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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申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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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申报表

替代品名称:

申报单位:

(盖章)

申报日期: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制

填表说明

1.本表由替代品的申报单位填写,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

央企业和行业协会等申报组织单位对申报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2.“行业类别”指申报单位所属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填写

到小类,例如“造纸C222”;

3.可在多个领域应用的被替代品,在“应用状况”栏中描述各领域的应用现

状及发展趋势,包括生产销售数量、市场占有率、废弃后处置利用等内容;

4.“生产工艺”栏,请简要描述使用该原料生产的工艺环节或相关产品的生

产工艺;

5.“替代方式”和“替代品类别”参见本通知正文;

6.可在多个领域应用的替代品,在“应用现状与前景”栏中描述各领域推广

应用项目(案例)的数量、市场占有率、潜在市场需求等,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和用户使用情况说明;

7.“技术来源”指替代品知识产权情况,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等;

8.“替代效果”指对替代品普及后的环境和经济效益进行预测分析,如有毒

有害污染物产生量的削减效果、产值等;

9.“检验、检测结果说明”栏中除填写替代品组成成分、毒害特性等内容外,

还须后附替代品鉴定证书、检验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10.申报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应仔细阅读“申报单位承诺”,并签字、加盖

单位公章,方视为有效申报材料;

11.申报表请用A4纸打印,同时报送电子版。

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申报表申报单位名称

行业类别

单位性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外资企业□合资企业□私营企业□事业单位□其他

联系人职务手机座机传真电子邮箱通讯地址邮编

被替代品被替代品名称

主要成分

毒害类型

□有毒□腐蚀□刺激性□放射性□致癌□致畸

□持久性□生物蓄积性□其它____

应用领域

应用状况

生产工艺

(简述)

替代品替代品名称

替代品类别□研发类□应用类□推广类

替代方式□完全替代□减量替代

主要成分

毒害类型

□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有毒□腐蚀□刺

激性□放射性□致癌□致畸□持久性□生物

蓄积性□其它____)

应用领域

应用现状

及前景

生产工艺

(简述)

技术来源□自主研发□引进□引进消化再创新

替代效果

检验、检测结

果说明

申报单位承诺:

关于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的申报内容准确,相关证明材料真实。

法人(负责人):(签字)

单位名称:(公章)

日期:年月日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一、刑法基本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九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原则】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参考资料:金华律师https://www.sodocs.net/doc/0017824514.html,/jinhua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1】10号 (2001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8次会议、2001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84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五条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第九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十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有毒有害食品大全分解

有毒有害食品大全 一.粮食及制成品 1.高致癌毒大米(陈化粮、民工粮)以及用这类大米加工制作的彭化食品等:恶心、致癌;陈年毒大米翻新做成米粉!陈化米主要含有易致癌的黄曲霉毒素、吊白块。 2.添加漂白剂的面粉、馒头、花卷,大部分面粉中漂白剂过氧化苯甲酰超量:疲劳、头昏、失眠、多梦、神经衰弱等不适感。 3.黑心月饼:掺加化肥的月饼。 4.黑馅饺子。 5.掺入了大量滑石粉的面粉。吃多了会得肾结石。 二.肉蛋类 1.太仓肉松的原料使用了死猪肉、母猪肉,并且大量使用豆粉,用双氧水漂白母猪肉,病死猪被制成肉松还要加上添加剂、着色剂等,使肉松色泽更加好看; 2.含有大量氯霉素、土霉素等抗生素的禽肉食品、鲜牛奶; 3.用病死变质禽畜加工成卤菜腊肉等方便熟食;

4.用骡马肉冒充平遥牛肉,并且加工中使用工业盐和亚硝酸钠,亚硝酸钠是一种公认的致癌物质。上周北京某1岁小孩吃了路边小摊上买的炸鸡腿,半小时内死亡,经检测,为亚硝酸钠中毒。 5.用敌敌畏浸泡制作的金华火腿:专门有人收购母猪、公猪、死猪拿到金华做火腿。工人光着脚踩在清洗过的猪腿里。为了驱赶苍蝇,防止火腿生虫生蛆,生产商就用敌敌畏等违禁药物来浸泡猪腿。服用敌敌畏可导致胃黏膜损伤,引起胃出血或胃穿孔,农民自杀经常喝它。 6.江苏泰兴市出现“有毒香肠”。 7.温州有毒的“乡巴佬”食品。 8.用“加丽素红”喂养的鸡所产的红心鸡蛋,会引起严重贫血、白血病、骨髓病变,危害胃、肠道,引起胃炎、胃溃疡。 9.用“瘦肉精”饲养出的瘦肉型猪肉。好处是女子吃了可迅速减肥,坏处是吃多了会心慌、气喘、心力衰竭、肾衰竭死亡。中国本来没有“瘦肉精”这种化学物质,据说是浙江某大学教授为了在SSCI期刊上发表论文而从美国引进的,为了发表论文而故意隐瞒了它的副作用。 10.用敌百虫制作的腊肉,广东番禺日前查获许多,该农药 也有剧毒,是人类自杀的好帮手。

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和使用管理规定

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和使用管理规定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2002年4月30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5月12日国务院令第35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证作业场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按照有毒物品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程度,有毒物品分为一般有毒物品和高毒物品.国家对作业场所使用高毒物品实行特殊管理. 一般有毒物品目录、高毒物品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四条 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不得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 用人单位应当尽可能使用无毒物品;需要使用有毒物品的,应当优先选择使用低毒物品.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预防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六条 国家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预防、控制、消除职业中毒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限制使用 或者淘汰有关职业中毒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加强对有关 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有关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 禁止使用童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第八条 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职业病防治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采 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建议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 即作出处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监督用人单位严格遵守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有毒有害气体演练记录说课材料

铜川矿业公司下石节煤矿 有毒有害气体事故应急演练记录 通防部 二0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下石节煤矿 有毒有害气体超限事故应急演练记录 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准备会议 时间:2018年3月31日,上午:7:00时 地点:调度会议室 主持人:李文辉(矿长:演练总指挥) 参加人员:矿业公司:王广平刘念常红李健 刘铜军杨延峰 下石节矿:李国璧雷铁山王新堂李俊辉 秦永强马春平 以及矿生产、动力、通防、地测、调度、安质、供应、宣传、保卫、工会、医院等部门负责人。 李文辉:为了进一步搞好全矿应对突发事件和职业卫生的能力和水平,切实保障职工群众的生命财产和维护矿区稳定,提高职工应对重大灾害救灾和自救能力,我矿今天8:00在225工作面举行有毒有害气体超限事故应急演练。要求所有参加人员熟悉演练预案,从实战出发,以人为本,减少灾害损失,防止此生灾害发生。矿业公司总调度室、通防部、安监部、机电部、调度信息中心、救护大队亲临现场参加演练。各单位认真按照有毒有害气体超限演练方案执行,做好各项工作,要充分体现出我矿各部门(区队)面对灾害的应急、救灾、协调能力。 李文辉:“我宣布下石节煤矿井下有毒有害气体灾害应急演练开始”。

二、演练开始: 1、2018年3月31日8点,调度值班员接到225工作面跟班区队长电话汇报:225工作面在采煤机回采期间,工作面风流中有臭鸡蛋气味,调度员问:当班出勤多少人,硫化氢气体含量多少?有无人员毒?跟班队长汇报:当班出勤17人,其中包括一名安检员和一名瓦检员,瓦检员仪器实测H2S含量为69ppm,目前暂无人员中毒。调度员作好记录,并立即汇报值班矿领导。值班领导于8时02分赶到调度室,并汇报矿长。 2、值班矿领导到调度室后,迅速了解225工作面通风系统,并下达了以下命令: (1)225工作面立即停止作业,切断工作面动力电源,组织人员撤离; (2)950变电所切断225工作面区域回风系统电源; (3)调度室查明可能受威胁区域人员数量,通知人员组织撤离; (4)立即组织救护队员集合。 3、矿长于8时06分到达调度室,了解灾情和已采取的应急措施后,命令调度员通知可能受威胁区域人员撤离,并当即决定:立即启动《下石节煤矿有毒有害气体事故应急预案》应急程序,调度室值班员按照《预案》中的顺序通知指挥部成员到调度室集结待命。 根据《预案》要求,成立有毒有害气体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相应的处理小组,各组分别履行《预案》中规定的职责。救援指挥部根据灾情变化及时研究制订救灾方案,确定井下救援基地,并任命跟班矿长为井下基地总指挥。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一、刑法基本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九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原则】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1】10号 (2001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8次会议、2001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84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五条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第九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十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2008年6月25日公通字〔2008〕36号 第二十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制度-最新范文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制度 第 1条凡生产、使用、经营、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和标准,并建立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对不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范围,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或其他危险物品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2条危险物品的运输必须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运输适用本)、(铁运[1987]802号文公布)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 3130)中的有关规定。 第3条使用和运输放射性物品,尚须执行《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 4792)中的有关规定。 第4条危险物品的包装容器必须牢固、严密,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190)的规定印贴专用标志和物品名称。易燃、易爆的化学危险物品,要将其理化、毒理性质数据(闪点、熔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以及防火、防爆、灭火、安全运输等注意事项写在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第5条应指派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物品。 第6条凡使用爆炸物品,必须随用随领,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加工后的起爆炸药,必须单独存放,严禁个人自带、私存炸药和雷管,不得将炸药和雷管用于非生产活动。 第7条生产和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

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1.安全技术措施 (1)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逸)散。 (2)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3)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2.个人防护措施 (1)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2)严禁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3)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4)剧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3.对中毒人员的抢救,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8 条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他物质窜入。 第9条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故意的认定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故意的认定 ——上海一中院判决王岳超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人民法院报案例指导2011年6月23日) 裁判要旨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定罪量刑中的难点之一,系如何准确把握犯罪故意的“明知”,在被告人拒不承认“明知”的情况下,正确采用“推定明知”的审查方法对于案件准确定性至关重要。 案情 2008年10月,因受“三鹿事件”影响,熊猫乳品公司的销售客户福建晋江公司将1300余件熊猫牌特级和三级全脂甜炼乳退回熊猫乳品公司。被告人王岳超、洪旗德、陈德华为减少本公司的经济损失,在明知退回的熊猫牌全脂甜炼乳存在三聚氰胺超标的情况下,仍于2008年12月30日召开有三被告人和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人荣建琼、朱贵奏、潘兴娟参加的会议,决定将上述退回的熊猫牌全脂甜炼乳按比例添加回炉生产炼奶酱,并于2009年2月起批量生产,直至2009年4月23日案发。熊猫乳品公司采用上述方式生产的炼奶酱合计6520余罐,价值36万余元,其中已销售3280余罐,价值20余万元。 案发后,经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对福建晋江公司退回的熊猫牌全

脂甜炼乳以及使用该甜炼乳回炉生产的炼奶酱进行抽样检测,所检产品三聚氰胺含量超标,其中最高值为34.1mg/kg(国家临时管理限量值为2.5mg/kg)。已销售的涉案炼奶酱召回率约94%。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系单位犯罪,被告人王岳超、洪旗德、陈德华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向奉贤区人民法院提出控诉。 被告人王岳超、洪旗德认为,事先并不明知福建晋江公司退回的熊猫牌全脂甜炼乳三聚氰胺含量超标。 裁判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明知三聚氰胺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为减少公司的经济损失,仍将三聚氰胺含量超标的甜炼乳掺入原料用于生产炼奶酱,且部分产品已销售,其行为符合单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王岳超、洪旗德系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陈德华系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均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王岳超、洪旗德否认明知福建晋江公司退回的熊猫牌全脂甜炼乳三聚氰胺含量超标和故意添加重新回炉生产的辩解以及辩 护人提出认定犯罪证据不充分的辩护意见,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的多次供述互相吻合,真实可信。另外熊猫乳品公司因生产的婴幼儿配方奶粉三聚氰胺含量严重超标而被全国通报,并因

有毒有害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有毒有害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生产使用的消毒剂、清洁剂、润滑油等有毒有害化学药品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工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制。工厂安排专人管理有毒有害物品。 第三条严格奖惩,确保食品安全。对执行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制度好的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思想麻痹,不遵守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制度的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必要时追究当事人经济和刑事责任。 第二章采购 第一条各使用单位按工作需要提出有毒有害物品申购计划,部门领导对申购品种、数量应认真审核并签字认可,报工厂领导批准后,按实际需要安排采购,临时追加计划也同样办理。第二条质检员负责审查有毒有害物品申购计划,指定专人采购。 第三条采购来的有毒有害物品,须立即办理验收手续并交专人妥善保管,不准放置在临时存货地点。 第三章保管 第一条有毒有害物品的保管。 1、设专柜贮存,并实行专人保管制。柜内附有毒有害物品卡片帐。 2、专人保管,物品入柜存放和配发时,应及时登记,并追踪使用过程。 3、保管人员在配发有毒有害物品时,要按药品的不同化学性质进行防护、操作完毕要清洗用具。 4、必须分门别类保管,不准与其他物品混放。 5、有毒有害物品的瓶签要鲜明、醒目,防止搞混,发生事故。 第二条在有毒有害物品移交时,凡不是原包装或是已启封的,必须称量实重,不得估量。第三条保管人员工作结束离开前要对有毒有害物品存放专柜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条有毒有害物品要加强保管,一旦发现缺损或丢失,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五条质检员每年检查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及制度执行情况一次,必要时进行抽查称量。 第四章使用 第一条各使用部门领取有毒有害物品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要严格手续,领取人要当面点清品种、数量,并在领取凭证上签收,不准疏忽大意。 第二条各使用部门应根据具体需求,精确计算用量,做到需要多少领多少,未用完的立即归还库房,严禁在工作场所存放过夜。 第三条使用有毒有害物品时,必须有二人以上在场,并按规定填入使用登记簿。用过的空容器、器皿、废溶液等要严格按规定处理,严禁乱扔乱放。 第五章附则 第一条本办法由质检部负责解释。 第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监测管理制度

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监测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生产场所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监测与管理,最大限度降低职业危害以及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员工的健康和安全、公司财产不受损失,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罐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场所等各类气体浓度检测及固定式报警仪的使用、维护保养、校验及管理。3职责 3.1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制定,各部门严格依照本制度执行。 3.2安全环保部负责使用移动式检测仪对甲醇罐内、甲醚罐区可燃气体检测。 3.3仪控部负责现场固定式检测报警装置的建档、校验、检查和维护保养等。 3.4各使用部门负责区域范围内现场固定式监测报警装置的监督管理。 3.5各部门的移动式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器,由安全环保部登记建档,各使用单位自行维护保养。 3.6质检部负责对各部门所送气样按要求分析,并及时反馈结果。 3.7甲醇罐所在单位负责定期对罐内介质取样、送检,并将检测结果报安全环保部存档。 4规定要求 4.1罐区的可燃气体浓度检测 4.1.1甲醇罐区可燃气体浓度检测 (1)甲醇罐区的可燃气体浓度检测采用移动式检测仪自动检测和采样人工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安全环保部负责用检测仪自动检测,质检部负责对各部门所送气样按要求分析,特殊情况可由车间进行检测。 (2)罐区可燃气浓度检测频率为:4月-10月为每周二

取样分析、检测1次, 11月-3月为每月中旬1取样分析、检测次。雷雨天气时应增加检测次数。 (3)检测结果超标时,安全环保部应及时与储罐所在单位联系,所在单位应及时查找原因、与制氮机组联系、对充氮阀进行调整,做好充氮保护等安全措施。 4.1.2甲醚罐区可燃气体浓度监测。甲醚罐区的可燃气体浓度检测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安全环保部对甲醚罐可燃气浓度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测,检测结果超标时,及时与灌装车间联系,灌装车间查找原因,并及时做好对泄漏的阀门进行更换等措施。 4.1.3安全环保部需要对罐区可燃气取样分析时,质检部负责分析并及时反馈结果。 4.2生产现场固定式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维护与管理 4.2.1仪控部负责生产现场固定式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校验、维护工作。 (1)报警仪的定期检定按照《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要求执行。 (2)仪控部应对生产场所各检测报警仪定期校验,校验周期为每季度进行1次,将校验结果记录存档,并报安全环保部备案。 (3)校验所用标准气体、校验仪器应符合计量检定规程要求,校验人员应取得计量检定员证书。 (4)仪控部人员应每天对各岗位气体检测报警仪进行检查,发现报警仪不能正常工作时,应立即进行维修处理。对暂时不能处理的,应说明原因,将具体情况告知所在生产部室、安全环保部。 (5)仪控部应根据检测报警仪使用情况及时提出报警仪的更新计划、拆除、停用意见等,报安全环保部。 (6)仪控部应指定专人负责检测报警仪的校验、维护工作,检查报警仪运行的技术性能状态,健全档案资料。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马永顺律师来源:未知作者:admin 一、概念及其构成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康、生命权。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生产、销售的这种食品有以下两个特征:(1)掺入了有毒、有害物质,即对人体有生理毒性,食用后会引起不良反应,损害机体健康的物质。所谓有毒的物质,是指进入人体后能与人体内的一些物质发生化学变化,从而对人体的组织和生理机能造成破坏的物质。所谓有害的物质,是指被摄入人体后,对人体的组织、机能产生影响、损害之物质。犯罪分子这样做,大多是为了获得食品的外观亮泽、感观真实或口味适宜,这些有毒、有害的物质大多是被作为一种添加剂掺入食品中的。至于哪些是有毒、有害物质,可通过卫生行政部门授权的食品卫生监测机构作出鉴定。实践中,掺入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也多种多样,如制酒时加入工业酒精加工成食用酒,在汽水中加入国家严禁使用的色素,还有的在牛奶中加入石灰水等等。(2)掺入的有毒、有害物质是非食品原料,即这些物质是根本不能食用的原料。如用工业酒精兑制白酒,在牛奶中掺入石灰水,在香油中掺入柴油,用工业盐酸制造酱油,等等,才可构成本罪。如果掺入的是食品原料,尽管可能有毒、有害(当然不能是剧毒大害),亦不构成本罪。如掺入酸败的油脂,变质的水果等于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就不构成本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可以他罪如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论处。 掺入的对象应为所生产、销售的食品,即是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虽有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但是不是在自己所生产或销售的食品中,如在他人食用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其他犯罪论处。 本罪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在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之行为,无论是否出现了危害结果,均可构成本罪。 根据本法第149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不构成其罪,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则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既构成该罪,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则属于法条竞合,应依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处罚原则,择取处罚较重的罪定罪量刑。 (三)主体要件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认定 作者 摘要 食品安全问题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问题,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体系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保障食品安全,我国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以便更有效地指导和规范我国食品的生产和流通,规范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行为。但是,仅有民事和行政制裁并不能足以威慑为牟利而铤而走险的不法分子,为保障我国食品安全,打击食品生产和流通领域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损害广大人民生命健康权利的不法生产者和销售者,我国新颁布了《刑法修正案八》来更好地发挥刑法的最后保障功能。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做为食品犯罪中最重要的一环,刑法修正案八对其进行了一些列的修改,这些修改对原有罪名造成了哪些影响,本文通过《刑法修正案八》来重新认定本罪。 关键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司法认定犯罪停止形态

The Judicial Assertion the Crimes for Poison and Hazard’s Food Product and Sale 作者 ABSTRACT Food safety is a big problem which is concerned with people's livelihood and it is of great important to establish and perfect the food safety system in the construction of harmonious society. To ensure food safety, China has protected the food safety situation and issued Food securit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o guide and regulate the production and circulation of Chinese food more effectively as well as punish food producers and sellers. However, only civil and criminal punishment are not enough for lawbreakers who are desperate for profit,. To punish food producers and sellers who do damage to production and circulation of Chinese food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guarantee Food securit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e must give play to the last safeguard function of the criminal law. Crimes of Producing and Marketing Toxic and Food is the most important of food crime, Criminal law amendment eight on the a list of modification, the changes to the original charges caused what are the effects, this article through to the amendment of criminal law eight "to maintain this blame. Key word: crimes of producing and marketing toxic and food product and sale complete form preparation for a sin

有毒有害气体检测管理制度

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的管理,及时发现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防止人员中毒、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2、适用范围 公司涉及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车间及相关管理部门。 3、职责 3.1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报警系统所在生产车间是仪器日常使用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管理仪器及被监测系统(控制点)的正常运行,保管和看护好安全设施;对日常泄漏点及时检查,对报警后泄漏点处理负责,对轴流风机保养、维护、备用更换负责。 3.2安全生产部是组织协调并监督处理的责任单位。接到报告后要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到现场检查处理,监督检查并负责具体落实。 3.3安全生产部及动力设备部是仪器技术业务管理的责任部门。对仪器的准确性、可靠性负责,对仪器、线路及附属设备防爆有监管检查责任。定期和不定期校验,建立校验检查档案,确保仪器可靠准确,每周对仪器巡检不少于一次,并在仪器室填写巡检记录,负责定期对岗位人员、维修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3.4安全生产部是仪器使用和被检测点(系统)的检查监管责任部门。每天检查一次,并对仪器是否正常使用和正常维检,被检测点是否处于可控状态行使监管权和考核权。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报警仪暂时停止运行,拆除维修必须报安全生产部审批后方可进行。 3.5相关岗位现场操作人员必须懂得固定式探测器和便携式报警

器的性能、会操作使用,并及时记录、反馈和处理各种报警事件。 4、内容 4.1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设置要求 (1)在线的报警器完好率应达到100%。 (2)报警器设置的地点、数量、方式,执行《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设计规范》有关规定。 4.2选择报警器应满足以下要求 (1)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符合国家法定要求。 (2)取得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颁发的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3)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 (4)受其它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 (5)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要求。 4.3报警器安装现场所应注意事项 (1)被测气体的密度不同,室内探头的安装位置也应不同。被测气体密度小于空气密度时,探头应安装在距屋顶30cm外,方向向下;反之,探头应安装在距地面30cm处,方向向上。 (2)露天探头的安装可根据被测气体的密度而选择安装高度浼特别注意的,一点式探头应安装在下风侧。 (3)周围环境(雨水、清扫水)及有毒有害、可燃气体对检测 元件的影响。 (4)报警器的周围不能有对仪表工作有影响的强电磁场(如大 功率电机、变压器)

有毒、有害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有毒、有害化学品管理制度(修 订版) 2012/06/27 系统管理员 海底捞餐饮公司文件 海总综字〔2012〕028号签发人:郑操犁 有毒、有害化学品管理制度 (修订版) 第一条目的 通过对有毒有害物品合法采购、正确标记、储存、使用的有效控制,防 止污染食品,防止食物中毒,达到确保食品安全和顾客的生命健康安全 的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公司物流站、加工厂、门店的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管理。 第三条基本概念及涵盖范围 基本概念:无。 有毒有害化学品涵盖范围:卫生消毒使用的日化用品,设备设施使用的 润滑油、燃油,虫害消杀使用的杀虫药,化验使用的化学试剂,员工生 病购买的药品,客人美甲用化妆品等。 第四条职责 1、根据物流站、加工厂、门店的不同情况落实到具体部门或具体岗位负责管理; 2、片区物流品控部负责对有毒有害化学品进行验收,并对物流站、加工厂的使 用和储存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3、食品安全管理中心负责对门店的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使用和储存进行监督管理;

4、品控部、食品安全管理中心负责对受污染的食品、质疑食品评估其安全风险, 提出处理办法。 第五条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管理 1、采购和储存:由采购部统一购买,储存于远离原料处理加工的区域,且独立分开存放,标识清楚,不得与食品、食品接触面相关物品混放。消洗日化品应与杀虫剂分隔存放,以免意外混合或误用。食品生产加工场所,除消洗日化用品外,其余有害化学品均不得在生产加工场所暂存。 2、标识与验收:品控部验收时,若标签资质不全做拒收处理。原包装标签要求:必须标明名称、制造商、批准文号、容量使用和使用说明;若有分装,其分装容器必须标明名称、浓度等必须的重要信息。 3、库房管理:有毒、有害物品库房保管员应做好库存的安全管理和登记工作,做到入出有登记,发放有审批,帐物相符。 4、盛装容器规定:为防止误用误食,不允许使用餐用具、饮料瓶进行分装。消洗日化用品的分装容器要保持清洁卫生。曾装过有毒化学品的容器不能用来存放食品、食品原料;消洗日化用品的容器(含分装容器)也不能用来盛装食品、食品原料。 5、领用使用管理: 5.1领用有毒、有害物品须填写《有毒、有害化学品领用登记表》(见附件)说明用途、用量,使用人必须记录有害物品的使用情况,做好贮存台帐。 5.2 各班组负责人对领用的有毒、有害物品使用管理负全责,要做到用多少,领多少,多余部分应设专柜加锁保存,严禁随地放置。 6、出现问题的纠偏: 6.1 如果发现有毒、有害物品遗失,应立即逐级上报并进行追踪;对有质疑的产品进行隔离、复检、评估。 6.2 对因不恰当使用化学品使食品或食品接触表面受到污染的员工,应安排接受再教育;对受污染的食品、器具或食品接触面要进行重新评估,对被污染的食品进行隔离处置,对被污染的设备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7、日常监控:品控部、食品安全管理中心要对物流站、门店领用有毒、有害物品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偏整改。

有毒有害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有毒、有害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tc " 有毒、有害化学品管理程序"}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化学品有效监管,防止在使用、储存、废弃等过程中造成对环境、安全的不良影响,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化学品从购买到废弃全过程的管理。 三、权责 1.采购部:负责化学品的购买。 2.仓库:负责化学品的储存、收发。 3.综合管理部:对公司化学品实施综合管理。 3.各使用部门负责在用化学品储存管理;负责化学品废弃的收集管理;保证正确使用化学品。 四、定义 有毒化学品是指进人环境后通过环境蓄积、生物累积、生物转化或化学反应等方式损害健康和环境,或者通过接触对人体具有严重危害和具有潜在危险的化学品。。 五、作业规定 1.本公司的化学品范围主要包括各种化学溶剂、油墨、机械油、有毒易燃化学品等。 2.化学品的采购 (1)各部门根据在实际生产中的需要,制度月度需求

计划,填写订(申)购单,由采购部统一进行采购。 (2)采购部根据公司“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对化学品的供应商进行选择确定,并在满足使用条件下,选择毒害性、危险性、易燃性较小的产品。 (3)采购部在化学品进行采购时,应要求供方在运输及装卸过程中具有防止泄漏、倾倒等预防措施,确保安全。 (4)对采购化学品应要求供货方提供化学性能方面的资料,如MSDS(化学性品质、应急事故处理表),并将MSDS随产品一同配置到仓库。 3.化学品的储存 (1)化学品的储存应按国家标准要求存放。 (2)化学品入库时,由仓库化学品管理员检查其包装是否损坏、泄漏以及是否在有效期内;若不符合,应要求供货方退货。检验合格后,办理入库手续。 (3)化学品应储存在专用危险品库。根据储存的化学品特性,仓库内应采取必要的通风、防泄漏、防盗、防爆、防静电等措施,并将特性上有禁忌的化学品分开储存。 (4)对于易碎、易泄漏的化学品,不能堆放在高层。 (5)根据化学品的性质不同进行分类存放,文字标示要清楚并附上化学品性能的资料。生产现场领用的化学品应设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标示要清楚并有固定的化学品责任者进行管理。现场及仓库的化学品应限量存放,并做到100%分

王岳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岳超,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原系上海熊猫乳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常务副总经理。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09年6月3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洪旗德,男,1962年5月5日出生,原系上海熊猫乳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09年6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德华,男,1951年7月25日出生,原系上海熊猫乳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09年6月3日被逮捕。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岳超、洪旗德、陈德华为减少公司的经济损失,明知退回的熊猫牌全脂甜炼乳中存在三聚氰胺超标的情况,仍违反国家的相关规定,将上述退回的熊猫牌全脂甜炼乳采用按比例添加的方式重新回炉,用于生产各类规格的炼奶酱,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并以被告人王岳超、洪旗德、陈德华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王岳超、洪旗德辩称,其事先并不明知退回的熊猫牌全脂甜炼乳三聚氰胺含量超标。被告人王岳超、洪旗德、陈德华的辩护人均提出公诉机关指控三名被告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证据不充分。陈德华的辩护人另提出本案的罪名应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前罪名,下同)。 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08年10月,因受“三鹿事件”影响,熊猫乳品公司的销售客户福建晋江公司将1300余件熊猫牌特级和三级全脂甜炼乳退回熊猫乳品公司。被告人王岳超、洪旗德、陈德华为减少本公司的经济损失,在明知退回的熊猫牌全脂甜炼乳存在三聚氰胺超标的情况下,仍于2008年12月30日召开由三被告人和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人荣建琼、朱贵奏、潘兴娟参加的会议,决定将上述退回的熊猫牌全脂甜炼乳按比例添加回炉生产炼奶酱,并于2009年2月起批量生产。截至2009年4月23日案发,熊猫乳品公司采用上述方式生产的炼奶酱合计6520余罐,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6万余元,其中已销售3280余罐,价值20余万元。 案发后,经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对福建晋江公司退回的熊猫牌全脂甜炼乳以及使用该甜炼乳回炉生产的炼奶酱进行抽样检测,所检产品三聚氰胺含量超标,其中最高值为34.1mg/kg(国家临时管理限量值为2.5mg/kg)。已销售的涉案炼奶酱召回率约94%。 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明知三聚氰胺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为减少公司的经济损失,仍将三聚氰胺含量超标的甜炼乳掺入原料用于生产炼奶酱,且部分产品已销售,其行为符合单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王岳超、洪旗德系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陈德华系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均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岳超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洪旗德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陈德华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查获的三聚氰胺含量超标的熊猫牌甜炼乳及炼奶酱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以后,被告人王岳超、洪旗德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王岳超、洪旗德承担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准确无误;原审三被告人严重背离了从业

《刑法学》——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刑法学》——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概念与特征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三种行为:一是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是在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三是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销售。概括起来说,行为人生产、销售了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1)食品中必须掺入了非食品原料,掺入食品原料的不成立本罪。(2)掺入的非食品原料必须对人体有毒或者有害。有毒的范围容易确定,有害的范围则较广,有毒、有害的共同点是可能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以本罪论处。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恤艮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成立本罪。 2.本罪主体既可以是符合犯罪主体一般要件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3.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掺入自己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或者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销售,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行为不成立本罪。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别 1.本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在行为、主体、主观方面等都有相同或相似之处。虽然有毒、有害食品都属于不卫生食品,但由于刑法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作了特别规定,故对这种行为应独立定罪。这两种犯罪具有以下区别:(1)生产、销售的食品性质不同:前者生产、销售的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后者生产、销售的是没有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但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2)生产、销售的含义不完全相同:前者的生产、销售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后者的生产是指制造、加工、采集的行为,销售是指一切有偿转让的行为。(3)对结果的要求不同:前者不要求发生任何实害结果,也不要求有发生结果的具体危险;后者要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 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有相似之处,需要区别。(1)二者的行为方式不同:前者表现为生产、销售了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后者表现为在食品、河流、水井乃至公众场所等地投放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质。(2)行为发生的条件不同:前者是在客观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实施其行为;后者一般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关系。(3)主体要求不同:本罪的自然人主体必须已满16周岁,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后者的自然人主体只需已满14周岁,单位不能成为其主体。(4)掺入、投放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主观原因不同:前者往往是为了使食品的数量增加、成本降低等而实施其行为;后者是出于其他原因实施投放危险物质。 (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44条和第15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刑法第141条的规定处罚,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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