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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系统问题与解答

备案系统问题与解答
备案系统问题与解答

备案系统问题及解答

一、境外生产企业信息记录系统

该系统为新增系统,除国家质检总局已需事前注册的产品(肉类、水产品、燕窝、乳制品)外,其他需自行信息记录,以便在进口商填写进口货物销售记录时选择。

问题1:生产企业与出口商一致,是否可以选择不重复填写?答:信息记录号与备案号不一致,故需要做两次录入工作。后期,总局会考虑进行合并,自动生成登记号。

问题2:其他企业填写的记录,是否可以勾选?

答:建议做生产企业信息记录前,先在首页进行查询,如已有相关信息,无须重复登记,在销售记录中勾选维护即可。

问题3:如果进口食品是市场购买的,境外生产企业怎样填写?

答:由进口商核实该进口食品标签上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信息(企业名称(英文)、企业地址(英文)、国家/地区等)并填写。而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手机、电子邮件等信息由进口商填写。

问题4: 一些农产品直接从农户手中收购,或者从市场上采购的食品,没有或无法落实境外生产企业,如何处理?

答:建议填写境外采购商或出口商企业的信息。

问题5:国外生产商地址名称为小语种的,如何登记?

答:企业都会有英文名称的,建议对方使用英语进行备案。

二、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信息备案系统

问题1:如境外出口商邮箱填写错误,无法找回查询号,如何操作?

答:直接将找回查询码的申请说明加盖公章和企业资质证书(工商注册证、或税务注册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彩色扫描件发送到邮箱,系统后台维护人员核实企业申请情况后将查询号通过邮箱返回。

三、境内进口商备案系统

问题1:哪些企业需要做进口商备案?

按照(质检办食函〔2015〕950号)文件,进口食品进口商指与外方签订贸易合同的进口企业(包括实际收货人,以及受实际收货人委托、代理签订外贸合同的买方企业)。

这里的“收货人”是指依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习惯上称为外贸合同或进出口合同)的买方。收货人就有相应两种类型:一是拥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且直接与外商签约的收货人,二是受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代理签订外贸合同的买方,即“名义”收货人。也就是说,进口食品报检单上的“收货人”都需要备案(注意:不是报检单上的“报检单位”)。

问题2: 目前有企业三证合一,没有代码号”,怎样写?

答:三证合一企业,选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9位(第9 - 17 位)

填入组织机构代码号位置。由于新的“三证合一代码”有效期为长期,参考本系统中工商营业执照的做法,对于新代码证有效期为长期的数据,在系统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期字段,填写到期日为2200-01-01,后期备案系统将增加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期【长期】的选项。

问题3:境内进口商忘记查询码如何找回?

答:在登陆界面点击“找回查询号”,有“通过邮箱找回”、“通过企业信息找回”两种方式。

四、进口销售记录

问题1:如系统导入进口信息中为质检总局2015年第55公告规定之外的产

品,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部分粮食品种、部分油籽类、水果、食用活动物等如何填写?

答:如出现上述产品,可以使用作废功能,无需填写。

问题2:如进口货物最终判断为不合格须退运销毁,如何维护系统中的进口记录?

答:如整批破损可以不维护,进行作废,但要备注原因,局端可以查看操作记录。但是一个报检号其中某个产品部分破损,退运或销毁的,只能维护好进口记录后,在销售记录中进行维护,填写进口商自己的信息。

问题3:进口自用、名义收货人为实际收货人代理进口、给下游经销商或加工厂、直接给消费者,这三类销售记录怎样填写?

答:进口自用(包括进口用作样品、礼品、赠品、展示品等非贸易性的食品,进口用作免税经营的、使领馆自用的食品):属于未销售或非一般贸易,不用填写进口和销售记录。

名义收货人替实际收货人代理进口:销售记录填写实际收货人信息。进口商卖给加工厂或下游经营单位:销售记录直接填写加工厂或下游经营单位信息。

直接卖给消费者个人:暂时先填卖家自己的信息。下一步升级时系统增加一个选项“直接销售给个人”。

问题4:购货单位是个体,没有组织机构代码的,如何填写?答:填写进口

商自己的信息,后期,总局考虑新增个体选项。

问题5:销售记录中的销售日期,是以“实际销售”日期为准,还是以“开具发票”的日期为准?

答:以实际销售日期为准。

问题7:液体货物数重量如何填写?

答:液体货物按毛重填写,系统会不校验填写量是否大于报检重量的判断。

问题&部分产品(如高度酒)无保质期,系统中保质期如何填写?答:填

写“无”。

问题9:散装的食用油没有批次和生产日期怎么做记录?

答:散装的食用植物油应该以生产加工日期为准,没有批次可以填写尢。

五.其他问题:

问题1: 2015年10月1日之前进口过也销售过,但未在系统中填写(公告执行为2015年10月1日),报检时如何提供相关资料?

答:2015年10月1日起,进口商报检的第一批进口食品都算是首次报检(提交承诺书)。

问题2: 98号公告中报检时提交的“上一批次食品的进口和销售记录” 如何执行。

答:进口商提交的“上一报检批次的进口食品和销售记录”,指的是进口商全国范围内的上一批次已检验合格出证放行产品的进口及销售记录,不一定是同一品名。

销售记录的打印是根据用户选择的进口记录来打印,即:选择哪条进口记录就会打印这条进口记录下的最后一批销售记录,如果没有销售记录,那么只会打印出进口记录,销售记录部分为空白内容。报检时须将该记录页面加盖进口商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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