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农村土地规模经营问题初探

农村土地规模经营问题初探

农村土地规模经营问题初探
农村土地规模经营问题初探

农村土地规模经营问题初探

李仁喜

土地问题是农民和农村问题的核心。古今中外,凡以农业和农民占主导地位的社会,每一次较大的社会变革都是围绕“土地权利”来展开的。土地经营形式是农村生产关系的反映,是一定社会制度下农村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1978年,我国农村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的双层经营,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取得较快地发展,至现阶段,一种承继与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新的土地经营形式又孕

育产生,即土地规模化经营。它是指在农村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下,为追求农业效益的提高,而出现的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一种土地经营形式。它的出现反映了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土地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及适度规模化经营出现的必然性

马克思指出:“土地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马恩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109页)”又说:“劳动并不是它所生产的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的唯一源泉。正象威廉所说,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马恩全集23卷人民出版社57页)邓小平指出:“生产力基本因素是生产资料和劳动力。”(邓小平文选1975~1982第85页)土地

作为生产资料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人类生存的基础,其地位具有不可替代性。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问题始终是各个时期的焦点问题,而土地问题又是农民问题的核心。在漫长的封建社会时期,土地所有权私有,土地作为一种权力、地位和财富的象征被社会少数人占有,到解放前,全国土地所有权的70—80%集中在占农村人口不到10%的封建地主和具有封建剥削性质的富农手里,占全国农村人口90%的雇农、贫农和中农以下其它人口却总共占有20—30%的土地。土地成为地主和富农阶层剥削广大农民的工具和手段,靠地租赚取农民的剩余价值。农业生产的真正受益者不是农民(雇农),而是占有土地所有权的剥削阶级。

在建立新中国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农民开展以“平均地权”为中心的土地革命,制定“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的政策,没收地主和富农的土地,按人口均分给农民耕种,第一次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耕者有其田”,农民从“雇农”转变为真正意义上的“农民”。这一政策赢得了广大农民的热切拥护,激起了广大农民的劳动热情,也为我们党保证赢得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打下了坚实的群众基础。

但土地改革后所建立的仍然是一种土地私有制,从社会主义革命的要求上看,远非土地问题的最终解决。也由于小农

经济力量十分单薄,基本上是一种自给性的生产,提供的商品农产品很难满足工业和城市人口的增长,且部分失去土地的农民和购进或租进土地的雇工生产又产生了新富农,农村出现了两极分化,影响到社会主义建设。又提出引导小农走合作化的道路,由互助组到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再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实现土地从私有制到公有制(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转变。集体经营土地,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营方式,但由于违背了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加之“文化大革命”等因素,这种经营形式没有很好发挥其在增产增收方面的作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提高。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社会主义农业制度不仅在所有制的经营形式、结构上得到了具有重大意义的完善和发展,而且在农业经营形式上也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改革。在土地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实行联产承包、分户经营、统分结合的农业生产经营形式,按家庭为单位组织生产,按人口均分土地使用权,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长期生产力不高、长期被集体束缚的劳动者而言是一次巨大的解放,农民生产积极性得到空前增长,极大的解放了农村劳动生产力,农村粮食产量出现较大幅度地增长,基本解决了农村大面积温饱问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成为我国农业发展上的第一次飞跃。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我国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业自身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它与以往土地经营形式相比有其巨大的优越性:一是以家庭为生产主体,自主经营,生产者与其所使用的生产资料真正结合起来,使责权利三者能够结合于劳动者一身,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二是以农民家庭为核算单位,自负盈亏,建立了强有力的约束机制;三是以农民家庭为单位自主经营,为劳动者劳动能力和个性的自由发展提供了比较好的条件。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农民又将劳动的重心从解决温饱向解决增收的需求转变,为了追求农业效益的提高,适应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农村中自发地出现各种转让、租赁、委托经营等土地流转形式,土地在慢慢向一部分种田能手、调整大户集中,显现出了规模化经营的雏形。1987年,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和中共中央农村政策研究室联合在农村固定观察点跟踪调查280个村26810个样本户发现,1987年同1980年相比,经营耕地20亩以下的农户由87.8%下降为80%,经营20~50亩耕地的农户总户数由8.2%上升到8.8%。农村也涌现出了一批绿色企业、家庭农场和农村专业户。特别是近几年,随着各级政府和组织对土地流转工作的重视,土地规模化出现了加速的趋势。到2001年,湖北省荆州市拥有100亩以上的经营大户就有1156户,经营面积18.7万亩。

土地流转、土地集中和土地规模化经营的出现反映了农村生产力发展和农村经济期待产生第二次飞跃的必然要求。国内外的经济发展实践表明,要使农业稳步发展,并保证务农者与务工者同样的收入,最根本的不是提高农产品的价格,而是实行农业的规模经营(农经95-8-16,王为农:努力实现“九五”农业增长目标)。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以来,农村绝大多数地区农民的温饱问题基本解决,随着农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农民由农业的增产转变为要求农业的增收,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及相关农村政策制度却表现出了农民增

收的局限,特别是在大力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后,现有的土地经营形式和耕作制度下的土地资源无法满足农民对

增收的需求:人口众多,而土地相对较少,土地按人口均分,人平占有土地量很少,无法进行规模生产,无法形成统一市场,不能实现较大量的农产品,难以取得较高的效益。部分农民已将增收的重点转移到非农产业上,举家外出打工,农村又出现了大量的土地抛荒或土地转让。这些矛盾和问题需要通过土地规模化的方式来解决,特别是我国即将加入WTO,在面对国外规模化廉价、优质的农产品形成的冲击时,土地规模化则显得更为迫切。

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制约因素

虽然说,土地规模化经营在我国部分农村地区显现出了强烈的要求和趋势,并已开展了规模化的行动,但我们不能因

为这个趋势就认为全国土地规模化经营的时机已成熟,由于在土地实现规模化经营过程中还存在有很多制约因素,在这些制约因素中有相当一部分,我们暂时还无法马上得到解决。全国多数农村地区要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还有相当一段距离。

(一)农业效益不高。在土地刚刚承包到户的时候,由于生产力的突然解放,农民生产积极的突然提高,农民粮食产量和收入出现了相对提高,而进入土地承包到户以后的五六年,乃至10年以后,农民靠土地收入一处于徘徊状态,甚至随着生产资料的上涨还有所下降,可以说在当时土地经营方式和耕作制度下,农民单纯依靠土地种植粮食作物增收的潜力已发挥殆尽,更多的表现出的是增产不增收,增产还减收的现象。有资料显示,我国农民收入情况在土地承包到户以后分五个阶段,1979年至1984年为高速增长期,6年间农民人均年收入由134元提高到355元,年均增长17.6%,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年增长14.8%,是建国以来最快的时期;1985年至1988年为缓慢增长期,农民人均收入年均实际增长5%,最低的年份为2.8%;1989年至1991年为停滞增长阶段,三年平均增长0.7%,而这期间,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供给连创历史最好水平,但农民却增产不增收;1992年至1996年为恢复增长期,由于农民出门打工,兴建多种经营项目、少数地区初步规模化农业生产和乡镇企业发展,农民收入开

始回升,实际年增长达5.6%,(98-6-29马成文:关于农民收入问题的系统分析)。而从1996年到2000年农民收入增幅又出现了连续下降,一直降到了2000年的2.1%(《中国改革》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温铁军:关乎八亿农民的命运2001-8)。这也充分应证了土地报酬递减率在其中发挥了作用。农民收入降低的主要原因有:一是每家每户土地过少,单一的种植投入高、产出低的粮食作物,且生产资料涨价超过了国家对粮食产品的提价。如贫困山区郧西县2000年底人平土地仅亩,且好田好地仅有亩,一般家庭3-4口人,如此之小的土地经营规模,若维持低水平简单再生产还能过得去,倘要扩大再生产,就相当难了,且单靠种植投入、产出比差距较大的粮食作物而言,想不解决收入问题不可能的。二是科技和机械化难以发挥作用。土地按人口均分,土地被细分成零碎的小块,一家一户,缺乏资金投入,科技采用率较低,除了常规性的实用技术有所普及外,其它较大的技术普及上一直处于停滞状态,机械化、现代化的操作处于倒退状态。生产的农产品质量不高,机械化操作程度较低,走上市场大多以提篮小卖,很难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追求规模效益的需要。农村土地经营方式的适度集中,形成规模化的基地。而土地承包到户以来,这种细小的土地规模及分户经营不利于农业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并造成采用成本较高,尽管改革开放20多年以来,第年获得农

业科技成果7000项,但平均转化率只有30-40%,且农业科技推广中的资源配置与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极不适应,(《农业经济问题》1998年10期16面),这主要是由于,农户缺乏科技应用的内在动力和经济实力,对科技成果的有效需求明显不足,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低,对科技成果的谁知、接受和应用能力较差,生产要素供给短缺,农户科技应用难以获得配套的资金和物资投入,农业组织化生产方式低,农户难以承担新技术应用的风险。(98-10-23)据资料介绍,整个80年代,全国重大农业科技成果中推广应用的只有30%,普及的更少。90年代,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农业科技转化率提高到40%,大多数实用农业科技都无法实现推广,主要使受转化资金严重不足,农民对农业科技认识不足,缺乏投入所至,农民有限的收入除了满足常规性的生产需求之外,对于较大农业科技更本无法投入。④出现增产不增收的年景。三是附加在土地上的税费过重,1993年全国农业各种税为125.74万元,1998年增加到398.8万元,平均每年净增54.6万元(《中国改革》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张晓山、崔红志:“三农”问题根在扭曲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2001-8)),这还没加上各种名目繁多的收费,沉重的负担挤压了土地利润率,打击了农民种地积极性。四是工农业“剪刀差”过大,农业缺乏有效地补偿机制,再生产能力弱。

土地抛荒的主要原因就来自农业生产的效益过低,使部分农民失去了对种植土地的信心。

(二)土地保障功能过强。土地作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多数农民唯一谋生的一种手段。对农民、对农村有着重要的社会保障功能,正由于土地的这种保障功能使长年围绕土地进行耕作,保持社会的稳定。而在当前,农村土地较少,社会结构不优化,城市和农村提供的可供农民从事非农就业的岗位极其有限,从事农业生产仍是绝大多数农民生存的主要手段,土地的保障功能还不能够与土地的经济发展功能相剥离,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不能采取硬性的措施把农民耕种的土地收过来进行规模化。特别是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家庭承包经营更具有较大的社会、政治意义。不能以经济高效为目标去消减一部分劳动力的土地配额去扩大另一部分劳动力的土地配额,这样做的动意都会被土地、资金和劳动力的家庭社会福利功能所抵消(98-8-47陈凯:农业发展调控辨析与运作)。

(三)剩余劳动力过多。农村剩余劳动力是土地规模化经营的主要障碍之一。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每家每户耕种土地较少,农业生产的季节性较强,同时,由于科技采用,生产力的解放,劳动生产率提高,农村土地负荷劳动力的能力下降,农村出现了大量的常年和季节性剩余劳动力。到上世纪末,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有近3亿(《农经》陈家骥:

中国农民的分化与流动,1995年第1期33面)。不能实现这一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就无法实现土地保障功能的剥离,也就无从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

(四)投入机制不健全。我国农业投入始终是低水平的,且在土地承包到户以后,农业投入一直显得不足。90年代以来,我国财政支农的比重一直呈下降趋势,1991年到1997年分别为10.3%、10.0%、9.5%、9.2%、8.4%、8.8%和8.3%。1999年国家增发了600亿元国债,但直接用于农业的为零,而且,农业财政支出占国家财政总支出的比例远远低于农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在分税制以后的三年里,国家财政支农增加68%,而农业税收增加了近2倍,比农业产出增长幅度高出近1倍。国家银行对农村信贷总规模和资金投入也呈逐年减少趋势(中国改革2001-8“三农”问题……)。而一家一户的低效生产根本引不来其它外在资金,农业投入显得严重不足。这与规模化生产的趋势相去甚远。

(五)市场发育程度不高。我国多数农村地区的农业生产还是一种自给自足式生产,没有市场的习惯和观念,一家一户,没有大量的农产品,生产的农产品品质较低,由于中介组织缺乏,还没有形成规模的市场。而规模经济恰恰是通过市场来实现规模的效益。

三、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对策研究

正因为有了土地规模化的趋势和制约因素,我们才认识到土地规模化经营的实现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去采取政府组织的手段去集中土地,而只能依照市场的办法,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和农民意愿,改善环境,完善政策,去逐渐消除这些制约因素,来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

(一)稳固以家庭联产承包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双层经营”。1993年,中央已经明确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制一定30年不变,这是符合农民利益、农村基本情况和我国国情的决定。当前,还没有哪一种经营形式能象家庭联产承包制一样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能够对农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产生如此之大的推动力。对世界农业经济的发展现状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当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农民家庭仍是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单位,农业经营仍以家庭经营为主,类似于规模庞大、结构复杂、组织严密的工商企业的生产组织并滑出现。从国外发达国家农业来看,农业生产的家庭经营,与规模化生产并不矛盾,既可以是小规模的,也可以是较大规模的,而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家庭经济已完全不同于自然经济

条件下的小农经营,随着农业生产产业化、商品化、专业化、社会化的发展,家庭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目的已由主要满足自身的消费转变成主要满足社会需要,家庭经营已发生了质的变化,只要现代生产要素的运用能够给家庭经营者带来理想的收入,家庭经营就不会排斥现代科学技术的采用,不会

排斥农业现代化。家庭作为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单位和基本组织形式,符合了农业生产的特点,适应了我国的国情,并且不论西方发达国家的大中型农场,还是小农占主导的亚洲国家,农民普遍依赖家庭劳动力而不是依靠雇用劳动力来进行生产(家经98-8-38,钱忠好:家庭经营——目前中国农业生产组织与制度创新应坚持的合理内核)。因此,我国当前长期稳定的家庭联产承包制与土地规模化经营是相符的,当然,在面对农村出现的新情况时,如人口流动带来人口结构变化、土地抛荒、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专业户、家庭农场(农庄)的出现,事实上已经出现土地规模化经营时。我们应通过发展与完善家庭联产承包制,给它赋予新的内容,加以调整和解决。首先,应坚持稳定长期的土地家庭承包政策,积极搞好土地第二轮承包,稳定农民生产积极性,确保土地产出的持续性。其次,通过明晰产权,赋予农民承承包期内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即一是占有权,使用土地的权力不受侵犯;二是开发权,有权优化土地配置,提高土地产出效率,但使用方向应受限制;三是受益权;四是转让权,可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五是抵压权,可以用土地抵压贷款;六是继承权。其三,是要明确农业生产者的市场主体地位,使其与其他法人一样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促使农民法人化、农业生产企业化。江泽民总书记1996年6月在河南考察农业时指出:“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深化农村

改革。”在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上通过了我国农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从现在起到2010年“基本建立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产品市场体系和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为支撑,适应当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

(二)建立土地流转机制。土地合理流动是土地规模化经营的关键,土地流动的基础条件就是在坚持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明晰产权,恢复土地的商品属性和资本属性,实行集体经济组织最终所有权与农户法人资产权分离,使集体拥有土地最终所有权及所有权的转让权等,农户拥有土地的长久使用权及使用权的转让权等。党的十五届三次全会《决定》上已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要紧持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农户转让。少数确实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在提高农业集约化程度和群众自愿的基础上,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1988年颁布《农业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制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适度规模经营找到了政策和法律依据,但这种流动不是在行政命令之下的流动,而是严格保持土地承包30年不变的原则,遵循市场规律、尊重农民意愿,按照市场法则之下的等价有偿、合法的流动。

1、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建立应根据可耕土地规模、土地等级结构、劳动力转移、土地利用等情况按方便农民、有利于操作,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成立中介服务机构。土地流转应仅局限于可规模化农地(是指地理位置、灌溉机耕等条件较好、受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限制较小,易于形成区域化规模种植的耕地,98-12-30,李录堂:实现农业企业化的条件:建立农地使用权市场和统一经营权市场),有利于农地上作物种植类型的统一决策权、统一播种、统一耕作、统一灌溉、统一施肥、统一植保、统一收割、统一销售等权利的行使,是依据农地集体所有权在保留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前提下将可规模化农业的统一经营权与各农户

承包所得的农地使用权分离,然后,将它们推向市场,面向社会,由市场竞争机制来决定谁该拥有农地的统一经营权,使土地向有能力、有资本的人集中。这也有利于农村土地引入资本实施开发,产业升级。原农地使用权承包者通过农地生存保障功能货币化,即由农地经营权的购买者(或通过其它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经农地使用权的出让者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原农地使用权承包者有再承包和为提供劳务方面的优先权。通过这种方式,使可规模化农地的经营权“人格化”,切实分开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和经济发展功能。但市场一定要在党的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指导下,尊重农民意愿,合法地进行操作。(要加入97-12-50二级市场)

2、多途径、多形式实现土地流转机制。根据实践和理论发展,可以在以下几种方式上探讨土地流转。一是委托代耕。对于暂时不愿耕种土地、外出打工,而又不愿放弃土地的农户,可以由由农户自由协商,将土地委托给亲友、或他人需要大规模耕种土地的农户,可以解决农村土地“抛荒”的问题。二是转包。一些懂技术、善经营的种田大户把多家农户经营不好的耕地转包过来,集中经营,土地承包权不变。三是互换。农户之间根据自愿原则,平等交换土地经营权,各自按互换后的承包面积负担承包费,减少耕地块数,便于耕种,有利于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和产业结构。四是转让。即从事其他行业完全脱离农村的农户将承包地退还给集体重新发包

或租赁给他人,原承包户放弃承包权,一些人因参军提干、升学就业或农转非,告别了种地,应转让集中。五是租赁。从事投资少、见效快、收益高的生产项目。六是股份合作。农民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按照自愿原则组成平等互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股份合作制农业企业。统一经营分配农民的工作,农民按股分红或按劳取酬。七是反租倒包。由集体将农民已承包的土地反租回来,然后再租赁或承包给他人或单位。减少了租赁或承包方与每家每户谈判的麻烦,农户除了得到租金外,也可在原承包地上租赁或打工,兼顾土地承包者、使用者的利益。八是复合型。一些经营大户或工商企业投资农业建成的农业庄园农场。九是龙头企业带动

型。如郧西县的黄姜产业,可将农村成片的土地拿出来种植黄姜,土地承包权不变,实行统一生产、统一规划、统一指导、统一营销,农户分散管理、独立核算,实现土地的初级规模化经营。十是中介组织牵动型。这种形式是中介组织内联基地,外联市场,通过提供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市场等方面服务,实现区域种植一体化,引导土地规模化。

(三)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也是一项系统工程,它必须采取综合性措施,使转移出去的劳动力能够稳定地靠非农产业的收入来维持生存并发展自己。

1、农村城镇化,提高农村人口城镇化水平。城市具有人口与就业岗位高密度的特点,改革开放这么多年来,农村的主要剩余劳动力都流向了城市。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来加快农村城镇化建设,要放活城镇土地产权市场、放宽农民进入城镇的户口管理等优惠政策,鼓励吸纳有一技之长、能够在城镇稳定生活的农民进城镇居住,从事非农产业,使他们进得来,住得下,留得住。这样不仅可以转移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还可以为加速城镇建设引来批量建设资金,促进农业现代化水平。

2、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实现农村工业化。乡镇企业曾是我们农村剩余劳动力实现离土不离乡就地转移的一条主要途径,但几年,乡镇企业发展趋缓,吸纳劳动力能力下降。各级政府要从重视农业产业化、实现农村社区发展的高度发

展乡镇企业,正确指导与扶持,减轻不合理负担,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第三产业,扩大劳动力就业能力,减轻城市压力,利于农村社区管理。

3、有计划、有组织地输出劳动力。政府劳动就业部门和农村劳动力中介服务组织可以有组织定向输出劳动力,这样既可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减少劳动者的“盲流”,又可很方便的管理社会。

(四)完善农村政策,以制度营造土地规模化经营的环境。政策是农业发展最有力的保障者,要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必须完善农村政策,优化土地规模化经营的环境,保障土地经营者的权利,使土地、资金、科技和人才向经营土地的方向流动。

1、减轻土地负担。在当前,我国还无法实现财政对农业足够有效的补偿的情况下,政府应以扶持农业加快发展为目标,加快农村税费改革,以制度约束为手段,把附加在土地上过高的负担减下来,制止向农民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建立合理的农业利益分配调节机制,让利于农,让农业扩大再生产进行自我积累与补偿,增强农民对经营土地的关心,也为土地规模化经营吸纳外部资金形成良好的制度环境。

2、提高农村劳动者素质,培养一批农业企业家。土地规模化经营之所以是农村经济发展上的第二次飞跃,主要是它与以往的农业经营形式要着本质的区别,不仅仅是规模的扩

大,而且是农业经营理念的一次更新,它需要土地集中、规模扩大,追求农业综合效益的最大化。因此,经营者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民,而是能够驾驭市场、掌握科技、懂得农业企业管理的新型农民。这个目标离我们现实中的农民还很遥远,需要政府和各级组织加强引导,对农民进行培训工作,使他们尽快成为适应土地规模化经营的新一代农民。

3、发展农村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当前农村中介组织发育不全是农民小生产走向大市场的主要矛盾。在农村当前条件下,要想组织农民进行土地规模化经营,建立以服务和引导为核心的农村中介服务组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农民文化科技素质还不高,信息手段比较缺乏,单个市场竞争力还十分弱的情况下,无论是种植技术、市场营销、土地流转,还是劳动力的转移,都需中介服务组织为他们服务,站在他们一方,切实维护他们的利益。建立农村市场中介组织的基本目的是改变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农业产业被割裂,农业再生产各环节的内在联系被行业、所有制、城乡等人为截断的弊端,将农业再生产过程的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联结为社会化大生产,为农业形成大产业,进入大市场,获得大效益创造条件,促使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促使农业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98-8-54通河:经济欠发达地区农地制度创新的基本思路和98-11-16廖卫东、袁克忠:发展农村市场中介组织晚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具体可以

尝试以下五点途径。一是改革现有农业服务组织。即改革现有政府和集体所属的服务组织,将政府职能部门实行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通过改革组织关系和协调关系,服务方式改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相结合或以经济手段为主,明确任务和性质。二是发展协会型服务组织。即政府牵头、采取自愿、独立运行、内部核算的经济实体,为农民提供生产、技术、市场、信息、营销等方面的服务。如郧西县安家乡黄姜协会,在实际工作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三是成立中介公司。成为农户和企业、市场联系的纽带,内部按照公平、平等、合理的核算机制进行运作。四是发展农民自服务合作组织。从世界范围看,农业生产者自服务合作组织是分散的家庭经营适应市场经济和农业现代化的要求。五实行一体化式运作。以企业为龙头,把一个农产品升格为一个系列,使农业成为集贸、工、农、产、加、销、经、科、教于一体,内部运行机制可分为紧密型(纯粹为体化)和松散型(合同型)。

4、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在当前土地的保障功能还占主导、且无可替代的情况下,在土地规模化过程中,必须建立与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转让出去土地的农民劳动权、获益权和社会救济权,和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在遇到较大风险时的生存保障发展权,这也是为土地规模化经营提供健康有序发展的发展保障。

5、借鉴发达国家农业经营制度和机制。我国今年11月有望加入WTO,经济将更快地融入全球一体化,农业生产也不可避免地受到世界发达国家现代农业的冲击。加入WTO 后,根据世界粮农组织协议的规定,成员国只能通过关税措施对农产品进口进行限制,不能再使用非关税措施,那样也就意味着,我国必须按照国际规则逐步放开国内农产品市场,并按协议规定,对于进口量较少的农产品应当承诺“最低市场准入量”的进口义务,这样一来,国外品质高,价格低的农产品必将大量涌进国门,对我国农业生产形成强烈的冲击,我国农产品的低价优势也随着农产品成本的日益提高而逐步消失,进一步加重国内主要农产品“卖难”的矛盾,引起流通渠道的混乱,影响农民收入和农民生产积极性。而我们目前一家一户土地承包,土地种植还是主要以满足自给为主,一家一户的市场经济,则很难适应这一发展。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的前提条件下,要吸收发达国家土地规模化经营上的好作法,加快农业经营制度改革,加大对农业的投入补偿,加强农业发展基础,提高农产品国内市场开放程度,优化商品结构,提高农产品品质和生产率,增强农产品的国内与国际市场竞争力,把中国农业培育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外向型产业。

(五)大力优化农业产业和生产结构,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农业产业化是加速农村土地规模化最有效的促进引导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样本2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样本2篇 Sample of rural land contract management right transfer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样本2篇 前言:企业经营是指企业在物质生产和商品交换的经济活动中,搞好市场调查与预测,选定产品发展方向,制定长期发展规划进行科学决策,达到预定的经营目标的过程。本文档根据经营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2、篇章2:安徽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篇章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县简称]土让字第[年份] 号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的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__________乡(镇)__________村 __________组__________亩土地(地块名称、等级、四至、土地用途附后)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 __________生产经营。 二、转让期限__________ 日起至__________年 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三、转让价格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金为__________元人民币。甲方承包经营相关地块时对该地块实际投入资金和人力改造的,可收取合理的补偿金。本合同的补偿金为__________元(没有补偿金时可填写为零元)。两项合计总金额为__________元人民币。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采取下列第__________种方式和时间支付转让金和 补偿金: 1.现金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 偿金时可划去),支付的时间为__________。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意见

原标题: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 新华网北京11月20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全文如下。 伴随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高,农户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明显加快,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已成为必然趋势。实践证明,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有利于保障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有利于促进农业技术推广应用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应从我国人多地少、农村情况千差万别的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为引导农村土地(指承包耕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理解、准确把握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精神,按照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和走生产技术先进、经营规模适度、市场竞争力强、生态环境可持续的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的要求,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积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改革的方向要明,步子要稳,既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典型示范引导,鼓励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又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能搞大跃进,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使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避免走弯路。 (二)基本原则 ——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 ——坚持以改革为动力,充分发挥农民首创精神,鼓励创新,支持基层先行先试,靠改革破解发展难题。

2019年农经站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情况调研报告

农经站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情况调研报 告 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和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的必然要求,也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重要举措。近期,根据省市的安排,xx农经站及时抽调业务骨干组成专题调研组,从XX年5月25日至6月8日,利用15天时间先后深入15个乡镇,采取现场察看、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我县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推进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有利条件。 (一)各项惠农政策落实为土地流转和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创造了有利条件。近几年的中央一号文件连续聚焦“三农”问题。粮食生产更是置于全年工作之首,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购置补贴、农资综合直补“四大补贴”不断增加,并逐渐形成了体系。 (二)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生产条件改善为农村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奠定了基础。随着农业财政投入的递增和新农村建设项目的实施,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改善,方便了大户生产布局、稻田排灌、病虫防治和机械化作业。 (三)在工业化、城镇化建设推进的背景下,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是现代化发展过程中的必然趋势,这些为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

经营创造了有利条件。目前,农村普遍存在“老人农业”现象,那么要解决“谁来种田”的问题,需要在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实行远源规模经营、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等方面下功夫。大力培育和发展种植大户、家庭农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生产基地,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向生产和经营能手集中显得尤为重要。 二、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现状、特点和典型模式。 近年来,我县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切实加强土地流转指导服务,积极探索土地流转的多种有效形式,通过推进土地流转,促使土地经营权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等集中,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生产经营。据调查,至XX年6月底,全县土地流转面积6.1万亩,占全县农村家庭承包经营面积的14.7%;50亩以上规模经营面积达1.9万亩,占流转面积的31%。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呈现出以下六个特点:(一)流转形式多样化,出租面积明显增加。按流转形式划分,主要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据调查,截至XX年6月,转包面积22715亩,占流转面积的37.2%;出租面积29189亩,占流转面积的48%;互换面积达219亩,占流转面积的0.4%;转让面积877亩,占流转面积的1.4%;其他形式流转面积达8000亩,占流转面积的13%。与XX年年底数据相比,出租的面积明显增加。从实践来看,农户将土地通过出租、转包的形式流转给农业企业、合作社或大户等,把土地与劳动力、资金、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有效重组后,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和土地生产率,土地规模经营的效益得到了显著发挥,相应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遇到的问题解答(仅供参考不作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遇到的问题解答(仅供参考不作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 有关问题解答 (仅供参考) 一、开展登记的任务是什么? 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耕地和“四荒地”等农村土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登记的原则是什么? (一)保持稳定。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前提下,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 (二)依法依规。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规定,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登记内容和程序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三)因地制宜。按照试点地区的土地承包现状,缺什么补什么,探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四)民主协商。充分动员农民群众,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试点中的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 (五)注重实效。充分利用现代空间信息技术,明确承包土地的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等,将农户承包地成图、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 (六)地方负责。试点工作实行部省统筹安排,县级组织实施,强化部门协作,形成整体合力,确保试点任务顺利完成。 三、对“村改居”和村民整体“农转非”的地方是否开展登记?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鉴于对“村改居”的土地所有权不予确权,对该地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予登记。村民整体“农转非”。因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或城镇建设征地,村民已全部享受征地农户安置政策,转为非农户籍的,不管村集体的土地是否全部被征用,不再确权颁证。 四、如何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采用什么手段测量? 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农办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规定:“对与现有土地承包档案记载的土地承包状况有较大误差且农民群众要求实测的,要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采取

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作者:马孝芳 市委二届十次全会对以统筹城乡的思路推进安康发展作出全面 部署,为深入贯彻落实全会精神,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安排,2010年9月中下旬,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调研组,先后深入到汉滨区河西镇、建民镇,平利县长安镇,旬阳县吕河镇、甘溪镇进行了调查,了解掌握了我市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的一些基本情况。 一、主要特点 近年来,全市各级党委政府把引导农村土地规范流转、促进农村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作为推进城乡统筹、实施突破发展的重要抓手,加强宣传引导,倾斜政策扶持,完善体制机制,注重跟进服务,着力推动农村土地向种养大户和规模企业集中,促进了农村土地的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经营,加快了农业现代化发展步伐。截止2010年6月底,全市累计流转、集中经营农村土地57.5万亩,常用耕地规模经营占比达到20%,其中转包21.1万亩,转让6万亩,出租18. 2万亩,互换2.3万亩,股份合作1.1万亩,其他形式8.8万亩。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优势区域率先集中。汉滨区建民镇、河西镇生态农业科技园和蔬菜基地,汉阴县月河养殖小区等,都集中在月河川道和316国道周边;石泉县城关镇杨柳新区,平利县长安、八仙、洛河茶叶基地,旬阳县吕河、甘溪烤烟生产示范区等,也都主要集中在川道浅丘、公路沿线和城镇周边,这些地区交通便利,土地连片,灌溉和耕作条件

相对较好,便于农业生产管理,农业生产条件相对优越,土地率先向规模经营集中。 第二、主导产业推动规模。据统计,已经流转规模经营的土地,发展烤烟9.4万亩、茶饮7.7万亩、养殖4.3万亩、蚕桑4.1万亩、魔芋1.9万亩、蔬菜1.7万亩、中药材1.5万亩,主导产业建设用地占规模经营土地面积的79%。在主导产业建设突出的地区,农村土地规模经营势头较好。汉滨区以发展林果产业为主导,流转集中经营土地7.08万亩发展林果经济,占全区土地流转面积的60%;平利县流转集中经营土地7.03万亩发展茶饮,占全县土地流转面积的64.7%;旬阳县流转集中经营土地5.89万亩发展优质烤烟,占全县土地流转面积的46%,这些土地使用密集性的农业主导产业建设,加速了农村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 第三、龙头大户聚集土地。白河县兴达公司在仓上镇天宝村流转土地6000亩建设苗木花卉基地,订单种植中药材;陕西宜康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在汉滨区大同镇流转土地5680亩,建设生物质能源基地;平利县长安镇凌久成、洪善存两户茶叶生产经营大户共流转土地194 8亩,建设现代高效茶叶示范基地;旬阳县棕溪镇王院村党支部书记陈分新,在汉滨区河西镇二档村和旬阳县吕河镇江店村共计流转土地1600亩发展烤烟。目前,全市规模经营农村土地100亩以上的大户6 83户,1000亩以上的大户25户,龙头企业和产业大户带动了农村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 第四、规模经营小型为主。统计显示,我市土地规模经营,虽不乏千亩以上的龙头大户,但为数不多,全市5.1万土地转入户中,规

(完整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转包方或出租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住所:联系方式: 乙方(接包方或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住所: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在原承包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包/出租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自愿将位于乡(镇)或街道村或社区村民小组或居民小组的亩承包地(详见附表)的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给乙方,转包/出租土地为农业用途,主营项目是生产经营。 二、转包/出租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期限不得超过二轮土地承包期限剩余年限。转包/出租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转包/出租价格与支付方式 (一)转包/出租按下列第种形式计价: 1.实物。乙方每亩每年支付甲方公斤(大写:)

__(稻谷、玉米、小麦等),共计每年支付公斤(大写: )(稻谷、玉米、小麦等),按该品种当年当地大宗上市时均价折算现金。 2.现金。乙方每亩每年支付甲方人民币元(大写: ),共计每年支付人民币元(大写: )。 3.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 (二)转包费/租金按下列第种方式支付: 1.逐年支付。于每年月日前支付 (当年度/下年度)转包费/租金,且每年递增 %(约定不递增的填写零),或每隔年增加元。 2.其它方式。_________________。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有权获得土地流转收益,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 2.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流转土地,有权制止乙方损坏流转土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违反城乡环境规划、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4.流转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除按投资权属明确为乙方或第三方的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外的其他补偿由甲方享受。 5.甲方于__年月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 6.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条件的改善。 7.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该流转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经营权和产品处置权。 2.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并报经有关部门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篇调研文章初稿,请大家多提修改意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 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xx司法所xxxx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的颁布实施,从法律层面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法律还规定,以家庭承包的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将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既保证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长期稳定性,又给予了农民行使承包经营权的灵活性。通过几年的实践,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存在问题的主要表现 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不规范。一是私下流转,不申请、不备案。《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而在许多农民看来,“田分给我了就是我的,我愿给谁就给谁,别人管不着”。在这种观点的趋使下,大多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都是在农民私下进行,根本不向发包方备案或申请,作为农村土地的所有者(少数国家所有土地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发包方,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审批权(对于转让)、知情权和监督权(对于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荡然无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处在缺乏监督的无序状态,发包方底数不清、情况不明。二是不按规定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该签订书面合同(代耕不超过一年的除外)。许多农民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或者是图简单,或者出于“相互信任”碍于面子,要么就是以口头约定代替书面合同,要么就是书面合同的内容过于简单,法定的项目叙述不明,日后一旦出现分歧,无法明辨是非。目前,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因流转没有书面合同和合同叙述不明而产生的纠纷占一半以上。

农业规模化经营

规模化经营是小麦产业发展的必由之路邓小平认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基本的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多方面形式的变化,我国现阶段农业小规模分散经营形式已经不适应农业发展的需要。纵观世界农业,一些发达国家都采取了不同的措施来发展和规范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借他山之石,寻求适应我国农村实际的土地规模经营的模式,早日实现邓小平提出的“第二个飞跃”。(洪淳关于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问题的探讨农村经济77、83) 一、新形势下加快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势在必行 当前,我国总体上已进入了加快改造传统农业、积极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关键时刻。在加快发展农业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体化新格局的形势下,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意义尤为重要。(黄莉新加快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积极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经济纵横2010/1,7-9) 面对我国人均耕地少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农村劳动力转移与耕地抛荒现象,在“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方针的指导下,许多专家开出了一剂“加快土地流转、推进规模经营”实现农业现代化的“良方”,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各级地方政府也一直在鼓励“资本下乡”整合农村各种要素,发展资本集团主导的现代农业,走“公司+农户”的道路。上世纪80年代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农村经营制度改革,极大地调动了农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推动了我国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的大幅增长,但进入新世纪以来,家庭承包责任制度下小规模分散经营的局限性日益暴露,并成为阻碍农业现代化的制度瓶颈。无论是提高农业竞争力.还是增加农民收入,必须要走农业规模经营的道路,农用土地逐渐集中和农业经营规模的扩大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趋势和客观要求。在当前统筹城乡发展的过程中,通过推进土地的“登记、确权、颁证”,进一步明确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为推进农业规模经营提供了条件,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创新在农民发展诉求的强烈需求下,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林冬生统筹城乡发展背景下粮食安全的两难困境及对策农村经济2010年第l2期53-55) 首先,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实现农业“第二个飞跃”的根本要求。中国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推进农业规模化生产显得更为重要和紧迫,这就要求我们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加快发展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这样既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总结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总 结 根据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为切实做好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我市结合实际情况,统一思想、提前谋划、明确责任,把土地确权工作作为全市重点工作来抓,从组织领导、配备人员、落实经费等各方面予以重点保障,多次召开相关会议,组织、协调、督查,推进此项工作。目前已全面完成全市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XX市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共涉及17个乡镇街道137个村约12.7万农户,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为80.5万亩,国土部门第二次土地调查面积为170.9万亩,应确权面积为170.11万亩。经过招标北京苍穹数码测绘有限公司、中测新图(北京)遥感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及北京威特空间科技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为测绘服务单位,中标测绘费用1711.8万元。共完成确权农户12.81万户,确权地块118.4万块,确权面积170.11万亩,完成了县级数据库建设和档案数字化工作,做到县级档案入馆,镇级档案入室,村级档案入柜,并于2018年9月20日提前通过省数据库质检。 二、主要做法

(一)强化领导,坚持高位推进 为加强组织领导,我市成立了由市委副书记、市长余成林任组长,市委常委、副市长程军才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农委、财政、国土、档案、法制办、信访、妇联等市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委,负责土地确权日常工作。各乡镇、街道相应成立了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牵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形成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协作、上下工作整体联动的工作领导协调机制,为土地确权工作有序开展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保障了全市土地确权稳妥有序向前推进。 (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为充分调动基层干部群众的积极性,我市采取了多种形式进行了广泛的政策宣传和技术培训。充分运用各类媒介,广泛宣传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目的、意义、步骤和方法,营造良好氛围。统一编印《材料汇编》900余册,制作横幅近550条,张贴标语4200多条,印发《致广大农民朋友的一封信》15.5万份,确保政策宣传进村入户,家喻户晓。共举办县级培训班10次,培训镇村干部1300人次;举办镇级培训班17期,培训人员2100人次;各村组也多次举办培训班,培训议事会工作人员9200人次。通过各级培训,让镇、村、组干部吃透上级文件精神,确保规范操作。通过广泛宣传,充分调动了农民群众参与确权工作的主动性,为较好完成确权工作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和群众基础。

五种形式的土地规模经营

来源:中国农经信息网 2009-11-9 13:36:00 一、发展土地规模经营的实现方式 这里所说的土地规模经营,是对实行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大多数农村而言的,从实践看,主要有以下发展途径与方式: 1.农业结构调整承包大户发展土地规模经营 在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过程中,只有少数处于市场前沿、掌握市场信息多并善于经营的农户,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增收,待多数农户都仿效同一模式进行结构调整,随之就出现了与结构调整相对应的一轮又一轮“卖难”,致使多数农民只见调整不见效益,始终走不出结构调整的“怪圈”。因农业结构调整必然受土地资源、市场价格和需求等因素的制约,显现出局限性,是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然而,农业经济结构调整却是必需的,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一方面结构调整能使部分农民增收致富,并有可能发展成专业合作组织或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形成规模经营;另一方面结构调整是推动农业技术进步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 1981年,烟台市果树研究所为调整果业结构,从日本引进红富士苹果苗木,在牟平区大窑镇召开推介会,却没有人愿意发展。农民曲忠泉以敢为天下先的大胆精神,率先嫁接发展,几年中在当地和威海文登市开发果园2500余亩,红富士苹果至今仍是胶东大多数农民致富的主导产业,为众多果农趟出了致富路,果农推举他为牟平区果业协会会长。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胶东兴起发展大樱桃,曲会长陆续调整还能带来很大收入的红富士苹果园,栽植大樱桃2000多亩,并向果农推介

发展大樱桃,现已成为胶东农民致富的另一重要产业。2006年曲会长试栽蓝莓成功,2007年调整60亩大樱桃栽植蓝莓,2008年计划调整200亩。2007年6月,烟台市果树研究所在威宇蓝莓观光园组织召开现场观摩会,拉开新一轮结构调整的序幕。曲会长计划投资建设蓝莓加工厂,从育苗引栽、技术管理、深加工、销售实行统一组织,带领农民开创国际国内两个市场,走出结构调整的怪圈,稳定地增加收入。 2.以农业产业化龙头带动发展土地规模经营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以直接实行土地规模经营,居多是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发展土地规模经营,现实地解决了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 烟台国际现代农业科技园,顺应国际现代农业发展方向,实施农、牧、渔现代高新技术的立题、攻关、试验、示范、推广和市场化营销,增强我国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和产业开发能力,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带动中国农民开创国际市场。园区规划总面积10000亩,其中荒滩地1900亩,海面滩涂2700亩,大田示范区5400亩。规划建设三大主导产业:一是农业种植。规划占地面积800亩,建设现代化连栋温室大棚42幢,配套建设专家科研楼42幢,成立农业科研所和组织培养室。二是畜牧饲养。建设封闭式畜牧饲养场三个,成立畜牧研究所和胚胎室。三是水产养殖。建设单个有效面积10亩的可保温、加温水产养殖池160个,建设约10000公顷水面的水产养殖基地,成立水产研究所,进行种苗繁育和饲养。建设蔬菜、水果、畜牧产品和水产品年加工能力各5万吨的4条加工流水线,建设面积6万平方米的国际会展中心及农技培训中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法律全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法 律全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47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杜青林 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

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能够是承包农户,

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发展的意见

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发展的意见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发布日期:2009-4-3 17:12:06 阅读次数:553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农业生产要素,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产出率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现就加快农村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以提高土地资源合理有效配置、促进产业发展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农民自愿、依法有偿”的土地流转机制,提升土地规模经营水平, 促进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全面提高,加快我县现代农业发展, 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城乡统筹发展的和谐社会。 二、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 ——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尊重农民的土地流转主体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以及妨碍自主流转。流转应坚持等价有偿,确保农民利益和生产生活稳定。 ——集中、规模、增效的原则。农村土地流转和产业发展应立足于土地资

源的高效利用,实行相对集中、适度规模经营,并注重土地与其它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提高土地利用率、产出率,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管理、规范、有序的原则。在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过程中,要加强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的各项制度,强化土地流转信息服务,规范土地流转合同管理,及时调解土地流转纠纷,维护各方利益,确保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规范有序。 ——重点扶持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的原则。鼓励种养殖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机关干部职工、城镇居民等业主(以下简称土地规模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流转,扶持辣椒、马 铃薯、烤烟、中药材、莼菜、优质粮油等优势特色产业规模经营 发展。 (二)工作目标。2009年,全县农村土地流转达到18%以上,规模经营达到16%以上。 三、扶持政策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县财政设立农村土地流转专项扶持基金,用于鼓励农村耕地流转,扶持土地规模经营主体。从2009年起,凡通过土地流转,连续3年集中成片经营耕地面积50亩以上的,经验收后给予适当奖励。流转经营耕地面积在50亩~200亩的,每亩奖励40元;201~500亩的,每亩奖励60元;501~1000亩的,每亩奖励80元;1000亩以上的,每亩奖励100元(具体奖励办法另行文)。 (二)强化金融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把土地规模经营主体作为信贷支持重点,增加对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贷款,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农业信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 从20世纪80年代初农村承包制度在全国推行后,农村承包经营者(在当时主要是指农民)的承包权可否由继承人继承即引起法学界激烈的争论。1985年国家制定继承法时,对农村承包权可否继承的问题仍存意见分歧。故在1985年10月1日施行的继承法里,对农村承包权的继承问题未作确定性的规定,继承法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承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而在继承法颁布实施时,没有任何法律明确规定“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可见,当时国家未对农村承包权可否继承的问题下定论。 (一)农村承包权不能继承的观点及理由 在20世纪80年代,不少研究继承法的学者认为农村承包权不能继承。主要理由是: 1.农村承包权的标的即农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人对农地不享有所有权,农地不是承包人的私有财产,所以不发生继承问题。 2.承包合同关系是不能继承的。在农村承包中,发包方与承包人之间是一种承包合同关系,此种合同关系因当事人的一方(如承包方)死亡而终止,根本就不发生继承。 3.承包权不能继承。因为承包权是基于承包合同关系所产生的经营管理权,是一种非财产权利,不属于财产继承的范围,故此种权利不能继承。 4.农村承包绝大多数是以家庭名义承包的,承包权为家庭成员共同享有,家庭中的个别成员(多为长辈)死亡,其他家庭成员仍然应当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条款;发包方也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如果发包方撕毁合同,承包方可以通过诉讼程序使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从而维护承包制的稳定性。因此,那种只有承认承包权的继承才能稳定承包制的观点不成立。 (二)农村承包权可以继承的观点及理由 1.理论依据。(1)农村承包权是物权。按照现在比较通行的观点,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农村承包经营关系中:第一,承包地具有特定性。在农村承包合同中,承包人承包土地的面积、位置、土质都是特定的,甲的承包地与乙的承包地是绝对不相同的。由此可见,承包地具有特定性。第二,承包人享有对承包土地的直接支配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人即对承包土地享有直接的管理、占有、使用的权利。承包人对承包土地享有的直接支配权,是任何第三人,包括土地所有人都不享有的。任何人,包括土地所有人都无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调研报告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调研报告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推进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是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内容的重点任务,对顺利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如何让群众放大土地的经营效益,如何把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立下来,是当前农村工作面临的新任务、新课题。中央和省、市对土地确权工作出台了大量的政策和方案,非常及时,非常必要。我县按照中央和省、市出台的政策,制定了《__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力求三年内完成全县农村土地的确权颁证工作。通过一年多的努力,我局对土地确权工作有以下几点感触: 我局作为农口职能部门,担负着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的重要任务。全局上下高度重视,不断强化措施、细化责任,下大力度确保确权工作的落实: 通过不断努力,我县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工作进展位居全市第二: __年土地确权:加会镇与王均乡土地确权已完成了前两阶段工作,进入了第三阶段即清查阶段工作。已将两乡镇XXX个村二轮土地承包台账、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土地承包方案等相关

原始资料档案进行整理,填制了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 承包地块调查表。已制作基础工作底图村数XXX个,已开展外业 村数XXX个,已绘制地块分布图村数XXX个,第一次公示XXX个村,公示确认签字完成XXX个村。 20XX年土地确权:王常、马屯、唐林、恩察4个乡镇现已完 成前期准备阶段工作,进入了地块清查阶段。王常乡已实测XXX 个村小地块。 通过总结归纳,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局也发现工作中存在 以下问题: 1、部分村干部对确权登记工作重要性认识程度不高,工作缺 乏积极性。 2、二轮土地承包原始资料缺失。部分村二轮土地承包原始资 料全部丢失,还原二轮土地延包实施情况比较困难,需耗费较多 人力。 3、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较多,部分农户举家外出,难以联系, 给调查摸底、指界确认签字等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4、人、地因素变化大,积累了大量人地关系矛盾。 为及时补正上述问题,更好的推进确权颁证工作的开展,在 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采取以下措施: 1、进一步增强乡镇干部和村两委干部工作责任感,利用各种 形式,加强政策宣传,发动群众积极主动参与土地确权颁证工 作。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 甲方(出租方):,住所: 乙方(承租方):,住所: 为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土地的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的土地,出租给乙方从事使用。该土地东至,西至,南至,北至,经实际丈量总面积亩,经实际丈量东西宽度约米。二、出租期限 出租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应于年月日之前将土地按土地现状(土地平整,适宜种植小麦、玉米、花生、大豆、谷子等农作物)交付乙方,且乙方同意按土地的现状承租。 三、租金的支付时间与支付方式 每亩每年由乙方支付甲方租金人民币元( 元),每年租金总额共计人民币元整( 元),以现金方式支付。乙方于合同签订当日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第一年度的租金,以后乙方应在每年的月日前向甲方足额支付本年度的租金。收取租金后,甲方开具普通收款收据(或者收条)给乙方作为收款凭证。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时交付约定出租的土地。 2、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出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土地,有权制止乙方损害承租土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不干预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5、出租期内,如果政府需要征收或者征用、占用该土地,不属甲方违约,土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 6、甲方有权在出租期限届满时提出新的租赁标准,选择确定新的承租方。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合同约定按时向甲方足额支付租金。 2、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乙方在承租的土地上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产品收益权,所发生各项生产经营收益、损失由乙方独自承担,与甲方无关。 3、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随意弃耕、抛荒,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4、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将土地出卖、抵押给第三方,不得用承租的土地抵偿债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流转给第三人,否则,即属乙方违约。 5、在租赁期内,如果政府需要征收或者征用、占用该土地,乙方应该积极配合,地上附着物补偿归乙方。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秩序,促进土地资源变资本,推进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发展现代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中办发〔2016〕67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的通知》(农经发〔2016〕9号)《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5〕58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招标、拍卖、公开协商及其他流转方式取得的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水面等(不含林地,林地流转由市林业局依据有关政策执行)承包地经营权的流转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实行鉴证管理制度。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和各方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市农村经营服务站依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农村土

地流转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各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承担本区域内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原则和方式 第五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人自主决定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形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 (二)流转收益归转出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扣缴土地流转收益。 (三)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和承包权性质及农业用途。 (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六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可以采取转包、出租、入股、互换、转让等方式,也可依法探索土地信托、抵押担保等方式。 第七条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原土地承包权随经营权一同发生转让和互换,当事人可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并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第八条承包方可以书面委托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中介机构流转其承包地经营权。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第三章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明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 承问题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31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利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继承。法条规定并不明确,下文将从法理角度阐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继承性。 一、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可以看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是公民合法取得的私有财产,可以成为遗产,此外我国继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即为保护公民私有财产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当然是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应当可以作为继承的客体。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但这一规定并不意味着农户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主体,农户在民法上并不是一个明确的法律主体,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仍有争议,且在实际发包时,主要的依据仍是每户人数的多少,承包地仍是地随人走,且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中数次出现承包人字样,且提到承包利益的可继承性,充分说明自然人才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即使认

可农户作为非法人组织,它也并不是权利主体,只是为了实际操作的便捷,将农户作为签订发包协议的承包方,由户主签署发包合同可以认为是一种代理行为,把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看作是家庭共有财产是适合的。 确定权利主体是自然人后,才有继承的条件,婚姻家庭继承法的范围内只有自然人之间才存在继承。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中身份权或成员权问题 身份权或者成员权毫无疑问是无法继承的,

农户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分析

吉林省四平市农户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分析 1中国农业土地经营规模演变过程 1 我国农村土地利用的现状(出现的问题),并分析(以粮食产量和经济收入为例分析,与发达国家相比较,可以从土地的利用效率上分析)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 2 土地规模经营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3 解决对策与发展趋势(未来发展的方向) 摘要:农地家庭承包经营符合我国国情、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农业生产的自然性、季节性、区域性,曾经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农业生产力的提高。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其规模小、生产效率低、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弱等缺陷却愈发暴露出来,因此,土地规模经营的优势及其必要性也更加明显。没有农业现代化就没有国民经济的现代化,而实现农村土地规模经营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随着我国第二步战略目标的顺利达成,农业现代化问题已经日益紧迫地被提上了国家的议事日程。目前在经济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农村土地规模经营已经有了相当程度的发展,农业现代化建设已经有了一定的起色,在这一势头带动下,内地也出现了星星之火。为了探讨中国农村发展道路,尤其是内地农业现代化的道路,我们课题组对吉林省四平市所辖区域的农村土地的耕地利用情况和农民收入水平组织了调研。通过对农村的调研,明确提出了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提高耕地资源利用率、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途径,也是现阶段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我们发现了内地农村对土地规模经营的深刻要求,了解了制约内地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的主要因素。这种要求和这些制约因素促使我们对内地农村改革的深化作出思索。

1.1 农业土地经营规模的涵义 经济学理论对经营与规模有着特定的涵义,一般是指生产力要素(如生产资料、劳动力和资金等)在某个生产或经营单位中的集合程度与组合关系,即是指这些要素以一定的配置比例发挥生产或经营效果的范围和数量界限。讨论农业土地经营规模,就是研究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拥有土地或耕地的数量的合理界限,并探讨在中国土地管理体制下,土地经营与管理界限的变化,以实现最佳经济效果。 1.2 农业生产规模经济的效益 西方经济学理论一般认为,规模经济之效益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企业内部,即企业经营实体的规模扩大,促进生产率的提高,自身产生经济效益,如农业经营的耕地面积扩大,种植的专业化等。二是企业外部互相影响带来的效益,如农业经营中,为适应专业化生产形成的产、运、销一条龙,即外部规模经济。内部规模效益来自于生产要素的不可分性,如某些农业生产机械与设备。当土地具有一定规模,才可提高机械的利用率,减少折损率,提高生产效率。同时各生产要素之间也是互相联系的,大规模生产更利于分工协作,促进产品数量与质量的提高,增进经济效益。外部规模效益,包括市场规模的发展对企业的影响,以及其它企业规模变化对本企业带来的效益。如原材料供应条件的改变,销售市场的扩大等均可产生外部规模经济效益。 1中国农业土地经营规模演变过程 1.3 中国农业土地经营规模演变过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半个世纪中,中国农业土地经营规模发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