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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企业非上国有产权交易结算交易资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企业非上国有产权交易结算交易资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企业非上国有产权交易结算交易资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

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转让交易资金结算行为,根据《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财金[2011]118号文),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产权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产权交易价款。

交易保证金是意向受让方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的约定向北金所交纳的用于保证意向受让方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

产权交易价款是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通过北金所向转让方支付用于购买转让标的的货币资金。

第三条北金所实行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制度,开设独立的资金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产权交易资金。

北金所应当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支付及时,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产权交易价款。

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北金所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返还。

第五条《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的,结算的产权交易价款数额为成交金额;《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

受让方以非货币性资产支付产权转让价款的,交易双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确定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进行资产交割过户工作。

第六条《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除产权交易价款的首付款外,交易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其余价款的结算方式。

第七条交易资金一般以人民币进行结算;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提前向北金所提出申请,并以外汇管理部门限定的外币币种结算。产权交易价款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第八条产权交易价款以人民币结算的,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产权交易价款支付到北金所的结算账户,北金所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并通知转让方。

(二)权属变更手续完成后,转让方携带权属变更的证明文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收款凭证到北金所办理产权交易价款划

转。交易双方对价款划转另有约定的,经北金所审核后,可以从其约定。

(三)对符合产权交易价款划转条件的,北金所应当在转让方要求办理交易价款划转手续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价款划转。转让方收到交易价款后,应当向北金所出具收款凭证。

(四)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北金所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北金所在收到服务费用后,应当出具收费凭证。

第九条交易双方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的,经交易双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北金所核实并出具书面意见后,交易资金可以场外结算。

第十条产权交易资金不得代收代付,不得由北金所以外的第三方代为结算。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北金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 2012年3月29日

XX金融资产交易所个人注册投资者网上注册协议

XX金融资产交易所个人注册投资者网上注册协议 尊敬的投资者(以下亦称“您”):您正在签署的是XX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武金所”)的网上金融资产账户注册协议,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您逐字逐句地认真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并在完全理解本协议的情况下,选择接受或不接受本协议。您一旦签署了协议,则表示您完全接受以下条款的约束,并视为对本协议全部条款已充分理解、完全接受,同时也表示您已经充分理解及接受本协议所附的《XX金融资产交易所风险提示书》。 第一条注册 1、投资者须自愿申请注册成为武金所的个人注册投资者,成为武金所的特定投资群体,武金所或武金所授权的相关机构负责为个人注册投资者注册金融资产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用于记载个人注册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以及相关权益持有及其变更情况,并提供账户注册资料的查询、变更以及注销等服务。 2、投资者成为武金所个人注册投资者,参与武金所挂牌的债权、收益权、其它权益类产品等产品(以下亦可统称“产品”)交易须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一定金融专业知识,有一定投资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3)自愿申请注册,接受武金所管理; (4)满足产品的认购门槛并符合该产品风险等级要求; (5)武金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3、您接受本协议参与武金所产品交易即表示您承诺本人具备上述条款所列的条件,具备相应的金融专业知识、产品认知能力、投资能力、风险识别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不具备以上条件却又接受本协议的虚假承诺者,应承担由此引发的所有责任或损失。 4、投资者同意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武金所相关业务规则。 5、投资者同意由百度资管理财平台(以下称“合作渠道”)向武金所提供本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移动电话及银行账号等信息,用于账户注册。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有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向武金所或武金所授权的相关机构申请变更,否则,因此导致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6、投资者同意,通过合作渠道,向武金所提交注册申请即视为投资者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承诺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7、投资者通过合作渠道的注册申请确认成功后,将获得武金所注册的账户,该账户具备权益登记及托管功能。 8、投资者应保证账户的合法合规使用,对因违规使用导致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二条重要提示 在您申请注册账户,参与武金所产品交易时,请务必理解并知晓以下事项及风险: 1、产品发行人是指在武金所挂牌产品的发行人。武金所和合作渠道不对产品发行人资质实力及挂牌产品的投资价值及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中国重点512家国有企业名单

中国重点国有企业名单 一、512家重点国有企业 二、100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 三、120家试点企业集团 注:上述三类企业中有重复企业 其中包含已经上市的公司 一、512家重点国有企业名单 公司名称隶属性质所在地 化工: 沧州化工实业(集团)公司地方河北 沧州化肥厂地方河北 沙隆达集团公司地方湖北 湖北双环化工集团公司地方湖北 山东成山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方山东 伊克昭盟化学工业(集团)公司地方内蒙古 杭州电化集团公司地方浙江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地方贵州 牡丹江石油化学工业集团公司地方黑龙江 宜宾天原股份有限公司地方四川 上海太平洋化工(集团)公司地方上海 河南中原化肥厂地方河南 山西焦化集团公司地方山西 南宁化学工业集团公司地方广西 锦西化工总厂地方辽宁 辽宁轮胎厂地方辽宁 山西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方山西 福建化学工业集团公司地方福建 铜陵化学工业集团公司中央安徽 青岛化学工业集团公司地方山东 南京化学工业(集团)公司地方江苏 深圳石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方广东 北京化学工业集团公司地方北京 中山精细化学工业集团公司地方广东 贵州赤大化集团有限公司地方贵州 中国乐凯胶片集团中央河北 河南轮胎厂地方河南 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方湖北 吉林化学工业公司地方吉林 化学工业部南京化工厂中央江苏 辽河集团公司地方辽宁 大连化学工业公司地方辽宁 沈阳化学工业公司地方辽宁

山东威海橡胶工业集团公司地方山东 山东海洋化工集团总公司地方山东 青岛碱厂地方山东 太原化学工业集团公司地方山西 上海轮胎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方上海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地方上海 沪天化集团有限公司地方四川 川化集团有限公司地方四川 自贡市鸿鹤化工总厂地方四川 天津渤海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方天津 天津灯塔油漆股份有限公司地方天津 云南天然气化工厂地方云南 浙江巨化集团公司地方浙江 潍坊亚星化工集团总公司地方山东 建材: 山西光华玻璃有限公司地方山西 浙江三用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地方浙江 杭州浮法玻璃工业有限公司地方浙江 浙江东方集团公司地方浙江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地方福建 柳州水泥厂地方广西 河南振华玻璃厂地方河南 淄博华辰集团总公司地方山东 朝阳重型机器厂地方辽宁 北京新兴建筑材料总厂地方北京 四川江油水泥厂地方四川 秦皇岛市浮法玻璃集团公司地方河北 安徽省宁国水泥厂地方安徽 蚌埠浮法玻璃总公司地方安徽 北京市琉璃河水泥厂地方北京 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中央北京 中国耀华玻璃集团地方河北 河北省冀东水泥厂地方河北 河北太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地方河北 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公司地方河南 湖北华新水泥厂地方湖北 湘乡水泥厂地方湖南 株洲玻璃厂地方湖南 湖南省新化水泥厂地方湖南 上海建材(集团)总公司地方上海 上海汇丽华学建材总厂地方上海 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方四川 昆明水泥厂地方云南 森工: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2009)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54号,2009)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三 部长 谢旭人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加强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三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对金融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三 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包括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和金融控股(集团)公司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授权的投资主体转让所持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转让所持国有资产给境内外法人二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适用本办法三 第四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守法律二行政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三 第五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包括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三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二证券交易系统交易为主要方式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协议方式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三 第六条 拟转让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权属关系应当明晰三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以及法律二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禁止转让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不得转让三转让已经设立担保物权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二行政法规的规定三 第七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按照统一政策二分级管理的原则,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三财政部门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三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三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信息服务商管理服务规程(试行)》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 信息服务商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息服务商系统接入的技术管理,防范技术风险,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参 与人管理办法(试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 划业务中介服务规程(试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信息 服务商管理服务规程(试行)》等相关规则及规定,制定本管 理规范。 第二条本管理规范适用于系统接入北金所的信息服务商(以下简称“信息服务商”),包括但不限于北金所综合业务 平台以及其他与北金所系统相联的信息服务商。系统接入是指 信息服务商针对北金所系统接口组织开发的接入程序。 第三条信息服务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定专门的技术人员担任本机构的技术联络人,负责组织、 协调和处理系统接入相关技术事宜,技术联络人的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箱、移动电话、传真等)应及时告知北金所;指定的技术联络人发生变更的,信息服务商应在发生变更前的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北金所; (二)负责本机构系统接入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包括系统

接入安装软件和文档资料等管理; (三)配合北金所的各类技术支持工作,及时提供各类问题排查 所需的信息; (四)按要求参加北金所举办的技术培训和技术会议; (五)按要求参加北金所组织的各类应急演练,并根据北金所要 求及时报告演练情况。 第二章技术管理通则 第四条信息服务商应建立科学合理的技术管理组织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加强信息技术治理结构建设。 第五条信息服务商应加强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建设,制定完善的系统接入建设、运行、应急处置、数据管理以及安全防范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信息服务商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合理规划信息技术的资源投入,配备专职技术人员,加强技术人员培训,确保其准确掌握北金所有关建设和运维要求。 第七条信息服务商应积极配合市场创新的需要,及时完成系统调整工作。 第三章开发和测试管理 第八条信息服务商接入北金所的应用程序,其性能指标及安全性指标等应符合北金所相关系统要求。

金融资产交易所设立可行性报告

金融资产交易所设立可 行性报告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设立商业计划书 2015年4月16日 目录

第一章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概述 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 (二)项目地点:沣东新区。

(三)项目发起单位: ××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金控”); ××科技有限公司(简称“××”); 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 ××××××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资本”); (四)项目规模:该项目拟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 (五)经营理念:本中心依托于互联网的聚集效应,响应国家“互联网+”的新兴行业发展计划,结合金融产业的发展特点,专业从事信贷、信托资产登记转让、投融资服务、金融资产交易服务及其他相关金融服务的专业化、综合性的金融服务。本中心主要通过互联网,为××省、西北部地区乃至全国的各类企业提供不同的融资(股权、债权)服务,为银行、信托、证券等金融机构提供债权投资、资产流动服务、存量资产挂牌交易等服务,为机构客户和高净值个人客户提供合适的金融投资、资产配置和理财顾问服务,推动××金融业繁荣和经济发展。 (六)项目定位:本中心致力服务于国家西北部大开发,服务于全省及周边省市的经济建设,服务于省内外安居工程、基础建设项目融资,以及解决各类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拟打造交易模式领先、服务一流、功能齐备、西部独具特色的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 (七)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功能 1、提高市场效率。通过项目与资金的高效对接,探索出信贷资产交易、信托资产交易、私募股权资产交易等创新业务,为广大投资者提供公平投资机会,为金融资产的配置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交易服务机构项目代理操作指南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交易服务机构项目代理操作指南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交易服务机构开展权益类业务的项目代理活动,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财金[2011]118号)、《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参与人管理办法(试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权益类业务参与人管理细则》及北金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操作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的项目代理是指交易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在北金所为权益类业务提供的经纪服务。 第三条委托方是指在北金所场内进行资产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企业增资的融资方/投资方等市场参与主体。 第四条交易服务机构应申请取得北金所权益类业务参与人资格,并开通业务权限,以获得相应权限进行相关业务操作。 第五条交易服务机构可依据北金所交易规则及本操作指南等相关规定,为委托方提供以下代理服务: (一)通过系统账户,于北金所相关平台及系统进行业务操作; (二)协助委托方填制以及向北金所提交交易文件; (三)为委托方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撮合项目成交; (四)协助委托方办理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划转手续; (五)参加北金所组织的项目推介会、投融资洽谈会等招商推介活动,获得北金所相关交易信息并取得相关资料;

(六)推广及参加北金所组织的业务交流及相关培训活动; (七)享有北金所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六条通过北金所交易的同一宗项目中,同一交易服务机构原则上不得同时接受交易双方的委托,也不得同时接受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投资方的委托。 第七条委托方选择交易服务机构为其提供代理服务的,应在北金所的交易服务机构中自主选择,由委托方与交易服务机构建立委托关系。 第八条交易服务机构申请在北金所开展项目代理的,应向北金所提交其与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合同或建立委托关系的书面证明文件。 第九条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对其提供代理服务的项目信息披露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并对转让方/融资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核实,一般应包括: (一)所披露的信息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与相关附件等纸质文档材料是否一致; (三)信息披露相关材料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规范性问题,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北金所交易规则的规定。 第十条经交易服务机构核实通过的交易项目,应当通过交易服务机构在北金所业务系统的账号进行项目信息录入操作,并由交易服务机构向北金所提交项目信息发布申请材料以及《交易服务机构项目代理申请表》,申请发布交易信息。 第十一条交易服务机构收到北金所关于信息发布材料不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后,应及时告知转让方/融资方,要求转让方/融资方进行调整。

国有及国有控股中央企业和金融企业

国有及国有控股中央企业和金融企业 “小金库”问题处理处罚指导意见 为了坚决查处和纠正各种形式的“小金库”,切实将“小金库”问题处理处罚和责任追究工作落到实处,确保中央政策的严肃性和治理工作的有效性,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研究起草了《国有及国有控股中央企业和金融企业“小金库”问题处理处罚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供处理处罚或办理移送时执行,并供各省(区、市)参照执行。本《指导意见》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中央企业和金融企业包括由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由国务院部门或机构管理的、各全国性人民团体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监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金融企业。 一、“小金库”的概念和认定 根据《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18号)(以下简称《意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中纪发[2010]2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的规定,本次治理所说“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与以往“小金库”概念相比,这次治理工作“小金库”的界定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强调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二是“小金

库”不仅仅局限在资金,强调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资产;三是就认定而言不强调设立“小金库”的手段和方法。 认定是否属于“小金库”,关键看资金或资产是否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这是认定是否属于“小金库”的唯一标准。所谓单位账簿是指《会计法》规定的本单位会计账簿。 《会计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等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会计法》及其有关规章制度对会计核算单位设置会计账簿提出以下基本要求: 第一,必须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不允许不设置会计账簿。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据《会计法》第五十条规定,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第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各会计核算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不允许相互替代。 第三,不得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符合规定的会计账簿之外私设会计账簿或账外账。 第四,必须保证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真实、完整。会计账簿记录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证明该经济业务是合法的并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178号

财金[2009]178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促进金融国有资产有序流转,加强财政部门对转让行为的监督管理,现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做好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 《办法》规定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程序,明确了财政部门、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产权交易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职责。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责明确、运作规范、把关严格、监管有力”的原则, 认真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一)地方财政部门要加强金融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所管理金融企业及其子公司国有 资产转让管理实施办法,并报我部备案。 (二)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要严格贯彻落实《办法》。各中央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要研究制定本集团(控股)企业的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实施办法和工作程序,并报我部备案;要落实企业内部负责国有资产转让监管的职能部门和人员,明确工作责任;要加强对各级子公司国有资产转让行为的管理和审核,并对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系统的各个工作环节实施跟踪监管,切实维护所有者权益,防止国 有资产流失。 (三)产权交易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各承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培训宣传和交易信息采集汇总工作;认真做好产权交易主体资格审查、信息披露、意向受让方登记、公开竞价组织实施、交易结算、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产权交易档案保管和交易信息收集汇总等工作;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提出的受让条件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加强机构间的沟通协调,探索制定统一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二、提高认识,严格执行国有资产转让进场交易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中央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要充分认识金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的重要意义,严格控制直接协议转让的范围,切实执行进场交易制度,充分利用产权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系统,缩短投资管理链条,促进国有金融资产的有序流转,确保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公平、公正、公开。 (一)产权交易机构的选择和监管。各省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和扎实做好承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的选择工作。根据《办法》,尽快确定本地区承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省级产权交易机构名单,并推荐1家产权交易机构承担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业务。选择和推荐工作结束后,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将所选择和推荐交易机构的基本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并在2010年3月底之前报我部备案;加强对承办交易业务,特别是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对不符合《办法》所规定从事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基本条件,或在交易活动中出现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产权交易机构,应立即停止其从事金融企 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二)中央管理金融企业选择产权交易机构的范围。各中央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转让非上

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机构会员管理规则

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机构会员管理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1-07-02 14:15 | 点击率:1934 | 来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机构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机构会员,是指依法设立,符合本所规定的入会条件,自愿申请并经本所审查批准的法人机构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凡拟申请成为本所机构会员,及以机构会员身份在本所进行相关交易活动,均应承认并遵守本所规则及相关交易细则的全部规定。 第四条机构会员入会坚持自愿申请、本所审查批准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会员资格管理 第五条本所交易参与人实行会员制。机构会员类别包括综合类会员、经纪类会员、交易类会员、服务类会员和特约会员。 (一)综合类会员可在本所从事金融资产交易业务、做市业务、受托经纪业务以及相关财务顾问业务;(二)经纪类会员可在本所从事金融资产受托经纪业务; (三)交易类会员可在本所从事金融资产交易业务; (四)服务类会员可根据转让方或受让方的委托提供专业中介服务,依据其专业类型,服务类会员所提供的服务分别为拍卖、招投标、审计、评估、法律咨询、财务顾问等。 (五)特约会员指被本所邀请参加创新金融资产交易相关活动的会员。

第六条申请本所机构会员资格,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机构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具有相关业务资质;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经营业绩,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成为本所机构会员,须提交以下证明文件和材料。 (一)《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机构会员入会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合法主体资格证明; (三)企业章程、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五)经办人员身份证明。 申请成为综合类、经纪类和服务类会员的机构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文件和材料:(六)相关行业资质或业务许可证书; (七)近两年经营状况说明; (八)新设(自设立之日起未满一年)的法人机构及其他组织提供发起人简介;

国内金融资产交易所建设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

国内金融资产交易所建设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 自从 2009 年金融资产交易所的概念和形态推出以来,各地都开始积极推动当地金融资产 交易所的建设, 并以此作为建设金融中心城市的重要举措, 其中以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和天津金 融资产交易所最具典型特色。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在筹建之初采用“一个市场、四个板块”的战略布局,下设信贷资 产板块、 金融国资板块、 私募股权资产板块和信托资产板块四大业务板块, 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原 有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和不良资产交易业务基础上,积极探索信贷资产交易、信托资产交易、 私募股权资产交易等创新业务。 2010 年底开始,限于国家货币政策的变化,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的重点业务——信贷资

产转让业务几乎停滞。 同时, 金融国资业务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金融业务, 偶发性强, 波动性大。 因此, 2011 年以来,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在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和金融国资业务这两大基础业务 尚无形成可观交易量。 有鉴于此,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金融产品创新抵御政策变化等因素带来的风险,2011 年上半年推出了委托债权投资计划产品, 创造了巨大的交易量。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通过产品的 不断创新,丰富交易所各类金融产品,逐渐摆脱金融国资业务的瓶颈。 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由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共同出资组建,该交

易所自成立起来, 凭借股东资源开展传统的金融国资业务和不良资产处理业务, 但不良资产处理 业务并非主流金融业务,所占金融资产总比很小,且规模不断萎缩,因此交易量不佳。 2011 年以来,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一直努力突破传统业务的局限,逐步开展产品创新, 从最初的不良金融资产交易、 信贷资产交易、 国有资产转让, 到现在的信托、 保险、 基金、 租赁、 项目融资等多品种、多层次的金融资产交易业务。 从下图的统计数据对比来看,多样化的金融产品交易业务已经成为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的主干业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报告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和出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和《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评估业务,编制和出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应当遵守本指南。 本指南所称金融企业,是指占有国有资产并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金融控股公司以及其他从事金融类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本指南所指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由标题、文号、声明、摘要、正文、附件、评估明细表和评估说明构成。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清晰、准确陈述评估报告内容,不得使用误导性的表述。 第五条评估报告提供的信息,应当使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能够全面了解评估情况,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六条评估报告内容应当完整,符合本指南的要求。 第二章标题、文号、声明和摘要 第七条评估报告标题应当简明清晰,一般采用“企业名称+经济行为关键

词+评估对象+评估报告”的形式。 评估报告文号包括评估机构特征字、种类特征字、年份、报告序号。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上发表声明。声明包括注册资产评估师遵循法律法规、恪守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和使用限制等内容。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应当置于评估报告摘要之前。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正文的基础上编制评估报告摘要。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简明扼要地反映经济行为、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评估结论、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特别事项、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等关键内容。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采用下述文字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阅读全文:“以上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评估报告正文。”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置于评估报告正文之前。 第三章正文 第十条评估报告正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绪言; (二)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及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概况; (三)评估目的;

最高院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1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7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1年4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7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1年4月23日起施行。 二00一年四月十一日 法释〔2001〕12号

为深化金融改革,规范金融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领取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的,可以作 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第二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人民法院对于债权转让前原债权银行已经提起诉讼尚未审结的案件,可以根据原债权银行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将诉讼主体变更为受让债权的金 融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债务人提起诉讼的,应当由被告人住 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有协议管辖约定的,如不违反法律规定,该 约定继续有效。 第四条人民法院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支付令的,应当依法受理。债务人提出异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

章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不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 司提供担保。 第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 的通知义务。 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 第七条债务人逾期归还贷款,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该约定有效。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计算利息和复息。 第八条人民法院对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特定后,原债权银行转让主债权的,可以认定转让债权的行为有效。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产权交易收费办法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产权交易收费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简称北金所)产权交易收费行为,保障北金所产权交易业务的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金融﹝2010﹞1206号)、《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参与人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业务,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权交易服务费是指按照《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财金﹝2011﹞118号)的规定,在北金所内进行国有产权交易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第三条产权交易服务费分为四种类型:协议成交服务费、竞价成交服务费、综合服务费、顾问服务费。 第四条协议成交服务费,是指在北金所进行转让的产权项目,信息公告期限内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办理协议转让成交时,交易双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协议成交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成交金额的0.2%。 第五条竞价成交服务费,是指在北金所通过竞价方式(包

括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动态报价等)成交的产权项目,交易双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竞价服务费以成交金额为基数,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计算。差额计费率标准如下: 上述成交金额中的“以下”包含本数在内,“以上”不包含本数。差额计费率为单笔单向计费比率。 第六条综合服务费,是指北金所依据与转让方的委托协议约定,为其提供项目招商、尽职调查、询价服务、路演推介、信息发布、交易撮合、资金结算、出具凭证等一揽子服务,转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为不低于成交金额的1%。北金所与转让方约定综合服务费后,不再收取转让方的协议成交服务费、竞价成交服务费。 第七条顾问服务费,是指北金所为委托方提供政策咨询、方案设计、项目推介、尽职调查、询价服务、改制重组、破产清算、财务顾问、法律咨询等一项或多项服务,委托方应支付的服

金融资产交易所调研报告2

全国金融资产交易所调研报告 一、前言 金融资产交易所本质上就是一种产权交易所,英特殊性在于交易品种就是金融资产或从金融资产中演化而来得产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金融资产通常就是企业得下列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贷款、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按照IMF定义'金融资产包括通货币存款、非股票证券、贷款、股票与其她股权、保险准备金、货币黄金与特别提款权、金融衍生产品与其她应收应付账款,其产生与发展有特定得历史背景与现实需求。 随着我国经济得快速发展,各类金融资产规模呈井喷式增长,近年来我国金融资产增长迅速,2005年我国金融资产得总量就是63万亿,2011年底为202万亿,在6年得时间里面,中国金融资产得总量翻了两倍以上。金融资产得井喷增长迫切需要一个专门得交易平台完成, 在这样得大环境下,金融资产交易所应时而生,就是中国金融发展、改革与创新得必然产物。金融交易所就是顺应时代发展需要得,也必将为时代发展做岀自己得贡献。 二、我国金融资产交易所得发展现状 在金融资产大幅增加得同时,我国金融资产交易所同时雨后春笋般岀现。我国金融资产交易所具有如下儿个特点: (一)成立时间晚但发展迅速 20W年5月21 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在天津注册成立,这就是我国首家正式成立得金融资产交易所,同年5月30 R,北京金融资产交易 所在北京注册成立,继天津、北京之后,重庆、河北、武汉、上海、深

圳.四川、安徽.福建等地也陆续出现了金融交易所,截至2012年年底我国共成立了家金融资产交易所。 (二)以服务所在地为主产品结构丰富 在服务范ffl上,除了北京、天津金融资产交易等几家所而向全国服 务外,大部分其她金融资产交易所以服务所在地或区域金融资产交易为主;在股东结构上,大部分金融资产交易所以地方产权交易市场作为发起方;在产品结构上,不仅包括股权.债权等传统金融资产得交易,部分金融资产交易所也包含了私募.PE等衍生品交易与相关投资咨询业务。 (三)资源优势突出,风险控制能力较强 近年来,金融资产交易所在金融资产转让.流转中得优势开始显现: 一方而,它就是一个横跨金融各个领域得公共交易平台,有大量各类得基础资产.金融产品与大量得投资人资源,交易成木相对较低;另一方而,大型金融资产交易所风险控制经验远远高于早期管理不规范得小型交易所。 三、主要金融资产交易所情况 木文共列举七家主要金融资产交易所,即北金所、天金所、陆金所. 深金所.重金所.海金所.安金所等(详见附件)。 我国金融资产交易所在业务规模、交易产品、发展速度、融资能力方而有着不错得表现,为我国金融资产流转市场得形成与发展,提高金融资产利用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如下几个方而得问题: 一就是部分交易所资金实力无法满足企业业务发展需要 虽然我国注册资产在亿元以上得金融资产交易所占半数以上,但个别交易所仍而临资金瓶颈问题。以天金所为例,该交易所业务发展能力全国 四.我国金融资产交易所发展中存在得问题

财政部关于继续做好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3〕133号,2003年12月2日)

财政部 关于继续做好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金〔2003〕133号 (2003年12月2日)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的部署,2003年设立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并将财政部原负责的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划入国资委,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能仍由财政部承担。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及中编办《关于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函[2003]81号)精神,为了继续做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了保证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各级财政部门应该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以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并实现保值增值。 二、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主管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三、财政部对金融类企业依法履行以下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一)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国统一的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有关考核办法和指标体系。 (二)对中央所属金融类企业依法履行以下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1、负责监缴国有资产收益。 2、负责国有资产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的界定和产权登记工作。 3、负责国有资产评估的具体监管工作。主要是所管辖范围内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或备案,及抽查工作: (1)核准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向财政部提出核准申请。 (2)除核准项目以外,负责中央所属金融类企业及其子公司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后,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且相应经济行为发生前将评估项目的有关情况上报财政部备案。 (3)定期或不定期选取具体评估项目进行检查,依法行使监督职能。 4、负责监管国有资产转让、划转处置及重大产权变动事项;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5、负责国有股权管理事宜。 (三)负责金融类企业向外商转让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管理事宜。 (四)依法指导和监督地方财政部门做好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国金融类企业国有资本的统计、汇总分析及综合评价工作。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规定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 管理规定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54号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加强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对金融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包括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和金融控股(集团)公司。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授权投资主体转让所持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转让所持国有资产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第五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包括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交易为主要方式。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协议方式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 第六条拟转让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权属关系应当明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禁止转让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不得转让。

转让已经设立担保物权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和金融行业监督管理事项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以境外投资人为受让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监督管理规定,由转让方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八条财政部门是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监督管理部门。 财政部负责制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监督管理制度,并对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及其子公司的国有资产转让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本级管理的金融企业及其子公司国有资产转让实施监督管理。 上级财政部门指导和监督下级财政部门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财政部门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决定或者批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事项,审核重大资产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二)确定承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备选名单; (三)负责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金融资产交易场所限制汇总

《山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条交易场所开展权益类交易或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应经省监管机构批准,取得交易业务许可证。原则上交易场所只可以申请开展其中一类交易业务。 省监管机构负责交易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未经省监管机构批准并颁发交易业务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交易场所的交易和相关业务。 第八条交易业务许可证分为两类,即权益类交易业务许可证和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许可证。 交易业务许可证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营业场所、机构编码、发证机关、有效期限、颁发日期等。交易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申请交易业务许可,需由所在地市监管机构受理并进行辅导后,报省监管机构审批。监管机构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含)以上工作人员开展现场核查。 第十条申请交易业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且具有法人资格; (二)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三)主要出资人为法人,经营相关业务3年以上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出资人财务状况良好,主要出资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且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五)交易品种明确;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和良好诚信记录; (七)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范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交易场所原则上应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制定公司章程,建立健全“三会一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控机制。 第十二条交易场所的出资应真实合法,出资人应以自有资金入股,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二十一条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确有必要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在征得交易场所所在地及分支机构所在地市监管机构同意后,报省监管机构批准,取得交易业务许可证。 第四十条交易场所应基于对风险的充分评估,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从自有资金、交易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 风险准备金应单独核算,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风险准备金专用账户信息报市监管机构备案。 第五十八条交易场所未经省监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权益类交易或者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的,由省监管机构责令停止相关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业务性质以及涉众数量、涉及金额等依法处以罚款: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有序、健康发展,根据银办函【2013】399号文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债权融资计划是指融资人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挂牌募集资金的债权性固定收益类产品。 第三条融资人挂牌债权融资计划须以非公开方式进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进行宣传。 每期债权融资计划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四条融资人应当保证债权融资计划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 第五条债权融资计划投资者应自行判断和承担投资风险。

第六条债权融资计划由符合北金所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承销。承销机构和相关中介机构为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七条北金所对在北金所开展的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提供服务。北金所为债权融资计划提供服务,不表明对该债权融资计划融资人的经营风险、偿还风险、诉讼风险及投资风险或收益作出判断或保证。 第二章备案 第八条债权融资计划的融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机构,以及监管部门认可的境外机构; (二)遵守北金所相关规则; (三)在最近12个月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机构财务会计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四)北金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在北金所挂牌的债权融资计划应当依法合规,

资金投向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条债权融资计划应于挂牌前向北金所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备案时应提交以下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备案登记表; (二)融资人公司章程及与其一致的有权机构决议; (三)募集说明书; (四)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五)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六)法律意见书; (七)承销协议; (八)北金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北金所对备案文件进行形式完备性核对,不对债权融资计划的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做实质性判断。 第十三条备案文件形式完备的,北金所自接受备案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接受备案通知书》,备案有效期2年。 融资人在备案有效期内可分次挂牌债权融资计划,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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