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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1号)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1号)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1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1号)

2009年6月16日公布, 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

(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前款规定的逐级上报,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八条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乡镇安监站(办)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越级直接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九条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用电话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国务院总值班室,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第十条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三)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第十一条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

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及时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于当日续报。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事故信息举报后,应当立即与事故单位或者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联系,并进行调查核实。

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事故信息举报核查通知后,应当立即组织查证核实,并在2个月内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核实结果。

对发生较大涉险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核实结果;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5日内对事故情况进行初步查证,并将事故初步查证的简要情况报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详细核实结果在2个月内报告。

第十三条事故信息经初步查证后,负责查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之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与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之间,应当建立有关事故信息的通报制度,及时沟通事故信息。

第十五条对于事故信息的每周、每月、每年的统计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事故信息的处置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处置责任制,做好事故信息的核实、跟踪、分析、统计工作。

第十七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立即研究、确定并组织实施相关处置措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派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省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派员赶赴事故现场。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后,应当随时保持与本单位的联系。有关事故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向本单位或者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事故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事故信息。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根据事故信息报告的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或者组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的较大涉险事故是指:

(一)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二)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三)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

(四)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

(五)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

(六)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第二十七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安监总局第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0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

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1号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 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 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 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 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 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 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 检察院和有关部门: (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全事故整改落实情况汇报

安全事故整改落实情况汇报 为确保我院的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顺利开展,杜绝安全事故发生,我院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已对本院各环节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检查,现将排查情况及整改措施总结汇报如下: 一、门诊、病房楼应急灯少数不能使用 经我院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全院应急灯进行逐个检查后,发现全院有2处应急灯不能正常使用,对此我院后勤部立即对毁坏的应急灯进行更换,确定应急灯全部正常使用。 二、灭火器存有无过期现象 我院现用的灭火器多数是在xx年重新配备的,无过期现象发生,组织职工培训消防安全知识,进行灭火演练,确保职工熟练掌握火灾现场逃生知识以及灭火器的正确使用。 三、被褥存放室没有安装灭火器 在本次检查中发现被褥存放室没有配备灭火器和排风扇,对此我院高度重视,要求主管后勤的副院长在医院存放材料的仓库室立即安装灭火器、排风扇,并进行线路检修,确保医院存放的易燃物品室不留安全隐患。 四、氧气瓶放置欠规范 医院氧气瓶主要集中在病房区,虽贴有"四防"标识,个别病人任在病区吸烟,对此问题我院对科室相关负责人进行严肃批评,对病人及其家属做好安全知识教育。 安全生产重于泰山,安全生产关乎全院医护人员和病人的生命安

全,我院对此也非常重视,定期检修线路,排查院内存在的安全隐患,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对于上级领导部门发现我院的安全生产隐患问题,我院高度重视认真整改,今后我院一定继续重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确保院内安全生产不留隐患。安全事故整改落实情况汇报 11月24日,教育局领导对我校安全安全工作进行了全面检查,提出了很多宝贵提议,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安全隐患治理工作要求,有效遏制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学校平安稳定,根据教育局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学校安全隐患整改措施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落实学校安全职责制,进一步排查治理影响学校安全的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以治理重大安全隐患,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和职责安全事故为目标,切实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二、领导小组及成员 校长赵云国任组长,主抓安全工作的副校长邢腾为副组长,各班班主任为组员的安全工作小组。 三、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事故隐患,狠抓隐患整改工作,进一步深化专项整治,推进学校安全职责制和职责追究制的落实,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强化学校安全管理基础,以实现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防范安全事故,维护学校平安

认定事故不严谨安监部门败诉

认定事故不严谨安监部门败诉 南都讯记者杨亮因为在一宗工人装修触电身亡的事故认定中程序存在瑕疵,取证不够扎实,珠海市斗门区安监局近日惹上官司,并被法院判决败诉。 装修工人触电身亡 2014年4月7日下午3时许,珠海斗门城南白藤三路泰和苑一处商铺突发意外,一名孙姓工人在装修时触电身亡。 斗门区安监局发出一份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死者孙某没有电工证,违章在带电线路上作业时导致触电事故发生;商铺所属的华厦物业管理人员李国权负责漏电保护开关,其未持证上岗,且接错了漏电保护装置,导致事故发生时未能及时断电,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华夏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劲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去年6月,斗门区安监局据此向华厦公司法人余劲开出7000多元的罚单。 为事故认定闹上法庭 余劲不服,提起诉讼。他在诉状中质疑斗门安监局的处罚违背事实、程序违法。涉事商铺去年3月租给一名吴姓租户使用,租户自行请工人孙某装修时触电,与自己无关,且安监部门认定的李国权也不是华厦公司员工,也不存在其他劳务或雇佣关系。事发时,华厦对商铺装修一事完全不知情,斗门安监局应撤销针对自己的处罚决定书。 斗门安监局回应,经事故调查组询问制作的李国权本人签名的询问笔录以及商铺业主证人证言,李国权是华厦公司员工,负责涉事商铺出租、收租和物业水电等事项管理工作。商铺在出租前,其漏电保护开关早就已经安装,且经调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漏电保护开关没有正确接入火线与零线。 斗门安监局在庭审上还驳斥了企业负责人有关程序违法的指控,称该局的处罚是依据区政府的批复意见对华厦公司违反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也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申辩、陈述,未违法。 法院判决安监败诉 不过,斗门法院一审驳回了安监局的说法。法院还表示,安监部门应在人民政府批复的情况下作出行政处罚,但安监部门被起诉后逾期提交人民政府的批复,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1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1号) 2009年6月16日公布, 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太旗安监局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太旗安监局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 进一步增强和防范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的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过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过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过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三)应急指挥中心 总指挥:孟玉明(政府旗长) 副总指挥:李福生(旗长助理,公安局局长) 武占东(政府办副主任) 李富河(安监局局长) 成员:刘亮全(经济局局长) 李赋(建设局局长) 宋利斌(交通局局长) 李晓东(卫生局局长) 许占军(民政局局长) 李占宝(宝昌镇镇长) 佟小军(广电局局长) 张金(技术监督局局长) 李新(气象局局长) 路树枫(财政局副局长) 荆永河(环保局副局长) 薛向英(安监局副局长) 张少纯(安监局副局长) 张常青(消防大队大队长) 赵志明(治安大队大队长) 张有运(太旗石油公司经理) 应急指挥中心是应急管理的最高指挥机构,负责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指挥工作,职责如下: 1、总指挥 (1)负责发布应急指挥命令。 (2)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指挥。 (3)负责落实上级领导部门对应急处置的要求。 (4)宣布救援工作结束。 2、副总指挥 (1)负责收集事故的相关信息,协助总指挥对事故的严重性做出迅速而准确的判断。(2)负责分管部门应急处置职责的落实。 (3)指挥部成员的职责。 3、专家组 (1)为现场应急工作提出应急救援方案、建议和技术支持。 (2)参与制定应急救援方案。

(3)负责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专项应急预案 (一)加油站应急预案(包括加气站) 1、储油罐火灾爆炸事故应急着火爆炸原因: (1)对汽油罐计量作业时操作不规范,产生静电火花放电引起罐口爆炸混合物发生着火或爆炸。 (2)维修动用明火或其他外来火源引起罐口爆炸混合物发生着火或爆炸。 卸油车着火爆炸事故应急 (1)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一切操作,抢救人员切断配电室总电源,使用现场配备的消防器材进行扑救,作为第一灭火方案。 (2)作业人员用石棉被覆盖油罐口或操作井,或直接用推车式灭火器对着火罐进行喷射灭火。同时对其它未着火油罐操作井用石棉被覆盖,防止着火扩大。如无法盖井盖,有现场操作人员用灌区内35Kg干粉灭火器向井内喷射干粉灭火。 (3)如火式扩大,通讯警戒人员拨打“119”报警。 (4)如火灾较大或发生爆炸,因果断撤离加油站内人员和闲散人员,如有人员伤亡,应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 (5)对火灾爆炸现场进行警戒,同时疏散站内车辆及加油站周围居民。 2、卸油车着火爆炸事故应急 着火爆炸原因: (1)槽车内油品积聚大量静电荷未导险,计量作业时引发罐车口着火; (2)卸油胶管绝缘,摘卸油管时产生静电分离电位差放电引起卸油口着火; (3)卸油时未做到完全密闭,现场聚集大量油蒸气,启动车辆打火或敲打铁器等产生火花引起油蒸气爆炸或着火。 (4)卸油作业时遇到雷击或明火。 应急救援措施: (1)保管员立即停止卸油,副保管员停止营业、抢救人员切断配电室总电源,总指挥组织站内员工利用现场的消防器材,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使用石棉被盖住盖住罐口着火部位。力争将火窒息。当火势未灭时,应使用灭火器对准着火部位进行封盖灭火。同时,油罐车驾驶员应净油罐车迅速驾驶离现场在进行补救。 (2)卸油管口或卸油胶管着火,用石棉将油罐出口阀关闭。用手提干粉灭火器对准着火部位灭火。 现场油蒸气爆炸或卸油时遇雷击、明火等外部火源造成爆炸引起着火,应立即停止卸油,关闭阀门,断电、停业,同时应对着火罐车或储油罐用推车灭火器、消防沙等进行迅速灭火;油罐车司机要快速将着火驶离储油罐区。驶向较安全地点施救。如果火灾较大无法控制,因果断撤离加油站所有人员及车辆,并通知附近居民马上疏散,同时拨打火警电话“119”和联防组织请求灭火支援,加强加油站周围警戒,等待支援。 3、加油站起火事故应急 起火原因: (1)加油站有渗漏油处或油污较大、由于电器短路打火导致着火; (2)加油站有渗漏油处或油污较大、电机长时间运转,导致皮带轮或电机过热起火;(3)加油机被车辆刮倒,碰撞导致起火。 应急救援措施: (1)现场人员停止一切活动,抢救人员切断配电室总电源,总指挥组织站内员工利用现场的消防器材,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使用石棉被盖住盖住罐口着火部位。力争将火熄灭。当

事故情况报告范文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事故情况报告范文 篇一:安全事故报告范例 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 事故名称:***工地***事故 填报单位:xx公司申报人:(单位一把手签名)填报时间:年月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一、总包企业详细名称:xx公司地址:xx路44号企业法人:xxx企业委托法人: 电话:企业类型:国有国民经济行业:建筑业隶属关系:xx 总公司直接主管部门:xx委员会二、分包企业详细名称:地址:企业法人:电话:企业类型:国民经济行业:隶属关系: 直接主管部门: 三、事故发生时间: 四、事故发生地点: 五、事故类别: 六、事故全部原因: 七、伤亡人员情况:

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用工形式工种及级别本工种工龄安全教育伤害部位伤害程度籍贯 八、本次事故损失工作日总数:(死亡损失工日为6000个) 九、本次事故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元。 十、事故经过:事故发生过程、主要违章事实、事故后果及事故报告、抢救情况。 十一、事故原因分析:直接原因、主要原因、间接原因等意义进行分析。 十二、预防同类事故再次发生采取的相应措施(主要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提出措施) 措施名称简要内容完成措施 单位、人员完成期限验收人 十三、事故责任分析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事故责任者的基本情况(姓名、职务、主管工作等)、责任认定事实、责任追究处理建议,按以下顺序排列: 1、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2、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的; 3、对事故单位的处罚建议。 十四、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见附表)十五、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见附后材料,均为复印件)1、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2、法人委托书3、经济补偿方面的公证书及协议书4、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时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信 息报告时限和内容的通知 【法规类别】网络安全管理互联网 【发文字号】晋市政办[2012]27号 【发布部门】晋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3.30 【实施日期】2012.03.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时限和内容的通知 (晋市政办〔2012〕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我市接连发生多起生产安全突发事故,虽然总体应对得力救援及时,但也暴露出事故信息报告不及时、不全面等问题。为了杜绝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行为,确保在规定时限内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及时有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21号令)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0〕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现结合我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实际,现就进

一步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时限和内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故报告的时限 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21号令)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0〕24号)规定的时限、程序和内容,及时、准确、全面地报告事故情况。 1.凡在我市境内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下(不包括3人)的道路交通事故,由交警部门以月报表的形式,每月7日前报市安委办(安监局)应急办。 2.凡在我市境内发生的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一次重伤3人以上事故、3人以上涉险事故,事故单位必须立即报告当地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行业管理部门。 3.县(市、区)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行业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必须在30分钟内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对口单位。 4.市直有关行业部门接报后,必须在30分钟内上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和市安委办,市安委办由市安全生产信息调度监控中心负责接收全市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并在30分钟内上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值班室和省安监局调度室。 5.凡在我市境内发生的重大以上事故,事故单位在立即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行业管理部门报告的同时,可以直接报告市安全生产信息调度监控中心,县(市、区)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行业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在向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和市安委办报告的同时,可以直接向省安监局信息调度

国家安监总局 号令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3号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已经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 2015年2月28日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防治工作,强化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煤矿劳动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各类煤矿及其所属为煤矿服务的矿井 建设施工、洗煤厂、选煤厂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治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以下简称职业病危害),是指由粉尘、噪声、热害、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导致煤矿劳动者职业病的危害。 第四条煤矿是本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职业病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 第五条煤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明确职责分工和落实工作经费,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第七条煤矿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煤矿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建立健全下列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六)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八)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制度;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十)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十一)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十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十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 第九条煤矿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装备相应的监测仪器设备。监测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条煤矿应当以矿井为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根据监测、检测、评价结果,落实整改措施,同时将日常监测、检

安全生产死亡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安全生产死亡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暂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第75号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局1号令)、《黑龙江省劳动安全条例》等安全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程序。 一、生产死亡事故是指生产经营企业及机关、团体、事业等单位发生的,由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所造成的非正常人员死亡事故(由火灾、交通、特种设备、民航、铁路路内以及刑事案件引发的事故除外)。 二、接到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报告后,相关科室(队)应立即通知局领导并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并由局领导向市政府有关领导汇报。同时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审批立案。如死亡三人以上(含3人)事故,由局统一向市领导及省安全办汇报,待省调查人员到达后,应积极协助配合进行事故调查。 三、迅速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参加单位有:安监局、总工会、监察部门、人民检查机关、公安部门、有关专家、发生事故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等。根据事故情况,可相应组成事故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护组、事故综合调查组、善后处理组等。 四、事故调查由行业主管部门(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安监

局)牵头进行,对事故展开调查:(1)深入事故现场调查取证,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询问当事(知情)人,并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分别作出《调查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抽样取证凭证》、《鉴定意见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由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案件调查报告》(3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不超过90日),调查报告内容包括:事故概况、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事故责任、性质及处理意见、防范措施、事故调查组人员名单及死亡人员名单等);(2)在事故调查组作出调查结果后,由事故单位根据事故调查组的《案件调查报告》写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报安监局批复。(3)安监局根据事故单位的《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表市政府对事故报告作出批复(在收到报告后30日内批复)。(4)涉及对事故负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者,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五、在事故调查过程中,按有关规定应由其它部门负责调查处理的案件,应立即办理案件移交手续,填写《案件移送书》,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六、依照事故情况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单位及事故有关责任人作出经济处罚,由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跟踪督办。 七、事故单位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应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由有关科室(队)办理强制执行手续,填写《强制执行申请

安全事故报告

安全事故报告 1.工程名称:深圳港西部港区疏港道路工程联络道2号支线Ⅱ标段工程 2.事故情况:燃气管道破裂,致使少量燃气泄漏 3.事故发生时间:2012年8月7日上午8:20 4.事故地点:港航路与赤湾六路交汇处 5.事故影响及伤亡人数: 本次事故过程中没有任何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6.事故详细经过: 2012年8月7日8:20我司在赤湾五路路口污水进行管道基坑 进行正常施工开挖,当时现场指挥人员因临时有事不在场,离开了 5分钟,当时和管沟作业点成垂直交叉的方向上约1.5米处存在有 燃气管道,挖机司机进行土方开挖时,挖土范围内存在有一块大石,挖土过程中撬动了大石,由于不清楚该大石的具体形状与体积,大 石移动过程中意外刮破了位于赤湾六路上的一条PE250的市政地下 燃气管道,导致燃气管道上刮破一个鸡蛋大小的漏洞,造成了少量 燃气泄漏。事故发生后,现场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了施工,并及时报 告我司现场主管人员,我司现场主管人员立即封锁施工现场、设置 安全警戒线、疏散周边人员,并邀请交通协管人员进行周边道路交 通指挥,防止了事故进一步产生的危害。同时上报业主、监理、燃 气公司等相关单位。 当日上午8:50深圳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输配分公司相关抢险人员到场后关闭了上游气源阀门,至中午14.40完成了对受损燃气管道 的更换。 7.事故原因分析

工程开工前业主提供了详细的地下管道布置图,同时燃气公司对我司项目部进行了详细的交底,并签订了《保护协议》。每次进行 地下管道施工(涉及燃气管道)时,均派专人进行跟进。对于业主、 监理和燃气公司的指导与监督工作我司表示衷心的感谢。 对于此次燃气管道刮破导致燃气泄漏事件,主要原因如下: 由于施工阶段处于施工管线未期,挖机司机存在着安全麻痹思想,在我司现场施工指挥人员离开现场不到5分钟的情况下,挖机司机 不清楚作业点距离燃气管道约有1.5米范围内存在的大石具体形状 和体积情况下继续进行开挖施工,大石移动过程中意外刮破了和施 工作业点成垂直交叉方向上的燃气管道。 8.事故的处理和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事故发生后,我司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针对事故可能产生的危害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比如说封闭现场,疏散周边人员、邀请交通协管 人员进行周边交通指挥,通知燃气公司、工程监理及业主;全力配合 燃气公司抢修部做好抢险维修工作。)至中午14:40将受损管道更 换完毕并恢复市政管网供气,此次抢险过程中幸无人伤亡。 通过此次事件,发现我司有些作业人员安全意识较差,因此我司将在以后的时间内着重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并将 在以后的施工中认真贯彻业主、监理及相关监管单位指导与监督, 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事故责任人: 北京中瑞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港西部港区疏港道路工程联络道2号支线Ⅱ标段工程项目部20xx年x月x日 一、工程名称:庆阳银陇嘉苑商住小区 二、施工单位: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 三、事故过程:

安监局90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90号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 2017年3月9日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 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负责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建设单位可以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安全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安全设

昆明市安监局通报起较大事故处理结果

昆明市安监局通报4起较大事故处理结果6月2日,昆明市安监局通报,去年7月至今年4月,全市共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4起,目前,其中3起已经进行处理,共追究责任人15名,追究责任单位12个。其中,去年年底由于爆炸事故造成5人死亡的昆明全新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被处以29万元的处罚。 去年12月30日,位于官渡区金马街道办事处的昆明全新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5人死亡、8人受伤,属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经过调查,安监部门给予该公司处29万元的处罚,公司总经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空调操作员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罚款10万元、公司分管副总经理罚款4万元;公司工程部经理、前工段车间主任等人由公司按内部制度处理。并建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5名涉案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另外,还对官渡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金马街道办事处有关领导进行问责,责令官渡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金马街道办事处、官渡区政府分别向上级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去年10月24日,关上街道办事处的永兴干菜批发市场一个燃油销售商铺发生一起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经查,该商铺存在无照经营、有关人员未经安全教育、作业现场安全隐患较多、管理

方管理不严等违法违规行为。该事故处理中对昆明永兴企业管理公司罚款15000元;责令官渡区政府向市政府进行书面检查;责令官渡区工商局、关上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检查;对官渡区工商局工作人员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燃油商铺责任人在事故中死亡,未追究责任。 市安监局还通报了今年发生的2起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1月25日,云南晨东鸣工贸有限公司工人在清运存料过程中由于山体发生滑坡,造成4人被埋死亡,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25.7万元。调查查明,在生产过程中,该公司对重大隐患管理不到位,对作业工人的安全教育不到位,高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对该重大隐患整改协调不够及时。事故将追究云南晨东鸣工贸有限公司、高新区国土分局、高新区安监局、马金铺街道办事处4个责任单位及云南晨东鸣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员等责任人的责任,并责令高新区管委会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另外,今年5月8日,东川区因民冶金有限公司发生一起冒顶事故,造成3人死亡。目前,事故调查工作仍在进行。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篇一: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臵办法》和《关于印发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等,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公司本部和各下属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包括同责及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分A、B、 C三级: A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B级是指造成3人以上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C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第四条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虽未造成人员伤亡

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辨识表(参考)

序号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事项生效日期颁布部门法规/标准编号相关条款说明适用部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11-1 全国人大常委 会 主席令第70号 第4、5、6、17-19、20、 21、23-25、29、33、34、 36-39、42、43、57、5969、 7、73、74条 公司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05.01 全国人大常委 会 主席令第60号 第4-6、13-16、19-20、 22-23、30-34、36-38、 48条 公司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05.01 全国人大常委 会 主席令第6号 第10、16、19、21-23、 44条 公司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修 正] 2013-07-01 全国人大常委 会 主席令第65号 第7-28、29-35、38、39、 42、44、46条 公司 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12-01 国务院国务院令第591号第19-26、28-39、42条公司 6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01.13 国务院国务院令第397号第2、6、7、13、14、19-22 条 公司 7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06.01 国务院国务院令第493号第4、6-7、9、14、16、 26、33条 公司 8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05.01 国务院国务院令第549号第5、23-30、38-40、66 条 公司 9 工伤保险条例2011.01.01 国务院国务院令第586号第2、4、10、14-18、23、 26、29、31、33-35、51-53 条 公司 10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11.01 国务院国务院令第445号第17、32、36条公司 11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12.01 国务院国务院令第423号第6、9、11、21、23、 26、27条 公司 12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05.12 国务院国务院令第352号第4、5、7-8、11-14、 17-23、26、30-42、46、 55、59-60、66、68条 公司 1

甘肃皋兰一工厂发生重大事故安监局晚上未接报

甘肃皋兰一工厂发生重大事故安监局晚上未接报火浪吞没10人电石厂是否瞒报? 皋兰县一电石厂昨日下午发生重大事故;昨晚9时17分记者向皋兰县安监局询问时被告知还未接到上报 随着一声沉闷的巨响,泛红的上千度高压气浪冲破电石厂塔炉的料口,扑向正在炉前干活的10名料工……顷刻间,10人被火浪吞没。这是昨日下午4时许,发生在兰州市皋兰县县城附近一家电石厂的惊人一幕。昨晚西部商报记者赶到省人民医院采访此事时,居然遭到厂方人员阻拦。晚9时17分,记者与皋兰县安监局的领导取得联系,对方称安监局未接到事故报告。 大抢救! 烧伤科夜里紧急会诊

昨晚8时50分,记者根据线索赶到省人民医院烧伤科。在病区走道、抢救室和监护室等处,一个个皮肤被灼伤的伤者正在接受治疗。5名伤势较严重的伤者被医护人员送进一间病房进行特护救治,医护人员按照抢救计划,忙碌着调集设备和血液,对伤员进行抢救。 记者在监护室里看到,护士们忙碌着核对药物,并且时刻关注着每位伤员的伤情变化。省人民医院烧伤科的资深专家邓津菊带领治疗小组的成员,对每位伤员的伤情进行会诊,研究治疗方案。此外,省人民医院值班领导积极协调呼吸等其他科室,及时组织人员协同烧伤科对伤员进行救治。 记者了解到,这批从皋兰县送来的10名伤员,均为烧伤。其中伤势严重的几人已实施了气管切开救治。记者发现,监护室里的伤员,头面部、四肢等部位严重烧伤。 红火浪! 瞬间吞没10名工人

记者在病区里看到,许多伤员的家属已经赶到了医院,他们在 抢救室外等待着,都为自己的亲人捏了一把汗。今年43岁的工人顾 九和的左手手指被灼伤,面部也有伤。据医生介绍,他是10名伤员 中伤势最轻的一个。 顾九和告诉记者,他是皋兰县西岔镇人,已经在这家电石厂干 活两年了。他们都是压料工,每班10人。昨日下午4时许,他们这 组跟往常一样来到三号电石炉前,与上班的工人交接班。大约在接 班后不到10分钟,让他一辈子都无法忘记的事情发生了:只听到“轰”一声沉闷的爆炸声,一团上千度的高压火浪直接从电石炉的 料口冲出,他只感到眼前一片通红,与自己一起干活的10人顿时被 火浪吞没。他和另外几个工人一起,踉踉跄跄地走到厂门前。此时,厂里的值班人员已经带领救援人员赶来救人,厂子里的负责人也积 极调配车辆,联系省人民医院烧伤科。 大约在下午4时30分,所有的伤员都被厂方用车向兰州方向转送。因为路上修路的缘故,他们的车时不时地被堵。晚6时许,他 们10人全部被送到省人民医院烧伤科。到达医院时,医院的医护人 员已经做好了抢救准备,他们觉得自己都有希望了。

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报告模板

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报告模板

XX单位 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报告 XXX公司 2017年X月XX日

目录 1.1应急处理服务背景 (1) 1.2应急处理服务目的 (1) 1.3应急处理服务范围 (1) 1.4应急处理服务依据 (2) 1.4.1 应急处理服务委托协议 (2) 1.4.2 基础标准与法律文件 (2) 1.4.3 参考文件 (2) 3.1准备阶段 (5) 3.1.1 准备阶段工作流程 (5) 3.1.2 准备阶段处理过程 (5) 3.1.3 准备阶段现场处理记录表 (6) 3.2检测阶段 (7) 3.2.1检测阶段工作流程 (7) 3.2.2 检测阶段处理过程 (7) 3.2.3 检测阶段现场处理记录表 (8) 3.3抑制阶段 (9) 3.3.1 抑制阶段工作流程 (9) 3.3.2 抑制阶段处理过程 (9) 3.3.3 抑制阶段现场处理记录表 (10) 3.4根除阶段 (11) 3.4.1 根除阶段工作流程 (11) 3.4.2 根除阶段处理过程 (11) 3.5恢复阶段 (13) 3.5.1 恢复阶段工作流程 (13) 3.5.2 恢复阶段处理过程 (13) 3.5.3 恢复阶段现场记录表 (13) 3.6总结阶段 (14) 3.6.1 总结阶段工作流程 (14) 3.6.2 总结阶段现场记录表 (15)

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报告 XX公司 2017年 X月 XX 日批准人: 应急处理服务人员: 审核人:

一、概述 1.1 应急处理服务背景 XX单位与XX公司签订应急服务合同。XX公司根据合同协议中规定的范围和工作内容为XX单位提供应急服务。2017年6月25日XX 单位网站服务器发现存在恶意文件,直接威胁网站的正常运营与使用,XX单位立即拨通XX公司的应急服务热线,请求应急处理服务。我方应急处理服务人员,对相关信息进行登记记录,并按作业指导书要求启动相关过程。 1.2 应急处理服务目的 尽快确认和修复漏洞,恢复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使信息系统所遭受的破坏最小化,并在应急处理后提供准确有效的法律证据、分析统计报告和有价值的建议,在应急处理服务工作结束后对系统管理进行完善。 1.3 应急处理服务范围

安全隐患事故举报调查处理办法

安全隐患事故举报调查处理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举报核查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进一步明确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通知》(安监管[]2号)、省安委办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备案程序规定》的通知(安办]23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81号)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7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举报核查 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及事故举报的核查工作,按照分级、属地、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1、各县(市、区)所属生产经营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一般事故的举报或上级有关部门批办件,由各县(市、区)安监局负责调查核实,并按要求将调查核实情况在规定时限内报市安监局事故调查处。 2、市安监局直接监管和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部门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企业及经济开发区、马头工业城所属生产经营企业的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和事故的举报或上级有关部门批办件,由市安监局负有监管职责的相关业务处室负责调查核实,并按要求将调查核实情况在规定时限内向事故调查处反馈。 3、对各县(市、区)所属生产经营企业较大事故的举报或上级有关部门批办件,按照发生事故企业的类型,由市安监局相关业务处室牵头,事故调查处配合并邀请公安等有关部门参加,对举报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结果经主管副局长或局长批示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置。

4、市安监局事故调查处负责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和事故举报的接报、登记、请示、督办、汇总和分析上报工作,在必要时可根据局长指示,对影响较大的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和事故举报,直接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程序反馈。 5、事故调查处的工作流程为:接受举报(上级有关部门批示件)→进行登记→填写督办卡→提出拟办意见→请示主管副局长→请示局长→交相关县(市、区)安监局、市局有关处室 或市有关部门落实→对交办内容进行督办→整理、汇总调查 核实结果并提出建议→向主管副局长报告→向局长报告→向 市政府或省局反馈核实情况→整理归档。对查实的瞒报生产 安全事故→向主管副局长报告→向局长报告→转入事故调查 程序并按有关规定提高一个事故等级进行调查处理。 二、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与报告 1、各县(市、区)所属生产经营企业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各县(市、区)安监局牵头,按照国务院《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并将事故调查报告(含电子文本),按省安委办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备案程序规定》的通知(安办]23号)要求,报市安监局事故调查处审议通过后,相关县(市、区)人民 政府再根据市安监局函复意见正式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并将批复后的事故调查处理意见一式五份报送市安监局事故调查处 备案。 2、各县(市、区)所属生产经营企业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影响较大的一般事故,由市安监局事故调查处牵头,根 据发生事故企业的类型,由相关业务处室配合,按照国务院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要求,根据需要组织公安、监察、工会等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事 故调查组组长单位为市安监局,组长由市安监局局长担任,副 组长由市安监局主管事故调查处工作的副局长和有关县(市、区)副县级领导、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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