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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业大学星火基金管理办法

北京工业大学星火基金管理办法
北京工业大学星火基金管理办法

北京工业大学星火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星火基金是学校为了繁荣校园文化,配合学校在“十五”期间从教学型高校向教学科研型高校的转变,在学生中营造学生科技氛围,营造学生积极主动参加学生科研活动的校风学风,提高学生对于专业文化知识综合运用的能力。通过资助在校生从事科研活动,培养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同时规范和引导学生课外科技学术活动而设立的基金。由北京工业大学校团委负责星火基金的申报、项目管理及经费使用。

第二章资助对象

第二条凡具有北京工业大学正式学籍的在校生均有资格提出申请。

第三条申请的课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目的意义明确,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的技术路线合理可行。

2、了解所研究科学领域的情况,研究内容有创新,与其他课题不重复。

3、具备深入开展本课题研究的能力,有明确的项目负责人、核心成员,责任明确。

第四条根据学校鼓励学生开展科研活动的有关规定,针对我校各学科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基金项目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选择课题:

1、对各产业的发展有一定意义,对增强各产业后劲有技术贮备作用和广泛应用前景,可望取得较大成果的长线课题。

2、能加速学校各学科的发展,其成果能进一步应用于教学,促进优秀人才培养的课题。

3、结合自己的专业和已有的理论基础,选择有开拓和创新内容并能发挥自己优势的课题。

4、已着手进行研究或已考虑成熟,能较快出成果的短线课题。

5、其他有开拓和创新意识的课题,包括各类科技创新发明。

第三章项目申请

第五条申请者必须填写《北京工业大学星火基金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严格按照当年有关通知的具体要求逐项填写。申请书复印件的格式、大小等必须同下发的申请书一致。项目分为普通项目和重点项目,在填写申请书时在相应栏目处进行选择。重点项目为创新性、可行性较高,操作性较强,项目论证充分,

最终能有具体实物成果或较高水平理论成果的项目;普通项目为有一定创新性,但是可行性较低,主要为理论层面的研究或者调查报告;或科技含量一般的实物开发。申报者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申报,申报时在《申请书》中写明申请重点项目的理由。

第六条已完成资助课题的课题负责人再次申请科技活动基金,需附原资助课题的《项目研究工作总结》、已发表与资助课题相关的论文或研究报告并与本次所申请课题的《申请书》一并交到本学院并转交校团委科技实践部,统一上报审批。第七条按照自愿结合的原则组成课题组,校团委积极协调校内跨院系、跨学科的联合。课题组一般为3至5人为宜,最多不能超过5人,研究期一般为一学期或一学年。项目负责人在学校规定的范围内全面负责课题的计划安排、研究内容的落实,课题组人员的分工、经费的开支及各种报表的填报工作。申请课题的负责人和主要参加者,所承担的基金课题不能超过两项。

第四章项目审批和立项

第八条申请者将填写好的《申请书》交至主要指导教师所在学院团委,由校团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方式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确定后在第一时间通知项目申报者。校团委根据最终评审结果并协调各院、各专业、各学科的申请数量确定最终立项的数量。如各课题申请的题目和研究内容相同或类似,本着优势集成的原则,进行协调,合并上报。

第九条评审通过后予以立项,项目申请者可以着手项目的研究工作。项目进行过程中应当按照申请书中的进度和计划进行,不得随意更改项目内容,校团委有权终止对不按照申请书填报内容进行研究项目的资助。

第五章项目及经费管理

第十条星火基金资助的项目经费由校团委统一管理,经费的使用范围必须符合学校的财务规定,只限于计划需要和规定开支。具体经费使用及报销按照《星火基金支持项目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资助课题执行过程中如有重大的人事变动,应上报备案,研究课题计划与方案如有重大修改,应上报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随意更改。擅自进行人事变动和修改计划的校团委将视具体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校团委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定期检查一般在项目中期和项目结束时,对资助课题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如发现不具备继续进行研究的条件时,可中止项目资助,如发现资金使用不当或账目问题,并视其情节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课题完不成计划或出现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应写出报告,述明理由,报上级部门批准后方得做出调整或终止科研的决定。无正当理由又写不出报告的,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章项目终止及结题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因毕业离校或其他原因中断研究工作,如有合适的第一参加者作为负责人,可更换负责人。如无合适的接替者,则取消课题。无论何种情况都必须事先写出书面报告,报研究生部批准后方可更换或取消,未经批准擅自终止项目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五条资助课题完成后,完成《项目结题报告》,校团委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按照《申请书》中的预期成果和考核指标进行结题评审,完成预期成果、项目结果符合考核指标的项目批准结题。结题后一个月内完成《项目研究工作总结》,并将评审意见写入工作总结,由校团委进行验收并归档,同时完成经费报销。符合完成条件的,颁发证书,并在下一次申请项目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已结束的或正在研究的基金课题,发表的论著、资料、鉴定证书等材料必须在第一页左下角标注“北京工业大学星火基金资助课题”字样以及项目编号。

第七章其他

第十七条课题完成后其研究成果符合鉴定或申请奖励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学校申请鉴定或申请奖励。研究成果转让按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法令、条例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校团委有权将课题研究成果推荐参加校内外各级的竞赛活动,凡获奖的,根据获奖级别,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的归属遵循以下原则:科研成果的著作权、署名权、发明权、发现权、商标权、专利权等人身权利归研究者所有。科研成果的财产权利归北京工业大学校团委与研究者共同拥有,份额的划分遵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条例办理。相关知识产权问题参照科技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共青团北京工业大学委员会。

共青团北京工业大学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五月修订

关于印发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2015〕2号)分析

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文件厦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2015〕2号 关于印发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 2015年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 的设立和运作,促进我市重点打造的“5+3+10”的产业体系发展,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和厦门市政府关于设立引导基金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专业化管理的政策性基金。引导基金主要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我市“5+3+10”的现代产业支撑体系,构建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优化提升传统产业、着力培养战略性新兴产业、做精做优现代都市农业为战略重点,以龙头大项目、园区载体、创新环境为主要抓手,培育平板显示、计算机与通讯设备、机械装备、生物医药、新材料五大先进制造业及旅游会展、航运物流、软件和信息服务、金融、文化创

意五大现代服务业等十大千亿产业链。引导基金将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平台,通过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结合,对相关产业进行涵养、培育,并将具备基础优势的产业做大作强,促进优质产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厦门聚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引导基金、引导基金投资的各参股子基金以及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的厦门市拟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企业。 第四条引导基金采取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设立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行使决策管理职责;理事会下设办公室于市财政局,负责日常事务;成立独立的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引导基金由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圆集团”)作为市财政的出资代表,并委托金圆集团下属厦门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创投”)作为引导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经理事会批准的投资方案并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规模和资金来源 第五条引导基金资金规模可根据我市每年产业引导的需求及市场的容量安排逐年分期到资。

西安石油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申请及管理办法

西安石油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创新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教育部《关于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进一步提高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和《西安石油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试行)》文件精神,特设立“西安石油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为更好地发挥该基金的作用,保证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设立创新基金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研究生科技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培养,鼓励在校研究生积极参加科技创新活动,支持研究生选择具有创新性的研究课题,引导研究生学习和掌握从事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和基本程序。 第二条创新基金将与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密切结合,其研究成果必须是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核心内容。 第三条创新基金资助的范围主要包括:①在理论、方法和技术上具有创新性;②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和新兴学科等跨学科研究项目;③准备申请地市级以上政府纵向课题的预研项目;④有良好市场前景的应用技术或开发项目;⑤创新性很强的风险选题;⑥高水平科技竞赛活动选题。 第四条学校设立创新基金专项经费,纳入学校财务资金预算,经费计划核定按当年实际录取研究生数生均1000元标准投入,该专项经费划拨研究生部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创新基金也接受社会的资助,包括企业、投资机构、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无偿捐助。各种来源的资金均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统一管理,并在每年年底公布资金使用情况,凡社会资助资金一次性达到或超过10万元的,可向学校申请在创新基金下设立具有冠名权的专项基金。 第六条创新基金项目管理遵循“限额申报—评选立项—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的基本程序。评选立项坚持“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标准、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七条资助项目的研究期限为1年,自然科学类项目资助经费额度不超过6000元;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资助经费额度不超过3000元。

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实现科技计划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对原有《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科研项目包括两类: 1、拨款类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教育部、发改委,以及中央其它各部委,上海市各委办、局资助的研究项目(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2、非拨款类科研项目: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社团、部队、其他学校企业等)和个人委托研究与合作研究的项目;境外(含港、澳、台)基金和非基金类资助的研究项目;国内各民间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 第三条学校科学与技术处(以下简称“科技处”)会同财务处修订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科技处负责科研项目的组织、遴选、申报、管理、监督;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预决算;审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审计。 第四条科研项目的管理原则: (一)严格执行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守合作各方的协议约定。 (二)本着合理开支、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科研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统筹协调,联合管理。充分发挥部门、院系、专家的作用,实行整体协调、资源集成、平等协作、联合推进的机制,以项目带动人才培养和基地建设。 (四)学校、院系、项目负责人等各负其责,决策、咨询、实施、监督等过程相互独立、相互制约。 第五条科技处建立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数据库,实行科研项目的信息化管理。对非保密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章组织申报 第六条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主要涉及学校科技处、财务处、资产处、人事处以及各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非公开募集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2第二章基金管理人登记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

(一)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自行募集并管理或者受其他机构委托管理的产品中,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规模累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有两名符合条件的持牌负责人及一名合规风控负责人; (四)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以及商业银行、自律管理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 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等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 第七条基金业协会依据其制定的规则办理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可以采取约谈持牌负责人、专家评审、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的登记申请信息进行核查,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了解基金管理人诚信状况。 第八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第九条经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交易所申请开立基金相关账户。 3第三章合格投资者 第十条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第十一条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让基金份额应当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确认、登记或者其他程序。 基金份额持有人转让其所持份额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受让人为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且持有人人数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私募基金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一)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二)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 (三)最近3年家庭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 (四)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机构依法设立并管理的投资产品视为合格投资者。 第十三条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投资者应当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我县产业投资领域,推动全县创业创新、产业升级和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根据《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X政办发〔X〕7X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由县政府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旨在改革创新政府资金扶持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和引领作用,通过基金的市场化运作,提高项目选择的科学化、专业化水平,推动财政资金、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有机结合,促进我县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产业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出资,包括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工业、农业、林业、服务业、科技创新等专项扶持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上级产业专项扶持资金,基金收益以及社会捐赠等其他用于支持产业发展的资金,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并负责

归集产业发展基金,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同时,鼓励向产业基金捐赠、民间资本参股等方式扩大基金规模。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产业基金的管理机构由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和受托管理机构组成。 第五条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县发改局、县经贸局、县文广旅游局、县农水科技局、县林业局、县扶贫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及民间资本参股方组成,决策基金使用的重大事项。管委会主任由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各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直相关部门选派。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财政局局长担任。管委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定产业基金管理制度; (二)审定产业基金使用方案; (三)审定产业基金年度报告; (四)研究协调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基金管理和协调日常事务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完善产业基金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二)提交产业基金资金使用方案报管委会审定; (三)建立产业基金项目库及项目滚动备选机制;

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机电公司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激励公司技术创新及成果转化,提高公司自主创新能力,设立机电公司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了有效使用和严格管理机电公司创新基金,结合机电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创新奖励基金来源: 机电公司每年自筹100万元作为技术创新基金。 第三条技术创新基金支持范围: 1、支持高新项目研究,项目技术含量高、技术创新性强。 2、对创新项目进行奖励。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经机电公司工艺技术处组织评审,评审组专家认定技术创新成果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具有推广应用价值,对公司的发展有显著贡献的集体和人员,可列入公司技术创新奖励的范围。 1)、完成课题成果的人员; 2)、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且能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技术创新成果的完成人员。 3)、获发明专利个人。 第四条每年召开一次机电公司技术创新成果发布大会,大会评比获奖人员。 第二章项目申请与立项 第五条有申报技术创新项目的团队或个人在3月15日前提交项目立项报告,立项报告内容必须真实可靠。 第六条由工艺技术处在4月15日前组织对立项报告进行评审。 第三章项目监督管理及验收 第七条工艺技术处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及验收工作。 第八条项目的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

2、项目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3、项目达到的技术指标情况; 4、项目存在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 第九条项目的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 1、项目承担人定期汇报(半年报、年报); 2、工艺技术处定期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条项目因客观原因需对原计划进行调整的,应提交书面申请,经工艺技术处批准后执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的,工艺技术处可终止执行项目,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验收工作原则上在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完成,需要提前或延期验收项目的,需提出申请报工艺技术处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项目由工艺技术处组织验收,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分别作出验收合格、验收基本合格、验收不合格的结论意见。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机电公司工艺技术处负责解释。

淮北市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淮北市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淮政办〔2015〕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等杠杆作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打造精致淮北,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安徽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实施办法(试行)》(皖政办〔2009〕1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规范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13〕36号)等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安排设立的政策性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我市高新技术产业、优势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和文化产业发展,促进优质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淮北集聚,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本市符合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方向的行业和企业。 第三条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下列情形: (一)各级财政资金; (二)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及其他增值收益; (三)经申请获得的国家或省级引导资金; (四)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资金。

市财政安排的引导基金在约定期满后应及时缴回财政。 第四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积极吸引和集聚优秀投资企业及其管理团队来淮发展,大力培养本土投资管理团队,促进我市经济加快转型发展步伐。 第二章引导基金设立和管理 第五条引导基金以企业法人形式设立。市政府指定市建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日常运作和管理。 第六条市政府设立淮北市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市政府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作为引导基金的最高决策和监督机构。管委会负责制定引导基金的使用规则、审核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对引导基金合作与投资方案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监督。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管委会日常事务。 第七条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执行管委会的决策,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引导基金管委会的决议; (二)对合作方进行尽职调查,全程参与参股股权投资机构的投资决策,并及时向管委会汇报; (三)对直接投资和跟进投资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拟定具体投资方案,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四)对投资形成的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我校人才和技术的优势,鼓励教师和科技人员承接国家、省(部)级科研任务、企事业单位委托和合作开发的科研任务及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研究,明确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保证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和圆满完成,不断提高学校的科研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处负责管理学校的科研项目,并实行分类管理。各院、系、研究所(中心)对本单位科研项目的实施负有管理责任。 第三条学校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多学科合作,促进各学科间交叉渗透。对于综合性的重大科研项目,开展学科间的大协作,组织科技力量攻关。 第四条各院、系和研究所(中心)应制订科研发展规划,围绕主攻方向和总体目标落实科研任务,创造特色,形成优势,赶超国内外科技先进水平。 第五条科研项目管理主要内容包括:确定科研选题,制定近期和年度执行计划,督促检查计划的实施,组织科技成果的鉴定与推广应用,进行科研项目进展情况的调查,统计与总结等。 第六条科研项目按计划形式、合同形式和委托方式的特点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纵向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省市、部委各类计划项目、各类基金项目、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等。横向科研项目:包括各类技术服务、开发、咨询,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项目等。 第二章立项 第七条科研处要积极主动地与国家有关部(委)、省市相关管理部门及地方和企业加强联系,了解、掌握相关科研信息并及时向各院、系传达通报,组织科研团队争取各类科研项目,各院、系和教师、科技人员有义务积极配合。

第八条申请国家、部委和地方的重大科研项目,必须按照有关的规划、计划或项目指南和申请办法认真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和表格并报学校科研处,由科研处审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第九条各类横向科研项目由院、系负责技术可行性审查,科研处负责合同的法规审查。重大项目要提供可行性论证报告,经科研处审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签约。 第十条各类科技合同均需经科研处审核同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签约,统一加盖“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技术合同专用章”。各单位和个人私自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不得纳入计划,学校不负民事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项目申请者或申请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申请办法按时申报,对于误时申报的项目,学校将不予申报审批。凡因主观因素导致在研项目未按时完成者或因任务完成较差而造成不良影响者,将在一定时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三章管理 第十二条科研项目的选题、申报、实施、总结、验收、鉴定、报奖及推广应用等由科研处和项目所在院共同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既享有项目经费的支配权,也负有项目实施及完成的责任。 第十四条科研项目立项后应按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编制详细的研究计划。研究人员在研究或研制过程中,要保持科学的态度,严谨的作风,高水平地完成科研任务。特殊专业的科研项目必须执行有关的技术安全法规,确保科研中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项目的研究任务应按计划或合同要求如期完成,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报科研处,由学校会同主管部门或合同对方协调处理。项目负责人或成员因故中断研究工作,应在离开项目组前办好研究项目、研究经费、仪器设备等移交工作。项目负责人如出国一年以上时

【第105号令】《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暂行暂行暂行办法 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

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发行监管制度,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厉打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建立促进经营机构规范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风险控制和自律管理制度,以及各类私募基金的统一监测系统。 第六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业开展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

产业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附件一: XX工业园区新兴产业发展基金 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XX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科技金融创新示范区建设,有效配置和改革科技创新资源,引导和吸引更多社会资金共同参与和支持园区的转型升级,重点解决成长中期科技企业的发展资金需求,设立XX工业园区新兴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园区产业基金的组建以财政与社会资金结合,通过基金方式进行运营和管理。 第二章扶持对象 第三条园区产业基金重点支持园区“2+3”产业中成长中期的科技企业,特别是企业扩充产能、购地建厂房所需的较为长期的资金需求,同时也可对园区重点引进的科技项目提供政策性的投资或债权融资。 第四条园区产业基金主要针对资金需求在5000万以上的成长中期科技企业。 第三章组织架构 第五条产业基金设置投资决策委员会、协调委员会、基金

管理团队三层管理架构。产业基金对需政策性投资的园区科技型企业,可联合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基金等服务机构进行尽职调查,以市场化估值方式确定投资价格。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为产业基金最高决策机构,决定产业基金所有的对外投资及项目退出事宜。 第七条协调委员会为产业基金指导性机构,为产业基金的投资行为提供指导性意见。 第八条基金管理团队为产业基金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投资、退出方案制定,基金日常运作等事宜。由各出资方委派代表共同组建。 第四章投资流程 第九条需政策性资金支持的科技企业可向园区科技局、经发局、招商局等相关部门提出资金需求及详细的发展规划。 第十条园区科技局将拟政策性支持的科技企业名单上 报协调委员会,由协调委员会确定最终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团队对需政策性投资并经协调委员会确认的园区科技型企业,可联合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基金等服务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在协调委员会的指导下,以市场化方式确定投资价格及投资方案。 第十二条决策委员会对投资方案进行最终决策。投资方案由基金管理团队具体实施。 第五章投后管理及退出

安徽财经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安徽财经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进一步提高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教研[2005]1号)的精神,加强我校研究生科研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培养,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各种创新活动,引导研究生选择创新性强研究课题,形成创造性的科研成果,特设立“安徽财经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保证基金的良好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创新基金是学校设立的用于资助在校研究生结合硕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和撰写而开展学术创新研究活动的专项经费,重点资助学术思想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研究方案切实可行的研究项目。 第三条创新基金资助项目的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创新基金管委会 第四条学校设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作为创新基金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管委会”)。管委会主任由主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研究生部、科研处、财务处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硕士点所在院所的负责人组成。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 第五条创新基金管委会负责基金资助项目的立项审查、成果鉴定、项目争议裁定等工作。创新基金管委会聘请专家成立评审组,负责资助项目的立项评审和结项评价,每个专家评审组由3~5人组成。 第三章创新基金的来源 第六条学校每年投入不低于10万元作为创新基金的专项资金。创新基金可以接受社会的资助,包括企业、投资机构、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无偿捐助。各种来源的基金均由创新基金管委会统一管理。 第七条凡社会资助基金一次性达到或超过10万元的,可向创新基金管

产业引导基金设立方案

*****产业创业投资基金 投资管理操作流程 目录 第一章投资决策权限 第二章投资决策的操作流程 第三章投资后管理 第四章风险管理

第一章投资决策权限 第一条投资管理部 1、负责项目搜集、项目初步筛选(直观筛选)、项目调查、项目再筛选(一般筛选)、项目评估。 2、将通过初选、评估的拟直接投资项目的相关材料上报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3、根据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意见,组织、协调有限合伙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独立确定的两个以上相关领域投资专家,对拟直接投资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第二条风险控制部 建立并根据“风险评估指标体系”,会同投资管理部、综合财务部以及相关财务、法律咨询部门,对(拟)直接投资项目在投资决策、投资后管理过程中的各个阶段的风险,进行系统的调查、分析、评估,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第三条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 1、主持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对通过投资管理部筛选和评估的拟直接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并将通过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办公

会审议的拟直接投资项目,报请有限合伙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独立确定的两个以上相关领域投资专家评审。 2、根据投资管理部、风险控制部对拟直接投资项目的建议,以及相关领域投资专家对拟直接投资项目提出的书面评审意见,对拟直接投资项目提出否决建议,或提出投资建议,并报有限合伙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3、经有限合伙基金以及基金管理公司授权,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负责签署经有限合伙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直接投资项目的有关合同和协议。 4、负责执行和实施经有限合伙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直接投资计划和方案。 第四条有限合伙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1、负责选聘有关领域投资专家对投资管理部上报的拟直投项目进行评审。 2、作为有限合伙基金合伙人大会授权的投资决策机构,负责对拟直接投资项目的评审报告和合作方案进行投资决策和独立审批。

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管理办法(1)

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科研项目过程管理,规范科研经费预算调整审批程序,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 〕50 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 〕11 号)、《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 〕434 号)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教财〔2016 〕30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学校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 第三条科研经费预算调整应以研究任务的实际需要为依据,在明确调整理由和调整方案的基础上,按照“调整需求明确,调整理由充分,调整方案合理,调整权限合规” 和“先报批,再调整”的原则,在研究任务开展的过程中申请预算调整。 第四条科研项目预算调整审批职责 (一)课题负责人是课题经费预算调整的直接责任人,对预算调整方案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 (二)学院负责对申请调整项目预算数据、预算调整金额计算是否正确进行审核,负责组织学科专家论证,负责对权限范围内的预算调整进行审批; (三)科研管理部门对项目信息、预算调整事项的相关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四)财务部门对预算调整的财经政策相符性进行审核。 第五条学校作为课题承担单位的,预算调整由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学校作为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还须报课题承担单位审批。 第六条课题预算总额调整、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由课题负责人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后由科研管理部门按原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的预算调整,由课题负责人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后由科研管理部门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课题总预算不变,直接费用预算科目的调整范围及限制如下: (一)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及其他支出预算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二)直接费用中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差旅费/ 会议费/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不予调增,可以调减。调减费用额度可以用于课题其他直接费用方面的支出。 (三)直接费用中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预算在不突破原预算总额的基础上,可以调剂使用,由学院审批后报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私募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pdf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 德和行为规。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发行监管制度,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厉打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建立促进经营机构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风险控制和自律管理制度,以及各类私募基金的统一监测系统。 第六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业开展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二章登记备案 第七条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

产业投资(PE)基金管理办法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监管,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或基金),是指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实业投资。 第三条产业基金实行专业化管理。按投资领域的不同,相应分为创业投资基金、企业重组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等类别。 第四条凡在中国境内从事产业基金业务以及与该业务相关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均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基金的发起与设立 第五条设立产业基金须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准。 第六条设立产业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金拟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发起人须具备3年以上产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在提出申请前3年内持续保护良好财务状况,未受到过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 (三)法人作为发起人,除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和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外,每个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少于2亿元;自然人作为发起人,每个发起人的个人净资产不少于100万元; (四)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产业基金;发起人应当向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拟投资企业与项目的基本情况; (三)发起人名单及发起设立产业基金协议;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六)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司章程、委托管理协议和委托保管协议; (七)具有管理机关认可的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或人员接受委任的函件; (八)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大学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大学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一、目标与宗旨 为全面推动我校学生学术科技活动的开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探索我校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围绕培养适应21世纪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具有较强竞争意识、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科技和管理人才的育人目标,坚持“崇尚科学、追求真知、勇于创新、锐意进取、迎接挑战”的宗旨,大力开展学生课外科技学术活动,特设立兰州交通大学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通过资助、扶持一批优秀学生科研项目,推动我校学生课外科技学术作品水平的提高,形成有利于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良好条件和氛围,努力造就一批素质高、能力强的科技学术创新人才。 二、经费来源与用途 1、学校每年按生均20元的标准划拨经费(含博士、硕士、本科及专科生),设立兰州交通大学学生科技创新基金,同时积极引进校外资源,接受校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对学生学术科技创新行动的资金支持。

2、科技创新基金主要做以下用途: ① 资助经专家评审小组认定的学生科研项目的研究; ② 资助有价值的学生科研成果申报专利; ③ 支付大学生科技学术活动的费用(“科技文化博览节”、“挑战杯”大学生课外科技学术作品竞赛及创业设计大赛等学生科技学术活动的参赛费、奖励费、专家评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④ 支付“专家学者论坛”报告酬金。 3、科技创新基金的分配:严格按照其用途专款专用,在具体分配上,用于学生科研项目资助和奖励的经费不得少于资助金总额的60%。 4、当年基金节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留存。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1、学校成立兰州交通大学学生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学生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及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处、学生处、团委、财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全面领导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各项工作,包括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各项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制定及调整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主要政策措施;审查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的使用情况决定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奖励等事宜。 2、学校学生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团委,团委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具体安排落实学校学生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组织实施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开展,包括作品申报、作品评审、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3、学校学生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聘请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兰州交通大学学生科技创新工作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是学生科技学术创新项目的评定和审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确定各项目的资助与否和资助额度,对受资助项目进行指导。 4、各学院成立由主管科研工作及学生工作的副院长(副书记) 和学院团委书记为主要人员组成的学生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各学院学生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该学院学生的项目申报、项目的初选、各资助项目资金的发放和监控、项目进展情况追踪、业务指

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规范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 (以下简称 “引导基金” )
的管理和运作,根据《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订本细则。b5E2RGbCAP 第二条 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或合伙方式,与社会资本合作发 起设立或增资各类投资基金,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和财政资金引导 放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重点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现代服 务业、传统优势产业以及创新创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事业发展 等领域,突出支持区政府重要产业遴选项目和重点培育企业。p1EanqFDPw 第三条 第四条 经引导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批 深圳市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引 准,引导基金亦可采取直接投资等其他投资模式。DXDiTa9E3d 导基金公司”)是引导基金对外投资的主体,经投委会决策投资各类 子基金或直接投资项目,并行使出资人职责。RTCrpUDGiT 第五条 引导基金以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新设子基金为主,也可 以采取增资方式参投已设立的子基金。子基金法律形式为公司制或有 限合伙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设立运作。5PCzVD7HxA 第六条 引导基金参投的子基金原则上应在宝安区注册(经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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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批准的除外),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并接受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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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第七条
子基金
本细则所称创新创业投资子基金,是指以中小微企业为
主要投资对象,主要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 业的股权投资子基金。xHAQX74J0X 本细则所称初创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成立时 间不超过 5 年,职工人数不超过 300 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 员占职工总数的 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年销 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LDAYtRyKfE 本细则所称早中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职工人 数不超过 5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2 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 不超过 2 亿元人民币。Zzz6ZB2Ltk 第八条 申请引导基金参投的创新创业投资子基金,基金架构应 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金规模:不少于 5000 万元人民币; (二)出资比例:引导基金对单个创新创业投资子基金的出资比 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 30%,各层次、各级别的财政 资金和国有成分资金出资总额占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比例不超过 49%;dvzfvkwMI1 (三)存续期限:子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0 年; (四)投资领域:子基金主要投资于政府扶持和鼓励发展的战略 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其他政府重点发展的产业;rqyn14ZN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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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经2013年第1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进一步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经费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凡以武汉理工大学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应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科研经费管理校长责任制。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相关分管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分工负责。 第五条计划财务处、科学技术发展院、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监察处、学院(部、中心、所)等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协

同配合,各负其责,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一)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预算、审查决算以及科研经费的核算和管理。 (二)科学技术发展院:负责科研项目的管理,对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预算调整、外拨经费、大额支出等科研经费管理事项进行审核。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科研经费取得资产的合同签订、购置及资产管理等工作。 (四)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内部审计。对科研项目实施抽查审计,逐步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 (五)监察处:负责对科研经费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对科研经费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决定。 (六)学院(部、中心、所):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负有监管责任。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督促科研项目预算执行,对科研经费使用等进行审核把关。 (七)项目负责人:作为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六条预算编制。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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