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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内河航道养护测量管理办法》

《江苏省内河航道养护测量管理办法》
《江苏省内河航道养护测量管理办法》

江苏省内河航道养护测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本省内河航道养护测量管理,充分发挥测绘的基础性作用,定期更新航道基础数据,及时了解船闸主体的安全运行状况,掌握航道疏浚、护岸和船闸大中修等养护工程质量,根据《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航道养护管理规定》、《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水运工程测量规范》

(JTJ203)、《水运工程水工建筑物原型观测技术规范》(JTJ218)和《水运工程测量质量检验标准》(JTS258)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除长江以外的内河六级以上航道养护测量管理。

第三条航道养护测量遵循专业化与市场化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航道养护测量分为航道基础数据更新测量、整治建筑物观测、航道养护工程测量和特殊航段的水文测验等四类。

第五条航道管理机构应当以测绘技术为支撑,积极研究推广应用测量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方法,不断提高航道养护测量管理和技术水平。

第二章测量管理

第六条省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对航道养护测量监督管理,负责建立航道基础数据中心数据库,在年度航道养护技术考核检查时对测量实施情况予以抽查。

第七条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负责辖区内航道养护测量的计划以及航道基础数据的更新工作,负责对县航道管理机构、船闸管理单位以及测量实施单位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测量成果的验收和分析工作。

第八条县航道管理机构、船闸管理单位组织和落实测量计划的具体实施和管理,负责测量现场管理、过程监督,收集整理测量资料,编写测量工作总结等。

第九条航道养护测量可以由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或者受其委托的县航道管理机构、船闸管理单位、船闸应急保障中心)自行组织承担;航道养护工程测量和特殊航段水文测验也可以由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勘测单位承担。

第十条航道养护测量人员应当具有从事测量工作经验,并且接受水运工程勘测专业培训或者航道管理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应当根据对外公示的维护标准以及辖区内航道、船闸技术状况,将测量工作纳入年度养护实施计划,并报省航道管理机

构备案。

第三章测量实施

第十二条航道养护测量应当执行《水运工程测量规范》等技术规范要求,成果质量应当达到合格标准。成果资料应当完整、准确和系统,能够反映航道冲刷、淤积衍变、流速流态对船舶安全航行影响,以及变形量、变形趋势对船闸安全运行影响等真实内容和历史过程。

第十三条航道养护测量周期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进行:

(一)航道水下地形至少5年测量1次;四级以上航道按航段典型断面每年测量2次,五、六级航道按航段典型断面每年测量1次;新增临跨河建筑物应当在航政审批前、施工过程中及建成后各测1次;

(二)船闸变形每年至少观测2次;船闸大修抽水期间变形观测周期单独制定;

(三)航道护岸每季度巡查1次;船闸引航道护岸、靠船墩每年水下测量1次;

(四)特殊航段流速、流量测量在汛前、汛后各1次,汛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航道基础数据更新测量包括测绘技术设计、总结、测绘内外业检查、测绘仪器检定,航道平面、断面土方量及航道断面淤积或者冲刷土方量等内外业测量。

第十五条整治建筑物观测包括观测点和观测控制网布臵、观测记录、观测曲线、观测变形量分布,建筑物、航道护岸、辖区护岸情况等变形观测。

第十六条航道养护工程测量包括施工控制网、工程量、分项工程检验、施工测量放样及抽检、工程检查复测及抽检,以及位移沉降观测及抽检等。

第十七条特殊河段的水文测验包括航道水位测量、流速流量、含沙量、航道流速等测验。

第十八条测量实施前应当准备如下工作:

(一)航道基础数据更新测量应当建立E级以上等级GPS控制网,高程满足四等水准精度要求;

(二)构筑物的日常观测应当布设基准点、工作基点及观测点,并且应当进行维护;

(三)工程测量需要布设施工控制网的,应当满足工程精度要求;

(四)航道养护观测的测量仪器应当定期进行检定。

第十九条测量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做好质量、进度、费用控制,做到安全、文明测量,做好外业测量中的协调工作。

第二十条航道养护测量结束后,由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负责组织验收;养护工程测量按照工程项目管理要求进行验收。

航道养护测量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听取项目管理单位、实施单位汇报,进行必要的现场抽检,测量资料核查,形成验收意见。

第二十一条航道养护测量实施单位应当在专项测量经费中列支安全经费,配备必备的安全防护设备,确保航道养护测量工作安全。

第四章数据管理

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应当认真检查、复核测

量数据,整理后的数据应当符合省航道基础数据中心数据库要求,确保数据的规范、准确。

第二十三条外业数据应当按照测量通用表格要求记录,上报数据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进行填写。

第二十四条测量过程中形成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以及为了使用而收集的各种比例尺地形图等各种测绘成果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并归档保存;应当对航道养护历年测量数据进行统计、汇总、比对和分析,并形成分析报告。

第二十五条航道养护测量数据保存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执行。更新测量的

航道基础数据、工程测量数据、特殊河段的水文测验数据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上报并在省航道局基础数据库中进行更新;整治建筑物观测数据应当在观测周期结束后的下月10日前上报并在省航道基础数据库中进行更新。

第二十六条测量数据管理、应用和发布应当遵守国家、省有关保密规定。

第五章考核管理

第二十七条航道养护测量根据年度测量计划要求进行检查考核,考核情况将作为年度养护技术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八条为了提高测量工作人员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省、市航道管理机构对于测量项目综合评定为优良级的测量工作人员应当给予表彰。

第二十九条测量工作人员在测量实施过程中伪造数据、弄虚作假导致测量成

果不真实,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航道基础数据更新测量是指对六级以上航道的水下地形、航道断面以及

新增临跨河建筑物等测量,并且定期在省航道基础数据中心数据库中进行更新。

(二)整治建筑物观测是指对船闸垂直位移(沉降)、水平位移、裂缝、倾斜和

外观等变形观测,对航道护岸、船闸引航道护岸、靠船墩等整治建筑物在运行和使用期间进行的观察、监测和分析活动,并且通过对变形观测成果的分析和

研究来判断或者鉴定水工建筑物的安全状态。

(三)航道养护工程测量是指对航道养护护岸工程、疏浚工程和船闸大中修工

程等进行的保证工程质量的测量。

(四)特殊航段水文测验是指对口门、交汇、船闸上下游等特殊航道进行的水位、流速、流量、流态和泥沙等测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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