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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考试法理学之简答题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考试法理学之简答题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考试法理学之简答题

法理学

1、法的(外在)特征:

(1)法具有规范性:法是人们行为的标准或规则。

(2)法具有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国家的意志。

(3)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4)法具有普遍性:法的效力对象的广泛性;法的效力的反复适用性。

(5)法具有程序性:法是强调程序、规定程序和实行程序的规范。

(6)法的可诉性:法具有可争讼性和可裁判性。

2、法的作用

(1)法的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

(2)法的社会作用:维护社会秩序与和平、推进社会变迁、保障社会整合、控制和解决社会纠纷和争端、促进社会价值目标的实现

3、法的作用之局限性的体现(真题2009年简答题2)

(1)法的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

(2)法律只是调整法律所能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一种方法

(3)法律与事实之间的对应难题也不是法律所能够完全解决的

(4)法律自身的缺陷也影响其发挥作用

4、法律自身缺陷的体现:立法空白、法律的滞后性、法律的僵硬性、语言的歧义性

5、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真题2006年简答题2)

(1)从结构上看,二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一方的存在与发展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2)从数量上看,二者的总量是相等的。

(3)从产生和发展上看,二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4)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古代社会义务本位,现代社会权利本位。

6、成文法相对于不成文法的优点

(1)成文法明确具体

(2)成文法修改废纸的程序严格

(3)成文法有利于社会的安定与自由

(4)成文法有较好的预防作用

(5)成文法有利于推进社会改革

7、不成文法相对于成文法的优点(真题2011年简答题2)

(1)不成文法易于适应社会现实:社会变化、成文机械

(2)不成文法不存在背离立法原意的问题:条文表达、不完善不周密、需要解释、解释与立法原意

(3)不成文法易于发挥司法官员的创造性

8、民法法系与普通法系的比较

(1)法的渊源不同:民法法系国家的正式法源只是指制定法,法源的判例、法理等没有正式的法的效力;在普通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法源,遵循先例是普通法系的一个重要原则。

(2)法典编纂不同:采用法典形式;不采用法典形式,制定法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3)在适用法律的技术方面不同:演绎(首先考虑制定法如何规定,然后按照有关规定来判决案件);类推(首先要考虑以前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与其相比较,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

(4)法的分类不同:基本分类为公法和私法;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

(5)诉讼制度不同:诉讼程序以法官为中心,实行纠问式程序,奉行国家干涉主义,重实体法;采用抗辩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消极、中立,重程序法。

9、法律位阶的冲突规则(若法律之间无冲突,则遵循法律位阶的适用顺序:下位法优先适用于上位法)

(1)不同位阶的法律渊源之间的冲突:上位法优先适用于下位法

(2)同一位阶的法律渊源之间的冲突:特别法优先适用于一般法;后法优先适用于前法

(3)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律渊源之间的冲突: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之间;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

10、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

(1)并入适用(直接适用):无需另行制定国内法,将整个条约纳入国内法体系并加以适用

(2)转化适用(间接适用):制定与条约相一致的国内法,从而使条约可在国内适用(我国所缔结或参加的条约在国内适用采取逐一立法的方式,除非法律明文规定可直接适用。)

11、并入的条约规则和国内法规则的冲突问题

(1)我国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国际条约与协定与之相抵触的,不得适用。(2)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条约和重要协定,高于国务院核准的条约、协定以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政府部门规章。

(3)国务院核准的条约、协定高于政府部门的规章。

(4)国际条约或协定如与处于同一效力等级的国内立法发生冲突时,条约或协定的效力优先。

12、法的分类

(1)法的一般分类:国内法和国际法(法的创制和适用主体)、根本法和普通法(法律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一般法和特别法(适用的范围)、实体性和程序法(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

(2)法的特殊分类:公法和私法(民法法系)、普通法和衡平法(普通法法系)、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联邦制国家)

13、法律规则逻辑结构的“新三要素说”的基本成分及原有理论的缺陷(真题2010年简答题1)

“新三要素说”认为任何法律规则在逻辑意义上是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的。

(1)假定条件是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包括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和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2)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或活动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是法律规则的核心部分,依据行为要求的内容和性质的不同,分为可为模式、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

(3)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假定条件下作出符合或者不符合行为模式要求的行为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可分为肯定性的法律后果和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法律后果是任何法律规则都不可缺少的要素。

原有理论的缺陷:

(1)“三要素说”认为法律规则在逻辑意义上是由假定、处理和制裁等要素构成的。这种观点的特殊之处在于将“制裁”视为唯一的法律后果,其实质在于将法律视为仅仅是规定义务的,法律规则只有一种类型即义务性规则,从而扭曲了法律规则的多样性及其所具有的不用的社会功能。

(2)“两要素说”认为法律规则在逻辑意义上是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等要素组成的。这种观点与“三要素说”的区别在于它主张不仅有否定性的法律后果而且有肯定性的法律后果,这样它就克服了“三要素说”的不足之处。另一方面,这种观点认为“假定”不能成为一个独立要素,而是包含在行为模式这一要素之中。

14、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的关系

(1)一个法律规则是由同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达的。

(2)一个法律规则是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不同法律条文来表达的。

(3)同一个法律条文表达了不同法律规则的要素。

(4)一个法律条文仅仅表达了某个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个要素。

总之,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它们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

15、法律规则的分类

(1)根据法律规则所设定的行为模式或内容的规定不同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规定人们可为或可不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其他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规则。授权性规则又分为权利性规则(公民和法人)和职权性规则(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共权力);

义务性规则:规定人们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规则,主要为人们设定法律义务。义务性规则分为命令性规则(必须或应该,积极义务)和禁止性规则(不得或不准,消极义务)。

(2)按照是否允许人们根据自己的意志来适用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强行性规则:指不问人们的意愿如何,必须加以适用的法律规则。必须无条件绝对地遵守,不允许人们自行协议地设定权利和义务。

任意性规则:指允许人们在一定的限度内按照自己的意志来选择是否适用法律规则所规定的内容。

(3)依照法律规则的内容是否已明确肯定,无需援引或参照其他法律规则的内容来确定该规则的内容,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确定性规则:指法律规则的内容已明确肯定,无需再援引或参照其他法律规则的内容来加以确定。

委任性规则:指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授权或委托某一机关或某一机构加以具体规定的法律规则。

准用性规则:指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规定可以参照或援引其他的法律规则的规定来加以明确的法律规则。

16、法律原则的分类

(1)依据产生的基础不同:

公理性原则:指由法律上的事理推导出来的法律原则;

政策性原则:指特定的国家或政府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的任务或目标,基于政策考量而制定的一些原则。

(2)依据法律原则对社会关系的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的大小:

基本原则:指调整的社会关系领域比较宽广,体现了法律的基本精神和根本价值的原则;具体原则:指只调整某一具体社会关系的法律原则。

(3)依据法律原则所涉及的内容与问题的不同:

实体性原则:指直接涉及规定和确认实体性方面的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的原则;

程序性原则:指涉及规定和确认保证实体性方面的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得以实现的程序性方面的权利、义务的原则。

17、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真题2007年简答题1)

(1)性质不同:法律规则明确、具体;法律原则笼统、模糊。

(2)适用范围不同:法律规则只调整或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法律原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适用范围更为宽广。

(3)初始性特征不同:法律规则具有确定性特征,例外时方具有初始性特征;而法律原则只具有初始性特征。

(4)规则的冲突与原则的竞争的解决方式不同:法律规则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适用;法律原则不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适用。

18、法律原则的功能

(1)指导功能:法律原则可以作为法律解释和推理的依据,为法律规则的正确适用提供指导。

(2)评价功能:法律原则可以作为对法律规则甚至对整个实在法的效力进行实质评判的标准。

(3)裁判功能:法律原则直接作为个案裁判的依据或理由。

19、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1)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2)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20、法律原则的适用方式

(1)首先确定有哪些法律原则可以适用于一个具体案件

(2)其次确定原则与原则之间的优先关系

(3)再次确定原则之间的优先关系的条件

(4)又次确定具体案件符合哪一种优先性的条件

(5)最后将优先性条件得到满足的法律后果适用于该案件

21、法律体系的特征

(1)法律体系是由一国的法律规范所构成的体系

(2)法律体系是一国现行法律规范所构成的体系

(3)法律体系是由一定组织结构(法律部门)所构成的体系

(4)法律体系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22、法律体系和法系的区别

(1)法律体系只反映一个国家的法律状况;而法系则反映若干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状况(2)法律体系只反映一国现行的法律状况;而法系则不仅反映若干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状况,而且还反映这些国家或地区历史上曾经存在的法律状况

(3)法律体系内部结构的分类标准是按照法律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不同划分的;而法系的分类标准则是根据若干国家或地区法律的历史传统和外部表现形式不同划分的。

23、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的区别

(1)划分标准不同:法律体系是以法律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作为主要标准对一国现行全部法律规范进行的分类,其基本单位是法律部门;法学体系是以人们对各种法律知识所研究的对象和范围不同作为标准所进行的分类,基本单位是法学分支学科;

(2)反映的内容不同: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状况;古今中外各国的法律现象;(3)范畴属性不同:解决对法律规范形成的法律部门的划分问题,属于制度范畴;解决由法律知识形成的法学分支学科的分类问题,属于理论范畴。

24、法律体系形成的特征

(1)法律体系的形成具有主观性: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法律工作者与法学研究者共同智慧的结晶;

(2)客观性:其形成受一定客观条件的制约;

(3)动态性:其形成经历了从简单到复杂的发展过程。

25、法律部门的特点

(1)法律部门是同类法律规范构成的整体

(2)法律部门具有相对独立性

(3)法律部门之间具有协调统一性

(4)法律部门类别具有相对稳定性

(5)法律部门具有开放性

26、宪法相关法部门的内容

(1)关于国家机构方面的法律规范

(2)关于地方自治方面的法律规范

(3)有关公民政治权利和基层民主权利方面的法律规范

(4)有关立法方面的法律规范

(5)有关国家主权、国家象征和外交方面的法律规范

27、法律行为的特点

(1)法律行为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法律行为是一种社会指向的行为

(2)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性:法律行为由法律规定、受法律调整、能够发生法的效力或产生法的效果。

(3)法律行为是能够为人们的意志所控制的行为,具有意志性

28、法律行为的结构

(1)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动机、目的、认知能力

(2)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行动(行为)、手段、结果

29、法律意识的功能

(1)认识和评价功能

(2)调整和指导功能

(3)传播和教育功能

30、法律关系的特征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贯彻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1、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法律特别规定

32、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定性、国家强制性

33、法律责任的分类

(1)根据责任行为所违反的法律性质: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违宪责任(2)根据主观过错在法律责任中的地位: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

(3)根据行为主体的名义:职务责任和个人责任

34、一般法律责任的构成: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

35、法律责任的归结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对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所应承担的责任的追究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既要按照实体法的规定,又要按照有关程序法规定。

(2)责任相称原则: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轻重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与轻重相适应。一是法律责任的定性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相适应;二是法律责任的定量即轻重要与违法行为的损害后果相适应、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相适应、与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原因力相适应。

(3)责任自负原则: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谁违法,谁负责;不违法,不负责。

36、法律责任的免除(包括私法上的免责条件和公法上的免责条件)(真题2010年简答题2)

私法上的免责条件:

(1)法定的免责条件:时效免责(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超过了一定期限就被免除,权利人不及时行使的经过一定期限,其主张不再具有法的效力);人道主义免责(在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时,应考虑责任主体的财产状况,处于经济原因,应适当减轻或者免除责任);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免责

(2)意定的免责条件:自愿协议(双方协商同意,免除责任);受害人放弃(受害人不起诉);有效补救(责任人在国家机关追究责任之前,主动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可以免责)(真题2011年简答题1)

公法上的免责条件: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超过时效、自首立功等。

37、立法的特征

(1)立法是有权立法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活动

(2)立法是依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3)立法是有权立法的国家机关创制、补充、修改、认可或废止法律法规的活动

38、立法原则

立法的价值原则:民主性、平等性、权利性、最大多数人的利益性

立法的形式原则:位阶原则、明确性原则、稳定性原则、一致性原则、公开性原则

39、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特点

(1)规范性法律文件只能由有权立法的国家机关或被授权的主体制定和发布,体现国家意志

(2)规范性法律文件必须含有一定的行为规则或行为模式

(3)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是国家适用法的机关进行个别性调整的规范性依据

40、规范性文件系统化的形式

(1)法律清理:指有权立法的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和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予以审查、整理并确认其法的效力的活动。主体一般是制定或发布该项法律的国家机关。(2)法律汇编:指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排列并汇辑成册的活动,是对生效中的法律的汇编,不是立法活动。

(3)法律编纂:指对属于某一部门法或某类法律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整理、修改、补充,从而产生出一部新的、完备的法律。只能由最高权力机关主持进行。

41、执法的特征

(1)执法主体的特定性:依法享有执法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该项权力并对行为的效果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2)执法内容的广泛性:以国家名义对社会实行全方位的组织和管理。

(3)执法活动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执法权既是行政机关进行社会管理的权利,也是它对社会和民众承担的义务。

42、执法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指一切行政行为都要符合宪法、法律,包括法律优位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

(2)合理性原则:指执法主体的裁量权的行使不仅要合法,而且应当合理和公正,包

括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原则、正当裁量原则、比例原则

(3)效率原则:指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的过程中要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取得尽可能大的收益,取得最大的执法效益。

43、司法的特征

(1)主体特定性: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司法权的专门国家机关

(2)程序法定性: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

(3)判断的权威性: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废除

44、司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公民平等地遵守法律、平等地享有法定的权利和承担法定义务;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违法犯罪行为平等地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

(2)合法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把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建立在由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把法律作为处理案件的唯一标准和尺度。

(3)司法独立原则: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司法责任原则: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由于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而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制度。

45、法律推理的形式(分为演绎法律推理和类比法律推理)

演绎法律推理和类比法律推理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寻找基点(案件可以援引的规则)的方法不同。

演绎法律推理:步骤(1)识别一个权威性的大前提,即规范(基点);(2)明确表述一个真实的小前提,即案件事实;(3)推出一个可靠的结论。

类比法律推理:步骤:(1)识别,即寻找判例;(2)区别,即发现案件事实上的相同点和不同点;(3)判断,即判断相同点和不同点的重要程度。

46、法律推理的特征

(1)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活动

(2)法律推理必须遵循推理规则

47、法律推理与法治的联系(真题2009年简答题1)

(1)法律推理的逻辑推导功能是法治原则的要求

(2)法律推理的逻辑推导功能使得社会和当事人对法律问题的预测成为可能

(3)法律推理或者法律论证为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问题提供必要而充分的理由

(4)法律推理为立法、司法提供正当性证明

48、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1)法律解释是从法律制定到法律实施之间的桥梁:法律解释是法律实施的前提,抽象的法律条文至于通过解释者的解释才能变得实际有效,才能与复杂多变的现实生活实现对接。

(2)通过法律解释可以改正、弥补立法的不足:再成熟的立法都可能存在不完善的地

方,这时法律解释就变成一种有效的解决立法缺憾的手段。

(3)通过法律解释可以使人们取得对法律规定的统一认识:由于认识的动机、角度、水平等的差异,人们对同一法律规定往往会有不同的认识,尤其是对法律规定的专业术语会有不同的理解。

(4)通过法律解释可以解决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生活发展的内在矛盾。

49、法律解释的特点

(1)法律解释的对象是特定的: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及其附随情况。

(2)法律解释具有实践性:法律解释主要是在确定个别案件中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时候发生的。

(3)法律解释的过程不能以否认或者怀疑解释的前提——法律规范为条件。

(4)法律解释具有目的性:法律解释是一项评判活动,具有强烈的目的性,并反映一定的价值观。

(5)所有的解释活动都要受到“解释学循环”的制约。

50、关于法律解释的目标的两种基本理论及其理由

(1)法律解释目标的主观说:主观说认为,法律解释的目标应当是探求历史上的立法者事实上的意思,即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的意图和目的。其理由是:①法律语词中表达的明确的涵义就是立法者所要表达的意思;②立法者真实愿意的寻找是可能的,因为立法愿意的探求不仅可以依靠法律语词本身,而且借助制定法律时依据的历史材料能较客观地回溯到立法时的意思本身;③基于对权力分立和制衡原则的坚持,必须回到法律制定者的本来意思表达中去,因为立法者的意思是法律适用的决定性因素。(真题2008年简答题2)

(2)法律解释目标的客观说:客观说认为,法律自从颁布时起,就脱离了原有的立法机关成为一个独立的客观存在物,因此具有了自身的含义,法律解释的目标就是探求这个内在于法律的意旨。其理由是:①由于在实际的立法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的立法主体,存在着不同的主张和观点的争论,真正独立的立法者是不存在的,探究立法者的单纯的立法意图也是不可能的;②法律一旦被制定出来,便脱离了立法者,成为一个独立的客观存在,人们所要遵守和追求的是客观的法律文本本身,不可能是主观的立法者的意图;

③由于法律的经验品质的要求,坚持从文本上来解释法律,可以很好地使法律本身能够适应发展变化的社会生活。

51、司法解释的作用

(1)对那些由于法律本身的规定比较概括、原则而使理解和执行法律有困难的问题,给予明确、具体的解释,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

(2)通过司法解释来解决因为社会生活发展而给法律带来的空白或矛盾,以使法律能够适应已经发生变化了的社会情况。

(3)司法解释可以解决法律适用中的疑问。

(4)对各级各类人民法院之间如何依据法律规定相互配合审理案件、确定管辖以及有关操作规范问题进行解释。

(5)司法解释通过对案件的规范化指导,可以弥补立法不足。

52、法的实现的过程

(1)法律规范的确定阶段

(2)法律事实的出现阶段

(3)法律关系的形成阶段

(4)法律权利义务的实现阶段

53、法的实现与法的实施的区别

(1)法的实施强调过程,法的实现强调结果

(2)法的实施是手段,法的实现是目的

54、法的实现与法的效果的区别

(1)法的效果强调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产生的实际影响状态;法的实现强调法对社会调整的合目的性结果

(2)从评价的角度看,法的效果可能是正值也可能是负值;法的实现必须是正值

55、影响法的实现的因素

影响法的实现的内部因素:

(1)法律规范自身的因素:①法律规范是否符合客观规律;②法律的目的是否明确、合理;③法律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2)司法和执法主体的因素:①法官:法官的职业道德、学识和经验、应变能力;②执法人员:执法人员职业道德、利益、执法自由裁量

(3)法律调整中的利益因素

影响法的实现的外部因素:

(1)经济因素

(2)政治因素

(3)文化与科学技术因素

56、法与原始氏族习惯的区别(真题2006年简答题1)

(1)两者体现的意志不同:法反映以国家意志的形式体现出来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氏族习惯反映氏族全体成员在利益高度融合基础上形成的共同意志。

(2)两者产生方式不同:法由统治阶级制定或认可而产生;氏族习惯以传统的方式自发地形成和演变。

(3)两者实施的方式不同:法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而氏族习惯依靠当事人的自觉、社会舆论和氏族首领的威望来保障实施。

(4)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法适用于国家权力所辖地域内的所有居民;氏族习惯只适用于具有血缘亲属关系的同一氏族或部落成员。

(5)两者的根本目的不同:法以实现统治阶级的利益为首要目的,建立和维护统治阶级关系和社会秩序;而氏族习惯是维护共同利益、维系社会成员之间平等互助关系的手段。

57、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1)法律是在私有制和阶级逐渐形成的社会背景下孕育、萌芽,并与国家相伴发展和确立起来的;

(2)法律的形成过程是一个行为调整方式从个别调整发展为一般调整的过程;

(3)法律的形成经历了由习惯演变成习惯法、再发展成为成文法的长期过程;

(4)法律、道德和宗教等社会规范从混沌一体逐渐分化为各自相对独立的规范系统。

58、法的继承的必然性

(1)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律继承性

(2)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律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

(3)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的共同性决定了法律继承的必要性

(4)法律发展的历史事实验证了法律继承性

59、法的继承的内容

(1)法律技术、概念

(2)反映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3)反映民主政治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4)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规定

60、法的移植的必要性

(1)社会发展和法律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移植的必然性

(2)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基本特征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3)法的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

(4)法的移植是法制现代化的必然需要

61、法的移植的两种情况:经济、文化和政治处于相同或基本相同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国家相互吸收对方的法律,以致趋同和融合;落后国家或后发展国家直接采纳先进国家或发达国家的法律。

62、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

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

(1)经济基础对法具有决定作用: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法的性质;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决定法的发展变化;法的内容,即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和它们的相互关系以及权利和义务的社会价值,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是从最终意义上讲的,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是通过人们有意识的活动实现的。

(2)法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法对经济基础有指引和预测作用;对不利于、有损政治统治存在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实行限制、削弱和废除;法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有进步与否的区分。

63、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1)市场经济需要法律的保障:市场经济是主体独立、平等的经济;市场经济关系是契约经济关系;市场经济是自由竞争、平等竞争的经济;市场经济是多重利益并存的经济;市场经济是开放性经济。

(2)法在实现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法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起引导作用;促进作用;保障作用;必要的规制作用。

64、政治对法的影响、制约作用

(1)政治关系的基本状况是法的状况的重要根据,政治的先进与落后是法的先进与落后的重要根据,特别是规定国家基本制度的宪法和基本法律,往往是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表现。

(2)政治可以为法的发展提供条件和环境。不能设想,在政治条件或政治环境十分糟糕的情形下,法和法治能有较好的发展。

(3)政治可以影响和制约法和法治的内容。国家、阶级、政党、民族的政治活动的内容及其影响,往往不可避免地影响和制约法和法治的有关内容。

(4)政治的发展变化,往往直接导致法和法治的发展变化,导致立法和法的贯彻实施方面的或兴或废。政治能及时反映和适应国内外形势发展的需要,从而给立法和法的贯彻实施提出要求和依据。

65、法对政治的确认、调整和影响作用

法具有确认和调整政治关系并直接影响政治发展的作用。这种作用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法可以确认各阶级、阶层、集团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调整掌握政权的阶级与其他阶级、阶层、集团的关系,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也就是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关系、统治阶级内部关系以及统治阶级与同盟者的关系。

第二,法可以反映和实现一定阶级、集团的政治目的和政治要求,以法的形式将它们确立下来,使其具体化为普遍的、明确的行为规范,并获得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现。

第三,法可以为一定阶级和国家的中心任务服务,如现阶段我国的中心任务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一中心任务就是现阶段我国最大的政治。

第四,法还可以对危害掌握政权阶级的行为采取制裁措施,起着捍卫其政治统治的作用。

66、法与科技

科学技术对法的影响

(1)科学技术的发展改变着人类的面貌,不断为人类的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开辟新的领域、提供新的方法。立法、法的实施和法学研究的许多重要环节,都受到它的影响。(2)科学技术对法的内容、调整范围以及与之相联的法的体系发生影响。航空法、太空法、原子能法、环境保护法等一系列新法的出现,有关如何确定人工授精和试管婴儿血亲关系的法的规范的产生,诸如此类的现象都与科学技术的发展直接相关。

(3)科学技术对立法制度和立法技术发生影响。科学技术的发展使立法机关不采取诸如委托起草或委托立法的制度和方法,就不足以承担现代立法任务。科学技术的发展导致电钮表决法案的方式出现,导致大量专业性、技术性术语在法律、法规中出现。(4)科学技术对法的适用发生影响。在新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伴随而来的相应的刑事处罚立法出现的同时,也出现新的法的适用手段。如认定事实方面广泛借用科学技术手段进行司法鉴定,一些国家处罚罪犯的方法已用注射致死、高压电椅代替枪决、绞刑等。(5)科学技术对法制信息机制发生影响,并由此影响整个法的运行机制和法学研究方法。尤其是计算机信息库的出现,大大便利了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学研究信息工作的开展。

法对科学技术的作用

当工业革命促使科学技术走出作为个人消遣和私人手艺的狭小天地,从而给社会带来巨大变化,并由此引发种种新的社会问题时,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法的调整、需要法对其发挥作用,就成为必然现象。法对科学技术的作用主要有:

(1)对科学技术的发展发挥引导、组织和管理的作用。用法律手段确认和保证科学技术发展在社会生活中的优先地位,确定科学技术发展的战略方向任务,组织、协调和管

理科学技术活动,对科学技术的组织机构、人员管理、奖励以及其他环节形成健全的制度,已成为各国普遍现象。

(2)法对科学技术发明创造发挥鼓励作用,对科学技术成果的合理使用和推广发挥保证和促进作用。

(3)法对科学技术发展发挥保障作用,对科学技术发展所带来的消极后果具有抵制和防范作用。法可以为科学技术发展提供必要的社会秩序。通过对妨碍科学技术发展的违法犯罪活动实行法律制裁,保障科学技术活动正常进行。为抵制和防范利用科学技术成果来发动战争、损害人类,防范和抑制利用科学技术成果从事高科技犯罪等,也都需要运用法的手段。

(4)法对国际科技合作发挥推动和协调作用。当今世界,国际科技合作和科技贸易已成为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内容。

67、文化对法的指导和影响

(1)法律通过文化的中介反映社会经济政治的要求

(2)文化本身作为社会因素影响法律的内容和形式

(3)文化影响着法律所要达到的社会效果

68、法与道德的区别

(1)产生方式不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道德是人们在社会生产和生活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关于善恶、正义非正义的观念和依此评价指导人们行为的规范。

(2)表现形式不同:法一般以国家机关创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道德则通常存在于人们的内心和社会舆论中。

(3)调整范围不同:道德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广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法调整人的行为,而道德关注人的内心。

(4)内容结构不同:法具有建构性;道德不具有建构性。

(5)实施方式不同: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道德则依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等方式加以实施。

69、法制与法治的区别

(1)法治和法制的含义不同。法制主要侧重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而法治除上述要求外,更强调实质意义上的法律至上,权利制约和权利保障等内涵。(2)法治和法制与人治的关系不同

70、法治国家的形式要素

(1)法要具有一般性、公开性、明确性、可诉性

(2)法的体系要结构严谨、内部和谐、内容完备

(3)政府行政行为应具有合法性、程序性

(4)司法权具有独立性、中立性、程序性

(5)法律职业的专门化及职业共同体自治

(6)公民和社会组织等严格守法,积极利用法律追求和实现其权利和自由

71、法治的制度要素

(1)民主的、科学的立法制度

(2)国家行政权力受约束和监督的法律机制

(3)保障司法独立和公正的各项制度

(4)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制度体系

(5)国家权力恰当配臵的内部互相制约制度

72、法治的价值要素

(1)法律至上与党的领导、人民民主的三位一体

(2)法要真正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要在人民的长远根本利益与目前利益、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之间作出恰当判断、衡量和协调

(3)法治要能够有效约束国家权力,使国家权力真正为人民服务,而不是成为压制人民的工具

(4)充分尊重、保障和促进人权

(5)秩序、效率与实质社会公正的三位一体化

73、法治的观念要素

(1)社会公众形成一种法律具有至上性、权威性的法律情感

(2)社会公众有法律参与的热情,并确立相应的权利义务观念和责任观念

(3)国家公职人员有严肃执法的意识

74、法律科目的特点(真题2005年简答题1)

(1)制度关联性:法律科目是以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为对象的研究,法律科目和法学的兴衰注定是与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发展相关联的。

(2)务实性:法律科目的目标不在于寻求“纯粹的知识”,它必须关注和面向社会的世俗生活,为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困惑、矛盾和冲突寻找到切实的法律解决方案,具有实践性。

(3)经验理性:法律科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法学的论证不仅需要概念和原理的推导,更需要经验的积累。

(4)职业性:法律科目是一门职业性知识体系,它所使用的语言是冷静、刚硬、简洁、合乎逻辑的,是经过法学家们提炼、加工和创造出来的行业语言,与人们的日常语言存在一定的差别。

(5)价值取向性:法律科目是一种“价值性事实”,即反映人类的价值观、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

75、从哪些角度看,平等是法的价值目标和制约因素?(真题2005年简答题2)

(1)从立法上看,平等是鉴别立法的进步与落后,区分民主与专制的立法的显著标志。(2)从执法上看,平等是促进执法活动公正无私、提高执法质量的必要因素。

(3)从守法上看,平等是人们自觉遵守法律,反对特权的力量来源。

76、“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内容(真题2007年简答题2)

“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原则上,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时间和行为一律不适用,除非新法处罚轻于旧法的处罚。其内涵包括三点:

(1)绝对禁止溯及既往:法律如果给予人们损害或不利益时,依据法律的种类而言,如果是刑事法律,由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存在,刑法不得有溯及既往的规定。

(2)可以溯及既往的情形一:如果经过立法者的衡量,有溯及既往的必要时,可以加以规定。

(3)可以溯及既往的情形二:如果法律授予利益时,不论法律属于何种类别,都可以溯及既往。

77、法学思维的特点(真题2008年简答题1)

(1)实践思维

(2)以实在法为起点的思维

(3)问题思维

(4)论证、说理的思维

(5)评价性思维

其他知识点:

法的渊源

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与政策

政策通常是指政党、国家或其他社会组织在一定历史时期基于社会政治经济等形势的发展做出的政治决策和对策。在我国,权威性的政策有执政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政策。这两种政策的来源和主体不同,党的政策来自共产党,国家政策来自中央国家权力机关和政府,但很多政策往往既是党的政策又是国家的政策。

(一)法与党的政策的一致性和区别

在我国,执政党的政策与国家的法律,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即都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思想。

但执政党的政策与法律在很多方面又有区别。

第一,两者制定的机构不同。

第二,两者的规范形式不同。

第三,两者的实施方式不同。

第四,两者的约束对象不同。

第五,两者的稳定程度不同。

(二)法与执政党政策的关系

法与执政党的政策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执政党的政策是立法的依据和指导思想。

第二,法律通常由党的政策转化而来。

第三,执政党的政策有利于推进法律的实施。

(三)法对执政党政策的制约

法与执政党政策的关系不仅体现为政策对法的指导作用,也体现为法对政策的制约作用。

我国宪法和法律体现了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执政党的根本宗旨是为人民服务,要求执政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执政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是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的关键。宪法和法律,是在执政党的政策指导下制定的,体现了政策的精神和内容。执政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也必须领导人民遵守法律。这既有助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树立法的权威,也有助于加强和改善执政党的领导。

电大《法理学》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一、单项选择题 1、法理学与部门法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2、法形成的最终标志是(国家的形成)。 3、不属于法的调整性职能的活动是(偿还债务)。 4、不属于法的保护性职能的活动是(依法纳税)。 5、划分法系的决定性标准是(法的传统)。 6、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7、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法)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8、在侵权行为法方面,自由资本主义的过错责任原则被当代资本主义的(严格责任原则)代替。 9、保证社会主义法实施的方法是(说服教育和必要的强制相结合)的方 法。 10、既是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又是违法的行为有(结伙打架)。 11、“凡法律所不禁止的,都是允许”的原则适用于(一般允许型)的法律调整。 12、“凡法律所不允许的,都是禁止”的原则适用于(一般禁止型)的法律调整。 13、下列哪些不能作为法律调整的对象:(自然过程)。 14、要求人们承担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的调整方法,被称为(禁止)的调整方式。 15、下列哪种关系在客观上要求法律来调整:(人身关系)。 16、法的创制是法的形成的(结尾)阶 段。 17、(保护性规范)是规定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的规范。 18、(授权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有权自己做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19、(禁止性规范)是指禁止人们做出一定行为,即承担一定消极不作为义务的法律规范。 20、(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21、(法规汇编)是指在不改变法规内容前提下,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涉及问题的性质或按发布时间的先后顺序予 以排列,汇编成册。 22、(法典编纂)是一种法的创制活动,它必须由立法机关按照职权范围和法 定程序进行。 23、下列属于法的适用的有(法院冻结某一公司的银行帐户)。 2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办法》属于(行政解释)。 25、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是(学理解释)。 26、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 法》施行后,原先制定的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组织法失去效力。这属于(默示废 止)终止生效。 27、不在全国范围内生效的法律是(《香 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28、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指(主体、 客体和内容)。 29、法律关系参加者能以自己的行为享 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在法学上称 为(行为能力)。 30、构成法律关系主体的必要条件是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1、(做出肯定行为的权利)是一种积 极行为的权利,处于权利的中心位置。 32、公民的名誉属于法律关系客体中的 (人身利益)。 33、对于甲来说,属于法律事件的法律 事实是(甲的父亲的病故)。 34、法律关系产生的具体条件是(法律 事实)。 35、违法行为是指(一切具有社会危害 性的有过错的不合法的行为)。 36、(社会危害性)是违法的最本质特 征。 3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 罚条例》的行为,是属于(行政违法行 为)。 38、故意或过失是(违法的主观方面)。 39、承担违宪责任的主体是(特定国家 机关及其领导人员)。 40、在我国,法律监督的专门机关是(国 家检察机关)。 41、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 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有错误, 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这种法 律监督称为(审判监督)。 42、我国法律监督的重点是(国家机关 创制法和适用法的活动)。 三、多项选择题 1、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法律行为、 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法律文化)等法 律现象。 2、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法律现 象及其规律、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 3、属于理论法学的是(法哲学、比较 法总论)。 4、法产生的社会文化根源是(道德、 宗教)。 5、习惯靠(传统、惯性、社会舆论) 保证实施。 6、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基本形式是(制 定、认可)。 7、法是(一种规范、由国家制定或认 可的规范、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 范、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8、法的保护性价值实现的方式是(惩 罚犯罪、恢复被侵害的权利)。 9、法与利益的关系正确的是(利益是 法的创制的初始点、利益是法的实现的 动力和归宿、法确认、协调、实现利益、 法的实现就是法所保护的利益的实 现)。 10、法制包括(现行法律规则、法的运 行机制、法律文化传统、法学教育与研 究)。 11、勒内·达维把当代各国法律划分为 三大法系,即(大陆法系、英美法系、 社会主义法系)。 12、基本的法律调整的方式有:(积极、 允许、禁止)的调整方式。 13、下列哪些不能作为法律调整的对 象:(科学研究的自然现象、自然现象 发生的过程、大规模的社会过程)。 14、下列哪些能够作为法律调整的对 象:(财产关系、劳动关系)。 15、一般可以把法的制定过程分为两个 阶段,即(准备阶段、确立阶段)。 16、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是指法律规 范在逻辑联系上是由哪些因素或部分 构成的。一般认为,法律规范的逻辑结 构包括三个因素,即(假定、处理、制 裁)。 17、法律规范按其职能和专门化,可以 分为(调整性规范、保护性规范、专门 化规范)。 18、按照法律调整方式的不同,调整性 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 范、积极义务性规范)。 19、根据同个别调整的不同联系,即法 律允许执法机关、执法人员进行个别调 整的程度,法律规范可分为(绝对确定 性规范、相对确定性规范)。 20、按照是否允许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当事人)依法自主调整进行分类,法 律规范可分为(任意性规范、强行性规 范)。 21、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主要有三 种方法,即(法规清理、法规汇编、法 典编纂)。 22、法的适用的主体有(国家机关、国 家授权的社会组织)。 23、法的适用结果有(产生权力义务关 系、变更权力义务关系、消灭权力义务 关系、实行法律制裁)。 24、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的 含义包括(法律无差别地适用于全体公 民、公民平等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依 法保护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 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 25、在我国,法律规范生效的时间有几 种情况,它们包括(法律自公布之日起 生效、法律本身规定了生效的具体时 间、法律本身规定了其生效时间取决于 其他法律的生效实行)。 26、在局部区域生效的法律是(地方性 法规、民族自治条例、地方国家机关制 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 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属 于(司法解释、检察解释)。 28、下列属于立法解释的有(全国人大 常委会对自己制定的法律所作的解释、 国务院对其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情况简介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情况简介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学科及师资评介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属于司法部重点研究学科,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深远的影响,具有极度影响力的博士生导师有何秉松教授、曲新久教授、阮齐林教授、王平教授、薛瑞麟教授、王牧教授、乐国安教授、张凌教授等等。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研究点主要包括三个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外国刑法学、犯罪学和犯罪心理学。 (一)中国刑法学方向 1、中国刑法学属于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学科的主要研究方向,在何秉松教授的带领下,已经形成了完善的理论研究体系,刑事法律研究中心承担了大量全国瞩目的科研工作并且取得丰硕的成果。 2、全国知名的中国刑法学方向硕士生导师的简介: (1)何秉松教授,博士生导师,可以同高铭暄教授、王作富教授、马克昌教授并驾齐驱的中国刑法理论学的著名学者,他的学术和实践地位在全国范围内都是毋庸置疑的,中国政法大学很多全国知名的教授都“师出松门”,何秉松教授理所当然地成为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的精神领袖和鲜明旗帜。 (2)曲新久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曲新久教授无论在司法实践领域还是学术领域都是具有深刻影响地位的,学术成就显著。 (3)阮齐林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会副会长,著名司法考试辅导专家,相信没有不认识阮齐林教授的吧。 (4)王平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作为学术界蒸蒸日上的学者,最具有学术前途的教授。 (5)薛瑞麟教授,中国政法大学中国刑法学资深教授,博士生导师,具有深邃的思维和深刻的中国刑法学理论基础。 (6)田宏洁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最具有学术实力的年轻学者,思维敏捷并且具有突破性,受到本科生强烈欢迎。 (7)于志刚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年轻实力派学者。

大一法理学的复习资料总结和考试重点

大一法理学的复习资料总结和考试重点 葛洪义主编的版本 一、名词解释 1、法的渊源:主要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对已经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一定的要求和规则加以整理和归类,使之成为形式规范,内容协调的成文法系统。 3、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的加工整理而使之成为一部系统化的新法典的活动。 4、法律清理:亦指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围内的法律文件从体系、内容上进行审查、分析和整理,并作出继续适用,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决定的活动。 5、法律体系: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 6、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7、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8、权力:权力是合法确认和改变人际关系或者处理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能力。 9、人权:人权是指那些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社会生活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的、最普遍的权利。 10、法的规范作用: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11、法律的指引作用: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引到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也可以预测到自己在某种情况下选择何种行为方式。 12、法律的预测作用: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推测出,在特定情况下别人将会如何行为以及自己应如何行为。

法大考研复试班-中国政法大学政治学理论考研复试经验分享

法大考研复试班-中国政法大学政治学理论考研复试经验分享 中国政法大学是一所以法学为特色和优势,兼有文学、历史学、哲学、经济学、管理学、教育学、理学、工学等学科的“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2011计划”和“111计划”(高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重点建设高校,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直属于国家教育部,正致力于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现有海淀区学院路和昌平区府学路两个校区。 学校的前身是1952年由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燕京大学、辅仁大学四校的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组合而成的北京政法学院,毛泽东同志亲笔题写了校名。1954年,学校迁址至学院路。1960年成为国家确定的全国重点高校。文革中学校停办,1978年复办。1983年,北京政法学院与中央政法干校合并,组建成立中国政法大学,邓小平同志亲笔题写了校名。学校形成一校及本科生院、研究生院、进修生院三院办学格局。1985年,学校开辟昌平校区。进修生院后更名为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单独办学,2000年,复又合并于中国政法大学。 启道考研复试班根据历年辅导经验,编辑整理以下关于考研复试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广大复试学子有所帮助,提前预祝大家复试金榜题名! 专业介绍 本专业旨在培养政治学理论专业的研究、教学和应用方面的专业人才。要求学生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熟练掌握政治学的基本理论与方法,具有扎实的知识基础,宽广的学术视野,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流利地阅读一般外文专业文献,并基本具备运用外语进行交流的能力。掌握学术研究的基本方法和规范,有能力从事本专业创新性的学术研究。能够运用政治学理论和方法,分析、研究和解决现实政治问题。 招生人数与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 ①101 思想政治理论 ②外国语(七选一,详见目录说明) ③744 政治学综合一 ④844 政治学综合二 复试时间地点

法理学期末复习试题及答案

法理学期末复习试题及答案 2008年12月20日谢祥辉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 ?在我国具有关键性的法律监督形式是() A ?民主党派的监督 C. 中国共产党的监督 2 ?关于违法的正确表述是( ) A ?首先是指思想违法 C ?一般不需要行为人的故意 系 3 ?在法律解释中,从传统的角度, A ?严格解释 C ?历史解释 4 ?在法律适用中,当出现“合法” A ?实质推理 C. 归纳推理 B?人民群众的监督 D .法学家的监督 B. 必须是以违反法律为前提 D .可能是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 民法法系国家比较趋向于() B. 自由解释 D .逻辑解释 与“合理”的矛盾时需要进行( ) B. 演绎推理 D .形式推理 5. 在法律解释中,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来说明法律规定的含义的方法,被称为() A .历史解释B.体系解释 C. 文义解释 D .逻辑解释 6. 认为法律解释的目标应当是“探求历史上的立法者事实上的意思”的观点被称为() A .法律解释的主观说B.法律解释的客观说

C. 法律解释的主、客观兼容说 D .解释学循环理论 7. 被称为“构成法律的最基本细胞”的是() A .法律原则B.法律概念 C ?法律规范 D ?规范性法律文件 8.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所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指() A ?法律体系B.法律部门 C ?法律规范 D ?法律制度 9.法律的效力来自于它的国家强制力和它的() A ?执法机关B.司法机关 C ?合法程序 D ?合法权力 10.法律关系属于上层建筑和() A ?物质社会关系B.思想社会关系 C. 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 D ?现实的权利义务关系 11.被称为“是实现法的作用与目的的条件,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 的是() A ?法律效果B.法律实效 C ?法的制定 D ?法的实施 12.狭义的执法的特点是() A ?法的执行不具有主动性和单方性 B. 法的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C ?法的执行不需要依照法定程序 D. 法的执行不具有国家强制性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的案例在我国() A ?具有普遍法律效力B?是正式的法律渊源 C ?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参考 D ?是中国的判例法

(完整版)法理学考试归纳总结

法的现象:是指能够经验的、凭直观的方式可以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是直观的感性对象--法本身;法的本质则是深藏于法的现象之后以至凭借直观的方式无从把握的法的内在联系,是人们对可感知的法的外部联系的真实本源的一种主观把握和理性抽象。 法的作用:概念: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分类:1预期作用与实际作用:预期效果与实际效果之别2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对人与社会的有益性3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作用于人于社会关系的形势与内容之别。 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形式与实质、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即法通过其规范作用而实现其社会作用。 法的演进:某一个国家或社会的法律制度从落后状态向先进状态长期而缓慢发展的过程与路径。 法律权利: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法律义务: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法律行为:是指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法律责任: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因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法律发展: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相适应、相协调的,包括了法律制度的变迁、法律精神的转换、法律体系的重构等在内的法律进步过程与趋势。法律继承:不同历史类型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承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原有法)对新法律制度(现行法)的影响,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继受。 法律移植: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法律移植的范围:一是外国法;二是国际法律与惯例。 法制改革:是指一个国家或社会,在其社会基本属性和社会基本制度结构保持相对稳定、其现行法律制度的基本属性也不根本改变的前提下,整体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在法律的时代精神、法律的运作体制、具体法律制度等方面,自我创造、自我更新、自我完善、自我发展。法制改革的关键与核心是法制观念的确立和法律制度的创新与发展。 立法:特定主体依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立法体制: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立法权载体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关于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立法体制是一国立法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立法原则: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它反映立法主体在把立法指导思想同立法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要特别注重什么,是执政者立法意识和国家立法制度的重要反映。 守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守法是法的实施的一种基本形式。 执法: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过程中,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法理学期末复习重点同步练习1.doc

11级法理学期末复习重点同步练习 根据法理老师给的重点从《法理学》光盘里挑选出来的习题,希望对 大家期末复习有帮助。--黄志民C1:导论: 一、名词解释: 法理学 二、单项选择题: A)的关系。 1.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 A. 一般与特殊 B. 整体与局部 C. 理论与实际 D.论与史 2. “法理学所关心的不是法律的知识(knowledge),而是法律的思考或者思想(thought)。” C)提出的。这一观点是( A. 罗尔斯 B. 庞德 C. 哈特 D.卢曼 C)在其《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中最早使用了“法理学”一词。 3. 在中国,( A. 康有为 B. 黄宗羲 C. 梁启超 D.杨度 三、多项选择题: AB1.以下哪些是法理学研究的一般性问题()。 A. 法律解释 B. 法的适用 C. 刑事责任 D. 行政处罚ABCD)。 2.美国法学家霍尔认为,法理学包括( A. 法律价值论 B. 法律社会论 C. 法律形式论 D. 法律本体论 C2:法的历史: 一、单项选择题: D )是社会调整的主要依据。( A. A.法律B.道德C.伦理D.行为规范 A2.法的起源的根本原因是()。 A.社会生产力的发展B.私有制的产生 C.社会分工的出现D.氏族公社的瓦解 B )。3.法产生的标志是( A.原始社会的习惯B.习惯法C.成文法D.奴隶制国家

A )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具有剥削阶级类型的法。4.(A.奴隶制法律制度 B.封建制法律制度 1 C.资本主义法律制度D.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C )。5.关于资本主义法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是( .在封建社会中后期出现的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律,在本质上已属于真正意义上的 A 资本主义法律了但其法律的产生却呈现出大致相同的特.各国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虽然有 现有后, B 征 C.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是资本主义法律始终不变的核心 D.资本主义法与社会主义法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公共意志的体现 C ).最早依法建立维护代议制和民主制的法律是(。6A.奴隶制法律制度 B.封建制法律制度 C.资本主义法律制度D.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D )。7.关于资本主义社会两大法系表述正确的是(A.大陆法系是在普通法的基础上 发展起来的 B.英美法律在诉讼程序方面倾向于职权主义 C.西班牙法律属于英美法系 D.两大法系的差别在逐渐缩小,但差别还将长期存在 B)。 .下列哪项不属于大陆法系的渊源(8 A.《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B.《自由大宪章》 C.教会法D.罗马法 A )”传统的法典是(。9.在19 世纪欧洲大陆各国的法典编纂运动中,开创“民商分立.《德国民法典》 B 《普鲁士法典》.二、多项选择题:到(.法典 D D A.《拿破仑法典》 C.《苏俄民法典》 )的过程。习惯法)再到(成文法 C.成文法A.习惯 1.法的起源经历了从 (B.习惯法 习惯) 。)2.原始习惯和法的区别有以下方面(ABCD B.体现本质不同A.产生方式不同 .实施方式不同 D C.适用范围不同 。)3.关于法律起源一般规律的表述,错误的是(ACD .由无强制性规范的调整发展为有强制性规范的调整 A B.由个别调整逐渐发展为规范性调整 C.由原始社会的习惯发展为习惯法再发展为判例法 .由公法为主发展为公法和私法并重 D 。 BCD ) 4.在原始社会中,(.没有为人们共同遵守的社会规范 A B.没有习惯法

2014年中国政法大学801法学综合二(刑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14年中国政法大学801法学综合二(刑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201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01法学综合二 刑法学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刑法》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对下列哪项罪负刑事责任?()。 A.盗窃 B.抢夺 C.制造毒品 D.强奸 【答案】D 【解析】《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知识点链接】考生在复习中需要准确记忆上述几种行为,切记是行为而非罪名。 2.李某与王某发生口角后,王某声称要把李某杀死,并去商店买了一把匕首赶往王

某家,李怕王杀死自己,就在王某去往李某家的路上,用猎枪打死了王,李某的行为属于()。 A.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 C.故意杀人罪 D.假想防卫 【答案】C 【解析】《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题中,王某并没有对李某实施不法侵害,所以李某的行为不可能是正当防卫,更不会是防卫过当。假想防卫是指客观上不存在真实的不法侵害,但防卫人主观认为存在而进行“防卫”的,此时防卫人的防卫行为必然不构成故意。但是,本题中李某并没有认为王某具有不法侵害行为,而是担心未来王某可能会伤害自己,于是先下手为强,这种行为属于故意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知识点链接】考生在复习正当防卫的知识点时,要按照论述题的原则进行把握,能够准确记忆其中的各项考点。 3.甲欲杀乙,故意将装好子弹的枪支交给丙,并骗丙说是空枪,叫丙向乙瞄准恐吓乙,结果乙中弹身亡。甲与丙()。 A.构成共同犯罪 B.不属于共同犯罪 C.以共同过失犯罪论处

法理学复习重点-考试前复习资料(免费)(可编辑修改word版)

《法理学》200510 考试考前复习资料 第一部分考核方式介绍 (1) 第二部分复习指导 (1) ?单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1) ?多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8) ?名词解释复习指导 (10) ?简答题复习指导 (12) ?论述题复习指导 (14) 第一部分考核方式介绍 一、考核形式: 闭卷考试,其中客观题(选择题)采用机读卡答题,主观题答在答题纸上。 二、考试时间:2 小时。 三、试卷结构: 考试采用的题型有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论述题。各种题型的题量及所占分数的分配为:单项选择题为30 小题,每小题1 分,共30 分;多项选择题为5 小题,每小题2 分,共10 分;名词解释题为5 小题,每小题4 分,共20 分;简答题为2 小题,每小题10 分,共20 分;论述题为1 小题,每题20 分,满分100 分。 第二部分复习指导 ?单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一、答题技巧

单项选择题题干常以陈述句或问句提出解题依据、目标、要求和方法等。要求考生在四个选项中选出一个正确的或者最为合适的选项。其难点在于几个备选答案多是相似的,极易混淆。此类题的目的是测试考生分辨正确和错误的能力,检查考生对课程基本内容,特别是基本概念掌握的程度和准确性。解答单项选择题的关键在于对课程内容和基本概念的熟悉和掌握程度,但同时也要注意看清楚题目和选项,一定要看明白问的是什么问题再做回答,以免无谓的丢分。 二、复习重点和难点 第一章绪论 法学的职能是什么;西方主要法学流派的主要观点。 第二章法的概念 法的外部特征有哪些;法的本质的不同说法;法的一般分类的标准。 第三章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 什么是社会调整;法的产生的标志;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原因;法律制度的继承与移植;两大法系的区别。 第四章法的作用和价值 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包括哪些;法的价值的理解。 第五章法治与法制现代化 法治的核心是什么;什么是法制现代化 第六章法的创制 我国的立法体制,主要掌握不同主体的立法权限;我国的立法程序。 第七章法的渊源 我国的法律渊源有哪些;法典编撰与法规清理的异同点。 第八章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的结构;法律规范的不同分类标准。 第九章法律体系 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我国的法律体系。 第十章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与实现的关系;法的适用主体包括哪些。 第十一章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什么是法律事实。

法理学(整本书复习重点整理)

一、法学的研究方法 法学方法论: 1、概念:指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2、容:(1)法学方法论的原则——是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 A、坚持实事; B、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 C、坚持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 D、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 (2)各种法学方法——构成法学方法体系的主干部分 A、基本方法——如阶级分析方法和价值分析方法等,是普遍适用于法学研究的各个 领域的方法。它有助于揭示法律现象整体的在本质、普遍联系和一般 规律。 B、具体方法——仅仅适用于法学研究的特定领域和阶段的方法,主要用来解决法学 研究中的各种具体问题。 阶级分析方法: 1、概念: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法律 的存在之所以必要,就在于它是维系某种社会利益关系、利益格局所不可或缺的 条件。 3、功能:(1)、对于法学的理论建设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避免走入唯心主义法学误区的 必要指南; (2)、对于法律现象的历史考察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探索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历史演变规律的基本线索; (3)、对于古今中外法律制度的定性研究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有力的分析工具; (4)、对于法律实践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确立和坚持我国法制根本宗旨的重要理论参照; (这些功能能否得到充分的发挥,关键取决于能否用科学的态度准确理解和运用 阶级分析方法,而夸大阶级分析方法的功用和拒斥阶级分析方法的运用,都是 不科学的态度。) 价值分析方法: 1、概念:是指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或确认一定社会价 值或理想的方法。 2、作为法学基本方法的原因:因为法学的一个基本任务是揭示法的应然状态或价值属性, 即回答法应当是怎样的。法作为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的规 体系,其本身就是一定价值观念的体现。 (价值这一概念所以重要,就在于它揭示了实践活动的动机和目的。广义的价值概念还包括人们心目中关于美好事物和理想状态的观念以及关于什么是“正当”的评价标准即价值准则。) 3、基本容:(1)价值认知——是以法律这个被认知的客体所蕴含的价值属性为对象的, 它要探究特定的法律制度是按照哪一个阶级、阶层的利益标准与价值 观念来调整社会关系和在社会主体之间分配权利义务的,价值认知的 直接目的是如实地观察和描述特定法律制度所包含的价值准则和价值 排序。

中国政法刑法学考研-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考研参考书目

中国政法刑法学考研-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考研参考书目中国政法刑法学考研-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考研参考书目 专业介绍 刑法学以世界各国刑法为研究对象,是研究犯罪和刑罚、刑事责任及其罪刑关系的科学。中国政法刑法学考研,它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是部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 作为研究刑法的科学,是随着刑法的产生而出现的。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随着人类对犯罪和刑罚的认识不断深入,积累了大量的刑法文化遗产,成为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古代刑律十分发达,当时律学主体部分就是研究刑律的学问,也就是现在的刑法学。例如,中国春秋时期就有所谓“刑名之学”。 但是,刑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却是近代才出现的。一般认为,1764年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论犯罪和刑罚》一书的出版,标志着现代刑法学的正式诞生。此后,经费尔巴哈、龙勃罗梭、菲利、李斯特等人的不断努力,先后出现了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包括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创立和发展了刑法理论体系。 刑法学是法学专业二级学科之一,在整个法学学科体系中具有比较重要的作用。刑法学学科主要以社会中存在的犯罪现象为基础,研究犯罪产生的原因,探讨治理犯罪的对策,寻找减少犯罪的方法、措施,为国家治理犯罪问题献计献策。该学科主要研究内容包括中、外刑法学、犯罪学、刑事政策学等。 (1)总体来说,本专业毕业生适合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立法机关、中国政法刑法学考研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特别是在高中等学校从事法学教学与科研工作。 (2)法律专业的学生可以考取相应的证件从而为成功就业奠定基础,主要相关证件有以下几种: 法律职业资格证(通过司法考试获得) 律师执业资格证(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实习完毕,向司法部申请) 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有专门的考试,一经合格既有执业资格) (1)刑法学专业知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且在新形势下更需要有刑法学专业知识的人才。需求体现在以下方面: 1、新世纪中国加入国际人权两公约、中政刑法学考研加入WTO及西部大开发等新形势、新情况下中国刑法的改革与发展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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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200510考试考前复习资料 第一部分考核方式介绍 0 第二部分复习指导 0 ?单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0 ?多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7) ?名词解释复习指导 (10) ?简答题复习指导 (11) ?论述题复习指导 (13) 第一部分考核方式介绍 一、考核形式: 闭卷考试,其中客观题(选择题)采用机读卡答题,主观题答在答题纸上。 二、考试时间:2小时。 三、试卷结构: 考试采用的题型有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论述题。各种题型的题量及所占分数的分配为:单项选择题为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多项选择题为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名词解释题为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简答题为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论述题为1小题,每题20分,满分100分。 第二部分复习指导 ?单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一、答题技巧

单项选择题题干常以陈述句或问句提出解题依据、目标、要求和方法等。要求考生在四个选项中选出一个正确的或者最为合适的选项。其难点在于几个备选答案多是相似的,极易混淆。此类题的目的是测试考生分辨正确和错误的能力,检查考生对课程基本内容,特别是基本概念掌握的程度和准确性。解答单项选择题的关键在于对课程内容和基本概念的熟悉和掌握程度,但同时也要注意看清楚题目和选项,一定要看明白问的是什么问题再做回答,以免无谓的丢分。 二、复习重点和难点 第一章绪论 法学的职能是什么;西方主要法学流派的主要观点。 第二章法的概念 法的外部特征有哪些;法的本质的不同说法;法的一般分类的标准。 第三章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 什么是社会调整;法的产生的标志;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原因;法律制度的继承与移植;两大法系的区别。 第四章法的作用和价值 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包括哪些;法的价值的理解。 第五章法治与法制现代化 法治的核心是什么;什么是法制现代化 第六章法的创制 我国的立法体制,主要掌握不同主体的立法权限;我国的立法程序。 第七章法的渊源 我国的法律渊源有哪些;法典编撰与法规清理的异同点。 第八章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的结构;法律规范的不同分类标准。 第九章法律体系 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我国的法律体系。 第十章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与实现的关系;法的适用主体包括哪些。 第十一章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什么是法律事实。

大学 法理学 期末复习考试重点

法理学》期末复习重点一 考试题型: 填空题、选择题(单项选择和多项选择)、名词解释、问答题。 第一章: 1、法学的概念:法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法学研究的对象是一切法律现象的总和,即法律现实。 2、法学的产生需要具备两个条件,分别是:(1)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2)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3、法学体系:是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我国法学应划分为六大类,其中法理学属于理论法学。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特别是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问题。 4、学习法理学的意义:作为一门学科,法理学是法学专业一门基础理论课程,它的地位极其特殊,非常重要。学习法理学有助于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可以为学习部门法学乃至整个法律科学奠定必要的专业理论基础,对于培养合格的法学人才和法律工作者,帮助他们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第二章: 1、社会调整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从人们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发展过程来看,社会调整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即个别性调整和规范性调整。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个别性调整就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一次性调整。个别性调整的优点是能够针对具体人、具体事物作出具体的处理,因此它能够充分考虑个别情况的具体特点。它的缺点是带有一定的偶然性和任意性,不能形成普遍、确定的秩序。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它是社会调整的高级阶段。与个别性调整相比较,规范性调整的优点在于它为某一类社会关系提供了运行模式,使人们摆脱了偶然性和任意性,有利于形成稳定的秩序。规范性调整的缺点是,它无法充分考虑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特点,提出符合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处理方案。社会调整的一般规律有以下几个方面:(1)每一个社会都存在一定的社会调整;(2)社会调整的发展过程,一般是由自发到自觉、由个别到一般、由浑一到分化;(3)社会调整发展过程中,社会性的比重呈增长趋势。 2、法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同时产生的。国家和法的产生,是同一个历史发展进程中的两个不同的方面的表现。从原始社会的氏族习惯演变到法的发展过程,法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经济根源、政治根源和文化根源。法的发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构成法的各种因素逐步成熟起来,最终形成为法。法的产生的标志有两点:(1)国家的最终形成标志着法的形成;(2)只有当人们有了选择行为的自由,出现了授权性规范,才意味着有了权利和义务的划分,从而产生了法。 3、原始社会习惯与法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二者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2)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反映的意志不同;(3)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形成的方式不同;(4)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5)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生效的范围不同。第三章法的概念 1、法的外部特征:法的外部特征也就是法律的特征,主要是:(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2)法律是由国家指定或认可的;(3)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4)法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法理学》期末复习试题与参考答案解析

《法理学》期末复习题与参考答案解析 1、下列关于法的判断中,正确的是()。 A、法可以管制人的思想; B、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故合同是法; C、所有国家机关的内部规章制度都是法; D、法的根本属性是其阶级性。 2、“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法律规范中,()是该规范的假定部分。 A、“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B、“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C、“有配偶而重婚的”; D、“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结婚登记会引起()。 A、法律关系的发生; B、法律关系的变更; C、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 D、法律关系的消灭。 4、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是()。 A、生产关系发展的要求; B、阶级矛盾不可调和; C、社会革命力量的推动; D、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规律。 5、违法行为最基本、最本质的特征是()。 A、主观存在过错; B、应受法律制裁性; C、违法性; D、社会危害性。 6、法律所保护而为违法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是()。 A、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 B、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 C、违法行为的客体; D、违法行为的主体。 7、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是()。 A、法系; B、立法体系; C、法学体系; D、法律体系。 8、法律调整是一种( )。 A、个别性调整; B、规范性调整; C、习惯性调整; D、具体性调整。 9、法律调整的对象是划分部门法的( )。 A、唯一标准; B、次要原则; C、主要标准; D、主观标准。 10、大陆法系是以( )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A、法国民法典; B、德国民法典; C、罗马法; D、美国法。 11、下列对法的认识,正确的是()。 A、法可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一切关系; B、好的法律文件必然会导致公正的法律后果; C、法是唯一的统治工具; D、法与现实生活总有一定程度的不适应。 12、在司法实践中,当行为发生在新法事实之前,而新法与旧法规定不同时,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历年主观题整理

1.法制与法治 2.调整性法律关系与第一性法律关系 3.归责与免责 4.法的实施与法的实现 5.应然法与实体法 6.法的效力与法的溯及力 7.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 8.所有案例分析题全看 9.法的价值 10.法律规范与非法律规范的区别,或者说,法律规范的特点

1.宪法监督实施的意义 2.联邦制与单一制的各自特点 3.全国人大的职权范围 4.公民社会经济权利的主要内容 5.我国政党制度的内容和特点 6.司法独立在违宪审查中的必要性和作用,司法独立会不会导致司法专制,原因是什么 7.宪法的公民权利条款对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和普通公民的行为分别具有哪些效力 8.法治与人治 9.人权和公民权 10.附带性审查 11.法治原则 12.宗教信仰自由 13.法律的正当程序 14.紧急状态权的行使主体和过程 15.简述我国司法权的独立问题 16.选举权的平等问题 17.我国特别行政区政府与中央政府的权力是如何划分的 18.言论自由的权利和限制 19.如何理解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0.如何理解公民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1.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有哪些 2.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有哪些权利 3.逮捕的条件是什么 4.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有哪些 5.自诉案件的范围 6.不起诉的种类和条件 7.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后,应当进行哪些准备工作 8.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涵义 9.辩护人的责任是什么 10.应当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11.先予执行的法定条件 12.延期审理的情形 1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14.一审和二审的关系 15.辩护人的范围 16.提起公诉的条件 17.简易程序的特点,审理范围 18.自诉案件审理程序的特点

最强考试整理——法理学知识点

立法的概念: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立法的特征:(一)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二)立法是根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三)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四)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五)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立法体制: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多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构成要素:一是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的归属,性质,种类,构成,范围,限制,各种立法权之间的关系,立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立法权和其他国家权力的关系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二是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运行原则,运行过程,运行方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三是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主要包括行使立法权的立法主体或机构的设置,组织原则,活动形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中国现行立法权限划分体制:(一)中国的立法权不是由一个机关行使的,因为不是单一的立法体制。(二)中国的立法权由两个以上的机关行使,是指中国存在多种立法权,行政法规立法权,地方性法规立法权等,他们分别由不同机关行使,而不是同一个立法权由几个机关行使,因而不是复合立法体制。其三,中国的立法体制不是建立在分权制衡的基础上,因而也不是制衡立法体制。中国的立法体制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立法过程:(一)立法准备:一般是指在提出法案前进行的立法活动,是为正式立法提供条件或奠定基础的活动。主要内容有:宏观上进行立法预测,编制立法规范,形成立法创议,作出立法决策。中观上包括:确定立法目标,目的和指导思想,调查研究等一系列活动。微观上包括:确定立法意图,拟出法案提纲,起草法案草稿,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等。(二)由法案到立法。主要内容包括:意识提出法案,二是审议法案,三是表决法案,四是公布法案。(三)立法完善。主要内容包括:立法解释,法的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清理,汇编和编纂。 立法程序:是立法主体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法的活动中,所应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一)提出提案:提案应遵循的法定程序是,第一,应就本身职权或业务范围内的事项提案,应提出属于接受法案的主体的职权范围内的法案。第二,应向自己能够提案的机关提案。第三,应符合法定人数才能提案。第四,应采取一定方式,向一定机关,在规定时间内提案。(二)审议法案。审议法案就是在由法案到法的阶段,由有权对法案运用审议权,决定其是否列入议事日程,是否需要修改以及对其加以修改的专门的活动。(三)表决和通过法案。(四)公布法 立法原则:立法原则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一)1.人民利益至上原则2.利益兼顾原则3.少数利益保护原则4.利益最大化原则5.利益配置公平原则(二)权利本位原则(三)权利制约原则(四)合宪原则(五)实事求是原则(六)民主立法原则(七)适用性与超前性相结合的原则(八)原则性灵活性的结合的原则(九)稳定性与适时变动性相结合原则 守法的概念: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 守法的构成要素:1.守法主体:是指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应当遵守法律的主体即一定守法行为的实施者。我国守法主体分为以下几类:(1)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3)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2.守法的范围:是指守法主体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种类。3.守法内容。(1)履行法律义务(2)行使法律权利 守法的根据和理由:(一)守法是法的要求(二)守法是人出于契约式的利益和信用的考虑(三)守法是由于惧怕法律的制裁(四)守法是出于社会的压力(五)守法是出于心理是上的惯性(六)守法是道德的要求。 守法的主观条件:是指守法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和法律意识水平。通常人们的政治意识,法律意识,道德意识,文化教育程度等都对其守法行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和支配。 守法的客观条件:是守法主体所处的客观的的社会环境,如法制状况,政治状况,经济状况,民族传统,国际形势,科学技术的发展等都会对守法行为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执法的概念:广义是指一切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法律的活动。 执法的特征:1.执法主体具有特定性。2.执法的内容具有广泛性3.执法的活动具有单方性4.执法行为具有主动性5.执法权的行使具有优益性 执法体系:根据法律的规定,执法体系是由行政机关的执法,根据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以及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三类构成。行政机关的执法:1.政府的执法2.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1.一般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的执法2.企事业组织的执法3.基层民众自治组织的执法。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条件是(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执法的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包括:1.执法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可超越法律而为。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2.执法的内容要合法。执法必须根据法律规定作出,没有法律规定,执法主体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合义务的决定。3.执法程序必须合法。执法主体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必须按照各自不同的执法内容来决定所使用的程序,不能任意简化,改变,调换,省略程序。4.执法主体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相统一。(二)合理性原则。是指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特别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客观,适度,合乎理性。(三)效率原则是指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对社会实行组织和管理的过程总,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取得尽可能大的利益,取得最大的执法效益。 司法的概念: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的职权和法定的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的特征:(一)专属性,我国司法权专属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二)程序性。我国现行司法的种类分为三类,刑事司法,民事司法,行政司法。因此有三大法定诉讼程序,即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三)专业性(四)权威性(五)结果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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