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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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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0-04-07T13:17:35.143Z 来源:《基层建设》2019年第32期作者:魏朝欣

[导读] 摘要:何为社会?对于该问题的回答为一种泛多元论,不同的人对此的回答受自身的角度、立场、局限性约束而不同。

中国计量大学浙江杭州 310018

摘要:何为社会?对于该问题的回答为一种泛多元论,不同的人对此的回答受自身的角度、立场、局限性约束而不同。法律与社会之间存在着“裂缝”,而法社会学便是以研究制度在社会运行的绩效问题为出发点。

关键词:法社会学;社会控制

一、文明与社会控制

庞德认为组成一个法律体系的那部分法令包含两种成分,一种是命令性成分,一种是传统性成分。命令性成分以我的理解是由立法者颁布的条例清晰的法律文件,传统性成分应为诸如习惯法此类,是人类在漫长的历史中总结而来最为普遍的社会经验。这两种成分都受某种理想支配。该“理想”在一定时期是自然法,自然法认为法律是非人定的,崇尚天赋人权。而当自然法实际适用于社会中时,普遍的自然法实质上还是已有的人定法的适用。

十九世纪后期,自然法崩溃,法社会学兴起。

庞德认为文明是各门社会科学的出发点。各门社会科学必须研究这种对内在的或人类本性所取得的支配力,这种支配力具有普遍性,是直接通过社会控制来保持的,是通过人们对每个人所施加的压力来保持的。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是道德、宗教和法律,也是法社会学所研究的对象。

在近代世界,法律成了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这是时代的一个很大发展,曾经宗教组织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但宗教组织的控制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思想上的变化,其控制力越来越弱,社会控制完全世俗化了。社会控制首先是国家的职能,并通过法律来行使,它的最后效力依赖于一定机构、团体的强力手段。我认为比起以宗教来控制社会,法律控制社会是一个一大进步,虽然法律的功能和价值会随着社会状况和观念的变化而变化,但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不会因人的主观而随意更改,这就能起到很大的限制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限制人的私欲,维护社会秩序。

二、什么是法律?

从纪元前六世纪以来,什么事法律这个问题一直是一个争论的题目。这个问题被困难化是因为人们将立法、行政、司法三者混淆。这三种意义可以用社会控制的观念加以统一。判例意义上的法律包括各种法令、技术和理想。当时理想成分包括日常对社会秩序的观念和看法决定判案时候的选择。庞德批判将立法、行政、司法三领域搅成一团的情况,认为其没搞清法律的构成要素。他认为法令成分是由各种规则、原则、说明概念的法令和规定标准的法令组成的。

庞德认为学习法学知识有三种学习方式、三种来源。一为传统经验,二为理性推导,三为模仿而来。

不论任何人认为法律以什么为根据,它都在继续发生作用,并维护了社会秩序,促进了文明的发展。庞德不追求什么是法律的准确的定义,也不管法律由谁制定,只注重于看法律是否有效,它对社会的控制究竟能到达什么程度。这便是法律社会学的出发点:制度在社会运行的绩效问题。由此看来,庞德的目光比较长远,他是真正看到了社会运行的核心问题并深层次进行思考与研究,而不同于许多人肤浅的想法。

有效法律行动的局限性又有如下几点:一是确定适用法令的事实的困难;二是许多义务在道德上很重要,在法律上难以执行;三是法律对许多严重侵犯重大利益的行为无能为力;四是人类行为的许多方面、许多重要的关系以及某些严重的不良行为不能使用规则和补救等法律手段;五是徒法不足以自行,要真正发挥法律的作用需要法律主体的素质、人们的法律意识等。我认为虽然有这些局限性的存在,但是从全局看,以法律来控制社会利大于弊,法律还需在历史的进程中慢慢演化与磨练,一步步走向完善。

三、法律的任务

人的欲望是无穷的,但资源是稀缺的,这便会引发竞争,若没有一定的秩序加以管理,便会使用暴力的手段进行竞争。庞德认为正义是一种制度,在这样的情况下便需要通过正义对竞争关系进行调整和安排,它能使生活物资和满足人类对享有某些东西和做某些事情的各种要求的手段,能在最少阻碍和浪费的条件下尽可能多地满足。

故法律的任务是实现利益和保护法益,以权利的方式来保护义务,有利于满足个人的欲求和偏好,也有利于义务的实现,维护社会秩序。

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是开放的,社会的发展会创造出许多新的法益,社会变化越快,法益开放性也就越强。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威胁的理论也被一部分思想家提出。他们认为基本概念不是权利和义务,而是过错,把法律认为是随时可能会降临的威胁。这其中蕴含着政治专制主义思想,认为法律只存在为政治组织社会的统治机构所宣告的威胁,通俗来讲就是政府说什么就是什么,不能对其有反抗,只能服从。从中国的专制主义兴起看,这是不尊重知识的结果。法律威胁理论将法律纯粹当成了用来维护统治的工具,不能用来保障宪法上的人权,最终会导致法律虚无主义。庞德批判这种思想的局限性,认为法律一开始就设法压抑专横的倾向,是具有进步性的,文明和法律从十二世纪罗马法研究复兴以来一起在前进。我赞同庞德的思想,我认为设立法律的出发点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权益。法律中包含的惩罚手段只是为了能够让社会更加稳定有序的运行,故我不赞同法律威胁论。

四、价值问题

庞德认为,其实立法时最终决定法律问题的是价值观。有人主张实用主义,认为法学理论是用来最大限度地满足物质需要,更多的人提出价值相对论,认为真正的根本是背后的冲动。价值问题被归结为神的决定的问题,许多学说认为价值论难以对社会有作用,价值论受到冲击。以民法为主的制度在十九世纪初面临巨大的挑战,无法应对社会的苦难。而法社会学兴起跟工厂制的兴起密切相关。新的主张认为先不用经验下结论,而是先去实践,再得出结论。庞德陈述了法律对占有、财产、各种法律业务及其形成的关系以及对过错的各种假设:互不侵犯原则、正当所有原则、善意原则、注意义务、期待利益的问题。

庞德反复提及“雇佣关系”和以雇佣关系为支配力的工厂制度。他认为民法的原型适用于农业社会而并不适用于现在以工厂制度为核心的工业社会。庞德反对马克思把雇佣关系的责任归结于资本家身上,而认为应当从整个社会的层面上去解决。马克思的思想出发点是传统社会的个人观点。庞德认为在新的社会条件下要用新思路来解决新问题,他的主张并非是要推翻工厂制,否则会倒退回农业社会,他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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