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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在线访谈——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在线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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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在线访谈——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在线访谈【标 签】企业所得税

【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

【来 源】

2009年4月24日9:30分,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缪慧频副司长将做客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就企业所得税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汇总纳税、税前扣除、境外所得抵免以及优惠政策等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

欢迎网民踊跃提问,积极参与!

主 题: 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

时 间: 2009年4月24日9:30分

嘉 宾: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缪慧频

[ 主持人 ] 访谈将于9:30正式开始。[ 2009-04-24 09:15 ]

[ 主持人 ]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在线访谈。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就企业所得税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汇总纳税、税前扣除、境外所得抵免以及优惠政策等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欢迎网友们踊跃提问,积极参与。[ 2009-04-24 09:31 ]

[ 主持人 ] 欢迎您缪司长,很高兴今天您能参与我们这次的访谈节目,首先请与网友们打个招呼。[ 2009-04-24 09:35 ]

[ 缪慧频 ]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非常高兴来到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与大家沟通交流,回答网友提问。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09-04-24 09:35 ]

[ 主持人 ] 缪司长,现在已经有很多网友向您提出了问题,我们现在开始回答问题好吗?[ 2009-04-24 09:37 ]

[ 缪慧频 ] 好的,欢迎大家提问。[ 2009-04-24 09:37 ]

[ 网友50309 ] 请明确,对于商业银行风险资产的减值准备,是否仍是按照1%作税前扣除?还是对08年计提的坏账/呆账准备全部作纳税调增?[ 2009-04-24 09:38 ]

[ 缪慧频 ] 金融企业准备金问题总局和财政部正在研究,很快就会出台。跟以前相比,在准备金提取范围上会有所变动,初定提取比例还是1%。[ 2009-04-24 09:38 ]

[ 网友50309 ] 对于国有商业银行的离退休人员的费用,包含医疗费用报销、生活补贴、书刊费等,是否可以计入“管理费用”据实列支?还是需要并入职工福利费,在14%的比例内扣除?[ 2009-04-24 09:41 ]

[ 缪慧频 ] 离退休人员如果参加社会统筹,企业在为这些人员支付的医药费、生活补贴、书刊费等,不能在企业列支;如果离退休人员没有参加社会统筹,企业为这些人员支付的上述费用,可以作为企业福利费列支。[ 2009-04-24 09:41 ]

[ 网友50351 ] 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外贸企业向境外支付的佣金,很多国外公司是没有明文写有经营范围的,那怎么提供资质证明?涉外佣金那以后不就不能支付,企业更难生存了。[ 2009-04-24 09:42 ]

[ 缪慧频 ] 国内外贸企业与境外中介公司签订代理合同时,应该审核对方的公司资格,一般情况,凡是依法设立的外国公司,国内外贸企业与其签订代理合同所支付的佣金,是允许按规定扣除的。[ 2009-04-24 09:42 ]

[ 网友50387 ] 合伙企业所得税如何征收?是征收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

2009-04-24 09:43 ]

[ 缪慧频 ] 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请参照财税[2008]159号文。[ 2009-04-24 09:43 ] [ 网友50424 ] 投资集团从享受减免所得税的被投资方取得的分红如何计算所得税??

谢谢[ 2009-04-24 09:45 ]

[ 缪慧频 ]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除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以外可以作为免税收入。[ 2009-04-24 09:45 ]

[ 网友50532 ] 司长好:新31号文中的规定《预售合同》确认收入,与之相对应的成本、营业税金、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和计税毛利额怎样在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中系统地填报?[

2009-04-24 09:47 ]

[ 缪慧频 ] 按照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规定,按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填报在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营业税金、土地增值税填报在主表第3行,计税毛利额填报在附表三第52行。[ 2009-04-24 09:47 ]

[ 网友50319 ] 软件企业享受所得税减半期内,同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其减半税率是12.5%还是7.5%?[ 2009-04-24 09:48 ]

[ 缪慧频 ] 软件企业享受所得税减半期内,减半后的税率为12.5%。[ 2009-04-24 09:48 ] [ 网友50362 ] 新企业所得税法条件下,对建筑施工企业在外地施工的所得税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在实际管理中各地税务机关(有的地方是政府部门)对此的管理也是不尽相同。

请问缪司长:

施工企业到外地承建公路项目施工(在施工地未设分支机构、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如该施工企业持其法人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施工地税务机关是否还要征收该企业的所得税?如果征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国税函[2008]747号的规定执行?

如果工程施工地是在该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之外的同一省内其他市县的,该省又未出台总分机构纳税管理的相关规定,其所得税由谁征收,如果征收是核定方式还是查账征收?[ 2009-04-24 09:53 ]

[ 缪慧频 ] 建筑企业外出经营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比较复杂,在新企业所得税法框架下,我们正在对这一问题抓紧进行研究和明确。在新的征管规定正式出台之前,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执行。[ 2009-04-24 09:53 ]

[ 网友50309 ] 两个问题:

一、在08年12月31日还有部分计提的工资没有实际发放,是否需要调增?

二、如果该部分剩余工资,能在汇算清缴前发放,还需要调增么?[ 2009-04-24 09:54 ] [ 缪慧频 ] 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应该在实际支付时列为企业的成本费用,2008年12月31号计提的工资没有实际发放,不能扣除,应在实际发放时扣除。[ 2009-04-24 09:54 ]

[ 网友50292 ]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2009-04-24 09:55 ] [ 缪慧频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适用20%税率的小型微利企业应该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三方面符合规定条件。根据国税

发【2008】30号文件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一般是不设账或难以准确进行财务核算的企业。所以,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一般无法准确得到企业的资产总额,也就无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2009-04-24 09:55 ]

[ 网友50463 ] 缪司长:你好!房地产当年预售收入是否可以作为招待费、广告费的依据?[ 2009-04-24 09:56 ]

[ 缪慧频 ] 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企业与客户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包括预售合同),应为企业销售收入的实现。企业取得销售收入前所发生的招待费、广告费应该累计,待企业取得销售收入年度起,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招待费、广告费扣除比例。[

2009-04-24 09:56 ]

[ 网友小鱼 ]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十四条中规定"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X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如果某间房子已完工,可售面积是120平方米,总价是100万,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至当年12月31日止,仅收到首付款30万。请问当年"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是120平方米还是36平方米?[ 2009-04-24 09:57 ]

[ 缪慧频 ]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如果采取按揭方式销售房地产,应按照合同的约定确定收入。一般情况下,首付和银行应同时进行,即使由于跨年度导致首付时间和银行转账时间的差距,也应按照销售合同约定的时间确定收入。所以,上述可售面积应按120米计算。[ 2009-04-24 09:57 ]

[ 网友财务人员008 ] 国税发[2006]31号文(即旧31号文)第五条第二款"企业、单位以股

权的形式,将土地使用权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企业、单位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应将其分解为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上述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如超过50%,可从投资交易发生年度起,按5个纳税年度均摊至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请问新31号文实施后对上述业务是如何规定?[ 2009-04-24 09:59 ]

[ 缪慧频 ] 按照有关规定,国税发[2006]31号文已经作废。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股权投资等收益征税问题,考虑到此类投资收益没有现金流收入,如果在当年全额征税,将给企业造成现金困难。我们计划在今后给予明确,对收益较大,企业当年纳税有困难的,允许给予分几年均匀分摊纳税。[ 2009-04-24 09:59 ]

[ 网友007 ] 跨期列支的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劳动保险性质的开支,是否都应该纳税调整?[ 2009-04-24 10:01 ]

[ 缪慧频 ] 如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支付,经常出现跨期支付,考虑到与会计的统一性,可以不进行调整。对非经常性发生的,则要纳税调整。[ 2009-04-24 10:01 ]

[ 网友50433 ] 国税总局领导你好:

1.请问我是一个分支机构企业纳税人,经营的业务范围与总机构经营的业务范围不同,该如何申报缴纳纳企业所得税。

2.能否享受税收的优惠政策。[ 2009-04-24 10:04 ]

[ 缪慧频 ] 非法人分支机构不是一个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缴纳所得税。除过渡优惠政策以外,在新税法框架下一般不得独立享受优惠政策,应由整个企业法人来计算享受。[ 2009-04-24 10:04 ]

[ 网友9876 ] 以前年度收到的政府补助收入(在其他应付款中核算)在08年度才作为补贴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是否还需要补交以前年度的税率差(因为是高新技术企业);如果 税务检查时是否还要补交滞纳金?[ 2009-04-24 10:05 ]

[ 缪慧频 ] 应按08年以前企业所适用的税率补税,并加收滞纳金。[ 2009-04-24 10:05 ] [ 网友木木 ] 对建筑施工企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承建的商品房,因开发商无力支付工程款,经人民法院判决用在建的商品房抵付工程款。建筑施工企业将抵债的商品房销售后的收入,应当怎么计算企业所得税?是分别建筑工程款收入、销售不动产收入各自计算一次企业所得税呢?还是将二者作为一次收入计算核定征收?恳请解惑。[ 2009-04-24 10:05 ] [ 缪慧频 ] 二者作为一次收入计算核定征收。[ 2009-04-24 10:05 ]

[ 网友50488 ] 我是一名基层国税工作者,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而该文件第二十八条第(五)款,对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对象应当负担的成本费用,应按分别建立明细台帐,待开发产品完工后再予结算。

请问: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能否扣除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若能扣除,扣除环节在哪儿,是计算在毛利额前,还是直接扣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009-04-24

10:08 ]

[ 缪慧频 ]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收入,应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该纳税所得额。同时,企业在计算缴纳当期所得税时,可以扣除当期发生的期间费用、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这是这次房地产企业税务处理重大变化。[

2009-04-24 10:08 ]

[ 网友527386 ] 自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以后,处于优惠期内的外资企业如发生分立、合并等变化,如何享受优惠政策?国税发(1997)71号文件是否继续有效?或是有新文件替代?[ 2009-04-24 10:09 ]

[ 缪慧频 ]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正在抓紧研究企业重组这些问题,文件有望四月底出台,届时可以参阅具体规定。国税发(1997)71号文件将被替代。

[ 2009-04-24 10:09 ]

[ 网友50659 ] 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

发〔2008〕116号)中研发费的范围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中研发费的归集范围有差异,所得税前扣除如何把握?[

2009-04-24 10:13 ]

[ 缪慧频 ] 企业在高新企业认定时,应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国科发

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的范围,归集研究开发费用。企业在计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归集,后者的政策口径较前者略紧一些。[ 2009-04-24 10:13 ]

[ 网友51007 ] 不跨地区的总分机构是否可以核定征收?[ 2009-04-24 10:14 ]

[ 缪慧频 ] 根据《税收征管法》和国税发[2008]30号文件规定,不跨地区的总分机构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可以实行核定征收。[ 2009-04-24 10:14 ]

[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 ]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设备按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所得税政策能否同时享受[ 2009-04-24 10:14 ]

[ 缪慧频 ] 上述两项优惠政策可以同时享受。[ 2009-04-24 10:14 ]

[ 财务人员提问 ] 房地产企业在开发成本中的招待费、广告费等开支 是在汇算清缴期内与期间费用中的招待费等一并测算,还是应该在项目完工后清算时再测算?[ 2009-04-24 10:15 ]

[ 缪慧频 ]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规定,房地产企业发生的招待费、广告费等开支,如果企业已经进入销售年度,应在发生当年计入企业成本费用。[ 2009-04-24 10:15 ]

[ 网友老赵 ] 请问控股母公司从其100%控股子公司手中取得100%控股的孙公司股权,原孙公司调整为子公司,请问是否可以按孙公司在子公司的账面计税成本价(历史成本)转移给母公司?如何转?母公司和子公司持股时间都超过一年。[ 2009-04-24 10:17 ]

[ 缪慧频 ] 这个问题不久就会出台文件明确,总的原则是:如果是100%的控股,且股权转让价是以股权方式支付的,并达到规定的比例,可以按照子公司的账面计税成本价(历史成本),作为母公司股权投资成本。否则,将按公允价格确定他们的交易价格。 [

2009-04-24 10:17 ]

[ 回答财务问题 ] 固定资产等资产的计税基础中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的范围是否包括为此发生的差旅费、餐费等?是否包含试生产发生的残次品支出?如果包含,又没有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话,这属于什么性质?是否受到处罚?对固定资产没有最低金额的限制了,是否意味着低值易耗品也应该当成固定资产了?怎么处理才不违法?实施条例67条第3款是否意味着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可以低于10年?[ 2009-04-24 10:18 ]

[ 缪慧频 ] 固定资产的计价基础为直接归属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如安装费、调试费等),不包括员工的差旅费、餐费。

试生产发生的残次品支出,应作为正常损失处理,不能计入固定资产价格。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7条的规定,固定资产的标准主要依据资产的使用时间确定,没有价格要求。低值易耗品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应作为固定资产处理。

[ 2009-04-24 10:18 ]

[ 网友小小鸟 ] 根据财税(2008)104号文,对于企业为汶川地震灾害的捐赠允许全额扣除,如果2008年年度企业亏损,对四川汶川地震灾害的捐赠还能否全额扣除?亏损能否用以后年度的利润弥补?[ 2009-04-24 10:19 ]

[ 缪慧频 ] 企业为汶川地震灾害的捐赠,不论企业是否盈亏,均可以全额扣除,不受税法规定的比例限制。[ 2009-04-24 10:19 ]

[ 回答1448 ] 工资税前列支,新旧法强调的都是“实际发放数”,2007年的计税工资超支,在2008年度实际发放时可否在2008年度税前扣除?2007年12月的工资会计未计提,

在2008年1月实际发放时,可否计入2008年度的费用?可否在2008年度税前扣除?可否这样理解,企业的工资薪金扣除时间为实际发放的纳税年度,而不管其所属期?如何理解 财

税[1996]79号、 国税发[1997]191号中规定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费用?如工资的税前扣除强调的是实际发生数,是否受该两文件的限制?属于2008年度所得税事项,还是属于2009年度所得税事项?[ 2009-04-24 10:20 ]

[ 缪慧频 ] 2007年以前,对企业的工资薪金扣除有限制。2007年的计税工资超支的部分,不得再在以后年度税前扣除。

根据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工资税前列支,是指在支付时扣除。如果属于2007年12月的工资,在2008年1月份发放,可以扣除。考虑到企业的工资一般都采取后发制,为了与会计保持一致,减少不必要的调整,税法规定在支付时扣除。所以,凡属于合理的工资,可以在实际支付时扣除,而不论属于哪个月份的。

[ 2009-04-24 10:20 ]

[ 6666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06年至2007年期间取得的预售收入,未按原31号文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至2008年开发项目完工结算时,按实际毛利额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小于在取得预售收入时按预计毛利额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企业是应该按实际毛利额计算的税额补缴企业所得税,并加收滞纳金,还是应该还原到当期按预计毛利计算的税额补缴企业所得税,并加收滞纳金,同时超出实际税额多缴的部分用于抵减以后应缴纳的企业所得

税?[ 2009-04-24 10:23 ]

[ 缪慧频 ] 2006年至2007年期间取得的预售收入没有按照老的规定缴纳税款的,在2008年开发项目完工结算时,其应统一按照实际利润计算缴纳税款,其中,属于2006年至2007年期间取得的预售收入应缴纳的税款,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差额部分可以不缴纳滞纳金。[ 2009-04-24 10:23 ]

[ 网友50839 ] 请问开办的摊销年限我可以选择为5年吗?[ 2009-04-24 10:24 ]

[ 缪慧频 ] 可以.[ 2009-04-24 10:24 ]

[ 企业所得税问题 ] 我单位因历史原因未给职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现全额对以前年度未缴纳的保险金全额补缴,并在2008年会计年度已向所在地社保局全部补缴,请问:我单位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时是否可在税前扣除?[ 2009-04-24 10:24 ]

[ 缪慧频 ] 可以。[ 2009-04-24 10:24 ]

[ KKKK ] 企业在销售或转让其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时,无法提供其购置时的发票,但附有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或者是附有购进环节转让方或受让方完税凭证的,企业以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上载明的金额;或者是完税凭证上载明的"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未载明的,依据税款缴纳金额倒算出其购进金额作为成本入账。企业按上述方法确认的成本能否税前?

如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无法提供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合法有效凭证,但交易已经完成,土地使用权已经过户给受让方,如何核定其土地成本?核定比例多少?

如企业转让旧房时,既不能取得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如何核定其购进价格(计税成本)?核定比例多少?

[ 2009-04-24 10:25 ]

[ 缪慧频 ]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的各项成本应该有合法的凭证,包括发票、各种合同协议等,如果企业没有合法凭证证明其成本费用情况,可以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处理。[

2009-04-24 10:25 ]

[ 樱桃 ] 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为补偿职工,将土地作为量化资产划拨给由被补偿职工集体所成立的公司(即以土地作价补偿),土地产权清晰,过户在该公司名下,未有相关土地转让发票和契税完税凭证等,补偿的量化资产金额(土地作价)能否确定为该土地计税成本?[ 2009-04-24 10:26 ]

[ 缪慧频 ] 土地使用权没有完成交易,不能作为受让处理。只能视为无偿使用土地。[ 2009-04-24 10:26 ]

[ 网友50610 ] 司长好!

实行新税法后,部分固定资产折旧根据新税法已不需再做调整,请问2008年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仍需调整吗?如不需调整,以前年度调整的部分是一次性调回,还是分年度?[

2009-04-24 10:27 ]

[ 缪慧频 ] 新税法实施后,有关新税法实施前购买的固定资产折旧调整问题,国税

发[2009]98号文件已经作出规定,请参阅该文件。[ 2009-04-24 10:27 ]

[ 问题11 ] 企业已设置账簿,但由于某种原因(如会计资料被盗,有报案记录),导致成本、费用凭证部分丢失、残缺不齐,难以准确核算成本。对于这种情况,能否适应国税

发[2009]31号文第4条的规定进行核定征收?如适应,是核定应税所得,还是核定毛利额(毛利率为20%)?[ 2009-04-24 10:28 ]

[ 缪慧频 ] 要视丢失、残缺不齐程度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根据征管法规定,如果成本费用不全,应核定应税所得。[ 2009-04-24 10:28 ]

[ 流年 ] 企业发生的借款在计算利息支出时,原税法规定,在参考银行同期利率时,还可以再按浮动利率计算利息支出,一并核算利息支出。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下还执行浮动利率吗? [ 2009-04-24 10:28 ]

[ 缪慧频 ] 执行。[ 2009-04-24 10:28 ]

[ 积极参与 ] 现在我们对清算所得是否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有几种不同的观点:

1)清算所得不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因为清算所得不是经营所得,所以不能弥补经营亏损;

2)清算所得可以弥补以前5年内的亏损;

3)清算所得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没有时间限制。

那种处理是正确的?相关的法规依据是什么呢?

[ 2009-04-24 10:29 ]

[ 缪慧频 ] 按第2执行。清算所得,也是企业应纳税所得。[ 2009-04-24 10:29 ]

[ 网友51957 ] 资产损失如何扣除?听说财税已经签发,可否将文件放到网上?[

2009-04-24 10:29 ]

[ 缪慧频 ] 有关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已经作出规定,很快就会发布。[ 2009-04-24 10:29 ]

[ 网友51005 ] 请问:以前按5年摊销的开办费08年尚未摊销完,能否在08年将剩余开办费一次摊销?[ 2009-04-24 10:30 ]

[ 缪慧频 ] 根据国税发[2009]98号文件规定,可以在08年一次性摊销。[ 2009-04-24

10:30 ]

[ 李会计 ] 国税发[2000]118号,国税发[2000]119号,如无效,相应的合并分立业务有无新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文件出台?如没有,我们的企业合并和分立就没法操作了吗?难道要等到新文件出台才能做吗?这样会存在一个无合并分立税收优惠政策的真空期,势必影响经济的发展。[ 2009-04-24 10:30 ]

[ 缪慧频 ] 新的规定很快发布。2008年1月1日后发生的业务可按新规定处理。[

2009-04-24 10:30 ]

[ 网友6778 ] 贵局(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中将职工交通补贴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而国家统计局国统字(1994)37号文第二条第七款(“7、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原统计在保险福利费用中的洗理卫生费、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已纳入工资总

额,因此对企业工资总额的统计口径作作适当调整,从1994年起企业的洗理卫生费、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一律计入工资总额中“津贴和补贴”中的津贴项内。”)明确将“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一律计入工资总额,不知贵局的“职工交通补贴”是否与国家统计局的“上下班交通补贴”含义不同?如果含义相同,这是否说明贵局要将职工交通补贴从工资薪金扣除改作职工福利费扣除?

另会计核算上“非货币性福利”是指“企业以自己的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

利……”(见《企业会计讲解2006》第十章P146,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贵局国税函〔2009〕3号文第三条第二款“非货币性福利”是否与此相同?与此有关的一个具体问题是:企业发放给职工的节日物资一般作职工薪酬处理,而贵局在上述文件中并未枚举此种情形,不知能否作职工福利费或工资薪金扣除?

[ 2009-04-24 10:31 ]

[ 缪慧频 ] 职工福利费本来就是工资薪酬的组成部分。税法中将此分成两部分,是独立的概念,与统计概念无关。[ 2009-04-24 10:31 ]

[ 个人借款问题 ] 关于向个人的借款究竟能不能税前扣除?大连及辽宁地税均发文明确不能扣除,且不能代开发票?但也有些地方明确可以扣除,请总局给个明确的说法,否则同在一个中国,为什么企业有不同的待遇?[ 2009-04-24 10:32 ]

[ 缪慧频 ] 借贷属于金融业务,需要经过批准才能进行。所以未经批准个人从事借贷业务不符合金融监管规定,这部分利息也不能扣除。

但个人购买企业债券,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利息可以扣除。

随着民间资金借贷业务的客观发展,总局下一步将会同财政部进一步研究此问题。

[ 2009-04-24 10:32 ]

[ 网友50338 ] 我是一家连锁企业,在省内不同地级市均有独立核算的分公司,

请问汇总缴纳中跨区域指的是跨省吗,如果在省内不同地级市有分公司的话,分公司是按照总机构所定的分摊比例缴纳,还是在当地单独汇算缴纳[ 2009-04-24 10:33 ]

[ 缪慧频 ] 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规定,一省内设立的总分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具体规定,请具体咨询所在省级税务机关,按其具体规定执行。[ 2009-04-24 10:33 ]

[ 好问问题 ] 国税发[2009]31号文第34条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这里的"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是指调减实际取得合法凭据当年所得,还是指还原到应当取得合法凭据当期调减所得,重新计算企业所得税?[ 2009-04-24 10:34 ]

[ 缪慧频 ] 如果采取预计成本的,应该扣除预计成本后,再按规定计入实际取得合法凭据当年的计税成本。[ 2009-04-24 10:34 ]

[ 网友50936岳阳市 ] 在外省的分支机构已经被要求预交了所得税,但总机构汇算清缴后是亏损,预交的部分退不了,并且今后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可能仍然会要求预交所得税,应怎样处理?[ 2009-04-24 10:35 ]

[ 缪慧频 ] 应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执行。亏损多缴部分可以在总机构所在地申请退还。[ 2009-04-24 10:35 ]

[ 税务会计 ] 请问天然气管道的折旧年限是多少?[ 2009-04-24 10:35 ]

[ 缪慧频 ] 按20年折旧。[ 2009-04-24 10:35 ]

[ 网友老外 ] 外商独资公司外籍员工子女教育费(学费)可否所得税前列支?[

2009-04-24 10:36 ]

[ 缪慧频 ] 推定为福利费,按规定处理。[ 2009-04-24 10:36 ]

[ 8899 ] 您好,我想咨询关于相关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问题:

企业为职工租房,相应的房屋租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是否需要区分外籍员工与中国籍员工?

[ 2009-04-24 10:36 ]

[ 缪慧频 ] 可以在职工福利费列支。不需要。[ 2009-04-24 10:36 ]

[ 网友小燕52088 ] 面粉加工企业其他业务利润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2009-04-24 10:37 ]

[ 缪慧频 ]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对小麦初加工,通过对小麦进行清理、配麦、磨粉、筛理、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小麦面粉及各种专用粉,属于农产品初加工。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一项及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86条第一项第7点的规定,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2009-04-24 10:37 ]

[ 网友51017岳阳市 ]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其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所

得500万以上部分是按15%还是按25%税率减半征收.[ 2009-04-24 10:41 ]

[ 缪慧频 ]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税率,同时又享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减半优惠时,技术转让收入要单独核算。对技术转让收入减半是按照25%税率减半的。[ 2009-04-24

10:41 ]

[ 网友50264 ] 您好:我们是一家全国性公司,一个总公司下面有若干分公司(非法人资格的)。经常会遇到这样情况,发生一笔费用,总公司需要和供方统一结算款项,取得一张抬头为总公司的发票,请问可否做一个内部费用分割单直接分摊到各分公司承当?[

2009-04-24 10:42 ]

[ 缪慧频 ] 新税法框架下,总公司和分支机构都不是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由整个企业法人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企业法人的内部费用分割不影响整个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2009-04-24 10:42 ]

[ 网友52207 ] 总公司2008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那么其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跨地区分公司)可否享受15%的所得税率。[ 2009-04-24 10:42 ]

[ 缪慧频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以整个法人进行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15%的税率也是以整个法人来确认,因此,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单独享受15%的税率,由整个法人统一计算享受.[ 2009-04-24 10:42 ]

[ 咨询问题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

字[1996]79号)规定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此规定在新税法下是否有效?如果上述项目在申报期内发现是否允许扣除?[ 2009-04-24 10:43 ]

[ 缪慧频 ] 文件作废。[ 2009-04-24 10:43 ]

[ 企业财务人员 ] 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03年由于当地政府招商引资的原因,我公司与当地的一家家具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对其家具厂进行拆迁,建设商住楼。建成后返还其商业面积2.8万平方米,除此没有支付其他土地款。请问: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和所得税时,地方税务局对2.8万平方米面积的处理意见有二种:第一种:认为2.8万平方米的面积的建安成本不能计算扣除数、同时对该面积也不计算收入,但要按成本价征收营业税,且不计算土地成本。第二种:认为2.8万平方米的面积的建安成本可以计算扣除数,但要按商业面积的平均价计算收入,同时要按成本价征收营业税,且不计算土地成本。我公司认为以上二种计算方法都不对,应该是2.8万平方米的面积的建安成本可以计算扣除数,因为这是项目的建筑成本。同时该面积按成本价征收营业税、但不视同收入,也不计算成本。或者2.8万平方米的面积的建安成本可以计算扣除数、同时该面积按成本价征收营业税、且视同收入,但也按视同收入的相同金额计算土地成本。以上正确计算方法应该如何?[

2009-04-24 10:44 ]

[ 缪慧频 ] 2.8万平方的建安成本可以扣除;该面积按公允价值视同销售,计征营业税和所得税。[ 2009-04-24 10:44 ]

[ 五月的花 ] 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企业,06年开业,07年预售,按预售收入×0.2(预计利润率)×0.33(07年所得税率)预交所得税,该笔收入对应项目08年完工交付使用,确认收入。请问这笔收入实际适用的税率应该是07年的33%还是08年的25%?[ 2009-04-24 10:45 ]

[ 缪慧频 ] 25%。[ 2009-04-24 10:45 ]

[ 福娃 ] 我公司在08年进行股份制改制,经会计师事务所评,存货减值180万元,固定资产评估增值300万元,公司已按评估后的价值调账,公司原股东按评估后的净资产重新确定股份并变更了注册资本,进行了工商登记。公司按调账后的固定资产价值继续计提折旧。现在要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请问,这种情况下,评估增值、减值如何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可否按净增加值120万,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009-04-24 10:46 ]

[ 缪慧频 ] 企业连续经营,计税基础应保持不变。[ 2009-04-24 10:46 ]

[ 网友50877 ] 企业接受政府科技部门资助,进行技术开发。如技术成果为政府所有的,能进行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吗?[ 2009-04-24 10:47 ]

[ 缪慧频 ] 《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中“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中第36行“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用专项拨款,不能实行加计扣除”。[ 2009-04-24 10:47 ]

[ 房地产财务问题 ] 我想问一下关于房地产行业2008年之前预交的企业所得税在08年汇算时怎么处理,我们有一个项目正好是在2008年完工,08年的所得税是利润总额按照新税

率25%计算,我们理解汇算时应交税金数为:利润总额按照新税率25%计算的应交金额-2008年及以前年度预交的所得税额(07年及以前按33%税率预交)。但现在有一个说法是要求

对07年及以前的预交收入部分按照确定的利润率算出利润后仍按33%交税,只对08年收到的部分收入产生的利润按25%交税。请问我们汇算时应该按照哪种方式?或者相关的政策文件依据是哪些?[ 2009-04-24 10:48 ]

[ 缪慧频 ] 25%。 国税发[2009]31号。[ 2009-04-24 10:48 ]

[ 阴转晴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财税字[1997]116号)中, “六、境外减免税处理 纳税人境外投资、经营活动按所在国(地区)税法规定或政府规定获得的减免所得税,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一)纳税人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按所在国税法及政府规定获得的所得税减免税,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交所得税进行抵免。(二)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承揽中国政府援外项目、当地国家(地区)的政府项目;世界银行等世界性经济组织的援建项目和中国政府驻外使、领馆项目,获当地国家(地区)政府减免所得税的,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交所得税进行抵免。” 这一规定是否仍然有效?考虑到支持中国企业对外走出去的战略,允许税收饶让是有必要的。[ 2009-04-24 10:49 ]

[ 缪慧频 ] 新企业所得税法发布实施后,原则上,以往基于原企业所得税法(条例)而制订的文件规定,因其法律依据已不充分,应按照新税法及其过渡性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为此,围绕境外所得税收问题,财税部门正在加紧研究制订有关规定,对老文件中行之有效的政策及管理规定予以吸收。并相应增加了许多新内容。

具体到上述问题中提及的两项内容,其中(一)的内容将继续保留,(二)的内容将取消。我们的基本考虑是:第一,税收饶让抵免应限于税收协定的规定之中,这是国际税收领域通行且规范的做法;第二、有利于平衡走出去企业的税收负担,鼓励公平竞争,体现税收中性原则;第三、有利于保护国内税基;第四、简化税收征管,减少管理漏洞。

[ 2009-04-24 10:49 ]

[ 网友50319 ] 我是一家从事工业污水集中处理的企业,2007年成立并当年运营,能否享受新所得税法三免三减半?如能,则是从2008年起算三免三减半,还是从2008年起剩余年限享受,即两年免三减半?[ 2009-04-24 10:50 ]

[ 缪慧频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8条的规定,公共污水处理属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项目,但这些项目应是2008年以后投资新建的项目。故2007年的污水处理项目,应按原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处理,不能享受新税法的优惠规定。[

2009-04-24 10:50 ]

[ 励贺林 ] 关于境外所得抵免的问题,总局会很快有文件下发吗?因为对2008年汇算清缴很重要。

[ 缪慧频 ] 关于境外所得税抵免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正在会同财政部制订有关规定,拟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下发。[ 2009-04-24 10:51 ]

[ 纳税咨询 ] 企业在境外投资取得的境外所得,在汇缴时需提供哪些东西来证明境外的税率及纳税情况?[ 2009-04-24 10:53 ]

[ 缪慧频 ] 目前尚无具体规定,但根据所得税管理的一般原则可大致要求如下:

第一、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机构、场所的财务会计报表;

第二、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组织及企业在该组织的权益拥有和变化情况;

第三、境外所得的完税凭证(复印件);

第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2009-04-24 10:53 ]

[ cindy ] 《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请问此项目的条件和范围是否还没出台,现在09年3月份都过去了,我公司是09年投产的垃圾处理企业,2008年是否还能享受此政策的税收优惠。

[ 2009-04-24 10:54 ]

[ 缪慧频 ] 财政部、发改委、国税总局目前正在加紧制定《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优惠目录》,相信该目录近期将公布,公布后,符合目录条件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优惠,可

从2008年1月1日开始享受。[ 2009-04-24 10:54 ]

[ 我要提问51309 ] 企业租入的固定资产产生的日常耗费可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 2009-04-24 10:55 ]

[ 缪慧频 ] 可以扣除。[ 2009-04-24 10:55 ]

[ 高新技术企业 ] 由于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的出台,企业在2009年度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当中,是否仍然可以按照财税[2006]8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归集企业技术研发费?还是只能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的有关加计扣除新标准归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申

报200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或者是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按照财税[2006]88号标准归集技术开发费,申报加计扣除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标准归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因为我企业正在进行2009年高新企业认定准备工作,发现这两个标准规定的研发费用扣除范围不相一致,真不知按照那个标准执行?[ 2009-04-24 10:58 ]

[ 缪慧频 ] 企业在2009年度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当中,仍然依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

火[2008]362号)的规定准备资料和归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归集的是企业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口径略

[ 5566 ] 本公司已于2008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我们的问题是,由于高新技术企业是以企业法人实体作为单位申请的,即申请时包含了所有分、子机构的收入和研发费用,同时新的高新技术企业已经没有原来的区域限制,那么不管分支机构所处何地,都应该和总机构一样享受15%的优惠税率,这样的理解对吗?

迫切希望能看到您的答复,因为本公司目前正在进行2008年的汇算清缴工作,谢谢!

[ 2009-04-24 10:58 ]

[ 缪慧频 ] 对。[ 2009-04-24 10:58 ]

[ 山区企业 ] 请问:对国家级贫困县、太行山革命老区新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2009-04-24 10:59 ]

[ 缪慧频 ] 小额贷款公司目前还没有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 2009-04-24 10:59 ]

[ 网友52060 ] 请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折旧表资产原值列填那个时点数据?是年末账面值么?[ 2009-04-24 11:00 ]

[ 缪慧频 ] 资产原值第一列填报开始计提折旧或摊销时点的资产账面价值金额,第二列计税基础填报准予开始计提折旧或摊销额并税前扣除时点的金额。[ 2009-04-24 11:00 ] [ 网友52482 ] 我公司向汶川灾区捐赠的设备是否要按视同销售计入所得税应税收入,如果计入,如何计算其收入额和成本额?[ 2009-04-24 11:01 ]

[ 缪慧频 ] 向汶川灾区捐赠的设备要视同销售收入,同时要作为企业捐赠支出。[

2009-04-24 11:01 ]

[ 网友50877 ] 行政、事业单位有差旅费补贴标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差旅费能税前扣除。问:企业也能规定差旅费补贴标准吗,这标准超过行政、事业单位标准,须税前调整吗?[ 2009-04-24 11:01 ]

[ 缪慧频 ] 企业可以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差旅费标准,按照这个标准发放的差旅费,可以税前扣除。[ 2009-04-24 11:01 ]

[ tax ] 我单位符合安置一定残疾人就业的规定,但在2008年的换算清缴中,当地税务部门要求我们取得的增值税退税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我想咨询缪副司长我单位是否还享受财

税(2007)92号文件规定的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免增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属于财税[2008]151号文中的不征税收入?如何理解“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财税(2007)92号文现在还有效吗?谢谢![ 2009-04-24 11:03 ] [ 缪慧频 ] 财税[2007]92号文件中涉及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是在“老税法”框架下制定的,因此,《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实施后,财税[2007]92号文件中企业所得税的优惠部分不再生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保留了财税[2007]92号文件中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100%加计扣除的优惠,并放宽了人员比例的限制。目前,国税总局正会同财政部加紧研究财税[2007]92号文件中涉及的增值税退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倾向性意见是保持该政策的延续性,近期将以文件的形式明确。[ 2009-04-24 11:03 ]

[ 企业会算清缴问题 ] 在08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未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否在09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再行申请加计扣除?[ 2009-04-24 11:03 ]

[ 缪慧频 ] 不允许。[ 2009-04-24 11:03 ]

[ 网友52278 ] 请问保险公司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吗?扣除标准是什么?[ 2009-04-24 11:04 ]

[ 缪慧频 ] 总局和财政部已经发文明确,请上网查询。[ 2009-04-24 11:04 ]

[ 网友50768 ] 预缴企业所得税问题,企业前一季度未按利润总额为计税基础(按A 类季度申报表报税时没有纳税调整项,企业按小于利润数)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否构成偷税[

2009-04-24 11:05 ]

[ 缪慧频 ] 未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预缴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2009-04-24 11:05 ]

[ 网友3346 ] 对于企业内部的技术改造,生产能力提高,比如纺丝由原先分丝板12处,进行技术改造,设备纺丝能力提高,变化为24处,这是否费用发生适用加计扣除;企业内部设备改造,对于电力利用进一步加强,生产能力提高,产生了节能效果,这发生的费用是否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动力设备更新,由原先以电力为能源,更新为以热煤为能源,生产成本降低,这是否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 2009-04-24 11:06 ]

[ 缪慧频 ] 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同时,企业从事的研究开发活动还应限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的规定项目。

你单位的上述活动如符合上述定义和范围,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如不符合上述定义和范围,则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 2009-04-24 11:06 ]

[ 网友52381 ] 你好,请问:国税函2009年3号文提到的住房补贴属于职工福利费的项目,而08年住房补贴是否执行?[ 2009-04-24 11:07 ]

[ 缪慧频 ] 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规定,08年有关住房补贴均按国税函[2009]3号文执行。[ 2009-04-24 11:07 ]

[ 两免三减半 ] 在2007年3月16以前成立的外资企业,在2007年3月16以后进行合并、分立,那么该合并、分立后的外资企业能否享受两免三减半过渡?

原合并后分段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企业,08年起能否继续分段享受两免三减半过渡?合并后企业,如果2008年一部分处于全征期,另一部分处于免税期,同时该企业又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该如何享受优惠政策?免税期,同时该企业又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该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 2009-04-24 11:08 ]

[ 缪慧频 ] 企业在享受过渡税收优惠过程中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情形的,按照财税部门即将公布的有关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统一规定执行。[ 2009-04-24 11:08 ]

[ 优惠政策 ] 我司是一家经营厦门至金门(小三通)客运的运输公司,符合2007-08-12发布的财税「2007」91号文规定,其所得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请问财税「2007」91号文中“自2007年5年1日起,对上述船运公司从事上述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是否还有效?我司是否要每年向当地税务主管部门报批后,才可享受该政策;还是只要报备就可以?另外报备,或者报批是否有时间限制?[ 2009-04-24 11:10 ]

[ 缪慧频 ] 2007年财政部 国税总局联合发布的财税「2007」91号文件明确了为推动两岸直航,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5月1日起对船运公司福建沿海与金门、妈祖、澎湖海上直航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1月1日新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该文件不再有效。[ 2009-04-24 11:10 ]

[ 水木 ] 我是一家铁矿公司,我们按照财政部和安监局下发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标准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计提时列入了生产成本,同时计入其他应付款,实际使用时冲减其他应付款。08年我公司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按照新规定计提安全费用计入盈余公积,在实际发生时计入成本费用或相关资产成本。请问按规定计提安全生产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能够扣除按照新的会计处理规定在纳税申报时是否作为纳税调减处理?[ 2009-04-24 11:16 ]

[ 缪慧频 ] 按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相当于对股东的分配,不属于企业已实际发生的费用,也不同于准备金,所以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但企业为了保证安全生产,相应增加的安全设施相关支出可以直接扣除。[ 2009-04-24 11:16 ]

[ 网友52586 ] 请问我公司的财政拨款入科技三项费用和创新基金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 2009-04-24 11:18 ]

[ 缪慧频 ] 财政部、税务总局就不征税收入已经作出明确规定,近期我们接到一些企业反映,有关政府及其部门为企业拨付一些专用基金,用在特定用途。这些基金是否征税,我们正在研究,不久将会有明确的规定。[ 2009-04-24 11:18 ]

[ 财务主管 ] 我单位为注册地在北京的高新技术企业,下设两家分公司,一家在外地,一家在北京,请问2008年度汇算清缴时,分公司也能适用15%的税率么?[ 2009-04-24 11:18 ]

[ 缪慧频 ] 你单位如果是2008年以后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

发[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2008]362号)的规定并按

照法人口径申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整个法人均适用15%的税率。[ 2009-04-24 11:18 ] [ 网友52551 ] 我公司是一家跨省市的总分机构企业,请问,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省级分公司是否还需要进行年度申报?地市分公司是否还需要进行年度申报?如果省、地公司需要年度申报,在法人所得税下,对于全国性统一税前扣除比例的项目(如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等)省、地分公司是否不需要进行调整而由总机构统一进行计算并进行纳税处理?[ 2009-04-24 11:19 ]

[ 缪慧频 ] 根据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跨省市经营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由总机构汇算清缴并统一进行纳税调整。[ 2009-04-24 11:19 ] [ 网友52764 ] 我公司属内资企业,在2008年度购买了符合财税〔2008〕115号文中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财税〔2008〕118号文中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专用设备,该项目

于2008年11月份投了产,并且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鉴于我公司项目属于新建项目,有一个该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立项时设备预算极不准确,没有《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建设期间也没有向税务机关备案审批,但购买的设备确实完全符合专用设备目录,请问缪司长:如上情况,我公司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按照财

税〔2008〕48号及其有关文件,就可以在直接按照所购买专用设备金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呢?现在是否不需要《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也不需要向税务机关备案审批呢?[ 2009-04-24 11:20 ]

[ 缪慧频 ] 如果你公司反映的情况属实,按照财税【2008】48号、国税发【2008】111号和你公司所在省级税务部门发布的税收管理规定,你公司应就购置环保、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准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后,可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规定进行税额抵免。现行文件并没有规定,执行该项税收优惠政策需要《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 2009-04-24 11:20 ]

[ 网友52060 ] 请问单位成本列支的通讯费(我们单位每月给职工200元通讯费,在额度内据实报销,封顶200元)如何扣除,有参考文件和扣除标准么?[ 2009-04-24 11:21 ]

[ 缪慧频 ] 企业为职工发放的通讯费补贴,按照规定应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在不超过工资总额14%范围内扣除。[ 2009-04-24 11:21 ]

[ 网友52531 ] 对于在香港上市的红筹股公司,今年税收政策有何规定?[ 2009-04-24 11:22 ]

[ 缪慧频 ] 关于对香港上市的红筹股公司,请参阅最近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结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 2009-04-24 11:22 ]

[ zzt ] 两税合并后,企业的分支机构是否需要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果需要,如何申报?对于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其亏损应该如何弥补?[ 2009-04-24 11:22 ]

[ 缪慧频 ] 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其分支机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由法人统一弥补统一计算应纳税额,不需要由分支机构独立来弥补。

[ 2009-04-24 11:22 ]

[ 网友52657 ] 以前年度因纳税人计算错误,在当年未计提的折旧,是否可以在以后年度补扣?如果不允许,该怎样处理,可以申请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税款吗?[ 2009-04-24 11:23 ] [ 缪慧频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2009-04-24 11:23 ]

[ 网友52248 ] 我司是商业企业,采购了一些空气调节设备,各项性能参数均符合《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但目录中规定应用领域为工业制冷。请问我商业企业是否可就此设备享受所得税抵免优惠?[ 2009-04-24 11:23 ]

[ 缪慧频 ] 享受符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得税优惠时,必须同时满足目录中规定的性能参数和应用领域的相关条件。[ 2009-04-24 11:23 ]

[ 网友会计 ]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

为0.35、0.35、0.30……

请问:如果其中一分支机构是2008年2月才开业经营的,那么在2009年第一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按规定1-6月应按上上年度三个因素权重分摊,但2007年该分支机构还未经营,请问如何分摊?

[ 2009-04-24 11:24 ]

[ 缪慧频 ] 根据国税函【2008】95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当年新设立的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在次年上半年可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2009-04-24 11:24 ]

[ 67843 ] 居民企业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如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其适用税率可否执行20%税率,并请说出法条或具体文件的出处?[ 2009-04-24 11:24 ]

[ 缪慧频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适用20%税率的小型微利企业应该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三方面符合规定条件。根据国税

发【2008】30号文件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一般是不设账或难以准确进行财务核算的企业。所以,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一般无法准确得到企业的资产总额,也就无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将于近期发文对这一情况进行明确。[ 2009-04-24 11:24 ]

[ 急问财务问题 ] 请问:新的资产折旧摊纳税调整销明细表中的折旧、摊销年限,若税法规定折旧年限为五年的固定资产,而会计上是按六至八年,会计比税法计提的折旧少,此种情况需要作纳税调减吗?[ 2009-04-24 11:25 ]

[ 缪慧频 ] 可以。但一经确认调整,不得变更,同时,应建立资产折旧纳税调整台账。[ 2009-04-24 11:25 ]

[ 网友52060 ] 我是非法人省级分支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上面有集团公司(一级),下面有市分公司(三级机构),2009年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集团公司给省分公司出具分批表,省分就地预缴。请问市分公司如何操作?(实际情况是有的市分只申报了所得税预缴表,而有的市分主管局连申报表也不要了,到底应该怎么做)[ 2009-04-24 11:25 ]

[ 缪慧频 ] 根据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跨省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在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2009-04-24 11:25 ] [ 企业税务问题 ] 请问08年成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规定为独立申报季度企业所得税。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是否汇总到总公司统一计算?如果是,则其当年缴纳的所得税是否应在主表第37行?[ 2009-04-24 11:26 ]

[ 缪慧频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三条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对2008年成立的二级分支机构,由总机构进行所得税进行按月或按季预缴,新成立的分支机构不进行预缴申报。根据国税发[2008]28号第七条规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由总机构统一汇缴,按月或按季预缴税款填报在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37行。[ 2009-04-24 11:26 ]

[ 网友52470 ] 总分机构适用不同税率应该怎样汇算清缴?还是继续适用国税发[2008]第28号文件吗?有没有更新的文件出台?是不是和预缴一样,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之后再按不同地区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2009-04-24 11:27 ]

[ 缪慧频 ] 预缴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然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 2009-04-24 11:27 ]

[ 网友50870 ] 同一省内居民企业汇总纳税问题:国税发〔2008〕28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居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场所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本办,国家税务总局对此有无要求,目前不知各地税务局如何执行的?[ 2009-04-24 11:27 ]

[ 缪慧频 ] 请具体咨询所在省级税务机关,按其具体规定执行。[ 2009-04-24 11:27 ] [ 会计6677 ] 总分机构汇总纳税,年度终了总机构如何进行汇算清缴?[ 2009-04-24

11:28 ]

[ 缪慧频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十三条规定,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的要求:

第一,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4年07月08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危害税收征管罪入刑,属于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以事实为依据,准确进行界定。 为此,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列举了三种情形,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的,则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理解本公告,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纳税人对外开具的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包括以直接购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也包括“先卖后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所谓“先卖后买”,是指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下家在前,从上家购买货物在后。 二、以挂靠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挂靠行为如何适用本公告,需要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第一,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本公告规定的情形。 第二,如果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挂靠方与此项业务无关,则应以挂靠方为纳税人。这种情况下,被挂靠方向受票方纳税人就该项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 三、本公告是对纳税人的某一种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做的明确,目的在于既保护好国家税款安全,又维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换一个角度说,本公告仅仅界定了纳税人的某一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意味着非此即彼,从本公告并不能反推出不符合三种情形的行为就是虚开。 比如,某一正常经营的研发企业,与客户签订了研发合同,收取了研发费用,开具了专用发票,但研发服务还没有发生或者还没有完成。这种情况下不能因为本公告列举了“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就判定研发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法规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2005-10-16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https://www.sodocs.net/doc/004726038.html,/view.jsp?code=200510181341598578 ?【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落实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和规范纳税服务工作,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总局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总局(征收管理司)。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月十六日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健全纳税服务体系,加强税收征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税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纳税服务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坚持依法、无偿、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纳税遵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税务机关要坚持公开办税制度。公开内容主要有: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服务规范;税务检查程序;税务违法处罚标准;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税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税务行政收费标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程序、标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情况等。 第五条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作配合,互通信息,积极开展联合检查,共同办理税务登记和评定纳税信用等级。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工商、银行及其他部门协调配合,共享信息资源。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行使税收执法权,不得指定税务代理,不得刁难纳税人,不得滥用职权。 第七条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部门或纳税服务专门工作机构负责纳税服务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税务机关直接面向纳税人的部门或机构具体办理纳税服务的有关事宜。 纳税服务专门工作机构,是指地方税务局系统成立的专门为纳税人服务的工作机构。 税务机关直接面向纳税人的部门或机构,是指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专门工作机构,负责税源管理、税务检查、税收法律救济等事项的部门和机构。 第二章纳税服务内容 第八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及时、准确地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普及纳税知识。根据纳税人的需求,运用税收信息化手段,提供咨询服务、提醒服务、上门服务等多种服务。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对设立登记、纳税申报、涉税审批等事项进行提示,对逾期税务登记责令限期改正、申报纳税催报催缴等事项进行通知,对欠税公告、个体工商户核定税额等事项进行发布。 第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办税辅导制度。 税收管理员对于设立税务登记、取得涉税认定资格的纳税人,应当及时进行办税辅导。对于纳税信用等级较低的纳税人,给予重点办税辅导。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在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涉税审批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提供服务,促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 税收管理员应当通过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结合纳税评估,帮助纳税人加强财务核算,促进依法诚信纳税。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在明确征纳双方法律责任和义务的前提下,对需要

广东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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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公告 【标 签】小规模 纳税 申报,增值税,季度申报 【颁布单位】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发文日期】2015-05-28 【实施时间】2015-05-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纳税服务,促进我市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 》、《》、《 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相关规定,现将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7月(所属期)起,我市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将逐步由1个月调整为1个季度。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小规模纳税人,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缴纳期限与增值税相同。 按季申报纳税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二、实行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内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认定之日起,纳税期限调整为月。按季纳税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内开业或注销税务登记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季度。 三、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填报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的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申报表式不变,“本期数”按“本季数”填写。 四、小规模按季申报工作将分期分批逐步推进,有关安排详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

企业所得税减免相关规定

附件4: 企业所得税减免相关规定 一、备案类减免税 (一)高新技术企业 国务院批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是指: 1、国务院批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 2、国务院批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财税字[1994]001号 1994年3月29日) (二)学校收费、收入 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用于事业发展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2004]39号 2004年2月5日) (三)政府性基金(收费) 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开发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

设基金、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邮电附加费、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1997]033号 1997年3月24日) (四)电力部门收取供配电贴费 电力部门按国家统一规定向用户收取供配电贴费,凡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1998]112号 1998年2月20日) (五)人防工程使用费收入 人民防空办公室按规定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所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收入,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全部用于人防工程建设,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1997]36号 1997年3月10日) (六)证券投资基金 1、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差价收入,股票股息、红利收入,债券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债券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1998]55号 1998年8月6日) 2、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差价收入,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2004]78号 2004年4月30日)

谈心谈话记录

谈心谈话记录 单位:沁县工商业联合会注:此表由人填写,单位统一存档;谈话内容要以对话形式进行记录,可加附页。 分析检查阶段三个五活动记实征求意见情况单位:注:此表由个人填写,单位统一存档;所征求意见建议要如实详细记录。 分析检查阶段三个五活动记实为民办实事情况单位:注:此表由个人填写,单位统一存档;办实事过程要详细填写经过结果。 第二篇:谈心谈话回访记录字谈心记录时间:地点:人:矫正对象:人:谈心内容谈心人:你好,我们是襄垣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襄垣县司法局司法所,请问你是吗?矫正对象:谈心人:请讲一下你的个人基本情况及家庭成员情况?矫正对象:谈心人:讲一下你因为什么而受到处罚?矫正对象:谈心人:后悔吗?矫正对象:谈心人:受处罚的是你但是你的家人也受到不小的打击,你想想是吗?你的家人因此事受到影响了吗?矫正对象:谈心人:古语讲的好:身有伤,怡亲忧;德有伤,怡亲羞。 也就是要爱护自己的身体,不要使身体轻易受到伤害,让亲人忧虑;要注意自己的品德修养,不可以做出伤风败德的事,使亲人蒙受耻辱。 当你出事后,家里所有的人都感觉无颜面对周围的人。 家人的感受你想过吗?不过事情已经发生了,而你对自己的行为也付出了代价,这种代价刻骨铭心,如果能回到出事前,你还会做那

种事吗?矫正对象:谈心人:人都是在无法控制自己情绪时才会出事,每个人都有情绪,而情绪的概念是被诠释成愉快或不愉快等特定刺激的种种反应。 人在受到外界刺激时就会引起情绪波动,现实生活中当看到别人比自己强而自己心理不平衡他人的行为冒犯了自己自己想要比别人强而想走捷径别人的物品想据为己有等等一些情况出现时就是不愉快的情绪,而不愉快的情绪会引起自己无法控制的冲动进而导致社会无法接受的行为发生,像是打人盗窃强暴或是种种幼稚的行经就会发生了。 想想出事时是否受到不愉快情绪的趋使?矫正对象:谈心人:不愉快情绪将会导致不和谐,因此人应该学会如何控制情绪,情绪可以指点我们正确的方向,帮助我们遇到任何事情时做出更恰当的选择。 现在请你畅开心扉把我当成朋友和我谈谈你对社会生活等等方面的态度以及今后的打算?矫正对象:谈心人:针对你这种情况我们会制定出适当方法与你共同重塑正确的人生观。 人一生中都会出错,只不过错与错不同,要正视过去,但不要背负过去的错生活,要抛掉思想包袱,服从管理,要昂起头正视现实树立生活信心从而经营好自己的人生,做一个对自己对家庭对社会负责任的人。 矫正对象:谈心人:生活上有什么困难思想上有什么困惑可以随时联系我们?矫正对象:谈心人:对我们的工作有什么建议和要求吗?矫正对象:谈心人:好!今天的暂时至此结束,愿你及你的家人平安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中英文)

Measures for Administration of the Levy of Income Tax on Non-tax-resident Enterprises by Assessment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Issue: June 2010 CLP Reference: 3230/10.02.20 PRC Reference:国税发 [2010] 19号 Promulgated: 20 February 2010 Effective: 20 February 2010 (Issued by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on, and effective as of, February 20 2010.) Guo Shui Fa [2010] No.19 Article 1:These Measures have been formulated pursuant to the PRC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the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and its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and the PRC Law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Levy and Collection of Taxes (the Tax Collection Law) in order to regulate the assessment and levy of enterprise income tax on non-tax-resident enterprises. (国家税务总局于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日发布施行。) 国税发 [2010] 19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Article 2:These Measures apply to the non-tax-resident enterprises specified in the second paragraph of Article 3 of the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The means for assessing the enterprise income tax of the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s of foreign enterprises shall be handled in accordance with relevant provisions.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核定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Article 3:A non-tax-resident enterprise shall keep account book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ax Collection Law and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keep its accounts and do its accounting based on lawful and valid documents, accurately calculate its taxable income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the matching of the functions it actually performs and the risks that it bears, and truthfully file and pay enterprise income tax. 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其实际履行的功能与承担 的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Article 4:If a non-tax-resident enterprise has incomplete account books, there are gaps in its documentation that make the checking of its accounts impossible or the accurate calculation and truthful filing of its taxable income is not possible due to another reason, the tax authority shall have the authority to assess its taxable income by one of the following methods. 第四条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 下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1) Assessment of taxable income based on total revenue: applicable to non-tax-resident enterprises that can accurately calculate their income or deduce their total revenue by reasonable means but cannot accurately calculate their costs and expenses. The formula therefor is as follows: (一)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或通过合理方法推定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 算公式如下: taxable income = total revenue × profit rate determined by the tax authority.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2) Assessment of taxable income based on costs and expenses: applicable to non-tax-resident enterprises that can accurately calculate their costs and expenses but cannot accurately calculate their total revenue. The formula therefor is as follows: (二)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 taxable income = total of costs and expenses ÷ (1 – profit rate determined by the tax authority) × profit rate determined by the tax authority.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3) Assessment of taxable income based on revenue converted from operational expenditures: applicable to non-tax-resident enterprises that can accurately calculate their operational expenditures but cannot accurately calculate their total revenue and their costs and expenses. The formula therefor is as follows: (三)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经费支出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 算公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2012年12月27日 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文件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附件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为,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 第三条核定征收适用范围。 (一)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 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2.汇总纳税企业(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除外); 3.上市公司; 4.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5.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6.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 7.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 8.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 9.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8?9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完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涉税信息资料的保密管理制度,规范税务机关受理外部门查询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附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 二○○八年十月九日 — 1 —

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对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依法制作或者采集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涉及到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纳税人、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 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范围。 第三条对于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依法为其保密。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向外部门、社会公众或个人提供: (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公布的信息; (二)法定第三方依法查询的信息; (三)纳税人自身查询的信息; (四)经纳税人同意公开的信息。 — 2 —

第四条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履行职责的需要,税务机关可以披露纳税人的有关涉税信息,主要包括:根据纳税人信息汇总的行业性、区域性等综合涉税信息、税收核算分析数据、纳税信用等级以及定期定额户的定额等信息。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纳税人涉税非保密信息的对外披露、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的受理和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对外提供工作。要制定严格的信息披露、提供和查询程序,明确工作职责。 第二章涉税保密信息的内部管理 第六条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征管工作需要,向纳税人采集涉税信息资料。 第七条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环节采集、接触到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应当为纳税人保密。 第八条税务机关内部各业务部门、各岗位人员必须在职责范围内接收、使用和传递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 对涉税保密信息纸质资料,税务机关应明确责任人员,严格按照程序受理、审核、登记、建档、保管和使用。 对涉税保密信息电子数据,应由专门人员负责采集、传输和储存、分级授权查询,避免无关人员接触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 — 3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国家税务局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国家税务局系统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外事活动公务员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0]57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0.03.28 【实施日期】2000.03.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税务总局机关 及国家税务局系统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2000]57号2000年3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为加强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国家税务局系统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总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国家税务局系统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现印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为加强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国家税务局系统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履行出国(境)审批手续

(一)派驻国(境)外机构工作人员的审批。 司、处级干部派驻国(境)外机构工作,须经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审批。 处级以下干部派驻国(境)外机构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批,报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核准。 派驻干部不得在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兼职。 (二)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的审批。 1.副处级以下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由所在单位负责填写《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表》,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省边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人事部门审查,报本单位领导批准。正处级以上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一般可与出国(境)任务一同办理审批手续,但要由所在单位填写《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JI备案审核。 2.中央管理的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报国务院批准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3.赴香港、澳门地区和台湾省参加公务活动的人员,根据不同情况报新华社香港分社、澳门分社或者国务院港澳、台办审批。 (三)因私出国(境)的审批。 1.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国家税务局系统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2.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国家税务局系统人员申请

谈心谈话记录表15篇

谈心谈话记录抉潦雍厅枷羔谜词榨 抉潦雍厅枷羔谜词榨 党员谈心谈话汇编材料15 篇 抉潦雍厅枷羔谜词榨抉潦雍厅枷羔谜词榨 内容 见下页 抉潦雍厅枷羔谜词榨抉潦雍厅枷羔谜词榨抉潦雍厅枷羔谜词榨抉潦雍厅枷羔谜词榨抉潦雍厅枷羔谜词榨抉潦雍厅枷羔谜词榨抉潦雍厅枷羔谜词榨抉潦雍厅枷羔谜词榨抉潦雍厅枷羔谜词榨抉潦雍厅枷羔谜词榨抉潦雍厅枷羔谜词榨抉潦雍厅枷羔谜词榨抉潦雍厅枷羔谜词榨抉潦雍厅枷羔谜词榨抉潦雍厅枷羔谜词榨抉潦雍厅枷羔谜词榨抉潦雍厅枷羔谜词榨抉潦雍厅枷羔谜词榨抉潦雍厅枷羔谜词榨抉潦雍厅枷羔谜词榨抉潦雍厅枷羔谜词榨抉潦雍厅枷羔谜词榨抉潦雍厅枷羔谜词榨抉潦雍厅枷羔谜词榨抉潦雍厅枷羔谜词榨抉潦雍厅枷羔谜词榨抉潦雍厅枷羔谜词榨抉潦雍厅枷羔谜词榨抉潦雍厅枷羔谜词榨抉潦雍厅枷羔谜词榨抉潦雍厅枷羔谜词榨抉潦雍厅枷羔谜词榨抉潦雍厅枷羔谜词榨抉潦雍厅枷羔谜词榨抉潦雍厅枷羔谜词榨抉潦雍厅枷羔谜词榨抉潦雍厅枷羔谜词榨抉潦雍厅枷羔谜词榨抉潦雍厅枷羔谜词榨抉潦雍厅枷羔谜词榨

谈心谈话记录一 单位:南京市XX局 时间2月 25日地点局长室 谈话人李雪亮职务局长 谈话对象王军海职务副局长 李雪亮:根据上级要求和我们局开展学习发展观活动计划安排,今天,我们俩谈谈心,交流一下对开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认识,开展批评与自 我批评。 抉潦雍厅枷羔谜词榨抉潦雍厅枷羔谜词榨 谈 王军海:我先谈谈自己的感受。我入党时间不长,这次科学发展观活动,对我来说都是非常难得的学习机会。过去,真还没有这样较长时间的系统的 话进行理论和党的知识的学习。尤其对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通过系统学习,加深了理解,感觉思想认识有了很大的提高。这是一个方面,再一方面,通 内过广泛征求党外同志的意见,坐下来对自己的党性进行反思,剖析,找到了自身的不足和努力的方向,懂得了怎么样做才能更好地体现科学发展,用科学发展武装自己。 容(要 抉潦雍厅枷羔谜词榨抉潦雍厅枷羔谜词榨 李雪亮:学习、教育的确是贯彻落实好科学发展的重要前提。我也有这方面的感受。原来自我感觉理论知识和政策水平还不错,可现在越学越感到在工作中理论知识上的欠缺,越学越感到自己的理论水平不是差不多,而是差得远。再从别的方面来看,原来总以为自己的能力、敬业精神和工作质量 点都还可以,可越检查、越比较,就越感到差距很大,不足很多。从思想境界 到工作标准、学习态度、创新精神、遵章守纪、关爱同志等许多方面,并没)有真正起到表率作用,科学发展并没有真正在自己身上得到很好的体现。通 过学习、教育,我们找到了前进的方向。 抉潦雍厅枷羔谜词榨抉潦雍厅枷羔谜词榨 王军海:您说的对,李局,您是支部书记,我还想借此机会给您建议。 我感到我局党员发展和组织建设步子太慢。我们业务科,仅有我一名党员。 李雪亮:对于这个问题,局里已引起高度重视,我们要积极做好党员发展工 作,使在册党员的人数不断增加。 注:1. 此表由谈话人填写,单位统一存档;2. 谈话内容要以对话形式进行记录,可加附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 理规程》的通知 发文日期:2009-05-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规程》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第三条《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

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第四条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辅导。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计算等情况进行审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二章前期管理 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实施项目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帐,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 第七条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项目开发期间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当 积极关注,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督促纳税人根据清算要求按不同期间和不同项目合理归集有关收入、成本、费用。

谈心谈话记录表范文10篇

谈心谈话记录表范文10篇 谈心谈话记录表范文(一): 时间: 地点:校长办公室 参加人员:姚校长、赵副校长、徐副校长 资料:讨论学校班子建设 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建设,使之成为一支勤奋学习的团队,一支凝心聚力的团队,一支求真务实的团队,一支勤政廉洁的团队,一支勇于创新的团队,一支团结协作的团队,是我校班子建设的目标。围绕这样的目标,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建设要提升六个“力”,并做到一、二、三、四。 一、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建设,提升凝聚力 央视有则精辟的公益广告语:“凝聚产生力量,团结诞生兴旺。”的确,从数学的角度,1+1=2,但若从向心与离心的角度看,1+1能够》2,也能够《2,学校领导班子是否具有凝聚力决定了一个团队合力的强弱。因为全校师生凝聚力的源泉来自于领导班子的凝聚力。 以共同的事业、共同的目标和共同的利益把学校领导班子凝聚在一齐,校兴我荣,一荣俱荣,在提升学校的同时也成就了领导班子的每一个成员。 二、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建设,提升战斗力

一头狮子带领一群绵羊的战斗力可能胜过一只绵羊带领一群狮子的战斗力。兵强强一个,将强强一军。学校领导班子的战斗力决定了整个教师队伍战斗力的水平。学校领导班子成员透过种种历练,个个成为虎狮将帅,既有作为教师的专业素质,又有作为条线领导的管理才能;既能独挡一面,又能团结共力;既有处理常规的协调行动潜力,又有应付突发事件的果断处理潜力。 三、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建设,提升感召力 学校领导班子的感召力来自班子成员的人格魅力。无论是校长还是副校长,与普通教师仅有职责与义务的分工不一样,没有人格的不平等。班子成员的人格魅力源自“人”重于“物”的价值观,源自“情感与制度”并重的管理观。看事业重如山,视名利淡如水。把精力放在为师生干实事上,而不放在树立自我形象上;把精力放在让师生充分得到实惠上,而不放在追求表面文章上;把精力放在谋求工作实效上,而不 放在攀比口号上;把精力放在解决紧迫难题上,而不放在图急功近利上。责在人先,利在人后,以身作则,廉洁自律,率先垂范,感召师生。 四、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建设,提升学习力 学习是提升自我的手段,更是提高生活质量的必需。透过学习,日有所进,才能与时俱进。

(法律法规)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八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法律法规)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6分,但波动较大。2001年、2002 年的计算分析题均来自本章。本章根据2000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进行了重大调整,其主要变化体现在第四节第二部分“准予扣除项目的特殊规定”。企业所得税的计算通常是以会计利润总额为基础,加上纳税调整增加额,减去纳税调整减少额计算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2002年教材的变化直接影响到计算分析题。 历年考题评析 1、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确定 收入总额的界定 本 2、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准予扣除的项目(重点)

章(重点)不得扣除的项目(重点)(法律法规)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主 3、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 要固定资产的计价和折旧 内 4、资产的税务处理 容无形资产的计价和摊销 5、企业所得税预缴及汇算清缴的计算 本章重点与难点 一、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例题】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税金有()。 A、消费税 B、营业税 C、增值税 D、土地增值税 【答案】A、B、D (2001年) 【解析】准予在税前扣除的税金包括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但不包括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要求考生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有些题目直接给出企业的利润总额,考生只需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计算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即可;有些题目则未直接给出利润总额,需要考生首先根据题目中的会计数据,计算其利润总额。需要调整的项目如下: 1、借款利息支出 (1)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扣除。 (2)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只准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予以扣除。 【例题】某企业2000年从非金融机构借款1000万元(1年期),发生借款利息60万元计入财务费用,而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为40万元。因此,需要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其调整增加额=60-40=2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研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三月六日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总则 上位法 《办法》第1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办法》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办法》第3条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执行日期 《办法》第39条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征收方式 《办法》第4条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完工标准 《办法》第3条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能级管理暂行规定(文档)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能级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能级管理是根据国家公务员的管理制度,通过科学的考评方式,对税务人员的专业能力进行评定分级。由此决定其使用、责任和待遇的一种管理制度。 第二条广州市国家税务局通过实行能级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引导税务人员努力提高岗位技能,逐步建立起适应国税事业需要的能级阶梯,为国税事业发展提供有效的人力资源保障。 第三条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科(含)以下工作人员实行能级管理,在干部岗位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在编职工(合同工)比照执行。 第四条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能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局系统能级管理的领导工作。下设能级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能级管理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的工作。各单位设立能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部门,负责本单位能级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五条能力测评坚持客观、公开、合理的原则。客观是要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反映每个税务人员的专业能力;公开是能级评定要做到级别标准公开。测评程序公开、测评结果公无合理是能级评定要做到内容全面、方法科学、指标合理。 第六条能力使用坚持按能定级、能岗匹配、按能付酬的原则。 按能定级是在规定级数范围内,根据能力的高低进行定级;能岗匹配是

依据岗位需求分别配置相应能级的人员;按能付酬是极据不同的能级付给相应的能级待遇。 第七条能力开发坚持统筹兼顾因人而异、立足长远的原则。 统筹兼顾是做到组织目标与个人目标相结合、基本业务能力与综合素质能力相结合。实际工作需要与国税发展需求相结合;因人而异是针对不同人的能力情况,作出不同的培训安排;立足长远是从干部的人生发展出发,着眼于人力资源的长期发展。 第二章能级 第八条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工作人员的能级管理,按工作性质划分为四个系列;征管系列、稽查系列、信息系列、行政系列。 第九条各类人员岗位能力等级划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设2个档次,中级设4个档次,高级设4个档次。共有3级十档。 初级的基本条件:基本掌握本职岗位的税收政策和专业技能,具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能够独立完成本职工作。较好地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中级的基本条件;熟练掌握本职岗位的税收政策和工作制度,具有相当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能运用所掌握的专业知识进行综合分析,妥善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具备较强业务素质和能力。 高级的基本条件:精通本职岗位专业政策和各项制度,知识面较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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