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关于土地管理部门代扣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土地管理部门代扣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土地管理部门代扣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土地管理部门代扣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关于土地管理部门代扣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代扣代缴营业税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1992﹞153号

【发文日期】1992-10-12

【实施时间】1993-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土地管理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土地管理局、税务局: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堵塞税收流失漏洞,决定由土地管理部门代扣代缴“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的营业税。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凡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行为,并经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土地使用证的,其应纳的营业税由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代扣税单位)在办理变更登记,核发土地使用证时代扣代缴。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使用者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连同土地附着物所有权一并转让的行为,也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征税。

出售建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所有权的行为。出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所有权行为,比照出售建筑物征税。在出售建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时连同建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所占土地及其相连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也按出售建筑物征税。

 三、单位和个人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行为后,应向所转让的土地或建筑物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对其在办理土地使用证时已被扣的税款,可以凭已扣税的凭证,从其应当缴纳的该项税款总额中抵扣。

 四、代扣税单位代扣的营业税税款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五、税务机关按代扣税总额的3%提取手续费付给代扣税单位。手续费主要用于代扣税单位购置代扣税凭证、帐薄、表册、办公设备,培训代扣税人员以及管理、表彰代扣税单位和个人及其他必要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本通知自1993年1月1日起执行。各级税务、财政和土地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代扣税工作。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