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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分类

犯罪的分类
犯罪的分类

第二节犯罪的分类

对于犯罪,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

(一)自然犯、法定犯

从刑法与社会伦理的关系上,可以将犯罪分为自然犯和法定犯。

自然犯,是指对行为本身即使刑罚规范没有规定,也会受到社会伦理的非难的情形(刑事犯)。法定犯,是指刑罚规范的内容与社会伦理规范之间有时存在不一致之处,对于行为的犯罪性质,只有根据刑罚法规的规定才能加以确定并进行非难的情形(行政犯)。所以,二者之间有大致明确的界限。

(二)亲告罪、非亲告罪

从告诉权由谁享有的角度,可以将犯罪分为亲告罪和非亲告罪。

亲告罪,是指对于犯罪是否进行追究,取决于个人的意思,在追诉之时必须经过有告诉权者告诉的犯罪。非亲告罪,是指侦查、起诉、审判程序由国家司法机关直接推动,起诉权利由检察机关享有,是否提起公诉不取决于个人意思的犯罪。

在我国刑法中,绝大多数犯罪是非亲告罪,只有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等罪是亲告罪,在这些犯罪的危害轻微的场合,考虑被害人的追诉要求是合理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罪、普通刑事罪

从犯罪的法益侵害性的角度,可以把犯罪分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和普通刑事罪。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直接侵害国家统治秩序的犯罪,即我国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犯罪。这类犯罪所危害的法益具有特别重要性、唯一性,对于统治阶级来讲,是最为重要的犯罪,所以,必须予以严惩。普通刑事罪,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罪以外的侵犯个人、社会利益的犯罪。这类犯罪的具体类型广泛,轻重程度不同,对其处罚的方法也就存在差别。

(四)基本犯、结果加重犯基本犯,是指符合某个构成要件基本形态的规定的犯罪形态。例如,符合刑法第234条第1款的规定的,就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基本犯。

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出于基本构成要件的故意或者过失,在实施基本行为时,发生了超过基本构成要件结果的加重结果,因而导致刑罚加重的犯罪形态。例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就成立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的成立要件有三个:(l)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出现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存在(直接性)因果关系;(2)行为人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3)刑法就发生的加重结果特别地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

示例

关于结果加重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试卷二第8题)

A.故意杀人包含了故意伤害,故意杀光人罪实际上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

B.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犯罪客体相同,强奸、强制猥亵行为致妇女重伤的,均成立结果加重犯

C.甲将乙构禁在宾馆20楼,声称只要乙还债就放人。乙无力还债,深夜跳楼身亡。甲的行为不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D.甲以胁迫手段抢劫乙时,发现仇人丙路过,于是立即杀害丙。甲在抢劫过程中杀害他人,因抢劫致人死亡包括故意致人死亡,故甲成立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参考答案及简要提示】C。比较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不能说出现死亡结果时,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比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重,故不能说故意杀人罪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刑法没有规定强制猥亵致人重伤应如何处刑,强制猥亵行为致妇女重伤的,不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根据《刑法修正案(九)》,该罪名已改为“强制猥亵罪”)的结果加重犯。乙跳楼死亡不是甲的非法拘禁本身行为所致,被害人属于自杀,故不成立结果加重犯。丙的死亡与甲的抢劫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其死于甲的故意杀人行为,甲成立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两罪,而不属于结果加重犯。

(五)即成犯、状态犯和继续犯

从犯罪终了与法益侵害的关系出发,可以将犯罪分为即成犯、状态犯和继续犯。

即成犯,是指在法益侵害后果发生的同时,犯罪行为完成或者终了的情形。故意杀人罪是即成犯的典型例证。

状态犯,是指在法益侵害发生的同时,犯罪行为终了,但是,此后法益侵害的状态仍然继续的情形。盗窃罪是状态犯的适例,因为在行为人控制财物时,盗窃行为既遂,法益侵害发生的同时行为实施完毕。在此之后,赃物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被犯罪人所控制,所以,法益侵害状态继续,但是对这种违法状态,在状态犯的构成要件里进行包括的评价,行为人自身占有、销售赃物的,并不构成赃物犯罪;故意毁坏赃物的,也不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继续犯,是指在法益侵害持续进行期间,犯罪行为也持续进行的情形。继续犯是不法状态和实行行为同在,非法拘禁罪是继续犯的典型。

【本章主要法律规定】

刑法第13条

本章要理解和掌握我国《刑法》第13条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它不仅揭示

了犯罪的法律特征(刑事违法性),而且阐明了犯罪的实质内容(社会危害性),从而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提供了原则标准,是相对完整的犯罪概念。《刑法》第13条“但书”部分的规定,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明确排斤在犯罪范围之外。根据我国通说的刑法理论,犯罪的三大特征分别是: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对于犯罪,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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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分类

第二节犯罪的分类 对于犯罪,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 (一)自然犯、法定犯 从刑法与社会伦理的关系上,可以将犯罪分为自然犯和法定犯。 自然犯,是指对行为本身即使刑罚规范没有规定,也会受到社会伦理的非难的情形(刑事犯)。法定犯,是指刑罚规范的内容与社会伦理规范之间有时存在不一致之处,对于行为的犯罪性质,只有根据刑罚法规的规定才能加以确定并进行非难的情形(行政犯)。所以,二者之间有大致明确的界限。 (二)亲告罪、非亲告罪 从告诉权由谁享有的角度,可以将犯罪分为亲告罪和非亲告罪。 亲告罪,是指对于犯罪是否进行追究,取决于个人的意思,在追诉之时必须经过有告诉权者告诉的犯罪。非亲告罪,是指侦查、起诉、审判程序由国家司法机关直接推动,起诉权利由检察机关享有,是否提起公诉不取决于个人意思的犯罪。 在我国刑法中,绝大多数犯罪是非亲告罪,只有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等罪是亲告罪,在这些犯罪的危害轻微的场合,考虑被害人的追诉要求是合理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罪、普通刑事罪 从犯罪的法益侵害性的角度,可以把犯罪分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和普通刑事罪。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直接侵害国家统治秩序的犯罪,即我国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犯罪。这类犯罪所危害的法益具有特别重要性、唯一性,对于统治阶级来讲,是最为重要的犯罪,所以,必须予以严惩。普通刑事罪,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罪以外的侵犯个人、社会利益的犯罪。这类犯罪的具体类型广泛,轻重程度不同,对其处罚的方法也就存在差别。 (四)基本犯、结果加重犯基本犯,是指符合某个构成要件基本形态的规定的犯罪形态。例如,符合刑法第234条第1款的规定的,就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基本犯。 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出于基本构成要件的故意或者过失,在实施基本行为时,发生了超过基本构成要件结果的加重结果,因而导致刑罚加重的犯罪形态。例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就成立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的成立要件有三个:(l)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出现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存在(直接性)因果关系;(2)行为人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3)刑法就发生的加重结果特别地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 示例

第二章 有关犯罪原因的主要理论流派

第二章有关犯罪原因的主要理论流派 社会上为什么存在犯罪现象?有的人为什么会走上犯罪?这是犯罪科学研究的基本课题。犯罪学和犯罪社会学主要研究前者,犯罪心理学主要研究后者。 自从人类社会出现了犯罪现象以来,人们就不断寻找社会犯罪现象产生的原因和个体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其目的在于制定刑事法制和刑事政策以及确定和采取犯罪对策提供理论依据。在长期的探索中,古今中外的学者,从自己的理论观点出发,提出对犯罪原因的种种见解,从而出现了形形色色的“犯罪原因论”。 第一节犯罪的生物学派理论 一、犯罪生物学派理论的产生 意大利著名的精神病学家、犯罪学家、犯罪心理学家龙勃罗梭(1836—1909年)是该学派的创始人。龙勃罗梭在当监狱医生期间,把犯罪人作为研究对象,他曾对监狱收押的几千名犯罪人进行过人体测量外貌考察,并运用生物学、遗传学、心理学等理论对犯罪人进行研究,发现许多犯罪人在生理特征和心理反应上都显著地与常人有别。例如,异常大或异常小的头骨、狭窄的额头、大小不对称的耳、眼睛、颜面,突出的胯骨等:这些外部生理特征是人类在进化过程前期野蛮人所具有的特征,这些特性通过隔世遗传(atavism)表现在现代犯罪人身上。由此,龙勃罗梭认为犯罪是一种原始野蛮阶段的返祖现象,犯罪心理活动是由犯罪人的生理特征决定的。1876年,龙勃罗梭的名著——《犯罪人论》问世,其理论基础是犯罪的生理遗传决定论。在该书中他将犯罪人分为三大类共七种:(1)“遗传的犯罪性”,这类犯罪人先天已具有犯罪本性,因而命中注定要犯罪,此类型又复分为大小隔代遗传犯罪人、癫痫病犯罪入、精神病犯罪人等三种。(2)“进化的犯罪性”,此类犯罪性是任何无法抵御其周围不良影响的人都可能导致的,此类型的犯罪人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犯罪人,故又称之为偶发性犯罪人;包括假犯罪人、有犯罪倾向者、习惯犯等三种。(3)是在“不可抗拒的力量”支配下实施的“激情犯”,此类型犯罪人无体质异常,精神饱满,神经和情绪都灵敏,“其犯罪非出自机体的本性.而是基于愤怒、情爱或亲情等这些通常是无私的,甚至是崇高的情感”。可见,龙勃罗梭关于犯罪人分类的核心基础是生理特征。根据他的调查,先天遗传性犯罪人约占全体犯罪人的1/3,而社会因素对犯罪的影响是非常有限的。 二、犯罪生物学派理论的发展 龙勃罗梭的理论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有着重大的影响,至今仍有些追随者。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在他的研究基础上,对罪犯的生理因素作用广泛

刘凤科5-犯罪构成要素分类

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分类 核心内容:刑法规定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所以刑法中大多数构成要件都是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消极的构成要件极为罕见。除此之外,犯罪构成要件要素还有哪些分类?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1、记述(明确)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不明确)的构成要件要素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只需要法官的认识活动即可确定的构成要件要素。只需要进行事实判断、知觉的、认识的活动即可确定的要素。通常情况下,我们对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不存在障碍。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需要法官的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的构成要件要素。——即这些用语的含义是需要解释才得适用的,在日常生活用语中没有明确的界限。大致可分为三类: a.法律的评价要素。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公私财物 b.经验法则的评价要素。入户抢劫中的“户”,例如,乞丐在桥洞下的住宅、牧民的账篷、渔民的渔船。 c.价值的评价要素。猥亵、淫秽物品等。 d.“量”的评价要素。如“数额较大”、“严重残疾”、“情节严重” 2、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正面的表明犯罪成立的要素。 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消极的、反面的否定犯罪成立的要素。 因为刑法规定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所以刑法中大多数构成要件都是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消极的构成要件极为罕见,例如刑法389条第三款的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特别提示】注意区分小计的构成要素和重庆、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前者是不成立犯罪的条件,后者是成立犯罪、但存在从宽处罚的清洁,因此只是处罚原则的规定。 3、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表明行为外在的、客观面的要素,例如行为、对象、结果、构成身份等。 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表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面的要素,例如故意过失、目的、动机等。 4、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条文明文规定的要素。绝大多数的构成要件都是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条文表面上没有规定,但实质上是必须具备的要素。例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是盗窃罪的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

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特点、原因及预防 “今日之责任,不在他人,而全在我少年。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百余年前维新派领袖梁启超曾一针见血的指出青少年与国家前途、命运的关系。而今未成年人犯罪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一起被称为当今世界的三大公害。因此,预防与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焦点。根据我国《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18周岁以下为未成年人;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视为未成年人犯罪。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持续上升势头,不仅危害公私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破坏了社会的长治久安,而且极大的催残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给千百万个家庭带来不幸。因此,正确的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和原因,结合实际,采取相应的对策是十分必要的。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数呈上升趋势,犯罪手段不断向成人化、智能化发展、犯罪类型也多种多样。 一、从近年来的调查情况看,未成人违法犯罪主要存在以下类型和特点: 1、犯罪的形式,团伙性犯罪,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团伙犯罪(如:结伙抢劫、结伙偷盗等),未成年人犯罪以团伙作案为主要形式,单独作案较少。未成年人心理尚不成熟,他们往往喜欢模仿武侠小说、武打影片中帮派活动的形式,三五结伴成伙,结伙成帮、结帮成派,共同进行犯罪活动。相互间订立攻守同盟,诡言狡辩,“人小鬼大”,给侦破审理带来不小阻力。这些未成年人往往纠合成群,少者两三人,多者七八人,出于哥们义气,相互壮胆,共同作案,盗窃抢劫。手段凶狠,动辄持刀行凶、不计后果。犯罪残忍性上升,对社会破坏性增大。案例:2000年,年龄均在16至17岁的咸阳农村青少年豆成彬等4人,在短短3个月时间内,翻窗、撬门入室盗窃5次,偷现金、实物总计人民币1468元;2002年11月下旬,宝鸡市凤翔县的7名15至17岁在校中学生联合杀死同学;去年5月初,汉中市城固县3名不满18岁的中学生共同伤害一女乞丐并致其死亡。还有青少年以一定的特征如地域、性格、年龄、同学等形式一

经济类犯罪哪些种类

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2、走私罪 3、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4、金融诈骗罪 5、危害税收 征管罪6、侵犯知识产权罪7、扰乱市场秩序罪8、侵犯财产罪9、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毒品罪10、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11 、贪污贿赂罪12、渎职罪 第一类:危害公共安全案中1 个罪名,即资助恐怖活动案。 第二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中82 个罪名,包括: 1 、走私案中1 个罪名,即走私假币案; 2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案16 个罪名,主要有虚报注册资本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妨害清算案、为亲友非法牟利案、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等等。 3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案30 个罪名,主要有伪造假币案、变造假币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逃汇案、洗钱案等等。 4 、金融诈骗案8 个罪名,主要有集资诈骗案、贷款诈骗案、信用卡诈骗案、保险诈骗 5 、危害税收征管案12 个罪名,主要有逃税案、抗税案、非法出售发票案等等。 6 、侵犯知识产权案 5 个罪名,主要有假冒注册商标案、假冒专利案、侵犯商业秘密案 等等。 7 、扰乱市场秩序案10 个罪名,主要有虚假广告案、合同诈骗案、非法经营案、组织领 导传销活动案等等。 第三类:侵犯财产案 3 个罪名,包括职务侵占案、挪用资金案、挪用特定款物案。 主要有如下: 一、公司高管经济犯罪类型贪污罪行贿罪走私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单位受贿罪 介绍贿赂罪职务侵占罪单位行贿罪玩忽职守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对单位行贿罪私分国 有资产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二、公司经济犯罪类型(一)金融业务中的犯罪洗钱罪逃汇罪贷款诈骗罪集资 诈骗罪骗购外汇罪伪造货币罪票据诈骗罪高利转贷罪变造货币罪保险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持有、使用虚假货币罪有价证券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信用证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设立金 融机构罪出售、购买、运输违禁商品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 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二)纳税中的犯罪偷税罪抗 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非法出售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 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 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三)知识产权使用中的犯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 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 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四)商品交易活动中的犯罪虚假广告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 营罪逃避商检罪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倒卖车票、船票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非法转让、 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五)生产销售商品中的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 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六)公司设立管理中 的犯罪妨害清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为亲友非法谋利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 有资产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对公司、企业人 员行贿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七)进出口贸易中的犯罪走私废物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文物罪走私

犯罪学理论

西格尔的对现代犯罪社会学理论: (一)社会结构理论 把下层阶级在整个社会结构中所处的不利的经济地位看成是犯罪的首要原因,认为下层阶级的社会环境中起作用的一些力量,推动他们中的一些人进行犯罪活动。社会结构理论把贫民区中存在的无人监督的青少年帮伙、高犯罪率和社会混乱看成是主要的社会问题。大多数社会结构理论集中研究青少年违法行为。 1.文化越轨理论(亦称文化传递理论或文化冲突理论) 该理论认为,犯罪行为是遵从下层阶级文化价值观和传统的一种表现。遵从贫民区中存在的非正式的行为准则,必然引起与传统社会中的法律的冲突。(塞林的文化冲突理论与米勒的下层阶级文化冲突理论。) 2.紧张理论 与文化越轨理论不同的是,紧张理论认为价值观和目标在各个经济阶层中都是相似的,不存在所谓的下层阶级文化。不过,由于下层阶级的经济和社会方面的不利条件,下层阶级的成员不能通过传统的合法手段获得这些成功的标志,所以他们感到愤怒、挫折,对社会充满仇恨。犯罪学家把这种挫折感称为紧张(strain)。其中墨顿的失范理论是最著名的紧张理论。 3.亚文化理论 该理论认为,下层阶级的青少年之所以进行少年犯罪,是因为与传统社会的疏远导致他们寻求其他生活方式或者亚文化。亚文化理论是紧张理论和文化越轨理论相结合的产物。 4.社会生态理论 与早期的社会结构理论所不同的是,该理论并不以文化现象为重点,而是以分析宏观的聚集资料,以识别在城市环境中影响犯罪模式的结构性条件。社会生态学家相信,一些生态学因素和社会因素的相互作用,形成了必要导致犯罪的条件。(该理论包括相对剥夺理论和都市化理论。) (二)社会过程理论 该理论认为,社会经历是犯罪行为的主要的决定因素。他们指出,一些研究表明,社会阶级与犯罪率之间缺乏明显的联系。除经济以外的因素对犯罪行为也有影响。因此社会过程理论家们把社会心理学、社会发展和社会相互作用理论结合起来,发展起了自己的理论模式——社会过程理论。他们认为,犯罪时个人的社会化以及个人与不同的社会组织、制度和社会过程产生社会心理互动的结果。 1.社会学习理论 他们认为,人们从他们与犯罪的同辈朋友的密切交往中学习犯罪行为,犯罪行为是学习与犯罪有关的规范、价值观和行为的结果。 2.控制理论 该理论认为,每一个人都有可能变成犯罪人,但是,大多数人由于受他们与社会的联系的控制,而没有变成犯罪人。犯罪是社会控制减弱或崩溃的结果。 3.标定理论 标定理论认为,当社会中的重要成员把个人标定为犯罪人,而个人也接受这种标定时,个人就会变成犯罪人。 4.整合理论 整合理论试图将社会化因素与文化因素结合起来,以便提高其解释力。

简论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明确性规则

简论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明确性规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罪行法定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法定化,即犯罪与刑罚必须由成文的法律加以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二是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做出实体性的规定;三是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用清晰的文字表述确切的意思,不可含糊其辞或模棱两可。本文将就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明确性规则的具体内容进行论述。 早在传统的刑法理论中,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犯罪和刑罚,必须基于国民的意思,事先加以规定。但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要求能否有效保护人权受到了普遍质疑,其根本原因正在于缺少了原则中的明确性规则。如果构成要件规定的内容不明确,人们就无法据此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进行预测,这样就会导致罪刑法定与罪行不法定的情形没有任何区别。针对缺少实质明确性规则的问题,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先后通过判例、理论确立了具体的明确性规则。甚至在有些国家,明确性规则的地位迅速上升。比如在德、日刑法中,明确性规则演变成为了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派生原则和新增原则,足以可见刑法界日益对罪刑法定中明确性规则的重视。具体分析,我国刑罚界对罪刑法定中的明确性规则应当包括刑法形式明确与刑法实质明确两个方面。 一、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形式上的明确性 刑法形式上的明确,首先要求刑法体系必须明确。一般而言,

明确的刑法体系至少应当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内容完整。各国刑法典从总体上一般可以分为总则、分则两部分,一些国家还另外规定附则。二是分类合理。各国刑法典都需要对犯罪、刑事责任的一般原理和具体问题以一定标准进行科学分类。三是结构严谨。刑法体系是将刑法规范按照一定的规律、顺序、联系有机地排列起来,明确的刑法体系必然要求刑法的编、章、节、条、款、项、目等主次分明,轻重衔接,具有结构上的严谨性。与此相适应,刑法形式上明确的基本要求也应当从上述三个方面出发,具体包括内容明确、分类明确和排序明确。 (一)刑法体系的内容明确 刑法体系明确首先要求内容是足够明确而且不是含混不清的。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用大量的篇幅明确规定了什么是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第32条至35条明确规定了刑罚种类,包括官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等9种。因此从内容上看,我国刑法体系的内容明确的,具体表现在犯罪的概念和刑罚体系的规定等方面。 (二)刑罚体系的分类明确 刑罚体系明确还要求对刑法内容的分类具有足够的明确性。首先,我国的刑法总则体系分为5章,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二章,犯罪;第三章,刑罚;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五章,其他规定。再比如,我国刑法总则第三章将九种刑种分为两类,一类是主刑,是对犯罪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它只能独立

对主流犯罪构成理论的认识

对主流犯罪构成理论的认识 高乐1012941 内容摘要: 本文就目前主流的犯罪的构成理论(英美双层次、大陆两要件、德日三阶层、中俄四要件)的内容、特点进行了归纳和总结,认为这些犯罪构成理论都具有主客观要素统一,正反要素统一两个突出特点,反映了社会对道德保障和人权保障的诉求。同时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对几种理论的应当综合运用,灵活变通。 关键词:主客观统一,正反统一,实用主义 一.主流犯罪理论主具有主客观要素统一的特点 A.英美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中的主客观统一 在英美双层次的犯罪构成体系中,两层分别指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和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其中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包含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犯罪行为是客观要件,是法律禁止的并力求防止的侵害性行为。犯罪意图又可称为犯罪心理,是犯罪要件中的主观要件。对这两个要件的考察具有明显的主客观统一的特点。其中,犯罪行为作为外在行事实,是构成犯罪的首要要件,而犯罪心理则是判断行为人犯罪意图的必要要件。对于定罪和量刑来说,两者缺一不可。 B.德日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中的主客观统一 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构成模式,即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三阶层模式认为犯罪成立的条件应当包含,构成要件的应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这也是经过德国刑法学家贝林格(E. Beling, 1866 - 1932)、麦兹格(E. Mezger, 1884 - 1962)和迈耶(M. E. Mayer, 1875 - 1923)等人的努力建立其较早的犯罪构成理论基干。在这种模式里,三个要件之间有逻辑上的递进关系,因此也被称为递进式的理论体系。 构成要件是判断是否成立要件的首要因素。所谓犯罪构成是指法律规定的构成犯罪所需要的事实要件,也就是单纯的从法文规定上考虑是否有犯罪。犯罪构成的应当性要件包括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鲜明的体现了主客观统一的特点。其中主观要素主要是指犯罪故意、目的犯中的犯罪目的、倾向犯中的倾向等要素。构成要件的客观要素包括行为为中心,包括行为主体、行为对象、行为状况、行 1

罪 名 分 类

罪名分类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特定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制造、销售枪支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3、重大责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蔻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一种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种类:根据刑法典分则第三章、《刑法修正案》和《刑法修正案(四)》的规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包括8类犯罪97个罪名:(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包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二)走私罪。包括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植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废物罪。(三)妨害对公私、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包括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刑法犯罪类型分类

刑法犯罪类型分类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背叛国家罪】 【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 【武装叛乱、暴乱罪】 【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投敌叛变罪】 【叛逃罪】 【间谍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资敌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罪、决水罪、失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 【劫持航空器罪】 【劫持船只、汽车罪】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丢失枪支不报罪】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重大飞行事故罪】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交通肇事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刑法的基本理论

刑法的基本理论 我国1997年及2012 年修订的刑法典规定了四个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 均衡原则 罪刑均衡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罪轻罪重,应当考虑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本身和其他各种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1] 。 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但该原则的思想基础则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民主主义要求,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由人民群众决定,具体表现为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来决定;尊重人权主义要求,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必须使得公民能够事先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故什么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在事前明文规定。 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如下: (1)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律,行政规章不得规定刑罚,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判例也不应作为刑法[2] 的渊源。 (2)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 (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禁止绝对的不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 (5)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必须具有合理性:只能将值得刑罚科处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禁止将轻微危害行为当作犯罪处理;处罚程度必须适应现阶段一般人的价值观念。 (6)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对犯罪构成的规定必须明确;对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 (7)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这里特别要说明的是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别。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并不禁止扩大解释,但如何厘定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则是一个难题。从形式上说,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没有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即在刑法文字含义的“射程”之内进行解释;而类推解释所得出的结论,超出了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即在刑法文字含义的“射程”之外进行解释。从着重点上说,扩大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本身,仍然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类推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之外的事实,是对事实的比较。从论理方法上说,扩大解释是扩张性的划定刑法的某个概念,使应受处罚的行为包含在该概念中;类推解释则是认识到某行为不是刑法处罚的对象,而以该行为与刑法规定的相似行为具有同等的恶害性为由,将其作为处罚对象。从实质上而言,扩大解释的结论在公民预测可能性范围之内;类推解释则超出了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 罪刑法定的最早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1215年英国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凡是自由民除经贵族依法判决或者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这一规定奠定了“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础。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进一步提出了罪刑法定的主张,将罪刑法定的思想系统化成为学说。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罪刑法定学说在资产阶级宪法和刑法中得以确认。

犯罪预防理论

第八章犯罪预防理论 §犯罪预防问题是世界所有国家和地区的政府和民众都普遍关心的问题,是整个犯罪学研究的最终目的和归宿,是解决犯罪的治本之策。无论是犯罪现象的研究,还是犯罪原因的研究,归根结底是为了寻求预防犯罪的措施与对策,防止犯罪发生。 什么是犯罪预防?犯罪能否预防?如何预防犯罪?这些都是犯罪预防研究的问题。 ●一、犯罪预防概述 (一)概念 指国家和社会为消除或者减少犯罪产生的一切原因和条件,防止、阻遏犯罪行为的发生,减少乃至根治犯罪现象,对全体社会公民所采取的一系列防治措施体系。 1.狭义 犯罪前预防。其特点是在犯罪发生之前,主动采取措施防上犯罪行为的发生。 2.广义 罪前罪中罪后预防。其特点是不限于犯罪发生之前的预防,还包括犯罪中的阻遏措施和犯罪发生后的惩罚与改造方法。 (二)特征 1.主体是国家和社会,不仅是国家刑事司法机关。 预防犯罪不能只靠某一个国家机关,而应该是全社会参与。防止将预防犯罪工作封闭化、狭隘化和神秘化,克服单纯依赖刑事司法机关所导致的预防犯罪效果不佳的状况。 2.对象是全体社会公民,而不仅仅只是具有犯罪危险的行为人。 世界上没有天生的犯罪人,也没有永远不变的罪犯。任何行为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都是在外界不良环境作用与影响下,经过了渐变与质变的过程。犯罪预防的对象包括:(1)犯罪后被处以刑罚并正在服刑改造的罪犯,防止他们释放后重新犯罪,成为犯罪的策划者和教唆犯; (2)已经实施了犯罪或刑满释放人员,防止他们从偶犯变为累犯,从轻犯变为重犯,从个体犯变为团体犯,从单一类型犯罪变为犯多种罪的罪犯; (3)有轻微违法行为和劣迹的人,防止他们走向严重的犯罪道路;刑事犯罪被害人及其亲人,防止他们因激愤发生报复性犯罪; (4)目前尚处于守法状态的普通公民也应属此列,今天的守法者并不证明与保证永远的守法而不犯罪。 3.目的是防范、减少与根治犯罪。 犯罪预防的目的任务是多层次的,首要目标是消除犯罪现象产生的原因与条件,惟如此,犯罪才能从根本上得到预防、减少与根治。

刑法里规定的安全管理人员的犯罪类型

《刑法》中,安全人到底有哪些罪不管你是作业人员还是管理人员,不管你是政府官员还是企业负责人,也不管你分管安全工作,还是不分管安全工作,安全责任你都绕不掉、躲不开...... 安全工作最大的特点就是结果导向说白了就是秋后算账,说好听就是事后问责。所以,你首先得知道,发生事故问责的依据和条款是什么?然后,你才能刻苦地钻研、巧妙地努力、合理地使力、踏实地工作。可是,咱千万别钻法律的空子,法律就在那儿,你看不看都在哪儿,条款一条不多,一条不少,罪名就在哪儿,你钻研不钻研,罪名一个不多,一个不少!罪名一: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国家颁布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2)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 (3)虽无明文规定,但反映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观规律和要求,在 实践中为职工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 罪名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刑法》第134条第2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释义】企业、工厂、矿山等单位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等在明知确实存在危险或者已经违章,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国家、企业的财产安全没有保证,继续生产会发生严重后

犯罪学理论研究的现实困境(一)

犯罪学理论研究的现实困境(一) 坦言犯罪学研究的现实困境,一如福柯所言,当你从重重迷宫走出时所遇到的目光是你永远不想再见到的。但人类理性就是不断探问问题所在,因此,全面解读犯罪事实并寻求对策,可以减少因无知、轻慢而导致的错误。 一、对国内犯罪学理论框架与研究状况的整体评价 目前,国内犯罪学已形成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从整体上说,以犯罪行为产生原因为主导的犯罪研究,以及以犯罪原因为基础的犯罪预防策略与措施的研究,构成了犯罪学的基本理论框架。”1]1995年出版的《犯罪学大辞典》,以5400个条目、22个分类、370万字数的宏大规模,权威地反映了这一框架特点。它以“犯罪是什么”为切入点,深入成因分析并合乎逻辑地引出了应付犯罪的策略研究2]。 (一)这一框架下的犯罪学研究视野开阔,并形成总体结论 首先,国内犯罪学理论普遍重视对当前犯罪数量、种类、危害程度、犯罪人构成特点以及社会转型期间犯罪演变规律等做较为系统的分析,由此完成对犯罪趋势的宏观预测。其二,注重对犯罪成因的多维立体透视,进而揭示了政治经济状况、社区环境、文化传统与犯罪的关联;从人的需要或心理生理特性,解释理性人的犯罪渊薮或犯罪的原始冲动;从自然环境因素入手再现刺激犯罪发生的情景与条件。其三,在展开现象、成因与对策主线时,国内犯罪学者普遍认同以下说法:犯罪概念是以刑法学的犯罪概念为基础,包括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在内的事实现象;犯罪是一种多因素的“综合病症”;犯罪原因是一个多质多层次的、综合的、变化的、彼此互为作用的相关系统,它包含社会、心理、生理、自然环境及其文化等多种因素3]。 (二)“以承认犯罪不可避免为逻辑起点”4],犯罪学学者证伪制度预防的模式揭示了社会发展与犯罪共存的客观真实 首先,人性作为犯罪之源表明犯罪无法根除。因为人性需要在成为社会发展动力的同时会成为理性人的犯罪之源。由于引发个人行为的终极动因是趋利避害,经济学家曾经坦言:“我们并不能从屠夫、酿酒者或面包师的仁慈来祈盼我们的晚餐,而是从他们的自利考虑。我们不要诉诸他们的人道,而诉诸他们对自己的爱,永远别向他们提到我们的需要,而要向他们提到他们的利益。”5]由此不难推知,除非是放弃发展,社会必须确认犯罪不可避免。此外,驱使个人行为的终极原动力是趋乐避苦,即感性人可能无视社会规范而只是追求满足刺激、冒险需要或高峰体验。可见犯罪之于社会犹如痛苦之于生命。难怪犯罪学家告诫人们:“任何刑法典,无论是和缓的还是严厉的,都不能改变人的自然的不可征服的倾向性。”6]其二,由社会结构紧张和社会冲突直接诱发犯罪质疑制度本身的合理性。由于“人们被迫要在日益扩大的活动空间和日益强大的客观强制之间,在自治和分裂之间,在继续存在的社会不平等和风险的民主化作用之间做出选择和决策”7],个人越轨与社会变动的关联变得极为微妙。目前,国内学者从社会越轨行为中看到了深层问题:比如权力市场化导致政治、经济、文化资源的圈内转换8];随着经济体制转型,进入类似民营企业的工人失去了政府帮助而明显处于弱势;现阶段规模较大的困难群体存在,严重损伤了普遍受益的重要原则;农民负担加重和干群矛盾突出现象正在引发新的不稳定因素9];“机会与风险、成果与代价的分离,社会身份、起点不公正本身对社会秩序造成冲击与破坏”10];等等,都在促使犯罪指数不断攀升。其三,从新旧价值碰撞和文化冲突,揭示犯罪成因。犯罪学者已经告诫人们,“个性彰扬”和“人是目的”的观点虽然表达的是进步的道德观,却无法阻止个人行为的极端化,它“折射出人们在社会方案上的二难选择”11]。加上中国特殊背景下,世人惯于外力约束而缺乏自律,其从禁欲到纵欲的反弹,也在不断加大机会性、情绪性犯罪的风险系数。 (三)犯罪学背靠社会学的发展,令其在法学领域拥有相当大的影响力 犯罪学者通过数据实证分析,根据自己对社会生活的系统观察解释犯罪,他们不必像决策者

犯罪类型及具体罪名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危及国家安全的行为 1、背叛国家罪; 2、分裂国家罪; 3、煽动分裂国家罪; 4、武装叛乱、暴乱罪; 5、颠覆国家政权罪;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8、投敌叛变罪, 9、叛逃罪; 10、间谍罪; 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12、资敌罪。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1、放火罪、决水罪 2、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失火罪、过失决水罪 5、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6、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7、破坏交通工具罪 8、破坏交通设施罪 9、破坏电力设备罪 10、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11、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12、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13、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14、资助恐怖活动罪 15、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 16、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17、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18、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19、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20、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21、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22、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23、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24、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25、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26、丢失枪支不报罪 27、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28、重大飞行事故罪 29、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30、交通肇事罪 31、危险驾驶罪 32、重大责任事故罪 33、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3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35、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36、危险物品肇事罪 37、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38、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39、消防责任事故罪 40、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犯罪愿意分析

一、什么是犯罪:犯罪有两种定义形式定义和规范定义。形式定义被界定为一种违反法律的行为,规范定义被界定为对他人的侵害或损害行为。我们在界定犯罪的定义时需要考证犯罪化的原则,同时需要从现实主义出发客观考量行为犯罪化的条件以及政府法律执行对行为犯罪化的影响。 犯罪的类型:分为重罪、轻罪与轻微罪;自然犯罪与法定犯罪;暴力犯罪与以非暴力方式实施的犯罪;白领犯罪;有组织犯罪。 二、犯罪原因分析的理论维度:(一)自由意志论:1、行为的最终抉择乃出于自由意志的选择;2、功利原则是解释行为人之所以犯罪的一个主要法则(贝卡利亚、边沁),及以最小的代价来获取最大的利益;3、道德责任论是行为人承当刑事责任的基础(贝卡利亚)。(二)、因果决定论:1、从个体的生理—心理异常特征层面来构架犯罪原因理论体系即犯罪生理—心理理论;2、个人环境决定论,其理论构架主要关注诸如家庭、学校、同辈伙伴交往群体等因素之于犯罪的影响;3、社会环境决定论,其主要关注社会变迁过程中的深层结构,诸如文化、历史因素、社会价值观念、社会政治经济结构、行为规范之于特定时空中犯罪变化的影响。 三、理性选择理论:理性选择理论以人的自由意识为前提,其所尊奉的信条是功利主义的哲学基础,认为人的犯罪是基于人的理性选择的结果,人根据功利原则,在权衡利弊得失之后对自己的行为作出一个理性的选择。当犯罪的成本低于犯罪的收益时人便有可能选择犯罪行为。理性选择理论假定人是理性的,认为人在作出决定时,都会考量以最小的代价来获取最大的利益。当行为人试图通过理性计算来权衡是否犯罪时,行动者的房子行为也即一种理性行为。 (一)古典犯罪学理论(主要代表人物意大利思想家切撒雷。贝卡利亚、英国思想家杰米里。边沁)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1、罪刑法定2罪刑均衡3刑罚的目的在于遏制犯罪4刑罚的适度性5、刑罚的确定性与及时性。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论》)认为:人之所以犯罪是由于人避苦求乐的本能所致,亦即当犯罪所带来的快乐与大于因刑罚所带来的痛苦之时,行为人通常会选择犯罪,边沁将快乐与痛苦归结为人类一切行为的原因。 (二)理性选择理论:主要代表人物罗纳德。克拉克及德里克。 四、个体生理—心理因素决定论:(一)犯罪生物学:早期犯罪生物学,代表人物龙意大利勃罗梭《犯罪人论》——生来人犯罪;(二)现代犯罪生物学1、遗传生物学(1)家族研究代表人物美国社会学家理查德。达格代尔;(2)养子女研究;(3)孪生子研究;(4)染色体研究;2、体质生物学(1)内分泌异常研究;(2)中枢神经系统异常研;(二)犯罪心理学:(一)智力与犯罪;(二)人格与犯罪—在预测行为的基础上控制行为,代表人物奥地利精神分析学家弗洛伊德创立的人格结构理论,该理论认为人格由“本我”“自我”和“超我”三个部分组成本我就是想要做感觉上快乐的事情,而超我则坚持做那些正确的事情,自我是人格中现实的一面,它来调和本我与超我需求之间的冲突。加拿大精神病学家罗伯特。黑尔对反社会人格障碍进行了研究,结果显示反社会人格具有以下特征:1、大脑皮层神经系统可能成熟的不完全;2.病态的自我中心和夸张的自我价值;3、圆滑善变,外表迷人;4、缺乏责任感,对自己的行为不负责,对子女不负责;5、对自己的伤害行为无后悔之心,无耻辱感;6、情绪易于波动,缺乏稳定性;7、缺乏对人的忠诚态度;8、性生活轻浮,乱伦;9、有病理性说谎或欺骗行为; 10、冷酷而缺乏同情心;反社会行为从小就开始了,列入,扰乱课堂秩序,参与打架斗殴,离家出走。 五、个人环境决定论:个人环境与犯罪风险因素的研究主要考量了一下几个方面的因素:(一)家庭环境,美国大学教授卢波尔将导致青少年犯罪的父母不良养育区分为四种类型:1、父母的疏忽;2、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冲突与父母对子女的惩戒;3、父母的越轨行为与态度;4、家庭分裂;(二)同辈伙伴交往环境;(三)公众对犯罪的容忍态度;(四)平穷与失业 个人环境是指首属群体成员之间的互动交往模式,具体包括家庭、学校及同辈团体等结构因素。个人环境决定论主要包括了社会学习理论、社会控制理论以及发展理论。(一)社会学习理论:1、塔尔德的模仿理论2、美国犯罪学家埃德温。萨瑟兰的不同交往理论,萨瑟兰认为犯罪行为如同其他行为一样不是天生的,而是通过学习得来的。萨瑟兰指出,当特定的情景中的个人接触赞同违法的解释强于合法的解释时,犯罪行为就会产生。 (二)萨瑟兰《犯罪学原理》关于犯罪行为习得的命题:1犯罪行为是通过学习而得来的;2犯罪行为是在与他人的相互交往过程中习得的;3犯罪行为的习得通常发生在密切接触的交往群体中;4学习犯罪行为的内容除犯罪技巧外,尚包括犯罪动机、驱力、合理化技巧与犯罪态度;5犯罪动机与驱力的特定指向取决于赞同违法与不赞同违法的强度;6一个人之所以犯罪是因为他接触到的赞同违法行为的强度大于赞同守法的强度;7“不同交往”取决于接触赞同违法的频率、持续性、重要性、强度。8犯罪的学习过程与其他一般行为的学习过程无异;9虽然犯罪行为是一般要求和价值体现,但一般的需求与价值却不能用来解释犯罪行为的原因。 (三)伯吉斯与艾克斯的不同交往强化理论:艾克斯指出犯罪一开始由于模仿而产生的,但行为人是否继续从事犯罪则取决于行为获得奖赏结果的比例,即犯罪行为是行为人因犯罪而获得奖赏与避免奖赏惩罚的作用不断增强所导致的。(四)亚文化理论:米勒的下层阶级文化、沃尔夫冈与费拉柯蒂的暴力亚文化、安德森的街头法则 社会控制理论:(一)、早期的社会控制理论:早期社会控制理论家弗朗西斯、伊凡。奈,在其《测定少年犯罪行为》一文中提出“以家庭为核心的社会控制理论”。奈将社会控制区分为直接控制、间接控制与内在控制三中类型。外在的正式或非正式的惩罚对个人的控制为直接控制;个人对社会规范的认同产生间接控制;行为人的道德感产生内在控制;美国犯罪学者沃尔特,凯德。雷克利斯提出了遏制理论,一是外部遏制,即个人所处的社会环境对个人犯罪的遏制,内部遏制,即个人将群体中占优势的行为规范内化于自己的心中,从而形成良好的自我概念。同时他还提出三中力量:一是内在推力,二是外在压力,三是外部拉力。 (二)社会控制理论的发展,社会学家、犯罪学家特拉维斯。赫希《少年犯罪原因探讨》提出社会纽带理论,他提出了控制个人不犯罪的四大因素:一是依附,依附父母,学校;二是投入,个人愿意投入到传统的活动当中;三是参与,个人积极参加组织活动;四是信念,个人相信社会的中心价值与主流文化观念,遵纪守法。 综上所述:一旦连接个人纽带不足以强大到控制个人谋取私利的欲望时,个人就可能选择犯罪来获取非法利益;犯罪因而也被视为个人社会化不充分,从而不足以提升个人抵制犯罪诱惑的自控能力所致。 (三)犯罪发展理论:犯罪和年龄呈负向关系:一是所有反社会行为均集中在青少年晚期;二是反社会行为与个体年龄之间的关系在个体方面、同伴方面、历史方面或文化差异方面并不存在任何实质的差异,三是随着年龄的增长,个体所有反社会行为在其整个生活历程中均直线或者连续性下降。 1、格特弗雷得逊与赫希:随着年龄的增长,个体犯罪可能性随之下降,导致个体违法与犯罪的自变量大多是在个体的早年生活过程中产生的。 2、格鲁克夫妇:多因素分析视角,认为影响犯罪的因素是由于身体的。气质的、智力的以及社会诸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他们认为以下家庭可能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1)那些家庭纪律松懈,且常常伴随着突然的和恫吓的惩罚(2)低劣的监控;(3)父母与子女之间微弱的情感纽带。 3、罗伯特。萨姆逊与约翰。劳波:认为重新犯罪可以有社会控制缺乏来解释,同样地终止犯罪也可以由社会控制的汇聚来解释。整体发展理论:一是家庭与学校非正式社会控制在维持系统结构的交换关系中起基础作用,其可以用来解释儿童与少年时期个体的违法犯罪行为;二是儿童时期的反社会行为通过不同的生活领域延续至成年时期;三是成年时期的非正式社会控制解释了生活世界中犯罪行为的变化,这种非正式的社会控制并不因个体犯罪倾向的差异而有不同。 (六)、社会环境决定论:(一)失范理论—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所谓失范是指社会或团体的一种无规范或规范丧失的状态。(二)社会解组理论;美国社会学家克利福德。肖和亨利。麦凯,过渡区青少年犯罪率高与以下三大因素密切相关:1、物理因素:青少年犯罪率最高的区域大多数位于或毗邻商业区、重工业区。这些地区的建筑物被大量废弃,人口也逐渐减少。人口的减少与工业侵入有关,工业侵入导致适合居住的建筑物越来越少,原有的居民被迫迁出;2、经济因素:青少年犯罪率最高的区域其经济情况也最差;3、人口结构:青少年犯罪率高的区域,与外国移民,黑人的高度集中相关。(三)墨顿的失范/压力理论:1、确立目标,任何社会的文化都确立一些它认为值得追求的目标,鼓励每个社会成员为追求这样的目标而奋斗;2、规定手段,任何社会的文化都以规范、制度等形式规定了达到目标的手段。墨顿认为,个人缓解压力或紧张的社会适应方式主要有五种:1、遵从+ +2、革新+ -3、礼仪- +4、颓废- -5、反叛这种个体拒绝认同社会目标及实现目标的手段,同时又创造出自己独特的目标和达到手段的目标,成功乃英雄,失败乃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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