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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操经验】权益法核算的问题

【会计实操经验】权益法核算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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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操经验】权益法核算的问题

权益法核算,貌似很简单:把本核算主体在被投资企业的权益,核算到本会计主体的账上和表上;其中本期新增部分增加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但是,权益法核算,不仅仅是对会计初学者,即使是老会计,也比较头疼。真正能对权益法核算轻车熟路、手拿把掐的,是“不老不少”的会计(此处非指年龄)。这些人经过多年的工作磨砺和多种考证折磨,过关斩将,知识日益丰富,功夫日渐成熟,又没有太老的会计“新的记不住、老的忘不了”的问题。

今天,我就对熟知会计准则等规章制度和教材关于权益法核算的方法的同志们,讲一点会计准则、准则讲解和各类教材均不讲的东西,供参考。如果有阅读本帖的同志对准则、讲解和教材里有的东西不清楚,请自己补习,本帖不讲。

一、权益法的定义

准则和讲解都没有给权益法下定义,而是直接给出核算方法。实际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恰恰是缺乏对权益法概念、内涵的了解而产生的。包括会计准则本身的某些规定,因为没有给出定义、从而不需要顾忌是否符合权益法的定义,所以作出了一些令人费解的规定。

我给权益法的定义是:把本会计主体在被投资企业的权益,核算到本会计主体的账上和单户表上的方法。与之对应,成本法核算的长期投资,就是除投资成本和已宣告股利以外,本企业在被投资企业的权益既不核算到本企业账上,也不反映到本企业单户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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