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 试行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 试行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 试行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 试行

附件1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推动互联网医疗服务健康快速发展,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第三条国家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实行准入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辖区内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互联网诊疗活动准入

第五条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

第六条新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在设置申请书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有关情况。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第七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

规定时间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并同意其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注明同意其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申请执业登记。

第八条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执业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的申请书,提出申请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原因和理由;

(二)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执业登记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医疗机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服务方式中增加“互联网诊疗”。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协议应当明确各方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的责权利。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与其诊疗科目相一致。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相应的互联网诊疗活动。

第三章执业规则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符合医疗管理要求,建立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具备满足互联网技术要求的设备设施、信息系统、技术人员以及信息安全系统,并实施第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第十四条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师、护士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加强医务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在协议中告知患者服务内容、流程、双方责任和权利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等,签订知情同意书。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时,医师应当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可以针对相同诊断进行复诊。当患者出现病情变化需要医务人员亲自诊查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等相关文件要求,为患者建立电子病历,并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处方管理规定。医师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后,可以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在线开具处方。在线开具的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经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

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时,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处方。为低龄儿童(6岁以下)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应当确认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的有关法律法规,妥善保管患者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患者信息。发生患者信息和医疗数据泄露后,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主管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符合分级诊疗相关规定,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

第二十二条鼓励医联体内利用互联网技术,加快实现医疗资源上下贯通,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和效率,推动构建有序的分级诊疗格局。鼓励三级医院在医联体内通过互联网诊疗信息系统向下转诊患者。

第二十三条三级医院应当优先发展与二级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互联网诊疗活动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互联网诊疗活动管理,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服务流程,保证互联网诊疗活动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监管部门开放数据接口。

第二十五条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县级及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县级及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允许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名单,公布监督电话或者其他监督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置违法违规互联网诊疗服务举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未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管理互联网诊疗活动的,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县级及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加强互联网诊疗活动的行业监督和自律。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要求重新提出执业登记申请。

第三十一条远程医疗服务按照《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等相关文件管理。

互联网医院按照《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互联网医疗新规

互联网医疗新规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近日,国家卫健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发挥远程医疗服务积极作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该文件重点包括《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具体的细则如下: 附件1: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十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推动互联网医疗服务健康快速发展,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第三条国家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实行准入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辖区内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互联网诊疗活动准入 第五条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 第六条新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在设置申请书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有关情况。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第七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并同意其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注明同意其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申请执业登记。 第八条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向共《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执业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原创最新】2018版《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培训试题及答案(附原文)

编者按:该试题的参考依据为2018年7月17日公布的《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该试题涵盖法规的所有重要部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 见》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发挥远程医疗服务积极作用, 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 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 该试题包括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填空题和简答题。

2018版《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 培训试题及答案2018.10 姓名:成绩: 一、单选题(选择最佳答案,每题5分,共20分) 1、负责全国互联网医院监督管理的部门是:。(C) A、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B、中医药主管部门 C、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 D、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主管部门 2、《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的施行日期是:。(A) A、2018年07月17日 B、2018年10月01日 C、2018年08月17日 D、2018年09月01日 3、互联网医院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师,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在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注册,具有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互联网医院提供服务的医师,应当确保完成主要执业机构规定的诊疗工作。(A) A、3

B、2 C、1.5 D、1 4、《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施行前已经批准设置或备案的互联网医院,自《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施行之日起日内,按照《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要求重新提出设置和执业登记申请。(D) A、60 B、50 C、40 D、30 二、多选题(每题4分,共20分) 1、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应当向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ABC) A、设置申请书 B、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报告内容 C、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地址 D、申请设置方与实体医疗机构共同签署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的协议书 2、制定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的目的:。(ABCD)

互联网管理制度

互联网管理制度 GZ/SZQ03.02-2012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目的:规范网络内互联网使用的管理控制,在支持公司业务需求的同时提高信息化工作效率, 切实保障的信息安全。 1.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公司内所有部门和单位。 2引用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3术语 3.1 互联网:全球各种公共计算机网络连接而成的全球性网络; 3.2 各互联网应用单位:公司内各部门和单位。 4职责 4.1IT管理员职责 4.1.1负责互联网通道的建设与维护; 4.1.2负责对互联网应用情况的检查、监督; 4.1.3负责维护(开通、取消、更改)互联网应用权限; 4.1.4负责定期整理互联网开通用户信息列表并提交给公司领导审核。 4.2各互联网应用单位领导的职责 4.2.1各互联网应用单位的领导严格按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单位的互联网的应用申请进行符合性把 关; 4.2.2各互联网应用单位的领导对本单位获准使用的互联网应用管理和监督。 4.3涉及本制度的个人职责 4.3.1互联网用户,必须遵守网络安全管理和企业商密保护的相关制度规定、以及国家关于互联网 应用的法律法规; 4.3.2互联网内部应检查自身使用计算机的防病毒软件、防火墙的有效性;保证登录密码的安全 可靠,不得泄露给他人。 5管理活动的内容与办法: 5.1对互联网使用权限的管控规定 5.1.1对互联网应用需求的支持原则

5.1.1.1确保公司各种涉外业务信息系统的应用需要; 5.1.1.2充分满足企业对外联系的电子邮件通信需要; 5.1.1.3重点支持财务及营销业务的对外网上交互需要; 5.1.1.4适度满足信息查询需求,并控制总体应用规模,以减轻企业网承载的外部网络安全压力。 5.1.2互联网应用权限管理的分类规定 5.1.2.1对互联网应用权限的管控,落实至具体用户及其计算机; 5.1.2.2根据不同用户群体的岗位业务对互联网应用的不同需求,根据下表赋予相应级别的互联网资源使用权限; 5.1.2.3对的互联网资源各类应用人员,按照本制度各相关章节要求进行权限和应用管理。 5.1.3人员权限变更管理 5.1.3.1 IT管理员每季度将互联网使用者名单送人力及行政专员进行岗位符合性核对。岗位变动者如需继续使用互联网,必须重新申请; 5.1.3.2接替有上网权限岗位的员工,不能继承已有权限,必须重新申请上网权限。 5.2对互联网应用的管理规定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域名服务,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域名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推动中文域名和国家顶级域名发展和应用,促进中国互联网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参照国际上互联网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域名服务及其运行维护、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域名服务(以下简称域名服务),是指从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和管理、顶级域名运行和管理、域名注册、域名解析等活动。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全国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互联网域名管理规章及政策; (二)制定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域名资源发展规划; (三)管理境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四)负责域名体系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 (六)负责与域名有关的国际协调;

(七)管理境内的域名解析服务; (八)管理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域名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三)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域名系统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 (六)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解析服务; (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第五条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公告。根据域名发展的实际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对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进行调整。 第六条“.CN”和“.中国”是中国的国家顶级域名。 中文域名是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鼓励和支持中文域名系统的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 第七条提供域名服务,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医院互联网在线诊疗管理制度

互联网在线诊疗管理制度 为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5号)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1条本制度所称互联网诊疗活动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为患者和公众提供健康咨询、疾病诊断、治疗方案,为复诊患者提供复诊处方配药等服务的行为。 第2条在我院从事互联网诊疗活动的,适用本制度。 第3条我院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实行严格的线上医务人员准入及退出机制,开展严格的线上线下监管。 第4条XX科等职能部门负责我院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一章互联网诊疗活动准入 第5条我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范围必须与我院执业许可的诊疗科目相一致,执行由国家或行业学协会制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6条线上医务人员准入条件。完全满足以下条件的医务人员,经XX科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线上诊疗。 (1)取得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并注册在我院的医师; (2)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 (3)取得门诊出诊资质的医师; (4)经我院互联网医院诊疗相关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师。 第7条线上医务人员退出机制。医务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将暂停线上诊疗资质一年,经相关部门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恢复其资质。 (1)年度内差评三次及以上; (2)年度内经核实的有效投诉三次及以上; (3)年度内发生两次及以上违反我院相关制度或相关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者; (4)因线上不当诊疗行为导致重大医疗纠纷案例者。

第二章互联网诊疗活动执业规则 第8条我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具备满足互联网技术要求的设备设施、信息化平台、技术人员以及信息安全系统,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等级要求。 第9条开展线上诊疗前,必须对患者进行风险提示,获得患者的知情同意。 第10条患者未到线下就诊,医师只能通过互联网医院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提供线上复诊服务。当患者出现病情变化需要医务人员亲自诊查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第11条互联网诊疗可以开展以下医疗服务: (1)医药健康咨询; (2)普通常见病、慢性病的患者的复诊; (3)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服务。 第12条参与互联网诊疗的执业医师,按照以下规定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工作: (1)遵守《执业医师法》规定的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应当遵循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有关要求开展诊疗工作,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到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2)执行首诊医师负责制,亲自询问病史、阅读检查报告,做出初步判断; (3)医务人员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等相关文件要求,为患者建立电子病历,并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复诊患者可以在线查询处方和医嘱等病历资料。 (4)不隐瞒、误导或夸大病情,不过度医疗;在没有足够信息支撑判断时,不能做出线上诊疗行为; (5)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处方管理规定。在线开具处方前,医师应当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我院或其他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可以针对相同诊断的疾病在线开具处方。 所有在线诊断、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处方经药师审核合格后方可生效。不得在互联网上开具麻醉药品、精神类药品处方以及其他用药风险较高、有其他

互联网医院设置管理办法

互联网医院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规范互联网医院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院是指医疗机构名称核定为互联网医院(含加挂名称),并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医院。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互联网医院的设置审批、执业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在省内依法设置的各级各类医院(含妇幼保健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申请加挂互联网医院为第二名称,第三方机构可依托实体医疗机构设置独立的互联网医院。 第五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实现互联网医院实时监管。

第二章设置、登记与校验 第七条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拟设置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需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医院第二名称,并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设置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第八条新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并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在设置申请书中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建立互联网医院的有关情况。 第九条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的,应当提交合作协议。公立医疗机构与第三方合作设置互联网医院的,应报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条1所实体医院只能设立一个互联网医院。 第十一条经自评,符合国家《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规定的,可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互联网医院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置申请(医疗机构、设置申请方的红头文件); (二)设置申请书; (三)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申请设置方与实体医疗机构共同签署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的协议书; (五)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出具的接入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证明。

计算机和互联网使用管理制度(修订)

计算机与互联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规范公司计算机与计算机网络的管理,确保计算机与计算机网络资源的安全运行与高效运用,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计算机以及计算机网络资源的使用应限制在工作以及与工作相关的业务学习范围以内。 第三条严格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规范》,不得利用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条严格遵守公司保密、公文处理、计算机与计算机网络管理等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杜绝各种故意妨碍计算机与计算机网络安全运行与高效运用的行为。 第二章计算机与网络设备的保管 第五条公司为各部门及员工配置的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设备、计算机驱动程序等软件、外接设备、辅助设备等,由使用部门与使用人负责妥善保管,并做好防尘、防潮、防火、防雷、防盗等工作。 第六条要定期清洁电脑主机、显示器、键盘、鼠标以及相关的外接设备打印机、扫描仪等,随时清除设备周边的杂物,为设备安全、正常运行提供良好的环境,防止各种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计算机原则上由专人负责操作与维护。 未经计算机使用或管理人员准许,任何人不得使用他人的计算机。财务、科研等重要岗位计算机使用人员必须设置开机密码。保密文件不得提供共享,必要时还应设置密码,并妥善保管密码,防止密码泄漏、遗失、遗忘或被他人破解。 工作人员仅限于使用自己的帐号、密码及权限,不得窃取他人帐号及密码越权访问。

第八条做好重要文件的备份。需要使用光盘备份文件时,可向公司人力行政部申请领取光盘进行刻录,刻录后的光盘由文件保管人员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第九条未经公司领导同意,本公司的软件或光盘不得随意外借,不得为外单位人员拷贝软件;外来人员不得随意使用本公司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 第十条公司为各部门及工作人员配置的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设备、计算机驱动程序等软件、外接设备、辅助设备,以及计算机、光盘、移动硬盘等各类储存介质内的与公司有关的所有资料,均归公司所有。工作人员离职、转岗时,必须保证上述硬件、软件与资料的完好,并全部交回公司。 第十一条下班或外出超过两小时,不使用计算机时,应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关闭计算机,切断电源。 第十二条对计算机及网络设备因保管不善发生损毁、应追究部门负责人与使用人的相应的责任;归个人保管的设备丢失,按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三章计算机与网络的使用 第十三条使用计算机的工作人员应具备计算机操作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公司员工应加强计算机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操作熟练程度。 第十四条为员工配置计算机时,人资行政部应向员工明确应用软件安装范围;严禁员工在计算机内安装游戏、购物、炒股及与办公、学习无关的软件。 第十五条公司员工使用互联网行为规范: 1、上班时间,仅限于网络办公平台以及与公司有关的信息网页,不得浏览与工 作无关的网页。 2、不得利用公司的网络办公平台发布违背事实,对公司和其它员工造成损失及 伤害的语言信息。 3、上班时间,未经许可不得使用QQ、MSN等工具从事与工作无关的聊天等活 动。 4、上班时间,不得利用公司提供的互联网从事以下活动: (1)、下载观看影视作品;

互联网使用管理办法

互联网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单位互联网的使用管理,防止在使用互联网过程中发生违规和泄密事件,确保信息安全,根据上级有关互联网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计算机上互联网必须履行报批手续。 二、互联网计算机必须专机专用,严格按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将互联网计算机作为日常办公机器使用。 三、互联网计算机必须按批准的方式接入互联网,不得私自接入路由器和无线网卡。 四、禁止在互联网计算机上处理内部敏感信息。 五、凡向互联网上提供或者发布信息,必须经单位主要领导签批同意,严格执行信息上网发布审核制度。 六、禁止一台计算机既接入互联网又接入局域网。 七、禁止将互联网的网络设备连接到局域网的网络设备上。 八、禁止互联网计算机及移动介质与局域网计算机及移动介质交叉使用。 九、互联网计算机操作人员要相对固定,人员离开时,必须关闭计算机。

十、互联网计算机应安装防病毒软件和漏洞修补工具,并及时更新。 十一、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对所有上网记录保留60天。 十二、上网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1、禁止上班时间访问游戏、娱乐类网站,禁止玩网络游戏,禁止上班炒股; 2、禁止下载MP3,WMA,MPEG等与工作无关,占用网络带宽的音乐、电影文件; 3、禁止使用p2p、p2p streaming(网络电视)类工具 4、禁止直接下载exe、com、bat等有风险的程序,禁止访问有恶意代码的病毒网站; 5、禁止使用聊天工具、电子邮件、bbs等传递违反法律的内容; 6、利用单位互联网资源进行侵害国家安全以及谋取私利的行为; 7、浏览娱乐网站、带有色情和反动倾向的网站以及进行网上游戏; 8、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 9、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 十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纳入日常考核。

医院互联网医院管理制度

某某医院互联网医院 管 理 制 度

目录 诊疗管理办法 (1) 患者知情同意与登记制度 (7) 医务人员培训与考核制度 (9) 在线复诊患者风险评估与突发状况预防处置制度 (13) 医师岗位职责 (15) 护理人员岗位职责 (18) 互联网医院药师的岗位职责 (20) 在线医疗文书管理制度 (21) 在线处方审核规 (22) 互联网医院合理用药管理制度 (26) 互联网医疗质控员 (30) 信息安全管理员岗位职责 (32)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和患者安全隐患报告管理办法 (33) 信息安全管理员岗位职责 (36) 信息安全管理员岗位职责 (39) 互联网医院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41) 1

互联网医院管理体系 为进一步推进互联网医院工作开展,规在线诊疗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特成立互联网医院领导小组,互联网医院工作小组,互联网医学科,并明确各相关部门在互联网医院工作中的职责。 一、互联网医院领导小组 组长:院长 副组长:主管信息副院长 秘书:信息科主任 成员:医务科主任,质控科主任,护理部主任,院办主任,门诊部主任,药剂科主任,软件开发工程师1名,网络安全工程师1名职责: 1、掌握互联网医院相关的政策和要求,负责互联网医院发展思路和方向。 2、指导并协调组织医院相关部门推进互联网互联网医院工作开展。 3、出台互联网医院相关政策、制度,保障互联网医院在线诊疗工作的规、质量与安全。 4、负责互联网医院相关的重大决策。 二、互联网医院工作小组 组长:主管信息副院长

成员:信息科主任,医务科主任,质控科主任,护理部主任,门诊部主任,药剂科主任,软件开发工程师,网络安全工程师,临床科主任2名,临床护士长2名 职责: 1、在互联网医院领导小组领导下,推进互联网医院工作的开展。 2、掌握国家、省、市互联网医院相关政策、法规,规互联网医院在线诊疗行为。 3、制定互联网医院相关管理制度,保障互联网医院诊疗工作的质量与安全。 4、负责医务人员开展互联网医院在线诊疗工作的指导。 三、互联网医院运维管理科 科室主任:信息科主任 组长:软件工程师1名 科室成员:全科医生2名,心血管科医生1名,分泌科医生1名,医务管理1名,护理管理1名,软件工程师1名,互联网医院推广人员2名。 职责: 1、负责互联网医院的全流程设计,确保患者线上的就医过程流畅,持续改进互联网医院诊疗服务的满意度。 2、负责出诊医生的培训工作,包括不仅限于操作系统培训、线上诊疗服务操作裴遵、线上医患交流话术培训、线上处方及病历书写规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七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

ISO9000互联网管理办法.doc

ISO9000互联网管理办法1 1.1制定目的 (1) 规范本公司互联网的管理。 (2) 使公司互联网的使用更安全、高效,充分利用公司的互联网资源。 1.2适用范围 凡隶属本公司电脑上网,与外部网络的联系,悉依本办法执行。 1.3权责单位 (1) 资讯组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 总经理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以下便是第1页的正文: ISO9000互联网管理办法 1总则 1.1制定目的 (1) 规范本公司互联网的管理。 (2) 使公司互联网的使用更安全、高效,充分利用公司的互联网资源。 1.2适用范围 凡隶属本公司电脑上网,与外部网络的联系,悉依本办法执行。

1.3权责单位 (1) 资讯组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 总经理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2互联网管理办法 2.1互联网管理办法 (1) 互联网的使用规范能够更好的使公司与外界沟通联络,不断的发挥公司信息化的 作用。公司工作人员有维护网络安全,保证网络正常运行的责任和义务。 (2) 公司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 用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将公司内部信息 随意公开。 (3) 禁止登陆非法网站,浏览有碍社会治安和有伤社会风化的消息、图片等内容。 (4) 工作人员在上网时,除非工作需要,否则不允许使用QQ、SKYPE、MSN等聊天软件, 更不得私自通过其他途径或手段使用此类工具软件。上班时间也不得利用互联网从

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务。 (5) 为节省网络资源和防止病毒,工作人员不得在望上下载软件、音乐、电影等;不 得长时间、大流量的站用网络资源;不得使用BT或电驴等P2P类软件,违者资讯 组有劝关闭其上网权限,并上报总经理给予处罚。 (6) 公司员工应该有相当强保密意识,不允许将公司的机密资料以任何形式发布到互 联网上,一经发现,立即上报总经理进行处罚,严重者公司将给予开除处分,并保 留送交公安机关的权利。 (7) 公司外部邮箱系统由公司各部门邮箱和所属企业邮箱组成,资讯组负责邮箱的维 护、管理及申请和办理工作。邮箱不得以他人用户帐号、密码登陆。不得盗用他人 邮箱发送邮件。邮箱用户及密码必须保密。 (8) 为避免病毒的入侵和传播,不要随便下载来历不明的网页、邮件及附件等。通过 互联网传送的文件,发件人应主动通过病毒扫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发送。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推动互联网医疗服务健康快速发展,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第三条国家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实行准入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辖区内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互联网诊疗活动准入 第五条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 第六条新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在设置申请书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有关情况。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第七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依据《医疗机

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并同意其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注明同意其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申请执业登记。 第八条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执业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的申请书,提出申请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原因和理由; (二)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执业登记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医疗机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服务方式中增加“互联网诊疗”。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协议应当明确各方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的责权利。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与其诊疗科目相一致。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相应的互联网诊疗活动。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全文文档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全文文档Full text document of Internet information service mana gement measures 编订:JinTai College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全文文档 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下面小泰 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 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 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 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 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 息服务。 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 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 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 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医院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医院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了保证医院网络的正常运行,保护医院网络系统的安全和网络用户的使用权益,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二、本管理制度所称的医院网络系统是指在医院信息系统中,由计算机及配套设施构成的,按照医院网络信息系统的应用目标和规定,对数据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三、医院网络系统安全管理是通过实施身份认证、访问控制与授权管理、数据备份和灾备系统、安全分域及边界防护、防病毒系统、入侵检测、补丁管理、邮件安全网关、远程接入等安全技术和与之相配套的管理制度,保障网络主机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安全,网络运行环境的安全,从而达到保障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运行和信息安全的目的。 四、信息科负责医院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对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管理的有效性。 五、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应遵守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行政法规、用户手册和其他相关规定。 六、计算机网络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和用户使用权限划分。安全等级和用户使用权限的划分和设置由信息科负责制定和实施。 (注释:以下为身份认证) 七、计算机入网运行必须经信息科批准备案,分配IP地址后,方可接入网络。 八、要对重要主机的用户名、开机口令、应用口令和数据库口令实施重点管理,严格控制设备存取及加密,未经允许严禁外来盘片带入机房对服务器进行安装等,不准将机器设备和数据带出机房。 九、未办理入网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私自将计算机接入医院网络,不得以不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不得窃取他人账号、口令使用网络资源,不得盗用未经合法申请的IP地址入网。未经信息科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接纳网络用户。 (注释: 以下为访问控制与授权管理) 十、应根据网络主机不同的安全级别采取相应的访问控制、数据保护、保密监控管理和系统安全等技术措施。 十一、信息科定期对网上用户的访问及授权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限制非法用户和非授权访问。

互联网管理制度

河北..制药有限公司标准文件起草:…日期:2003/02/10 文件名称:互联网管理规定审核:.. 日期:2003/03/01 文件编码:ZR/GB/1900500批准:.. 日期:2003/03/ 主管部门:计算机中心执行日期:2003/03/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计算机互联网管理。 目的:规范公司互联网用户的建设、接入、管理及使用。 责任:计算机中心、各使用部门和人员。 规定: 1互联网建设项目立项、论证。 1.1根据公司信息化建设的要求,需要建立专线、配置服务器、路由器等相关设备接入互联网,由计算机中心起草项目建议书,报技术部组织论证。 2互联网建设项目调研。 2.1经论证通过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的互联网建设项目由计算机中心负责项目的建设及管理。 2.2计算机中心负责工程项目的小组筹建、人员分工、工作计划、考核办法制定等工作,涉及到的部门应给予配合及支持。 2.3计算机中心负责组织项目组有关人员对建设单位进行调研、考察,组织招标确定项目建设单位工作。3合同审批及签订。 3.1在确定工程实施单位后,计算机中心负责编写合同文件,报公司主管工程项目建设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批。 3.2合同经审批后由计算机中心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开始进行项目实施。 4互联网建设项目实施。 4.1计算机中心按照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组织实施,定期向主管领导汇报项目进度。 4.2计算机中心按项目进度负责工程款的申报工作。 4.3计算机中心负责项目建设的监督、测试、技术资料收集等工作。 5互联网建设项目验收。 5.1项目建设完成后,由计算机中心报技术部组织验收。 5.2技术部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按照合同条款和项目要求对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5.3验收报告由参加验收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填写,验收报告由技术部交公司档案室保存。 5.4工程项目建设完成后,应附有完备的技术资料和技术文档,如:系统软、硬件技术资料、软件安装盘、系统使用说明书、接线图、系统维护手册等。 5.5以上文档及资料,经验收后交由公司档案室保存或备案,资料的复印件由计算机中心保存,软盘、光盘等软件由计算机中心保存并报公司档案室备案。 6计算机网络资产办理。 6.1工程项目通过验收后计算机中心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固定资产手续。 7接入互联网申报程序。 7.1业务部门根据工作要求,需要接入互联网,须向计算机中心提交《接入互联网申请表》(见附件一),由计算机中心进行审核。 7.2符合申报条件、接入互联网不需资金投入的,由计算机中心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7.3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计算机中心安排网络管理员直接解决,文件由计算机中心存档。 7.4业务部门接入互联网投入资金较少的(少于一万元),走网络维护费;投入资金超过一万元的,计算机中心起草项目建议书,报技术部组织论证。 8申请接入互联网(Internet网络)的部门及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8.1申请接入互联网的部门及人员工作上确实需要经常从互联网上查阅、下载与工作有关的信息。

互联网工作群组管理办法

互联网工作群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工作群组管理,根据国务院《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工作群组,是各级组织(部门、单位)或干部职工以工作团队、职务身份为单元,利用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工作信息的网络空间,主要包括微信群、QQ群等。 各级组织(部门、单位)或干部职工,凡组建、使用互联网工作群组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互联网工作群组按照谁建群、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管理,群主是直接管理者,负直接责任。互联网工作群组的群主是干部职工的,所在党支部负主体责任,党支部书记是主要管理者;领导班子成员是群主的,所在党委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主要管理者。 第四条互联网工作群组仅限于工作联系、沟通事项、业务学习、经验交流等工作用途。工作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必须遵循中央精神、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严禁在群组内发布与中央精神、国家法律法规、总公司、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不相符的信息内容。 第五条负主体责任的党组织负责人和负直接责任的

群主必须认真履行对群组的管理责任,严格规范信息发布和群组成员的网络行为,构建清朗的群体网络空间。如有群组成员在群组内传播违法违纪违规信息、组织参与相关活动的,一经发现,群组其他成员应及时主动向群主报告,由群主在群组内果断处置、消除负面影响,并及时向党组织负责人及有关部门报告,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有关方面进行处置。群成员未经群主批准,不得将群内信息以任何形式向本群组外转发、传播。

第六条负主体责任的党组织负责人应根据群组功能规范群组名称,严格工作群组的运维管理。群主负责入群审核,以及监看信息发布、互动交流等日常管理。每个工作群组均应启动群聊邀请确认功能,成员入群时,群主应核实入群人员的真实身份信息并规范其群内昵称,向其强调自律规则、负面内容清单。 已经建立工作群组的,必须将有关情况报所在党支部备案。 第七条实行互联网工作群组备案和审批制度。所有互联网工作群组建立前须报批(见附表),经所在党支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建立,群主是各级领导班子成员的需经党委书记审批。应急性质的互联网工作群组,可先电话申请,后履行报批手续。报批内容主要包括工作群组的规模、主要功能、群成员构成情况、拟发布信息的主要类别、监管措施等。 第八条组织机构发生调整时,应及时解散相关工作群组。因应急性、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任务建立的工作群组,任务结束后应及时解散。解散群组时,群主要向审批者

互联网诊疗制度 药事

4.在线电子处方管理办法 一、电子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一)电子处方,是指由注册的医师在互联网线上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二)处方书写规则 1.电子处方按系统要求完成各项填写; 2.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中草药处方与西、成药须分开开具; 3. 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4. 开具处方用药应当使用经药监局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说明书使用时,应当在嘱托处注明原因。 二、处方权的获得 已在互联网诊疗注册多点执业的执业医师应经医务处审批、在院内取得相应处方权,其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在医务处、药事部留样备查。

三、处方的开具 (一)医师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二)处方开具24小时内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三)开药量严格执行“急性病不超过3天用量,慢性病不超过7日用量,行动不便、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放宽到不超过1个月量”的原则。 (四)不得开具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第二类精神药品。 (五)为低龄儿童(6岁以下)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应当确认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

5.在线电子处方审核管理办法 一、电子处方审核的内容 处方审核是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业知识与实践技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规范等,对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处方,进行合法性、规范性和适宜性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调配发药决定的药学技术服务。 二、组织机构和人员 (一)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 由药事、医务、医保、护理、院感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互联网诊疗处方审核管理工作的开展。 (二)处方审核专家组 由药事部、医务处等部门和临床医学专家组成,为处方审核工作提供管理及专业技术咨询。 (三)处方审核工作小组 由具有临床用药经验和合理用药知识的药师组成处方审核工作小组,负责处方审核的具体工作。 三、实施 (一)审核依据:处方审核常用临床用药依据:国家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临床诊疗规范、指南,临床路径,药品说明书,国家处方集等。

市《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

X市《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和推进本市互联网医院健康发展,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根据《执业医师法》《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XX市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互联网医院的设置、执业许可及其诊疗活动、监督管理。 第四条(准入管理)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

行)》《XX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对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管理。 互联网医院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自行或者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信息平台,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实体医疗机构仅使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申请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并可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诊疗活动。 第五条(诊疗服务范围)互联网医院开展的诊疗服务应符合实体医疗机构或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执业范围内,主要包括:常见病和慢性病患者随访和复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互联网医院不得开展以下服务:首诊患者诊疗服务;甲类传染病(含参照甲类传染病管理)、危急重症、需要前往实体医疗机构进行体格检查或医疗仪器设备辅助诊断的患者诊疗服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用药风险较高、有其他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处方开具和配送;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或未经注册登记的卫生技术人员开展互联网诊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