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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常识3)

1、2004年11月27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四次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2、《实施办法》作为山西省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3、驾驶大、中型客车从事长途运输的驾驶人,应当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并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成年人驾驶自行车可以载1名12岁以下儿童。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经营、打场晒粮等与道路交通无关的活动。
6、占用道路从事经营、打场晒粮等与道路交通无关的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恢复原状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7、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驾驶证:
(1)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2)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达到规定时速百分之一百五十以上的。
8、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1000元罚款。
9、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下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处300元罚款。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1000元罚款。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处1500元罚款。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一百以上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10、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处10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1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1个月以上3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500元罚款。
12、行为人有下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3)

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13、行为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1)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2)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
(3)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的。
14、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2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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