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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休假和考勤管理办法

公司员工休假和考勤管理办法
公司员工休假和考勤管理办法

xxxx公司员工休假及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公司制度建设,维护办公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参照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对公司全体职工进行考勤与休假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各种假期

第三条事假

员工因事不能正常上班必须事先请假,并经审批人批准。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事前请假,应先电话请假,事后说明情况、补办手续。

1、职工请事假本人提出书面报告,由基层单位领导审批。签署意见,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2、职工全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30天,超过时间按旷工处理。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由基层单位领导审批,签署意见,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四条病假

各单位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请假休息,须由本人或直系亲属持有公司医院或有资质的医疗机构的有效病假证明,经公司医院院长审核确定医疗期后,到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后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请假手续。

第五条工伤假

公司员工在工作期间出现意外事故受伤,经基层单位、安检部、人力资源部认可后,可享受工伤假待遇。

工伤休养假的时间由公司医院根据伤情,依据劳社险确认医疗期。原则上轻伤三个月,重伤六个月。

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工伤休养假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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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工伤休养假。

单位对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工伤休养假有异议的,上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到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工伤休养假。

工伤职工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长工伤休养假申请的,工伤休养假到期终止,停发工伤休养相关待遇。

第六条探亲假、孝亲假

1、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员工,距直系亲属居住地500公里以上,可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当年转正人员,从下年度开始执行)。

2、已婚员工与配偶或未婚员工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应届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假。员工休探亲假须事先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领导同意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备案。

3、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1年给予探亲假1次,假期为20天;已婚员工探望配偶的,每1年给予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3年给假1次,假期为30天。

4、探亲假期间可根据实际需要另外给予路程假。其中疆内2天、疆外5天。上述假期包括公休和法定节日在内。在探亲往返途中,如遇意外事件不能按期返回的,应尽快通知审批人要求延期,经批准后其超假日期可按事假计算。

5、符合规定条件的职工,可享受孝亲假7天,具体条件见(试行)办法。

第七条婚假、产假、陪产假

公司员工结婚可享受婚假、产假(陪产假),员工本人提出申请后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经公司计生办确认假期时间后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丧假

公司员工的直系亲属死亡,给丧假3天。公司员工的旁系亲属死亡,给丧假1天。需要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经过批准可酌情给予路程假3天。

第九条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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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员工,且工龄满五年,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均可享受年休假,休假时间为:

(1)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每年休假5天;

(2)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每年休假10天;

(3)工龄20年以上的员工,每年休假15天。

2、年度休假期限自当年度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止。

3、年休假原则上由各单位统筹安排。各单位负责人要在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妥善地安排好员工的休假。员工可分次休假(也可以休假代病、事假),休假时间累计计算。本年度没有休完的假不得转入下一休假年度,过期不补。

4、员工休假期间待遇按公司薪酬文件的相关条款执行。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享受休假、探亲假:

(1)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或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职工,不再享受当年的休假;

(2)对于不履行请假手续连续旷工3天或本年度累计旷工5天的职工,本年度不得享受年休假。

(3)本年度内月平均出勤低于18班者或当年休过年休假后又出现以上两条规定情况的人员,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三章请假审批权限及销假

第十条一般员工请假由各单位负责人批准,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一条公司干部请事假或休假由公司领导签批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二条员工请假经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经领导批准地请假单作为考勤依据。

第十三条员工假期结束必须先回单位报到,所在单位出具的起止时间证明到人力资源部办理销假手续。

第四章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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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按旷工处理:

1、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者;

3、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休假证明者;

4、请假后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正常上班者。

第五章考勤管理

第十五条考勤是计发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待遇的重要依据,各单位必须确定专人具体负责。

第十六条每月21日,考勤员将本月考勤统计表交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交单位统计处备案。

第十七条凡员工在公司内部调动工作,应及时在考勤表上登记,临时借用人员由借入部门出具考勤证明,作为原单位的考勤依据。

第十八条考勤依据及有关待遇

1、出勤:指按作息时间准时到达工作岗位,不迟到早退,不得无故中途外出。工作时间没有无故缺勤现象。

2、加班:因工作需要,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员工,应事先报请部门领导批准,并经部门领导签认可,报公司人力资源部,作为核算加班工资的依据。

3、缺勤:员工因病、事、产、婚、丧、探等假缺勤,应如实做好记录,其有关待遇按公司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员工每年按规定享有公休假,可作抵冲缺勤假使用。当年没有用完的公休假,一般不得跨年度使用。

4、缺勤的计算:第一个缺勤日与最后一个缺勤日之间若无出勤称作连续缺勤,全月未出勤的,称作全月缺勤(公休假除外)。

5、凡遇公司在节假日期间有会议和集体活动要求全员参加的,如有无故缺席者,作缺勤考核。如确应有事,须事先请假并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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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各单位出勤率进行考核,其中生产直接区队员工(除干部)不得低于82%;辅助区队员工(除干部)不得低于87%;其它单位员工(除干部)不得低于97%。

第二十条当月考核达不到出勤率考核标准的对单位(部门)正职领导月底考核进行奖罚,其中当月出勤率达不到规定标准,欠1个百分点对单位正职领导各罚款300元;当月出勤率达不到规定标准,欠2个百分点对单位正职领导各罚款800元;当月出勤率达不到规定标准,欠3个百分点对单位正职领导各罚款1000元;

当月出勤率达到规定标准,每增加1个百分点对单位正职领导各奖励300元。

第二十一条负责考核的部门不按规定进行考核,弄虚作假的,对部门正职领导一次给予500元行政罚款。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今后若国家法律法规变更将做相应调整。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修订、解释。

附:请销假流程图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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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销假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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