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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果蔬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欧盟果蔬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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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果蔬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1.1 欧洲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制定机构

欧盟委员会和欧共体理事会是欧盟有关食品安全卫生的政府立法构构。其对于食品安全控制方面的职权分得十分明确。

欧盟委员会负责起草与制定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如有关食品化学污染和残留的32002R221—委员会法规No221/2002;还有食品安全卫生标准,如体现欧盟食品最高标准的《欧共体食品安全白皮书》;以及各项委员会指令,如关于农药残留立法相关的委员会指令2002/63/EC和2000/24/EC。而欧共体理事会同样也负责制定食品卫生规范要求,在欧盟的官方公报上以欧盟指令或决议的形式发布,如有关食品卫生的理事会指令93/43/EEC。以上2个部门在控制食品链的安全方面只负责立法,而不介入具体的执行工作。

1.2 欧洲食品标准的制定机构

欧洲标准(EN)和欧共体各成员国国家标准是欧共体标准体系中的两级标准,其中欧洲标准是欧共体各成员国统一使用的区域级标准,对贸易有重要的作用。欧洲标准由三个欧洲标准化组织制定,分别是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欧洲电信标准协会(ETSI)。这3个组织都是被欧洲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按照83/189/EEC指令正式认可的标准化组织,他们分别负责不同领域的标准化工作。CENELEC负责制定电工、电子方面的标准;ETSI负责制定电信方面的标准;而CEN负责制定除CENELEC和ETSI负责领域外所有领域的标准。

1.3 CEN的食品标准化概况

自1998年以来,CEN致力于食品领域的分析方法,为工业、消费者和欧洲法规制定者提供了有价值的经验。新的欧洲法规为CEN提供了更多的支持,ECN 致力于跟踪和实施这些改革方针。截止到2002年12月底,CEN已经制定欧洲标准7650个,协调文件4个,暂行标准395个。

CEN的技术委员会(CEN/TC)具体负责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各技术委员会的秘书处工作由CEN各成员国分别承担。截至2002年底,CEN共设有239个技术委员会。此外,作为一种新推出的形式,CEN研讨会提供了在一致基础上制定相关规范的新环境,如CEN研讨会协议、暂行标准、指南或其他资料。到目前为止,CEN已经发布了260多个欧洲食品标准,主要用于取样和分析方法,这些标准由7个技术委员会制定,与果蔬安全有关的技术委员会有:TC174(水果和蔬菜汁——分析方法)、TC194(与食品接触的器具)、TC275(食品分析——协调方法)、TC307(含油种子、蔬菜及动物脂肪和油以及其副产品的取样和分析方法)。

CEN与ISO有密切的合作关系,于1991年签订了维也纳协议。维也纳协议是ISO和CEN间的技术合作协议,主要内容是CEN采用ISO标准(当某一领域的国际标准存在时,CEN即将其直接采用为欧洲标准),ISO参与CEN的草案阶段工作(如果某一领域还没有国际标准,则CEN先向ISO提出制定标准的计划)等。CEN的目的是尽可能使欧洲标准成为国际标准,以使欧洲标准有更广阔的市场。40%的CEN标准也是ISO标准。

2 欧盟果蔬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及特点

欧盟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技术法规和标准体系,该体系以深入到食品生产全过程的法律法规为主,辅之以严密的食品标准,具有强制性、实用性和修订及时的特点。欧盟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果蔬食品安全方面的法规数量较多,

贯穿于整个标准体系的每一个部分,由于技术法规具有立法性,在保证产品的安全性及环保要求方面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因此技术法规是对企业行为起到指引作用的一个主要的法律规范。欧盟技术标准是为了通用或反复使用的目的,由公认的机构批准,供共同和反复使用的非强制性实施的文件时对技术法规的有效补充。尽管从理论上讲,技术标准本身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性质,但一旦与技术法规相配套而成为市场准入的必备条件后,其强制性质也就不言而喻了。另外,根据体系统计表的发布年代分析,欧盟现行的果蔬标准绝大部分是90年代以后制定和修订的,其中修订的标准是欧盟根据果蔬食品安全要求的提高,对原标准做出的部分修改,所以原标准中未修改的部分仍有效,应保留。

整个体系的标准总数共128个,其中技术法规包括强制执行的果蔬食品卫生标准,果蔬食品试验、检验、检疫方法标准,果蔬食品安全控制与管理技术标准,果蔬食品包装标签、标识标准,特定食品产品标准和其他标准6个部分的内容,共48个,占整个体系的标准总数的37.5%。技术标准包括果蔬食品理化检验方法标准、与食品接触材料卫生检验方法标准和食品加工机械卫生安全标准三个部分,共80个,占整个体系标准总数的62.5%,略高于技术法规的数量。

第一个部分是涉及果蔬食品卫生方面的标准,主要是果蔬食品中农药残留、微生物、生物毒素、添加剂、有害金属、非金属及化合物几个方面的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标准和与食品接触材料的卫生标准,共25个,占整个体系标准总数的19.5%,这部分均为技术法规,可见欧盟对果蔬食品卫生安全方面的重视。其中,果蔬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12个,它是技术法规中数目较多的部分,占整个体系标准总数的9.4%,法规中农药、杀虫剂残留限量规定十分详尽,收录了大约40种果蔬中的78种农药的残留限量要求。食品添加剂使用要求标准5个,与食品接触材料卫生标准7个,果蔬食品中有害金属、非金属及化合物限量标准1个,它规定了食品中某些污染物的最大限量。

第二个部分是果蔬食品、试验、检验、检疫方法标准,包括微生物检验方法、理化检验方法、毒理学评价方法和食物中毒诊断的标准,共77个,是6个部分中标准数量最多的部分,占整个体系标准总数的60.2%。这一部分技术标准居多,理化检验方法标准59个且均为技术标准,是该体系中技术标准数目最多的部分,占整个体系标准总数的46.1%,其中果汁和蔬菜汁理化测定方法较全,共32个,占整个体系标准总数的25%,农残检测方法3个,黄曲霉素测定方法(EN12955-1999)1个,有害金属、非金属及化合物测定方法12个。与食品接触材料卫生检验方法标准18个,占整个体系标准总数的14.1%,其中技术法规3个,技术标准15个。突出反映了欧盟对果蔬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和与食品接触的材料不仅制定了强制性的法规,而且提供了相应的检测方法。

第三个部分是果蔬食品安全控制与管理技术标准,共4个,且均为加工和销售方面的技术法规,可见欧盟十分重视对食品加工过程和销售过程的要求。

第四个部分是果蔬食品包装标签、标识标准,不包括包装产品标准,它是技术法规中数目最多的部分,共13个,且均为法规,占整个体系标准总数的10.2%,表明欧盟注重食品标签部分的法规制定,这部分内容对维护消费者利益方面十分重要。

第五个部分的特定食品产品标准中只有特殊膳食品法规1个,为89/389/EEC,是欧盟关于统一各成员国有关特殊营养用途食品法律的理事会指令。

第六个部分是上述5个部分中未包括的其他的食品安全标准,共8个,其中

93/43/EEC是有关食品卫生的理事会指令;2001/449/EC是关于制定水果、蔬菜加工产品有关理事会指令,属技术法规;其余6个均是食品加工机械的安全和卫生要求,属技术标准,突出显示了欧盟对食品加工机械卫生要求的重视。

3 欧盟果蔬食品安全标准化动态与趋势分析

在过去的27年里,欧盟各国均采用本国国家层面批准的规定,影响了欧盟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流通。2002年欧盟食品安全局的建立,进一步明确了欧盟委员会将

要在整个欧盟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规的指导原则和目标,意味着欧盟从1997年开始

酝酿的加强欧盟食品安全法的活动有了新结果,也标志着欧盟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和

监督体系将进入一个大量增加立法的新时期期。为保护费者利益,欧盟将进一步制

定一个统一的框架规定,并且更加注重食品安全和卫生方面的要求。

由于农药和杀虫剂的使用管理缺乏协调,2004年底欧盟委员会通过了一项在欧盟范围内对植物源和动物源产品中的农药残留允许最高含量的统一化的建议,该

建议使得现行的规定趋于一致和简便化了。在指令草案生效的过程中,对农药全部

的最高含量的短暂的“启动期”后将得到统一,并且今后只能在欧洲的层面上加以

确定。同年年底,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了欧盟关于统一限定动植物产品中杀

虫剂最高残留量的修改法规。新法规中增加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对同类杀虫剂使用累

积残留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不但要求对某一种杀虫剂残留进行限量,而且要对同一

产品中同类杀虫剂的残留进行累积限量。新法规不但可以加强在该领域的统一管

理,也将促进欧盟范围内的食品流通。

为保证消费者买到放心食品,欧盟还改进了一些食品的标签内容,使之更加全面。消费者从标签上便可对所购食品的来源及加工过程一目了然。如2002年开始

执行的牛肉标签新规定,就要求包括牛的出生地、育肥地、个体号(表明肉类产品

与家畜个体间的联系)、屠宰地和分割地等情况。在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上,欧盟也

正在酝酿修订新规则,以降低硝酸盐和亚硝酸盐的含量,减少肉类食品中的可致癌

物。欧盟科技人员经过长期跟踪研究,正在酝酿统一限定食品中的多环芳香烃含量,以减少食物中的致癌因素,改变目前成员国各自为政的局面。此外,用于食品凝胶

成形的添加剂也将在欧盟内进一步受到限制。目前,欧洲食品安全局下属的营养产

品、营养及致敏科学组通过一项规定,要求必须在食品标签上列明该食品所含各类

致敏物。

欧盟近年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措施更是无所不包。欧盟食品安全局成立时间虽不长,但已成为欧盟内最有实力的构构之一。欧盟最新出台的6类规定,对食品生

产厂家的生产、投放市场的卫生条件、厂库设备条件、工作人员的健康及着装、食

品加工与包装、保鲜与运输及产品卫生的监控等各个环节,都提出了十分严格的要

求。综上所述,欧盟近几年将进一步统一规定,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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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食品安全法规与应对

欧盟最新食品安全法规与应 对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欧盟最新食品安全法规与应对 管恩平 欧盟是我国最重要的贸易伙伴,是世界上食品安全管理最为严格的地区之一。近几年来,欧盟不断对其食品安全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并出台了大量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成为世界上食品安全体系运作最成功的区域之一。为此做好对欧盟最新食品安全法规的学习培训与应对工作,对于保障我国食品农产品出口贸易的顺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欧盟与欧盟法规概括 (一)欧盟扩张与发展 自欧共体成立以来,先后经历了8次扩大,成员国从最初的6国发展到目前的28国。 从欧共体成立之初,欧共体的成员国数量为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等6国。 1973年1月1日,英国、爱尔兰与丹麦加入欧洲三大共同体。1976年1月1日,希腊成为第十个成员国。1986年1月1日,西班牙与葡萄牙加入,使欧共体成员国增至12个。1995年1与1日,瑞典、芬兰与奥地利加入欧盟,欧盟成员国数量扩充到15个。2004年,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斯洛维尼亚、马耳他、塞浦路斯等10国加入欧盟。欧盟成员国数量增至25国。2007年1月1日,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正式成为欧盟成员国。欧盟拥有27个成员国。克罗地亚于2013年7月成为欧盟第28个成员国。 (二)欧盟组织结构 1、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是欧盟的立法、预算、监督和咨询机构,代表各成员国人民的意愿,议会成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主要权利为:部分立法权;预算决定权,与欧盟委员会一起决定欧盟的年度预算;民主监督权等。 2、欧洲理事会(European Council),最高决策机构,也称为“欧盟首脑会议”、“欧盟高峰会”或“欧洲高峰会”,是由欧盟28个成员国的“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与欧洲理事会主席及欧盟委员会主席共同参加的首脑会议,欧盟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也参与欧洲理事会活动,主要职责是商定欧盟发展方向的重大问题,它是欧盟事实上的“最高决策机构”,欧洲理事会无立法权。 3、欧盟理事会(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俗称“欧盟部长理事会”,由欧盟各成员国部长组成,又称"部长理事会",简称"理事会"(the Council),是欧盟的重要决策机构。欧盟理事会负责日常决策并拥有欧盟立法权。 4、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是欧盟的常设执行机构,也是欧盟唯一有权起草法令的机构(除条约规定的特殊情况外)。根据《里斯本条约》从2014年起,欧盟委员会的委员人数将从29名减至18名。欧委会主席人选由欧洲理事会一致同意提出,经欧洲议会表决批准。欧委会成员由欧洲理事会指定并经委员会主席同意,再经欧洲议会表决并批准授权后才可就职。欧委会的具体工作由总司承担。 (1)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司(DG SANCO)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研究

摘要 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首次在法律上对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做了详细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一个涵盖食品链各有关环节相关标准的集合性概念,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我国《食品安全法》出台后制订的食品安全标准相关政策进行政策分析和世界其他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国际比较对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完善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文中论述了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历史沿革,对我国各阶段的涉及食品安全标准法律体系进行了系统论述。并分别论述了以美国、欧盟、日本为代表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包括其现状、特点、认证和监督等方面的内容,其中特别强调了日本的肯定列表制度。我国完善和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尽早实现与食品安全国际标准体系接轨,可以借鉴国外先进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经验:确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制订要求;确定各级食品安全标准效力;加快与国际标准接轨的速度和程度。 本文选取广东作为调研对象,通过问卷调查,分析了食品企业对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认识、对政府政策的了解和《食品安全法》出台后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运行情况。通过数据分析得出相关结论,对今后的工作给予重要参考,最后提出广东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建设构想。 本文的政策建议:明确食品安全法律、技术法规、食品标准三者之间的职能定位,建立层次清晰、相互配合、运转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加快强制性食品标准向食品技术法规转化;恢复食品标准的自愿采用性质。 1

Abstract June 1, 2009 effective as the "Food Safety Law" for the first time in the legal system of China's food safety requirements in detail. Food safety standards cover the food chain is a relevant part of the concept of a collection of standards, so in this case, China's "Food Safety Law" after the introduction of food safety standards developed by the relevant policies of other countries in the world of policy analysis and food safety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 of standards of food safety standards for system improvement has importan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his paper discusses China's food safety standards to the history and the various stages of China's food safety standards related to a systematic discussion of the legal system. And were discussed with the United States, European Union, Japan, represented by the food safety standards, including their status, characteristics, certification and supervision aspects, with particular emphasis on Japan's positive list system. China to improve and strengthen food safety standard system, as soon as possible to achieve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and food safety standards, can learn from foreign advanced experience in food safety standards: the formulation of food safety standards to determine requirements; determine the effectiveness of food safety standards at all levels; speed with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the rate and extent of integration. This paper selected as the research object, Guangdong, through questionnaires, analysis of the food business for food safety standard system of knowledge, understanding of government policies and the "Food Safety Law" after the introduction of food safety standard system operation. Through data analysis to draw relevant conclusions for the future work of important reference, concludes Guangdong food safety standard system concept. This policy proposals: a clear food safety laws, technical regulations, food standards between the three functions of the position, to establish a clear hierarchy, with each other, well-coordinated system of food safety control system and operation mechanism; speed up to mandatory food standards Food Technology regulations into; restore the nature of voluntary adoption of food standards. Keywords:food safety food safety standard food safety standard system Guangdong 2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基本要求标准范本

操作规程编号:LX-FS-A96683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基本要求标 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基本要求标 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操作规程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1. 组织应建立符合标准要求的文件化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在申请认证之前应完成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并保证管理体系的有效、充分运行三个月以上; 2. 组织应向WIT提供基于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充分信息,对于多现场应说明各现场的认证范围、地址及人员分布等情况,WIT将以抽样的方式对多现场进行审核; 3. 组织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始,应保持对法律法规符合性的自我评价,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时应及时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一体化文件

本《食品安全管理手册》根据GB/T22000-2006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ISO 9000-2005 《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及GB/T19001-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标准,总结公司现状和实际情况编制而成,经食品安全小组组长审核,现予批准发布实施。 本《食品安全管理手册》是规定公司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文件,它向部提供关于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一致信息,是指导公司建立并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纲领和行动准则,公司全体员工必须认真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本手册自201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特此发布! 总经理:黄加斗 2014年7月1日

根据公司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实施和持续改进其有效性的需要,结合公司现状,任 命匡勇为公司食品安全小组组长,除现有本职工作上的职责外,还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 限: (1)管理公司的食品安全小组,并组织其工作; (2)确保食品安全小组成员的相关培训和教育; (3)确保按GB/T22000-2006要求统一指挥、协调建立、实施、 保持和更新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活动; (4)向总经理报告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适宜性; (5)负责与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有关的外部联络; (6)负责建立、外部沟通渠道和、外部审核活动; (7)分管公司生产部和品控部 (8)组织建立操作性前提方案和HACCP计划,并组织实施。 总经理:黄加斗 2014年7月1日

本手册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组织制订和修改,经总经理批准后,发布实施。 本手册现行版本为A版,有效标识为THTY/SP-2014,是按GB/T22000-2006、ISO9000:2005和GB/T19001-ISO9001:2008标准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编制。 本手册分受控与非受控两种状态,受控版本在封面受控状态栏有“受控”标识,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手册“受控”本统一编号,登记后发放。发放围为公司级领导,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食品安全小组组长认为需要发放的人员或岗位。发放后由办公室负责跟踪,进行换页或换版工作,持有者应妥善保管。 手册“非受控”本根据需要,经总经理或食品安全小组组长批准后发放。发出后不跟踪,不收回。手册的更改不通知“非受控”本的持有者。 手册的修改以换页或换版(整册更换)的方式进行。换页时办公室将修改页发给“受控”手册持有者,换页并经发放人验证后,手册持有者和发放人应分别在“食品安全管理手册换页修改控制记录”(见附录A)中“持有人”和“验证人”栏签字:换版时由办公室统一发放新版手册,同时收回旧版“受控”手册。

食品安全法规体系

食品安全法规体系作用:第6章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是必需的?保护消费者免受掺假和欺骗活动(的侵害)?为消费者提供可选用的食品相关信息?促进国际食品贸易12钟青萍钟青萍一、国际食品法规体系: 组成部分世界贸易组织(WTO)?1955年1月1日成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146个成员国(还在增加中)??依法建立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全球国家间的贸易规则??食品法典委员会指南:?目标:??从食品标准、原则和方法到建立标确保贸易流畅、自由、公平,且尽可能准、操作方案、定义和方法对其进行预测34钟青萍钟青萍WTO 的协定两个影响人类健康的食品贸易协定:?SPS协定(Sanitary / PhytosanitaryMeasures ?总条款:Agreement,应用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定)-“最惠国”地位:公平对待所有国家涉及添加剂、污染物、毒素和致病有机体-“国家待遇”:公平对待进口产品和本地产品?TBT协定(The Agreement onTechnical Barriers to ?29个法律文本Trade,贸易技术壁垒协定)涉及全部的产品,包括工业的和农业的SPS协定以外?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的食品:SPS和TBT协定的措施back56钟青萍钟青萍1 食品法典委员会(CAC)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目的:保护消费者健康;保证公正进行食品贸是政府间有关食品管理法规、标准的协调机构,易;协调制定国际食品法典成立于1961年。?CAC大会每两年一次,轮流在罗马和日内瓦举行。参与者:?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罗马FAO食品政策与营养部食品?WHO/FAO的166个成员国,覆盖全球98%人口质量标准处。?来自于联合国和其他政府机构的观察员(如?WHO联络点是日内瓦WHO健康促进部食品安全处。 WTO 和欧盟)?食品法典已成为全球消费者、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各国食品管理机构和国际食品贸易唯一的和?来自于国际非政府组织的观察员(如工业界和最重要的基本参照标准。消费者团体、学术界)78钟青萍钟青萍

欧盟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概况

欧盟果蔬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研究 摘要:欧盟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技术法规和标准体系,该体系以颁布技术法规为主,辅之以技术标准的制定。欧盟制定果蔬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关机构有欧盟委员会、欧共体理事会和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欧盟果蔬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包括果蔬食品卫生标准,果蔬食品试验、检验、检疫方法标准,果蔬食品安全控制与管理技术标准,果蔬食品包装标签、标识标准,特定食品产品标准。 关键词:欧盟;果蔬;食品安全;法规;标准体系欧盟对食品质量安全控制有着自己的一套较为有效、严密的体系。一方面,欧盟制定了一系列有关食品的法律,涵盖了食品安全方方面面的内容,十分繁杂、详细。欧盟现有25个成员国,每个国家都有本国现行的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其中的具体规定是很不相同的。另一方面,欧盟建立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国家技术标准体系下,并达到了完善阶段,在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下,标准已深入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为法律法规提供技术支撑,成为市场准入、契约合同维护、贸易仲裁、合格评定、产品检验、质量体系认证等的基本依据。在当今全球化的市场中,欧洲标准已得到了世界的认同。因此,欧盟较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使欧盟的食品安全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1 欧盟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及相关机构 欧盟食品安全体系涉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标准2个方面的内容。欧共体指令是欧共体技术法规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1985年前,欧共体的政策是通过发布欧共体的统一规定(即指令)来协调各国的不同规定,而欧共体指令涉及所有的细节问题,又要得到各成员国的一致同意,所以协调工作进展缓慢。为简化并加快欧洲各国的协调过程,欧共体于1985年发布了《关于技术协调和标准化的新方法》(简称《新方法》),改变了以往的做法,只有涉及产品安全、工作安全、人体健康、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时才制定相关的指令。指令中只写出基本要求,具体要求由技术标准规定,这样,就形成了上层为欧共体指令,下层为包含具体要求内容、厂商可自愿选择的技术标准组成的2层结构的欧共体指令和技术标准体系。该体系有效地消除了欧共体内部市场的贸易障碍,但欧共体同时规定,属于指令范围内的产品必须满足指令的要求才能在欧共体市场销售,达不到要求的产品不许流通。这一规定对欧共体以外的国家,常常增加了贸易障碍。而技术标准则是自愿执行的。 上述体系中,与欧共体新方法指令相互联系,依照新方法指令规定的具体要求制定的标准称为协调标准,CEN、CENELEC和ETSI均为协调标准的制定组织。协调标准被给予与其他欧洲标准统一的标准编号。因此,从标准编号等表面特征看,协调标准与欧洲标准中的其他标准没有区别,没有单独列为一类,均为自愿执行的欧洲标准。但协调标准的特殊之处在于,凡是符合协调标准要求的产品可被视为符合欧共体技术法规的基本要求,从而可以在欧共体市场内自由流通。 1.1 欧洲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制定机构 欧盟委员会和欧共体理事会是欧盟有关食品安全卫生的政府立法构构。其对于食品安全控制方面的职权分得十分明确。 欧盟委员会负责起草与制定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如有关食品化学污染和残留的32002R221—委员会法规No221/2002;还有食品安全卫生标准,如体现欧盟食品最高

欧盟最新食品安全法规与应对

欧盟最新食品安全法规与应对 管恩平 欧盟是我国最重要的贸易伙伴,是世界上食品安全管理最为严格的地区之一。近几年来,欧盟不断对其食品安全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并出台了大量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成为世界上食品安全体系运作最成功的区域之一。为此做好对欧盟最新食品安全法规的学习培训与应对工作,对于保障我国食品农产品出口贸易的顺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欧盟与欧盟法规概括 (一)欧盟扩张与发展 自欧共体成立以来,先后经历了8次扩大,成员国从最初的6国发展到目前的28国。 从欧共体成立之初,欧共体的成员国数量为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等6国。1973年1月1日,英国、爱尔兰与丹麦加入欧洲三大共同体。1976年1月1日,希腊成为第十个成员国。1986年1月1日,西班牙与葡萄牙加入,使欧共体成员国增至12个。1995年1与1日,瑞典、芬兰与奥地利加入欧盟,欧盟成员国数量扩充到15个。2004年,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斯洛维尼亚、马耳他、塞浦路斯等10国加入欧盟。欧盟成员国数量增至25国。2007年1月1日,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正式成为欧盟成员国。欧盟拥有27个成员国。克罗地亚于2013年7月成为欧盟第28个成员国。 (二)欧盟组织结构 1、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是欧盟的立法、预算、监督和咨询机构,代表各成员国人民的意愿,议会成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主要权利为:部分立法权;预算决定权,与欧盟委员会一起决定欧盟的年度预算;民主监督权等。 2、欧洲理事会(European Council),最高决策机构,也称为“欧盟首脑会议”、“欧盟高峰会”或“欧洲高峰会”,是由欧盟28个成员国的“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与欧洲理事会主席及欧盟委员会主席共同参加的首脑会议,欧盟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也参与欧洲理事会活动,主要职责是商定欧盟发展方向的重大问题,它是欧盟事实上的“最高决策机构”,欧洲理事会无立法权。 3、欧盟理事会(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俗称“欧盟部长理事会”,由欧盟各成员国部长组成,又称"部长理事会",简称"理事会"(the Council),是欧盟的重要决策机构。欧盟理事会负责日常决策并拥有欧盟立法权。 4、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是欧盟的常设执行机构,也是欧盟唯一有权起草法令的机构(除条约规定的特殊情况外)。根据《里斯本条约》从2014年起,欧盟委员会的委员人数将从29名减至18名。欧委会主席人选由欧洲理事会一致同意提出,经欧洲议会表决批准。欧委会成员由欧洲理事会指定并经委员会主席同意,再经欧洲议会表决并批准授权后才可就职。欧委会的具体工作由总司承担。 (1)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司(DG SANCO) DG SANCO是欧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直属机构。250位职员在布鲁塞尔工作,使欧盟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及时更新。 该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从农场到餐桌”食品链全过程的管理;生物和化学风险的管理;残留、食品饲料添加剂、接触材料;植物健康和植物保护产品;动物健康和福利、动物饲料安全;食品标签;成员国和第三国食品法规的检查和监控;快速预警系统和风险管理以及代表欧盟履行国际卫生和食品安全事务等。 (2)食品兽医办公室(FVO)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餐饮业要求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餐饮业要求 目次 1范围95 2 规范性引用文件95 3 术语和定义95 4 前提方案96 5 关键过程控制要求102 6 产品检测106 7 记录保持107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 相关标准108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餐饮业要求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餐饮业(热食类、冷菜类、生食类、配餐类) 建立和实施以HACCP 为基础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专项要求,包括前提方案、关键过程控制、产品检测和记录保持等内容。 本文件是 GB/T 22000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在餐饮企业应用的专项技术要求, 是根据餐饮业行业的特点对GB/T22000 要求的具体化。 本文件适用于餐饮企业建立、实施与自我评价其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也可用于采购方对此类食品提供者的 评价和实施第三方认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 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均不适用于本文件,然而,鼓励根据本文件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 可使用上述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未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使用其最新版本。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493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GB 16153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GB/T 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本文件中未注释的术语和定义与GB/T 22000中相关术语相同。 3.1 餐饮业catering 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包括饮料)、消费场所和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 3.2 凉菜cold dish 对经过烹制成熟、之后冷却或冷藏或者腌渍入味后的食品进行简单制作并装盘,一般无需加热即可食用的 菜肴。又称冷荤、冷菜。 3.3 凉菜间cold dish room

什么是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https://www.sodocs.net/doc/ff11836905.html,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质量而制定的贯穿食品生产全过程一系列措施、方法和技术要求,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具备良好的生产设备,合理的生产过程,从而明确食品管理体系。下面就让安徽爱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您简单介绍什么是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介绍 ISO22000是一个国际认证标准,规定了一个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并结合公认的关键元素,以确保从食品链至最后消费点的食品安全。ISO22000创造了一个和谐的安全标准,在全世界范围内都得到了认可。通过整合多方负责人、多重方法和应用,ISO22000已经更加容易理解、运用和识别了。这使得它它成为了比之前整合多国的标准更有效和快速的一个进入市场的工具。 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好处

https://www.sodocs.net/doc/ff11836905.html,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采用了ISO9000标准体系结构,将HACCP原理作为方法应用于整个体系;明确了危害分析作为安全食品实现策划的核心,并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所制定的预备步骤中的产品特性、预期用途、流程图、加工步骤和控制措施和沟通作为危害分析及其更新的输入;同时将HACCP计划及其前提条件-前提方案动态、均衡的结合。本标准可以与其他管理标准相整合,如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和环境管理体系标准等。 安徽爱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位于安徽省安庆市,是一家专门为各级有志于提高自身管理水平、产品质量档次的企业提供多方面管理咨询和技术支持的咨询机构。公司自2013年成立以来,依托信息和技术优势,一直专注于从事企业认证咨询和相关资质咨询,以有机产品认证咨询、管理体系认证咨询为主业,为企业提供商标注册咨询、企业信用评级申报咨询、联络产品环境检测咨询等服务,打造企业资质、管理咨询顾问一站式综合服务机构。

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免费下载 ISO9001与质量管理2010-08-28 19:27:38 阅读8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 引言 对生产、制造、处理或供应食品的所有组织而言,食品安全要求是首要的。而且,所有这些组织都认识到,对表明并充分证实其识别和控制食品安全危害能力的需求日益增加,并认识到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诸多。本要求可应用于食品链内的各类组织,从饲料生产者、初级生产者,经由食品制造者、运输和仓储经营者,直至零售分包商和餐饮经营者,以及与其关联的组织,如设备、包装材料、清洁剂、添加剂和辅料的生产者。 食品安全与消费时(由消费者摄入)食品中食源性危害的存在和水平有关。由于在食品链的任何阶段都可能引入食品安全危害,必须对整个食品链进行充分的控制,因此,通过共同努力,保证食品安全是食品链的所有参与方的共同责任。 为了确保在食品链内,直至最终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该体系融入了下列公认的关键原则: ——相互沟通; ——体系管理; ——过程控制; ——HACCP原理; ——前提方案。 为了确保在食品链每个环节中所有相关的食品危害均得到识别和充分控制,必须在食品链中进行沟通。这意味着组织必须与其在食品链中的上游和下游组织沟通。在系统的危害分析获取信息的基础上,与客户和供方进行的沟通也将有助于明确客户和供方有关要求的可行性,以及需求和对终产品影响的要求。 认识到组织在食品链中的作用和所处的位置是必要的,这可确保在整个食品链中进行有效地相互沟通,以为最终消费者提供安全的食品。图1以图示方式列举了食品链中典型相关方之间可能的沟通渠道。 农作物种植者 饲料加工者 食品初级生产者 食品加工者 食品再加工者 批发商

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与监管机制产不是一开始就完善。期间也经历了一个比较长的时期,美国对食品安全法律的完善过程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即自由资本主义阶段、私人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和国家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在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时期,美国的经济处于自由竞争时期,国家只是扮演一个消极的“守夜人”的角色。在对待食品安全上也是这种态度。因此,这段时期内的食品安全法律是很少的,也没有专门的监管机构和具体措施。当然,当时的社会也很少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到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随着私人垄断的出现,在巨额利润的驱使下,食品市场出现了大量的伪造,假冒、甚至有毒的食品。政府的消极性已经不能有效地控制这种局面了。于是美国于1906 年颁布了《食品、药品法》和《肉类制品监督法》。这两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美国对食品安全的监管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在私人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出现的食品市场的违法行为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制止。国家垄断资本主义阶段至今,美国实施的基本政策是全面对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也是如此,为弥补1906 年颁布的《食品、药品法》和《肉类制品监督法》的不足。美国国会于1938 年制定了《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该部法律明确了美国食品安全法律的体制、法律的部门等。随后美国还相继制订了《公共卫生服务法》、《安全饮水法》、《食品质量保护法》等等。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至此就已经非常的完备了。当然,美国的食品安全做得非常好仅靠完善的几部法律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有比较好的监管机制。 美国对食品安全法律的监管体制与我国相似,也是多部门监管:食品药品管理局(FDA)负责监绝大部分的食品,即除肉类、禽类以外的国内生产的食品。也负责除肉类、禽类以外的进口到美国的食品。FDA 负责用于食品的化工原料的许可证(农药除外)。虽然FDA权力很大,但监管人数却非常少,因为它不是主要实行执行任务的机构,它只是通过颁布食品标准的方式进行监管;国内和进口肉、禽产品的安全监管任务就交给了农业部及其下属局即食品安全检验局。动物植物的疫病监测由动植物健康监测服务局负责;环保局负责制定食物中农药的残留限量标准和对用于庄稼的农药进行审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主要是负责食源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与其他机构合作监测食源性疾病爆发的趋势和规律,开发快速检验病原菌的技术,开展食源性疾。 虽然美国对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比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多,但是美国很少存在重复的食品安全监管或者监管的空白。这与其科学的监管模式是有关系的。主要原因是,美国并不是像我国以食品安全监管的横向分段监管而是以纵向的监管为主。比如美国的农业部门负责肉类、家禽及相关产品和蛋类农产品的法律,那么肉类、家禽、及其相关蛋类农场品从生

欧盟食品安全体系及相关法规

欧盟 欧盟的食品安全体系是全球最完备的食品安全体系之一,其食品安全相关制度一直是世界各国所垂范的标准。 简而言之,欧盟的食品安全体系是由“一份白皮书、官方主管机构、统一的技术标准、统一的法规法令、重要的食品安全制度”5个部分构成,其中:“一份白皮书”是指2000年1月12日欧盟委员会(EC)发布的《欧洲食品安全白皮书》(white paper on food safety),这是欧洲现行食品安全体系构建的路线图式章程,该白皮书的主要内容例如建立统一的安全机构,动物福利,风险评估与预警系统等都是后续欧盟食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官方机构”即欧洲主管食物安全的相应机构,这里包含欧盟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署(DG SANCO)及其下属但相对独立的食品与兽医办公室(FVO)以及食品安全局(EFSA),EFSA依据欧洲法令178/2002(Ec)建立,独立于欧盟委员会,是欧盟官方的食品安全机构。FVO为欧盟委员会的下属机构,率属于欧盟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署(DG SANCO),主要职责为负责监督各成员国执行欧盟相关法规情况及第三国输欧食品安全情况。 “统一的技术标准”是指欧盟遵循统一的欧盟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其中,欧盟标准已经和CAC的食品标准基本统一化。这些标准是欧盟食品安全体系运行的技术基础。 “统一的法规法令”是指欧盟基于食品安全主题所发布的一系列法规、指令、建议,诸如: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178/2002(Ec)号法规、欧洲议会及理事会第852/2004/EC号关于食品卫生的法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853/2004/Ec号关于

动物源性食品具体卫生规定的法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854/2004/EC号关于供人类消费的动物源性食品官方控制组织细则的法规、欧洲议会及理事会第882/2004/EC号关于确保符合食品饲料法、动物健康及动物福利规定实行官方控制的法规。” “重要的食品安全制度”,是指欧盟在应对食品安全问题采取的制度化措施,包括“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控制度“、“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制度(HACCP)”、“食品与饲料快速预警系统(RASFF) ”、“可追溯制度”、“食品或饲料从业者承担责任制度”,以“食品与饲料快速预警系统(RASFF)”为例: 该制度欧盟食品安全局的一项职责,即对欧盟食品环境出现的未被相关技术标准、法规所规定的潜在风险进行评估,以确定其安全性。后者即为(RASSF)。该预警系统的建立为欧盟成员国提供了交流的有效途径。任何一个成员国发现任何与食品及饲料安全有关的信息都可上报欧委会,欧委会在进行相关调查后,有权采取紧急措施,包括暂停该类食品进口。 以下将对以上述几个方面对欧盟食品安全体系做相关阐述。 【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 2000年1月12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White Paper On Food Safety)标志着欧洲国家的食品安全进入新的时期---朝着统一化的方向构建欧洲大陆的食品安全体系。 《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是欧盟食品安全体系的核心,现行的欧盟食品安全体系依照该白皮书所设定的路线图实施运行。 从上世纪90年代后期不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如1999年的二恶英事件,表明了食品安全问题需要有基本的法律保障和独立的监管机构。因此,欧盟在《食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与认证要求

https://www.sodocs.net/doc/ff11836905.html, 为了应对食品安全问题,各地都相继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方面,既保证了食品出现问题能够及时追溯,另一方面也保证了整个生产过程因标准化管理而保障质量。那么,大家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与认证要求了解多少呢?下面就让安徽爱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您简单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与认证机构要求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与认证机构要求的主要内容包括:规范性引用文件、通用要求、外部审核员和外部技术专家的使用、信息要求、初次审核与认证、暂停、撤销或缩小认证范围、申请组织和客户的记录、认证机构的管理体系要求、(资料性附录)最少审核时间。它规定了从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程序与管理的基本要求,是认证机构从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基本依据。

https://www.sodocs.net/doc/ff11836905.html, 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要求 1、从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从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技术能力,并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批准。 2、认证机构应在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后的12个月内,向国家认监委提交其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符合本规则和GB/T22003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与认证机构要求》的证明文件。认证机构在未取得相关证明文件前,只能颁发不超过10张该认证范围的认证证书。 安徽爱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位于安徽省安庆市,是一家专门为各级有志于提高自身管理水平、产品质量档次的企业提供多方面管理咨询和技术支持的咨询机构。公司自2013年成立以来,依托信息和技术优势,一直专注于从事企业认证咨询和相关资质咨询,以有机

食品安全、质量管理考核办法

食品安全、质量管理考核办法 1目的 使质量管理考核有据可依,通过考核提高人员的质量意识,及时改进存在的问题。 2适用范围 本考核办法适用于与质量管理体系有关人员的考核。 3职责 3.1质量管理考核要严格依照质量管理制度的规定,由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实施。 3.2各部门主管负责各自机构工作人员的日常监督打分。 3.3各部门主管于每月底将各自机构的监督打分记录报质量管理领导小组。 3.4对于出现违反质量管理制度重大情况的,要立即报告总经理。 3.5质量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的考核由总经理负责。 3.6对在提高产品质量改进服务态度方面,要积极履行各部门职责。 4考核标准 考核采用百分制,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具体分数规定为: 优秀:90分以上(含90分) 良好:80~89分 及格:70~79分 不及格:70分以下(不含70分) 5考核内容 5.1总经理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的方针、政策,树立“质量第一”思想,抓好全公司员工的质量意识教育,对企业产品质量负全责。(20分) 2)组织研究和制定提高产品质量的发展规划,制定年度方针与目标规划,定期检查各部门方针执行情况,正确处理产量和质量之间的关系,确保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努力实现公司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25分) 3)定期召开质量分析例会,掌握质量信息,及时处理重大质量

问题,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原因分析,制定并实施纠正/预防措施,防止不合格的再发生。(20分) 4)各级岗位责任制、各项管理制度、工艺纪律执行情况,表彰和奖励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做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对不重视质量并造成重大事故的应予以处罚。(20分) 5)主持管理评审,确保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所必要的资源配备。定期了解质量管理部门工作汇报和听取顾客建议,不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增强顾客满意(15分) 5.2生产经理 1)在本部门贯彻质量方针,实现本部门质量目标(20分) 2)合理组织全公司一切的生产、技术工作,不断提高技术人员的技术工作质量和技术业务水平,从而保证产品质量(15分) 3)维护基础设施、工作环境、生产工作的正常,对组织编制的长远和近期的技术发展和技术改造规划的质量负责。(15分) 4)编制生产指导性文件(工艺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等),并对其有效性实施监督,组织领导技术档案、技术情报、标准化资料的管理工作。(20分) 5)负责领导全公司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最终检验的管理工作,对不合格品进行评审、处置,对检验的质量负责。(20分) 6)按时对全公司的监视和测量设施进行周期检定,确保监视和测量结果的准确性。(10分) 5.3食品安全小组组长 1)在本部门贯彻质量方针,实现本部门的质量目标。(20分) 2)对人力资源进行管理,组织与领导公司的培训工作,不断增强全员的质量意识。(20分) 3)负责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质量记录的管理和控制,组织质量管理体系的评审,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并组织实施。(15分) 4)及时收集产品质量信息,并对信息进行分析。(10分) 5)发生质量问题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并责成责任部门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防止不合格的重复发生。(20分) 6)定期检查公司所执行的有关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种标准的时效性,以便及时修订文件。(15分) 5.4采购经理 1)在本部门贯彻质量方针,实现本部门的质量目标。(20分)

第八章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第八章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一、填空 ⒈标准是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⒉标准化是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 ⒊标准化的表现形式有:简化,组合化,,通用化,统一化。 ⒋国外标准可分为国际标准,。 ⒌贯穿于食品质量管理的始终。 ⒍是标准的核心部分。 ⒎我国的国家标准是由编制计划和组织草拟,并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标准。 ⒏推荐性国家标准代号为。 ⒐企业标准是由企业制定并由批准、发布的标准。 ⒑标准编写应符合的要求。 答案:1.最佳秩序。2.实际的或潜在的。3.系列化。4.国际区域性标准。5.标准化活动。6.技术要求。7.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8.GB/T。9.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10.GB/T 1.1 二、单项选择 ⒈标准的本质在于()。

A、统一 B、扩大 C、要求 D、管理 ⒉下列哪项不属于食品质量标准制定的依据?() A、法律依据 B、科学技术依据 C、有关国际组织的规定 D、质量依据 ⒊标准按照标准约束性可为强制性标准和()。 A、基础标准 B、管理标准 C、推荐性标准 D、技术标准 ⒋下列各项,()不属于标准的概述性要素。 A、封面 B、要求 C、目次 D、前言 ⒌下列各项,()属于标准的补充要素。 A、符号和缩略语 B、引用标准 C、引言 D、脚注 ⒍标准体系表不包括()。 A、民间标准体系表 B、各行业标准体系表 C、地方标准体系表 D、企业标准体系表 ⒎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微生物指标()? A、细菌总数 B、大肠菌群 C、细菌种类 D、致病菌 ⒏中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 A、标准总体水平偏低 B、标准之间相协调 C、标准的实施状况较好 D、有良好的操作规范 ⒐出口产品的技术要求,依照()执行。 A、国际标准 B、国家标准 C、欧盟标准 D、合同的约定 ⒑标准质量的评价要素不包括下列哪项?() A、标准的适用性 B、标准的实用性 C、标准的先进性和合理性 D、标准编写的规范性 答案:1.A 2.D 3.C 4.B 5.D 6.A 7.C 8.A 9.D 10.B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不足和完善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不足和 完善

浅谈中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不足和完善 摘要 食品安全是一个遍及全球性的公共卫生问题。它不但关系到人类的健康生存,还严重影响经济社会的稳步快速发展。不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食品安全问题都是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当前中国经济发展迅速,食品领域不断拓宽,可是食品监管的能力还相对薄弱。由于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和不严密,许多食品问题和食品法律、法律与标准之间的矛盾无法调和和平衡,食品安全问题仍在不间断发生。建立的完善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的食品法律体系,以法律调整的手段达到食品相对安全已是当务之急。 一、中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现状 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是由食品生产、流通的安全质量标准、安全质量检测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构成的有机体系,是保证食品卫生质量和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的安全屏障。 1995年10月3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审议正式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这部《食品卫生法》相对以上的法律法规,技术性强,表现出直接授予强制性较强的行政权,明确了各级政府卫生行政机关是食品卫生监督的执法主体,强化了行政机关的执法责任。这部法律在当时实施后,一是

对食品卫生准入实施较为全面的安全监控。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食品卫生法》,包括外国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国内所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明确了调整(监控)对象和食品的基本卫生要求,从源头上把好食品卫生安全质量关就有了根本的依据和可靠的保证;二是食品安全效应实施全过程监督制度。规定食品卫生监督是政府依法对食品安全卫生实行的一种行政监督,具有权威性的强制性。食品卫生监督制度主要包括经常性食品卫生监督制度,预防性食品卫生监督制度,食品卫生监督量化管理制度,食品卫生许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的采购、经营索证制度,进出口食品审验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检查制度,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制度,食品广告管理制度,食品卫生监督员制度等,以上监督制度形成了比较健全和规范的食品卫生行政监督体系,为食品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这样,中国就基本形成了由《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法规和规章、食品卫生标准和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与食品卫生有关的其它法律规范所组成的食品卫生法律体系。 二、中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995年《食品卫生法》有效实施后,中国食品安全形势趋于好转,一度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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