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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著作权管理若干规定

上海市著作权管理若干规定
上海市著作权管理若干规定

上海市著作权管理若干规定(2002修正)

(2000年1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2年4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著作权管理,保护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传播者的合法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本市对外科技、经济、文化合作与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使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上海市版权局(以下简称市版权局)是本市著作权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各级工商、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公安、海关、科学技术、教育、技术监督、对外经济贸易、测绘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上海版权保护协会是依法维护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传播者的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法人,在市版权局的指导和监督下,按照其章程开展著作权业务培训与学术交流,提供著作权业务咨询。

第五条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部分转让,也可以全部转让。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第六条

享有著作权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法定保护期内,由市版权局代表国家行使。

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死亡后,其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法定保护期内,由下列组织代为行使:

(一)作者生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由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行使;

(二)作者生前是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由市版权局代表国家行使。

上传者知盟网https://www.sodocs.net/doc/034366601.html,

市版权局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代为行使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应当提前发布公告,并将作品使用报酬上交国库。

第七条

报社、杂志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录音制品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需要支付报酬的同,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付酬标准,在使用前或者自使用作品之日起30日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姓名或者地址不详的,可以通过下列组织转付:

(一)使用音乐作品的报酬,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驻上海办事机构转付;

(二)使用其他作品的报酬,由市版权局指定的机构转付。

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的,应当由演出组织者支付报酬。

第八条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通过技术设备使用他人作品的,经营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九条

本市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除计算机软件作品以外,其他作品的著作权人向市版权局或者其指定的登记机构(以下统称作品登记机构)申请作品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作品原件或者作品的出版物等复制件;

(二)公民的身份证明,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批准设立、登记注册证明;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作品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核查。对超过著作权法定保护期的作品和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作品登记机构不予登记;对准予登记的作品,由作品登记机构发给申请人作品登记证。

如无相反证明,作品登记证可以作为著作权人主张权利的证明。

作品登记机构应当对自愿登记的著作权人及其作品予以公告。

第十条

作品登记机构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作品登记。收回作品登记证:

(一)作品登记资料与司法判决、仲裁裁决或者事实情况不相符的;

(二)已登记的作品超过著作权法定保护期的;

(三)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的。

第十一条

作品登记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作品登记资料,并向公众提供作品登记资料查询服务。查询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版权局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以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市版权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质押合同登记的程序和内容,按照国家版权局有关管理规定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未经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制作者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复制、发行。

音像出版单位和电子出版单位出版时声明供家庭专用的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不得用于营业性播放。

第十四条

图书和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外国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著作权人的图书和电子出版物,应当与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向市版权局办理出版合同登记。

第十五条

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外国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制作的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应当与复制委托人订立委托复制合同,并在复制的15日前向市版权局办理委托复制合同登记。

第十六条

市版权局应当自收到根据本规定第十四、十五条规定应当登记的合同之日起15日内,对合同的有关著作权内容进行核实。经核实未发现有侵犯著作权内容的,予以登记;发现有侵犯著作权内容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合同登记办理人。

市版权局可以委托有关版权保护组织办理合同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举办外国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组织或者个人的作品著作权贸易活动的,举办者应当在著作权贸易活动日的15日前报市版权局备案。

第十八条

市版权局可以对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科技信息 SCIENCE&TECHNOLOGYINFORMATION2012年第35期信息化是当今社会发展的趋势,其水平高低也是一个国家或地区 现代化水平与综合实力的体现。近年来,我国各级单位纷纷投入巨大 的人力、物力着手开发自己的信息管理系统,旨在提升其在市场中的 竞争力,但因建设参差不齐,不可避免的都会涉及到信息资源数字化 和采集等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只有解决了知识产权保护,我国 的信息化建设才能迈上一个更高的台阶。 1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中面临的知识产权保护 1.1信息采集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目的是为了更有效的管理信息和再次开发, 进而形成知识,为辅助决策和信息共享服务,因此,信息的采集是该过 程中的首要任务。目前,在我国的信息采集一般是针对丧失版权或版 权问题已经得到解决的外部和内部信息,但更多来自于纸质图书、档 案文献的数字化和网络信息的采集还未充分涉及。而信息资源数字化 和网络信息采集必将涉及到众多拥有版权的、以多种载体形式发行的 作品,这就与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密切相关。 1.1.1信息资源数字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数字化已成为人类用于获取信息、管理信息的一种常规新手段, 它既可塑造出数字化生存的整体境遇,也能与人类的原有成果进行联 结,加快知识的传播,因此数字化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也越来越重要。 为了保护数字化作品的知识产权,在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版权局 共同起草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中也十分明确地将“作品数字化” 界定为复制权。因此,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过程中,只有当开发者们拥有 知识作品的版权,或是公有领域的出版物、或是获得了著作权人的许 可,才能将该作品进行数字化转换,否则就会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 1.1.2网络信息采集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互联网上的信息,存在信息载体的不确定性、信息的高度流动性、 形态的多样性等,让人眼花缭乱,无所适从。但是通过对其仔细分析, 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1)不适用版权法保护的作品。世界各国都有将某些作品排除在 保护范围之外的制度。我国不适用版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①法律、法 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它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 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②时事新闻;③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④ 国家标准、规程、规范。 (2)保护期限已到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对一般作品的作者署名 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实行永久保护,而对作者发表权与复制 权、获酬权等财产权利的保护期限为作者去世后50年。 (3)超出地域制约的作品。1993年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为特定 目的使用外国作品特定复制本的通知》,严格限制对外国作品的复制。 但这种限制仅及于《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成员国的作品。超 出此地域制约的作品是不受版权保护的。 (4)受版权保护但符合合理使用原则的信息,即非商业目的使用、 且数量很少、使用行为对作品的潜在市场价值无重大不利影响等都属 于合法利用,没有侵犯原作品的知识产权。 (5)受版权保护但符合法定许可制度的信息,例如在使用时应指 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侵犯版权人依法享有的其它权利。 (6)受版权保护但符合强制许可制度的信息。强制许可是指版权 人在一定时期内未许可他人使用已发表的作品时,使用人可向政府主 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过一定程序获得强制许可证,可不经版权人许可 而使用其作品,但应向其支付报酬。 1.2信息利用与服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为了将数字化后的信息通过系统或互联网进行传播和共享,提高 信息资源利用率。中国数字图书馆工程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在《中国 数字图书馆工程资源建设中涉及著作权问题的有关建议》中,提出在 修改《著作权法》时,增加针对图书馆的法定许可条款。 1.3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2]信息服务的主要方式是利用数据库。随着中国数图网、中国高校文献保障体系的相继开通并服务于社会,数据库的利用越来越广泛,因此而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就不可避免。我国对数据库的版权保护问题,著作权法还没作出规定。但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以及《实施著作权法国际公约的规定》第八条,可以将数据库按编辑作品来看待,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须具备:独创性、可复制性、具有文学艺术或科学内容的智力成果,后两者对数据库的规范都是毋庸置疑的,关键是其“独创性”的把握和界定。共建共享体系中的数据库必须要有高的查全率和便捷的用户界面,因此决定了我国数据库的建设过程是一个边摸索边优化的过程。2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策略[4] 2.1转变观念,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信息工作人员在资源建设与服务中要自觉实施法定许可制度,建立起合适的使用作品付酬标准向版权人付费,以获得对知识信息的使用权。例如:超星数字图书馆就通过与中国版权中心的合作,尝试实行网络版税制。他们发行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监制的超星读书卡,用于向版权人支付网络版权使用费,力图以公平合理的付酬标准得到版权人的支持。2.2完善管理体制,实行知识产权的集中管理[3]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中,需要对知识产权进行集中管理,联系知识责任者与使用者之间、图书馆与出版界、传播媒体、其他网站之间的关系,一方面使作者的著作权得到有效的保护,另一方面也免去了各环节使用者的困难和麻烦,同时也可以有力地保护信息资源体系自身的知识产权。此外,通过知识产权管理组织与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从而解决信息数字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同时以集体组织的形式及时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出现的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矛盾。目前,中国文学作品著作权协会、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等国内著名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采用的就是这种方式。2.3合理利用现有法律,加大信息资源开发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规定了对作品的“合理使用”不涉及知识产权的侵犯。明确提出了12种“合理使用”的情况,即“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其中包括:为个人学习、研究或颀赏,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但关于是否“合理使用”,各国对此都没有具体的批判标准,主要是从以下4个方面衡定:利用的目的和特性;版权作品的特征;所利用信息与版权作品有关的数量与内容;对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利用的影响[5]。因此,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中,可以通过充分利用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解决部分信息采集和数字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加大信息资源开发力度。例如,一般的复制,如果没有任何赢利目的,则无须付费;信息资源数字化是属于复制行为,但如果是基于服务且无任何赢利的目的,也属于合理使用等等。3结语信息化在我国尚处于发展阶段,其最终目的是整合信息资源,加大开发力度,为全社会的信息共享打下基础。为此,在信息化建设中,必然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用于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与建设,而其一系列的建设过程都与立法密切相关。我们相信,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进一步深入,信息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下转第616页)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纵玉珊1朱晓丽2(1.湖南师范大学图书馆湖南长沙410081;2.北京市胸科医院图书馆中国北京101149)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中面临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从信息采集、利用与服务、数据库建设等方面进行阐述,提出了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中知识产权保护相应策略。 【关键词】信息管理系统;知识产权;保护 ○科教前沿○554

软件著作权人办理著作权登记申请的有关规定

软件著作权人办理著作权登记申请的有关规定 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规定,申请登记的软件应是独立开发的,或者经原著作权人许可对原有软件修改后形成的在功能或者性能方面有重要改进的软件。 合作开发的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的,可以由全体著作权人协商确定一名著作权人作为代表办理。著作权人协商不一致的,任何著作权人均可在不损害其他著作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申请登记,但应当注明其他著作权人。 一、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二)软件的鉴别材料,具体而言,软件的鉴别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 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组成。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 (三)相关的证明文件,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主要证明文件: 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 2、有著作权归属书面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的,应当提交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 3、经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原有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应当提交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证明; 4、权利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 二、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对鉴别材料作例外交存: (一)源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其中的机密部分用黑色宽斜线覆盖,但覆盖部分不得超过交存源程序的50%; (二)源程序连续的前1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50页; (三)目标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20页。 文档作例外交存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软件著作权登记时,申请人可以申请将源程序、文档或者样品进行封存。除申请人或者司法机关外,任何人不得启封。 三、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或者专有许可合同当事人可以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合同登记。申请合同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合同登记表;

浅谈对于我国著作权制度的认识

浅谈我国著作权制度发展历程及现状 姓名井煜 学号040100543 学院商学院 班别知识产权实务2班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在我国,著作权主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制度开始于欧洲, 18世纪英国通过了被认为是第一部现代意义的版权法,即《安娜法》,此法的颁布目的在于:“给予印本的作者和买主以一定期限的印本权,以鼓励创作活动。”确认了作者对作品享有首先印刷的权利,结束了文书商对出版的垄断。之后其他欧洲国家也相继制定了本国的著作权法。 西方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成功,天赋人权思想确立。天赋人权思想体系里,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著作权是私有财产,西方发达国家一直将保护私有财产作为著作权立法思想和理论基础。经过两个多世纪的发展,西方国家已经发展了一套成熟的著作权制度体系,虽然有欧洲大陆国家著作权制度和英美国家著作权制度两大体系, 但是其保护著作权的宗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打击盗版活动的态度等方面并没有本质的差别。 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现代意义的著作权法是1910年清政府制定的《大清著作权律》。当时清政府预备立宪,引进资产阶级法律体系与原则制定了一些专门的法律,《大清著作权律》就是其中之一,该法5章55条,该法规定:“凡称著作物而专有重制之利益者,曰著作权。称著作物者,文艺、图画、帖本、照片、雕刻、模型等

是。”对著作权的定义出了书面作品外,还包括雕刻、模型等立体作品。该法确定著作权(版权)为作者专有权利,并通过6条“禁例”对作者的权利予以保护。但作者的专有权利并不是作品完成后自行产生,而是必须通过呈报注册手续,由民政部批准发给执照才能取得权利。对于转让和继承版权也需要履行呈报手续。该法还明确规定了版权归作者终生享有,作者死亡或死亡后发表,其继承人可以继续享受30年。如果是以法人团体名义发表的作品版权保护期亦为30年。保护期限从民政部注册颁发执照之日起计算。该法还明确规定了一些不适用于侵犯版权行为的合理使用,如节选成书供教科书及参考用,或节录引用供自己著作考证注释,或仿图画为雕刻模型,或仿雕刻模型为图画。但这些行为的前提都要有注明原著出处。该法也规定了持照享有版权的作品,如果受到侵犯,版权所有者可以诉诸法律,向“审判衙门”呈诉。对侵权者的惩罚有罚款、责令赔偿作者损失、没收制作假冒作品的器具。通过对比我国目前的著作权法,可以看出这部法律的内容已经非常完整。辛亥革命胜利后,此法因为“尚无与民国国体抵触之规定”,而沿用下来,直到后来北洋政府在此基础上制定颁布《著作权法》,国民政府颁布制定的《著作权法》和《出版法》。《大清著作权律》对后来中国历次著作权立法都有深远影响,对今天的版权立法也是极具参考价值的。 解放后,我国没有专门的有关著作权的法律,只有关于出版和

著作权管理制度

著作权管理制度 2014--03--01发布 2014--03--01实施宁波南方塑料模具有限公司发布 1 目的 为规范企业著作权管理,保护企业著作权专用权,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3 职责 3.1 办公室职责 (1)办公室负责著作权的登记及管理;

(2)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企业著作权管理的规章制度; (3)办公室负责著作权台账的管理; (4)办公室负责当著作权侵权及著作权纠纷案的解决。 3.2 财务部 负责著作权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 3.3 总经理 负责著作权使用许可和转让的批准。 3.4 知识产权部 (1)负责审查著作权的内容; (2)负责本公司著作权的使用许可和转让的审核及办理; (3)向本公司有关人员提供著作权专业知识咨询与培训; (4)指导或参与解决本公司著作权被侵权及纠纷案工作; (5)指导和监督本公司各部门著作权使用工作。 4 管理细则 4.1 著作权的登记 4.1.1著作权是指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文化娱乐、广告设计、工艺美术、计算机软件、网络信息等作品所拥有的专有权益。 4.1.2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完成的著作,员工可以拥有署名权,其他权利归公司所有。 4.1.3 著作权的登记由办公室负责,知识产权部负责审查需登记的著作权的内容,经知识产权主管批准后,方可办理登记手续。 4.2著作权的使用 4.2.1著作权的使用应事先报知识产权部进行审核,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4.2.2知识产权部负责对著作权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并形成有效的使用记录。 4.2.3公司员工未经许可,不许以任何方式使用公司著作权,一经发现,由知识产权部对其行为造成的影响程度,按规定予以处罚。 4.3 著作权使用许可和转让 我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擅自许可他人使用公司著作权。 4.3.1任何其他公司使用我公司著作须经我公司许可并签订许可合同方可使用,由知识产权部处理对外著作权许可的具体事宜,由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使用。 4.3.2我公司转让著作权给其他公司,需签署著作权转让合同,其具体事项由知识产权部负责完成,由最高管理者批准方可转让。 4.4 著作权保护 4.4.1我公司依法保护本公司的著作权不受侵犯,公司员工发现侵害公司著作权行为或现象时,应及时向办公室和知识产权部报告。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本单位的知识产权,鼓励发明创造,调整职工在研究、开发及其他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和其他智力劳动成果同本单位发生的权益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知识产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章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二条管理原则:知识产权工作实行一级管理。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全面推进整体管理工作,负责做好单独所有或共同所有的知识产权项目的直接管理工作。 第三条管理体系:设立知识产权办公室,作为知识产权工作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人员,下属单位设知识产权工作联络员。 成立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技术的领导兼任,副组长由技术管理部门和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人兼任。领导小组成员是:研发中心、企管部、宣传部、财务部、人事部的负责人。 第四条管理职责: 一、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条例。 2、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和工作计划、发展计划,检查督促计划目标的实施。 3、调查处理和解决与其他单位之间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问题。 4、审议、决定本单位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事项。 二、知识产权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制订本单位知识产权工作方针、政策、工作计划、规划。 2、负责对本单位职工进行知识产权法的宣传和培训。 3、办理本单位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等手续,管理本本单位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事宜。 4、会同单位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处理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纠纷和办理知识产权诉讼(或调处)事务。 5、监视国内外涉及本单位业务的知识产权动向,保护本单位的知识产权,防止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某商城管理系统使用说明书(软件著作权申请)

**商城管理系统使用说明 系统使用 请根据本公司给您提供的后台地址、用户名及密码登陆网站管理后台。 一、网站基本架构 企业展示站为企业信息介绍网站,主要由企业简介、产品展示部分组成,内容全部通过后台添加、浏览者可以查看信息。浏览者可通过浏览具体的商品,通过电子邮件注册会员,进行互动参与。可搜索产品、添加购物车,购物车结算,提交购买信息等功能。 二、基本内容管理功能 后台“内容管理”选项卡,全部操作如下 1、文章栏目管理 以前台页面中底部支付方式为例,如下 前台构成情况 栏目名称、栏目内容修改方法如下,打开“文章栏目管理”,如下图 网站企业资料管理功能 网站栏目结构管理 商城网站产品类别管理 商城网站产品管理 手动生成静态页面,默认自动生成,在更改网站配置、栏目名称等使用

点击右下侧的栏目名称进行修改操作,编辑界面如下 上级栏目:选择当前栏目所属的上一级栏目 名称:栏目名称,50个字符内。 索引:程序调用标识,可不填写。 图片地址:上传栏目图片,上传电脑里的图片或者选择服务器上历史上传的图片。 浏览权限:设置哪些用户可以访问,需结合程序使用。 模板选择:设置企业展示站的栏目模板和内容模板,模板效果可以通过浏览其他类似栏目前台页面看到。 商城模板选择:设置商城栏目模板和内容模板。 栏目链接类型:【默认】转到当前页面的栏目模板;【链接到第一个子栏目】转到第一个子栏目的栏目模板;【链接到第一条内容】转到当前栏目下的第一个条内容的内容模板; 链接地址:设置跳转到哪个网址; 详细内容:提供编辑器样式的文档上传,可以通过导入word文档直接导入图片及文字。 栏目下内容只链接到第一条,多于一条不显示。 文章列表如下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审查规范.doc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审查规范-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审查规范 一、本规范的依据和审查的一般原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是审查软件著作权登记的依据。; ; (二)审查是对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符合登记要求进行查验核对。不对申请者提供的形式上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涉及的事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要求的申请,将其申请文件中的主要事项,如软件名称、著作权人、权利取得的方式、权利范围、开发完成日期或首次发表日期等,予以登记。; ; (三)审查前核实申请人是否严格按照要求填写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和鉴别材料。; ; 二、申请文件的格式审查要求。; ; (一)使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制定的用于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申请表,使用中文填写。; ; (二)提供的外文证明文件附中文译本。; ; (三)续写材料、提交的证明文件和鉴别材料格式是否规范。; ; 三、文件内容的审查要求。; ; 审查的主要内容为对软件登记的申请文件,包括申请表、证明文件和鉴别材料三部分进行核查。; ;

基本要求为:申请表各栏目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准确、规范地填写;是否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提供了相应的证明文件,同时证明文件证明的事项是否与表格内容相一致;是否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提供了与交存方式相符的鉴别材料,鉴别材料表明的是否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文档,鉴别材料中软件名称和权利人署名是否与申请表和证明文件一致。; ; 四、具体内容审查要求: (一)软件名称栏: 1.全称:要求是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软件的全称。除有明显的法律禁止的问题,审查不对软件名称做强制性要求。但应注意各种申请文件中的软件名称应填写一致。如发现不一致,应要求申请者提供说明文件。; ; 2.简称(没有简称可以不填此栏)。要求为对登记软件全称进行简化的名称。对此不做强制性要求。; ; 3.分类号:应要求按照国家标准GB/T13702和GB/4754中的代码确定的分类编号。; ; 4.版本号:应要求填写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软件的版本号。; ; (二)开发完成日期栏: 要求填写软件开发者将该软件全部固定在某种物质载体上的日期。不要求提供证明文件。; ; (三)首次发表日期栏: 要求填写著作权人首次将该软件公之于众的日期。不要求提供证明文件。未发表的软件不要求填写此栏。; ; (四)软件开发情况栏: 此栏由申请者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 1、独立开发:

论著作权集体管理中的私人自治_兼评我国集体管理制度立法的谬误

文章编号:1674-5205(2013)01- 0142-(008)收稿日期:2012-06-08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11YJC820139)“网络 时代音乐著作权许可模式研究” 。作者简介:熊琦(1981—),男,湖北武汉人,法学博士,中南财 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硕士生导师。 论著作权集体管理中的私人自治 ———兼评我国集体管理制度立法的谬误 熊 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湖北武汉430073) 〔摘 要〕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中,保证权利人、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的私人自治,是集体管理得以发挥 其制度优势,并在交易成本问题上优于其他类似制度的前提。私人自治的贯彻,既能实现市场供求信息在权利人与集体管理组织之间及时传递,也能保证定价机制随利用方式的变化灵活调整。由于我国集体管理组织由政府主导构建, 因而缺乏私人自治存在和适用的土壤,使集体管理组织在运作中引发诸多社会矛盾。只有改变公权力的干预,并通过立法将私人自治体现在集体管理制度中,才能真正实现许可效率与传播效率的协调发展。 〔关键词〕著作权集体管理;私人自治;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 Abstract :As an institution for promoting private ordering ,copyright collective management manages copyrights based on copyright owners'will.Private autonomy ,as the basic rule in copyright collective management ,makes the information a-bout market demand and supply transmit between copyright owners and copyright collectiv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s ,and makes sure that collective licenses and price valuation systems can be adjusted frequently as utilization pattern changes.Due to the government control in China ,private autonomy has been ignored in Chinese copyright collective management ,and impedes the collectiv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s to enforce.Therefore ,only if public power is removed from existing copyright collective management ,collectiv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s may achieve their licensing and disseminating effi-ciency. Key Words :copyright collective management ;private autonomy ;extended copyright collective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一、问题的提出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功能,旨在通过集中许可 的方式,减少交易主体和简化许可程序,一方面分担权利人的监管与执行成本,另一方面降低使用者的搜 寻与协商成本。在发达国家,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运作已逾百年,并已同时获得权利人和使用者的认 可。〔1〕 相比之下,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无论是立法进程还是实践运作,却饱受权利人与使用者的 质疑。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进程中,旨在允许集体管理组织未经许可而管理作品的“延伸性集体 管理”遭到权利人的强烈反对,同时引发了社会各界 对集体管理组织垄断地位和分配机制的讨论①。针 对权利人的质疑,立法者则认为是“根据我国国情”,为解决“使用者使用作品的困境”和“著作权市场乱 象”所做出的安排。〔2〕18 为何一项各国普遍适用的制度,却在我国遭遇如 此抵制?从既有争论来看, 权利人与立法者的本质分歧,在于对著作权集体管理中私人自治的不同认识。 著作权人作为集体管理制度的直接受益者,优先考虑 ① 2012年3月公布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建议稿”第一稿的第60条曾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权利人授权并能在全国范围代表权利人利益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的除外。由于权利人的强烈反对,国家版权局在同年7月公布的第二稿 中,将延伸性集体管理的范围限定在了以下两种情形:(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发表的文字、音乐、美术或者摄影作品;(二)自助点歌经营者通过自助点歌系统向公众传播已经发表的音乐或者视听作品。但在同年10月并未向社会公开的第三稿中,版权局又以不完 全列举的方式将延伸性集体管理界定为“就自助点播等方式向公众传播已经发表的文字、音乐或者视听作品”,即把第二稿中的自助点歌扩 大为自助点播,将音乐或视听作品扩大为文字、音乐或者视听作品。

著作权及其条例规定和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七条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八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章著作权 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版权云计算平台应用系统建设方案

北京市版权云计算平台应用系统建设方案 2011年11月

索引 一、概述 (1) 二、建设目标 (2) 三、技术方案 (3) 四、应用系统建设 (4) 1 行政管理平台 (5) 2行政审批平台 (6) .3 行业监管平台 (7) 4 版权创作平台 (8) 5 版权管理平台 (9) 6版权展示平台..................................................................... 错误!未定义书签。 7 版权交易平台..................................................................... 错误!未定义书签。 8 版权保护平台……...……………………...…………………………………错误!未定义书签。 9 版权清算平台……............……...………...………………………..................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安全系统建设 (14) 六、应急处理机制建设 (15)

一、概述 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带来了产业发展模式多样性,各种新应用伴随着新技术层出不穷。版权行业行政管理工作的难度和强度越来越大。需要借助先进的信 息网络技术才能更好的做好信息网络时代的版权管理,版权保护和促进版权发展的 工作。为了进一步规范版权行业“先授权,后传播”的次序,为保护各个领域作者 作品的著作权和其他相关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 二、建设目标 利用云计算的先进理念和先进技术,建立起一个位版权行业提供基础设施服务,应用平台级服务和应用软件级服务的公用信息网络平台。 总体目标要实现管理重点机构用户5000家,10万个重点个人用户。实现五大国家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无缝入驻本平台并开展版权业务和管理版权资源。建立文字,摄影,美术,音乐,音像,影视,软件作品版权标作品和权利人资源库。 三、技术方案 系统建设包括应用系统建设、安全系统建设和应急处理机制建设。

软件著作权申请流程

软件著作权申请流程 申请者在申请办理各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手续时,请仔细阅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和国家版权局发布的有关软件登记事项的公告。 一、申请文件的格式要求 1、所提交的纸介质申请文件和证明文件需复制在A4纸上; 2、提交的各类表格应当使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制定的统一表格(可以是原表格的复制件),填写内容应当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或者打印,字迹应当整齐清楚,不得涂改; 3、申请表格内容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并由申请者盖章(签名); 4、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本; 5、所提交的申请文件应当为一份。 二、各类申请的文件交存要求: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 1. 按照要求填写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表 2. 申请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1) 法人或其他组织身份证明——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事业法人代码证书;其他组织:当地民政机关或主管部门批文。台湾省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公证书(由当地法院或相关机构开具);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证认证书;外国公司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证认证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大使馆认证)。

(2) 自然人身份证明——中国公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外国个人需提交护照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明认证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大 使馆认证) (3) 代理人身份证明。软件著作权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3. 鉴别材料 (1)源程序(使用计算机语言编写的指令或者语句序列)按前、后各连续30页, 共60页(不足60页全部提交)。源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结束页除外), 右上角标注页号1-60; (2)文档(如:用户手册、设计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等任选一种)按前、后各连续30页, 共60页(不足60页全部提交)。每页不少于30行(结束页除外), 右上角标注页号1-60。 [注] 已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其著作权发生继承、受让、承受时,当事人应当出具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无须提交鉴别材料。 4. 其他软件权属证明文件 (1)软件权属证明委托开发:——合作开发:合同书或协议书;软件委托开发协议或合同书;下达任务开发:下达任务开发软件任务书;利用他人软件开发的软件:许可证明 (2)继承、受让、承受软件著作权的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①“继承”专指原著作权人(自然人)发生死亡,而由合法的继承人(自然人)依法继承软件著作权的情况。继承人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时,提交合法的继承证明(经公证的遗嘱或者法院的判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7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7版)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月30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 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三条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 视为创作。 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概述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 words (1) 引言(或绪论) (1)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概述 (1)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概念 (1)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产生原因 (2) (三)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 (3) 1.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立法 (3) 2.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实务 (3)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 (3)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类型 (4) 1.类型划分种类 (4) (1)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组织 (4) (2)官方型;半官方半民间型;民间型组织 (4) (3)垄断性的和非垄断性的组织 (4) 2.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类型 (5)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权利范围 (6) 1.权利来源 (6) 2.权利范围 (6) (1)自愿许可下的权利范围 (6) (2)法定许可下的权利范围 (7) (三)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法律关系分析 (8) 1.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权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8) (1)不同关系说 (8) (2)二者关系定性为信托 (9) 2.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9) 3.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 (10) 三、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相关立法建议 (11) (一)案例:《丁香花》版权纠纷事件始末 (11) (二)从《丁香花》版权事件探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保护 (12) 1.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权限范围 (12) (1)尊重合同自治和私法自治 (12) (2)维护著作权人和集体管理组织间的良好信托关系 (13) 2. 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定位 (13) (1)引入市场机制,重新定位政府角色 (13) (2)加强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监督 (14) 3.关于作品使用费的收取标准问题 (14)

DRM数字版权保护系统

DRM数字版权保护系统

目录 1引言.................................................................................................................................- 1 - 1.1目的 ......................................................................................................................- 1 - 1.2名词术语 ..............................................................................................................- 1 - 1.3遵循的标准 ..........................................................................................................- 1 -2系统总体描述.................................................................................................................- 1 - 2.1系统功能描述 ......................................................................................................- 1 - 2.2系统总体架构 ......................................................................................................- 1 - 2.3系统工作流程 ......................................................................................................- 2 -

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所需文件

软件著作权登记办理步骤 1、办理流程 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文件---→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审查--→取得登记证书 注释:如已登记软件的著作权发生继受(受让、承受或继承),权利继受方办理著作权登记时需先做软件著作权登记概况查询。(查询申请表需到我中心网站填报) 2、填写申请表 在中心网站上,首先进行用户注册,然后用户登陆,在线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后,确认、提交并在线打印。 3、提交申请文件 申请人或代理人按照要求提交纸质登记申请文件。 4、登记机构受理申请 申请文件符合受理要求的,登记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或代理人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发放补正通知书。根据计算机软件登记办法规定,申请文件存在缺陷的,申请人或代理人应根据补正通知书要求,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符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的,登记机构将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 5、审查 经审查符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规定的,予以登记;不符合规定的,发放补正通知书。根据《计算机软件登记办法》规定,申请文件存在缺陷的,申请人或代理人应根据补正通知书要求,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符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的,登记机构将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

7、获得登记证书 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申请人或代理人可登录我中心网站,查阅软件著作权登记公告。北京地区的申请人或代理人在查阅到所申请软件的登记公告后,可持受理通知书原件在该软件登记公告发布3个工作日后,到我中心版权登记大厅领取证书。申请人或代理人的联系地址是外地的,我中心将按照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地址邮寄证书,请务必在申请表中填写正确的联系地址。 注释:外地的软件登记申请人或代理人如需自取证书,应当在申请表中申请人或代理人信息栏内的联系人后加注括号,写明联系人的北京联系地址,我中心将不做邮寄处理。

企业著作权管理制度范例

企业著作权管理制度范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著作权管理,加强对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保护,促进本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著作权管理,是指与著作权行政管理相关管理、服务、指导和保护活动。 其中著作权是指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字艺术、文化娱乐、广告设计、工艺美术、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等。 第二章著作权登记 第三条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完成的著作,员工可以拥有署名权,其他权利归公司所有。 第三条著作权的登记与知识产权部门负责,知识产权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审查需登记的著作权的内容,经知识产权主管批准后,方可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章著作权使用 第五条我公司著作权的使用方案应事先报知识产权管理职能部门进行审核,经批准后方能使用。 第六条知识产权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著作权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并形成有效的使用记录。 第七条公司员工未经许可,不午以任何方式使用公司著作权,一经发现,由知识产权管理职能部门其行为对公司造成的影响,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章著作权使用许可和转让 第八条我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许可他人使用我公司著作权。 第九条其他单位使用我公司著作须经我公司许可并签订许可合同;由知识产权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外著作权许可的具体事宜,由总经理批准方才能许可。 第十第我公司转让著作权给其他公司,需签署著除权转让合同,其具体知识产权部门负责,由总经理批准方能转让。 第三条我公司依法保护本院著作权不受侵犯,公司员工发现侵犯公司著作权行为或现象时,应及时报告或向知识产权管理职能部门举报。 第四条公司销售服务网点有义务保护公司商标专用权不受侵犯。 第五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著作权侵权案件应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各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对经初步审核涉嫌侵权的案件,应分别采取报请相关部门查处、与侵权方协商赔偿,对侵权方提出诉讼等方式处理。 第六条从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的解释权在XX。 知识产权申请控制程序 1.目的 对企业知识产权申请进行控制,保证企业在知识产权申请中符合法律和保密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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