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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 训 协 议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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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协议书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员工):

甲方由于生产和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参加培训(学习、出国考察)。为充分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根据工作需要,由甲方提供经费,派乙方赴参加培训,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为期天。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延长、缩短培训期限或更改培训内容。

二、甲方应在乙方培训期间,按时足额为乙方缴纳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支付乙方培训期间的工资和乙方应有的福利待遇。

三、乙方在培训期间,应遵守我国和所在国的有关法律和规定,因违反有关法律和规定所产生的责任和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因违反法律和规定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四、培训结束后,乙方应按期返回甲方工作,并承诺为甲方服务年,时间从乙方培训结束后,返回甲方工作之日起计算。如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应延长至本协议规定的服务期满。

五、在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内,乙方单方面要求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或擅自离职,应向甲方支付培训费、违约金共计元人民币,并根据乙方在培训后为甲方已服务年限扣减相应比例,计算方法如下:

实际支付赔偿费=约定的赔偿费×(1-已服务年限/应服务年限)。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乙方档案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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