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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同研[2014]32号)

同济大学文件

同研…2014?32号

关于印发《同济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单位:

《同济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经2014年5月26日第16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同济大学

201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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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2014年5月26日经第16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为了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积极进取,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和《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在读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入学时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全部转入同济大学的研究生),具体包括以下各类研究生(分类标准详见附件):非定向学术型硕士、非定向专业学位硕士、非定向学术型博士、非定向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转入同济大学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的硕士研究生和修读时间未超过4年(直接攻博为5.5年)的博士研究生,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未在校学习的,在此期间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当年毕业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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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硕士研究生和修读时间超过4年(直接攻博为5.5年)的博士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二、奖励标准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3万元/人;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2万元/人。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直博生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三、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5.学术型研究生要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原则上要有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专业学位研究生要有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6.申请面向新生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简称“研究生新生国家奖学金”)者,要求入学考试成绩或考核评价结果优秀,并在入学前一年内取得突出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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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评审组织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导师代表组成,负责制定《同济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在领导小组下,按学科类别分别设立若干个专家评审小组,负责相关学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初步评审。领导小组同时下设秘书处,秘书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

院(系、所)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并报秘书处备案。院(系、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系、所)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党政管理人员代表、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院(系、所)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和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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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提供获奖便利;(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五、评审程序及办法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采取研究生个人申请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章和择优的原则。

2.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依据教育部下达我校

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名额,在考虑向培养质量较高的院(系、所)、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予以适当倾斜,并综合考虑各单位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基础上,确定院(系、所)名额分配方案。其中,研究生新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单独进行分配。

3.秘书处根据名额分配方案,将研究生新生国家奖学金之外的其他名额分配到各院(系、所)。

4.符合规定条件且有意愿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者,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院(系、所)提出申请(如申请研究生新生国家奖学金,则直接向研究生院招生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支撑材料(含获得其他各类奖学金使用过的材料)。申请研究生新生国家奖学金者,可使用申请截止日前一年内的各类支撑材料(在硕士阶段未获得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硕博连读生申请博士研究生新生国家奖学金时,可使用硕士阶段入学之日至本次申请截止日之间的各类支撑材料;在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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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获得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硕博连读生申请博士研究生新

生国家奖学金时,可使用最近一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截止日至本次申请截止日之间的各类支撑材料)。入学后首次提出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可使用入学之日至申请截止日之间的各类支撑材料;入学后提出申请并已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者再次申请时,只能使用最近一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截止日至本次申请截止日之间的各类支撑材料。

5.各院(系、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在限额范围内评审确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研究生新生国家奖学金的推荐名单,由研究生院招生部门组织评审确定)并予以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规定时间内将公示后无异议的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报秘书处。

6.秘书处汇总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及材料,各专家评审小组根据相关院系的推荐名单及材料组织评审,秘书处汇总各专家评审小组和研究生院招生部门的评审结果后报学校研究生

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后的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教育部。

7.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院(系、所)或研究生院招生部门公示阶段向所在院(系、所)评审委员会或研究生院招生部门提出申诉,院(系、所)评审委员会及研究生院招生部门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院(系、所)—6 —

评审委员会或研究生院招生部门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8.对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研究生,一经查实,除追回所得外,在校期间不得再次申请,并将依据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

六、出现以下情况的研究生,不得参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

1.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受学校记过以下处分者,一年内不得参加评审;受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者,在校期间不得参加评审。

2.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4.上一学年内出现过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

5.无正当事由未按规定注册者。

七、奖金发放

秘书处将最终获奖名单提交学校财务处,由学校财务处将奖金一次性划入获奖学生银行账户。

八、各院(系、所)应根据本办法及本单位具体情况,制订本单位的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并报秘书处备案。

九、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附件:研究生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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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研究生分类标准

根据学位类型、学历层次和录取类别,研究生可分为8种类型(不含港澳台研究生和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具体见下表:

表中8类研究生具体含义如下:

1.非定向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即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转入同济大学的非定向就业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2.非定向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即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转入同济大学的非定向就业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3.定向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即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不转入同济大学的定向就业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4.定向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即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不转入同济大学的定向就业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5.非定向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即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转入同—8 —

济大学的非定向就业的学术型博士研究生。

6.非定向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即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转入同济大学的非定向就业的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

7.定向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即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不转入同济大学的定向就业的学术型博士研究生。

8.定向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即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不转入同济大学的定向就业的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

在上述分类基础上,结合收费备案情况、奖助情况和专项招生等情况,将研究生进一步归为以下三大类:

1.单独备案收费专业学位研究生,范围有软件工程领域工程硕士、法律硕士(非法学)、金融硕士、会计硕士、MBA、MPA、工程管理硕士、翻译硕士和工程博士研究生等。根据录取类别可分为非定向和定向单独备案收费专业学位研究生两类。

2.专项研究生,即对口支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辅导员、国防生和专项项目研究生等,不含专项计划中单独备案收费专业学位研究生。

3.普通研究生,即除单独备案收费专业学位研究生和专项研究生外的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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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办公室 2014年6月3日印发—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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