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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川食药监发〔2014〕11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川省食品药品稽查总队,省局机关各有关处室:

《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经省局2014年第一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精神的具体体现,全省系统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宣传培训,确保准确适用《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履行监管职责,把规范自由裁量权工作贯穿于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各地要及时总结经验和做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政策法规处。贯彻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月23日

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保证行政处罚行为合法、适当,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法〔2012〕30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的通知》(川府函〔2008〕2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等有关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时,遵循本规则。

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定、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和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

第四条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划分为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

(一)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幅度下限以下(不含下限)的行政处罚;

(二)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幅度中限以下(不含中限)、下限以上的行政处罚;

(三)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幅度的中限的行政处罚;

(四)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幅度中限以上(不含中限)、上限以下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五条行政处罚幅度较大的,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可依据涉案货值金额分段划分裁量幅度,在每个裁量幅度内按照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以下违法行为不适用减轻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起点金额为2000元或者低于2000元的;

(二)主观故意的;

(三)仅对最高罚款倍数或者数额作出规定,没有规定行政处罚下限的;

(四)涉及医疗用毒性药品、血液制品、兴奋剂、疫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乳制品、第三类植入类医疗器械等高风险产品,或者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老年、传染病人、慢性病人等特定人群为主要使用对象的产品的;

(五)情节严重的;

(六)行政处罚划分阶次的,处于第二阶次及第二阶次以上的;

(七)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才进一步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七条减轻行政处罚应当低于行政处罚的起点,但不得低于法定行政处罚起点倍数或者数额的30%;行政处罚的起点为数额的,减轻行政处罚后的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

行政处罚只规定最高行政处罚倍数或者数额的,从轻行政处罚一般不低于最高行政处罚倍数或者数额的10%;最高行政处罚数额为1万元以下的,从轻行政处罚后的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且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社会救助对象有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

(四)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前,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六)主动采取改正、召回或者赔付等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的;

(七)经营或者使用行为符合质量管理规范的;

(八)危害后果显著轻微,适用从轻行政处罚仍显较重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一)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的;

(二)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或者使用的;

(三)涉案产品风险性低的;

(四)生产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或者经营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00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

(五)主动采取改正、召回或者赔付等措施,减轻危害后果的;

(六)生产行为符合质量管理规范的;

(七)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八)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才进一步实施行政处罚的,逾期7日内改正的;

(九)申请已被受理,但许可证或者产品批准证明文件尚未核发即开始生产或者经营的;

(十)未提出延续申请,在许可证或者产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限届满后继续从事生产或者经营的;

(十一)其他依法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或者认定情节严重:

(一)采用偷工减料、掺杂掺假等方式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用于突发事件的药品系假药、劣药,或者生产、销售用于突发事件的医疗器械、食品不符合标准的;

(三)使用禁用物质或者超量使用限用物质生产产品的;

(四)2年内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过的;

(五)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故意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

(六)拒不采取改正、应急或者召回等措施,导致后果扩大的;

(七)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

(八)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才进一步实施行政处罚的,超过规定改正期限30日仍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

(九)许可证或者产品批准证明文件被撤销、吊销或者宣告无效后,仍然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

(十)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

前款规定的违法情形,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已将其作为一种单独的违法行为予以规范的,不再作为裁量的从重情节予以认定。

第十一条应当并处的行政处罚,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以外,不得选择适用。

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行政处罚,应当根据综合裁量的原则决定单处或者并处;适用从重行政处罚的,应当予以并处。

行政处罚同时具有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的,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产品风险性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裁量。

第十二条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收集证明案件事实和裁量因素的各种证据。

案件调查终结时,涉及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承办人员要提出适用裁量权的建议,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案件合议时,合议人员应当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情况进行充分合议,形成书面的拟予以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合议意见。

第十四条履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义务时,涉及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应当阐明行使裁量权的理由。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前对本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适当性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涉及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应阐明行使裁量权的理由。

第十七条定期开展执法案卷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内部监督和层级监督,发现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予以警示;发现明显不当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对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进行评估,根据监管实际调整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本规则制定《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本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裁量基准行使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依据本规则进行裁量。

对2000元或者2000元以下幅度的行政处罚,不制定裁量基准。

第二十条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2014年2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9年3月30日颁布、2009年5月1日实施的《四川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暂行)》同时废止。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处罚原则)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公开、公 平、公正,坚持教育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执法文书使 用规范。 第二章管辖 第四条(地域管辖)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级别管辖)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职权管辖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本辖区内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地区实际,规定辖区内级别管辖 的具体分工。 第六条(授权执法)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乡镇或者区域设置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权限,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第七条(委托执法)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及其他相关执法行为,应当采取书面委托形式,明确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并向社会公布。受委托的组织不得再次委托。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生产许可实施方案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生产许可 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川食药监发[2016]61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04.27 【实施日期】2016.04.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生产许可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食药监发〔2016〕61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食品生产许可实施方案》已经第五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4月27日 四川省食品生产许可实施方案

为规范我省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加强食品生产监管,维护食品安全。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225号)、《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有关文书及食品生产许可证格式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一〔2015〕135号)和《关于启用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公告》(2015年第198号)等法规及配套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为有序推进食品生产许可制度改革,从2016年6月1日起,全省按以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执行。 省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生产许可工作,各市(州)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工作。 (一)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剂等4类和酒类(白酒)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由省局负责。 (二)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除白酒外),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食品的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由市(州)局负责。 (三)同时生产由省局和市(州)局审批发证的食品,其生产许可工作由省局负责。 二、严格食品生产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应当遵守国家产业政策。申请项目属于《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应急 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川食药监发[2014]70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6.05 【实施日期】2014.06.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川食药监发〔2014〕70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办),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自2013年深入推进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以来,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在狠抓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同时,高度重视食品药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应急管理水平及处置能力不断提升。但全省食品药品安全的基础仍然薄弱,市场诚信环境尚未形成,基层监管力量严重不足,食品药品安全仍然处于风险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违法违规行为和一般性突发事件时有发生,应急管理工作任重而道远。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是食品药品监管系统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履行社会管理和民生保障

责任、增强公信力及社会凝聚力、提升食品药品安全治理能力的迫切需要。为有效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力维护四川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现就进一步做好食品药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履职尽责的使命意识 当前食品药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不可预测性对全省应对处置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地要时刻牢记肩负的神圣使命,保持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把应急管理作为食品药品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做到未雨绸缪,防微杜渐。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要领导要靠前抓好食品药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有关事项,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分管领导要切实担当起应急管理重任,全力抓好各项应急管理制度和措施的实施,高效组织、协调和指挥食品药品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二是要强化督查考评。今年,省政府已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纳入省政府对市(州)政府考核评价体系,省局将把应急管理工作作为“专项考核项目”纳入对市(州)局年度考核内容。各地要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和考核,制定并落实奖惩和责任追究机制,督促落实应急管理工作。三是要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应急管理专项资金,实行统一预算、集中管理,保障日常应急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队伍建设等支出。要将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纳入新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加大应急基础设施建设的经费投入,不断完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工作程序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工作程序 行政处罚岗位职责 (一)负责依法对辖区内餐饮服务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二)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监督抽验工作,组织制定食品抽验计划; (三)组织依法查处餐饮服务环节制售食品违法案件; (四)负责对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处理; (五)做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臵工作。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至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至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工作程序 (一)监督检查工作程序 1、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必须要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方可进行,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说明监督检查内容,要求当事人协助。 2、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1)餐饮服务许可情况; (2)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建立档案情况; (3)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品用工具及设备、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设施、工艺流程情况; (4)餐饮加工制作、销售、服务过程的食品安全情况; (5)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及执行情况、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臵制度及执行情况; (6)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剂等的感官性状、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储存条件;

(7)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 (8)用水的卫生情况; (9)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3、专项监督检查内容:根据上级部署、结合本市实际安排针对性检查。 (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投诉和举报工作程序 1、受理:接到举报,应填写《举报登记表》,确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调查核实。 2、调查核实: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内容对被举报人进行调查核实,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收集餐饮服务食品经营单位购进、销售、库存等有关证据。 3、查处:核实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4、回复:将调查核实或查处情况及时回复举报人。 (三)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抽验工作程序 1、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抽样时必须按照抽样计划和抽样程序进行,并填写抽样记录。抽样检验应当购买产品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2、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将样品送达有资质的检验机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检验目的和送检要求,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按时出具合法的检验报告。 3、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异议人有权自收到检验结果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组织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4、复检工作应当选择有关部门共同公布的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完成。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程序

四川省医药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四川省医药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总要求,坚持药品集中采购方向,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分类采购、动态调整,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减轻群众药品费用负担,构建药品集中采购新机制。 二、实施范围 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含参与我省集中采购的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医药机构)逐步纳入全省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医药机构和参加药品招标采购的医药企业(包括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视为药品生产企业,下同)及其他相关当事人适用本实施方案。 三、分类采购 医药机构在用所有药品原则上应通过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药械采购平台)开展网上采购和结算。 (一)带量采购。 1.国家统一组织集中带量采购的,执行国家规定。 2.省级带量采购。

(1)药品范围。将质量疗效确切、临床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竞争较为充分的药品分步纳入带量采购范围。具体采购品种按相应规则遴选确定。 (2)入围标准。包括质量入围标准和供应入围标准。质量入围标准包括药品临床疗效、不良反应、质量抽验抽查情况等。供应入围标准包括医药企业的原料药来源、生产能力、市场信誉、信用评价结果、供应稳定性等。 (3)约定采购量。全省参与集中采购的医药机构根据临床实际需求、用药趋势和使用管理要求等上报预采购数量,在报量基础上,结合相关药品近年历史采购量,按一定比例确定约定采购量。 (4)采购形式。在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保障供应的前提下,通过公开竞价、谈判议价等方式确定中选企业和中选价格。 3.其他带量采购。 在省医疗保障局统筹安排下有序开展省内联盟化带量采购工作。市(州)、市(州)际区域联盟拟开展带量采购的,由各市(州)或牵头市(州)医疗保障局向省医疗保障局申报采购项目,注明采购品种、计划采购量、实施范围、采购周期等信息,经省医疗保障局同意后,由各市(州)或牵头市(州)医疗保障局组织相关医药机构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 参加省际区域联盟带量采购的,按联盟相关要求组织实施。 4.采购期限:原则上采购协议期限为1-3年。 (二)价格联动采购。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
川食药监发〔2009〕28 号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编制 2009 年度部门决算(草案)的通知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为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经费收支 情况和财务状况, 《省财政厅关于编制 2009 年度财政决算 根据 (草 案)的通知》 (川财库[2009] 号)和部门决算工作会议精神,结
合本系统实际,现将部门决算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 2009 年部门决算工作。 《2009 年度部门决算报 表》 ,与 2008 年部门决算报表相比“体系不变,格式微调”。总体设 计思路是:按照“科学、合理、简便、适用”的原则,依据新的政府 收支分类科目,加强与部门预算的衔接,注重与行政事业单位会 计制度的衔接,注重与公共财政改革进程紧密衔接,使部门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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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能全面、准确反映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完整、真实 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全面揭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 变动情况和事业发展成效,努力提高补充资料表的准确性和有用 性。 各级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做到组织落实,人员到位, 保证财务会计人员有充足时间从事会计决算工作,为 2009 年部门 决算报表全面、准确、及时上报提供组织保障。对领导不力导致 决算数据不能按时报送或数据失真,影响全系统汇总上报的,我 局将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 暂停其预算拨款或预算外资金的拨付。同时要按照省财政厅要求, 采用随机抽查和集中会审等方法,对部门决算数据进行稽核。 二、认真做好决算编审和培训工作。2009 年部门决算编制工 作必须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反映食 品药品监管系统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各级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财 政部和省财政厅会计决算报表统一格式、内容、指标口径及编制 方法,认真做好部门决算编审和报表布置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基 层报表填报质量,确保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 一是要做到“一个预算单位、一个独立核算机构、一套决算报 表”。按照“谁编预算,谁报决算”和预算与决算可比性原则,将所 属单位的全部收支统一纳入部门决算报表,便于进行预决算对比 分析。部门汇总决算报表要以所属单位上报并经审核的会计数据 为准,做到数据真实、内容完整、账实相符、账表相符。各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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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是什么

食品生产企业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是 什么 食品生产企业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一、发案与立案。二、调查取证。三、案件核审。四行政处罚依法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辨意见或者举行听证。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六、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人以食为天,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国家关注的重要焦点。每年的315晚会,我们都能看到琳琅满目的食品安全隐患。国家在查处一些涉事的企业过程中如何的进行。比如之前报导的毒奶粉事件,引起了国民对食品安全的关注。食品生产企业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是什么,今天小编带大家一起学习。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于2014年3月14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的一般程序相关条文如下:

第三十五条承办人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3名以上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合议。 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第三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三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财物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 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按照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四川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管平台使用说明书

四川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 基层医疗机构中标药品采购、配送、支付 监督管理平台 使用说明书 四川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目录 1、概述 (3) 2、系统主要功能 (3) 3、系统软件操作 (3) 3.1 系统主界面 (3) 3.2 医院统计分析 (5) 3.2.1 医院汇总统计 (5) 3.2.2 医院采购单统计 (6) 3.2.3 医院月采购信息统计 (7) 3.2.4 地区汇总统计 (8) 3.3 企业统计分析 (9) 3.3.1 配送企业汇总统计 (10) 3.3.2 生产企业汇总统计 (10) 3.4 药品统计分析 (11) 3.4.1. 药品汇总统计 (11) 3.4.2. 药品属性统计 (12) 3.4.3 药品分类统计 (12) 3.4.4 药品质量层次统计 (13) 3.4.5 零采购药品统计 (13) 3.5 履约管理 (14) 3.6用户信息管理 (14) 3.6.1 子用户管理 (15)

3.6.2 用户资料 (17) 3.6.3 密码修改 (18) 4.阳光积分统计 (18) 4.1.配送企业阳光积分统计 (18) 4.1.1配送企业阳光积分查看 (18) 4.1.2对配送企业未按规定存储、运输、销售基本药物次数进行修改 (19) 4.2医疗机构阳光积分统计 (19) 4.2.1医疗机构阳光积分查看 (19) 4.3撤销配送企业未按要求配送及未及时配送 (20)

1、概述 经过多年的摸索和发展,医药行业电子商务业务模式基本成熟,买方和卖方的业务操作也都趋于稳定,而此时卫生管理部门也会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到对医药交易的更高层次的把控和管理上,通过对各类数据的统计、汇总、分析等,为各项决策提供有力的辅助依据,从而引导医药交易和医药事业向更好的方向发展,所以现在的交易平台除了满足医院和企业双方的交易需求,对监管和数据分析功能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2、系统主要功能 该系统主要被分为医院统计分析、企业统计分析、药品统计分析、履约管理、用户信息管理这几个模块。通过主次用户进行权限的设置来管理该系统各个功能模块,已达到进行药品的采购、统计、分析、配送等查询设置功能。通过设置黑名单来进行访问系统的控制,从而有效进行监督管理。 3、系统软件操作 系统登陆界面: 用户输入系统地址后https://www.sodocs.net/doc/fd18706188.html,/jdjg/login.aspx,将会出现登陆页面。然后再输入相应的用户名、密码。 3.1 系统主界面 登陆之后,显示如下图案:

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种类

药品行政处罚种类、依据 序 号 案由违反法律违反法规处罚的法律依据处罚的法规依据处罚内容 1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经营许可证〉、《医 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 经营药品案 《药品管理法》第七 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第一款、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第十一、十二条 《药品管理法》第 七十三条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 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 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 设点销售或超范围销售药 品案 《药品管理法》第二 十一条第二款 《药品管理法》第 七十三条 《药品管理法实 施条例》第六十五 条 同上 3 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 超范围和品种向患者提供 药品案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药品管理法》第 七十三条 《药品管理法实 施条例》第六十七 条 同上 4 擅自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 可事项案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二 十一条 《药品管理法》第 七十三条 《药品管理法实 施条例》第七十四 条 1 、由原发证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登记手续; 2 、 逾期不补办的,宣布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效; 3 、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依法予以取缔,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 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罚款。 5 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 药案 《药品管理法》第四 十八条第一款、第四 十九条第一款 《药品管理法》第 七十四条、第七十 五条、第七十六条 《药品管理法实 施条例》第六十八 条、第八十一条 1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 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 、 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 、 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 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1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 药品货值金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2 、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 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药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说明:1、本流程图制作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本流程图不含简易程序内容;3、虚线部分表示:没收扣押、封存等财物体现在行政处罚决定中;领导审批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限于经复核听证,不改变原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的案件。

1、案件来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对监督检查机抽验中发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 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文书、途径披露的案件。 2、核查申报:承办人员核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申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上报 办案机构负责人。 3、决定立案: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查,报局长审批,决定立案的,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2人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 不予立案: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查,报局长审批,决定不予立案。告知: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局长批准后,由办案机 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4、调查取证: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调查取证的要求: (1)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2)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3)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执法证件。 (4)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包括制作询问(调查)笔录、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进行鉴定,取得鉴定结论;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制作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1)审批: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办 案人员填写《()审批表》,提出采取或者解除该措施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报局长审批。(2)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3)先行登记保存证据超过7日自行解除;在7日内解除的,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根据清单予以发还;转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处理。

2014版四川省药品生产企业名录469家

2014版四川省药品生产企业名录469家

34四川凯京制药有 限公司 刘楚 言 陈中 燕 有限责任公司 (台港澳与境 内合资) 四川省眉山市彭 山县城南经济开 发区 片剂、颗粒剂、硬胶囊剂、丸剂(糊丸、大蜜丸、浓缩 丸、水丸)(含中药前处理提取)、原料药(柠檬烯)、 中药饮片(净制、切制、炒制、煅制、蒸制、烫制、煮 制、燀制、酒制、醋制、盐制、姜汁炙、油炙、蜜炙) *片剂、颗粒剂、硬胶囊剂(含中药前处理提取)* 川 20100152 HabZ bY 2014/1/21 2015/12/31 35成都金江制药有 限公司 付常 清 付常 清 自然人出资有 限责任公司 成都市双流县黄 水镇杨公村 原料药(葛根素、胆酸钠、黄芩苷、猪去氧胆酸、胆酸) * 川 20100371 Ha 2011/1/1 2015/12/31 36四川辰龙制药有 限公司 张红 波 冷钊 莹 其他有限责任 公司 眉山市东坡区大 石桥 原料药(盐酸洛非西定)、片剂、硬胶囊剂、颗粒剂、 栓剂、散剂、酊剂、合剂、丸剂* 川 20100372 HabZ b 2012/1/4 2015/12/31 37四川子仁制药有 限公司 李昌 华 高传 敬 有限责任公司 广汉市深圳路西 三段 颗粒剂、片剂、丸剂、硬胶囊剂(含中药前处理提取)、 原料药(谷氨酸诺氟沙星、兰索拉唑、炎琥宁、埃索美 拉唑钠、盐酸度洛西丁、埃索美拉唑钠、盐酸度洛西丁) * 川 20100373 HabZ b 2011/1/1 2015/12/31 38四川省迪威药业 有限责任公司 张德 超 张德 超 有限责任公司 (自然人投资 或控股) 四川省资中县重 龙镇迪威路1号 酊剂(外用)(含中药前处理提取)、片剂、硬胶囊剂、 颗粒剂、糖浆剂、合剂、软膏剂、栓剂、搽剂* 川 20100255 Zb 2013/12/30 2015/12/31 39四川省营山县景 弘中药饮片厂 全春 平 全春 平 私有 营山县三星工业 经济区北干道南 侧 中药饮片 (净制、切制、炒制、烫制、煅制、制炭、蒸 制、煮制、炖制、燀制、酒制、醋制、盐制、姜汁炙、 蜜炙、煨制、油炙)* 川 20100036 Y 2011/1/1 2015/12/31 40四川康定金珠制 药有限责任公司 张燕 李永 光 有限责任公司康定县姑咱镇片剂、丸剂、煎膏剂(膏滋)* 川 20100037 Zb 2013/7/30 2015/12/31 41四川御鼎堂中药 饮片有限公司 王颖 群 王颖 群 有限责任(公 司) 四川省汉源县甘 溪坝工业园区 中药饮片(净制、切制、炒制、烫制、煅制、制炭、蒸 制、煮制、炖制、燀制、酒制、醋制、盐制、姜汁炙、 蜜炙、油炙、制霜、水飞、煨制)、毒性饮片(净制、 切制、炒制、烫制、蒸制、煮制、醋制、姜汁炙)* 川 20120424 Y 2012/2/23 2015/12/31 42四川峨边荣成气 体有限公司 杨荣 成 杨荣 成 有限责任公司 峨边县沙坪镇核 桃坪工业区 医用气体(液态氧)* 川 20110422 Q 2011/12/28 2015/12/31 43四川绵阳万利兴 企业有限公司 任伟 陈文 开 有限责任公司 (自然人投资 或控股) 绵阳市高新开发 区永兴工业区 中药饮片(净制、切制、蒸制)* 川 20100395 Y 2011/1/1 2015/12/31 44成都康弘生物科 技有限公司 柯尊 洪 陈粟 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独资) 成都市金牛区蜀 西路36号 生物工程产品(重组人血管内皮生长因子受体-抗体融 合蛋白注射液、康柏西普眼用注射液)* 川 20110400 S 2014/3/12 2015/12/31

药品生产和监管信息直报系统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附件 药品生产和监管信息直报系统 上报报表及说明 2014年5月

药品生产和监管信息直报系统上报内容共包含9张报表,具体如下: 报表目录 表号表名期别填报单位报送时间 表1 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后 修改 药品生产企业随时报 表2 生产许可证信息实时更新国家局数据库导入后,各省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局更新 随时报 表3 GMP证书信息实时更新国家局数据库导入后,各省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局更新 随时报 表4 企业药品信息发生变化后 修改 国家局数据库导入后,药品生产 企业补充填报 随时报 表5 药品成品信息采用手工填报 方式企业为月报 药品生产企业下月5日前采用自动采集 方式为系统 每日自动提交 表6 企业自主召回信息作出召回决定后 填报 药品生产企业随时报 表7 受托加工信息签订受托加工合 同后填报 药品生产企业随时报 表8 企业经济信息年报药品生产企业4月30日前 表9 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由监管 部门每次检查后 填报。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随时报

表1 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许可证发证日期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许可证有效日期企业类型分类码生产范围 组织机构代码生产状态管辖部门 是否具备无菌生产条件质量受权人 注册地址 所在地市 注册资本(万元)邮政编码企业联系人 移动电话联系电话传真 质量负责人企业规模所属集团 注册地址经度纬度 生产地址 生产地址生产范围经度纬度 仓库地址 经度纬度 说明: 1.上表中灰色部分是企业生产许可证信息,系统初始化时从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中导 入数据。 2.底纹部分由监管部门维护。 3.空白部分由企业对数据进行补充和维护。企业如必填信息补充不全,将无法进行后续操 作。 字段解释: 1.生产状态:生产 停产:停止药品生产3个月以上,但具备迅速恢复生产的能力 2.管辖部门:指具体负责企业直报工作的监管部门。系统初始化时,企业归属省局管理, 如省局将直报工作管辖权限分配至地市局,此处将自动显示地市局名称。 3.是否具备无菌生产条件:选择是或否。 4.注册地址所在地市:指企业注册地址所在地区。 5.企业规模:大型,从业人员≥1000人,营业收入≥40000万元;中型,从业人员300≤X<1000, 营业收入2000≤Y<40000万元;小型,从业人员20≤X<300,营业收入300≤Y<2000万元;微型,从业人员<20人,营业收入<300万元。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6.所属集团:若该企业是集团公司下属企业,需将集团公司名称填入所属集团。 7.经度:由企业维护,精确到小数点后6位。 8.纬度:由企业维护,精确到小数点后6位。

新版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题)

新版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题)科室:姓名: 注:满分100分,填空题每空1分,简答题每个10分。 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食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应当遵照本规定。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制度。 3、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均有管辖权的,由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指定管辖。 4、受移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及时函告移送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移送不当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5、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案件时,发现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要求,及时移送。 6、依法应当吊销或者撤销批准证明文件

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7、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人,并应当。 8、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权利。 9、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时,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注明、、及调查目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字。 10、笔录经核对无误后,被调查人应当在笔录上,并在笔录上注明。笔录修改处,应当由被调查人签字或者按指纹。 11、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现场检查笔录等。 12、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并向当事人出具。 1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案件调查时,经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1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时,应当,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四川省医疗机构上网药品阳光采购合同暂行管理办法

四川省医疗机构上网药品阳光采购合同暂 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药品上网限竞价、阳光采购工作的健康开展,规范双方购销行为,遏制医药购销领域的不正之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上网药品阳光采购合同(简称合同)是指医疗机构在四川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平台(简称平台)上采购上网药品、药品配送企业在平台上销售 上网药品时,购销双方经协商所签订的合同。 第三条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管 理办法等规定,贯彻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互利互惠、协商 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凡参加四川省药品上网限竞价、阳光采购的医 疗机构、药品配送企业之间进行相关采购活动,均应签订合同。 第五条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和电子合同两种形式,有关 修改合同的文书、补充合同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医疗机构与药品配送企业经协商后,共同在网 上填报相关数据,形成电子合同后,下载打印,合同双方共

同签章,合同方才生效。合同采用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联系会议批准的文本格式(包括电子合同)。 第七条合同接受政府监督部门的监管。 第八条省药品招标采购监督管理中心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与药品配送企业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医疗机构在四川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平台上采购上网药品,在签订书面合同和网上电子合同前,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审核经营(生产)企业的相关证照,不得与无经营资格的企业订立合同。 第十条合同所涉及的上网药品的配送管理,按《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上网药品采购暂行办法》和《四川省药品集中采购上网药品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除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后,方能对外订立相应的书面合同。 第十二条合同必须具备载明药品的通用名、剂型、规格、质量层次、生产单位、实际采购价格、采购数量、履行的期限、地点、质量要求、付款的期限、方式,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条件、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

四川省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智慧食药监平台建设案例

四川省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智慧食药监平台建设案例发布源:北京北大软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一、建设背景 针对食品药品监管的具体需求,运用当前先进的技术解决方案,项目建设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智慧食药监平台,最大程度上提升系统的支撑能力与管理效能。 二、提升客户价值 该平台做到了在PC 和移动终端上结合实现人员管理、日常巡检、抽样检查、稽查执法信息化、智能评级等功能,提高食品药品监管巡查的效力,减轻一线巡查人员的工作压力和内勤干部的效能监管压力。提高监管执法规范性、有效性,使监管执法有据留痕,为领导决策提供辅助,为民众了解食品药品安全企业状况提供了更好的支持。 三、建设内容 1、日常监查子系统 实现计划内与计划外的日常检查信息化管理工作,企业日常检查数据将进入企业征信大数据,形成企业征信档案,并得出企业风险等级。 系统设计要求日常检查任务要求杜绝检查死角,覆盖到所有的检查单位,如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可对接转入稽查办案流程。 2、监督抽检子系统 本系统需要实现抽检业务流程,同时如抽检结果需要进行公示审批,需要各级领导审批后方可发布公示,如有违规违法行为,将转入相应的子系统,如稽查办案子系统内进行继续跟进。 3、稽查执法子系统 稽查办案过程中,有两大块工作,一是审批流程,二是文书管理,在整个办案过程中涉及国家局、省局有64项办案文书,贯穿整个办案流程。 4、移动执法系统 移动执法系统对执法流程进行电子化,平台开发依据国家局规定的法律法规,现场检查项目清晰明细,引导执法人员按照规范流程执法。 5、GPS 地图模块

基于企业地理位置信息管理,结合综合管理功能,实现基于开放地图接口的导航、人员定位、企业分级标注等监管和工作便利性功能。 6、快检系统 通过快检设备的信息采集和数据分析,可以将快检业务数据采集上来,并进行汇总。 7、统计分析模块 统计分析按照区域或时间段等,对平台的数据进行统计与分析,应支持各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范本页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范本 目录 1.案件来源登记表 2.立案审批表 3.案件移送书 4.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 5.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6.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书 7.询问调查笔录 8.现场检查笔录 9.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10.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11.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12.查封(扣押)决定书 13.封条 14.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15.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 16.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 17.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18.案件合议记录 19.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20.责令改正通知书 21.撤案审批表

22.听证告知书 23.听证通知书 24.听证笔录 25.听证意见书 26.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7.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28.行政处罚决定书 29.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30.没收物品凭证 31.没收物品处理清单 32.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33.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34.陈述申辩笔录 35.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 36.( )副页 37.( )物品清单 38.送达回执 39.( )审批表 40.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我局增加5种: 41.行政处罚案件案卷(卷内文件目录、备考表)、42.案件核审表、43.协助调查函、44.证据复制(提取)单、45.罚没收据粘贴单。

表1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案件来源登记表 广食药 监×案源〔年份〕×号 案件来源:□监督检查□投诉/举报□上级 交办□下级报请 □监督抽验□移送□其他 当事人: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 联系 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登记时刻:年月日 时分 差不多情况介绍:(负责人,案发时刻、地点,重要证据,危害

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人员试题(定稿)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试题 科室 _____ 姓名 分数 一、填空题(每空1分 共15分) 1、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人,并 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 。 2、餐饮单位粗加工场所内应至少分别设置 食品和 食品 的清洗水池,水产品的清洗水池应独立设置。 3、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 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 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中“应”的要求是 执 行;“不得”的要求是 执行;“宜”的要求是 执行。 5、《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英文简称为。 6、食品添加剂应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 、专人登记、专 柜保存。 7、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有关材 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 日内作出行政处理 决定。 8、甲类非处方药的英文缩写标志的颜色为 色。 9、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堂 不得制售 。 10、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只限于 和 使用。 二、判断题(每题1分 共10分) 1、《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5月1日起颁布施行。( ) 2、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 ) 3、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允许使用,但通过高温、加热也可使用。(

) 4、药店销售发霉的黄芪,应视为销售假药。( )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 权、调查权。( ) 6、2011年5月2日起,药品监督部门查处生产、销售假药的应移送公安 机关。( ) 7、食品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 质期、供货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或有上述信息的票据。( ) 8、、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 员必须每半年进行健康体检。( ) 9、从事生产、销售假药的企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 责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 10、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 生之时2小时内应向所在地的县级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 三、单选题:(每题1分 共20分) 1、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 )。 A、行政机关 B、国库 C、指定的银行 D、人民法院 2、《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 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 A、6个月 B、1年 C、2年 D、3年 3、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 )。 A、《药品生产许可证》 B、《药品经营许可 证》 C、《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D、《进口许可证》 4、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加处罚款。 A、百分之三 B、百分之五

四川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管平台使用说明书

基层医疗机构中标药品采购、配送、支付 监督管理平台 使用说明书 四川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目录

1、概述 (2) 2、系统主要功能 (2) 3、系统软件操作 (2) 系统主界面 (3) 医院统计分析 (4) 3.2.1医院汇总统计 (4) 3.2.2医院采购单统计 (6) 3.2.3医院月采购信息统计 (6) 3.2.4地区汇总统计 (7) 企业统计分析 (8) 3.3.1配送企业汇总统计 (9) 3.3.2生产企业汇总统计 (10) 药品统计分析 (10) 3.4.1. 药品汇总统计 (10) 3.4.2. 药品属性统计 (11) 3.4.3药品分类统计 (12) 3.4.4药品质量层次统计 (12) 3.4.5零采购药品统计 (13) 履约管理 (13) 用户信息管理 (14) 3.6.1子用户管理 (14) 3.6.2用户资料 (17)

3.6.3密码修改 (17) 4.阳光积分统计 (18) .配送企业阳光积分统计 (18) 配送企业阳光积分查看 (18) 对配送企业未按规定存储、运输、销售基本药物次数进行修改 (18) 医疗机构阳光积分统计 (19) 医疗机构阳光积分查看 (19) 撤销配送企业未按要求配送及未及时配送 (19) 1、概述 经过多年的摸索和发展,医药行业电子商务业务模式基本成熟,买方和卖方的业务操作也都趋于稳定,而此时卫生管理部门也会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到对医药交易的更高层次的把控和管理上,通过对各类数据的统计、汇总、分析等,为各项决策提供有力的辅助依据,从而引导医药交易和医药事业向更好的方向发展,所以现在的交易平台除了满足医院和企业双方的交易需求,对监管和数据分析功能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2、系统主要功能 该系统主要被分为医院统计分析、企业统计分析、药品统计分析、履约管理、用户信息管理这几个模块。通过主次用户进行权限的设置来管理该系统各个功能模块,已达到进行药品的采购、统计、分析、配送等查询设置功能。通过设置黑名单来进行访问系统的控制,从而有效进行监督管理。 3、系统软件操作 系统登陆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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