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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2012-2014年

中华全国总工会2012-2014年
中华全国总工会2012-2014年

中华全国总工会2012-2014年

推进职工法律援助工作规划

(2012年3月19日)

总工发〔2012〕2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对以工会为主体提供法律援助等维权服务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切实有效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更好地把广大职工团结凝聚起来,为促进社会和谐、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的重要批示精神,积极主动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做好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特制定2012—2014年推进职工法律援助工作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牢固树立“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中国工会维权观,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依法履行工会的基本职责,充分运用党政赋予的资源和手段,做好职工法律援助等维权服务工作,化解劳资矛盾,构建和谐企业,维护劳动关系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三年目标任务:

(一)职工法律援助机构建设三年目标。到2012年底,地市级工会建立职工法律援助机构的要达到100%,县区级工会建立职工法律援助机构的要达到80%;到2013年底,县区级工会建立职工法律援助机构的要达到100%。

(二)职工法律援助队伍建设三年目标。到2012年底,万名职工配有专兼职法律援助工作者和志愿者3人;到2013年底配有35人;到2014年底配有4人。

(三)职工法律援助覆盖面不断扩大。职工特别是困难职工、农民工的法律援助需求得到有效满足,力争到2014年底实现困难职工、农民工申请工会帮助的劳动侵权案件做到“应援尽援”。

(四)职工法律援助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职工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不断完善,办公办案条件显著改善,职工法律援助工作基础更加扎实。

二、主要措施

(一)大力加强职工法律援助工作。要进一步扩大职工法律援助覆盖面,重点做好困难职工、农民工等弱势职工群体法律援助工作,建立经济困难标准和援助事项范围的动态调整机制,争取将更多的职工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不断提高职工法律援助专业化水平,指派具有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特长的法律援助人员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组建专业化的职工法

律援助律师团,加强专门知识技能培训,提高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工作水平。结合全国工会“面对面、心贴心、实打实服务职工在基层”活动和工会系统创先争优活动,组织职工法律援助机构和广大职工法律援助工作者,创建职工法律援助等维权服务示范单位,争当优秀服务标兵,不断提升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群众满意度。落实调解优先原则,根据案情需要采取和解、调解等非仲裁、诉讼方式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纠纷,消除劳动争议隐患。认真做好日常法律咨询服务工作,积极化解基层和一线的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力争做到劳动争议“小事不出企业,大事不出社区”,保持社会秩序和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平稳和谐。认真办理集体劳动争议、农民工工资拖欠、企业重组和破产等涉及职工人数较多、利益较大、矛盾较为集中的法律援助案件,切实解决与职工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问题,畅通职工依法表达利益诉求渠道,避免矛盾激化,稳定职工队伍。

(二)加强职工法律援助机构建设。从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出发,进一步加强和创新法律援助工作载体,打造集法律咨询、法制宣传、法律援助职能为一体的服务平台,并向乡镇、社区延伸,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有效满足广大职工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充分利用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职工服务中心等平台,通过职工法律援助中心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职工服务中心合署办公,在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职工服务中

心开设法律援助窗口、加载法律援助职能等多种形式,大力加强工会系统的职工法律援助机构建设。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与当地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中心加强合作,建立专门的职工法律援助机构,或者联合成立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专业化的法律援助服务。

(三)加强职工法律援助队伍建设。整合内外资源,努力建设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高素质法律援助队伍。充分发挥工会公职律师、劳动法律监督员、劳动争议调解员、劳动争议兼职仲裁员等工会法律工作者在职工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及其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大专院校等协调配合,积极利用法律专家、学者、律师等社会资源,组建职工法律援助律师团和职工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教育引导广大法律援助人员坚持把竭诚为职工服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学习掌握劳动法律政策和实务知识,学习掌握做好职工群众工作的方式方法,学习掌握处置突发集体劳动争议和职工群体性事件的能力。以提高法律援助人员业务素质为重点,制定教育培训规划,落实各项培训制度,加强队伍教育培训工作。

(四)健全完善职工法律援助制度。进一步加强职工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建设,围绕劳动争议案件办理、人员管理等

制定与《法律援助条例》、《工会法律援助办法》相配套的职工法律援助规章制度。规范职工法律援助事项办理程序,制定完善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服务标准,促进职工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开展。健全人员管理制度,制定法律援助人员行为规范、法律援助人员表彰奖励办法和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完善业务档案管理、信息统计等涉及日常管理及业务开展等方面的规章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大调解”格局、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根据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安排部署,完善法律援助办案相关工作机制,推动建立工会法律援助与公证、司法鉴定、信访、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的衔接机制,完善与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访和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完善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方便职工异地申请获得法律援助,降低维权成本。

(五)建立健全职工法律援助保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应当将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经费列入本级工会经费预算,从中央财政困难职工帮扶专项资金、地方财政困难职工帮扶配套资金、工会经费等方面统筹解决职工法律援助办案经费。通过购买法律服务等方式建立职工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制度,并逐步扩大覆盖面,以解决公职律师力量不足问题,对职工请求做到“应援尽援”。各级工会应根据职工法律援助需求,编制经费预算,保证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加强经费监管力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加强法律援助基础设施建设,建设与职工法律援助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工作场所,提高办公办案设施配备水平。加强方便职工窗口规范化建设,在临街地点、工会活动场所、工矿厂区等地设立专门接待场所,方便广大职工群众。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工会要把推进职工法律援助工作作为全会的重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提高职工法律援助工作水平。要主动向党委汇报和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情况,争取更多的工作资源和手段,促进解决职工法律援助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努力推动形成“党委重视、政府支持、各方配合、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为职工法律援助工作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提供有力保障。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职工法律援助工会内部工作协调机制,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指导、协调全国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会法律工作部门指导、协调本地区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工作。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工作由工会保障部门牵头,工会法律部门负责对其职工法律援助工作进行具体业务指导。

(二)实施目标考核。各地工会要按照全总规划和指标要求,深入调研,尽快摸清底数,制定具体工作计划,明确

年度目标任务、工作措施、经费保障,层层分解,逐级落实。各级工会要加强督导检查,了解掌握情况,及时通报工作进展。各地工会每年年底前将职工法律援助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并向上级工会报告。全总法律工作部每年年初通报全国职工法律援助工作情况,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及时向全总书记处汇报全国情况,提出推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各级工会要把职工法律援助工作作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和评价机制。要把职工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各级地方工会创先争优的重要指标。全总将继续开展“全国工会职工法律援助等维权服务示范单位”认定工作,及时总结各地工会开展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大力选树开拓进取、热心服务、勇于奉献、成效显著的先进典型。建立激励机制,充分调动职工法律援助工作者的积极性。

(三)积极宣传引导。各级工会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网络、手机等新兴传媒手段,大力宣传中央关于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宣传职工法律援助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各级工会和法律援助机构在推进职工法律援助工作中所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不断扩大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影响力,使职工法律援助工作深入人心。要注重发掘职工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学习宣传职工法律援助等维权服务示范单位的先进事迹,充分发挥

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有力推进职工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学习宣传信访、投诉、调解、仲裁和法律援助等相关法律法规,引导职工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和劳动争议,自觉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维护社会稳定。

(此件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主题词: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12年03月20日印发

(共印320份)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召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文件 总工办发〔2011〕53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关于规范召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2011年12月7日) 为规范召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充分有效地发挥企业职代会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职代会运行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企业职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二、企业职代会实行届期制,每三至五年为一届,到期应当及时换届。 三、企业工会是企业职代会的工作机构。未建工会的企业召开职代会,应当向上级工会组织报告,在其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

四、企业首次召开职代会前应当成立筹备机构,由企业党组织、行政、工会等方面人员组成。筹备机构主要任务是:起草本单位职代会实施办法(细则);组织选举职工代表;起草职代会筹备工作情况报告;研究确定本次职代会主要议题和议程;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等等。 五、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职代会实施办法(细则)。职代会实施办法(细则)应当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 六、企业应当根据职工人数和生产(行政)单位设置状况确定职工代表总数、划分选区、分配名额,进行职工代表的选举。职工代表人数应当按照企业全体职工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比例和人数应当按照本企业职代会实施办法(细则)确定,或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但最少不得低于三十人。企业职工人数在五十人以下的,应当召开职工大会。 七、职工代表中应当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其中企业领导人员一般不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 八、各选区按照分配名额,由工会负责组织职工直接选举职工代表。 九、企业领导(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相应的选区,参加

中华全国总工会2012-2014年

中华全国总工会2012-2014年 推进职工法律援助工作规划 (2012年3月19日) 总工发〔2012〕2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对以工会为主体提供法律援助等维权服务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切实有效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更好地把广大职工团结凝聚起来,为促进社会和谐、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的重要批示精神,积极主动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做好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特制定2012—2014年推进职工法律援助工作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牢固树立“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中国工会维权观,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依法履行工会的基本职责,充分运用党政赋予的资源和手段,做好职工法律援助等维权服务工作,化解劳资矛盾,构建和谐企业,维护劳动关系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三年目标任务: (一)职工法律援助机构建设三年目标。到2012年底,地市级工会建立职工法律援助机构的要达到100%,县区级工会建立职工法律援助机构的要达到80%;到2013年底,县区级工会建立职工法律援助机构的要达到100%。 (二)职工法律援助队伍建设三年目标。到2012年底,万名职工配有专兼职法律援助工作者和志愿者3人;到2013年底配有35人;到2014年底配有4人。 (三)职工法律援助覆盖面不断扩大。职工特别是困难职工、农民工的法律援助需求得到有效满足,力争到2014年底实现困难职工、农民工申请工会帮助的劳动侵权案件做到“应援尽援”。 (四)职工法律援助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职工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不断完善,办公办案条件显著改善,职工法律援助工作基础更加扎实。 二、主要措施 (一)大力加强职工法律援助工作。要进一步扩大职工法律援助覆盖面,重点做好困难职工、农民工等弱势职工群体法律援助工作,建立经济困难标准和援助事项范围的动态调整机制,争取将更多的职工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不断提高职工法律援助专业化水平,指派具有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特长的法律援助人员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组建专业化的职工法

【2019年整理】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2009年10月28日 为规范和加强基层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充分发挥基层工会为职 工服务、为发展工运事业服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 1、遵纪守法原则。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所在地方政府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 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2、经费独立原则。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应 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3、预算管理原则。工会经费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 理,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4、依法收缴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法收缴工会经费,并按规定留成上缴。 5、服务职工原则。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保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6、勤俭节约原则。工会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7、民主管理原则。要依靠职工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接受会员监督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二、工会经费收入范围 工会经费收入包括: 1、会费收入。指工会会员依照规定向工会组织缴纳的会费。 2、拨缴经费收入。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依照规定向基层工会拨缴的经费,或上级工会委托税务代收后按规定比例转拔基层工会的经费。

3、上级补助收入。指基层工会收到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 4、行政补助收入。指所在单位行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的补助款项。 5、事业收入。指工会附属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 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6、投资收益。指基层工会对外投资发生的损益,如购买国债或 企业债券取得的收益。 7、其他收入。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如银行 存款利息、接受捐赠收入等。 三、工会经费支出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 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 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他有关文件精神, 应当由各级财政和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行政方面承担的费用,不得由工会经费开支。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文件 总工发[2009]47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基层工会 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为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进一步提高基层工会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对1998年颁布的《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新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并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贯彻实施,并将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及时函告全总财务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09年10月28日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基层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充分发挥基层工会为职工服务、为发展工运事业服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 1、遵纪守法原则。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所在地方政府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2、经费独立原则。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应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3、预算管理原则。工会经费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4、依法收缴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法收缴工会经费,并按规定留成上缴。 5、服务职工原则。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保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6、勤俭节约原则。工会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7、民主管理原则。要依靠职工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接受会员监督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 总工办发[2014]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的实施办法》(总工发[2012]80号)《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总工发[2013]51号)等文件精神,使工会经费更好地为基层工会工作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现就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 基层工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勤俭节约的有关规定和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精神,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切实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要坚持工会经费为工会工作和职工群众服务的方向,确保工会经费取之于职工用之于职工,把

更多工会经费用在职工身上,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让工会经费真正惠及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 基层工会的经费收支管理,要贯彻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中央规定、国家法律法规、所在地方政府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二)依法获取原则。基层工会的各项收入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取。 (三)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要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四)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经费各项支出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五)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优化支出结构,集中财力保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六)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要贯彻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七)民主管理原则。要依靠职工和工会会员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接受职工和工会会员监督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二、工会经费收入范围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 总工办发[2014]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的实施办法》[总工发…2012?80号]《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总工发…2013?51号]等文件精神,使工会经费更好地为基层工会工作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现就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 基层工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勤俭节约的有关规定和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精神,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切实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要坚持工会经费为工会工作和职工群众服务的方向,确保工会经费取之于职工用之于职工,把更多工会经费用在职工身上,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做

好事、解难事,让工会经费真正惠及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 基层工会的经费收支管理,要贯彻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中央规定、国家法律法规、所在地方政府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二]依法获取原则。基层工会的各项收入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取。 [三]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要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四]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经费各项支出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五]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优化支出结构,集中财力保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六]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要贯彻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七]民主管理原则。要依靠职工和工会会员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接受职工和工会会员监督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二、工会经费收入范围 基层工会的各项经费收入,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解放后历届中华全国总工会领导

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六届执行委员会(1948.08-1953.05) 1948年8月1日至22日,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在哈尔滨召开。大会通过《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决定恢复1925年建立的中国工人阶级统一的全国性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大会选举产生中华全国总工会的领导机构。 名誉主席刘少奇1949.05-1949.09 主席陈云1948.10-1953.05 副主席李立三1948.10-1951.11 朱学范1948.08-1953.05 刘宁一1948.08-1953.05 中华全国总工会第七届执行委员会(1953.05-1957.12) 1953年5月2日至11日,中国工会第七次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会议选出中华全国总工会第七届执行委员会。会议通过新的工会单程,规定工会的全国领导机关中设立主席团和书记处。 名誉主席刘少奇1953.05-1957.12 主席赖若愚1953.05-1957.12 副主席刘宁一1953.05-1957.12 刘长胜1953.05-1957.12 朱学范1953.05-1957.12 书记处书记赖若愚1953.05-1957.12 刘宁一1953.05-1957.12 许之桢1953.05-1957.12 陈少敏1953.05-1957.12 李颉伯1953.05-1957.12 刘子久1953.05-1957.12 栗再温1953.05-1957.12 董昕1953.05-1957.12 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八届执行委员会(1957.12-1967.01) 1957年12月2日至12日,中国工会第八次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会议选出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八届执行委员会。1966年12月,因“文化大革命”,全总被迫停止工作。1967年1月1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决定:停止全总作为全国工会的领导机关的一切活动。 主席赖若愚1957.12-1958.05 刘宁一1958.08-1966.05 副主席刘长胜1957.12-1966.05 朱学范1957.12-1966.05 许之桢1957.12-1964.10 陈少敏1957.12-1966.05 李颉伯1958.08-1962.12 马纯古1962.12-1966.05 康永和1966.03-1966.05 顾大椿1966.03-1966.05 书记处书记赖若愚1957.12-1958.05 刘长胜1957.12-1966.05 许之桢1957.12-1964.10 栗再温1957.12-1962.12 董昕1957.12-1958.08

中华全国总工会文件--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中华全国总工会文件 总工发〔2016〕27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已经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六届书记处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16年10月9日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加强基层工会建设,发挥基层工会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基层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工会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保留会籍的人员除外。 第五条选举工作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循依法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第六条选举工作在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领导下进行。未建立党组织的在上一级工会领导下进行。 第七条基层工会委员会换届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工会委员会负责。 建立的基层工会组织选举筹备工作由工会筹备组负责。筹备组成员由同级党组织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工会可以派人参加。 第二章委员和常务委员名额 第八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 不足25人,设委员3至5人,也可以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 25人至200人,设委员3至7人; 201人至1000人,设委员7至15人; 1001人至5000人,设委员15至21人; 5001人至10000人,设委员21至29人; 10001人至50000人,设委员29至37人; 50001人以上,设委员37至45人。 第九条大型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9至11人组成。

历任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

历任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 中华全国总工会历届主席: 1921年8月11日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在上海成立,中国共产党早期第一个领导工人运动的公开合法机构,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前身。总部设在上海。1922年7月,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被上海当局查封,李启汉被捕。同年8月,由上海迁至北京,改称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总部。1923年“二?七”惨案后,又由北京迁回上海。同年6月,其工作移交给中华全国总工会筹备委员会。1925年5月1日,中华全国总工会成立,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被撤销。(中央编办管理)。 1922年5月1日至6日,中国工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当时称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在广州举行。到会代表162人。大会通过了《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宣言》。 中央职工运动委员会--中央工人部--中央职工部-中央职工工作委员会:1924年5月15日,中央工会运动委员会成立,邓中夏任中共中央工会运动委员会书记。1925年1月22日,中共第四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中央职工运动委员会。 1927年4月27日-5月9日,党的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武汉举行。五大后,中央的机构得到了进一步的调整和健全:中央职工运动委员会改称中央工人部。1931年1月,中央工人部改称中央职工部。1932年7月31日,中共中央职工部取消。1936年1月,中央职工运动委员会恢复。1941年1月,中央民众运动委员会成立。邓发为中央民众运动委员会书记。1943年3月16日-20日,中央召开政治局会议,通过了《中央机构调整及精简的决定》,职工运动委员会、妇女运动委员会、青年运动委员会合并到中央民众运动委员会改名为中央民运工作委员会,邓发仍任书记,民运委员会下辖中央妇委、中央职工委员会和中央青委。1945年8月, 中共中央民运工作委员会撤销。1949年10月,中共中央职工运动委员会改名中共中央职工工作委员会。 书记:邓中夏 1924.5.15-1925.01 中央工会运动委员会书记;张国焘 1925.01.22-1927.05 中央职工运动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模范疗休养基地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模范疗休养基地的通知 https://www.sodocs.net/doc/0417426487.html, 2007-7-9 workerrest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 劳动模范是工人阶级的杰出代表,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积极组织劳动模范疗休养是工会多年坚持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进一步做好劳动模范疗休养工作,促进工会疗休养院所的建设,全总决定建立劳动模范疗休养基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现有工会疗休养院所的基本状况,拟选择一批地理位置适合、设施条件和管理服务较好的疗休养院所作为劳模疗休养基地。根据各地申报情况分批进行验收、命名 和挂牌,第一批设立10个基地。 二、劳模疗休养基地要选择在交通便利,自然环境优美的地区。基地要实现园林化,要有较强的接待能力和较好的疗休养设施,具备良好的标准客房和娱乐、休闲等配套条件,床位在150个以上;管理制度健全,服务规范,能够为劳动模范提供质量较高的疗休养服务和身体健康检查服务。疗休养院所未实行托管、整体出租与承包和改变服务方向。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于2004年9月底之前,将设立劳模疗休养基地的申请报告和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标准的相关材料,报全总保障工作部。全总保障工作部会同经济工作部等有关部门根据各地申报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工会疗休养院进行审核、报批,经批准后配挂统一的“劳动模范疗休养基地”匾牌 四、所在地工会要对劳模疗休养基地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并组织自查和互查,全总保障工作部会同经济工作部将不定期地进行抽查,凡是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条件和因管理不善接待工作出现重大事故,或者因接待工作重大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其劳模疗休养基地资格。 五、各地工会应积极组织劳动模范到工会疗休养院所进行疗休养活动。同时,在资金和物质条件方面给予适当的扶持,支持和帮助疗休养院所特别是劳模疗休养基地的建设,不断提高为劳动模范和广大职工群众提供疗休养服务的水平。 附:劳动模范疗休养基地验收标准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04年9月2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 开放分类:中国制度国家机关地理政治组织经济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前身是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中华全国总工会 (All-China Federation of Trade Unions)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简称总工会。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重要社会支柱之一。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权益的代表。全国总工会是各地方总工会和各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领导机关。全国总工会由中共中央书记处领导。 目录 1 概述 2 历史沿革 3 主要职责 4 组织机构 5 管理体制

1 概述 2 历史沿革 3 主要职责 4 组织机构 5 管理体制 6 历届主席 7 相关内容 8 工资集体协商制中华全国总工会- 概述 会徽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前身是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中华全国总工会(All-China Federation of Trade Unions)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简称总工会。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重要社会支柱之一。 中华全国总工会- 历史沿革 旧中华全国总工会大楼爆破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前身是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1921年8月11日,中共中央在上海建立了公开领导工人运动的总机关——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张特立任总部主任。1922年7月迁到北京后,邓中夏任总部主任。

1922年5月1日至6日,在广州召开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到会代表173余人,代表有组织工人30余万人。会议决定以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为全国工人团体的总通讯机关,并由它负责筹备召开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了10项决议案,其中的《全国总工会组织原则案》规定了筹备成立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方法和步骤。 1925年5月1日至7日,在广州召开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到会代表281人,代表有组织工人54万余人。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致信祝贺。大会通过了《中华全国总工会总章》,选举产生了全总领导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宣告正式成立。选出全总第二届执委会委员25名,林伟民当选委员长,刘少奇、邓培、郑绎民当选副委员长,邓中夏任中共全总党团书记。 1926年5月1日至12日,在广州召开第三次全国劳动大会。到会代表502人,代表有组织工人124万余人。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致祝词。选出全总第三届执委会委员35名,候补执委17名,苏兆征当选委员长,项英当选副委员长,刘少奇当选秘书长。1926年9月,全总在汉口设办事处。1927年2月,全总机关由广州迁到汉口,在广州设办事处。1927年6月19日至28日,在汉口召开第四次全国劳动大会。到会代表420人,代表有组织工人300余万人。陈独秀代表中共中央致词。选出全总第四届执委会委员35名,候

中华全国总工会文件

中华全国总工会文件 总工发[2008]51号 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试行) (2008年7月2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完善企业工会主席产生机制,充分发挥工会主席作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增强工会组织凝聚力,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企业工会5-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会主席产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应坚持党管干部、依法规范、民主集中、组织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上一级工会应对企业工会主席产生进行直接指导。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五条企业工会主席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工会工作; (二)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文化程度、法律法规和生产 经营管理知识; (三)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会员和职工服务; (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六条企业行政负责人(含行政副职)、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外籍职工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 第三章候选人产生 第七条企业工会换届或新建立工会组织,应当成立由上一级工会、企业党组织和会员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工会主席候选人提名和选举工作。 第八条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以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为单位酝酿推荐,或由全体会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荐,上届工会委员会、上一级工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名单。 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人。 第九条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应对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进行考察,对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予以调整。 第十条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按姓氏笔画排序。 第十一条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报经企业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批。 第十二条上级工会可以向非公有制企业工会、联合基层工会推荐本企业以外人员作为工会主席候选人。 第四章民主选举 第十三条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均应依法履行民主选举程序,经

中华全国总工会表彰决定

中华全国总工会表彰决定 --关于表彰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全国优秀工会积极分子、全国优秀荣誉 工会积极分子的决定 中国工会十三大以来,各级工会在党的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战略任务,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开展工作,努力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动员和组织广大职工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为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五年来,全国基层工会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为载体,在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推行厂务公开,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推动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大力开展送温暖活动,实施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工程,为职工群众办好事、实事,全面加强工会基层组织建设,努力把工会重点工作落实到基层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涌现出一大批深受广大职工群众信赖和拥护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工会工作取得的各项成绩是与党政领导的支持分不开的。五年来,各级党政领导高度重视和热情关心工会工作,

为工会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坚强的组织领导和有力的物质支持,极大地促进了工会工作的开展。 为表彰在工会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激励广大干部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进一步推动工会工作的创新发展,中华全国总工会决定:授予首钢总公司工会委员会等800个单位全国模范职工之家称号,授予首钢新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炼钢厂动力车间高压变电丙班工会小组等999个单位全国模范职工小家称号,授予北京市总工会副主席续伯聪等748名同志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称号,授予北京建工集团设备安装工程公司司机齐凤臣等588名同志全国优秀工会积极分子称号,授予中共北京市委副书记强卫等198名同志全国优秀荣誉工会积极分子称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希望荣获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全国优秀工会积极分子称号的单位和个人,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奋发进取,取得新的更大成绩。希望荣获全国优秀荣誉工会积极分子称号的党政领导干部,继续加强对工会工作的领导和支持,为大力推进新世纪工会工作的发展做出新贡献。 中华全国总工会号召全国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者,向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学习,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坚定不移地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

总工办发〔2017〕32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总工办发〔2017〕32 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的通知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 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文件 总工办发〔 2017〕32 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 ,各全国产业工会 ,中共中 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已经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六届书记处第八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 现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华全国总工 会办公厅 2017年 12 月 15日 — 1 —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 本文为网络收集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层工会收支管理 ,规范基层工会经费 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 《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 结合中华全国总工会 (以下简称“全 国总工会”)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的相关要求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 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遵纪守法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 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 ,依法组织各项收入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有 关制度规定 ,严肃财经纪律 ,严格工会经费使用 ,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二 )经费独立原则。 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 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 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 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 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 — 2 — 办法》的要求 ,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基 --------------- 本文为网络收集精选范文、公文、论文、和其他应用文档,如需本文,请下载--------------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文件和表彰的实施办法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文件和表彰的 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公文处理奖惩 【发文字号】总工办发[2007]6号 【发布部门】中华全国总工会 【发布日期】2007.04.09 【实施日期】2007.04.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团体规定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文件和表彰的实施办法 (2007年4月9日总工办发[2007]6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文件和表彰的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现对《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实施办法》(总工办发[2002]28号)修订如下。 一、严格报批程序,坚决精简各类会议 1、减少会议数量。除按规定召开的执委会议、主席团会议以外,严格控制以全总名义召开的会议,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属于研究部署工会全局性重要工作的会议,可根据当年工作重点进行安排,必要时可与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联合召开,也可以结合召开主席团扩大会议,请省级工会主席参加。在相同时段部署工作,需要召开的各种会议能

够合并的尽量合并召开。能够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的,一般不集中开会。全总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年召开两次经审委员会议,一至两次常委会议,其中一次常委会议与经审委员会议套开。全国女职工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委会议、一次常委会议。各驻会全国产业工会每年召开一次全委会议、两次常委会议,其中一次常委会议与全委会议套开。各驻会全国产业工会和中国职工技协按自身章程规定需召开的会议,列入全总机关会议经费预算,会议通知自行发出。全总各部门一般每两年召开一次由省级工会对口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业务工作会议;不召开部门负责人工作会议的年份,可召开一次小型工作研讨或座谈会议,会议经费列入全总机关会议经费预算,会议通知以办公厅名义下发。各驻会全国产业工会和全总各部门不得召开联谊会或轮流做东的“片会”等。 全总部门会议如升格为以全总名义或全总与有关部委联合召开的会议,则该部门当年不再召开会议。如全总或全总与有关部委联合召开的会议涉及全总多个部门,涉及的部门视情况可召开一次小型座谈会或研讨会。 对口部门较多的驻会全国产业工会确需增加的会议,由该驻会全国产业工会提出,经办公厅、财务部审核并报分工联系驻会全国产业工会和分管财务工作的全总领导同志审批后,由全总书记处会议审定。 全总与有关部委联合召开的会议要严格控制,原则上全总与一个部委每年只召开一次会议。 2、控制会议规模。各驻会全国产业工会和全总部门按计划召开的会议,应按有关规定控制出席人数、工作人员和会议天数。各驻会全国产业工会召开的全委会议或常委会议,按委员或常委名额控制出席人数,全委会议会期不超过一天半(不含往返),常委会议会期不超过一天(不含往返);全总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出席会议人员一般不超过50人,会期不超过一天半(不含往返)。各驻会全国产业工会和全总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工作人员不超过出席会议人员总数的15%。各驻会全国产业工会和全总部门召开的会议,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总工发[29]21号

总工发[2009]21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 (2009年4月30日) 一个时期以来,由于一些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职责不清,相互推诿,相当数量的劳务派遣工还没有组织到工会中来。为最大限度地把包括劳务派遣工在内的广大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相关规定,现对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作出以下规定: 1、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都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吸收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劳务派遣工应首先选择参加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委员会中应有相应比例的劳务派遣工会员作为 委员会成员。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劳务派遣工直接参加用工单位工会。 2、在劳务派遣工会员接受派遣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可以委托用工单位工会代管。劳务派遣单位工会与用工单位工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对会员组织活动、权益维护等的责任与义务。

3、劳务派遣工的工会经费应由用工单位按劳务派遣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提取并拨付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属于应上缴上级工会的经费,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按规定比例上缴。用工单位工会接受委托管理劳务派遣工会员的,工会经费留用部分由用工单位工会使用或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和用工单位工会协商确定。 4、劳务派遣工会员人数由会籍所在单位统计。加入劳务派遣单位工会的,包括委托用工单位管理的劳务派遣工会员,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统计,直接加入用工单位工会的由用工单位工会统计。 5、劳务派遣单位工会牵头、由使用其劳务派遣工的跨区域的用工单位工会建立的基层工会联合会,不符合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的规定,应予纠正。 6、上级工会应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指导和帮助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工会做好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和维护权益工作。

中华全国总工会文件关于印发《中国工会审计条例》的通知_百度文(精)

中华全国总工会文件 总工发[2011]27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关于印发《中国工会审计条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中国工会审计条例》已经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五届书记处第六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11年4月11日 中国工会审计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会审计工作,规范工会审计行为,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维护工会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会坚持经费独立原则,依法建立对工会经费收支、资产管理等全部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制度。 第三条工会审计是指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会)依照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对工会经费收支、资产管理等全部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与效益实施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工会审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下审一级的工作体制。工会审计的制度和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制定。 第五条经审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经审办),承担经审会对本级和下一级工会审计的职责。

第六条工会审计遵循依法审计、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工作方针。 第七条经审会依照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不得拒绝和阻碍工会审计人员执行公务,不得打击报复工会审计人员。 第八条工会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中,应当恪守国家审计准则规定的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等基本审计职业道德和审计纪律。 第九条经审会的审计结果作为同级工会、上级工会及其有关部门评选先进和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工会审计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 第二章工会审计机构和人员

总工办发 〔2017〕32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的通知

总工办发〔2017〕32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 法》的通知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文件 总工办发〔2017〕32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已经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六届书记处第八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17年12月15日 — 1 —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层工会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 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 《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国总工会”)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遵纪守法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 2 — 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基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 法(暂行) 总工发[2009]36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2009年8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管理,确保帮扶资金使用安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以下简称帮扶中心)用于帮扶困难职工(含困难农民工,下同)的资金。 第二章帮扶资金的来源、使用范围和帮扶对象 第三条帮扶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财政拨付帮扶中心的专项资金; (二)各级地方财政配套的专项用于帮扶中心开展帮扶工作的资金;(三)各级工会从本级留成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 (四)接受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 (五)设立帮扶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来源。 第四条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中央财政拨付帮扶中心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各级帮扶中心在日常和元旦、春节期间送温暖活动中,对困难职工开展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教育、法律援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方面帮扶。 (二)各级地方财政配套的专项帮扶资金、各级工会从本级留成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等项资金,除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使用范围外,可以按照地方财政、工会的有关制度、政策规定及捐款单位(人)的意愿,确定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帮扶资金帮扶对象包括: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职工。 (二)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 (三)因各类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困难职工。 (四)因劳动经济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援助的困难职工。 第三章帮扶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各级工会帮扶中心的帮扶资金使用发放,要坚持依档帮扶、因困施助的原则,建立健全并动态化管理困难职工档案,根据本地区困难职工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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