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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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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知识

:法的概念和本质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段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行为规范体系。

共同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规范作用: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社会作用: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

(1)法与经济

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引导作用;促进作用;保障作用;制约作用。

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中的作用: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2)法与政治、政策

法受政治制约体现在: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

变化的重要因素;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变化;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变化。

党的政策指导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党的政

策的重要手段和形式同时又对党的政策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

:法律制度的相关概念

法的制定: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

定、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一般

也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

立法的指导思想: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建设

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

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

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立法的基本原则:(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

史和国外的经验;(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

筹兼顾;(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

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

规;(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6)行政规章;(7)国际条约。

法律部门:(1)宪法;(2)行政法;(3)民法;(4)婚姻法;(5)经济法;(6)劳动法;(7)环境法;(8)刑法;(9)诉讼法;(10)军事法。

:法律实施中的相关概念

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

法律适用的要求:准确指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

准确;合法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要合乎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办案;及时指司法机关办案时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还必须做到遵守时限。

法律适用的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

关系;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以现

行法律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关系。它不属于物质关系而是一种思想

关系。

违法的分类: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违宪行为。

:宪法的基本理论

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

关系、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的法律特征: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

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等根本问题;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宪法的政治特征:宪法是民主政治的法律化;宪法是对民主政治的保障;宪法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宪法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西方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1)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

(2)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

(3)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

(4)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

(5)以参政议政和互相监督作为多党合作的主要内容。

(6)以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为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共同目标。

(7)以宪法为多党合作的根本活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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