是国家的同意。显然是自然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两种主张的折衷。因此,有人称之为折衷主义派。抓住传统的自然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的基本主张对新的自然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的理解就不难了。

国际法形成性考核册题目和答案

2014年国际法形成性考核册题目和答案 国际公法形考作业1: 一、不定向选择题 1.最先把国际法着作系统的译成中文的是(C)。 A.林则徐B.严复C.丁韪良D.张之洞 2.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ABC) A.国际习惯B.国际条约C.一般法律原则D.联合国大会的决议 3.按照国际惯例,下列条约应予继承的是(BD) A.和平友好条约B.边界领土条约C.中立条约D.道路交通条约 4.国家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的原则是(ABC) A.国民待遇原则 B.最惠国待遇原则 C.优惠待遇原则 D.互惠待遇原则 5.引渡的程序包括(ABC)。 A.提出引渡请求B.执行引渡C.被请求国审查D.引渡结果的报告 二、填空题 1.在近代国际法的形成中起到里程碑作用的两件大事是威斯特伐利亚公会的召开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和格老秀斯的巨着《战争与和平法》于1625年发表。 2.确定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包括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学说和国际组织的决议。 3.国际法基本原则有如下特性: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约束性、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和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4.国家的构成要素包括人、主权、领土和政府。 5.拒绝引渡的理由有强制性理由和任择性理由。 三、名词解释 1.一贯反对是指一个国家一贯反对某项国际习惯规则对它的法律效力,即一个国家从一项习惯法规则形成的开始或最初阶段就表示反对,且其形成之后从不接受该规则的法律拘束力。 2.国家继承答: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3.外交保护答:外交保护泛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利益进行的保护。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可以由国家的国内外交机关或外交代表机关来行使。4.庇护答:庇护是指国家允许因政治原因受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在本国入境、居留并对之加以保护的行为。国家对外国人的庇护通常在本国领域内,但不排除条约规定的或外庇护。 四、简述题 1、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条件国际法的主体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是:(1)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2)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3)有国际求偿的能力。 2、简述新国家产生的情势(1)殖民地或附属国的独立(2)国家合并(3)国家分离(4)国家解体 3.简述国家不法行为的不法性在哪些情势下可以解除(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论述题 1.论述如何正确认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答案: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是一个重要的国际法理论与实践问题。从理论上讲,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它们在主

国际法试题及答案

国际法试题及答案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一、单项选择题 1.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依据是 A.善意原则 B.国际道义 C.条约必须遵守 D.主权平等[C] 2.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所发生的事件有权行使管辖,这种管辖被称为 A.领域管辖 B.国籍管辖 C.保护性管辖 D.普遍管辖[A] 3.1907年,厄瓜多尔的外长提出以宪法程序为承认新政府的条件,这被称为B A.有效统治原则 B.托巴主义 C.威尔逊主义 D.艾斯特拉达主义 4.《南极条约》规定,缔约国此前对南极地区提出的领土要求应予C A.确认 B.放弃 C.冻结 D.重申 5.空间物体发射国应将其发射的物体报告给C A.联合国外空委员会 B.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C.联合国秘书长 D.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6.在我国,外交代表开始执行职务的日期为B A.外交代表到达接受国的日期 B.外交代表正式呈递国书的日期 C.外交代表经接受国同意的日期 D.外交代表经派遣国正式任命日期 7.依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相关规定,外国航空器在一国领空B A.享有无害通过权 B.不享有无害通过权 C.享有“两项自由” D.享有“五项自由” 8.根据1969年修订的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的规定,禁排区是D A.距海岸50海里以内海域 B.距海岸100海里以内海域 C.距海岸150海里以内海域 D.所有海域 9.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A A.国家之间的关系 B.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 C.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 D.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 10.被称为“外层空间宪章”的国际条约是A A.1966年的《外层空间条约》 B.1968年的《营救协定》 C.1972年的《责任公约》 D.1979年的《月球协定》 11.下列选项中,不可归因于国家的不当行为的情况是B

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提纲总结

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复 习提纲总结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国际经济法第一章导论 一、国际经济法概念 调整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形成的各种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关于商品、技术、资本、服务在流通结算、信贷、税收等领域跨越国境流通中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称。 二、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主体范围的广泛性,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既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调整的经济关系复杂性,调整的对象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法律规范的多样性,包括国际规范和国内规范,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 三、国际经济关系,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①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经济交往关系,如国际货物买卖、运输、保险、支付、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等。 ②国家对国际经济交往关系的当事人及其有关活动实施管理或管制关系。在此项关系中,国家与其所管制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是平等的,其相互之间是管制与被管制的关系。 ③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之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公约或协定确立的国际经济关系,如贸易、投资、税收等方面的关系。 四、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①国际经济条约:包括双边、区域和多边条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等。 ②国际商业惯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华沙—牛津规则》、《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等。 ③重要国际组织决议 ④各国国内立法:如对外贸易法、外汇管理法、涉外税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等。 ⑤辅助性渊源:国际司法判例、学说 五、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发展中国家如何维护自己的经济主权公平互利原则:实质公平与形式公平 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国际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第二章国际经济法主体 一、自然人 基于自然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其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是由该“外国”国内法及其与内国订立的有关国际条约决定的。而国籍在区别自然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问题上具有重要意义。其次还应具有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能力与资格。 二、法人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大字版

1、国际法调整国家之间关系有法律拘束力原则规则制度总称性质法律性普遍性特征主体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制定者主要是国家/调整对象国际关系/实施靠国家本身的行为 2、国际法主体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地位有一定的国际交往能力/不同程度地参加国际组织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的不同方式来争取和维护独立,同时享有接受国际援助的权利特征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国际法权利义务的直接承担者 3、渊源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也是国际法的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场所分类形式渊源指制定国际法的程序和方式即国际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依国际法而缔结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书面协议/明示/主要渊源/约束缔约国/造法性条约{专门确立修改国际法原则规则制度条约多边}契约性条约{专为缔约国规定权利义务条约})习惯(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并被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结果/默示/古老渊源/约束所有国家)和一般法律原则/实质渊源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包括成文法和习惯法 4、国际法与国内法一元论主张同属一个法律体系(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二元论平行说属于两个不同法律体系互不隶属地位相等/联系论 5、原则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特征被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构成国际法基础 6、原则内容国家主权(国家固有权力国家最高最重要属性)互不侵犯(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其他方法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侵犯另一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互不干涉内政(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法直接或间接地干预他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内政外交事务)平等互利(彼此尊重在法律享有平等地位不以损害他国利益的方法或手段谋取特权或利益)国际合作/民族自决/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善意履行国际义务 7、强行法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容抑损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特征普遍性整体性绝对性同:国基原属强范围异:强不仅包括国 二、国家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要素永久人口/确定领土/政府/主权基本权利独立权(国家按自己意志处理内外事务不受外界控制干涉)平等权(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自卫权(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独立)管辖权(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有豁免权者除外)物和所发生事件及对其领域外特定的人物事件所具有的行使管辖/领域管辖/国籍管辖{国家对具有其国籍的人实行管辖}/保护性管辖{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家及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管辖}/普遍性管辖{对国际法规定的某些特定罪行,由于其危害国籍和平与安全,危及全人类共同利益不论其行为发生地为何地}2、国家豁免国家根据主权和平等原则不接受他过管辖特权分类管辖豁免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其他国家对其诉讼或以其财产作为诉讼标的/执行豁免未经一国同意其他国家不得对其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依据法院判决对其实施强制执行/诉讼程序豁免即使一国放弃管辖豁免未经其同意也不得对他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包括不得强迫其出庭作证或提供证据及其他诉讼行为3、国家承认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进行交往的行为特征单方面行为/承认新国家或新政府成立的事实及表明愿意与其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引起一定法律效果性质构成说主张一个新国家通过承认才被升格为国际法主体/宣告说一个新国家在其成立时就已是一个国际法主体承认只具有宣告确认作用形式明示默示/法律上事实上4、不承认原则承认主体对于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造成的事实后情势不得予以承认5、继承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引起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从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的法律行为特征依主体不同可分国家继承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的继承/对象是国际法上权利义务/发生原因是领土变更的事实和政权更替6、国家继承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引起一国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被另一国所取代而发生的法律关系条约继承国家继承发生时对被继承国有效的条约是否对继承国继续有效(政治类不继承地域类继承经济类不确定)国家财产继承国家继承发生时,按被继承国法律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利益原则国家财产随领土转移由被继承国转属继承/所涉领土实际生存原则(不动产转属继承国动产所涉领土有关继承)7、国家债务(国债地方化债务)继承恶债{国家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所举之债}不继承三、国籍一个人属某一国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意义是一项人权/确定属人管辖依据/提供外交保护依据取得因出生取得国籍{单双血统主义出生地混合}/因加入取得国籍{申请婚姻收养}丧失自愿解除国籍/取得外国国籍而丧失国籍/剥夺国籍中国双系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结合/不承认双重国籍/防止减少无国籍人2、外交保护国家对于在外国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违反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通过外交机关向加害国提出求偿的行为条件限制本国国民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非法侵害/受害人持续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用尽当地救济3、引渡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而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原则政治犯不引渡/本国公民不引渡(基于属人管辖)/双重审查制(司法和行政两部门的审查缺一不可)/相同(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行为)/罪行特定(只能就作为引渡理由的罪行进行审判或处罚)对象请求引渡国国民/被请求引渡国国民/第三国国民本国公民不引渡4、庇护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被追诉或受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并给予保护行为对象从事政治或科学活动受迫害的人即政治避难依据宪法引渡法 四、人权经国际人权条约规定或联合国大会决议所宣示予以保护的基本权利分类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特征普遍性平等性相对性特殊性渐进性 五、国家领土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上特定部分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底土取得变更方式先占{国家对无主地有效占领取得领土主权}添附{因自然人和人为作用使国家领土扩大人为和自然}时效{一国占有他国某块土地后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受干扰占有进而取得该地主权}割让{国家将自己领土依条约规定转让他国使他国得此地主权}征服{一国通过武力强占和兼并取得他国土地主权} 六、海洋法确定各海域的法律地位并调整各国在海洋利用各个领域中的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月自考国际法试题及答案

2015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国际法试卷 (课程代码 00247) 本试卷共5页,满分l00分,考试时间l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 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 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 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 的相应代码涂黑。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 1.国际法规范的强制实施主要依靠的是 A.维和部队的强制措施 B.国际组织的制裁措施C.国际司法机构的强制执行 D. 受害国的自助措施2.国家在涉及下列事项的诉讼中可以援引管辖豁免的是 P66不得援

引国家豁免的诉讼的八种情况 A. 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国政府船舶 B.与政府行使权力紧密相关的雇佣合同 C.商业交易 D.财产的所有、占有和使用 3. “光华寮案”涉及中国的两航公司案 P86 A.条约继承 B.财产继承 C. 债务继承湖广铁路债券案 D.在国际组织的代表权继承 4. 外国人可享有国民待遇的权利是P99 是指一个国家在某些事项上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国民相同的待遇。主要表现为民事权利。政治权利一般不能享有 A.诉权 B.选举权 C.担任公务员的劳动权 D.参军入伍的权利5.我国对外国人给予庇护的情况是我国不实行域外庇护(一国的使领馆、军舰或商船对于所在地国家的罪犯给予保护)。因政治原因遭到外国追诉或迫害的外国人给予保护,对犯有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反人道罪等国际条约规定的国际罪行者拒绝给予保护。P113 A.请求进入外国驻中国使领馆避难(属于域外庇护) B.因犯有破坏和平罪请求在中国居留 C.因政治原因请求进入中国驻外国使领馆避难(属于域外庇护)D. 因政治原因请求在中国境内避难领土庇护 6.边境条约一般都赋予边境居民享有进出国境的特殊便利是航运、

国际法试题及解答

导读:1.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依据是,A.善意原则B.国际道义C.条约必须遵守D.主权平等[C],7.依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相关规定,8.根据1969年修订的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的规定,9.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A,A.国家之间的关系B.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C.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D.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10.被称为“外层空间宪章”的国际条约是A,12.国际法效力的根 一、单项选择题 1.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依据是 A.善意原则 B.国际道义 C.条约必须遵守 D.主权平等[C] 2.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所发生的事件有权行使管辖,这种管辖被称为 A.领域管辖 B.国籍管辖 C.保护性管辖 D.普遍管辖[A] 3.1907年,厄瓜多尔的外长提出以宪法程序为承认新政府的条件,这被称为B A.有效统治原则 B.托巴主义 C.威尔逊主义 D.艾斯特拉达主义 4.《南极条约》规定,缔约国此前对南极地区提出的领土要求应予C A.确认 B.放弃 C.冻结 D.重申 5.空间物体发射国应将其发射的物体报告给C A.联合国外空委员会 B.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C.联合国秘书长 D.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6.在我国,外交代表开始执行职务的日期为B A.外交代表到达接受国的日期 B.外交代表正式呈递国书的日期 C.外交代表经接受国同意的日期 D.外交代表经派遣国正式任命日期 7.依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相关规定,外国航空器在一国领空B A.享有无害通过权 B.不享有无害通过权 C.享有“两项自由” D.享有“五项自由” 8.根据1969年修订的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的规定,禁排区是D A.距海岸50海里以内海域 B.距海岸100海里以内海域 C.距海岸150海里以内海域 D.所有海域 9.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A

国际法精选多选题附答案分析

国际法精选多选题(附答案分析)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30分) 16.下列关于国际法在我国国内的适用问题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关于条约在国内的适用和地位,目前我国宪法没有作出统一的规定 B.在民商法范围内,我国缔结的条约与国内法有抵触的部分,在国内可以直接适用条约的规定,但我国提出保留的除外 C.民商事以外的条约,能否在中国直接适用要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D.民事范围内,我国法和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但该惯例违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17.1958年的《领海毗连区公约》规定了无害通过权,在签署过程中甲国提出对军舰的无害通过权保留,乙国声明反对甲国提出的保留,丙国表示同意甲国的表示。已知三国都签署了公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些?( ) A.在甲国与乙国之间,如果乙国并不反对公约在甲乙两国之间生效,则在甲乙两国之间,既不适用军舰享有无害通过权的规定,也不适用军舰通过甲国领海需要事先征得甲国同意的规定 B.在甲国与丙国之间,如果丙国军舰通过甲国领海,则应当事先取得甲国同意 C.丙国军舰不可以享有在乙国领海的无害通过权 D.丙国军舰通过乙国领海的时候享有无害通过权 18.下列有关外交保护的发生情况,符合国际法规定的是哪些?( ) A.甲国公民比尔在乙国经商,并加入乙国国籍,后比尔被乙国警察非法逮捕并长期非法关押,甲国应比尔要求向乙国提出外交保护 B.丙国公民瓦特与乙国人发生斗殴,被乙国警察非法逮捕,丙国在瓦特用尽乙国救济手段无效后提出外交保护 C.丁国公民杰克逊在乙国的房产被政府征收,且未得到任何补偿,杰克逊在乙国投诉无门,申请丁国要求外交保护

国际公法复习资料-选择题

国际公法复习资料--选择题 单项选择 1.被誉为国际法创始人的是荷兰著名法学家(B)。 A.克林顿 B.格老秀斯 C.普芬道夫 D.瓦特尔 2.以下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B) A.国际人权原则 B.不干涉内政原则 C.华盛顿原则 D.仲裁原则 3.国际法编纂的意义在于(A)。 A.使国际法法典化 B.使国际法汇总成册 C.国际立法 D.编辑成册便于查阅 4.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倡导者是(A) A.中、印、缅三国 B.中国 C.印度和缅甸 D.中缅两国 5.关于国际法效力的根据说法比较正确的是(D)。 A.人类理性说 B.国家之间的势力均衡说 C.大国统治阶级的意志说 D.国家间的协议说 1.国际法上,引起国家继承的原因是(D)。 A.政变引起的政权更迭 B.宪法程序外的政权更迭 C.领土主权被限制 D.国际法主体发生变化 2.关于不动产的国家继承,应适用(A) A.与所涉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B.公平原则 C.随领土转移原则 D.协商原则 3.关于国家行使自卫权,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B)。 A.仅指单独自卫 B.可以单独自卫,也可以集体自卫 C.必须以受到外国干涉为前提 D.自卫不向安理会报告 4.国际法上的承认在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因此(A) A.承认仅仅是单方面的行为 B.承认意味着建交 C.承认不具有溯及力 D.承认是可以撤消的 5.甲、已两国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下列条约哪个一般不继承(C)。 A.甲、已两国间的大陆架划界条约 B.甲、已两国间的界河使用协定 C.甲、已两国间的和平友好共同防御条约 D.甲、已两国间的界湖水分配协定 1.南极洲是地球的六大洲之一,其总面积为(B)。 A.1300多万平方公里 B.1400万多平方公里 C.1450万多平方公里 D.1500万多平方公里 2.北冰洋面积约有(D) A.1300万多平方公里 B.1400万多平方公里 C.1450万多平方公里 D.1500万多平方公里 3.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称为(C)。 A.先占 B.割让 C.时效 D.添附 4.以一个固定点到另一个固定点所划直线为边界的方法是(A) A.几何划界法 B.天文划界法 C.自然划界法 D.混合划界法 5.1955年首次南极会议的参加国美、英、法、日等(C)。 A.10国 B.11国 C.12国 D.15国 1.1702年荷兰著名的法学家(B)在他的《海洋领有论》中提出把海洋划分为领海和公海。 A.格老秀斯 B.宾刻舒克 C.赛尔登 D.施瓦曾伯格 2.国际法上的无害通过制度适用于(B)。 A.内水 B.领海 C.毗连区 D.专属经济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宽度是(C)。 A.24海里 B.30海里 C.从领海基线至其外部界线距离24海里 D.6海里 4.过境通行制度适用于(C)。 A.内海 B.历史性海湾 C.国际航行的海峡 D.群岛水域 5.在群岛国的群岛海道上适用(A)。 A.通过制度 B.无害通过制度 C.自由航行制度 D.条约规定的制度 6.对于宽大陆架的沿海国确定大陆架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可划到(A)。 A.240海里 B.350海里 C.240海里 D.360海里 7.沿海国在大陆架上有(B)。 A.建造人工岛屿的自由 B.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C.开发资源自由 D.建立法律之自由 8.(D)不能行使紧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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