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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小学校标准化建设校舍建设指导意见

成都市中小学校标准化建设校舍建设指导意见
成都市中小学校标准化建设校舍建设指导意见

成都市普通中小学校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

第一章前言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省、市政府关于教育中长期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使我市普通教育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推进教育均衡化、现代化、国际化,适应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促进素质教育对校园和校舍条件与环境的要求,创造适合青少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办学条件和育人环境,加强中小学建设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确保学校校舍建设的规划设计质量,提高建设水平,进一步改善本市中小学校的办学条件,特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编制本建设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建设指导意见依据《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筑标准》(建标[2002]102号)、《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50099-2011),《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2010),参考《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并结合本市教育发展现状和《成都市中小学校教育技术装备标准(试行)》(2012年3月),以及中小学课程教材改革的要求编制。

第三条本建设指导意见是我市新建中小学校建设中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是各级相关政府规划、批准设置、新建、改造、管理中小学校的基本依据,是中小学规范化学校创建的参照依据。在达到本建设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学校应逐步提高相关办学条件标准,以充分满足教育教学及学校发展的需要。改建和扩建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中小学校的规划和建设应服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服从成都市各区(市)县政府教育改革和发展总体规划。

第五条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保证校舍建筑设计具有防御各种重大意外灾害的能力,应确保师生的安全;在防御地震、台风、暴雪、洪水等各种重大意外灾害时,应具有相应的能力和应对措施,应成为临时紧急避难场所。

第六条中小学校建设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学校的总体规划在满足安全和功能的前提下,应执行“环保、节地、节能、节水、节材”的基本规定,注重技术、经济对比分析。校园建设用地和校舍建筑既要保证教学与生活的基本需要,又要符合集约利用土地和合理使用校舍的原则。本建设指导意见中校园用地面积指标,各相关区县在执行时,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视需要和可能制订学校建设规划及实

施方案。新建实验性、示范性、标志性,以及有特殊要求的中小学校,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调整部分用房面积,其用地及建筑标准可适当提高。

校园规划设计要符合学校的特点、城市规划的要求、周边环境情况和学校的现状等条件,因地制宜进行。校园规划设计要便于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和可能分期实施。

第七条根据成都市“统筹城乡,均衡教育”,全面实现教育公平的原则,本指导意见对城乡学校建设实行统一标准,不作城市及农村学校的区分。经济条件、办学能力较好的地区,可结合当地教育中长期规划和布局,作适当调整。

第八条中小学校的校舍建设,应以人为本,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新建学校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需要与可能,正确处理好近期与远期的关系。区县政府要加强本区域内教育资源的统筹规划,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推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注重资源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九条本建设指导意见不包括学生宿舍和相应的生活用房,其用房面积和用地应另行申请报批。

第十条中小学校规划设计和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指导外,还应执行国家其他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十一条本标准适用于公办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标准另行规定。

第二章学校规模及设置

第十二条学校布局设置

一、中小学校布局布点,要立足本地实际,应根据城市、乡(镇)总体规划要求,结合人口密度与分布、尤其是学龄人口数量及增减的发展趋势,以及地形地貌、能源、交通、环境等综合条件确定。

二、农村学校服务半径,应以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为原则,可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

城市学校的服务半径要根据学校规模、交通及学生住宿条件、方便学生就学等原则确定。学校布点必须与城市扩建和小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时应充分考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和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

三、新建学校应选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公用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的地带。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断裂带及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段、山丘地区的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

四、学校设置应避开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传染病房和太平间、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垃圾场所及公安看守所等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或危及学生生命安全的场所。应与铁路、公路干道、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有足够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

五、校园用地应完整,不应有校外道路穿越校区。

六、对于处于旧城区的学校,当地政府应创造条件,尽可能地改造成有良好的环境,功能分区明确的校园。

第十三条学校规模

一、中小学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化推进程度和人口发展规划等合理确定。

二、中小学规模和班级定员应按下列规定设置:

1、小学学校:6班、12班、24班、36班,每班≤45人;

2、初级中学校:12班、24班、36班、48班,每班≤50人;

3、九年制学校:9班、18班、36班,小学每班≤45人、初中每班≤50人;

4、高级中学校:12班、24班、36班、48班,每班≤50人。

第三章学校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校园规划与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新建、改扩建学校必须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并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五条校园总体规划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将人工设施、自然环境有机结合起来,适应和符合中小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以有利于学生和教师学习、工作、交往,确保师生安全为宗旨,体现学校办学传统和时代特色,提供较为宽裕的活动空间和意外灾害时的应急避难空间。并根据需要,适当预留发展用地。

校园总规划宜按教学区、体育运动区、生活区等不同功能要求进行合理布局,力求做到分区明确、布局合理、互不干扰、便于管理、提高效率。

第十六条教学用房应布置在校园的静区,并保证有良好的建筑朝向。体育运动场地应与教学用房保持合适的距离,其间宜以道路或绿化带分隔。室外田径场和球类场地的长轴宜为南北向,应进行排水设计,保证排水畅通。

第十七条校园内各建筑之间、校内建筑与相邻的校外建筑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中的规划、消防、日照等有关规定。建筑风格要力求体现学校文化内涵和时代特色,适应新课程背景下的教育教学需要。校园绿化、美化要结合建筑景观和

学生身心发展特点统一规划设计,形成优美的校园环境和人文景观,充分发挥环境的育人作用。

第十八条校园内主要交通道路应根据学校人流、车流、消防要求布置。室内外水、电、气、弱电系统等管线应根据校园总体规划合理设置,并按照防火规范要求设置消防设施。

第十九条学校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应便于学生就学,有利于人流迅速疏散,不宜紧靠交通干道。校门外侧应留有缓冲地带并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条校园应有围墙(或安全隔离设施)、校门。旗杆、旗台应设置在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等显要位置。

第二十一条学校各类设施应兼顾残疾学生的使用和安全,符合《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GJ08-103)的规定,实现无障碍的要求。

第四章建设用地

第二十二条学校建设用地组成

中小学建设用地主要包括建筑用地、体育运动场地、绿化用地等三部分组成。依据《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成都市中小学校教育技术装备标准(试行)》(2012年3月),并参考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我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用地面积应不低于表4.1的标准。

单位:班、人、m2、m2/生

表4.1

后零星绿地及建筑群组之间的小片活动场地。建筑用地应满足相应学校规模所建教学及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所需用地。中小学校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之比)计算,非完全小学的建筑容积率原则上不大于0.3,完全小学和九年一贯制学校原则上不大于0.7,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原则上不大于0.8。

二、体育运动场用地。体育运动用地应包括体育课、课间操及课外活动所需要的场地,应满足相应学校所需田径、蓝(排)球、体育器械等运动场地。体育场地配备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的通知》(教体艺〔2008〕5号)执行。因受地理环境限制达不到标准的山区学校,可因地制宜建设相应的体育活动场地。一般情况下,小学应确保有60米直道的运动场地,初中及九年制学校应确保有100米直道的运动场地。

依据《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并参考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我市普通中小学校体育运动场地的设置与用地面积应不小于表4.2的标准。

单位:班、人、m2、m2/生

表4.2

的种植园地及小动物饲养园。中小学校应设置成片集中绿地。集中绿地的宽度不应小于8m。

四、中小学校用地标准中未含寄宿学生宿舍占地面积,需要建设学生宿舍的寄宿制学校应按生均宿舍面积及建筑容积率,另行申报批准,增加用地及建筑面积。

第五章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第二十三条学校校舍用房构成

普通中小学校校舍用房主要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及其辅助用房,生活服务及其辅助用房三部分组成。根据我市教育发展现状,依据《成都市中小学校教育技术装备标准(试行)》(2012年3月),以及中小学教学改革和课程设置的需要,我市普通中小学校各类校舍用房应作如下设置。

一、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应包括普通教室,科学实验室,理、化、生实验室及其仪器准备室、实验员室,音、体、美教室及其器材室,劳技教室及其器材室,计算机网络教室,计算机资料及工作室,教师阅览室,学生阅览室,藏书室,卫生保健室,心理辅导室,校园网管理中心机房,多媒体学术报告厅,专用多媒体教室,电教维护室,校园广播系统控制室,校园安全监控室,学生视听阅览室,校园闭路电视播控控制室,校园电视台演播室等。

二、办公及其辅助用房应包括教学办公室,行政办公室,会议接待室,广播社团办公室,德育展览室,档案室,总务仓库,维修管理室,传达值班室等。

三、生活服务及其辅助用房应包括学生食堂,开水房,配电房,厕所等。

第二十四条普通中小学校各类校舍用房建设面积标准,参照国家建设部《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筑标准》(建标【2002】102号)、《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并依据《成都市中小学校教育技术装备标准(试行)》(2012年3月),我市中小学校各类校舍用房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小学

1、教学及其辅助用房应不低于表5.1的标准。

单位:间、m2、m2/生

表5.1

实际,参照“不足2个平行班(完全小学)”标准执行,最低要求:应设置多功能教室、图书室、体育器材室各1间。

注2:学校规模大于48个教学班的,每增加12个教学班(2个平行班)时,在上限基础上科学实验室及其附属用房各增加1间,音乐教室、美术教室各增加1间、计算机网络教室增加1间。

2、办公及其辅助用房应不低于表5.2的标准。

表5.2

单位:间、m 2

表5.3

单位:间、m 2

计算食堂使用面积。使用面积包括操作间、售卖间、备餐间及就餐区等基本面积。寄宿制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就餐学生比例。

注2:厕所按学校学生人数,每16人设一厕位(包括小便池及大便槽),每厕位按3m 2计算使用面积

二、初级中学

1、教学及其辅助用房应不低于表5.4的标准。

表5.4

单位:间、m 2、m 2

/生

注1:学校规模大于48个教学班的,每增加12个班(4个平行班)时,在上限基础上理、化、生实验室及其附属用房各增加1间,音乐教室、美术教室各增加1间、计算机网络教室增加2间。

注2:学校规模小于12个教学班的,按12个教学班设置教学及辅助用房。

2、办公及其辅助用房应不低于表5.5的标准。

表5.5 单位:间、m2

表5.6 单位:间、m2

三、九年制学校

1、教学及其辅助用房应不低于表5.7的标准。

表5.7 单位:间、m2、m2/生

注2:学校规模大于45个教学班的,其中:小学部每增加12个教学班(2个平行班)时,在上限基础上科学实验室及其附属用房各增加1间,初中部每增加12个教学班(4个平行班)时,在上限基础上理、化、生实验室及其附属用房各增加1间。

注3:学校规模大于45个教学班的,每增加18个教学班(2个平行班)时,在上限基础上音乐教室、美术教室各增加1间、计算机网络教室增加2间。

注4:学校规模小于9个教学班的,教学及辅助用房按9个教学班设置。

2、办公及其辅助用房应不低于表5.8的标准。

表5.8 单位:间、m2

表5.9 单位:间、m2

四、高级中学

1、教学及其辅助用房应不低于表5.10的标准。

表5.10

单位:间、m2、m2/生

,在上限基础上理、化、生实验室及其附属用房各增加1间,计算机网络教室增加1间。

注2:学校规模大于48个教学班的,每增加24个教学班(8个平行班)时,在上限基础上通用技术(必修)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各增加2间。

注3:学校规模小于4个平行班的,按12个教学班设置各教学及辅助

用房。

2、办公及其辅助用房应不低于表5.11的标准。

表5.11 单位:间、m2

表5.12 单位:间、m2

上述标准的制订还参考了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8年颁布的《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上海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和成都市规划管理局2003年试行的《成都市城区配套中小学建设标准》、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中小学灾后重建规划指导意见》等文献。

第六章学校建筑标准

第二十五条中小学校校舍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建设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50099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学校设计所采用的装修材料、产品、部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材料、产品、部品的标准规定。体育场地采用的地面材料应满足环境卫生健康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建筑层数。

普通中小学校教学用房、办公用房、学生宿舍宜设计成多层建筑。普通教室、实验室应安排在五层及以下,化学实验室应安排在底层。其他用房宜根据使用要求设计。

第二十八条建筑层高:

一、中小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最小净高应符合表6.1的规定。

单位:m

二、行政办公用房不宜低于3.00m。

三、学生宿舍不应低于3.40m。

四、图书阅览室、风雨操场、食堂等用房的净高,应根据使用功能要求和有关设计规范确定。

第二十九中小学校建筑物临空窗台的高度不应低于0.90m。

第三十条中小学校建筑物上人屋面、外廊、楼梯、平台、阳台等临空部位必须设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必须牢固、安全,高度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最薄弱处承受的最小水平推力应不小于1.5kN/m。

第三十一条建筑结构:

一、中小学校的建筑结构应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相关规范要求进行设计。

二、学校校舍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重点设防类,建筑结构应采用抗震性能好的结构体系。

三、在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以上区域,严禁使用预制砼空心板及预制砼楼梯构件。不宜采用管道燃气作为实验用的热源。

四、建筑材料的强度等级、型号、规格、质量等材料性能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

准、规范的规定,满足设计要求。

第三十条耐火等级。中小学校建筑防火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多层不应低于二级,单层不应低于三级。

第三十一条楼地面。中小学校普通教室、实验室、食堂、门厅、走道、楼梯间宜采用防尘防滑易清洁的楼地面。化学实验室宜做耐酸碱腐蚀的楼地面。食堂、厕所、盥洗等用房宜采用防滑易清洁的楼地面,应有可靠的防水和排水措施。计算机网络教室、多媒体专用教室地面应作防静电处理。需要对埋设在楼地面内的管线进行检修的房间,楼地面的做法应有利于管线维修。

第三十二条门厅、走廊:

一、中小学校教学楼的门厅宜适度宽敞,有利于人流集散通行和短暂停留。

二、学校教学楼宜采用外廊或单内廊,单侧走到及外廊净宽不应小于1.80m;内廊、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40m。办公用房的廊宽不应小于1.50m。

三、门厅和走廊的楼地面不宜设台阶。走廊楼地面、走廊与房间楼地面略有高差时,应采用防滑坡道;高差较大必须设置台阶时,踏步不得少于三级。

四、外廊栏板或栏杆净高度不应低于1.10m。

五、中小学校的入口、道路、门厅、走廊和厕所等,应按照《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GJ08-103)的规定设计。

第三十三条楼梯:

一、中小学校楼梯设置的数量、宽度、位置和形式,应满足使用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中有关安全疏散和防火规范的规定,每幢多层建筑不得少于2座楼梯。楼梯间应有直接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二、中小学校教学用房的楼梯宽度不应小于1.20m。各类小学楼梯踏步的宽度不得小于0.26m,高度不应大于0.15m;各类中学楼梯踏步的宽度不得小于0.28m,高度不得大于0.16m。楼梯的坡度不得大于300。踏面板外沿不应突出踏步。

三、梯段之间不应设置遮挡视线的隔墙。疏散楼梯不得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

四、楼梯两梯段间楼梯井净宽不得大于0.11m,大于0.11m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两梯段扶手的水平净距宜为0.10m—0.20m。

五、中小学校楼梯栏板或栏杆应坚固。室内楼梯梯栏板或栏杆净高度不应低于0.9m,室外楼梯扶手、栏板或栏杆的净高度不应低于1.1m。

六、中小学校的楼梯栏杆不得采用易于攀登的构造和花饰;杆件或花饰的镂空处净距不得大于0.11m。

七、中小学校的楼梯扶手上应加装防止学生溜滑的设施。

八、除首层及顶层外,教学楼疏散楼梯在中间层的楼层平台与楼梯接口处宜设置缓冲空间,缓冲空间的宽度不宜小于楼段宽度。

第三十四条墙面。中小学校校舍建筑物的墙面粉刷应采用适用、耐久、环保的材料,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保证师生身体健康。教学用房、门厅、走廊、楼梯间应设置耐磨、易清洁墙裙,墙裙高度各类小学不宜低于1.2m,各类中学不宜低于1.4m,舞蹈教室、风雨操场不应低于2.1m。学生食堂的厨房,学生浴室、厕所的墙裙应高于1.5m,或按卫生防疫部门规定敷设到顶墙砖。外墙粉刷的用料,必须能防止雨水渗透。

第三十五条门窗。中小学校建筑物出入口宽度应满足疏散的要求,门窗应便于开启、清洁及安全,开启方式不得影响教室使用和走廊的交通,不得形成安全隐患。教学用房和门窗要有利于通风采光。各种教室和实验室均应设置前后门,门扇上宜设有观察窗,门上部应设较大面积的亮子。

第三十六条屋面。应有可靠的防水、隔热、保温措施。

第三十七条厕所。教学楼、办公楼和宿舍应每层设置男女厕所,并设置足够的厕位。男生按每40人配置一个蹲位和一个小便斗,女生按每20人配置一个蹲位,且每层男女厕位数各不少于2个。厕所应采用水冲厕所,并采用节水型设备,符合国家和省、市环保节能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室内环境:

一、采光。应保证主要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的最佳建筑朝向,避免教室内直射阳光。教学用房宜采用双侧采光,主要采光面应位于学生座位的左侧。建筑采光应符合《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和《中小学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 7793的规定,严禁使用有色玻璃,并应防止眩光。窗台高度不宜高于1.0m,当外墙窗台高度低于0.9m 时,应设安全护栏。教学用房采光窗洞口的窗地比应不低于《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 50099的相关标准。

二、通风换气。中小学校的教学、办公、宿舍等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3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和《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GB50099的有关规定。教学用房应有

换气设施,成都地区可采用开窗换气,还可在外墙窗台下部距地面0.2m处设置可开启的小百叶气窗;也可采用开窗与开启小气窗相结合的方式换气。化学实验室、药品贮藏室、计算机网络教室、多媒体专用教室、风雨操场等应设置机械排气设施。

三、照明及电气设施。各类用房的平均照度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小学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 7793—2010)的规定。

1、教学用房的灯具应配有保护灯罩或灯栅,不得用裸灯。灯具(长轴)应垂直于黑板面布置(黑板灯除外),悬挂高度距桌面宜为1700mm。各种教室、专用教室(基础课实验室)的桌面照度不应低于300 Lx,黑板面的照度不应低于500Lx。

2、教学楼、办公楼、宿舍、食堂等均应设有能分幢分层(或分部门)控制的照明线路。

4、电源插座、开关的选型和安装应保证学生使用安全。

5、网络系统应通向每个教室、实验室、活动室、办公室、学生宿舍等。

6、所有导线均应采用暗敷,不得拖明线,保障学生通行安全。

7、实验用房和食堂除照明电源外,还应根据需要配备动力电源,每个操作单元单独控制和计量。

四、室内装修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235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主要用房固定设备配置:

一、普通教室。前墙应设黑板和投影幕布及显示屏,后墙宜设张贴通知和学生作业用的陈列板。室内应设置讲台、清洁柜、广播音箱、电源插座、网络接口、有线电视等。

二、各种实验室、计算机网络教室、多媒体教室等功能用房,应根据功能要求和可能条件设置上下水、电、通风等管线和设备,应按课程设计规定将管线接到实验桌。

三、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室应设置综合布线系统。

四、教师办公室内宜设洗手盆、存衣柜、书柜,并宜配置电源插座、网络接口、有线电视和电话接口。

五、室内厕所应设洗手盆、污水池和地漏。

六、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体美教室、计算机网络教室等教学及辅助用房应配置的实验仪器设备等,应符合《成都市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试行)》的规定。

第四十条中小学校应根据安全要求,在校内配置应急照明设备,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电子监控系统。

第四十一条学校建筑防雷装置应符合《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

规定。

第四十二条学校应根据消防要求,在校内、楼内和相关室内配置消防设备。

第四十二条中小学校应装设周界视频监控、报警系统。有条件的学校应接入当地的公安机关监控平台。中小学校安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附属设施:

一、学校的旗杆、旗台宜位于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的显要位置。

二、室外上下水、燃气等地下管线和地面设施应按总平面规划合理设置。

城市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要求,城市正在加速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并且在具备条件的城市开始普及高级中学阶段的教育。随着教育逐步走向现代化,教育改革和发展对校园、校舍的条件与环境提出了新的要求。要创造适合青少年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办学条件与育人环境,必须有一个科学、合理的学校建设标准,使学校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有章可循。这是制定本建设标准的基本目的。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普通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改建、扩建的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要视学校已有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绿化等现状和具体情况,参照本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三条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是从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出发制订的,在校舍各类用房的配置和面积指标上,首先要保证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的基本需要,配备必要的办公和生活用房,合理安排体育活动场地。同时,面对基础教育改革对校园校舍的条件与环境的更高要求,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逐步创造与完善。 第四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都必须先规划设计,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校园规划设计要根据学校的特点、城市规划的要求、周边环境情况和学校现状等条件,因地制宜地进行。校园规划设计要便于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和可能分期实施。 第五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和建设要认真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同时还应符合《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与相关建筑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学校建设规模与校舍用房的组成 第六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对中小学学制和班额人数的规定、生源、实行最佳规模办学的程度、办学的社会效益

砌筑工程及墙体抹灰工程标准化做法

砌筑工程及墙体抹灰工程标准化做法(附图参考) 一、砌筑说明: 1、砌体工程的顶层和底层应设置通长现浇钢筋混凝土窗台梁,高度不宜小于120㎜,纵向配筋不少于4φ10,箍筋φ6@200;其他层在窗台标高处,应设置通长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带,板带的厚度不小于6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纵向配筋不宜少于3φ8 ; 2、顶层门窗洞口过梁宜结合圈梁通长布置,若采用单独过梁时,过梁伸入两端墙每边不少于600mm,且应在过梁上的水平灰缝设置2~3道不小于2φ6@300通长焊接钢筋网片。 3、顶层及女儿墙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7.5。粉刷砂浆中宜掺入抗裂纤维或采用预拌砂浆。 二、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轻质墙体,当墙长大于5m时,应增设间距不大于3m的构造柱;每层墙高的中部应增设高度为120mm,与墙体同宽的混凝土腰梁,

砌体无约束的端部必须增设构造柱,预留的门窗洞口应采取钢筋混凝土框加强。当框架顶层填充墙采用灰砂砖、粉煤灰砖、混凝土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材料时,墙面粉刷应采取满铺镀锌钢丝网等措施。屋面女儿墙不应采用轻质墙体材料砌筑。当采用砌体结构时,应设置间距不大于3m的构造柱和厚度不少于120mm的钢筋混凝土压顶。洞口宽度大于2m时,两边应设置构造柱。墙体砌筑15天以上可砌筑斜砖或塞缝;斜砖角度60度,留缝为40~50mm; 三、砌体工程材料的控制 1、砌筑砂浆应采用中、粗砂,禁使用山砂和混合粉。 2、蒸压灰砂砖、粉煤灰砖、加气混凝土砌块的出釜停放期不应小于28d,不宜小于45d;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龄期不应小于28d。 四、砌筑施工质量控制 1、填充墙砌至接近梁底、板底时,应留有一定空隙,填充墙砌筑完并间隔15d以后,可将其补砌挤紧;补砌时,对双侧竖缝用高强度等级的水泥砂浆嵌填密实。 2、框架柱间填充墙拉结筋应满足砖模数要求,不应折弯压入砖缝。拉结筋宜采用预埋法留置。 3、填充墙采用粉煤灰砖、加气混凝土砌块等材料时,框架柱与墙的交接处宜用15㎜×15㎜木条预先留缝,在加贴网片前浇水湿润,再用1︰3水泥砂浆嵌实。 4、通长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带应一次浇筑完成。 5、砌体结构砌筑完成后宜60d后再抹灰,并不应少于30d。

成都市普通中小学校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

成都市普通中小学校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 第一章前言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和省、市政府关于教育中长期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 2020),使我市普通教育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推进教育均衡化、现代化、国际化,适应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促进素质教育对校园和校舍条件与环境的要求,创造适合青少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办学条件和育人环境,加强中小学建设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确保学校校舍建设的规划设计质量,提高建设水平,进一步改善本市中小学校的办学条件,特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编制本建设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建设指导意见依据《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筑标准》(建标[2002]102 号)、《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50099-2011),《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2010),参考《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并结合本市教育发展现状和《成都市中小学校教育技术装备标准(试行)》(2012 年 3 月),以及中小学课程教材改革的要求编制。 第三条本建设指导意见是我市新建中小学校建设中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是各级相关政府规划、批准设置、新建、改造、管理中小学校的基本依据,是中小学规范化学校创建的参照依据。在达到本建设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学校应逐步提高相关办学条件标准,以充分满足教育教学及学校发展的需要。改建和扩建学校可参照执行。

市各区(市)县政府教育改革和发展总体规划。 第五条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保证校舍建筑设计具有防御各种重大意外灾害的能力,应确保师生的安全;在防御地震、台风、暴雪、洪水等各种重大意外灾害时,应具有相应的能力和应对措施,应成为临时紧急避难场所。 第六条中小学校建设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学校的总体规划在满足安全和功能的前提下,应执行“环保、节地、节能、节水、节材”的基本规定,注重技术、经济对比分析。校园建设用地和校舍建筑既要保证教学与生活的基本需要,又要符合集约利用土地和合理使用校舍的原则。本建设指导意见中校园用地面积指标,各相关区县在执行时,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视需要和可能制订学校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新建实验性、示范性、标志性,以及有特殊要求的中小学校,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调整部分用房面积,其用地及建筑标准可适当提高。校园规划设计要符合学校的特点、城市规划的要求、周边环境情况和学校的现状等条件,因地制宜进行。校园规划设计要便于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和可能分期实施。 第七条根据成都市“统筹城乡,均衡教育” ,全面实现教育公平的原则,本指导意见对城乡学校建设实行统一标准,不作城市及农村学校的区分。经济条件、办学能力较好的地区,可结合当地教育中长期规划和布局,作适当调整。 第八条中小学校的校舍建设,应以人为本,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新建学校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需要与可能,正确处理好近期与远期的关系。区县政府要加强本区域内教育资源的统筹规划,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推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注重资源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九条本建设指导意见不包括学生宿舍和相应的生活用房,其用房面积

学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学校建设规模与校舍用房的组成 第三章学校网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 第四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五章校舍主要建筑标准 附加说明 附件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城市普通中小学教育现代化、教育改革与发展以及推进素质教育对校园、校舍条件与环境的需要,加强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合理确定并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不断提高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促进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包括建制镇)新建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改建、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需要与可能,正确处理好近期与远期结合的关系。 第四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坚持先规划设计后建设的

原则。学校的规划设计要便于分期实施。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已有设施和设备。 第五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学校建设规模与校舍用房的组成 第六条学校建设规模 一、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学校规模、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确定。 二、学校规模和班额人数 1、完全小学: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45人。 2、九年制学校:18班、27班、36班、45班,小学阶段每班45人、中学阶段每班50人。 3、初级中学: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50人。 4、完全中学: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50人。 5、高级中学: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50人。 第七条校舍用房的组成 一、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三部分组成。 二、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1、完全小学:设置普通教室;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

普通高中基本实现现代化校舍建设标准

江苏省普通高中基本实现 现代化校舍建设标准(试行) 一、总则 1.为了适应苏南地区启动教育现代化工程的需要,创造一个适合青少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育人环境,不断提高普通中学的设计建设水平,合理控制建设标准,加强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特制订本标准。 2.本标准是根据国家GBJ99-86《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和江苏省教育厅苏教人〔1984〕354号文件规定的一般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结合苏南地区的实际情况,本着既保证教学与生活的基本需要,又提高校舍利用率的原则制定的。 3.本标准适用于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新建、改建和扩建。在现阶段,不宜作为主管部门对所属学校进行评估及验收的统一标准。 4.普通中学的规划、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建设规范。 5.教职工住宅未列入本标准,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95〕18号文件规定,教职工住宅由地方政府和学校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统筹解决。 6.校办工厂(农场)用房、用地未列入本标准,这部分用房、用地,由学校报主管部门另行增加。 二、学校布局、选址与规划 7.学校布局 (l)学校布局应根据区域的人口规划和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结合人口密度、学生来源,实行“规模”办学,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局。新建住宅区、经济开发区要按生源规划建设合适规模的普通中学。 (2)学校服务半径要根据学校规模、学生住宿条件、方便学生就近人学

的原则确定。应避免学生跨越车流量大的城镇主要干道、无立交设施的铁路干线及高速公路上学。 8.校址选择: (l)新建(含迁建)的普通中学校址应在地质条件好、交通方便、地势开阔平坦、空气新鲜、阳光充足、排水畅通、环境适宜、公共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的地段。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断裂带、山区及丘陵区的阴坡面、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河湾地、泥石流及洪水频发地区等地段。架空高压输电线及通航河道不得穿越校区。 (2)学校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公安看守所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9.校园规划设计应遵守下列规定: (l)新建、扩建、改建的普通中学都必须进行规划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建设。 (2)校园的总体规划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并根据需要预留适当发展余地。教工住宅应纳入城镇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不宜建在校园内。 (3)校园总平面设计宜按教学、体育运动、生活、劳动技术教育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合理布局。各区间要联系方便、互不干扰。教学楼应布置在总平面的静区,并保证良好的建筑朝向。主要教学用房不宜沿城镇主要干道建筑红线布置,距铁路至少300M ,公路干线至少80 M ,并设置绿化隔离屏障。校园内各建筑之间、校内建筑与校外相临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城镇规划日照、防火、卫生防护等有关规定。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及专项工程质量标准化图集(图文并茂)ser

《质量标准化图集(第一版)》编制组 主任: 副主任:刘 编制组: 1

前言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标准化体系建设,推动现场整体技术质量管理水平,公司依据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典型做法》及公司优秀项目做法,特编制《中建二局东北分公司质量标准化图集(第一版)》(以下简称《图集》)。 《图集》共包括钢筋工程、模板工程、混凝土工程、砌筑工程、专项工程五大分部,旨在突出现场细部节点做法及规范中未表述或表述不清的地方。在编写过程中公司相关领导、专家及部分项目管理人员提供了许多相关资料并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在此表示由衷的感谢。 2

目录 一、钢筋工程 (6) 1.1箍筋加工 (7) 1.2钢筋直螺纹加工 (8) 1.3墙体定位钢筋、柱定位箍 (10) 1.4线盒预埋施工 (12) 1.5预制垫块 (13) 二、模板工程 (14) 2.1轮扣式脚手架 (15) 2.2对拉螺杆 (16) 2.3洞口模板搭设 (17) 2.4阴角控制 (18) 2.5墙体定位线 (19) 3

中建二局东北分公司质量标准化图集 三、混凝土工程 (20) 3.1混凝土浇筑标高及收面控制 (21) 3.2施工缝处理 (22) 3.3混凝土试块标养室 (23) 3.4混凝土试块制作 (24) 四、砌筑工程 (25) 4.1卫生间防水坎台 (26) 4.2构造柱模板 (27) 4.3马牙槎做法 (28) 4.4砌体混凝土腰带及圈过梁模板做法 (29) 4.5过梁模板做法 (30) 4.6机电线管开槽 (31) 4.7砌体顶部砌块斜砌 (32) 4

4.8二次结构墙体验线以及排砖图 (33) 4.9抗裂网片铺设基本规定 (34) 4.10砌体墙与墙侧连接 (35) 4.11砌体墙开槽处网片铺设做法 (36) 五、专项工程 (37) 5.1后浇带 (38) 5.2梁柱接头不同等级混凝土控制 (39) 5.3下沉板 (40) 5.4楼梯施工要点 (41) 5.5定型钢楼梯 (42) 5.6外墙、电梯井接茬 (43) 5.7框架柱模板支设 (44) 5

钢筋加工场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

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丹东至锡林浩特段国家高速公路 大板至经棚段总承包部 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 (钢筋加工场) 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大高速总承包部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丹锡高速公路大阪至经棚段 钢筋加工场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 1 总则 1)目的 为了加强对丹东至锡林浩特高速公路大阪至经棚段项目钢筋加工厂的管理,规范高速公路工地建设,提高管理水平,保证施工质量,编制本标准化指导意见。 2)编制依据 A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交通运输部等工程建设标准主管部门发布的与工地建设相关的文件、标准、规范、规程和指南。 B 内蒙古省颁布施行的有关施工标准化管理的文件规定。 C 业主下发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2 基本规定 1)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后,应按照“工厂化、集约化、专业化”的要求立即着手进行钢筋加工厂的选址与规划,一个月内明确钢筋加工厂设置规模及位置,并编写建设方案,内容包括位置、占地面积、功能区划分、场内道路布置、水电设施设置及施工设备的型号、数量等。 2)加工场地应合理选择设置地点,宜采用集中加工配送方式,减少二次搬运量,做到加工与施工互不干扰。 3)为进一步使钢筋加工尺寸更标准,绑扎成型的钢筋更规范,切实保证

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混凝土构件工程质量,钢筋加工场宜配备数控钢筋弯曲机、数控弯箍机,以保证工程所需各种钢筋均由机械自动加工成型。 4)桥梁下部构造钢筋可视实际情况在现场拼装。 5)钢筋加工场必须配备合格的吊装设备。 6)钢筋加工场的规模及功能应符合投标文件承诺的有关要求及满足施工需要。材料堆放区、成品区、作业区应分开或隔离。 7)项目部应采用封闭式管理,并配备专门的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现场必须设置视频控制系统。 3 场地建设 1)面积 钢筋加工棚要有足够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顶棚及架构原则采用钢结构搭设。 2)场地处理 钢筋加工场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集中布置,宜采用封闭式管理,材料堆放区、成品区、作业区应分开或隔离。 (1)钢筋加工场应做硬化处理并做好散水。棚内地面做好垫层后,应铺设不小于 10cm 厚的 C20 混凝土作为面层。棚内按照其使用功能分为:原材料堆放区、钢筋下料区、加工制作区、半成品堆放区。 (2)场地硬化按照四周低、中心高的原则进行,面层排水坡度不应小于 1.5﹪,场地四周应设排水沟。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doc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施行日期:2002年7月1日 关于批准发布《城市普通中小学校 校舍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2]102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计委、教育厅,直辖市建委、计委、教委,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教育局(教委):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1989年度部分计划(草案)的通知》(计综合[1989]30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519号)的要求,由教育部门会审通过,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予以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建设部、国家计委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教育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00二年四月十七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学校建设规模与校舍用房的组成 第三章学校网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 第四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五章校舍主要建筑标准 附加说明 附件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城市普通中小学教育现代化、教育改革与发展以及推进素质教育对校园、校舍条件与环境的需要,加强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合理确定并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不断提高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促进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包括建制镇)新建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改建、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需要与可能,正确处理好近期与远期结合的关系。 第四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坚持先规划设计后建设的原则。学校的规划设计要便于分期实施。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已有设施和设备。 第五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学校建设规模与校舍用房的组成第六条学校建设规模 一、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学校规模、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确定。 二、学校规模和班额人数 1、完全小学: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45人。 2、九年制学校:18班、27班、36班、45班,小学阶段每班45人、中学阶段每班50人。 3、初级中学: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50人。 4、完全中学: 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50人。 5、高级中学: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50人。 第七条校舍用房的组成 一、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三部分组成。 二、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1、完全小学:设置普通教室;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2、九年制学校: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技术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

(技术规范标准)普通高中通用技术实验室建设标准要求

普通高中通用技术实验室建设标准要求 注: 1.以上高中通用技术实践室的使用面积与间数数量,是教育装备配置必须达到的基本标准。 2.实践室的建设应不低于以上基本要求,平行班较多的学校,实践室数量可适当增加。 2.教学设备和器材 本方案教学设备配备数量按照每年级6个平行班、每班50人的标准计算,如果每年级平行班和学生数较多,则应适当增加配备数量。 消耗性试验材料是保证教学试验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学校应根据需要及时补充。 学校可结合所选用的教材和教学活动的实际需要,对目录所列的品种和数量进行调整。 凡是进入学校的教学仪器设备产品,需取得通过计量认证的教学仪器设备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证书或符合相关标准的检测报告。除必须的试验用化学药品外,不得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材料,要符合国家相关安全和环保标准。 3.相关说明

本方案试验室的基本装备不包含设备的辅助器材、配件、线材及各室的装修和维护。 学校可根据本区(校)的办学特色及财力提高配置,创建更为人性化的试验室和功能室以满足普通高中教育对教学的需要。标准中注明“选配”的指学校要根据财力可能和开展课程改革需要以及师资特点和场地、设施等实际条件发展选择配备,注明“学校自定”的指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 二、功能要求 三、建筑要求

实践室的建设,必须坚持先规划设计后建设的原则。规划应有一定的前瞻性,设计方案应便于分步建设;改建、扩建时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已有的设施和设备。 1.地面:各室与走廊的地面不宜设台阶。地面应防尘易清洁、耐磨、防滑。 2.门窗:应根据人流安全疏散的要求设置前后门,门洞的宽度不应小于l200 mm,门扇上宜设观 察窗,门框上部设采光通风窗。试验室的窗台适宜高度900mm~l000mm,试验室的窗间墙宽度不应大于1200mm。门窗开启后不应影响室内空间的使用和走廊通行的便利与安全。 3.综合布线系统:室内有水源、电源的应设总控制阀。试验室内电源插座与照明用电应分路设计、 分别控制。新建试验室应预留综合布线系统的竖向贯通井道及设备位置; 4.用电负荷:试验室的配电线路和设备功率容量应留有余地,以满足不断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及 教学设备逐步增多的需要。

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pdf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大局,以村卫生室的硬件建设和内涵建设为重点,合理规划,建设标准化村卫生室,不断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满足全市农村居民的健康需求。 二、工作目标 按照“完善功能,填平补齐,充实内涵”的原则,改善村卫生室基础设施条件,配备必要设备,加强人才培养,完善规章制度,使村卫生室的基础设施标准化、诊疗操作规范化、规章制度统一化、标识标牌统一化,达到《省村卫生室建设标准》。2012年底前,完成全市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任务。 三、设置原则及基本要求 1、按照服务范围和服务人群,本着布局合理、方便群众,合理配置卫生资源的原则设置村卫生室。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立一所一般村卫生室;服务人口在3000—4000人或服务区域10—15平方公里设立一所中心村卫生室。 2、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以改建、扩建为主,适当新建,要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村委会、学校等公共设施建设相结合。要求独立设置,医疗用房与生活住房严格分开建设。 四、选址 村卫生室选址按照因地制宜、方便群众、便于管理的要求,由村委会和乡(镇)卫生院共同确定。要选择村民居住中心区域,村内公共设施相对集中的地方,用地由村委会无偿提供。 拟设置村卫生室的场所,外环境应整洁、干净,距离公共厕所、垃圾处理(转运)站及污水沟塘等污染源直线距离在100米以上。 五、建设标准 1、房屋要求: (1)一般村卫生室占地面积不少于150,业务用房面积60—100。诊断室、治疗室、观察室、妇检室、药房“四室一房”分设,要求布局合理,并与生活区分开,独立设置。 (2)中心村卫生室占地面积不少于200,业务用房面积120—160。科室设置“五室一房”,即在“四室一房”的基础上增加健康教育室。 (3)配套建设值班室、供水设施、卫生间、宣传栏(外墙或室外固定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长宽不小于150×90)等。 2、设备要求: (1)诊断室:诊断床、诊断桌椅、候诊椅、资料柜;体温计、听诊器、血压计、压舌板、软尺、手电筒、出诊箱、身高体重计、医用反光镜;紫外线消毒灯(或车)、有盖污物桶等器械、器物;有健康教育宣传挂图若干;电话。 (2)治疗室(处置室):治疗台(应贴白色瓷砖,长度1.5米以上,宽0.6米,高0.8米)、物品(药品)柜、贮槽、敷料罐、换药盘、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治疗盘、小型器械包、高压消毒锅、针灸、火罐、紫外线灯(开关有明显标志)、地站灯、有盖污物桶、洗手池等。 (3)观察室:观察床2—4张,配备基本床单元设施(床头柜、陪护椅、输液架),被服按观察床数量1:2配套,输液架、座椅等。 (4)健康教育室:电视、VCD等。 (5)妇检室:胎心听筒及与开展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 (6)药房:中、西药品柜(厨)至少各1个。 (7)急救设备: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3、人员要求: 按所辖村人口的1—2‰配置乡村医生,至少不得少于2人,其中应有1名女性乡村医生或专职女性保健人员,有条件的要配备中医药人员。所有执业人员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或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 4、药品要求: 严格执行《市村卫生室药品目录》及价格。配备《目录》内西药150种以上(其中必备10种急救药品),中成药 40种以上。 5、卫生环境要求: (1)室内采光通风好,墙面光洁,地面硬化并防潮、卫生。门窗洁净无蜘蛛浮尘、家具整齐无灰尘、器械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有序。 (2)室外环境美化,种树栽花,地面平整无垃圾杂草、墙壁清洁无乱贴乱画、门窗洁净。 6、标识标牌及规章制度 (1)按照《省医疗机构形象设计手册》要求,统一制作村卫生室标识标牌。 (2)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统一制成匾牌,悬挂于室内相应位置或印制成册。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学校建设规划与校舍用房的组成 第三章学校网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 第四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五章校舍主要建筑标准 附加说明 附件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城市普通中小学教育现代化、教育改革与发展以及推进素质教育对校园、校舍条件与环境的需要,加强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合理确定并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不断提高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促进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包括建制镇)新建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改建、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根据需要与可能,正确处理好近期与远期结合的关系。 第四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坚持先规划设计后建设的原则。学校的规划设计要便于分期实施。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已有设施和设备。 第五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学校建设规模与校舍用房的组成 第六条学校建设规模 一、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学校规模、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确定。 二、学校规模和班额人数 1、完全小学:12班、18班、24班、30班,每45人。 2、九年制学校:18班、27班、36班、45班,小学阶段每班45人、中学阶段每班50人。 3、初级中学: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50人。

4、完全中学: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50人。 5、高级中学: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50人。 第七条校舍用房的组成 一、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三部分组成。 二、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1、完成小学:设置普通教室;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2、九年制学校: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技术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馆、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3、初级中学: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技术教室等专用教室及辅助用房;合班教室、图书馆、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4、完全中学: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技术教室等专用教室及辅助用房;合班教室、图书馆、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5、高级中学: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技术教室等专用教室及其辅助用房;合班教室、图书馆、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三、办公用房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设置教学办公室、行政办公室、社团办公及广播室,会议接待室、德育展览室、卫生保健等管理用房。 四、生活服务用房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应根据办学的实际需要设置教工单身宿舍、教工与学生食堂、开水房、汽车库、配电室、教工与学生厕所等用房;可设置学生宿舍、锅炉房、浴房、自行车库等用房。 五、重点学校、示范性学校、民族学校以及有特殊要求的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增设本条未列出的其他用房。 第三章学校网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 第八条学校网点布局 一、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网点布局应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与人口分布,尤其是学龄人口数量及其增减的发展趋势,以及城市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新建住宅区内,要根据规划的居住人口及实际人口出生率,建设规模适宜的中小学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网点布局应符合下列原则:1、学生能就近走读入学;2、学校应具有较好的规模效益和社会效益。3、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中小学建设标准.doc

一、总则 为促进本市基础教育高标准高质量均衡发展,提高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的现代化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规划,特制定《长沙市普通中小学标准化学校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是本市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普通中小学校的重要依据。《标准》规定的各项建设标准是本市举办普通中小学校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 《标准》有关场所建设及配置设施、设备的具体要求,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和实施意见,并根据经济社会以及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订。 《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类指导、分步推进、分级管理的原则。本《标准》将标准化学校分为一、二、三级,即市级标准化学校标准(简称一级,下同)、县级标准化学校(简称二级,下同)和乡镇级标准化学校(简称三级,下同);全市各普通中小学校对照《标准》和《长沙市普通中小学标准化学校建设督导评估方案》,在符合相应标准的基础上,努力创建并逐步升级达标;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牵头组织《标准》的实施,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一级标准化学校的认定,各区、县(市)政府根据《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普通中小学标准化学校建设计划,各区、县(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二级、三级标准化学校的认定;各级政府对升级达标的学校应给予奖励。 二、学校选址、规模、规划与设计标准 (一)学校选址 1、学校选址应当符合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及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以方便学生就近入学且适应城市建设实际需要为原则,合理设置并调整学校布点,

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市区内历史形成的不合理布局,可与城市改造建设相结合,进行调整。 2、新建学校应首先注重安全因素。选址不应设在近污染源处、山丘滑坡段、悬崖旁、泥石流地区及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高压线缆、易燃易爆设施、市政管线和市政道路等不应穿过校园。 3、学校的选址应当避开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垃圾站及公安看守所等场所。 (二)学校规模 1、为保证学校教育质量、管理效率和办学效益,一所学校的规模(班数规模、学生人数规模、用地及建设规模)应控制在一定范围以内。凡符合本《标准》规定规模的学校为“适宜规模学校”,新建或改建学校应以适宜规模为标准进行规划建设。 2、依据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本市学校原则上小学每班学生不超过45人,初中、高中每班学生不超过50人。学校的适宜规模如下: (三)校园规划与设计

河北省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标准(试行)

河北省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提高普通高中办学水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中课程方案(2017年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河北省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普通高中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普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标准》既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建设、改造和管理普通高中学校的重要依据和基本标准,也是实现我省普通高中教育学校优化资源配置的基本要求,更是提高普通高中教育质量的基本保障。 第三条实施《标准》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标准》的实施;各设区市、县(市、区)根据《标准》制定本地普通高中学校实施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学校设置

第四条学校布局应当依据城市或乡镇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结合人口密度、人口分布以及生源结构,综合考虑地形地貌、能源、交通、环境等因素,进行合理设置。 第五条学校位置应当选择在确保师生人身安全的地段,避开污染源处、地震断裂带、山体滑坡地段,泥石流地区及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高压线缆、易燃易爆市政管线及市政道路等不能穿过校区。位于交通要道、过境公路旁的学校,应当设立交通安全标识。 学校周边环境应当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学校的设置应当避开化工厂、烟花爆竹厂、气源调压站、高压变电所、加油站、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及公安看守所、消防站等场所。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有游戏机室、歌舞厅、台球室、网吧、按摩房等营业性娱乐场所以及其他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出的场所。教学区的环境噪声应当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 第六条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要按照教学区、体育运动区、生活区等不同功能要求合理布局,做到分区明确、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整体协调,教学、图书,实验用房应当布置在校园的静区,并保证有良好的建筑朝向,同时也应当适应高中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以有利于学生和教

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及技术要求

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及技术要求 砖瓦结构和砖混结构平房校舍建设标准。 一、基础 1、内外墙基础必须落到原土层。基础深度1.8m(室外),基础±0高出室外地面30cm。基础砌筑地槽宽度两侧各留有20cm工作面,采用MU10.0#以上的优质红砖。M5.0水泥砂浆砌筑(水泥与砂子重量比为1:6.97),基础内、外墙均设地梁构造柱(配筋按图纸)混凝土强度C20(水泥、中砂、2-4碎石重量比为1:1.81:3.68)。 2、校舍四周均设护坡。护坡采用宽70cm、厚8cm混凝土浇筑,下面铺设20cm厚砂垫层。每隔250cm开一道缝,用沥青砂浆灌缝。 3、隐蔽工程必须经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质检站联合验收合格后,三方签字,方可继续施工,并有资料存档。 二、门、窗 1、室外门使用标准防盗门。门框高300cm,门上有亮子,漆前框料厚1.2mm,扇料厚1.0mm,暗锁牢固耐用。室外门门口上均设雨蓬,混凝土强度等级C20,配筋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图集制定的标准。 2、室内采取套装门,高度210cm,宽度100cm。 3、窗口一律使用正规厂家制做的优质塑钢窗。内钢衬1.0mm以上厚,窗口尺寸按图纸,窗四周与墙交接处必须经发泡处理。 三、墙体 1、基础以上墙身必须使用MU10.0#以上的优质红砖、M5.0混合砂浆砌筑(水泥、白灰和砂子的重量比为1:0.49:6.79)。外墙厚37 cm,内墙厚24 cm(如用火墙取暖,内墙厚37 cm),外墙与内墙衔接处砌筑要按规范要求留槎,放拉结筋。每隔15-20米设一道防火墙,构造柱必须执行标准。 2、所有内、外墙体均设圈梁,圈梁混凝土强度等级C20。不允许使用砖模。

深圳市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指引

深圳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指引(试行) 2007.11.01 -1-

深发改〔2007〕2235 关于印发《深圳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指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确保公共资源配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适应我市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我局参考现行国家及地方相关建设标准,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深圳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指引》(试行),供有关单位在学校建设过程中参考使用。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 -2-

深圳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指引(试行) 1 总则 1.1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适应深圳市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以及投资效益,保证公共资源配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实现学校建设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深圳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指引》(以下简称本建设标准)。 1.2 本建设标准是在参照国家相关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深圳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是科学、合理地确定本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项目有关学校选址、规划设计、建设规模、用地规模及建筑标准等相关指标的地方性推荐标准。 1.3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深圳市由政府投资新建的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工作,改建和扩建学校可参照执行。 1.4 学校建设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强调教育公平性,处理好近期需求与远期发展的关系,并结合深圳市教育资源、用地资源的实际情况,为全市中小学生提供先进合理的教育环境和条件。 1.5 本建设标准是深圳市普通中小学校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校园规划设计、申报校园建设用地的指导性文件;是深圳市各有关部门对中小学校的建设 -3-

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 2015.7.20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 第三章选址与校园规划 (3) 第四章面积指标 (6) 第五章建筑与建筑设备 (8) 第六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0) 附录一普通中小学校必配校舍用房配置标准及面积指标 (12) 非完全小学校舍用房配置标准及面积指标 (12) 完全小学必配校舍用房配置标准及面积指标 (13) 九年制学校必配校舍用房配置标准及面积指标 (15) 初级中学必配校舍用房配置标准及面积指标 (17) 高级中学必配校舍用房配置标准及面积指标 (19) 附录二普通中小学校选配校舍用房面积及指标 (21) 附录三本标准用词说明 (22) 附件《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2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促进城乡普通中小学校教育设施的均衡发展,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推进中小学校设施标准化建设,适应普通中小学校教育改革和现代化建设,创造适合青少年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办学条件和育人环境,加强普通中小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中小学校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校园规划设计和建设用地的依据,也是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 第四条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首先保证师生安全。在抗御重大意外自然灾害时,学校可作为周边地区的紧急避难疏散场所。 第五条普通中小学校建设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城乡及城镇化建设规划,先规划后建设。结合本地区的人口及生源实际情况,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绿色校园。 第六条本建设标准将普通中小学校的校舍用房,分为必配用房和选配用房两类,以适应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学校建设的需要。分期建设的学校,首期建成校舍的建筑面积应符合必配用房的建筑面积。 第七条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贵州省普通高中学校建设规范指导手册(试行)

贵 州 省 教 育 厅二0一一年三月

贵州省普通高中贵州省普通高中学校学校学校建设规范指导建设规范指导建设规范指导手册手册 (试行试行)) 第一章第一章 布局选址和建设规模布局选址和建设规模 第一节第一节 布局选址布局选址布局选址 第一条第一条 普通高中设置与布局,要立足本地实际,根据城市和县镇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和分布变化状况,尤其是初中毕业生数量及其增减的发展趋势,综合考虑交通、环境等因素,实事求是、科学合理设置或调整学校布点,使学校适应现代教学特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普通高级中学设置与布局应适度集中,具有较好的规模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招生范围较大或生源相对较分散的学校,应根据需要为学校增加必要的学生食宿条件或设置寄宿制学校,方便学生就学。 第二条 第二条 布局不合理或城市市区内办学空间过于狭小的学校,以及农村办学条件简陋、规模偏小、生源不足的学校,要与城市或县镇改造建设相结合,进行调整或改建、扩建。 第三条 第三条 新建学校应选在交通方便、位置适中、地形开阔、阳光充足、环境适宜、地势较高、排水畅通、场地干燥、地质条件较好、远离污染源的较平坦地段。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的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学校尽量不安排在高速公路、铁路和城市干道旁,避免学生跨越公路干线、无立交设施的铁路、无安全通行防护设施的河流及水域,避免城市交

通的噪音干扰。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及通航河道等不得穿越校区。 第四条第四条 学校不应与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垃圾场、公安看守所、易燃易爆品场所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第五条 普通高中应独立设置。 第二节第二节 建设建设建设规模规模规模 第六条 第六条 为保证学校教育质量、管理效率和办学效益,结合贵州省地质地貌的实际情况,新建学校办学规模为60个班左右,班额不超过50人。原则上不再设立24个班以下的普通高中。 第二章 校园规划校园规划和建设用地和建设用地和建设用地 第一节第一节 校园规划校园规划校园规划 第七条 第七条 校园规划与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新建、改建、扩建学校,都必须先规划后建设,履行报批手续。 第八条第八条 校园的总体规划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根据需要适当预留发展用地。教工住宅应纳入本辖区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不应建在校园内,有条件时尽量与校园毗邻。 第九条第九条 校园总平面设计应按教学、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合理布局。各区之间要联系方便、互不干扰。教学楼应布置在校园的静区,并保证良好的建筑朝向。音乐教室、琴房、舞蹈教室的布置应尽可能减少对其他教学用房的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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