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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加强吊装作业管理,避免事故的发生。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吊装作业管理。

3、内容

3.1定义

吊装作业:利用各种机具将重物吊起,并使重物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3.2吊装作业的分级、分类

3.2.1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重量分为三级:

3.2.1.1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80吨时,为一级吊装作业;

3.2.1.2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等于40吨至小于等于80吨时,为二级吊装作业;

3.2.1.3吊装重物的重量小于40吨时,为三级吊装作业。

3.2.2吊装作业按吊装作业级别分为三类:

3.2.2.1一级吊装作业为大型吊装作业;

3.2.2.2二级吊装作业为中型吊装作业;

3.2.2.3三级吊装作业为一般吊装作业。

3.3吊装作业的安全要求

3.3.1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

3.3.2吊装重量大于等于40吨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虽不足40吨重,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

吊装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部审查,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3.3.3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3.3.4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3.3.5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国标规定,高处作业时必须遵守高处作业相关规定。

3.3.6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3.3.7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统一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3.3.8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生产、财务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做为锚点。

3.3.9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3.3.10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3.3.11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应遵守动火作业管理规定。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要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

保持安全距离。

3.3.12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3.3.13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3.3.14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3.3.15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3.3.15.1指挥信号不明;

3.3.15.2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

3.3.15.3斜拉重物;

3.3.15.4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3.3.15.5重物下站人;

3.3.15.6重物埋在地下;

3.3.15.7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3.3.15.8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3.3.15.9重物越人头;

3.3.15.20安全装置失灵。

3.3.16必须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3.3.17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3.4《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3.4.1《吊装安全作业证》由安全部负责管理。

3.4.2一级吊装作业,吊装负责人要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吊装部门负责人批准。

3.4.3二级以上吊装作业,吊装部门需将填好的《吊装安全作业证》报安全部批准。

3.4.4《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吊装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加强动火作业管理,杜绝火灾事故发生。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动火作业管理。

3、内容

3.1、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在抢险过程中用火作业应按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行。

3.2、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3.3、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3.3.1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3.3.2将安全措施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内。

3.4、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业。

3.4.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3.4.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4.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3.4.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3.5、企业用火作业分级

3.5.1特级用火作业

3.5.1.1在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作业;

3.5.1.2节假日期间应进行的检修作业(二级、固定用火区域除外);

3.5.1.3在20点至次日8点期间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检修作业。

3.5.1.4在运行的储气罐区防火堤内检修作业;

3.5.1.5在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施工等用火作业。

3.5.2一级用火作业

3.5.2.1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

3.5.2.2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

3.5.2.3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

3.5.2.4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据上述地点10米以内的区域);

3.5.2.5撤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

3.5.2.6危险化学品库。

3.5.3二级用火作业

3.5.3.1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3.5.3.2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在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大修油罐的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

3.5.3.3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3.5.3.4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

3.5.4固定用火区是在公司区内,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的固定用火作业区域。在二级以上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用火区。

3.6、用火作业安全措施

3.6.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间隔时间超过半小时继续用火,应在此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使用。

3.6.2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3.6.3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

3.6.4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实行一处(一个用火地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应用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处用火。

3.6.5企业的“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为一个作业周期,但最多不超过5天,企业特级动火证及一级动火证有效时间不超4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不超一天,特级、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若中断作业超过半小时,继续用火,要重新分析,合格后才可执行。

3.6.6用火分析。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应有分析数据,并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中,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4%时,分析检测数据<0.5%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4%时,分析检测数据<0.2%为合格。可燃气爆炸下限≥10%时,分析检测数据≤1%为合格。

3.6.7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其含量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注明。

3.6.8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化验部门应尽可能缩短采样分析时间,为用火作业创造条件。

3.6.9停工大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后,首次设备、容器、管道用火,应采样分析合格。

3.6.10设备、容器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无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不会在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取样分析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当设备、容器内存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半小时用火的,须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3.6.11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在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3.6.12在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在同一动火区域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

3.6.13新建项目需要用火时,施工单位(承包商)提出用火申请,由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负责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用火监护人。

3.6.14施工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并由双方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监护人,按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用火。

3.6.15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审批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再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3.7、“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3.7.1、企业特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生产部门审查合格,总经理签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3.7.2企业一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生产部门审查合格后,总经理签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3.7.3企业二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

报本单位负责人签发后,本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7.4固定用火区的设定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批准。

3.8、许可证管理

3.8.1“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应随意涂改,不应代签,应妥善保管。

3.8.2“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二联,一联存放在签发部门,一联由用火作业人持有。

3.8.3企业特级、一级、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存档。

3.8.4“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1年。

3.9、职责要求

3.9.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订、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3.9.2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要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主管安全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

3.9.3监护人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部门和动火点所在部门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部门指派监护人。监护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护人。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它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3.9.4被动火部门班组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3.9.5执行动火部门和动火点所在部门的安全员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3.9.6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内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两米以上(含两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为高处作业。虽然在两米以下,但在作业地段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洞、升降口、坑、井、沟和风雪袭击、机械震动、设备和管道易泄漏或有可能排放有害气体、液体、熔融物或有转动机械及其他易伤人的物体等,应视为高处作业。

1. 高处作业分级:高处作业高度在2~5m时,为一级高处作业;高处作业高度在5~15m时,为二级高处作业;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m时,为三级高处作业;高处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2. 特殊高处作业: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在无立足或无牢靠立足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悬空高处作业;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

3.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国务院《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中有关规定、化工部颁发的《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二章第四节及当地劳动部门制定的有关高处作业的安全规定。

4. 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准登高作业。

5.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整齐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带的栓挂不得低挂高用。不得用绳子代替,酒后人员不许登高作业。

6. 六级强风或其他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登高作业。抢险需要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分管付总(或总工程师)要现场指挥,确保安全。

7. 凡高处作业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同时遵守所有的有关安全作业的规定。交叉作业,必须戴安全帽,并设置安全网。严禁上下垂直作业,必要时设专用防护棚或其他隔离措施。

8. 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准在高处掷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坠落物件清理干净,防止落下伤人,上下大型零件时,须采取可靠的起吊工具。

9. 登高作业严禁接近电线,特别是高压线路。应保持间距2.5m 以上。避免人体或导电体触及线路。(低压)

10. 在吊笼内作业时,应事先对吊笼拉绳进行检查,吊笼所承受的负荷有一定的安全系数,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要有专人监护。

11. 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材料要坚固,能承受足够的负荷强度。几何尺寸、性能要求,要按照《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当地实际情况的安全要求。

12. 使用各种梯子时,首先检查梯子要坚固,放置要牢稳,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左右为宜,并应设防滑装置。梯顶无搭钩,梯脚不

能稳固时必须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绳须牢固。金属梯不应在电气设备附近使用。大风中使用梯子必须戴安全帽,并有专人监护。

13. 冬季及雨雪天登高作业时,要有防滑措施。

14. 在自然光线不足或者在夜间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15. 在化工危险物品生产的界区内或附近有放空管线工作时(即化工危险部位),要与操作者建立联系信号,设置突然发生异常现象所带来危害的防护用品,以便突然停车、发生故障、突然大量排放有害物质,便于自然防护及迅速撤离现场。

16. 坑、井、沟、池、吊装孔等都必须有栏杆栏护或盖板盖严,盖板必须坚固,几何尺寸符合安全要求。

17. 上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轻型材料)、瓦楞铁、塑料屋顶工作时,必须铺设坚固、防滑的脚手板,如果工作面有玻璃时必须加以固定。

18. 非生产高处作业如:打扫卫生、贴刷标语,擦玻璃等需要登高也要按高处作业要求去做,系好安全带,并且要把安全带栓在牢固的构筑物上。

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加强公司临时用电作业管理。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临时用电作业管理。

三、内容

1、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2、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装置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3、危险识别

3.1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3.2将安全措施填入“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内。

4、许可证办理程序

4.1施工单位负责人到配送电单位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4.2配送电单位负责人应对施工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4.3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4.4作业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负责配送电单位停电,施工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5、作业安全措施

5.1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应接入公用电网。

5.2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5.3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①在防爆场所所使用的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②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③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孤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

④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⑤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⑥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⑦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5.4配送电单位应进行每天两次的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配送电单位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5.5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6、许可证管理

6.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签发人留存,第二联交配送电执行人,施工单位持第三联。

6.2“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个作业周期。

6.3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三联交由配送电执行人注销。

6.4“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7、管理职责

7.1各单位电气管理部门负责临时用电归口管理。

7.2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

7.3配送电单位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临时用电的审批。

7.4施工单位负责所接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

破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加强破土工作的管理,防止因随意破土损坏建筑物及地下电缆、地下管道,造成事故隐患,同时,落实公司区规划,保持公司容整洁,保证安全生产。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区域内破土管理。

三、内容

1、定义

动土作业: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0.5米以上;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

2、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2.1动土作业必需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没有《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准动土作业。

2.2动土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

2.3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施工结束后要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2.4动土作业必须按《动土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2.5严禁涂改、转借《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2.6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

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2.7 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轻轻挖掘,禁止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

2.8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2.8.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下水道和阴井。

2.8.2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2.8.3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要距坑、槽、井、沟边沿0.8米,高度不得超过1.5米。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2.8.4作业时应注意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2.8.5在坑、槽、井、沟的边缘,不能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如必须时,要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2.8.6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2.8.7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2.9上下交叉作业应戴安全帽,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米以上,

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2.10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要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化工生产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化工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2.11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现场支护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3《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3.1《动土安全作业证》由安全部负责管理。

3.2动土申请部门在安全部领取《动土安全作业证》,填写有关内容后交施工单位。

3.3施工单位接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填写《动土安全作业证》中有关内容后将《动土安全作业证》交动土申请部门。

3.4动土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收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交施工管理部门审核,由安全部审批。

3.5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方可签发《动土安全作业证》。

4动土申请部门将办理好的《动土安全作业证》留存后,送施工单位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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