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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农业局关于开展杭州市“打非”行动专项检查的通知

杭州市农业局关于开展杭州市“打非”行动专项检查的通知
杭州市农业局关于开展杭州市“打非”行动专项检查的通知

杭州市农业局关于开展杭州市“打非”行动专项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杭州市农业局

【发布日期】2011.05.24

【实施日期】2011.05.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杭州市农业局关于开展杭州市“打非”行动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区、县(市)农业局,临安、建德市水利水电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农业部、省农业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局下发的相关文件要求,各地认真开展了“打非”专项行动。经局研究决定,对各地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1、根据《关于严厉打击农产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的通知》(杭农质〔2011〕145号)文件精神,检查瘦肉精、生鲜乳、兽药、种植业产品、水产品和假劣农资整治这6个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开展情况;

2、按《关于进一步推进杭州市规范化建设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意见》精神,进行无公

害农产品生产基地抽查。

二、检查方式

1、分组情况。本次检查分成六个检查组,由局领导带队,局相关处室和事业站工作人员参加。

2、检查形式。检查组采取现场检查、听取汇报、查看台帐和座谈讨论相结合的方式,听取各区、县(市)“打非”专项行动和201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进展情况汇报,抽查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和农资经营店经营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开展研讨与座谈。

3、检查重点。深入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对农产品生产情况实施全程检查,狠抓源头治理,严格落实标准化生产,及时查处不规范的生产行为。在产品品种上,重点检查芹菜、韭菜、豇豆、白菜、稻米、猪肉、牛肉、羊肉、鳜鱼和鳗鲡等产品;在生产环节上,重点检查产地环境管理、生产规程制定和实施、生产记录执行和管理、投入品使用管理和包装标识,农资经营店规范化管理等情况。

4、检查汇总。各检查组需认真总结现场检查情况,由各组联络员于6月20日之前将检查情况整理汇总,报局质监处存档备查。

三、时间安排

要求6月15日之前完成检查,具体检查时间由各检查组自行确定。

四、其它事项

对各区、县(市)农资经营店检查1-2家,具体由各组现场确定。

附件 1、检查分组及检查地点情况

2、杭州市“打非”行动现场检查表(略)

3、无公害农产品检查单位及产品评价表(略)

4、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抽查名单(略)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附件1:

检查分组及检查地点

第一组组长:程春建

组员:田小明(联络员)、王道泽、诸林、翁永祥

检查地点:淳安

第二组组长:赵敏

组员:邓红宁、陈飞东(联络员)、廖源、邵乔儿

检查地点:临安、萧山

第三组组长:严建立

组员:项芬娇、王卉(联络员)、张荣富、严冰

检查地点:余杭

第四组组长:陈品南

组员:马小能、郑军辉、封立忠(联络员)、周佳捷

检查地点:桐庐

第五组组长:唐建明

组员:傅宪华、吴媛(联络员)、李锋、童勇义

检查地点:建德

第六组组长:朱利民

组员:张祖林、黄柏荣(联络员)、邱邑富、陈凡

检查地点:富阳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京民防发[2015]56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民防局 【发布日期】2015.07.20 【实施日期】2015.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民防发[2015]56号) 各相关处室,各相关直属事业单位: 为规范本市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民防局 2015年7月20日

附件1 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是指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为保障人防指挥、信息、疏散、掩蔽、储备、救护等需要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及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和落实人防要求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重要厂矿企业生产设施的防护部分。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监理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申请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北京市民防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防工程的监理资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资质等级分甲级、乙级、丙级;未取得人防监理资质,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冬季农田管理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冬季农田管理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农田基建与水土保持 【发文字号】京农发[2007]8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农业局 【发布日期】2007.11.22 【实施日期】2007.1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冬季农田管理工作的意见 (京农发〔2007〕87号) 各区县农委(丰台区林业局): 今年"三秋"治理季节性裸露农田(以下简称"治裸")工作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充分肯定。当前,全市农业生产已步入冬季管理阶段,为进一步推进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更好地发挥农田对绿色奥运和宜居城市建设的作用和价值,按照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小麦冬前管理的通知》(农明字〔2007〕13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和市领导对《关于2007年全市季节性裸露农田治理初步情况的报告》的批示精神,提出进一步加强我市冬季农田管理工作的意见,请各区县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治裸"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三秋"期间,按照全市总体部署和要求,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把"治裸"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来抓,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据初步统计,"三秋"期间,全市共完成"治裸"面积278.9万亩,郊区农田覆盖情况明显好转,可有效减轻农田扬尘发生的强度和频度。总体来看,全市"治裸"工作呈如下几个特点: (一)生物覆盖面积增幅较大。据初步调查统计,全市生物覆盖面积140.8万亩,较上年增加50万亩,增幅53.4%。由于今年政策出台早、补贴力度大,加之各级政府对"治裸"的工作力度大等原因,全市秋播小麦、小黑麦面积呈恢复性增长,总面积同比上年增长73.8%。 (二)综合"治裸"得到充分体现。除生物覆盖面积增幅较大外,全市秸秆覆盖面积达138.1万亩,覆盖形式呈多样化,立秆覆盖、倒秆覆盖、粉碎还田覆盖、留茬不秋耕四种保护性耕作"治裸"模式分别占秸杆覆盖面积的14.1%、20.5%、19.8%和45.6%;此外,今年全市还完成征而未用耕地治理面积2.222万亩,主要种植小麦、小黑麦和牧草等冬春季节覆盖效果好的作物;重点区域"治裸"成效显著,京承都市型现代农业走廊和奥运场馆周边基本实现了全面生物覆盖治理。 (三)越冬作物出苗和长势良好。由于"三秋"期间各级农业部门工作准备充分,加上气候条件比较有利,郊区农田土壤墒情好,小麦等生态作物出苗、长势都较好。据近期市农技推广站组织有关单位对8个区县65个示范点约4.2万亩小麦示范田土壤水分和苗情的调查,10月10日前播种的适期麦约

北京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制定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函》京价(房)字[2001]422号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你单位《关于确定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取标准的函》(京防办函[2001]19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1640元。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和减免的范围按照国家四部委计价格[2000]47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收取。此项收费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须执本《通知》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在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四、本函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一年十二月五日

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 第三节人防工程 7.3.1.人防工程设计原则 人防工程的建设须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坚持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应根据地面建筑规模和本市对不同区域实行分类防护的人民防空要求,依据北京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北京市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确定人防工程建设的规模、布局、平战功能和各类工程的防护等级。 7.3.2 人防工程建设指标及设计要求 1、建设指标 凡是在本市市区、近郊区和卫星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下同)和外资民用建筑,均应配套建设人防工程。 10层以上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 9层以下基础埋深大于3m的建筑,应按其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防空地下室; 9层以下基础埋深小于3m的建筑,应按其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单建地下建筑应按其总面积的30%修建人防工程;各建设和设计单位应根据此规定核定新建项目应修建人防工程的指标。 2、设计要求 (1) 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规范和有关标准、规定设计人民防空工程。 (2) 小区人防工程的战时用途应以居民掩蔽为主。规模较大的居住小区(总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的人防工程战时功能应配套齐全。包括:人员掩蔽工程、指挥工程、防空专业队掩蔽工程、医疗救护工程、物资储备库、汽车库、区域备用电源、水源、连接通道等。 a.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公建等应相应做人防规划设计。人防工程建设指标、位置及防护等级等需经市人防办专项审查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备案;经审查批准的人防工程的规划设计,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b.人员掩蔽工程应设在居民居住地点适中的位置,其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00m。 c.医疗救护工程应结合地面医院的新建和改、扩建工程修建。 d.防空专业队掩蔽工程应选择交通便利位置设置。 (3) 人防室外出口应设管理用房,室外出入口的面积为应建人防面积的5%左右;室外出口应与主体和周围景观协调一致,并尽量远离主体,无条件时应按防倒塌棚架设计。 (4) 小区中相邻的人防工程之间相互连通。 (5) 规模较大的人防工程应当与地下铁道、地下商业设施、地下车库以及绿地、广场的建设整合连通。 (6) 小区建筑面积在50万平方米以下配套建设1部防空警报器,50万平方米以上至100万平方米应配套建设2部防空警报器,100万平方米以上至200万平方米应配套建设3部防空警报器,200万平方米以上至300万平方米应配套建设6部防空警报器。 (7) 人防工程按照平战结合的要求,可作为小区平时的配套工程使用,如:社区活动站、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库房等,设计时应满足上述使用功能的要求,充分利用人防工程,为城市建设提供服务。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4―2016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4―2016年度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奖的表彰奖励决定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京政农发[2016]3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6.11.23 【实施日期】2016.1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4-2016年度北京市农业 技术推广奖的表彰奖励决定 (京政农发〔2016〕30号) 2014-2016年度,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北京市各级农业科研推广单位深入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聚焦科技创新驱动,聚焦农业“调转节”,组织广大农业科技工作者广泛开展农业技术示范推广和农民科技培训工作,在郊区农业生产中示范推广了一大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兼具技术先进性和实用性,技术覆盖面广的科技成果,为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集约、高效、绿色、安全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改善提供了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农业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

水平,表彰奖励广大农业科技工作者在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实用技术推广方面所做出的突出贡献,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主要粮食作物‘三率’提升技术集成与示范推广”等15项科技成果为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奖一等奖,授予“蔬菜集约化穴盘育苗技术集成与推广”等25项科技成果为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奖二等奖,授予“小麦化学农药减量控害技术体系集成与推广”等40项科技成果为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奖三等奖。 希望首都广大农业科技工作者以获奖者为榜样,发扬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扎根基层、甘于奉献的优良作风,不断提高北京农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为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质量与效益进一步提升,首都生态环境质量、郊区城镇承载力、农村生活水平进一步提升做出更大贡献。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1月23日2014-2016年度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奖获奖名册 (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奖评审委员会二○一六年十月) 说明 2014-2016年度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奖共评定80项奖励成果,其中:一等奖15项,二等奖25项,三等奖40项。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人防办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人防办关于行政审批程 序的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防办发[2002]46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2.04.19 【实施日期】2002.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人防办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京防办发〔2002〕46号) 各区、县人防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部署,现将我办城市建设修建人防工程、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等审批项目向社会公示。《市人防办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二00二年四月十九日 市人防办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审批项目名称:城市建设修建人防工程(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ARF001-2002(北京行审A类人防001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 2、《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 3、《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第82号) 审批收费依据:《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制定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函》(京价(房)字〔2001〕422号) 审批总时限:2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依据《城市建设修建人防工程公示》)。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地下空间开发管理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受理程序单,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兽药经营企业验收条件等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兽药经营企业验收条件等规定 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农兽医字[2007]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农业局 【发布日期】2007.02.06 【实施日期】2007.0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兽药经营企业验收条件等规定的通知 (京农兽医字[2007]1号) 各区县农委(丰台区林业局)、四城区卫生局: 为进一步规范兽药经营行政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和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二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拟定了《北京市兽药经营企业验收条件》等规定(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检查验收规定另行制定下发)。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 北京市兽药经营企业验收条件 2. 北京市开办兽药经营企业审批现场验收表

3. 《兽药经营许可证》检查验收评定标准 4. 开办兽药经营企业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二○○七年二月六日附件1: 北京市兽药经营企业验收条件 1.机构和人员 1.1.企业应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并具有组织机构图。 *1.2.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持有兽医、药学等相应的专业学历证书,并且从事兽药相关行业3年以上;质量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名,应持有兽医、药学等相应的专业学历证书,并且从事兽药相关行业3年以上。 1.3.兽药销售、技术服务人员具有兽医、药学等相应的专业知识,并且从事兽药相关行业3年以上。采购、库房管理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1.4.企业应在经营场所公示组织机构图和人员名单。 2.场所与设施 2.1.企业应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库房、设备。经营场所与库房应相对隔离,并提供经营场所、库房平面图和方位图。 *2.2.经营场所面积应在15平米以上,并提供房屋租赁协议(或房屋产权证明)。 *2.3.化学药品、中药的库房面积应在20平米以上,并提供库房租赁协议(或房屋产权证明),库容不得超过70%。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 【发布部门】北京市民防局 【发布日期】2014.06.21 【实施日期】2014.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民防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北京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保障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条 例》和《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自2014年7月1日起,新受理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本办法执行。原北京市民防局发布的《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竣工认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京民防发〔2009〕83号)有关竣工认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的部分废止。 北京市民防局

2014年6月21日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保障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和《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人防工程(除中直机关、国家机关和驻京部队所属工程外)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民防局负责全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工作,同时承担市级人防指挥所、重大特殊项目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四条区县民防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自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负责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民防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北京市农业局关于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监管工作的函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京政农函[2013]8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农业局 【发布日期】2013.12.02 【实施日期】2013.1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 业监管工作的函 (京政农函〔2013〕83号) 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 近年来,本市大力发展都市型现代农业,有力地促进了设施农业(包括设施种植业和设施养殖业)的发展,为保障首都“菜篮子”有效供给、拉动农业产值增加、促进农民增收、推进农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但是,随着设施农业规模的扩大,也出现了部分农业设施闲置,个别农业设施违规建设、非农利用等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制约了设施农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保障本市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设施农业保障首都“菜篮子”供应、

实现农业提质增效、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遏制以农业结构调整名义的违法违规用地问题,就加强设施农业监管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加强设施农业监管工作,目的是提高设施农业利用效率,杜绝设施农业非农利用问题,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设施农业监管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审核备案与责权统一的原则。农业结构调整项目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实行审核备案管理。区县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谁审批谁监管,落实责权相统一的要求,强化对项目建设内容的审核和后期使用的监管,确保农地农用、有效利用。 二是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治理相结合的原则。设施农业监管实行属地负责制。区县和乡镇有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设施农业巡查制度,指导和督促乡镇加强设施农业日常监管;市、区县有关部门针对设施农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要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治理,确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竣工认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竣工认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 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8-03 点击数:4540 各区、县民防局,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各有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为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竣工认可、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和《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对原《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补充,现印发给你们。原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布的《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京防办发(2001)74号)及其附表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竣工认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简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竣工认可、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和《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人防工程(除中直机关、国家机关和驻京部队所属工程外)的质量监督、竣工认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均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北京市民防局负责全市人防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北京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简称市人防站)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质量标准,对全市人防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市人防站受北京市民防局委托,具体办理全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建设行政执法工作。 人防工程所在地区、县民防局负责所属人防工程的竣工认可工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人防工程竣工认可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章人防工程质量监督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绿城发〔2010〕16号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依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市园林绿化局制定了《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规范绿地建设管理行为,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附属绿地包括本市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单位所属绿地,商服绿地、工矿仓储绿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绿地及其他建设工程附属绿地。 第三条附属绿地建设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管护由所有业主负责,业主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护。 单位所属绿地、商服绿地、工矿仓储绿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绿地的管护由该产权单位负责。上述规定以外的附属绿地或者零星树木,以及管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护责任单位。 第四条附属绿地建设管护应依法实行招投标的,招投标活动应符合《北京市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条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DB11/T214-2003)等相关标准、规范,应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及小品。其中小游园建设的绿化种植用地面积,不低于小游园用地面积的70%;游览、休憩、服务性建筑的用地面积,不超过小游园用地面积的5%。居住区绿地和单位所属绿地的绿化种植面积,不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75%。 第六条附属绿地建设,规划绿地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绿化工程开工30日前,通过首都园林绿化政务网(https://www.sodocs.net/doc/044383624.html,),在线填报《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书》,并将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报送绿地项目所在区、县园林绿化局。 第七条区、县园林绿化局接到书面告知后,应当对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建设规划方案、植物配置、施工规范等提供技术服务,主要包括: (一)提供绿化工程设计、施工规范。对居住区绿地设计方案、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提出意见; (二)对绿化工程植物设计种植的合理性提出意见; (三)对本行政辖区内居住区绿化提供行业管理信息;

(京建发〔2018〕481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 通知 京建发〔2018〕48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行政审批改革工作,规范各主管部门和专业服务企业联合验收行为,大力促进北京市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工作有效开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民防局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档案局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 2018年10月18日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体要求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行政审批改革工作,规范各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联合验收行为,大力促进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有效开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通知》(国办发2018第33号)和《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8〕36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8〕118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适用于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牵头单位是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委,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质量监督的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开展联合验收工作,其它项目均由各区住建部门牵头开展联合验收工作。验收单位有市区两级的规划国土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交通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民防部门、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建设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 农业建设和利用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京政农发[2017]2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局 【发布日期】2017.07.24 【实施日期】2017.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建设和利用的通知 (京政农发〔2017〕28号) 郊区各区农委、农业局、种植业(农业)服务中心: 为提高我市农用地和水资源的利用水平,更好地保障鲜活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和富裕农民,促进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2008年市政府印发了《关于促进设施农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08〕30号),我市设施农业得到快速发展。 根据2015年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耕〔2015〕72号,以下简称“72号文”)规定,为促进我市设施农业规范发展,防止以设施农业名义违法违规建设,防止设施农业低效利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1.摸清设施农业底数。由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乡镇政府,对设施农业建设和利用现状进行调查,填写《设施农业利用现状调查表》(见附件),于8月8日前报送市农业局蔬菜处。 2.强化属地责任。设施农业建设和利用监管实行属地负责制,责任主体是区、镇(乡)政府。各区农业部门要督促镇(乡)政府严格执行72号文相关规定,将设施农业建设和利用纳入日常管理,建立台账、完善制度,禁止设施农业建设和利用存在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杜绝设施农业非正常闲置。 3.建立健全日常巡查机制。各区农业部门要加强对设施农业生产利用情况的检查,建立设施农业日常巡查机制,对巡查中发现的设施农业非农利用情况和趋向,及时通报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并于每年5月30日、11月30日前向市农业局蔬菜处报送巡查情况。 附件:区设施农业利用现状调查表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农业局 2017年7月24日 附件 区设施农业利用现状调查表 填报单位:填报时间: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 标计算规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防工业 【发文字号】京民防发[2015]1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民防局 【发布日期】2015.01.22 【实施日期】2015.03.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北京市民防局关于修订《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并继续试行的通知(2016)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的通 知 (京民防发〔2015〕10号) 各相关单位: 为适应本市新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创新审批机制和管理方式,提高审批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有关规定,及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北京市关于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指标和战时功能要求的规定(试行)〉的批复》(国人防〔2014〕503号),我局制定了《结合建设项

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自2015年3月1日起试行1年。 北京市民防局 2015年1月22日 附件 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有关规定,及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北京市关于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指标和战时功能要求的规定(试行)〉的批复》(国人防〔2014〕503号),现将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计算规则明确如下: 一、2015年3月1日之后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的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按本通知所附《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详见附件)标准计算。2015年3月1日之前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或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进行调整的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仍按原《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86京防委字第4号)所规定的标准计算。 二、按照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办法(试行)》(京政发〔2013〕86号),在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书》中已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已编制完成人防工程专项规划,并在专项规划中明确配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民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民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 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京民防发[2015]8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民防局 【发布日期】2015.11.26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民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京民防发〔2015〕85号) 各区县民防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民防局,市人防工程监督站: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京政法制发〔2015〕16号)要求,现将《北京市民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北京市民防局 2015年11月26日

北京市民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民防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人防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以下简称<人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北京市民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 第二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适当的原则。 第三条市和各区县民防局及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基准》。 第四条《基准》的制定采取定档加分阶的方式进行划分。各类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划定为A、B、C三个基础裁量档次.其中:“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对应A 档,“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一般的”对应B档,“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轻微的”对应C档。 划定基础裁量档后,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频次、社会影响、是否符合从轻或减轻条件等因素,进一步划分若干个处罚裁量阶,按照01――09进行编号,代表违法情节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业局关于2014年“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业局关于2014年“菜篮子”工程生产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农副产品 【发布部门】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业局 【发布日期】2014.06.16 【实施日期】2014.06.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业局关于2014年“菜篮子”工程生产 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郊区各区县政府: 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本市“菜篮子”系统工程建设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意见》(京政发〔2010〕37号)精神,就2014年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菜篮子”工程区县负责制,围绕“三率一能力”建设目标,加快推进“菜篮子”规模化发展、园区化建设、标准化生产,切实增强都市型现代农业“应急保障”能力和“安全农业”发展水平。 二、工作目标

1.提高生产能力,稳定“菜篮子”产品自给率。稳定蔬菜生产用地保有量,稳步推进农业结构调整,积极开展高产高效示范创建,提高本市“菜篮子”主要产品综合生产能力,确保“菜篮子”产品自给率总体保持稳定。 2.深化区域合作,提高“菜篮子”产品控制率。围绕北京农业结构调整和京津冀一体化发展目标,着力推动京津冀农业产业协同发展。拓展外埠农业合作广度和深度,建设一批“菜篮子”产品外埠生产基地,稳步提高蔬菜、肉类、禽蛋、鲜牛奶、水产品的控制能力。 3.强化质量监管,提高“菜篮子”产品合格率。推进“安全农业”建设,深入实施农业标准化战略和“三品”认证全覆盖战略,强化“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高质量安全水平。2014年,“菜篮子”建设项目补贴与“三品”认证挂钩,地产“菜篮子”主要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达到97%以上。 4.突出重大项目建设,提高应急保障能力。引导和壮大一批“菜篮子”重点项目,提升现代农业技术装备水平,增强均衡生产水平和应急保障能力。 三、重点工作 (一)自给率提升工程 1.稳步发展设施农业。按照“三个一批”思路,新发展一批设施农业、改造一批老旧设施、提升一批设施蔬菜产业村,通过优化基础建设,加快蔬菜产业发展。支持设施蔬菜生产,对新建的符合要求的中高档日光温室和钢架大棚,市级每亩补贴3万元和1万元;继续支持蔬菜主产区老旧蔬菜设施改造提升。各郊区县要加强设施农业政策落实,引导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主体理性发展设施农业。 2.持续增强综合生产能力。实施“菜篮子”新型经营主体科技能力提升工程,重点面向100个左右的种养大户、合作社、特色专业村开展有针对性的科技能力提升服务,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实用技术应用推广。推进蔬菜产业区域化发展,新发展蔬菜集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 安全使用管理规范 (试行) 第一条总则 (一)为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保障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合理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平时用于商业、旅馆业、文化娱乐业、餐饮、医疗、车库、仓库、租赁住人、办公、生产车间(丙、丁、戊类)等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以下统称“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 (三)地下空间的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地下空间的使用用途,坚持与其规划设计用途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条使用地下空间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已按法定程序完成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 (二)具有与实际使用功能相配套的给排水、卫生间、用电、消防、通风等设备设施。

(三)地下空间出入口应按设计规范使用,用于人员聚集场所的每个防火分区应具有2个以上的安全出入口,且人民防空工程应具备与居民出入相分离的室外主要出入口。人防工程地面管理用房应与其地下空间配套使用。 (四)安全出入口、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的防火门、楼梯和疏散通道的最小净宽应符合以下表内要求。 (五)卫生间应具备自然通风条件或设置机械排风装置,并在门的下部设有效截面不小于0.02平方米的固定百叶,或距地面留出不小于3厘米的缝隙。 (六)应有采光通风窗井或设置机械通风系统、空气调节装置,并使之保持良好状态。

(七)地下空间内的机械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按照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和北京市地方标准《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安全出入口、疏散通道、楼梯口及公共活动场所等部位应按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其应急照明时间连续供电不少于30分钟。 疏散指示标志应由疏散方向标志灯、荧光疏散指示标志和安全出口标志灯组成。疏散方向标志灯、荧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通道、楼梯间及其拐角处的墙面上,并不高于室内地坪1米,其间距不应大于15米;安全出入口标志灯应设置在安全出入口上部的顶棚下或墙面上。 (九)电气线路应采用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敷设方式配线,导线应采用铜线,所有电气线路需穿金属管、金属线槽保护,横穿通道的导线应采取固定保护措施,不得外露。 (十)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应有自然通风窗井。 (十一)用于商场、餐饮、文化娱乐等人员聚集场所应设置能够覆盖本地下空间区域的应急广播,其他人员聚集场所可设置电铃等警报设施。在安全出入口、主要通道应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并将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水利局、北京市农机局关于实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水利局、北京市农机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 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京财农[1994]128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水利局北京市农机局 【发布日期】1994.08.01 【实施日期】1994.08.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22日实施日期:1999年11月22日)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水利局、 北京市农机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 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1994年8月1日京财农(1994)1284号) 各县(区)财政局、农业局、水利局、农机局: 现将《北京市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今后各区县、各单位粮专资金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等均应执行此细则规定,望认真贯

彻落实。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粮专资金)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93)财农第99号《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粮专资金项目管理,是指对粮专资金项目的立项、实施、反馈、验收及资产登记等资金运行过程所进行的计划、控制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中央财政安排、地方财政配套的粮专资金,及引导、启动的乡、村集体自筹资金。 第四条粮专资金项目管理应有利于建设项目的落实和效益的发挥。以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促进粮食生产持续稳定发展为主要目的,通过资金、技术、物资的投入和其他配套措施,使粮食生产基地的农业生产条件进一步改善,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有较大提高,粮食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体系有较大发展,农民收入有所提高,并建成一批各具特色的高产、优质、高效农业样板。 第五条粮专资金项目管理,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财政部门牵头,发挥农业、水利、农机部门的职能作用。

2018《北京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管理办法》的解读

关于《北京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管理办 法》的解读 一、文件制定的必要性 2018年1月,为落实专项抓好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管理行动,进一步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行为,我办根据国家四部委《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等法规规章规范,对《北京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京民防发〔2016〕54号)进行修订,出台了《北京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京民防发〔2018〕5号)。实施1年多来,效果良好,在机动巡视和财审中得到了认可。 此次为了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及新修订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对易地建设条件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化、审批条件刚性化,同时对本市现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有关政策文件进行整合,增加减免政策、监督管理等内容,将单一的易地建设条件调整为易地建设全过程管理规范性文件。

二、主要内容共分为七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指导思想。为加强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管理,规范行政许可和易地建设费缴纳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和国家及本市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部分是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不能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含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第三部分是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建设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 (二)建设项目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三)建设项目位于流砂、暗河、基岩、垃圾回填等地段且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建设项目的基础工程,因地质地形影响不能全部建于地下,地质地形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五)建设项目遇有需保留或已建成的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的。 (六)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既有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建设项目不能建设地下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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