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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吨位丈量在船舶安全检查中的应用

船舶吨位丈量在船舶安全检查中的应用
船舶吨位丈量在船舶安全检查中的应用

船舶吨位丈量及其在船舶安全检查中的应用

船舶吨位包括总吨和净吨位,是衡量船舶大小和载货能力的主要参数。在船舶营运中,总吨位的主要作用是:在有关的国际公约和船舶规范中来区别船舶的等级、用以作为船舶配员和定员的等级标准、用以衡量对船舶设备的要求和技术管理的标准等;而船舶净吨又称计费吨,是港务费、引水费、停泊费等规费的计费标准。其作用决定了船舶吨位的重要性,但由于船舶吨位丈量的有关规定比较抽象,计算过程比较复杂,相关项目在船舶安全检查工作中一直没有得到深入开展。近期,笔者参与了一艘国际航行船舶吨位变更的核查工作,对吨位丈量有关规定在港口国际监督检查和船舶安全检查中的运用进行了尝试,希望能够对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工作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N轮船舶净吨的检查过程

近期,从事国际航丢失的巴拿马籍客滚船舶N轮在船舶总吨位(26,463吨)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船舶净吨位由14193减少至7938。同时,N轮所属的韩国级社为该轮出具了标注新船舶的舶吨位的船舶检验证书,并对其吨位变更情况出具了检验报告。经检查船舶号位证书,其项目中仅船舶型深和船舶净吨位发生了变化,进一步检查船舶吨位计算书,发现N

轮船舶净吨大幅减少的直接原因是上甲板位置的变化,即该轮计算吨位的上甲板由上层车辆甲板“E”甲板调整至旅客生活甲板“D”甲板。对照《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对船舶进行了现场和计算过程的检查。

1、现场核查

即对N轮“D”甲板作为上甲板的合理性进行的核查,主要是确定该层甲板的位置及其上下船舶有关装置的性能是否满足公约的要求。

《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对上甲板的定义为:“上甲板系指最高一层露天全通甲板,在露天部分上的一切开口,没有永久性的水密关闭装置。而且在该甲板下面船旁两侧的一切开口,也有永久性的水密关闭装置”。由此可以看出公约对上甲板的具体要求,针对此要求,对N轮“D”甲板进行了核查。

1.1位置

“D”甲板为N轮最高一层全通甲板,位于其上层的“C”甲板为“凸”型连续甲板。

1.2上下位置的开口

N轮“D”甲板以下舷侧有货舱门三处,一处位于船艏、一处位于船舯、一处位于船艉,均在船舶右舷。其中,艏、艉处货舱门的关闭装置和操作程序能够保证舱门在关闭时达到水密;船舯处的舱门因经营需要已经永久性封闭,经查船舶检验报告,其工艺能够达到水密。

另,“D”甲板以下有供人员上下的舷门四处,对称分布于船舶左右舷侧前部为绞链式钢制门,采用橡胶密封胶条和一体式的紧固装置,各门均安装了关闭指示,能够在船舶驾驶台指示该门的开关状态。经查船用产品证书和船舶破损控制图等相关资料,该轮建造时,“D”甲板以下的舷门均能达到水密要求。经实际检查和关闭实验,舷门关闭状况良好,能够达到水密要求。

“D”甲板所有部分均被船舶上层建筑围蔽,无露天开口。上层建筑的各开口均能够保证水密。

综上所述,该轮选择“D”甲板作为船舶吨位丈量的“上甲板”符合《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的要求。

2、计算过程核查

即对照吨位计算的公式,对船舶总吨位和船舶净吨位计算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核查,分为对船舶总吨位计算的核查和净吨位计算的核查。

2.1围蔽处所的核查

经对照船舶总布置图及船舶吨位计算书,认定船舶所有的围蔽处所均列入了船舶吨位计算书中V值中,船舶所有的装货处所也列入了计算书中Vc值中,在对船舶吨位检查的核查过程中,即取吨位计算书中的V、Vc值进行计算。

2.2总吨位计算核查

《1969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给出的总吨位计算公式如下:

GT=K1V

其中,V为船舶所有围蔽处所的容积,N轮值为88535.767m3;

K1为系数,可经计算或查表得出。

经查表或计算,系数K1得同一值0.2989,总吨可得出为26463,与船舶持有的吨位计算书所列明的计算过程和结果一致。

2.3净吨位计算核查

《1969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给出了净吨计算公式及相关要求;

NT=K2VC(4d/3D)2+K3(N1+N2/10)

其中:VC为各载货处所的总容积,N轮数据为47322m3;

K2、K3为系数可经查表或计算得出;

d为船长中点的型吃水,N轮为6.90m;

D为船长中点处的型深,N轮原值为9.50m,变更后为14.7m;

N1为不超过8个铺位的客舱中的乘客数,N轮为212;

N2为其他乘客数,N轮数据为444。

相关要求:(4d/3D)2不应大于1;

K2VC(4d/3D)2不应小于0.25GT;

NT不应小于0.3GT。

由于该轮未经任何结构改变,船舶的Vc、K2、K3、N1、N2及船舶总吨均未发生变化。由公式可以看出,该轮重新选择了上一层的全通甲板为上甲板,造成船舶型深由9.50m变成了14.7m,而船舶型吃水仍为6.90m,进而使(4d/3D)2值大幅度减少,直接导致了船舶净吨数量的减少。

经计算N轮的K2、K3值分别为0.2935和4.5579;

(4d/3D)2值,按变更后的数据计算后,其值为0.3917,符合不大于1的要求;

K2VC(4d/3D)2值,经计算,该值为5355.00,小于0.25GT(6615.80),因公约规定该值不应小于0.25GT,则取0.25GT,6615.80;

按上述船舶净吨公式计算出的船舶净吨值为7783,小于0.3GT,所以船舶净吨值取船舶总吨的0.30,取整后得出船舶新净吨数7938,与船舶吨位计算书及船舶吨位证书列明的数值一致。

由以上核查可知,该轮净吨计算过程未出现差错。

船舶吨位丈量的一般过程

由上述N轮船舶净吨的过程,可以了解船舶吨位丈量和计算的一般过程。由于国内航行船舶吨位计算以船长24米为界划分为不同的计算方式,下文所述计算过程除指明外,针对国内航行船舶的计算均指船长大于24米以上船舶。

1、计算船舶所有围壁处所的体积V

围壁处所是指由船壳、固定的或可移动的隔板或舱壁、甲板或盖板所围成的所有处所、但永久的或可移动的天棚除外。甲板上有间断、船壳、盖板、隔板或舱壁上有开口,以及一面未设有职隔板或舱壁的处所均应计入围壁处所之内。按围壁处所的位置不同,一般可将围壁处所划分为以下几种:(1)上甲板以下围壁处所,如货舱、机舱等。(2)上层建筑和凸层,如首楼、尾楼、升高甲板等。(3)甲板室,始船舶中楼等。(4)舱口及风雨密钢质箱形舱口盖。

(5)其他,如烟囱、通风转壁及箱柜等。

计算船舶总体积时,对国际航行船舶,《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规定,根据船舶总布置图、型线图与型值表、基本结构图等图纸用辛浦生第一法则(以下简称辛氏一法)求船舶总围蔽体积V。对国内航行船舶,2004年《船舶与海上设施检验规范》规定,可采用辛氏法计算、静水力曲线图的排水容积曲线计算、邦氏曲张图计算三种方法之一计算船舶上甲板以下围蔽处所总容积V1,采用辛氏法则计算上甲板以上的围蔽体积V2。

各种计算方法在船舶原理中均有详细论述,本文不再赘述。

2、计算或通过查表得系数K1,并按公式求得船舶总吨

对于系数K1,《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规定了公式计算和查表两种计算方法。计算时采用公式:K1=0.2+0.02log10V。查表时,对照公约的附表,采用内插法取其值。经对照,按公式计算和查表法求得的值非常接近。2004年《船舶与海上设施检验规范》仅规定了查表内插法。

对于国际航行船舶,将V、K1值代入公式GT=K1V,即得船舶总吨。

对国内航行船舶GT=K1(V1+V2)计算求得船舶总吨。

3、确定船舶的上甲板,进而测得船舶型深

上甲板是指最高一层露天全通甲板,在露天部分上的一切开口,均设有永久性水密关闭装置,而且在该甲板下面船旁两侧的一切开口,也有永久性的水密关闭装置。如船舶具有阶形上甲板,则取最低的露天甲板线和其平行于甲板较高的延伸线作为上甲板下的舷边有开口,且无关闭装置,而舷内有水密舱壁和甲板予以限界,则此开口下面的第一层甲板应作为上甲板。对于完全延伸到船宽的不连续上甲板的船舶,不连续长度超过1米,则应按照阶段性上甲板处理。如不连续的上甲板不延伸到舷侧,则按上甲板平台以下的壁龛处理。

型深的确定。对金属外板的船舶,系指在中剖面处沿船舷由龙骨板上表面量至上甲板下表面的垂直距离。对非金属的船舶,此垂直距离应包括船板的厚度。

4、净吨计算

4.1适用2004年《船舶与海上设施检验规范》的船舶净吨计算

直接采用公式NT=K2GT求得船舶净吨,K2值因船舶类型的不同,取0.30至0.56不等,可由查表取得。

4.2适用《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的船舶净吨计算

4.2.1确定Vc

求得船上各载货处的总体积Vc,对客船还需确定各载客处所的乘客定额N1、N2。

在计量装货处所时,应量至各限界面表面为止,对各个货舱的容积分别进行计算。计算时采用辛氏法则计算,《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中规定了具体的分站要求和各站的系数值。

对于客船,N1为不超过8个铺位的客舱中的乘客数,N2为其他乘客数,可通过检查船舶总布置图求得其值。

4.2.2确定系数K2及K3

K2可通过查表或使用公式K2=0.2+0.02log10Vc求得。K3由公式

K3=1.25(GT+10000)/10000求得。

4.2.3确定船舶吃水

《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的要求,对适用现行《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的船舶,其吃水相当于按该公约勘定的夏季载重线,对客船,其吃水相当于按现行SOLAS公约或其他适用的国际协定所勘定的最深分舱载重线。

4.24计算船舶净吨

按净吨计算公式:

NT=K2VC(4d/3D)2+K3(N1+N2/10)计算船舶净吨,计算过程中应对照相关要求,审核各项数值处于要求范围内。计算过程中有关数据的要求,可参照本文第一部分。

5、国内航行船长小于24米的船舶吨位计算

2004年《船舶与海上设施检验规范》对船长小于24米的船舶吨位计算给出了简易计算方法,过程如下:

5.1计算上甲板以下围蔽处所的容积V1

按公式V1=LBDC计算。其中,L为上甲板长度,B为型宽,D为型深,C为系数,可查表取得船首型、尾型和底型系数,三者相乘即得。

5.2计算上甲板以上围蔽处所的体积

按辛氏法则计算。

5.3计算船舶总吨

使用公式GT=K1(V1+V2),K1由查表求得。

5.4计算船舶净吨

使用公式NT=K2GT求得,K2由查表求得。

对船舶吨位相关内容开展检查的一般程序

吨位检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使船舶及船检机构严格履行公约和法规规定;防止出现大船小吨位,造成设备低配、船员低配产生安全隐患;避免国家规费流失及相关港口费用损失;规范船舶市场,公平营运行为,打击不正当竞争;监督船舶设计及检验部门按规定行事。吨位检查应成为海事机构对船舶进行现场监督、船舶安全检查、港口国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由上述船舶吨位的计算程序可以看出,确定船舶“上甲板”、船舶围蔽处所的体积、船舶载货处所及相关系数是保证一艘船舶吨位得到正确测算的关键。为此,在船舶安全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中,对船舶吨位相关内容的检查应以上述内容为重点。

在对船舶吨位相关内容进行检查时,遵循的一般程序如下:

1、对船舶吨位证书进行检查

船舶吨位证书中所列的船舶吨位与其他证书载明的吨位是否一致;

判断船舶尺度是否与船舶实际尺度有明显差别;

船舶证书中的吨位数值是否符合有关公约的要求;

若检查过程中未发现明显缺陷,则对吨位相关内容的检查应限于对船舶吨位证书的检查。当发现船舶吨位证书所载明的船舶尺度和相关的内容与船舶实际情况存在明显不同时,应进一步开展对吨位丈量相关内容的检查。

2、对存在疑问的船舶进行吨位丈量相关内容检查

检查应依据船方提供的完工图纸和吨位计算书进行。主要内容为:一是检查对照船舶图纸是否与实船一致,确定V、VC、V1、V2是否准确;二是对船舶上甲板位置及设备的状况进行核查。

2.1核查船体部分

对照船舶总布置图和船舶吨位证书所附的“计入吨位的船舶空间”,核查要求计入总体积的船体部分是否全部计入了船舶吨位计算。

2.2检查吨位计算书

要求船方出具吨位计算书,对船舶吨位计算进行核实,以确定船舶吨位是否满足《吨位丈量公约》和船舶检查规范的要求。

3、深入检查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3.1免除处所

不计入总吨位的免除处所是否符合免除条件,以及是否有该计入而未计入的处所。常见的免除处所包括开口的处所、两侧开口的处所、架空露天甲板下的处所、顶甲板下无覆盖的开口下的处所及壁龛处所等。《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中具体规定了免除的比例和结构图解。

3.2计算方法

如对采用辛氏法或邦氏曲线法计算的吨位有怀疑,而实船检查时间和条件所限,无法进行详细复核时,可采用利用静水力曲线图通过排水体积曲线进行快速复核V1的方法。但是,设计部门在绘制排水体积图时,一般不会将船舶吃水值设定到上甲板位置,故该图纵坐标上的吃水深度不会取到船舶上甲板边线处。因此在图上只能量取到船舶设计最大吃水时的船体容积。那么上甲板线以下至设计最大吃水之间这部分的船体容积,可以采用近似计算的方法求得,船体线形是有一定规律的,一般来说距离船底线越高,船体曲线形是有一定规律的,一般来说距离船底线越高,船体曲线的曲率变化越小,可以采取在静水力曲线图上,将排水体积曲线按变化趋势画出延长线,延长线可稍微偏下一点。将纵坐标向上延伸到上甲板位置,即可从排水体积曲线上近似求得V1。

3.3V2的计算

对于V2,现代船舶上层建筑和甲板室多为规则形状,体积容易计算。根据图纸和相应的体积计算公式即可求得。

3.4船舶建造完工图纸

船舶应提供建造完工图纸。特别是经过改造改建的船舶,其船体加长,上层建筑或甲板室实际上已经改变,但仍用原图纸复制后作为改建后的图纸在船上使用,计算也按照原图纸计算,所以检查中应注意这种情况。

关于印发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海船检〔2011〕2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船舶检验局),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为加强和规范船舶吨位丈量工作,切实履行主管机关行政管理职能,建立健全船舶吨位丈量工作长效管理机制,消除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构建和谐安全的水上交通环境,促进航运业和造船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现将《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和船舶检验机构要充分认识实施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落实,深入贯彻执行方案的实施要求,全力做好这项工作。 二、实施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将改变现有船舶吨位丈量发证的工作流程和管理要求。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和船舶检验机构应加大宣传力度,深入船舶修造企业、航运企业等单位,让行政相对人了解实施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的目的、意义和工作要求。 三、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和各船舶检验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落实岗位责任,规范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发证行为,并报中国海事局备案。 四、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船舶吨位复核和发证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有关船舶吨位丈量的检验费用仍由船检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

五、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和船舶检验机构应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加强相互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保证相关工作程序的有机衔接,形成管理合力。 六、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要按照方案要求尽快落实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发证机构和人员,加快对船舶吨位复核发证人员的选拔和培养,并配备相关装备设施。中国海事局近期将制定出台《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开展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的评估验收和吨位复核发证人员初任培训工作。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国际吨位丈量公约

1969年吨位丈量公约 各缔约政府,愿为国际航行船舶的吨位丈量制订统一原则和规则,认为缔结一个公约可以最好地达到这一目的。 已取得协议如下: 第一条公约的一般义务 各缔约政府,应承担义务实施本公约各项规定和它的附则,附则应视为本公约的组成部份,凡引用本公约时,同时也就意味着引用上述附则。 第二条定义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公约所用名词含义如下: 1.“规则”是指本公约所附的规则; 2.“主管机关”是指船旗国的政府; 3.“国际航行”是指由适用本公约的国家驶往该国以外的港口,或与此反的航行。为此,凡由缔约政府对其国际关系负责的每一领土,或由联合国管理的每一领土,都被视为单独的国家; 4.“总吨位”是指根据本公约各项规定丈量确定的船舶总容积; 5.“净吨位”是指根据本公约各项规定丈量确定的船舶有效容积; 6.“新船”是指在本公约生效之日起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舶; 7.“现有船舶”是指非新船;

8.“长度”是指水线总长度的96%,该水线位于自龙骨上面量得的最型深的85%处;或者是指该水线从艏柱前面量到上舵杆中心的长度,两者取其较大者,如船舶设计具有倾斜龙骨,作为测量本长度的水线应平行于设计水线; 9.“组织”是指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译注:以下译文简称“海协组织)。 第三条适用范围 1.本公约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下列船舶: (1)在各缔约政府的国家中登记的船舶; (2)在根据第二十条扩大适用本公约的领土内登记的船舶; (3)悬挂某缔约国政府国旗而不在该国登记的船舶。 2.本公约适用于: (1)新船; (2)经改建或改装的现有船舶,主管机关认为这种改建或改装对其现有总吨位有实质上的变更; (3)经船舶所有人提出要求适用本公约的现有船舶; (4)本公约生效之日起12年以后的一切现有船舶;除本款(2)和(3)项中所述船舶外,还不包括为使其适用于现行其他国际公约的有关要求,而需保留其原有吨位的船舶。3.对于已经根据本条第2款(3)项适用本公约的现有船舶,此后不得按照本公约生效前该主管机关对国际航行船舶的要求测定该船的吨位。 第四条除外

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附英文)

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附英文) 生效日期:1982-07-18 全文 各缔约政府,愿为国际航行船舶的吨位丈量制订统一原则和规则,认为缔结一个公约可以最好地达到这一目的。 现已取得协议如下: 第一条公约的一般义务 各缔约政府,应承担义务实施本公约各项规定和它的附则,附则应视为本公约的组成部份,凡引用本公约时,同时也就意味着引用上述附则。 第二条定义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公约所用名词含义如下: 1.“规则”是指本公约所附的规则; 2.“主管机关”是指船旗国的政府; 3.“国际航行”是指由适用本公约的国家驶往该国以外的港口,或与此相反的航行。为此,凡由缔约政府对其国际关系负责的每一领土,或由联合国管理的每一领土,都被视为单独的国家; 4.“总吨位”是指根据本公约各项规定丈量确定的船舶总容积; 5.“净吨位”是指根据本公约各项规定丈量确定的船舶有效容积; 6.“新船”是指在本公约生效之日起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7.“现有船舶”是指非新船; 8.“长度”是指水线总长度的96%,该水线位于自龙骨上面量得的最小型深的85%处;或者是指该水线从艏柱前面量到上舵杆中心的长度,两者取其较大者,如船舶设计具有倾斜龙骨,作为测量本长度的水线应平行于设计水线; 9.“组织”是指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译注:以下译文简称“海协组织”)。 第三条适用范围

1.本公约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下列船舶: (1)在各缔约政府的国家中登记的船舶; (2)在根据第二十条扩大适用本公约的领土内登记的船舶; (3)悬挂某缔约国政府国旗而不在该国登记的船舶。 2.本公约适用于: (1)新船; (2)经改建或改装的现有船舶,主管机关认为这种改建或改装对其现有总吨位有实质上的变更; (3)经船舶所有人提出要求适用本公约的现有船舶; (4)本公约生效之日起12年以后的一切现有船舶;除本款(2)和(3)项中所述船舶外,还不包括为使其适用于现行其他国际公约的有关要求,而需保留其原有吨位的船舶。 3.对于已经根据本条第2款(3)项适用本公约的现有船舶,此后不得再按照本公约生效前该主管机关对国际航行船舶的要求测定该船的吨位。 第四条除外 1.本公约不适用于下列船舶: (1)军舰; (2)长度小于24米(79英尺)的船舶。 2.本公约的任何规定,不适用于专门航行在下列区域的船舶: (1)北美洲各大湖和圣劳伦斯河向东到从罗歇尔角至安蒂科斯底岛的西点之间所绘恒向线,以及到安蒂科斯底岛北面的西经63°子午线。 (2)里海; (3)拉普拉塔河、巴拉那河和乌拉圭河向东到从阿根廷的彭塔--腊萨与乌拉圭的彭塔--特--埃斯特之间所绘恒向线。 第五条不可抗力 1.在开航时不受本公约约束的船舶,倘由于天气恶劣或其它不可抗力原因而驶离原定航程,则该船并不因此变为需受本公约约束。

船舶吨位

船舶总吨位/净吨位定义 一、总吨位(Gross Tonnage, GT) 根据船舶吨位丈量公约或规范的有关规定,丈量确定的船舶所有围蔽处所的总容积,并按一定的公式可算出船舶的总吨位。总吨位是总计船舶吨位,表示船舶大小、区别船舶等级,是计算船舶费用(登记费、过运河费等)及处理海事的依据。总吨位(Gross Tonnage, GT)计算: 系指船舶围蔽部份减去免丈部份之总容积V,以立方公尺计之,乘以系数K所得船舶大小之数字。(依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GT=KV,K=0.2+ 0.02log10V) 二、净吨位(Net Tonnage, NT) 根据船舶吨位丈量规范的有关规定,丈量确定的船舶各载货处所的总容积,并按一定的公式可算出船舶的净吨位。净吨位是计算船舶缴交港口费、领航费、灯塔费、停泊费、过运河费等各项费用的依据。 三、排水量(Displacement) 指船舶在某一浮态下船体入水部分所排开水的重量。未作特别说明的船舶排水量,是指标准密度海水中(ρ=1.025)设计水线(夏季水线)下的排水量。 四、轻船重量(Light Weight) 又称空船重量或轻船排水量,指船舶建造刚刚完成时的重量,即船体、机器、锅炉设备及其排水相等的重量,但不包括燃料、润滑油、粮食、淡水等的重量。 五、载重吨位(Deadweight Tonnage, DWT) 在一定的水域和季节里,船舶所能装载的最大限度的重量,称为最大载重量。最大载重量等於满载排水量扣除空船排水量。一般来说,载重量与相应的季节、吃水相对应,如果不作特别说明,多指夏季满载吃水的情况下的总载重量。载重吨位系指船舶之装载能力,即除船舶船身、机器,设备,以及固定装备等外,可以装载客、货、燃料、淡水及船员与给养品之重量。 六、净载重量(Net DWT) 在一定的水域和季节里,船舶所能装载的最大限度的货物重量。净载重量等於总载重量减去燃料、淡水、备件、船员及其供应品的重量和船舶常数。 七、吃水(Draft) 艏吃水是指艏垂线上水线和龙骨上表面的距离;艉吃水是指艉垂线上水线和龙骨上表面的距离。 如果水密度已知,通过量测船舶的吃水高度,可以确定船舶的排水量,进而计算出相对应载重量。同样地,在港口水深有限制的情况下,也可以推算出船舶的最大载重量。

国际海事组织颁布公约一览表

国际海事组织颁布公约一览表 1、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Internation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 1974, 修正于1974年(SOLAS)) 1980年5月25日 2、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8年议定书(SOLAS PROT (amended) 1978)1981年5月1日 3、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SOLAS PROT ( (HSSC) 1988)2002年02月03日 4、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 1972, as amended (COLREGS (amended) 1972) 5、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 1973 as modified by the Protocol of 1978 thereto (MARPOL (amended) 71/78))1983年10月2日 6、1965年国际便利海上运输公约(Convention on Facilitation of International Maritime Traffic, 1965, as amended (FAL (amended) 1965))1967年3月5日 7、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Load Lines, 1966 (LL 1966))1968年7月21日 8、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LL PROT (HSSC) 1988)2005年01月01日

船岸安全检查表

船/岸安全检查表 船名 泊位港口 抵达日期抵达时间 填表须知 为保证安全作业,下列所有问题的答复均是肯定的,可在相应的方格内清楚地打上(√)标号。如果不能给予肯定回答,应说明理由,而且船舶和码头之间均达成关于应采取的适当预防措施的协议。如果认为有的问题不适用,应在备注栏里加以说明。 ―船舶‖和―码头‖栏目下的方格,表示由负责方实施检查。 在―代码‖栏目里的A,P或R字母,分别表示如下的意义: A –(协议)表示该检查项应通过协议或程序来处理,并在检查表中的―备注‖栏中明确或者通过其它一些双方可接受的表格来交流这些协议和程序。 P—(批准)在否定回答的情况下,未经主管当局的书面许可,不可进行作业。R—(复查)表示在不超出声明同意的时间间隔须重复检查的项目。 仅在所有方检查和接受他们分配的职责和责任后方可签署共同声明

我们, 下面签名者, 已经对本安全检查表内A/B部分的各个项目,如果适用, 包括C或D部分的项目,根据指导进行了检查,并确信就我们所了解的情况,我们所填写的内容是正确的。 我们对协议进行复查的项目也已作好安排,并同意在不超过时间间隔必须对那些―代号‖栏中标有―R‖的项目进行复查。 如果我们获知任何项目的状态发生变化,将立即通知另一方。

船/岸安全检查重复检查表 船名:泊位: 到港日期:开始装/卸作业时间: 时间 项目 A1(共) A2(共) A3(共) A4(共) A5(码) A6(船) A1(码) A1(码) A1(船) A1(码) B1(码) B2(共) B3(共) B4(共) B6(共) B9(共) B1(共) B1(共) B1(码) B1(船) B1(船) B1(共) B1(共) B1(共) B2(码) 码头方面 签字 船舶方面 签字 备注: 填写说明: 1、重复检查间隔时间以船岸双方申明约定为准,表中―共‖表示船岸共同检查项目,―码‖表示仅码头检查项目,―船‖表示船舶检查项目。 2、检查正常打√,有异常情况打×,并在备注栏注明处理措施。

AFS公约

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国际公约* (2001年10月5日通过) 本公约各当事国,注意到各国政府和有权威的国际组织的科学研究和调查表明,某些用于船舶上的防污底系统对于具有重要生态和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构成严重的毒性危险和其它慢性影响,并且由于消费海产食品而导致人类健康可能受到危害,特别注意到人们对采用有机锡作为杀虫剂的防污底系统的深切关注,相信必须逐步禁止此类有机锡进入环境,忆及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第21世纪议程》第17章呼吁各国采取措施减少由于防污底系统中使用有机锡化合物所造成的污染,还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大会于1999年11月25日通过的第A.895(21)号大会决议敦促本组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环保会),作为一个紧急事项,尽快制订针对防污底系统有害影响的一个全球强制性法律文件,注意到《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第15条所确立的,并在环保会于1995年9月15日通过的MEPC.67(37)号决议中提及的风险预防原则,认识到保护海洋环境和人类健康免受防污底系统不利影响的重要性,还认识到使用防污底系统防止有机物附着在船舶表面对于商业效率、航运和阻止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传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认识到继续开发有效且对环境安全的防污底系统的必要性和倡导用毒害性较小的系统或最好是无害系统来代替有害系统的必要性,兹协议如下: 第1条 一般义务 1 为了减少或消除防污底系统对于海洋环境和人类健康的不利影响,本公约各当事国承诺全面充分地实施本公约的规定。 2 附则与本公约构成一个整体。除非另有明文规定,提及本公约同时意味着提及其附则。 3 本公约中的任何规定都不得被解释为妨碍一当事国在符合国际法的前提下独自或与其它当事国联合就减少或消除防污底系统对于环境的不利影响采取更严格的措施。 4 当事国须为有效实施、符合和执行本公约进行通力合作。 5 当事国承诺鼓励继续开发有效且对环境安全的防污底系统。

内河船舶吨位丈量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内河船舶吨位丈量规范 1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 船技监字[1995]426号 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北京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总吨位 (4) 第三章净吨位 (7) 第四章丈量与计算 (7)

第一章总则 1.1.1本规定适用于船长大于10m的内河民用船舶。对于新型船舶,由于其构造特点,不能合理应用或难于实施本规范各项规定时,应由本局确定其总吨位和净吨位。 1.1.2船舶吨位丈量的目的,是核定船舶的总吨位和净吨位。 总吨位是表示根据本规范各项规定丈量确定的船舶总容积。 净吨位是表示根据本规范各项规定丈量确定的船舶有效容积。 1.1.3 自本规范公布之日起,新建船舶、经改装或改建后吨位有变更的船舶、改变用途的船舶以及用船部门需要申请吨位丈量的营运船舶,应按本规范量计吨位。除此之外,可不需重新量计吨位。 1.1.4本规范对船舶吨位丈量以n为计算单位,在计算中所采用的量度应取至cm。计算所得的总吨位和净吨位的数值只取整数,不用小数点以下的数值。 1.1.5凡需按本规范进行吨位丈量的船舶,申请单位应提供下列图纸: (1)船体说明书; (2)总布置图; (3)型线图; (4)静水力曲线图(或表); (5)横剖面图; (6)基本结构图。 1.1.6按本规范进行吨位丈量的船舶,应发给内河船舶吨位证书。证书中的总吨位及净吨位数字后面不需填写计量单位“吨”或“t”。 1.1.7被规范中名词定义: (1)量吨甲板:系指相邻于满载水线以上的第一层全通甲板。

(2)量吨甲板长度:系指量吨甲板型线首尾两端点之间的最大水平长度。如量吨甲板有台阶时,则按较低一层甲板型线延伸后量计,见图1.7.7(2)。量吨甲板长度不包括假船首和假船尾的长度。 图1.1.7(2) (3)船宽:系指船体型线横剖面的最大水平距离。对金属外板的船舶,应量至两舷外板的内表面;对于非金属外板的船舶,则量至两舷外板的外表面。 (4)型深:对金属外板的船舶,系在船长中点处沿舷侧由平板龙骨的上表面量至量吨甲板下表面的垂直距离;对于非金属外板的船舶,此垂直距离应包括船底板的厚度。 (5)围蔽处所:系指由外板、舱壁、固定围壁、甲板或盖板所围成的处所。 量吨甲板以下的船体部分视为围蔽处所。 (6)开敞处所:除围蔽处所外,均为开敞处所。 1.1.8按本规范丈量船舶吨位,一般可按图纸量计,但须查核船舶布置与图纸是否相符。 第二章总吨位 2.1.1船舶总吨位(GT)应按下式求得:

从吨位丈量如何加强船舶的检验管理.doc

从吨位丈量如何加强船舶的检验管理- 摘要:我国的船舶管理已经有很长的历史,随着历史的更迭对船舶管理的制度也不断发生着改变,那阶段我国实行的船舶管理制度,是经过国家系统规划,以不断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水上生产及运输业需求制定的,在船舶管理的标准与监管力度方面都有所加强,以此来更加有效地规范我国船舶检验管理工作。以船舶吨位丈量为例,国家专门制定了相关条例,以实现船舶吨位丈量的统一管理。本文就将从船舶吨位丈量的角度出发探讨如何加强船舶的检验管理。 关键词:吨位丈量;船舶检验;管理制度 对船舶吨位丈量的规范与管理并非近年才开始实行,国际上1969年便制定了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以对船舶吨位丈量进行规范。船舶吨位的丈量关系着船舶的安全承载与正常使用,船舶的超负荷承载对于船舶的使用安全及使用寿命有着严重的影响,也给水上运输行业带来极大的隐患。船舶吨位丈量的准确性与有效性的判定,是船舶管理中十分重要的部分。 1 吨位丈量管理的法律依据 为了规范船舶吨位丈量工作,中国海事局于2011年先后出台了《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以及《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方案》与《细则》的颁布为我国船舶吨位丈量的统一管理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也是我国船舶吨位丈量管理工作有效进行的保障。 在《方案》和《细则》实施之后,船舶安全检查人员会发现船舶吨位证书

有的是由海事局签发的,有的是由船检机构签发的。由于船检机构的资质与条件参差不齐,船检过程规范性也不能保证,因此在海事执法实际过程中,只有部分证书是符合规定的,而另一部分则不符合规定。吨位丈量的管理工作在船舶检验管理工作中有着很重要的意义,同时也为其他船舶检验工作的监管提供了借鉴。 2 实施吨位丈量统一管理的必要性 船舶法定检验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约,由船检机构对船舶实施的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强制要求的检验活动。船舶吨位证书是法定检验的重要证书之一。船舶建造时间、船舶吨位、航区等是确定船舶设备要求以及技术管理标准的一些基本依据。因此船舶吨位证书的有效性对于船舶的使用的安全性与规范性都有着直接的影响。 而在实际的船舶使用中,船舶的所有者与船舶经营者往往会因为经济利益的因素,在船舶吨位丈量中采取贿赂船检人员或是对船舶进行私自的吨位改装,造成船舶吨位丈量数据不准或不实,船舶吨位证书缺乏有效性的问题出现。这种问题往往表现为船舶吨位证书记载的船舶吨位,小于传播的实际吨位,即“大船小证”。 另外,以往船舶检验管理中存在着很多不规范的行为,管理存在漏洞,船舶检验与经济利益挂钩,导致船舶检验管理上的不严谨,使“大船小证”现象难以得到有效的治理与根除。船舶吨位丈量与其他船舶检验工作的质量,很大程度取决于船舶检验人员个人的自觉性,检验结果的准确性与真实性无法得到保障,且船舶管理人员在监管上存在着监管不到位、监管力度不强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船舶检验中的违规现象,造成船舶管理上的失效。

船舶吨位丈量工作总结

船舶吨位丈量工作总结 篇一: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 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一、实施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长20米及以上的国内航行船舶。为境外建造需要在中国办理临时登记的船舶不在实施范围内。 船长20米以下国内航行船舶的吨位丈量维持现有管理模式不变,其申请受理、审图、丈量与发证仍然由受理检验的船检机构负责,船舶吨位证书沿用原证书格式。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国际航行船舶吨位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中国船级社签发。 二、实施时间 本细则自XX年9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船检机构不再为适用船舶签发“船舶吨位证书”。 三、工作分工 (一)流程分工。 1.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吨位丈量申请的受理、吨位计算与现场丈量、吨位证书的打印发放由船检机构负责实施;船舶吨位复核和“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签发由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负责实施,其中, 对于业务量特别大或业务过于分

散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经批准后可 设立工作站点或调派有资质的复核人员从事吨位复核工作,但“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签发须由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负责实施。“船舶吨位证书”签发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负责实施。 2.国内航行入级船舶由中国船级社受理检验申请、进行吨位丈量、出具相应检验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统一组织实施船舶吨位的复核和发证工作。 (二)管辖分工。 1.新建、改建和初次检验的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吨位复核发证的管辖。 新建、改建和初次检验的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的吨位复核按照检验地进行管辖,各直属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负责各自辖区(与直属海事局船检管理辖区相同)内在直属海事系统登记或拟在直属海事系统登记的新建、改建和初次检验的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的吨位复核和“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的签发工作;各省级地方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负责各自辖区内在地方海事系统登记或拟在地方海事系统登记船舶的吨位复核和“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的签发工作。 2.现有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换发新版“船舶吨位证书”和持有新版“船舶吨位证书”的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在营运中发生船名、船籍港的变更和证书遗失、破损情况处理的管

船舶安全检查记录使用表.doc

柘木乡船舶安全检查记录表 船舶名称:船主:电话: 检查 检查内容是否存在 检查部位 项目 安全隐患 1. 电缆电缆是否老化,是否裸露 2.使用明火 3.机舱、住宿安全 4. 甲板堆放杂 物 5.扶梯 6.洒水系统 7.消防系统 救生 1. 救生衣 设备 2. 救生圈 1.设备 防污 2. 排水 染 3. 管线 4. 附属设备是否有使用液化气灶,明火使用痕迹,检查液化气灶是否 藏在柜子 是否有临时拉电线现象,灯具、线板是否防爆 甲板是否有可移动的铁制品、危险物(油桶,自行车,铁 制的梯子等) 岗位扶梯是否状态良好(泵舱油舱扶梯是固定的,其他 不固定的是否铺绝缘垫) 甲板洒水系统是否正常,是否覆盖要求区域 消防栓,消防箱是否使用正常,标识是否清楚 是否按规范配备,是否按规定地方安放 是否按规定放妥,是否双面标识,重量符合规定,是否有 带救生索的救生圈 船舶是否按照国家船舶防污染的要求配置相关设备,是否 具有有效的防污染能力 排水、排污的部署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令人满意 船壳、舱壁、阀门和管线包括液压管线是否完好无渗漏并 定期检查 是否备妥有效物品来处理少量溢油,如吸油毡、集油桶等 证书 1. 船员证书证书是否齐全,持证人是否签字,服务簿是否填写正确

检查 检查部位项目 记录检查内容 是否存在 安全隐患 2. 航行日志 3. 轮机日志 4. 油类记录 1. 甲板,船壳 2. 机舱 船舶 3. 生活区 保养 4. 泵间 5. 系泊设备 6. 附属设备 1. 设备 通信 2. 电源 设备 3. 定位系统 4. 联络方式现场负责人签字:检查组人员签字:填写是否规范(日志填写贯连,时间不间断,签名) 填写是否规范(日志填写贯连,时间不间断,签名) (机器处所)填写是否规范(装燃料油数量,时间、地点, 机舱油污水排放记录) 船壳、甲板油漆是否整洁,整齐,铁锈是否严重,船体是 否没有裂痕或凹陷 排气管是否隔热包扎,机器外观是否良好,是否有油污、 存在脏乱等安全隐患 安全标识张贴是否齐全,房间住所是否整洁 泵间舱底是否有油污,舱底是否整洁整齐,排气管是否隔 热包扎 系泊装置及其他设备是否良好,放置是否杂乱 所挂缓冲轮胎等防撞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所系缆绳 是否符合 通信设备及操作是否符合最低要求,信号灯是否好用 应急电瓶是否处于良好状态且已经充满电 GPS等定位设备是否运行良好 遇有应急情况,对联系人、联系电话是否明确 电话: 检查时间:单位盖章:

国际海事组织颁布公约一览表

国际海事组织颁布公约一览表

国际海事组织颁布公约一览表 1、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Internation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 1974, 修正于1974年(SOLAS)) 1980年5月25日 2、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8年议定书(SOLAS PROT (amended) 1978)1981年5月1日 3、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SOLAS PROT ( (HSSC) 1988)2002年02月03日 4、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 1972, as amended (COLREGS (amended) 1972) 5、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 1973 as modified by the Protocol of 1978 thereto (MARPOL (amended) 71/78))1983年10月2日 6、1965年国际便利海上运输公约(Convention on Facilitation of International Maritime Traffic, 1965, as amended (FAL (amended) 1965))1967年3月5日 7、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Load Lines, 1966 (LL 1966))1968年7月21日 8、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LL PROT (HSSC) 1988)2005年01月01日

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中文版)

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 各缔约国政府,愿为国际航行船舶的吨位丈量制订统一原则和规则,认为缔约一个公约可以最好地达到这一目的。经协议如下: 第1条公约的一般义务 各缔约国政府,应承担义务实施本公约各项规定和它的附则,附则应视为本公约的组成部分。凡引用本公约时,同时也就意味着引用上述附则。 第2条定义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公约所用名词含义如下: (1)“规则”是指本公约所附的规则; (2)“主管机关”是指船旗国的政府; (3)“国际航行”是指由适用本公约的国家驶往该国以外的港口,或与此相反的航行。为此,凡由缔约国政府对其国际关系负责的每一领土,或由联合国管理的每一领土,都被视为单独的国家; (4)“总吨位”是指根据本公约各项规定丈量确定的船舶总容积; (5)“净吨位”是指根据本公约各项规定丈量确定的船舶有效容积; (6)“新船”是指在本公约生效之日起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 (7)“现有船舶”是指非新船; (8)“长度”是指水线总长度的96%,该水线位于自龙骨上面量得的最小型深的85%处;或者是指该水线从首柱前面量到上舵杆中心的长度,两者取其较大者。如船舶设计具有倾斜龙骨,作为测量本长度的水线应平行于设计水线; (9)“组织”是指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译注:1982年5月22日改名为“国际海事组织,”以下译文简称“本组织”)。

第3条适用范围 (1)本公约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下列船舶: (a)在缔约国政府的国家中登记的船舶; (b)在根据第20条扩大适用本公约的领土内登记的船舶; (c)悬挂某缔约国政府国旗而不在该国登记的船舶。 (2)本公约适用于: (a)新船; (b)经改建或改装的现有船舶,主管机关认为各种改建或改装对其现有总吨位有实质上的变更; (c)经船舶所有人提出要求适用本公约的现有船舶; (d)本公约生效之日起12年以后的一切现有船舶;除本款(b)和(c)项中所述船舶外,还不包括为使其适用于现行其他国际公约的有关要求,而需保留其原有吨位的船舶。 (3)对于已经根据本条第(2)款(c)项适用本公约的现有船舶,此后不得再按照本公约生效前该主管机关对国际航行船舶的要求测定该船的吨位。 第4条除外 (1)本公约不适用于下列船舶: (a)军舰; (b)长度小于24cm(79ft)的船舶。 (2)本公约的任何规定,不适用于专门航行在下列区域的船舶: (a)北美洲各大湖和圣劳伦斯河向东到从罗歇尔角至安蒂科斯底岛的两点之间所绘恒向线,以及到安蒂科斯底岛北面的西经63度子午线;

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

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 各缔约政府,愿为国际航行船舶的吨位丈量制订统一原则和规则,认为缔结一 个公约可以最好地达到这一目的。 现已取得协议如下: 第1条公约的一般义务 各缔约政府.应承担义务实施本公约各项规定和它的附则,附则应视为本公约 的组成部分。凡引用本公约时.同时也就意味着引用上述附则。 第2条定义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公约所用名词含义如下: (1) “规则”是指本公约所附的规则; (2) “主管机关”是指船旗国的政府; (3) “国际航行”是指由适用本公约的国家驶往该国以外的港口,或与此相反 的航行。 为此,凡由缔约政府对其国际关系负责的每一领土,或由联合国管理的每一领 土,都被视为单独的国家; (4) “总吨位”是指根据本公约各项规定丈量确定的船舶总容积; (5) “净吨位”是指根据本公约各项规定丈量确定的船舶有效容积; (6) “新船”是指在本公约生效之日起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7) “现有船舶”是指非新船;

(8) “长度”是指水线总长度的96%,该水线位于自龙骨上面量得的最小型深的85%处; 或者是指该水线从首柱前面量到上舵杆中心的长度,两者取其较大者。如船舶设计具有倾斜龙骨,作为测量本长度的水线应平行于设计水线;, (9) “组织”是指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译注:以下译文简称“海协组织”)。 第3条适用范围 (1) 本公约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下列船舶: (a) 在缔约政府的国家中登记的船舶; (b) 在根据第20条扩大适用本公约的领土内登记的船舶; (c) 悬挂某缔约国政府国旗而不在该国登记的船舶。 (2) 本公约适用于: (a) 新船; (b) 经改建或改装的现有船舶,主管机关认为各种改建或改装对其现有总吨位有 实质上的变更; (c) 经船舶所有人提出要求适用本公约的现有船舶; (d) 本公约生效之日起12年以后的一切现有船舶;除本款(b)和(c)项中所述船舶外,

船舶吨位

船舶的几个吨位概念 载重量Deadweight tonnage (DWT) 在一定水域和季节里,运输船舶所允许装载的最大重量,包括载货量、人员(旅客和船员)及其行礼、食品、淡水、燃料、润滑油、炉水、备品和供应品等的重量,又称总载重量。载重量表征了船舶的等级大小和运输能力,是船舶的主要参数之一。 一般来说,载重量与相应的季节、吃水相对应。如果不作特别说明,多指夏季满载吃水情况下的总载重量。总载重量等于满载排水量扣除空船排水量。 净载重量Net DWT 在一定的水域和季节里,船舶所能装载的最大限度的货物重量。净载重量等于总载重量减去燃料、淡水、备件、船员及其供应品的重量和船舶常数。 船舶常数是指船舶营运一段时间之后的空船重量与船舶出厂时空船重量之差。其中包括燃油舱、压载舱等液柜中排不出的残余物、船上库存的破损机件的重量等。 总吨位Gross tonnage (GT) 根据《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的有关规定,丈量后确定的船舶总容积,又称总吨。以吨位表示。总吨位一般用于:表示船舶大小;表示一国或一家船公司拥有船舶的数量;计算造船费用、船舶保险费用;在有关的国际公约和船舶规范中用来区别船舶的等级以衡量对技术管理和设备要去的标准;有的国家用作造船补助金、航海补助金等的计量标准;以及用作船舶登记、检验和丈量的收费标准等。 净吨位Net tonnange (NT) 根据《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的有关规定,从总吨位中减除不适于载运容、货处所而得到的船舶有效容积。以吨位表示、净吨位一般用于交付港口费、引航费、灯塔费和停泊费的计基准。航经苏伊士运河和巴拿马运河船舶的通行税也按经吨位收费。

第三章船舶最小干舷和吨位丈量

第三章船舶最小干舷和吨位丈量 1船舶最小干舷概述 船的干舷是泛指船舶静浮于水面时,自水面至露天甲板上表面舷边处的垂直距离。1减小甲板上浪2保证有一定的储备浮力2《海船载重线规范》的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国际:船长L≥24m,总吨位在150总吨以上的一般民用船舶;国内:船长L≥20m的一般民用船舶(不适用军舰)2-1最小干舷影响因素:甲板上浪程度的因素、储备浮力大小的因素、灌进船主体内部的可能程度 1)上浪程度因素:波浪中的纵摇及升沉运动的幅度、船舶舷弧的大小、上层建筑的地位和大小等有关。 ******季节区分为:冬季北大西洋区、冬季区、夏季区、热带区、夏季淡水区、热带淡水区等******** 2)储备浮力因素:干舷、船体的丰满度(Cb值)、上层建筑、舷弧等。 3)灌进船主体内部的可能程度:“A”型船舶―载运液体货物的船舶;“B”型船舶―不符合“A”型船舶特点的其他船舶。B-60型船舶:船长超过100m的B型船舶,在计算干舷时,其基本干舷取为B型船舶表列干舷值减去了对应船长的B型船舶表列干舷与A型船舶表列干舷值之差的60%。B-100型船舶:B型船舶的基本干舷取为A型船舶的表列干舷,这种船称为B-100型船舶。 2-2国际航行船舶最小干舷计算 1)夏季最小干舷F=F0+f1+f2+f3+f4+f5(mm)其中F0一船的基本干舷(mm);f1一船长L<100m的船舶干舷的修正(mm),f2一方形系数对船舶干舷的修正(mm),f3一型深对船舶干舷的修正(mm);f4一有效上层建筑和围蔽室对船舶干舷的修正(mm),f5一非标准舷弧对船舶干舷的修正(mm)。 2)季节区最小干舷:热带区最小干舷FR、冬季区最小干舷FD、淡水最小干舷FQ、热带淡水最小干舷FRQ、冬季北大西洋区最小干舷、船首最小高度。 2-3国内航行船舶最小干舷计算 夏季最小干舷计算F=F0+f1+f2+f3(mm);对B型船舶,夏季干舷F还应不小于下式计算值:F=190+3.5L+0.035L2 F 一基本干舷(mm)、f1―方形系数对干舷的修正值(mm);f2一有效的上层建筑和围蔽室对干舷的修正值(mm);f3一非标0 准舷弧对于干舷的修正值(mm)。a我国海的风浪情况只有夏季区、热带区、淡水区,b船首最小高度,c:WNA冬季北大西洋载重线、W冬季载重线、S夏季载重线、T热带载重线、F夏季淡水载重线、TF热带淡水载重线。 3国际航行船舶的登记吨位计算 船舶吨位是指按“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或按船藉国政府制定的吨位丈量规则的有关。吨位(总吨位和净吨位)的大小直接影响船舶的经营成本,为航运、保险及造船界所重视。 3-1总吨位:GT=K1V=(0.2+0.02log10V)V;V―扣去免除部分后的船内所有围蔽处所的型容积之和(m3)。 1)围蔽处所―指由船壳、固定的或可移动的隔板或舱壁,甲板或盖板所围成的处所,但由永久的或可移动的天棚除外。 2)免除处所—指在计算船舶登记吨位时,允许扣除围蔽处所之开敞部分。 3-2净吨位:;Vc―各载货处所的总容积(m3)、D―型深(m)、T―型吃水(m)。 4国内航行船舶的登记吨位计算 4-1总吨位:;K1―系数,计算公式为K1=0.2+0.02lgV,V1―上甲板以下所有围蔽处所的型容积、V2一上甲板以上所有围蔽处所的型容积。 4-2净吨位:;K3―系数,按表选取 5巴拿马运河和苏伊士运河船舶吨位丈量规则简介 原因主要是维护运河自身的利益。船舶通过上述两条运河时,要出示运河当局规定的丈量证书,以证书中所列吨位纳税和付费,一般以净吨位为依据。 5-1巴拿马运河的船舶丈量规则 1)总吨位:包括在量吨甲板以下的全部处所,以及在量吨甲板以上所有永久封闭和遮蔽处所的立方容积,允许免除位置的一些处所除外。 2)净吨位:规定了若干处所可以从总吨位中减除,减除后的余数即为船舶的巴拿马运河净吨位。 5-2苏伊士运河的船舶丈量规则 1)总吨位:在量吨甲板(主甲板)以下的吨位+从量吨甲板到最上层甲板之间每个甲板间的吨位+在最上层甲板上及以上的固定围蔽处所+舱口超过部分的吨位。 2)净吨位:以总吨位减除船员处所和驾驶处所,再减除推进处所,可求得净吨位。 普及:上甲板如果所有开口都能封密并保证水密,可称主甲板(main deck),在丈量时又称为量吨甲板

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

注册(容积)总吨Gross Registered Tonnage (GRT) 注册(容积)净吨Net Registered Tonnage (NRT) 总载重吨位(量) Deadweight Tonnage (All Told) (DWT or D.W.A.T) 总载重吨位Gross Dead Weight Tonnage 净载重吨Dead Weight Cargo Tonnage (DWCT) 轻排水量Light Displacement 满载排水量Load (Loaded)Displacement 实际排水量Actual Displacement 超重附加费Over weight surcharge 燃油附加费Bunker Adjustment Factor (Surcharge) (BAS or BS) 港口附加费Port Surcharge 港口拥挤附加费Port Congestion Surcharge 货币贬值附加费Currency Adjustment Factor (CAF) 绕航附加费Deviation surcharge 直航附加费Direct Additional 选卸港附加费Additional for Optional Destination 变更卸货港附加费Additional for Alteration of Destination 熏蒸费Fumigation Charge 提单Bill of Lading 已装船提单On Board (Shipped) B/L 备运(收妥待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记名提单Named B/L 不记名提单Bearer B/L 指示提单Order B/L 空白备书Blank Endorsement 清洁提单Clean B/L 外表状况良好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不清洁提单Unclean ( Foul, Dirty) B/L 直航提单Direct B/L 转船提单Transshipment B/ 良好天气工作日Weather working days (W.W.D) 船舶准备就绪通知书Notice of Readiness (NOR) 例行手续Idle formality 装卸时间计算表Laytime statement 延期损失Damage for Detention 习惯快速装运Customary Quick Despatch (CQD) 国际海上危险品货物规则(国际危规) 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 (IMDG) 托运单(定舱委托书) Booking Note 装货单(下货纸) Shipping Order (S/O) 收货单Mate’s Receipt 装货清单Loading List 载货清单(货物舱单) Cargo Manifest 货物积载计划Stowage Plan 危险品清单Dangerous Cargo List

船舶载重吨位、净吨位、总吨位如何定义

. 船舶载重吨位、净吨位、总吨位如何定义 一、总吨位(Gross Tonnage, GT) 根据船舶吨位丈量公约或规范的有关规定,丈量确定的船舶所有围蔽处所的总容积,并按一定的公式可算出船舶的总吨位。总吨位是总计船舶吨位,表示船舶大小、区别船舶等级,是计算船舶费用(登记费、过运河费等)及处理海事的依据。 总吨位(Gross Tonnage, GT)计算: 系指船舶围蔽部份减去免丈部份之总容积V,以立方公尺计之,乘以系数K所得船舶大小之数字。(依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GT=KV,K=0.2+0.02log10V) 二、净吨位(Net Tonnage, NT) 船舶净吨位是指根据有关国家主管机关置顶的规范丈量确实的船舶有效容积,即扣除不能用来载货或载客的处所后得到的船舶可营运容积。不能用来载货或载客的处所包括船员的生活起居处所、船舶机械和装置处所、航行设备处所、安全设备处所和压载处所等。根据我国《法定检验规则》,净吨位的计算,以丈量得到的各载货处所的总容积为基准,并考虑乘客定额以及船舶总吨位和船型尺度,用公式计算求得。 向船舶征收的各种港口使费,如船舶吨税、船舶港务费、引航费、码头费、系解缆费、船舶服务费等,一般以船舶净吨位作为计算的依据。 三、载重吨位(Deadweight Tonnage, DWT) 表示船舶在营运中能够使用的载重能力。载重吨位可分为总载重吨和净载重吨。 1)总载重吨 是指船舶根据载重线标记规定所能装载的最大限度的重量,它包括船舶所载运的货物、船上所需的燃料、淡水和其他储备物料重量的总和。 总载重吨= 满载排水量- 空船排水量 2)净载重吨 是指船舶所能装运货物的量大限度重量,又称载货重吨,即从船舶的总载重量中减去船舶航行期间需要储备的燃料、淡水及其他储备物品的重量所得的差数。船舶载重吨位可用于对货物的统计;作为期租船月租金计算的依据;表示船舶的载运能力;也可用作新船造价及旧船售价的计算单位。 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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