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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O生物制品生产企业GMP检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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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员;

2、厂房;

3、设备;

4、生产和生产过程中控制;

5、质控部门实验室控制;

6、生产文件;

7、动物:质量、房屋和管理

8、质量保证;9、标示,包装,销售作业;10、封闭规范;11、卫生和清洁

一、人员;生产厂和其人员应由一权威人士领导,该人应经过生物制品生产管理和技术训练,并具有生物制品生产的基础科学知识。生产人员中应包括在该厂生产的产品方面经过培训的专家。

A.一般情况;1、是否有组织机构图?;2、是否有负责人员职责说明?;3、有必要资历和实践经验的工程人员、生产人员和质控人员是否足够?4、是否有措施保证生产人员与质控人员及动物管理人员分开?;5、是否有措施,保证生产人员不通过活微生物操作区或动物室到处理其他产品或生物体的房间。除非严格遵守定义明确的去污染措施,包括更衣和换鞋?

6、负责审批生产批记录人员的姓名和资历是否向国家质控当局注册?

B.负责人员;1、督导已确定职责的负责人是否足够?;2、他们是否技术熟练或按需要经过生物学、微生物学、化学和兽医学培训?

C培训;1、是否有新员工上岗培训措施?;2、是否有培训和正规教育记录(最近的,包括管理)?3、是否有GMP培训计划(新员工),并坚持按书面规定频率进行(每年更新)?4、生产人员是否进行适当的封闭标准/操作培训?

D.员工卫生;l、员工是否按需要穿着适宜的防护服?2、是否已要求员工报告那些可能对产品有不良影响的健康状况或疾患?

3、是否有保护员工(必要时进行预防接种)和产品的医学监测计划?

4、是否有控制进入生产区和检定区的规定?是否有防止未经批准进入生产区、仓库和质控区的措施?

二、厂房;厂房和设备的位置、设计、结构、适用性和维护应便于生产操作,其布局和设计应能最大限度减少差错,能有效进行清洁和维护,以避免交叉污染,积尘或污垢,总之,应避免对制品产生任何不良影响。

A.一般情况;1、生产制品厂房的位置、结构和面积是否便于清洁、维护和正确进行操作?2、下列场所是否明确限定并进行适当控制:

(1)原材料待检和保存?(2)中间品保存?(3) 生产加工作业区?(4)质控和实验室检定区?(5)成品待检和保存?

(6)不合格材料处理?(7)辅助设施:休息室、维修车间?(8)动物室?

3、建筑物的设计是否能防止昆虫、体外寄生虫及其他动物进入?

4、下列场所是否有适宜的管道系统:

(1)必要时,设置适当的排水口,应有空气断开装置,以防止下水倒吸?(2)放泄弯管的维护是否能保证其效能?

5、厂房的设计是否达到原料、人员、产品和废弃物单向流动,以避免清洁物料与污染物料(传染性)交叉?

6、照明是否能满足该区工作的需要?

7、设施布局更新,包括机构、电力和建筑,改动和整修后是否进行再验证?

8、设施的设计和结构是否能轮换生产?

(1)是否经过轮换生产验证(轮换效果)?(2)是否有轮换生产文件,说明去污染、更换设备等?

9、是否有齐全的洗手设备,包括:

(1)冷、热水?(2)肥皂或洗涤剂?(3)容易进入生产区的清洁卫生间?(4)干手设备?

B.辅助系统

1、辅助系统(包括下述)的设计是否经过验证,以保证生产过程中的物料和成品性质不受影响?

(1)该系统是否有维护计划?(2)是否有该系统的一览表和书面操作规程,取样计划,监测点,报警系统和规定的运转水平?

(3)是否有明确的措施解决不符合技术规格的故障?

2、通风

(1)所有供暖通风空调系统是否有前滤器,并定期更换?(2)是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高效空气过滤器(HEPA)泄漏检查?

(3)所有HEPA是否装在终端?(4)管道工程是否用抗消毒剂(可能引起锈蚀)的材料制成?

(5)管道工程和滤器是否安装在洁净室外?(6)设施的设计是否可以熏蒸消毒?

3、压缩空气(1) 供给的空气是否无油?(2)供气是否通过除菌滤器?(3)空气是否去湿,以防水蒸汽冷凝?

4、蒸汽(1)产品接触表面灭菌是否用清洁蒸汽?(2)分配系统是否用不锈钢(316)制成,经过防锈处理并有坡度,以便排水?

5、注射用水系统(1)注射用水系统的设计是否能足量供应质量符合药典规定的水?

(2)是否有注射用水储罐,是否配有进气口滤器,是否进行泄漏检查?(4)循环泵是否以注射用水作润滑剂?

(3)注射用水是≥80℃循环贮存,若不循环贮存,是否每24小时排放,或转用于其他适宜目的?

C无菌生产

1、无菌生产区和作业是否符合《WHO无菌药品生产指南》(TRS823 Sec. 17, P59)和下列要求?

2、无菌生产区是否:

(1)地面、墙、天棚光洁、牢固、不产生尘粒、易清洁,能耐受清洁和消毒剂?

(2)在组分、生产过程中物料、生产和产物接触表面暴露的地方是否无平等管线?

(3)环境控制,如温度、湿度、菌数、尘粒数,是否有控制标准,该系统是否经过验证?

(4)供气是否通过HEPA(最后配制和分装应采用终端滤器)?(5)是否有环境监测系统,如温度,湿度,尘粒?

(6)固定装置(电源插座,照明等)的安装是否为嵌入式,并密封,以防止透气和进水?

(7)所有管道或供气、供液管道是否有识别标志?(8)更衣室和气闸配备是否适当?

(9)在作业中是否达到适宜的标准(C级)?

(10)气流设计是否适当,包括用单独的送风系统向不同的生产区送风,例如发酵区和分装区?

(11)气流设计是否使流经该区的HEPA过滤空气通过回风道排出(无设备阻碍)?

(12)不同作业区之间是否有适当压差?

3、无菌生产区是否不设置:(l)设备和装置检修出入口?(2)排水装置?(3)洗涤地?

4、疫苗生产区与其他区是否隔离,并是独立的?

5、设施的设计是否符合生产过程中所用生物体所要求的封闭等级,是否经过验证?

三、设备;这一部分涉及中间体、半成品和成品的制备、加工和质控用的所有设备。应特别注意对生产设施的有关要求,如易于操作,备件易得,便于维护、验证和员工培训。

A、适用性

1、设备的设计、结构和维护是否适当?

2、是否采取措施,防止生产中所用的任一物质,如润滑剂或冷却剂接触生产过程中的产品或成品?

3、与组分或产品接触的设备表面是否无相互作用?

4、与产品接触或产品接触表面的管道或辅助装置是否有坡度,以便完全排放?

B.清洁和维护;1、设备的安装是否便于使用、清洁和维护?

2、设备和用具的清洁、维护和消毒是否能适当防止差错或交叉污染?

3、管道系统、阀门和通气孔滤器的设计是否便于清洁和灭菌?

注:最好采用密闭系统,“就地清洁”,“就地灭菌”4、一次封闭容器的阀门(如培养罐)是否用蒸汽灭菌?

5、过滤是否用不脱落纤维的滤器?

6、除菌过滤用滤器,滤前和滤后是否进行泄漏检查?

7、校正和验证是否适当?8、高压蒸汽消毒器和灭菌烤箱是否装有效力适当的空气滤器?是否进行泄漏检查?烤箱是否用HEPA滤器?

9、在生产过程中暴露于任何病原体的物品和设备是否与未用过的分开存放,以

防止交叉污染?

C.标准操作规程(SOP)和记录

1、设备和器具的清洁和维护是否有书面SOP,并遵守这些规程?

2、SOP是否包括:

(1)清洁责任的分配?(2)明确表示的时间表?(3)所用方法、设备和材料的说明?(4)防止清洁设备被污染?

(5)用前设备的清洁度检查?(6)确定识别编号?(7)记录

3、清洁剂和消毒剂是否经过验证,并经质保部门批准?

4、清洁设备是否如上做出识别标志?

5、校正和合格试验是否正确记录?

6、所有检查证书是否在规定的日期内?

7、用计算机设置标度、蒸压等是否有防止末授权人修改的控制?8、计算机处理数据是否经常有并保存备分数据?

9、计算自动处理不进行手工计算时,是否只保存程序的书面记录和验证结果?

10、是否设计和保存其他可供选择的系统(硬拷贝),以保证备份数据准确、完整?该系统是否有防止修改、消除或丢失的保护?

11、是否有定期维修计划和由始至终的工作记录?

四、生产和生产过程中的控制

生产和生产过程中的控制对于保证生物制品质量连续一致有重要作用。生产过程中的检验对于质量控制特别重要,但是不能用成品,而必须在生产的适当阶段进行,对生产步骤应进行有效监控,并始终记录,以保证成品的安全、质量和效力。

A适合程度

1、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起始材料或原料是否有经过批准的标准规格,并由质控部门签证发放?

2、为了保证所有原料和组分的质量:

(1)是否有待检和签证发放制度?(2)贮存条件是否适宜?

(3)与卖主签订的合同是否能保证质量和稳定性,包括报告生产中的任何变动?

3、动物源性原料是否有记录详细来源、由来和生产方法的文件。

(l)是否是在有控制的环境中保存?(2)是否有效期,是否再检?(3)不合格原料是否与合格原料分开存放?

(4)病毒去除和灭活方法是否经过验证?

4、可能含有传染性生物体的生物材料进入实验室或生产区前是否经过筛检?

5、需要建立基础细胞库和生产用细胞库时,是否记录了下列内容:

细胞历史,包括:

(l)群体倍增数;(2)特征鉴定;(3)证明是纯的;(4)制备方法;(5)适当保存,并对温度进行监测;(6)库存登记;

(7)适当分开保存,以免混淆或被其他材料污染;(8)分两地保存(保存装置);(9)常规监测稳定性(生活能力/纯度);

(10)备用电源。

B.生产过程

1、生产过程中的物料是否进行同一性、质量、含量和纯度试验或由供货人提供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2、是否建立了完成各生产阶段的时间和温度限制?

3、若采用时,对去除或灭活病毒工艺是否进行了验证?

4、环境监测是否建立了报警和工作限度?当超过限度时是否采取有效措施?

5、供水系统是否建立了报警和运行限度?当超过限度时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

6、原料是否进行生物污染程度监测?

C.灭菌

1、生产工艺中的灭菌过程是否经过验证,是否是近期进行的?

2、已灭菌物料是否规定了使用期限?洗涤至灭菌之间是否规定了最长时限?

3、纯蒸汽供应是否足以保证经过验证的各个高压蒸汽灭菌器同时作业?

D. 标示和验证

1、若将组分/材料转移到新容器内,新容器是否标明:

(1)组分/材料名称或代码?(2)验收或管理编号?(3)容器的装量?

2、配制/补充作业是否进行充分监督,是否每一组分/材料的配制都有第二个人检查:

(l)组分/材料是否是质控部门签发的?(2)数量是否与批记录一致?(3)容器标示是否正确?

(4)于产品批中加组分/材料是否由一人进行,由第二人核实?

3、实际收率和每一作业阶段确定理论收率百分比时,是否记录任何损失?

4、计算是否经第二人核对?

5、在生产过程中,所有容器,生产线和主要设备是否都标明内容物和生产阶段?

6、在生产过程中,是否都将主要设备的识别编号记入产品批记录?

7、所有偏离SOP的问题是否都有记录,是否经QA/QC审批或采取纠正措施?

8、是否有如何保持产品无菌的操作规程?

9、所有灭菌周期是否经过验证?

10、若自动系统失灵或发生故障,对环境控制房间或高压蒸汽灭菌器中的材料应采取的措施是否有书面SOP?

11、生产中所用设备和物料的每一灭菌过程是否记录灭菌方法、日期、持续时间、温度和其他有关条件?记录的保管方式是否能据以识别特定生产和灭菌过程所生产的产品?

12、已灭菌物品是否标示有灭菌编号?13、现场在使用之间,上次作业的所有材料是否都已去除?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充分?

14、所有高压蒸汽和干热灭菌物品是否都有热敏指示剂?15、除菌用过滤系统是否经过验证?是否仍是验证时的状态?

五、实验室质控

生产过程中的质控在独立的质控部门监督下由生产人员进行。成品检定由质控部门负责。建立所有实验室操作的SOP,对于保证质控准确性和重视性十分重要。质控实验室通过适当的检验和历史记录的审查证实生产的连续一致性。

A.适合程度

1、是否有标准规格、标准品、抽样计划、检定方法或其他实验室质控措施,包括任何改动都经过质量保证部门审批?

2、任何偏离上述规范、标准等是否有记录,并证明是正当的?

3、实验室质控是否包括建立以科学以基础的适当标准规格、标准品、抽样计划、检定方法和参考品,以保证被检产品符合同一性、含量、质量和纯度的适当标准?

4、实验室质控是否包括:

(1)验收每批运入的原料或储备产品都确定是否符合书面标准规格?(2)是否描述生产过程中材料的抽样和检验方法?

(3)是否有重试对策,重试理由的判定,对样品数量和文书的要求?(4)是否有重试标准,包括样品数量和记录文件?

(5)是否有全面校正计划,包括校正/确证间隔,验收标准,以及纠正措施?

5、试剂、培养基等标示是否正确,配制是否有记录,是否有效期?

6、要求无有害微生物的产品是否每批做试验?

7、是否有原料,中间体和成品抽样和检验计划,包括抽样方法和由每批抽检的单位数?是否遵照执行?

B 参考试剂;所有试剂是否安全、妥善保存、标示,并保持不受影响?

C.验证、校验和稳定性计划

1、试验方法的精密度、敏感性、特异性和重视性是否已证明并做成文件,是否经过验证,并定期审查和更新?

2、为了确定产品的适宜保存条件和效期,是否有产品稳定性试验计划?

3、是否有留样观察制度?

4、留样量是否为全检样品量(无菌和热原试验除外)的2倍?

5、每批成品留样的保存条件是否与产品标签一致?

6、留样是否至少每年肉眼检查一次,确定是否变质?

六、生产文件和销售

良好的文件是所有质量保证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其目的是确定所有物料的标准

规格、生产和质控方法,以保证签发产品批有必要的资料,并可对任何怀疑不合格的产品批历史进行追踪审查。

A.一般情况

1、是否有下列记录和文件:

(1)所用的全部物料?(2)所有SOP?(3)每批及/或每加工批记录,销售记录?(4)所有投诉及其调查?(5)所有设备的清洁、维护和验证?(6)厂房的清洁、维护和环境控制?

2、所有记录都:(l)写明日期?;(2)执行人签字(所有关键步骤是否有核对人签字)?(3)在整个作业过程保存在现场?

(4)保存至产品批过效期后至少2年,并可调阅检查?

B、产品批记录;每批产品都应有以主处方为依据的生产、加工和检定记录。签发产品批时亦需要此记录。

1、产品批记录是否标明:

(1)产品名称、含量和剂量?(2)生产日期?(3)批的识别编号?(4)确保主加工记录的复制件准确?

(5)经质量保证部门批准修改主加工记录是否是在作业开始之前?(6)批记录是否完全?;(7)批号,以及需要时,每一组分或生产过程中其他物料的灭菌记录?(8)所用的SOP?(9)不同生产阶段的收率,实测值和占预期值的%?

(10)每一步骤的记录?(11)使用所有主要设备记录?(12)所有生产过程中取样及检定结果记录?(13)成品容器标签样品?

(14)所用包装材料、容器和封盖鉴定?(15)批准生产作业的负责专家签字、注明日期?(l6)负责专家签字、注明日期的分析报告,说明该批是否符合标准规格?(17)生产现场在生产前和生产后进行的检查?(18)在该批产品的全部生产过程中采取的措施和观察到的特殊或异常情况(19)对观察到所有异常情况的批号和其他批号样品进行的仔细审查?(20)质控部门签发该批产品合格或不合格的决定?

(21)对于不合格批号是否有处理或再加工记录?

C.所用设备的文件

所有主要设备的维护、灭菌和性能的记录应以某种方式使其状态与生产批号相联系。

1、设备的使用、清洁、灭菌和维护是否每一件都有单独的记录?

2、这些记录是否如上述注明日期、签名?

3、这些记录是否包括产品批的资料,包括一致的批号和日期?

4、执行和检查设备维护情况的人员是否按6B项规定在产品批记录上签字?

七、动物:质量、房屋和管理

许多生物制品生产和质控必需使用动物。动物的健康和适合使用目的十分重要。国家应考虑制定有关动物实验和动物保护的法律。

A.动物采购;1、采购动物是否有SOP?2、是否由授权部门的专人定购动物?

3、动物的供应合同是否能保证动物质量稳定一致?

4、若生产厂自己繁殖动物,是否有饲养和监测动物群体的SOP?

B.动物的验收和评价;1、是否有验收动物的SOP?包括负责人的资历和所要求的文件?2、新验收的动物是否放在检疫室?

3、动物在使用前是否有评价其健康状况的SOP?

C.动物管理;1、是否有动物安置、饲养、处理和管理的SOP?2、是否有鉴别和隔离任何患病动物的SOP?

3、任何动物疾病的最后处理和预防措施是否记录?

D.动物的分配;1、生产和质控用动物的标准是否写入各有关SOP?2、分配给每一试验或用途的动物是否有明显的识别标志?

E.设施

1、设计适当的动物室是否足以分开饲养下列动物:

(1)动物群体繁殖?(2)不同动物种类?(3)动物检疫?(4)患病动物?(5)用传染性和非传染性材料进行试验的动物?

2、是否有收集和处理动物垃圾和死动物的设施和SOP,以最大限度减少疾病传染和环境污染。

3、是否有动物用品和设备,包括笼具和架子的清洗、消毒、灭菌、维护的设施和SOP?

4、设备、动物饲料和垫料是否有分开的能防止传染/污染的贮存场所,必要时

有冷藏设备?

5、动物接种,取样,无菌外科手术,尸体解剖,放射照相,组织学和其他试验是否有专门指定的场所?

6、设备的布置是否适于操作、检查、清洁和维护?

7、动物设施的工作人员是否有单独的柜子、淋浴设备、卫生间和洗手设备?8、是否有效力适当的环境控制系统?

9、是否有防治害虫措施,是否有记录,是否经过验证和质量保证部门批准,并不干扰试验和动物的健康?

八、质量保证;质量保证为确保所有产品、物料、设备、厂房和人员符合GMP 要求,使生产保持质量稳定一致。

A一般情况;1、供货人、合同、顾问?2、他们的资历?3、适时修正文件?

B SOP;l、所有生产和质控活动是否都有经过批准的书面SOP?2、SOP是否每年审查一次?

3、SOP的修订是否经授权人批准?

4、是否有分发SOP和撤消SOP的制度?C.设备;1、所有设备中否有验证和定期再验证制度,包括维修后的再验证?

2、所有仪器是否有校正制度?

3、所有偏离标准规格或设备故障是否有报告、检查和记录制度?

D环境控制;是否监测:

1、空气中的微生物?

2、空气中的尘粒?

3、设施、设备表面的微生物?

4、压缩气体中的微生物?

5、压缩气体中的尘粒?

6、水中的微生物?

E中间产物和最终产品

1、最终产品、中间产物(必要时)是否进行稳定性监测?

2、中间产物和最终产品是否有待检和签发制度,包括清楚标示其状态(待检,已签发,不合格)?

3、不符合要求和回收的产品是否有经质控部门批准后进行再加工的制度?

4、是否有收到现场投诉后迅速审查和调查研究的制度?

5、是否有迅速、有效收回产品的制度?

F质量控制

1、质控部门是否是脱离开生产部门独立的?

2、所有质控方法是否经过验证?

3、质控实验室是否有说明抽样、检验、记录和产品签发标准的SOP?

4、质控部门监测生产连续一致性是否进行趋向分析?

5、可能与产品质量有关的决定是否由质控实验室做出?

G.检查

1、是否有对生产场所和质控场所定期进行自检的制度?

2、检查之后是否监督采取措施纠正不足之处?

3、国家质控当局检查生产厂之后是否有贯彻所提出任一建议的制度?

4、按合同在外单位生产或检定时是否有检查合同单位的制度?

九、标示、包装和销售

应特别强调控制标示和包装作业的必要性,因为大部分回收的产品都是因标示错误或使用未经批准的标示材料造成。必须实施能防止类似混淆的措施。

A.包装材料

1、原有的和印制的包装材料是否有标准规格,阐明质量和数量要求?

2、是否有验收、抽样和检验包装材料的SOP?

3、验收的材料从待检至签发前,是否保存在有控制的安全场所?

4、已签发的材料是否保存在有控制的场所,并有账目登记?

5、每批材料是否有检验或参考号,供追踪或检验用?

6、所有标签原本在用前是否经国家质控当局批准,并已批准的标签主档案是否由负责人掌管?

B.标示和包装作业

1、标示和包装作业设备是否有SOP?材料的运送是否便于操作?

2、标示和包装作业是否有硬件分隔,以防止产品或包装材料混淆?

3、当更换产品时是否查清标签发放数、使用数,必要时,退库数?包装批记录是否能反映这些情况?

4、更换产品是否有容许限度?超过限度时应采取什么措施?

5、所有标示材料是否计数,包括作业过程中损坏的,末用过的和完工时损坏的?

6、每次标示作业前和后是否检查该生产线,是否作成文件并由负责人签字?

7、每次作业是否在显著处标明产品名称、含量和批号?8、产品标示或包装,包括印刷文字质量是否充分进行在线质控?

9、在标示作业前和后是否对所用设备的正确性进行检查核对?10、是否记录标示和包装作业的时间和温度限度?

11、是否有异常事故和所采取适当质保措施的记录?12、在标示作业之前,确定批号和失效期是否有质控程序?

13、印制的标签和包装材料样品是否与产品批记录一并保存?14、等待质控部门签证的成品是否有分开的安全贮存场所?

C.贮存和销售;必须有能使产品效力或严重不良反应事故或其他异常情况与特定批号相联系的文件,以便追溯所有生产和质控步骤,迅速将任一批号有关产品收回。

l、是否有能迅速查明收到任何数量特定批号产品的所有用户记录?2、产品在发出前是否有保存时间、温度和其他条件的记录?

3、发给用户每批产品的记录是否标明日期、数量和包装方式?

4、已发往装运场所的成品保存是否有SOP?

5、仓储是否有SOP?

6、是否有说明发货、最终运输条件和销售网保存要求的SOP?

7、运输方法是否经过验证,并进行常规监测?8、记录是否详细并可采取挽救措施,迅速收回任一批号产品?产品的回收过程是否由授权人负责?9、记录是否保存到产品过效期后2年?

十、封闭规范

在生物制品生产中有可能使用对员工、环境或正在生产中的其他产品有危险的致病因子或微生物。许多国家和WHO(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都根据危险的等级制定了封闭标准。设计所用设施、设备和制定SOP都应考虑上述要求,其要点如下:

A.设施的设计

1、空气处理系统是否能维持设计的封闭水平(例如,送风和排风适合封闭所要求的水平)?

2、当需要时,排风系统是否装有高效空气过滤器(HEPA滤器)?

3、HEPA滤器是否可原位检测?

4、生产区的空气压力与周围区域是否相适应?

5、房间的设计是否适于清洁和去污染?

6、若操作要求设洗手池,是否靠近房间的出口?

7、封闭区的管线是否正确地密封?

8、所有液体和气体供应是否有防止回流装置,以防止这些系统被污染?9、保护排水用放泄弯管的维护是否正确?

B.设备

1、一次封闭设备的设计是否能限制或防止操作人员接触微生物?

2、设备的设计、结构和安装是否容易去除污染和进行清洁?

3、所用生物安全操作台的安全等级是否与有关微生物相适应?是否每年验证一次?

4、生产设备的设计是否能最大限度减少气溶胶产生(包括取样装置)?

5、生产设备的设计是否能将生物体封闭在密闭系统中(例如,培养罐或其他培养容器)?设备的密封和机械装置的设计是否能防止泄漏?排放的气体是否通过HEPA滤器及/或焚化?

6、生产设备是否能用经过验证的灭活方法去除污染?C.操作规范和操作

1、生产设施和设备去除污染是否有标准操作规程,去污染方法是否经过验证,对其性能是否进行监测?

2、设备是否定期进行封闭度检测?

3、在发生封闭的内容物泄漏或溢出事故时,是否有采取应急措施的SOP,并展示出措施的要点?

4、是否展示出发生事故时需联系的负责人名单?

5、工作人员是否经过处理致病因子和使用封闭设备的专门培训?

6、是否有按封闭等级规定服装标记的SOP,进出该区否进行控制和安全防护,是否展示出授权进入人员的名单?

7、需要的地方是否有淋浴?

8、是否有健康和医学监测计划?

9、用密闭装置或容器将微生物运进和运出该区是否有SOP

十一、卫生和清洁

生产和各方面均应实行高标准的清洁和卫生。清洁和卫生的范围包括人员、厂房、设备和仪器、生产用物料和容器,清洁剂和消毒剂,以及能成为产品污染源的任何物品。应通过全面的清洁卫生综合措施消除潜在污染源。

1、杀虫:(1)是否有控制害虫计划,是否遵照执行?(2)是否使用杀虫剂?(3)使用杀虫剂是否进行控制以免污染产品?

(4)是否有杀虫剂使用记录?(5)杀虫剂的保存是否进行控制?(6)所用杀虫剂和使用计划是否经质量保证部门批准?

2、污水、废弃物和垃圾是否进行控制和/或安全、及时进行卫生处理?

3、在适当场所放置的废弃物容器的结构是否适当?

4、装袋/箱物品是否保存在车间以外,并留出间隔,便于清洁和识别?

5、清洁:(1)是否有规定清洁责任的书面规程?(2)是否有详细说明清洁时间进度、方法、用具和用品的规程?(3)上述方法的效果是否经过验证?(4)上述规程是否遵照执行?

6、清洁用的器具和化学药品的保存是否适当?

GMP取样附录

附件3 取样 第一章范围 第一条本附录适用于药品生产所涉及的物料和产品的取样操作。 第二章原则 第二条药品生产过程的取样是指为一特定目的,自某一总体(物料和产品)中抽取样品的操作。取样操作应与取样的目的、取样控制的类型和待取样的物料及产品相适应。应有书面的取样规程。取样应使用适当的设备与工具按取样规程操作。 第三条应制定有效措施防止取样操作对物料、产品和抽取的样品造成污染,并防止物料、产品和抽取的样品之间发生交叉污染。 第四条取样操作要保证样品的代表性。一般情况下所取样品不得重新放回到原容器中。 第三章取样设施 第五条取样设施应能符合以下要求: 1. 取样区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不低于被取样物料的生产环境; 2. 预防因敞口操作与其他环境、人员、物料、产品造成的污染及交叉污染; 3. 在取样过程中保护取样人员; 4. 方便取样操作,便于清洁。

第六条β-内酰胺类、性激素类药品、高活性、高毒性、高致敏性药品等特殊性质的药品的物料或产品取样设施,应符合本规范的生产设施要求。 第七条物料取样应尽可能在专用取样间中进行,从生产现场取样的除外。取样间的使用应有记录,按顺序记录各取样区内所取样的所有物料,记录的内容至少应包括取样日期、品名、批号、取样人。 第八条取样设施的管理应参照本规范生产区域的管理要求,每种物料取样后应进行清洁,并有记录,以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 第四章取样器具 第九条取样辅助工具包括:包装开启工具、除尘设备、重新封口包装的材料。必要时,取样前应清洁待取样的包装。 第十条各种移液管、小杯、烧杯、长勺、漏斗等可用于取低粘度的液体,应尽可能避免使用玻璃器皿。高粘度的液体可用适宜的惰性材料制成的取样器具。粉末状与粒状固体可用刮铲、勺、取样钎等取样。无菌物料的取样必须在无菌条件下进行。 第十一条所有工具和设备应由惰性材料制成且能保持洁净。使用后应充分清洗,干燥,并存放在清洁的环境里,必要时,使用前用水或适当的溶剂淋洗、干燥。所有工具和设备都必须有书面规定的清洁规程和记录。应证明取样工具的清洁操作规程是充分有效的。 第五章取样人员和防护

体外诊断试剂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附件4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现场检查

指导原则 章条款内容节 应当建立与医疗器械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具备组织机构图。 1.1.1 是否包括企业的组织机构图,查看提供的质量手册,是否明确 各部门的相互 关系。 应当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明确质量管理职能。 程序文件或相关文件,查看企业的质量手册,是否对各部门的职责权限作出规定; *1.1.2质量管理部门应当能独立行使职能, 查看质量管理部门 的文件,是否明确规定对 机产品质量的相关事宜负有决策的权利。构生产管理 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和1.1.3查看公司的任职文件或授权文件并对照相关生产、检验等履行职责的记录, 核实人是否与授权一致。员 1.2.1企业负责人应当是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

企业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1.2.2查看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制定程序、批准人员。 企业负责人应当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需的人力资源、基础设 施和工作环 1.2.3 境。 —53——

章 条款内容节 企业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管理评审,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

况进行评估,并 1.2.4持续改进。查看管理评审文件和记录,核实企业负责人是否组织实施管理评审。*1.2.5企业负责人应当确保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组织生产。企业负责人应当确定一名管理者代表。 1.3.1 查看管理者代表的任命文件。管理者代表应当负责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提高员工满足法规、规章和顾客要求的意识。*1.3.2查看是否对上述职责作出明确规定。查看管理者代表报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和改进的相关记录技术、生产、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熟悉医疗器械法律法规,具有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应当有能力对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中实际问题作出正确判断和处理。 1.4.1 查看相关部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要求,是否对专业知识、工作技能、工作经历作出规定;查看考核评价记录,现场询问,确定是否符合要求。应当配备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1.5.1 查看相关人员的资格要求。应当具有相应的质量检验机构或专职检验人员。*1.5.2 查看组织机构图、部门职责要求、岗位人员任命等文件确认是否符合要求。*1.6.1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应当经

生产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附件2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 生产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进一步规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申请的生产现场检查要求,保证药品检查质量,制定本指导原则。 一、目的 一致性评价生产现场检查是对申报品种的生产条件和能力及其动态生产过程进行检查,确认相关生产和质量控制活动与申报的处方、生产工艺、生产条件、质量标准的一致性,以及药品生产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二、组织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一致性评价现场检查的统筹和监督管理。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负责指导全国一致性评价现场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对境内用同一条生产线生产上市并在欧盟、美国或日本获准上市的药品和地产化的原研药品进行检查;对进口仿制药品的境外生产现场进行抽查。 (三)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所受理的国内一致性评价药品的生产现场检查。 三、程序 —1 —

(一)国内仿制药品 1.申请人提交《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请表》时,同时提交生产现场检查申请,应包括《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附1-1)a、《现场主文件》(清单见附1-2) c、《生产现场检查准备情况》(附1-3)g,涉及多个生产场地的,应予详细说明。 2.申请人应在现场检查期间安排申报品种的动态生产。 3.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原则上应在接收/受理申报资料后30日内组织生产现场检查。 应对《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现场检查准备情况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参考现场主文件基于品种的工艺和风险制定检查方案。与申请人沟通检查品种的现场生产安排情况,申请人应在现场检查期间安排申报品种的动态生产,应当至少对每个申报品种(规格)的一个批次的动态生产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准备工作完成后,应发出现场检查通知明确检查员、检查时间等信息,并要求申请人安排动态生产。 4.检查组一般由2—3名检查员组成,原则上至少包含1名药品GMP检查员。检查组按照检查方案开展检查,并完成生产现场检查报告(附2)h。检查组现场对连续生产的三批产品进行抽样,应包含现场检查动态生产批次的产品,现场封签(封签样式详见附3)j,填写《生产现场检查抽样记录单》(附4)l、《生产现场检查抽样检验通知书》(附5)o。由申请人将所抽样品及申报资料送一致性评价办公室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复核检验。 5.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现场检查报告》进行审核。 6.涉及改变处方工艺的,应参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提出补充申请,按照《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程序》执行。 (二)进口仿制药品 1.申请人提交生产现场检查申请时,应填写《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附1-1)及—2 —

(完整版)新版GMP附录-4-血液制品

附录4: 血液制品 第一章范围 第一条本附录中的血液制品特指人血浆蛋白类制品。本附录的规定适用于人血液制品的生产、质量控制、贮存、发放和运输。 第二条本附录中的血液制品生产包括从原料血浆接收、入库贮存、复检、血浆分离、血液制品制备、检定到成品入库的全过程。 第三条生产血液制品用原料血浆的采集、检验、贮存和运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血液制品生产用人血浆”的规定和卫生部《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 第四条血液制品的管理还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章原则 第五条原料血浆可能含有经血液传播疾病的病原体(如HIV、HBV、HCV),为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必须确保原料血浆的质量和来源的合法性,必须对生产过程进行严格控制,特别是病毒的去除和/或灭活工序,必须对原辅料及产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 第三章人员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血液制品专业知识,并经过相关法律知识的培

训。 第七条生产管理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如微生物学、生物学、免疫学、生物化学等),至少具有三年从事血液制品生产或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 第八条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如微生物学、生物学、免疫学、生物化学等),至少具有五年血液制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从事过血液制品质量保证、质量控制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从事血液制品生产、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及其他相关人员(包括清洁、维修人员)应当经过生物安全防护的培训,尤其是经过预防经血液传播疾病方面的知识培训。 第十条从事血液制品生产、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接种预防经血液传播疾病的疫苗。 第四章厂房与设备 第十一条血液制品的生产厂房应当为独立建筑物,不得与其它药品共用,并使用专用的生产设施和设备。 第十二条原料血浆、血液制品检验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原料血浆检验实验室应当独立设置,使用专用检验设备,并应当有原位灭活或消毒的设备。如有空调系统,应当独立设置。 第十四条原料血浆破袋、合并、分离、提取、分装前的巴氏灭活等工序至少在D级洁净区内进行。 第十五条血浆融浆区域、组分分离区域以及病毒灭活后生产区域应当彼此

GMP对生物制品生产系统的要求1资料讲解

GMP对生物制品生产系统的要求 生物制品是应用普通的或以基因工程、细胞工程、蛋白质工程、发酵工程等生物技术获得的微生物、细胞及各种动物和人源的组织和体液等生物材料制备,用于人类疾病预防、治疗和诊断的药品。 生物制品的原材料具有生物活性,其组成成分十分复杂,因此必须对起始材料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生物制品的生产涉及到生物学过程和生物材料的加工处理,这些生物学过程有其固有易变性。生物制品系在生产全过程中采用无菌控制,而又不能在最终容器中灭菌的生物活性制剂,有些制品的某些生产环节还有特定要求;生物制品的质量控制多采用生物学技术和生物分析技术,其检测结果的变异性远远大于物理、化学的测定,制品的某些质量问题在成品检定中不能反映,需要对生产的过程加以限定。对生物活性的效价或效力检定须采用同质性的生物标准物质的比较试验,才能取得检测结果。 目前,我国人用生物制品管理包括细菌类疫苗(含类毒素)、病毒类疫苗、抗毒类疫苗、抗毒素及免疫血清、血液制品、细胞因子、体内和休外免疫诊断制品,毒素、抗原、重组DNA产品、变态反应原、单克隆抗体、抗原-抗体复合物、免疫调节剂、微生态制剂等生物活性制剂。 1. 从事生物制品制造的全体人员(包括清洁人员、维修人员)均应根据其生产的制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专业(卫生学、微生物学等)和安全防护培训。 2. 生产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细菌学、病毒学、生物学、分子生物学、生物化学、免疫学、医学、药学等),并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确保在其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其职责。 3. 生物制品生产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 (1)100级:灌装前不经除菌过滤的制品其配制、合并、灌封、冻干、加塞、添加稳定剂、佐剂、灭活剂等; (2)10,000级:灌装前需经除菌过滤的制品其配制、合并、精制、添加稳定剂、佐剂、灭活剂、除菌过滤、超滤等; 抗体分装;-体外免疫诊断试剂的阳性血清的分装、抗原 (3)100,000级:原料血浆的合并、非低温提取、分装前的巴氏消毒、轧 盖及制品最终容器的清洗等; 口服制剂其发酵培养密闭系统环境(暴露部分需无菌操作); 酶联免疫吸附试剂的包装、配液、分装、干燥;胶体金试剂、聚合酶链反应试剂(PCR)、纸片法试剂等体外免疫试剂; 深部组织创伤用制品和大面积体表创面用制品的配制、灌装。 4. 各类制品生产过程中涉及高危致病因子的操作,其空气净化系统等设施还应符合特殊要求。 5. 生产过程中使用某些特定活生物体阶段,要求设备专用,并在隔离或封闭系统内进行。 6. 卡介苗生产厂房和结核菌素生产厂房必须与其它制品生产厂房严格分开,其生产设备要专用。

XXXGMP附件3生物制品

XXXGMP附件3生物制品 生物制品 (一)微生物和细胞培养,包括DNA重组或杂交瘤技术; (二)生物组织提取; (三)通过胚胎或动物体内的活生物体繁育。 第二条本附录所指生物制品包括:细菌类疫苗(含类毒素)、病毒类疫苗、抗毒素及抗血清、血液制品、细胞因子、生长因子、酶、按药品治理的体内及体外诊断制品,以及其它生物活性制剂,如毒素、抗原、变态反应原、单克隆抗体、抗原抗体复合物、免疫调剂剂及微生态制剂等。 第三条生物制品的生产和质量操纵应当符合本附录要求和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章原则 (一)生物制品的生产涉及生物过程和生物材料,如细胞培养、活生物体材料提取等。这些生产过程存在固有的可变性,因而其副产物的范畴和特性也存在可变性,甚至培养过程中所用的物料也是污染微生物生长的良好培养基。 (二)生物制品质量操纵所使用的生物学分析技术通常比理化测定具有更大的可变性。 (三)为提高产品效价(免疫原性)或坚持生物活性,常需在成品中加入佐剂或爱护剂,致使部分检验项目不能在制成成品后进行。 第三章人员

第五条从事生物制品生产、质量保证、质量操纵及其他相关人员(包括清洁、修理人员)均应依照其生产的制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专业知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培训。 第七条应当对所生产品种的生物安全进行评估,依照评估结果,对生产、修理、检验、动物饲养的操作人员、治理人员接种相应的疫苗,并定期体检。 第八条患有传染病、皮肤病以及皮肤有伤口者、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性有潜在不利阻碍的人员,均不得进入生产区进行操作或质量检验。 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得进入生产操作区。 第九条从事卡介苗或结核菌素生产的人员应当定期进行肺部X 光透视或其它相关项目健康状况检查。 第十条生产期间,未采纳规定的去污染措施,职员不得从接触活有机体或动物体的区域穿越到生产其它产品或处理不同有机体的区域中去。 第十一条从事生产操作的人员应当与动物饲养人员分开,不得兼任。 第十二条生物制品生产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级不应当与产品和生产操作相适应,厂房与设施不应对原料、中间体和成品造成污染。 第十三条生产过程中涉及高危因子的操作,其空气净化系统等设施还应当符合专门要求。 第十四条生物制品的生产操作应当在符合下表中规定的相应级不的洁净区内进行,未列出的操作可参照下表在适当级不的洁净区内进行: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含答案)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考试题姓名:考试时间:成绩: 一、填空:(40空,每空2分,共80分) 1、企业应当( )参与质量管理,各部门、岗位人员应当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2、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建立()。 3、企业制定的质量方针文件应当明确企业总的()和(),并贯彻到药品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4、企业应当在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组织开展()。 5、企业()的职责不得由其他部门及人员履行。 6、质量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对()和()的合法性、购进药品的合法性以及供货单位()、购货单位()的合资格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内容的变化进行动态管理。 7、()应当负责指导设定计算机系统质量控制功能,负责计算机系统()的审核和质量管理基础数据的建立及更新。 8、质量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相关设施设备。 9、质量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被委托运输的承运方()和()的审查。 10、企业应当对各岗位人员进行与其职责和工作内容相关的()和()。 11、书面记录及凭证应当及时填写,并做到()、不得()、不得()。 12、冷库应当配备()、()、()、()、()的设备。 13、企业采购药品时应当向供货单位索取()。 14、冷藏、冷冻药品到货时,应当对其运输方式及运输过程的()、() 等质量控制状况进行重点检查并记录,不符合温度要求的应当()。 15、冷藏、冷冻药品应当在()内待验。 16、企业按照验收规定,对每次到货药品进行( )。 17、储存药品相对湿度为()。 18、药品按批号堆码,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

19、药品和()、()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 20、运输药品过程中,运载工具应当保持()。 21、企业应当制定冷藏、冷冻药品运输(),对运输途中可能发生的设备 故障、异常天气影响、交通拥堵等突发事件,能够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22、委托运输记录应当至少保存()。 23、企业应加强对退货的管理,保证退货环节药品的质量和安全,防止混入()。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5分,共20分) 1、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应当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包括:() A、组织机构 B、人员 C、设施设备 D、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E、计算机系统 2、企业根据相关验证管理制度,形成验证控制文件,包括() A、验证方案 B、验证报告 C、验证评价 D、偏差处理 E、预防措施 3、发现不得入库的情况有() A、药品包装出现破损、污染、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损坏等问题 B、包装内有异常响动或者液体渗漏; C、标签脱落、字迹模糊不清或者标识内容与实务不符; D、药品已超过有效期; E、其他异常情况的药品。 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中检查项目共258条,其 中严重缺陷项目为()项: A、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 B、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C、企业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当符合企业实际,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定、部门及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档案、报告、记录和凭证等; D、企业计算机系统应应当符合《规范》要求及企业管理实际需要的应用软件和相关数据库;

药品生产现场检查风险评定指导原则2014

药品生产现场检查风险评定指导原则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在企业现场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应根据本指导原则进行分类,附件列举了部分缺陷事例及其分类情况,旨在规范药品检查行为,指导药品检查机构(人员)对发现的缺陷进行科学评定。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药品GMP认证检查、跟踪检查等检查工作;在药品飞行检查中,涉及药品GMP执行情况的,也可参照本指导原则进行检查和判定。 一、缺陷的分类 缺陷分为“严重缺陷”、“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其风险等级依次降低。(具体举例见附件1~3) (一)严重缺陷 严重缺陷是指与药品GMP要求有严重偏离,产品可能对使用者造成危害的缺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缺陷: 1.对使用者造成危害或存在健康风险; 2.与药品GMP要求有严重偏离,给产品质量带来严重风险; 3.有文件、数据、记录等不真实的欺骗行为;4.存在多项关联主要缺陷,经综合分析表明质量管理体系中某一系统不能有效运行。 (二)主要缺陷 主要缺陷是指与药品GMP要求有较大偏离的缺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主要缺陷:1.与药品GMP要求有较大偏离,给产品质量带来较大风险; 2.不能按要求放行产品,或质量受权人不能有效履行其放行职责; 3.存在多项关联一般缺陷,经综合分析表明质量管理体系中某一系统不完善。 (三)一般缺陷 一般缺陷是指偏离药品GMP要求,但尚未达到严重缺陷和主要缺陷程度的缺陷。 二、产品风险分类 企业所生产的药品,依据风险高低分为高风险产品和一般风险产品。 (一)高风险产品以下产品属高风险产品:1.治疗窗窄的药品; 2.高活性、高毒性、高致敏性药品(包括微量交叉污染即能引发健康风险的药品,如青霉素类、细胞毒性、性激素类药品); 3.无菌药品; 4.生物制品(含血液制品); 5.生产工艺较难控制的产品(是指参数控制的微小偏差即可造成产品不均一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如:脂质体、微球、某些长效或缓释、控释产品等)。 (二)一般风险产品 指高风险产品以外的其他产品。 三、风险评定原则 对现场检查所发现的缺陷,应根据其缺陷严重程度以及产品风险分类,综合判定其风险高低。风险评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所评定的风险与缺陷的性质和出现次数有关。(二)所评定的风险与产品风险类别有关。(三)所评定的风险与企业的整改情况有关。当企业重复出现前次检查发现的缺陷,表明企业没有整改,或没有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防止此类缺陷再次发生,风险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上升一级。 四、检查结果判定 检查结果判定按照《关于印发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365号)第24条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1.严重缺陷(举例) 2.主要缺陷(举例) 3.一般缺陷(举例)

2010版GMP附录生物制品

生物制品 第一章范围 第一条生物制品的制备方法是控制产品质量的关键因素。采用下列制备方法的生物制品属本附录适用的范围: (一)微生物和细胞培养,包括DNA重组或杂交瘤技术; (二)生物组织提取; (三)通过胚胎或动物体内的活生物体繁殖。 第二条本附录所指生物制品包括:细菌类疫苗(含类毒素)、病毒类疫苗、抗毒素及抗血清、血液制品、细胞因子、生长因子、酶、按药品管理的体内及体外诊断制品,以及其它生物活性制剂,如毒素、抗原、变态反应原、单克隆抗体、抗原抗体复合物、免疫调节剂及微生态制剂等。 第三条生物制品的生产和质量控制应当符合本附录要求和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章原则 第四条生物制品具有以下特殊性,应当对生物制品的生产过程和中间产品的检验进行特殊控制: (一)生物制品的生产涉及生物过程和生物材料,如细胞培养、活生物体材料提取等。这些生产过程存在固有的可变性,因而其副产物的范围和特性也存在可变性,甚至培养过程中所用的物料也是污染微生物生长的良好培养基。(二)生物制品质量控制所使用的生物学分析技术通常比理化测定具有更大的可变性。 (三)为提高产品效价(免疫原性)或维持生物活性,常需在成品中加入佐剂或保护剂,致使部分检验项目不能在制成成品后进行。 第三章人员 第五条从事生物制品生产、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及其他相关人员(包括清洁、维修人员)均应根据其生产的制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专业知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培训。 第六条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微生物学、生物学、免疫学、生物化学、生物制品学等),并能够在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职责。

第七条应当对所生产品种的生物安全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生产、维修、检验、动物饲养的操作人员、管理人员接种相应的疫苗,并定期体检。第八条患有传染病、皮肤病以及皮肤有伤口者、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性有潜在不利影响的人员,均不得进入生产区进行操作或质量检验。 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得进入生产操作区。 第九条从事卡介苗或结核菌素生产的人员应当定期进行肺部X光透视或其它相关项目健康状况检查。 第十条生产期间,未采用规定的去污染措施,员工不得从接触活有机体或动物体的区域穿越到生产其它产品或处理不同有机体的区域中去。 第十一条从事生产操作的人员应当和动物饲养人员分开,不得兼任。 第四章厂房和设备 第十二条生物制品生产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当和产品和生产操作相适应,厂房和设施不应对原料、中间体和成品造成污染。 第十三条生产过程中涉及高危因子的操作,其空气净化系统等设施还应当符合特殊要求。 第十四条生物制品的生产操作应当在符合下表中规定的相应级别的洁净区内进行,未列出的操作可参照下表在适当级别的洁净区内进行: 洁净度级别生物制品生产操作示例 B级背景下的局部A级附录一无菌药品中非最终灭菌产品规定的各工序灌装前不经除菌过滤的制品其配制、合并等 C级体外免疫诊断试剂的阳性血清的分装、抗原和抗体的分装 D级原料血浆的合并、组分分离、分装前的巴氏消毒 口服制剂其发酵培养密闭系统环境(暴露部分需无菌操作)酶联免疫吸附试剂等体外免疫试剂的配液、分装、干燥、内包装 第十五条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某些特定活生物体的阶段,应当根据产品特性和设备情况,采取相应的预防交叉污染措施,如使用专用厂房和设备、阶段性生产方式、使用密闭系统等。 第十六条灭活疫苗(包括基因重组疫苗)、类毒素和细菌提取物等产品灭活

生物制品附录

生物制品 第一章范围 (1) 第二章原则 (2) 第三章人员 (2) 第四章厂房与设备 (3) 第五章动物房及相关事项 (5) 第六章生产管理 (6) 第七章质量管理 (8) 第八章术语 (8) 第一章范围 第一条生物制品的制备方法是控制产品质量的关键因素。采用下列制备方法的生物制品属本附录适用的范围: (一)微生物和细胞培养,包括DNA重组或杂交瘤技术; (二)生物组织提取; (三)通过胚胎或动物体内的活生物体繁殖。 第二条本附录所指生物制品包括:细菌类疫苗(含类毒素)、病毒类疫苗、抗毒素及抗血清、血液制品、细胞因子、生长因子、酶、按药品管理的体内及体外诊断制品,以及其它生物活性制剂,如毒素、抗原、变态反应原、单克隆抗体、抗原抗体复合物、免疫调节剂及微生态制剂等。 第三条生物制品的生产和质量控制应当符合本附录要求和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章原则 第四条生物制品具有以下特殊性,应当对生物制品的生产过程和中间产品的检验进行特殊控制: (一)生物制品的生产涉及生物过程和生物材料,如细胞培养、活生物体材料提取等。这些生产过程存在固有的可变性,因而其副产物的范围和特性也存在可变性,甚至培养过程中所用的物料也是污染微生物生长的良好培养基。 (二)生物制品质量控制所使用的生物学分析技术通常比理化测定具有更大的可变性。 (三)为提高产品效价(免疫原性)或维持生物活性,常需在成品中加入佐剂或保护剂,致使部分检验项目不能在制成成品后进行。 第三章人员 第五条从事生物制品生产、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及其他相关人员(包括清洁、维修人员)均应根据其生产的制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专业知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培训。 第六条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微生物学、生物学、免疫学、生物化学、生物制品学等),并能够在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职责。 第七条应当对所生产品种的生物安全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生产、维修、检验、动物饲养的操作人员、管理人员接种相应的疫苗,并定期体检。 第八条患有传染病、皮肤病以及皮肤有伤口者、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性有潜在不利影响的人员,均不得进入生产区进行操作或质量检验。

新版gmp现场检查指导原则vs新版iso13485对比

原创:新版GMP现场检查指导原则vs新版ISO 13485 对比(连载五-完) 2016-05-26张稳博 2014年12月2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新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 范(2014年第64号,以下简称“新版GMP”),其具体实施时间因产品类型和企业开办情 况而各异。另外,2016年3月1日,ISO官网发布了ISO 13485:2016,其具体实施时间有 待确定。 大部分的医疗器械企业不但满足于在本国上市产品,而且想走出国门。为了帮助企业更 好地建立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同时符合新版GMP和新版ISO 13485的要求,提高医疗器 械质量管理效率,博济医药为您整理了新版GMP及其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检查原则”),与新版ISO 13485的对比,并稍作浅析,供您参考。 注:由于受版面限制,本文未对比美国的QSR 820、指南QSIT,后续会陆续出连载,请 密切关注博济医药。 由于内容篇幅过长,故分为多个连载,若需要全文,请联系博济医药。 一、详细条款对比 以ISO 13485:2016为主导。差异内容标注为不同颜色的加粗字体。 ISO 13485:2016(第8章节)新版GMP/检查原则差异浅析 8测量、分析和改进 总则组织应策划并实施以下方面所 需的监视、测量、分析和改进过 程: a) 证实产品的符合性; b) 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符合 性; *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建立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制度, 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 作,保持相关记录。 查看企业建立的不良事件的监 测制度,是否规定了可疑不良 事件管理人员的职责、报告原 则、上报程序、上报时限,制 检查原则更加细化了监测制度 的具体要求。

2010版GMP附录 生物制品

2010版GMP附录生物制品 第一章范围 第一条生物制品的制备方法是控制产品质量的关键因素。采用下列制备方法的生物制品属本附录适用的范围: (一)微生物和细胞培养,包括DNA重组或杂交瘤技术; (二)生物组织提取; (三)通过胚胎或动物体内的活生物体繁殖。 第二条本附录所指生物制品包括:细菌类疫苗(含类毒素)、病毒类疫苗、抗毒素及抗血清、血液制品、细胞因子、生长因子、酶、按药品管理的体内及体外诊断制品,以及其它生物活性制剂,如毒素、抗原、变态反应原、单克隆抗体、抗原抗体复合物、免疫调节剂及微生态制剂等。 第三条生物制品的生产和质量控制应当符合本附录要求和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章原则 第四条生物制品具有以下特殊性,应当对生物制品的生产过程和中间产品的检验进行特殊控制: (一)生物制品的生产涉及生物过程和生物材料,如细胞培养、活生物体材料提取等。这些生产过程存在固有的可变性,因而其副产物的范围和特性也存在可变性,甚至培养过程中所用的物料也是污染微生物生长的良好培养基。 (二)生物制品质量控制所使用的生物学分析技术通常比理化测定具有更大的可变性。(三)为提高产品效价(免疫原性)或维持生物活性,常需在成品中加入佐剂或保护剂,致使部分检验项目不能在制成成品后进行。 第三章人员 第五条从事生物制品生产、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及其他相关人员(包括清洁、维修人员)均应根据其生产的制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专业知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培训。 第六条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微生物学、生物学、免疫学、生物化学、生物制品学等),并能够在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职责。第七条应当对所生产品种的生物安全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生产、维修、检验、动物饲养的操作人员、管理人员接种相应的疫苗,并定期体检。 第八条患有传染病、皮肤病以及皮肤有伤口者、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性有潜在不利影响的人员,均不得进入生产区进行操作或质量检验。

医疗器械GMP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考试试卷(含答案)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考核 部门: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分数:_________ 一、填空(3分/题,75分) 1、应当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明确质量管理职能。 2、企业负责人应当是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 3、企业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管理评审,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持续改进。 4、管理者代表应当负责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提高员工满足法规、规章和顾客要求的意识。 5、技术、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熟悉医疗器械法律法规,具有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应当有能力对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中实际问题作出正确判断和处理。 6、应当具有相应的质量检验机构或专职检验人员。 7、厂房与设施应当根据所生产产品的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的洁净级别要求进行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 8、厂房应当有适当的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控制条件。 9、仓储区应当能够满足原材料、包装材料、中间体、成品等贮存条件和要求。 10、仓储区应当按照待验、合格、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等进行有序、分区存放各类材料和产品,便于检查和监控。

11、应当配备与产品生产规模、品种、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场所和设施。 12、应当配备与产品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仪器和设备,主要检验仪器和设备应当具有明确的操作规程 13、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技术文件和记录,以及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14、技术文件应当包括产品技术要求及相关标准、生产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检验和试验操作规程、安装和服务操作规程等相关文件。15、分发和使用的文件应当为适宜的文本,已撤销或作废的文件应当进行标识,防止误用。 16、记录不得随意涂改或销毁,更改记录应当签注姓名和日期,并使原有信息仍清晰可辨,必要时,应当说明更改的理由。 17、记录的保存期限至少相当于生产企业所规定的医疗器械的寿命期,但从放行产品的日期起不少于2年,或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可追溯。 18、设计和开发输入应当包括预期用途规定的功能、性能和安全要求、法规要求风险管理措施和其他要求。 19、必要时,应当对设计和开发更改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并在实施前得到批准。 20、应当建立供应商审核制度,对供应商进行审核评价,必要时,应当进行现场审核。 21、应当与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签订质量保证协议,明确双方所承担的

GMP附录-细胞治疗产品

GMP附录-细胞治疗产品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范围 第一条【范围】本附录所述的细胞治疗产品是指人源的活细胞产品,包括由细胞系,以及来源于自体或异体的免疫细胞、干细胞和组织细胞等生产的产品。 不包括输血用的血液成分、已有规定的造血干细胞移植,生殖相关细胞,以及由细胞组成的组织、器官类产品等。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附录的规定适用于细胞治疗产品从供体材料的运输、接收、产品生产和检验到成品放行、储存和运输的全过程。 对于供体材料的采集和产品的使用,企业应当建立供体材料的采集和产品的使用要求并提供培训。 第三条【通用要求】细胞治疗产品的生产和质量控制应当符合本附录要求和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章原则 第四条【特殊性】细胞治疗产品具有以下特殊性,应当对其生产过程和中间产品的检验进行特殊控制: (一)【细胞来源和个体差异】用于细胞治疗产品的供体材

料具有固有的可变性,其质量受细胞的来源、类型、性质、功能、生物活性、包括可能携带传染性疾病的病原体在内的供体个体差异等因素的影响; (二)【工艺特点】产品生产批量小,自体细胞治疗产品需根据单个供体来划分生产批次,生产过程中可能需根据供体材料的可变性,在注册批准的范围内对生产工艺进行必要的调整; (三)【产品特殊性】细胞治疗产品通常对温度敏感,应当在生产过程中监控产品温度及相应工艺步骤的时限,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产品的生产、检验、放行和使用; (四)【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鉴于供体材料的可变性及可能含有传染性疾病的病原体,且培养过程易导致污染,细胞治疗产品的生产全过程应当尤其关注防止微生物污染; (五)【溯源】自体细胞治疗产品如发生混淆,对使用者将产生严重后果,确保产品从供体到受者全过程正确标识且可追溯尤其重要。 第五条【风险控制策略】根据细胞治疗产品的特殊性,企业应当对产品及其从供体材料的接收直至成品储存运输的全过程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策略,以保证产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 第六条【生物安全】企业应当建立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和记录,具有保证生物安全的设施、设备,预防和控制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生物安全风险,防止引入或传播病原体。

GMP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G M P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药品生产现场检查风险评定指导原则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在企业现场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应根据本指导原则进行分类,附件列举了部分缺陷事例及其分类情况,旨在规范药品检查行为,指导药品检查机构(人员)对发现的缺陷进行科学评定。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药品GMP认证检查、跟踪检查等检查工作;在药品飞行检查中,涉及药品GMP执行情况的,也可参照本指导原则进行检查和判定。 一、缺陷的分类 缺陷分为“严重缺陷”、“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其风险等级依次降低。(具体举例见附件1~3) (一)严重缺陷 严重缺陷是指与药品GMP要求有严重偏离,产品可能对使用者造成危害的缺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缺陷: 1.对使用者造成危害或存在健康风险; 2.与药品GMP要求有严重偏离,给产品质量带来严重风险; 3.有文件、数据、记录等不真实的欺骗行为; 4.存在多项关联主要缺陷,经综合分析表明质量管理体系中某一系统不能有效运行。

(二)主要缺陷 主要缺陷是指与药品GMP要求有较大偏离的缺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主要缺陷: 1.与药品GMP要求有较大偏离,给产品质量带来较大风险; 2.不能按要求放行产品,或质量受权人不能有效履行其放行职责; 3.存在多项关联一般缺陷,经综合分析表明质量管理体系中某一系统不完善。 (三)一般缺陷 一般缺陷是指偏离药品GMP要求,但尚未达到严重缺陷和主要缺陷程度的缺陷。 二、产品风险分类 企业所生产的药品,依据风险高低分为高风险产品和一般风险产品。 (一)高风险产品 以下产品属高风险产品: 1.治疗窗窄的药品; 2.高活性、高毒性、高致敏性药品(包括微量交叉污染即能引发健康风险的药品,如青霉素类、细胞毒性、性激素类药品); 3.无菌药品; 4.生物制品(含血液制品);

新版GMP附录

新版GMP 附录 一、无菌制剂 二、原料药 三、生物制品 四、血液制品 五、中药制剂

一、无菌制剂 第一章范围 第一条无菌药品是指法定药品标准中列有无菌检查项目的制剂和原料药,包括无菌制剂和无菌原料药。 第二条本附录适用于无菌制剂生产全过程以及无菌原料药的灭菌和无菌生产过程。 第二章原则 第三条无菌药品的生产须满足其质量和预定用途的要求,应当最大限度降低微生物、各种微粒和热原的污染。生产人员的技能、所接受的培训及其工作态度是达到上述目标的关键因素,无菌药品的生产必须严格按照精心设计并经验证的方法及规程进行,产品的无菌或其它质量特性绝不能只依赖于任何形式的最终处理或成品检验(包括无菌检查)。 第四条无菌药品按生产工艺可分为两类:采用最终灭菌工艺的为最终灭菌产品;部分或全部工序采用无菌生产工艺的为非最终灭菌产品。 第五条无菌药品生产的人员、设备和物料应通过气锁间进入洁净区,采用机械连续传输物料的,应当用正压气流保护并监测压差。 第六条物料准备、产品配制和灌装或分装等操作必须在洁净区内分区域(室)进行。 第七条应当根据产品特性、工艺和设备等因素,确定无菌药品生产用洁净区的级别。每一步生产操作的环境都应当达到适当的动态洁净度标准,尽可能降低产品或所处理的物料被微粒或微生物污染的风险。 第三章洁净度级别及监测 第八条洁净区的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洁净度要求,包括达到“静态”和“动态”的标准。 第九条无菌药品生产所需的洁净区可分为以下4个级别: A级:高风险操作区,如灌装区、放置胶塞桶和与无菌制剂直接接触的敞口包装容器的区域及无菌装配或连接操作的区域,应当用单向流操作台(罩)维持该区的环境状态。单向流系统在其工作区域必须均匀送风,风速为0.36-0.54m/s(指导值)。应当有数据证明单向流的状态并经过验证。 在密闭的隔离操作器或手套箱内,可使用较低的风速。 B级:指无菌配制和灌装等高风险操作A级洁净区所处的背景区域。 C级和D级:指无菌药品生产过程中重要程度较低操作步骤的洁净区。 以上各级别空气悬浮粒子的标准规定如下表:

新版2010GMP附录(生物制品)

附录3: 生物制品 第一章范围 第一条生物制品的制备方法是控制产品质量的关键因素。采用下列制备方法的生物制品属本附录适用的范围: (一)微生物和细胞培养,包括DNA重组或杂交瘤技术; (二)生物组织提取; (三)通过胚胎或动物体内的活生物体繁殖。 第二条本附录所指生物制品包括:细菌类疫苗(含类毒素)、病毒类疫苗、抗毒素及抗血清、血液制品、细胞因子、生长因子、酶、按药品管理的体内及体外诊断制品,以及其它生物活性制剂,如毒素、抗原、变态反应当原、单克隆抗体、抗原抗体复合物、免疫调节剂及微生态制剂等。 第三条生物制品的生产和质量控制应当符合本附录要求和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章原则 第四条生物制品具有以下特殊性,应当对生物制品的生产过程和中间产品的检验进行特殊控制: (一)生物制品的生产涉及生物过程和生物材料,如细胞培养、活生物体材料提取等。这些生产过程存在固有的可变性,因而其副产物的范围和特性也存在可变性,甚至培养过程中所用的物料也是污染微生物生长的良好培养基。

(二)生物制品质量控制所使用的生物学分析技术通常比理化测定具有更大的可变性。 (三)为提高产品效价(免疫原性)或维持生物活性,常需在成品中加入佐剂或保护剂,致使部分检验项目不能在制成成品后进行。 第三章人员 第五条从事生物制品生产、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及其他相关人员(包括清洁、维修人员)均应根据其生产的制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专业知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培训。 第六条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微生物学、生物学、免疫学、生物化学、生物制品学等),并能够在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职责。 第七条应当对所生产品种的生物安全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生产、维修、检验、动物饲养的操作人员、管理人员接种相应的疫苗,并定期体检。 第八条患有传染病、皮肤病以及皮肤有伤口者、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性有潜在不利影响的人员,均不得进入生产区进行操作或质量检验。 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得进入生产操作区。 第九条从事卡介苗或结核菌素生产的人员应当定期进行肺部X 光透视或其它相关项目健康状况检查。 第十条生产期间,未采用规定的去污染措施,员工不得从接触活有机体或动物体的区域穿越到生产其它产品或处理不同有机体的区域中去。

GMP附录生物制品

G M P附录生物制品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附录3: 生物制品 第一章范围 第一条生物制品的制备方法是控制产品质量的关键因素。采用下列制备方法的生物制品属本附录适用的范围: (一)微生物和细胞培养,包括DNA重组或杂交瘤技术; (二)生物组织提取; (三)通过胚胎或动物体内的活生物体繁殖。 第二条本附录所指生物制品包括:细菌类疫苗(含类毒素)、病毒类疫苗、抗毒素及抗血清、血液制品、细胞因子、生长因子、酶、按药品管理的体内及体外诊断制品,以及其它生物活性制剂,如毒素、抗原、变态反应当原、单克隆抗体、抗原抗体复合物、免疫调节剂及微生态制剂等。 第三条生物制品的生产和质量控制应当符合本附录要求和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章原则 第四条生物制品具有以下特殊性,应当对生物制品的生产过程和中间产品的检验进行特殊控制: (一)生物制品的生产涉及生物过程和生物材料,如细胞培养、活生物体材料提取等。这些生产过程存在固有的可变性,因而其副产物的范围和特性也存在可变性,甚至培养过程中所用的物料也是污染微生物生长的良好培养基。

(二)生物制品质量控制所使用的生物学分析技术通常比理化测定具有更大的可变性。 (三)为提高产品效价(免疫原性)或维持生物活性,常需在成品中加入佐剂或保护剂,致使部分检验项目不能在制成成品后进行。 第三章人员 第五条从事生物制品生产、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及其他相关人员(包括清洁、维修人员)均应根据其生产的制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专业知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培训。 第六条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微生物学、生物学、免疫学、生物化学、生物制品学等),并能够在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职责。 第七条应当对所生产品种的生物安全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生产、维修、检验、动物饲养的操作人员、管理人员接种相应的疫苗,并定期体检。 第八条患有传染病、皮肤病以及皮肤有伤口者、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性有潜在不利影响的人员,均不得进入生产区进行操作或质量检验。 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得进入生产操作区。 第九条从事卡介苗或结核菌素生产的人员应当定期进行肺部X光透视或其它相关项目健康状况检查。 第十条生产期间,未采用规定的去污染措施,员工不得从接触活有机体或动物体的区域穿越到生产其它产品或处理不同有机体的区域中去。 第十一条从事生产操作的人员应当与动物饲养人员分开,不得兼任。 第四章厂房与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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