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深圳市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履职动态

深圳市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履职动态

深圳市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履职动态
深圳市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履职动态

深圳市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履职动态(2019年2月1日-2月28日)

[设计]深圳市实习律师管理办法试行

[设计]深圳市实习律师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实习律师管理办法(试行) (2008年11月13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为了规范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习律师】本办法所称的实习律师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本市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律师执业机构实习的人员。 第三条【实习管理与监督】深圳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和本市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律师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实习律师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实习律师的监督和管理。 市律协实习律师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实习律师实习的各项工作。 管委会设考核管理办公室,专门负责实习律师的考核管理工作。考核管理办公室由管委会执行主任负责组建并领导工作,考核管理办公室由三至五名管委会委员组成,任期直至下一届考核管理办公室成立为止。 管委会可根据本市实际,制定工作指引进行程序化、制度化管理。 管委会的各项工作,接受市律协理事会、监事会的监督。 市律协开展实习律师的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实习条件 第四条【申请条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向符合接收实习律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四)品行良好; (五)能够专职实习,或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条件并能够保证实习时间; (六)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七)未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条件】具备以下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接收实习律师实习: (一)设立满三年; (二)具有三名以上(含三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 (三)已参加当年度年审注册并获通过且已足额缴纳当年度会费; (四)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具备供实习律师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 (五)能为实习律师提供完备的实习指导计划和实务训练; (六)受停业整顿以下处罚或者行业惩戒已满六个月; (七)受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已满一年; (八)未受停业整顿以上的行政处罚。 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管委会可决定暂停或取消其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资格。

深圳律协2012年实习律师培训结业考试题目及答案.

2012年度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 考试试卷答案 姓名单位学员编号 一、单项选择(请将正确答案的英文字母填在横线上。每小题1分,共计15分)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指哪种理念教育?(答案:A) A法治 B人治 3德治) 4法治与德治 2.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所追求的具体目标为(答案C) A.律师费 B.社会声誉 C.特定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D.社会公平和正义 3、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时,同一诉讼案件,曾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的,二审律师费应按一审标准的百分之?(答案A) A 50 B 60 C 70 D 80 4、刑辩律师是(答案C) A裁判者 B代表正义 C被告人权益的维护者 D为了谋生而出卖正义的人 5、律师参与法律尽职调查其主要目的在于揭示调查对象的(答案 D )。 A、主营业务 B、净资产 C、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D、法律风险 6、房地产抵押合同自起自签订之日起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答案:A) 1 A、30 B、20 C、15 D、60 7、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产品合法来源的, (答案D ) 。 A:不视为侵权; B:可继续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 C:停止侵权,适当赔偿; D:不承担赔偿责任。 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超过个月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答案B) A、3 B、6 C、9 D、12 9、下列哪一项属于刑法规定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答案C A、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 B、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C、从犯 D、教唆未遂的

深圳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动态

深圳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动态 (2018年6月1日-6月30日) 一、基本信息 6月,秘书处共收文办理32件,办结文件15件,并做好各项常规工作,具体如下: 律师维权方面:共收到维权申请8起,其中网上申请3起,来信申请2起,来电3起,受理8起中3起不立案, 5起立案(2起已办结,3起正在跟进);慰问4起;处理办文3个。 纪律查处方面: (一)投诉案件受理情况 接待情况:本月共接待投诉人来访与投诉咨询电话约230余次; 案件初审情况:对受理的37起投诉案件(其中司法局移转5件)进行初步审核:其中25起投诉案件初审立案,12起投诉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初审不予立案。 案件移送调查情况:将34起答辩期满的投诉案件移交调查委调查处理; 案件移送审议情况:将21起调查结束的投诉案件移交惩戒委审议处理; 案件听证情况:召开3场听证会,对13起案件进行听证。 案件结案情况:结案案件11起,其中投诉不成立案件4起、中止调查4起、行业处分3起。审定办结案件的结案文书(规范执业建议书、中止调查通知书、处分决定书、投诉

不成立等),并呈报惩戒委和主管副会长审批、签发,并将结案文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二)代理重大群体性敏感性涉黑案(事)件备案情况本月对18件律师代理群体性敏感性涉黑案(事)件备案登记,其中,涉黑案件3件,并呈报领导阅批。 (三)处分情况查询 1.对会员部接收实习人员律所及指导律师行业处分情况进行查询; 2.对省律协发来涉外律师人才推荐律师名单、11家律师所、46名律师行业处分情况进行查询; 3.对党办发来的拟表彰党员律师行业处分情况进行查询。 (四)纪律信息报送 1.对2018年6月投诉案件受理查处情况进行分类统计表及报送省律协; 2.将2018年6月我市律协行业处分情况报省律协、市司法局及市律协党委; 3.对2018年6月我市律师报备代理扫黑案件进行总类分析并报司法局。 (五)开具无行业处分证明 6月,对受处分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已转出外地执业律师、赴香港设所或派驻律师、参加美国加州律师资格考试律师等现场开具无行业处分证明8份。 (六)案卷调取 (1)福田法院调取2016年某投诉案件案卷材料; (2)被投诉律师申请调取投诉案卷材料以应诉。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马成律师团概况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马成律师团概况马成律师团是由马成律师创建,该团队集合了朱兰春律师、杨乾武律师、闫洪师律师、刘子孺律师、张健律师、胡珺律师等多位知名律师和专家组成,多数成员拥有博士和硕士学位。该团队成员都是大成律师事务所各领域的专家和业务骨干,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素养。 大成已建立了覆盖全国、遍布世界各大重要城市的全球法律服务网络,大成作为中国区唯一成员,加入了世界最大的、汇集全球顶级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投资机构、金融机构等专业性服务公司的独立专业服务组织World Service Group(“WSG”世界服务集团)。大成与100多个国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投资机构、金融机构的8万多名专业人士建立起了长期稳定的信息交换渠道和业务合作平台,更有效地满足国内外客户全球化的法律及商务服务需求。 马成律师团与大成律师事务所国内外的各个分所和机构都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能充分发挥大成律师事务所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和国际化的优势,为客户提供一流的法律服务和帮助。 马成律师团按照分工协作、统一办案原则组建不同专业团队,根据个案隶属的专业领域和具体情况来确定办案律师,确保每个案件都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律师主办。 马成律师团的核心业务为:常年法律顾问、公司重组与并购、证券与资本市场、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国企改制与产权交易、银行与金融、外商直接投资与外资并购、境外投资、知识产权、房地产与建设工程、诉讼仲裁、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等。 马成律师团目前拥有和服务过的客户包括有世界五百强企业、上市公司、银行、基金公司等,获得了客户的广泛认可与好评,曾多次接受国内外各大媒体的采访,在国内拥有良好的口碑及社会影响力。 马成律师团拥有良好的人脉和社会资源,与各大院校、各大媒体、政府机关及司法机关保持着良好的沟通和协作关系。

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业务指导标准(2020年整理).pdf

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业务指导标准 深圳市律师协会 律师担任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 业务指导标准 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司解散与破产清算法律专业委员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 深圳市律师协会 律师担任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 业务指导标准 (深圳市律师协会2014年10月8日第九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一节宗旨和适用范围 (1) 第二节管理人的指定、回避、辞职和更换 (1)

第三节管理人团队 (4) 第四节管理人工作原则 (4) 第五节管理人业务制度及工作机制 (5) 第六节管理人报酬与责任 (6) 第七节管理人清算档案 (7) 第二章裁定重整后的管理人职责 (8) 第一节一般规定 (8) 第二节管理人接管和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 (9) 第三节管理人监督债务人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11) 第四节重整计划的制定、通过与批准 (12) 第五节重整程序的终止 (15) 第六节重整计划执行期的管理人职责 (16) 第三章附则 (1)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宗旨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指导标准宗旨】为指导深圳律师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

产案件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订本指导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导标准的适用范围: (一)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并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导标准。 (二)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律师事务所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导标准。 (三)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指派的管理人团队成员,无论是否为律师,在其履行管理人职责时,负责指派其为成员的律师事务所均可要求其参照本指导标准执行。 第二节管理人的指定、回避、辞职和更换 第三条【管理人指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一般应从本地管理人名册中指定。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指定。 第四条【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被指定的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宜担任管理人,其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不接受指定并说明情况:(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全国百强律师事务所权威排名

1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州市体育东路122号羊城国际商贸中心东塔7楼117 2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浙江杭州市延安路126号, 耀江广厦A座4楼116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上海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25楼101 4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山东青岛市香港西路52号丙101 5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北京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96 6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96 7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河南文化路90号95 8 齐鲁律师事务所山东济南市二环东路山航大厦16楼91 9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8号东方银座写楼12层89 10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 A座31层89 11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广东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4层89 12 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州市新港西路135号中山大学西门内87 13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广东深圳市华强北路4002号圣廷苑酒店B座19-20层86 14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广东深圳福田区福虹路世贸广场A座20楼85 15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山东青岛市香港中路20号22楼85 16 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中心01楼12层83 17 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河北石家庄裕华路西路452号83 18 上海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上海胶州路58号12楼83 19 北京市证泰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建国门内大街8号中粮广场B座11层1101-1103 82 2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浙江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11 80 21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0层78 22 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河南金水路99号建达大厦3层78 23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江苏南京市珠江路222号长发科技大厦13层76 24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乙16号74 25 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汉威大厦东区5A1 74 26 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27楼74 27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湖南长沙市韶山北路139号文化大厦15楼74 28 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重庆渝中区长江一路1号中华广场19楼73 29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11层72 30 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州市中山五路193号百汇广场18楼72 31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8号首都时代广场423室71 32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北京东城区东四十条68号平安发展大厦3层71 33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内南小楼71 34 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吉林长春市解放大路585号71 35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上海武定路333号1号楼11楼70 36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1层68 37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9号华普国际大厦515室67 38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友谊宾馆迎宾楼7层67 39 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州市仓边路93-95号银山大厦B座5楼66 40 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安徽合肥市长江中路90号4楼66 41 金博大律师事务所河南郑州市文化路56号金国大厦19-21层66 42 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朝阳区朝外大街20号联合大厦15层65 43 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北京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9号中服大厦25层65 44 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广州广州体育西路123号新创举大厦16楼65

深圳市律师协会代表提案办法

深圳市律师协会代表提案办法 (2013年3月15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深圳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作用,保证律师代表提案的质量,及时、准确、规范地处理提案工作,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并结合深圳市律师协会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提案是指深圳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本办法提出的对深圳市律师各方面工作的提议。 第三条提案的提出: (一)律师代表提出的提案,要实事求是,事实清楚,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二) 10名以上的律师代表可以提出提案,不足上述人数的不能列为提案。 (三)提案内容应当围绕我市的法制建设、律师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律师执业素养的提高、律师业务和管理工作、深圳市律师业的建设以及其他重大问题。 第四条提案审查委员会为常设性机构,是律师代表提案交办部门,负责律师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及闭会期间提案受理,提出拟办意见,督促承办部门办理提案,起草提案受理、办理情况报告并向代表大会汇报。

第五条律师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律师代表提出的提案,必须在大会表决前提交提案审查委员会,超过截止时间的不列为本次代表大会的提案。 需交付大会表决的提案,应由提案审查委员会将提案提交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的提案由深圳市律师协会秘书处统一接收并提交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 不同意立案办理的由提案审查委员会即时说明理由并回复代表;同意立案办理的由提案审查委员会于10日内提出交办意见后交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第六条承办部门对独办提案,直接答复提案者;对分办提案,应分别直接答复提案者。 承办部门接到提案后,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10日内,向交办部门提出调整意见并说明理由,不得擅自转送其他部门。 第七条承办部门应当在接到提案后三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答复提案人。答复意见应由承办部门分管领导审签并加盖公章后以正式函件形式印发。办理工作结束后,答复意见须同时抄送交办部门、监事会和协会秘书处,由协会秘书处立案归档。 第八条提案的立案原则需符合以下条件:

2014年中国律师事务所排名

2014中国律师事务所排名银行与金融: 第一等 环球律师事务所 君合律师事务所 金杜律师事务所 中伦律师事务所 第二等 方达律师事务所 通力律师事务所 第三等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德恒律师事务所 国浩律师事务所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润明律师事务所 公司/商事: 北京(中资律师事务所) 第一等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嘉源律师事务所 隆安律师事务所 上海(中资律师事务所) 第一等

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第二等 协力律师事务所 汇衡律师事务所 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 上海金茂律师事务所 融孚律师事务所 第三等 上海方旭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上海润一律师事务所 上海世民律师事务所 毅石律师事务所 山东(中资律师事务所)第一等 德衡律师事务所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 文康律师事务所 第二等 康桥律师事务所 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 众成仁和律师集团 第三等

山东德义君达律师事务所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 天津(中资律师事务所)第一等 金诺律师事务所 第二等 高地律师事务所 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张盈律师事务所 第三等 赫德律师事务所 明洲律师事务所 华盛理律师事务所 耀达律师事务所 浙江(中资律师事务所)第一等 京衡律师集团 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第二等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第三等 凯麦律师事务所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江苏(中资律师事务所)第一等 方本律师事务所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 广东(中资律师事务所)第一等 国浩律师事务所(深圳) 广大律师事务所 广和律师事务所 广信律师事务所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金杜律师事务所 中伦律师事务所 第二等 安华里达律师事务所 华商律师事务所 君合律师事务所 君信律师事务所 敬海律师事务所

2018年深圳律师收费标准

2018年深圳律师收费标准 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 一、计时收费 200-3000元/小时。 二、计件收费 (一)不涉及财产的民事诉讼:3000-2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的民事诉讼: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 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 5万元(含5万元)以下:免加收 5万-10万(含10万元):8% 10万-50万(含50万元):5% 50万-100万(含100万元):4% 100万-500万(含500万元):3% 500万-1000万(含1000万元):2% 1000万-5000万(含5000万元):1% 5000万元以上:0.5% 三、上述收费标准允许上下浮动20%。 四、上述收费标准和比例是代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 未代理一审而代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曾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的或曾代理一审或二审,再代理发回重审、再审申请或确定再审案件的,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涉及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或二审阶段按仲裁标准减半收费。执行案件按一个审级收费。 五、刑事附带民事,其民事部分按一审标准减半收取。 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 一、计件收费 (1)侦查阶段:2000-6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6000-16000元/件 (3)审判阶段:6000-33000元/件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列标准执行。 刑事案件因时间或地域跨度极大、属集团犯罪和其他案情重大的、复杂的,可以在不高 于规定标准1.5倍之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二、计时收费 200-3000元/小时。 三、上述收费标准允许上下浮动20%。 四、上述收费标准和比例是代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 未代理一审而代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曾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的或曾代理一审或二审,再代理发回重审、再审申请或确定再审案件的,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涉及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或二审阶段按仲裁标准减半收费。执行案件按一个审级收费。 五、刑事附带民事,其民事部分按一审标准减半收取。 行政案件律师收费标准 一、计时收费

深圳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深圳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3年10月13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9 月27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2010年4月12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顺利开展深圳市律师(下称“律协”)协会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规范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发挥律师在各专业领域中的作用,依据《律师法》、《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协理事会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研究、探索及拓展需求,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并且可以根据律师工作的发展状况对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进行调整。 第三条律协各专业委员会的职责是组织会员进行学习和交流,指导律师开展业务活动。 第四条律协理事会委托业务发展与职业培训专门委员会(下称“业务发展与职业培训委员会”)负责管理、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律协秘书处业务部负责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律协成立的专业委员会,应报上级律协备案。 第二章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六条设立专业委员会旨在发动会员积极参与研究律师执业过程中遇到的重大或疑难法律理论与实践问题,提高律师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促进律师专业化分工,增强深圳律师的整体实力,同时,要积极拓展律师业务领域,推进律师业务创新,推动深圳律师行业的整体优化。 第七条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开展业务理论研讨工作,提高律师的业务水平; (二)开展业务工作调研,组织经验交流活动,拓展律师业务范围;

(三)就国家和地方的立法、司法活动以及政策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制定律师从事相关业务操作指引、行为准则和业务规范; (五)协调律师业务活动,建立与律师业务活动相关的社会支持网络,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六)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发放,编辑出版专业文集; (七)在律协的指导与监督下,与境外和港澳台律师开展交流与合作,并就出国人员考察、培训事项向律协提供推荐意见; (八)就疑难案件和社会热点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讨论; (九)就律师表彰、惩戒、专业资格考核、专业职称评定等事项向律协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十)完成律协及上级律协指派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委员及组织机构 第八条专业委员会委员由会员报名或本专业委员会两名以上委员提名、推荐,报业务发展与职业培训委员会审核后,由专业委员会创立大会或专业委员会大会选举产生。 每个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0名,不多于30名。如因业务领域需要,使得部分委员会委员人数少于10名或多于30名时,由业务发展与职业培训委员会报经理事会批准。 较大的专业委员会经委员会批准可以下设专业小组。 第九条新设立专业委员会,由业务发展与职业培训委员会提出,有超过10名以上的会员报名参加的,经律协理事会批准,可以设立。 新设立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人数及主任侯选人,由业务发展与职业培训委员会决定。新设专业委员会若属于新型或新兴律师业务领域的,其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资格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具体资格条件由业务发展与职业培训委员会根据新设专业委员会的具体情况提出方案,由律协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担任律协专业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作为执业律师连续执业三年以上;

深圳某律师事务所商业策划案

(三)外部公共关系 战略支持、合作伙伴等 广东法鹏律师事务所,黑松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国晖律师事务所,沈国晖律师等 (四)公司经营战略 未来的发展方向: 做最高效、最高满意度的综合型一体化法律服务机构。由低端到中端再到高端,专注于服务中小微企业,提供一系列法律服务,由业务成员为主开发维护客户,律师、催收人员其他人员为辅,通过多种业务渠道,需找并且开发各类案件以及法律顾问。提供系统高效的培训,将每位业务成员培养成一名合格的法律工作者,为广大中小型企业客户提供高效便捷的法律相关的服务。 要实现的目标 2016年积累150家法律顾问单位并且实现总盈利,2017年积累500家法律顾问单位盈利500W,2018年积累1000家法律顾问单位1000W。 第二部分产品及服务 (一)产品、服务介绍 1、法律顾问服务 整合各界资源,为中小企业提供高效的法律顾问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服务。一对一,专人联系,专人服务,专人负责,并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度内部资源。2、综合类型案件

(二)核心竞争力或优势 1、高效。每一位企业都对应有专门的服务人员,对于客户所提出的需求,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2、全面。案件处理方式多样化,结合多方面资源,最能高效的解决客户问题。 第三部分行业及市场 截止到2014年10月20日,深圳市私营和外资企业已达79.45万家,占全市企业总数的98.96%。其中有法律顾问的企业二十不足一。95%的企业并不是没有法律事务方面的需求,只是绝大多数中小微企业处于创业阶段,法律意识薄弱,且财务预算拮据,对于不能立竿见影增加企业效益的支持不够重视,而且律师行业的普遍的服务品质不佳,效率低下,办事拖沓,因此在企业法律顾问方面需求量很大,却没有产生一家独大的法律服务机构,处于蓝海时期。 (一)行业情况 行业发展历史及趋势,进入该行业的壁垒、销售壁垒、政策限制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健全,律师的社会地位也逐渐提高,商品经济的繁荣,也使得律师的重要性越来越突然,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始重要防范法律风险,但就目前而言,大陆律师仍然受到多方面的诸多限制,从业人员相对较少,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律师协会等组织机构管理较为严格。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领取律师执业证及律师所材料的通知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领取律师执业证及律师所材料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深圳市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5.03.20 【实施日期】2015.03.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领取律师执业证及律师所材料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 请以下有关律师所证照管理员或律师本人携带有效证件或律师所证明到市律协会员部领取律师执业证及律师所材料。 一、新批律师执业证名单(2015年3月新批证均需缴纳个人会费500元,3月新批证执业保险费50.1元,3月合计550.1元): 领取新批执业证律师请提交以下材料: 1、通过深圳律师网登陆(用户名为律师执业证号,密码为身份证号后六位,最后一位为字母时,请输入小写字母。注:执业证号可通过广东省司法厅网站查询)填写完整个人信息并打印律师信息表(律师信息表需律师本人签名、加盖律师所公章); 2、提交如下相关信息证明材料复印件(材料由律师所经办人员核对原件,并签署“复

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签名并加盖律师所公章)如: (1)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港澳台籍律师需同时提交回乡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3)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学历、学位验证书); (4)英语等级考试证书复印件; (5)如在粤执业前有执业经历的还需提供原执业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执业年限证明; (6)如是广东省内跨市转所至深圳执业律师,还需原执业地律协出具是否缴纳2014年度会费、是否参加广东省全省统保(是否已缴纳统保费用)、上年度考核结果、有无受行业处分的证明文件;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疾病身故险投保声明》(详见下方“附件下载”,请按照《声明》要求填写并加盖律师所公章)。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关于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陈东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召开的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下称“《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贵公司于2009年4月23日在《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刊载的《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〇〇八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2008年度报告摘要及相关议案;以及贵公司于2009年5月7日在《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刊载的《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〇〇 关于增加二八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 2、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规范意见》第七条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2009年4月23日刊载的《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〇〇八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以及2009年5月7日在上述报刊刊载的《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〇〇 加二八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下称“《临时提案公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动议及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一)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及《临时提案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提前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及《临时提案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人员、参加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于2009年5月15日上午9:30在深圳市深南中路华联大厦16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胡永峰先生主持。 经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2009年5月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

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细则

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律师协会(下称“律师协会”)行业管理职能,规范律师协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下称“会员”)的执业活动,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律师行业的职业声誉,履行律师协会的职责,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和《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管理规定以及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应受律师协会处分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会员作出非律师职务的不当行为,除直接损害律师行业的行为外,不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处分的总类和适用 第四条根据会员违纪的性质和情节,纪律委员会对会员的处分

分为: (一)训诫;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取消会员资格。 会员受上述处分的,可限期改正或责令其参加律师岗前培训教育。 第五条个人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纪律委员会给予训诫处分: (一)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 (二)泄漏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代理活动的; (四)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或者宣称与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有特殊关系的; (五)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虚假宣传的;通过户外灯箱、户外拉挂横幅或在移动交通工具进行推广宣传的;在公众聚集场合派发宣传单、册招揽业务、在餐饮、娱乐等不适合的场所设置广告标牌的。在名片上做虚假夸大宣传的。 (六)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的;以明显低于收费标准低价竞争的;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代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的工作指引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代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的 工作指引 (2011年5月27日市律协第七届第八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律师代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协调指导工作机制,积极发挥律师在维护国家安定团结、保持社会稳定中的职能作用,促进和谐深圳、法治深圳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信访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执业规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群体性案件是指一方当事人众多(10人以上)、基于同一或类似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而提起的代表人诉讼或共同诉讼案件,或者分案处理的系列诉讼或非诉讼案件。 敏感性案件是指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刑事和民事、行政案件及其他案件。 第三条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由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代理或辩护方案,指定律师承办。 承办律师应当按照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代理方案进行代理,律师事务所主任对承办律师办案全过程负督导责任。 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研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报律师协会,由律师协会组织专业委员会进行论证、指导。 第四条承办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应当接受市司法局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应急处理小组的监督指导。 区属律师事务所承办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应当接受区司法局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应急处理小组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律师代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实行分阶段书面报告备案制度。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办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三日内向市律师协会和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报告,随后分阶段将工作情况报备。 书面报告的主要内容为: (一)案由、案件的基本情况,受理法院或其他管辖机关;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委托的事项; (三)指派代理律师的个人情况; (四)当事人存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言辞和行为; (五)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第六条律师办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以维护地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为首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保守秘密,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对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应遵循顾大局、讲政治的原则,以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责任心,搞好代理工作。要忠于宪法,忠于法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勤勉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与社会公平正义,积极促成案件的依法妥善解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第八条律师在办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过程中,应当做到: (一)不挑词驾讼,使用过激言词激化矛盾,激发当事人情绪; (二)不参与当事人的上访、静坐、游行示威等活动,不以违反社会治安、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等手段促使案件解决; (三)不协助当事人故意隐瞒重要证据或作虚假陈述; (四)不向有关新闻媒体提供虚假的、不利于社会稳定的素材,不利用通过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媒体发表影响案件处理的言论,不煽动当事人闹事,影响社会稳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接受任何境外媒体的采访; (五)在代理涉及国家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过程中,谨慎缜密应对媒体采访,不对案件进行炒作。

中伦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致: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9年11月24日作出的创业板发审反馈函[2009]046号《关于发审委会议对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核意见的函》,公司对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依照谨慎性原则,确定公司收购南通宙邦20%、49%股权的日期分别为2008年7月16日和2008年8月18日, 相应地,公司将南通宙邦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时间确定为2008年8月1日,将南通宙邦49%股权的损益计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时间确定为2008年9月1日。2009年11月27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收购南通宙邦20%及49%股权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议案》并决定对报告期内相关财务数据进行追溯重述。深圳鹏城就此于2009年11月27日重新出具了《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2009年1-6月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关于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审核报告》、《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2006年度、2007年度、2008年度、2009年1-6月纳税情况说明鉴证报告》及《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报财务报告与原始财务报告的差异说明鉴证报告》。 基于上述,本所就公司进行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及财务数据调整后是否符合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及相关关联交易事宜,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下称“本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表彰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及律师参与信访工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表彰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及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决定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布部门】深圳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2.03.05 【实施日期】2012.03.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表彰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及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先进集体、先进 个人的决定 近年来,我市各律师事务所和广大律师落实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本质要求,努力实践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向社会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构建和谐深圳、法治深圳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了一批政治觉悟高、服务能力强、社会评价好的优秀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在律师参与信访工作中,把信访工作作为宣扬法制、维护正义的重要平台,积极参与,热情服务,不计得失,成为我市搞好信访工作的重要的专业化力量,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高度赞扬和肯定,涌现出了一批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为进一步树立典型、表彰先进,市司法局决定:授予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等10家律师事务所为“深圳市优秀律师事务所”,马学平等10名律师为“深圳市优秀公益律师”,

邓香花等23名律师为“深圳市优秀专业律师”,李立坤等10名律师为“深圳市优秀青年律师”,王巧云等10名律师为“深圳市优秀女律师”。授予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等28家律师事务所为深圳市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先进集体”,丁小栩等36名律师为深圳市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先进个人”。 希望受表彰的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及参与信访工作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谦虚谨慎,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奋发有为,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进一步推动我市律师工作迈上新台阶。 希望全市律师所和广大律师,要以受表彰的优秀集体和个人为榜样,树立忠于国家、信仰法律、追求正义的执业价值导向,不断增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坚定性,切实履行律师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打造以一流品格、一流服务、一流质量为核心内容的深圳律师文化品牌,为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再做新贡献,为建设社会主义一流法治城市而努力奋斗! 附件:深圳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及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附件: 深圳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及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 (以姓氏笔划为序)

2018年深圳律师收费标准

2018年深圳律帅收费标准 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 一、计时收费 200-3000 元/小时。 二、计件收费 (一)不涉及财产的民事诉讼:3000-2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的民事诉讼: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 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 5万元(含5万元)以下:免加收 5万-10万(含10万元):8% 10万-50万(含50万元):5% 50万-100万(含100万元):4% 100万-500万(含500万元):3% 500 万-1000 万(含1000 万元):2% 1000 万-5000 万(含5000 万元):1% 5000万元以上:0.5% 三、上述收费标准允许上下浮动20%。 四、上述收费标准和比例是代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 未代理一审而代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曾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的或曾代理一审或二 审,再代理发回重审、再审申请或确定再审案件的,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涉及仲裁的案件, 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或二审阶段按仲裁标准减半收费。执行案件按一个审级收费。 五、刑事附带民事,其民事部分按一审标准减半收取。 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 一、计件收费 (1)侦查阶段:2000-6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6000-16000元/件 (3)审判阶段:6000-33000元/件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列标准执行。 刑事案件因时间或地域跨度极大、属集团犯罪和其他案情重大的、复杂的,可以在不高 于规定标准1.5倍之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二、计时收费 200-3000 元/小时。 三、上述收费标准允许上下浮动20%。 四、上述收费标准和比例是代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 未代理一审而代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曾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的或曾代理一审或二 审,再代理发回重审、再审申请或确定再审案件的,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涉及仲裁的案件, 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或二审阶段按仲裁标准减半收费。执行案件按一个审级收费。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