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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苗种生产许可.doc-一、行政许可内容(精)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doc-一、行政许可内容(精)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doc-一、行政许可内容(精)

一、行政许可内容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

(二)《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1日农业部第3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十一条;

(三)《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03年7月25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二)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三)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四)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专业技术人员。

五、申请材料

(一)《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原件2份);

(二)水产苗种场登记表(原件2份);

(三)《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材料(原件1份)。

六、申请表格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见附表)。该表可在网(http://WWW. )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广州市萝岗区农林水利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广州市萝岗区农林水利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水产苗种培育场:

建场单位和个人向区农林水利局农业科提出申请→区农林水利局审查是否符合条件→登记造册→批准发证(或不批准)。

(二)水产苗种繁育场:

建场单位和个人向广州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提出申请→审查是否符合条件→登记造册→批准发证(或不批准)在30个工作日内审批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为3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活动必须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十五、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广州市萝岗区青年路17号南塔三楼,电话:82112127。

广东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申报等级分别在省级良种、种苗繁育场、种苗培育场或微生物制剂上打“√”;申请等级指省、市、县渔业主管局。

水产苗种管理规定

水产苗种管理规定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农业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您的位置: >> >> 令第4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 第三章生产经营管理 第四章进出口管理 第五章附则 经2004年12月21日农业部第3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一月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加强水产品种选育和苗种生产、经营、进出口管理,提高水产苗种质量,维护水产苗种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产苗种包括用于繁育、增养殖(栽培)生产和科研试验、观赏的水产动植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种质资源开发利用,品种选育、培育,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管理、进口、出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苗种的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 第五条国家有计划地搜集、整理、鉴定、保护、保存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和破坏水产种质资源。 第六条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殖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活动。 建设项目对水产种质资源产生不利影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产增养殖生产发展的需要和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6号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21日农业部第3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月5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 第三章生产经营管理 第四章进出口管理 第五章附则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加强水产品种选育和苗种生产、经营、进出口管理,提高水产苗种质量,维护水产苗种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产苗种包括用于繁育、增养殖(栽培)生产和科研试验、观赏的水产动植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种质资源开发利用,品种选育、培育,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管理、进口、出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苗种的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返回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 第五条国家有计划地搜集、整理、鉴定、保护、保存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和破坏水产种质资源。 第六条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

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殖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活动。 建设项目对水产种质资源产生不利影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产增养殖生产发展的需要和自然条件及种质资源特点,合理布局和建设水产原、良种场。 国家级或省级原、良种场负责保存或选育种用遗传材料和亲本,向水产苗种繁育单位提供亲本。 第八条用于杂交生产商品苗种的亲本必须是纯系群体。对可育的杂交种不得用作亲本繁育。养殖可育的杂交个体和通过生物工程等技术改变遗传性状的个体及后代的,其场所必须建立严格的隔离和防逃措施,禁止将其投放于河流、湖泊、水库、海域等自然水域。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选育、培育水产优良新品种。 第十条农业部设立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对水产新品种进行审定。 对审定合格的水产新品种,经农业部公告后方可推广。 返回 第三章生产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二)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三)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四)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请单位是水产原、良种场的,还应当符合农业部《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苗种生产申请表,并提交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水产苗种生产申请表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批权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经现场考核后作出是否发放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第十五条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种类等进行生产。需要变更生产范围、种类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许可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需延期的,应当于期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续展手续。 第十六条水产苗种的生产应当遵守农业部制定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保证苗种质量。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质量检验机构对辖区内苗种场的亲本和稚、幼体质量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到期仍不合格的,

为规范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为规范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我部制定了《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甲壳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和《贝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应用规范的通知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鱼类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范围、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鱼类的产地检疫。 2. 检疫对象及检疫范围 检疫对象及其相应的检疫范围如下表: 类别检疫对象检疫范围 1.淡水鱼鲤春病毒血症鲤鱼、锦鲤、金鱼等鲤科鱼类草鱼出血病青鱼、草鱼 锦鲤疱疹病毒病鲤、锦鲤 斑点叉尾鮰病毒病斑点叉尾鮰 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虹鳟等冷水性鲑科鱼类 小瓜虫病淡水鱼类 2.海水鱼刺激隐核虫病海水鱼类 3. 检疫合格标准 3.1 该养殖场近期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 3.2 临床健康检查合格。 3.3 本规程规定需要经水生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检验的,检验结果合格。 4. 检疫程序 4.1申报点设置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下同)应当根据水生动物产地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水生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 4.2 申报受理 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水生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水生动物疾病防控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水生动物检疫。 4.3 查验相关资料和生产设施状况 4.3.1 官方兽医应当查验养殖场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水产养殖生产记录》等资料,检查生产设施是否符合农业部有关水生动物防疫的规定;对于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还应当查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查过去12个月内引种来源地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了解进出场、饲料、用水、疾病防治、消毒用药、疫苗和卫生管理等情况,核实养殖场过去12个月内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 4.3.2 合法捕获的野生水生动物实施检疫前,应当查验合法捕捞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捕捞记录,设立的临时检疫场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与其他养殖场所有物理隔离设施;(二)具有独立的进排水和废水无害化处理设施以及专用渔具;(三)农业部规定的其他防疫条件。 4.4 临床检查 4.4.1 检查方法 4.4.1.1 群体检查。主要检查鱼类群体的游动状态、摄食情况及抽样存活率等是否正常。 4.4.1.2 个体检查。通过外观检查、解剖检查、显微镜检查等方法进行检查。 外观检查:观察体形、体色、体态的变化,体表黏液的多少,有无竖鳞、疖疮、囊肿、充血、出血、溃疡等症状,鳍条、鳞片等损伤情况,眼球有无突出、凹陷或浑浊充血等变化,鳃黏液及颜色变化,肛门有无红肿、拖便等现象,有无胞囊及其他寄生虫寄生等情况。 解剖检查:观察有无腹水,脾、肾、肝、胆、肠道、鳔、性腺、脑、肌肉等是否正常,有无寄生虫或胞囊及其他病理变化等。 显微镜检查:观察体表、鳃、肠道等部位中寄生虫感染状况,检查鱼类器官、组织病变情况。 4.4.1.3 快速试剂盒检查。应采用经农业部批准的病原快速检测试剂盒进行检测。 4.4.1.4 水质环境检查。必要时,对养殖环境进行调查,对水温、溶解氧、酸碱度、氨氮、亚硝酸盐、化学耗氧量等理化指标进行测定。

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申领表说明

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申领表申领单位(1): 法人代表(2): 技术负责人(3): 单位类别(4): 生产类别(5): 主要生产种类名称(6): 通讯地址(7): 邮政编码(8): 填报日期(9): 编号(10): 有效期:

制表单位: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 填写说明 1、单位类别(4):主要填写国家级(代号1);省级(代号2);市级(代号3);县级(代号4);乡镇及以下级(代号5)。 2、生产类别(5):分为原种、良种、其他种三类。 3、主要生产种类名称(6):指审核小组审核通过的生产种类的具体名称,有几种填几种。 4、编号(10):编号方法:单位类别+省辖市代号+县代号+发证年号+顺序号 5、主要生产种类及审定情况(12):本表应一个种类填写一张。审定部门(审核小组)意见,要说明是否同意发证,并注明有效期。 6、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填写内容要与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申领表上一致。 7、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申领表一式两份,由申领单位和发证单位各保留一份备查。“申领表” 规格16开大小。

一、生产经营情况(11)

二、主要生产种类及审定情况(12)

三、申领单位和审核部门意见(13)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程序 1、许可事项水产原种场、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 2、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3)《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 (4)《江苏省种苗管理规定》 3、许可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2)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3)有与水产苗种生产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4)繁殖用亲体符合质量标准,群体达到一定数量。 4、许可程序 (1)申请人向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依法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印章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5、许可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渔

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doc

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文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 发布日期:2003-6-24 执行日期:2003-8-1 生效日期:1900-1-1 2003年6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2003年6月24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水产苗种生产、经营活动,促进水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湖南省渔业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产苗种,是指用于水产品种繁育、增殖养殖(栽培)生产和科研试验的水生动植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水利、交通、工商、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工作。 第四条水产苗种管理坚持保护与发展并重、提纯与繁育结合的原则,保护珍稀濒危品种,稳定发展常规品种,积极发展名特优品种,保持生物多样性。 第五条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捕捞、收购、运输、加工、经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植物。 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渔业资源品种的苗种或者怀卵亲体的,经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水域和时间内,按照批准的网具、准捕品种和限捕量捕捞。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渔业资源品种,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有计划地在鱼类产卵、洄游、越冬水域和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渔业资源品种原产地,依法划定禁渔区、规定禁渔期,并向社会公告。

水产苗种管理规定

农业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https://www.sodocs.net/doc/004720121.html, 2005年03月31日 15:04:52 来源:中国人大网 您的位置:首页 >> 政府在线 >> 政策解读 农业部令第46号 颁布日期:20050105 实施日期:20050401 颁布单位:农业部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 第三章生产经营管理 第四章进出口管理 第五章附则 经2004年12月21日农业部第3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一月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加强水产品种选育和苗种生产、经营、进出口管理,提高水产苗种质量,维护水产苗种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

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产苗种包括用于繁育、增养殖(栽培)生产和科研试验、观赏的水产动植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种质资源开发利用,品种选育、培育,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管理、进口、出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苗种的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 第五条国家有计划地搜集、整理、鉴定、保护、保存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和破坏水产种质资源。 第六条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殖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活动。 建设项目对水产种质资源产生不利影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申报条件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2)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3)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4)有与生产苗种生产的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请单位是水产原、良种场的,还应当符合农业部《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 二、审批内容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2)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3)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4)有与生产苗种生产的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单位是水产原、良种场的,还应当符合农业部《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 三、审批程序、时限

申请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苗种生产申请表,并提交证明其符合《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水产苗种生产申请表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批权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经现场考核后作出是否发放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决定。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种类等进行生产。需要变更生产范围、种类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许可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需延期的,应当于期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续展手续。水产苗种的生产应当遵守农业部制定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保证苗种质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质量检验机构对辖区苗种场的亲本和稚、幼体质量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到期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办法-浙江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

浙江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水产种苗行业虽然取得了很大进展,但与实际需要还很不适应。下文是浙江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产种苗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 种质资源,提高水产种苗质量,促进水产养(增)殖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产种苗,是指用于水产养殖、 增殖的原种、良种和苗种。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产种苗选育、生产、 经营、使用和管理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进出境水产种苗的检验、检疫管理,按照有关动植物进 出境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 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苗工作。 工商、动物检疫、公安、技术监督、环保、水利、物价、海关、交通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水产种苗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水产种苗科学技术 研究,支持种质资源保护和优良品种选育、推广工作。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殖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未经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繁育水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 禁止向水产种苗繁育水域排放污染物或者倾倒废弃物,保持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渔业水质标准。 第八条水产新品种,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程序,报国务院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推广。 第九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将可育的杂交个体、通过生物工程改变了遗传性状的个体及其后代,投入江河、湖泊、水库、海域及其相通的水域。 养殖可育的杂交个体、通过生物工程改变遗传性状的个体及其后代的场所,必须采取隔离措施,防止逃逸。 第十条禁止捕捞渔业重点保护品种的幼体、亲体和苗种。因科学研究、人工育苗等特殊情况确需捕捞的,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专项捕捞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捕捞。

水产养殖苗种生产及行政 检查作 业指导 书

质量管理体系第三层次文件作业指导书 HNHY/ZY-YZ-03-2010 水产养殖苗种生产及行政 检查作业指导书 编写:陈耀华 审核:潘骏 批准:黄良赞 受控状态: 发放号码: 版/次修改:0/0 2010-07-01 发布 2010-07-01 实施 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颁布

1 职位名称 苗种管理 2 工作内容 对全省水产养殖场及苗种生产单位所持证件,生产环节 投入品(渔用药、渔用饵料、生物制剂等)及生产情况监督 检查。 3 工作流程 不符合要求

4 操作程序 4.1 制定方案 4.1.1 制定全年的水产养殖及种苗生产日常检查工作方案。 4.1.2 明确生产检查内容 4.1.3 明确生产检查各项指标要求 4.2 厅分管领导审批 4.2.1 以厅下发文件形式呈文请示厅分管领导 4.2.2 厅分管领导在请示文件中签署同意 4.3 下发文件到市县渔业主管部门 4.4 市县渔业主管部门按方案要求开展检查工作 4.5 有计划有目的对全省水产养殖场及种苗场抽样检查 4.5.1 根据工作方案的要求,不定期对市县养殖场及水产苗种场进行检查。 4.5.2 检查方法,检查人员(两人以上)现场检查苗种生产有相关事项,并听取受检单位意见;检查时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5.3 检查记录,检查人员按相关规定的要求做好检查记录表;检查人员和受检人在检查记录表上签字。 4.6 问题处理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求受检单位按检查表中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监督。对于整改合

格的单位不再追究;对于未按要求整改的,再次给予警告;拒不整改的,建议执法部门介入调查处理。 4.7 存档、总结 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存入档案,年底对水产养殖及苗种生产行政检查进行总结。 5 支持文件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5.2 《兽药管理条例》 5.3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修正)》 5.4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5.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5.6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6 相关记录 6.1 《水产苗种现场行政检查记录表》 6.2 水产养殖及苗种生产行政检查总结

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试行办法

山东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试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水产苗种产地检疫,防止水生动物疫病传播,维护水产苗种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保障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附检疫工作流程(附件)。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水产苗种,指用于繁育、增养殖生产、科研试验以及观赏的水生动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发眼卵及其它遗传育种材料。 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水生动物参照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 第四条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范围、对象和规程由农业农村部制定、调整并公布。本办法依据农业部农渔发〔〕号文《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甲壳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和《贝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执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生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防疫体系,制定并实施水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第二章渔业官方兽医制度 第六条渔业官方兽医具体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渔业官方兽医,是指经省渔业主管部门会同省兽医主管部门确认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具体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负责出具检疫证明等文书的渔业兽医工作人员。 规定条件是指:在渔业主管部门科(室、站、所)从事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行政许可工作的正式在职在编干部,且具有水生生物相关专业知识或从事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年以上,具备基本的检疫能力。 第七条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填报申请材料,由县(市、区)、市级渔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查公示后,报省海洋与渔业厅资格审核。经资格审核公示合格的,省海洋与渔业厅确认其渔业官方兽医资格。 第八条渔业官方兽医接受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的指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并对检疫证明负责。 第九条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水生动物疫病防控专业人员、水产类执业兽医或者渔业乡村兽医协助渔业官方兽医实施产地检疫。 第十条工勤人员不得确认为渔业官方兽医。调离产地检疫行政许可岗位的,应当暂停或注消其渔业官方兽医资格。渔业官方兽医的确认、暂停、注消根据工作需要每年适时公布。 第十一条渔业官方兽医人员名单报省畜牧兽医局、农业农村部备案,纳入全国官方兽医统一管理。 第三章检疫申报 第十二条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实行检疫申报制度。 第十三条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并向社会公布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申报点、检疫对象和检疫范围。 第十四条出售或者运输水产苗种,货主应当提前天向所在地县级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 第十五条养殖、出售或者运输合法捕获的野生水产苗种,货主应当在捕获野生水产苗种后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 第十六条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申报检疫可以采取申报点填报或者采用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第十七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水生动物进入本省的,申报检疫时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出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机构签发的《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第十八条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申报点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来源地或本地相关水生动物疫病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中山市水产种苗发展规划(精)

中山市水产种苗发展规划 (征求意见稿) 中山市海洋与渔业局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珠江水产研究所 二00八年九月

目录 前言 第一章中山市渔业养殖基本概况 一、地理环境条件 二、养殖基本情况 三、主要养殖品种的区域分布 第二章水产种苗生产现状 一、种苗繁育量大,品种多 二、按市场所需进行生产 三、有一支具有一定水平的技术队伍 第三章水产种苗生产主要存在问题 一、水产种苗建设无序,布局不合理 二、水产种质混杂,品种退化严重 三、水产种苗生产管理缺乏规范 四、种苗生产资金缺乏,科技投入不足 第四章养殖发展对种苗的需求分析 一、种苗发展是渔业养殖发展的需要 二、种苗发展是效益的需要 第五章种苗发展规划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水产种苗发展为渔业养殖发展服务的原则 2、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持续发展的原则 3、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 4、坚持依靠科技,种苗质量与数量并重的原则

5、坚持依法制种原则 三、总体布局 第六章水产种苗主要建设任务和内容 一、良种繁育体系的建设 二、种质资源的保护与利用 三、良种选育与推广 四、新品种储备 第七章重点扶持项目 一、省级水产良种场建设 二、市级重点苗种场建设 三、地方特色品种开发 第八章种苗发展的保障措施 一、法律保障 1、加强地方立法 2、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3、推进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制度 4、严格水产种苗的审定和检测工作 二、政策和资金保障 1、政策支持,推进种苗体系建设 2、资金支持,优化养殖品种结构 三、组织保障 1、水产种苗机构队伍体系 2、水产种苗执法体系 3、水产种苗质量监督检验体系 4、种苗信息化服务体系 5、水产种苗科技创新保障体系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服务指南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从事出售、跨地区运输或者增殖放流的水生动物亲本、稚体、幼体等水产苗种,以及养殖、出售或者跨地区运输核发捕获的野生水产苗种的活动。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必须实施检疫,防止病害传入境内和传出境外,具体检疫工作按照有关动植物进出境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水生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 (三)农业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的,应当先到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检疫手续,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和销售。检疫人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对检疫合格的水产苗种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四)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进出境水产种苗的检验、检疫管理,按照有关动植物进出境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经营的水产种苗,必须符合种苗质量标准,并附有质量合格证和标签。经营水产种苗,必须使用法定的计量器具和方法。跨省经营的水产种苗,还必须依法检疫合格,附有检疫合格证。水产种苗的防疫、检疫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五)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8月30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第四十六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取得检疫证明。 (六)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11月25日《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水生动物防疫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辽宁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审批管理办法

辽宁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制度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辽宁省水产苗种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申请、受理与审批实行分级管理: (一)海水苗种生产规模不足2000立方米的苗种场和淡水苗种生产能力不足5000万尾的苗种场的申请,由所在地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批发放许可证,并报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海水苗种生产规模为2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000立方米的苗种场和淡水苗种生产能力为5000万尾以上、不足1亿尾的苗种场的申请,由所在地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报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许可证,并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省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海水苗种生产规模为5000立方米以上的苗种场和淡水苗种生产能力为1亿尾以上的苗种场的申请,由所在地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许可证。 第三条申请领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生产规模或生产能力,向所在地县或市渔业

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查机关)提出申请,领取《辽宁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用黑色碳素笔填写申请表各项内容。 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一)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资质机构出具的渔业用水水质检测报告单; (二)能说明苗种繁育亲本质量的相关资料(如亲本引进时间、使用年限、数量、规格及淘汰更新等情况记录);(三)苗种场平面示意图(标明坐落位置、结构、面积等);(四)水产苗种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的学历、资质证明。 第四条审查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在申请表中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对同意的,按分级审批权限报送审批机关(即发证机关,下同);对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五条审批机关在申请表中审核意见栏内填写“同意”或“不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对同意的,应当自审批同意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对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审批机关应当用黑色碳素笔工整填写或打印许可证正、副本各项内容,其中: (一)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证书编号为:辽(具

陕西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

陕西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 《陕西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13年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娄勤俭 2014年1月14日 陕西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水产种苗质量,保护和开发水产种质资源,促进水产种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产种质资源,是指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可为捕捞、养殖等渔业生产以及其他人类活动所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的水生生物资源。 本办法所称水产种苗,是指用于水产养(增)殖生产的原种、良种和苗种。 原种,是指取自模式种采集水域和天然水域并用于养殖(栽培)的野生水生动植物种,以及用于选育种的原始亲本。 良种,是指生长快、品质好、抗逆性强、性状稳定和适应一定地域自然条件,并用于养殖(栽培)生产的水生动植物种。 苗种,是指用于商品养殖(栽培)生产的优良苗和种。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产种苗选育、培育、生产、运输、销售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繁育水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采取下列措施扶持水产种业发展: (一)在新增财力中安排渔业发展资金,对水产种苗生产、新品种养殖试验和良种引进给予财政补贴; (二)在农田水利、水保生态、城乡供水、水资源管理、库区移民、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等项目中,安排水产种苗建设项目; (三)新建、扩建水产良种场和苗种场用地按农用地安排,水产苗种生产水面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予以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水产种苗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产种苗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建立水产种质天然资源库、生态保护区、水产种苗防疫检疫体系、水产种质质量检测体系,制定水产原种场、良种场、苗种场建设规划。 第七条水产种苗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生产者自育、自用的除外。 国家级原种场、良种场生产许可证的申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级原种场、良种场的生产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发证;设区的市良种场的生产许可证,由设区的市

山东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管理,规范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程序,维护水产苗种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水产苗种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苗种生产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从事水产苗种中间培育生产活动的,幼体来源应当取自持有苗种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场家。 第三条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全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申请、转报及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本辖区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审查、转报及监督管理工作。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由省海洋与渔业厅统一印制、统一编号核发。 第四条苗种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苗种生产许可证编号; (二)苗种场基本情况; (三)生产品种、生产能力;

(四)有效期限和变更登记; (五)发证机关。 第五条首次申请取得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者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复印件,或证明苗种场所有权、经营权的其他材料; (四)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苗种生产场地环境状况说明和水质检测报告; (五)合法有效的苗种或亲本检验、检疫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检验、检疫,由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出具检验、检疫报告。 第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受理意见,连同申请材料逐级进行上报。 第七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推荐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和考评,提出考评意见,符合要求的,填写《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审批备案表》,连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厅。 不符合要求的,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

水域滩涂养殖、水产苗种许可审查细则

水域滩涂养殖、水产苗种许可审查细则 为了细化水域滩涂养殖、水产苗种许可条件,加强水域滩涂养殖、水产苗种许可管理,提高许可证办理效率,促进我市渔业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水域滩涂养殖证 (一)应具备的条件 在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规划或者以其他形式确定可以用于水产养殖业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确认水域滩涂养殖权。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办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机构代码证书)。 2、《水域滩涂养殖许可申请表》。 3、规范的鱼池承包经营合同书(查验正件,提交复印件)。规范的鱼池承包合同书系指:须经区县或乡镇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鉴证。 4、水域界至图一式两份。水域界至图须由乡镇土地规划部门绘制,须写明绘图单位、绘图员和审核员。 5、需要进一步说明的其他资料。

(三)办理程序 1、水域滩涂养殖证由生产所在地县(区)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2、县(区)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将申请在水域、滩涂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3、水域滩涂养殖权期限届满,水域滩涂养殖权人依法继续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60日前,持养殖证向原发证登记机关办理延展手续。因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调整不得从事养殖的,期限届满后不再办理延展手续。 二、市级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一)应具备的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2、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3、有与水产苗种生产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4、繁殖用亲体来源于原种场、良种场,符合质量标准,群体达到一定数量。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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