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学习材料之一: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16-10-11) (2)

学习材料之一: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16-10-11) (2)

学习材料之一: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16-10-11) (2)
学习材料之一: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16-10-11) (2)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16年版)

10月份第一次学习内容:12 质量检查

本部分涉及1个标准共5条强制性条文

12-0-1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

a) 4.1.11 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施工单位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b) 4.3.3 施工单位应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单位复核。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

c) 4.3.4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有关单位应按有关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施工单位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做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无出厂合格证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中。

d) 4.3.5施工单位应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检验工序及单元工程质量,做好书面记录,在自检合格后,填写《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送监理单位复核。监理单位根据抽检资料核定单元(工序)工程质量等级。发现不合格单元(工序)工程,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进行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工程施工。对施工中的质量缺陷应书面记录备案,进行必要的统计分析,并在相应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评定表“评定意见”栏内注明。

e) 4.4.5工程质量施工处理后,应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检测后,按照处理方案确定的质量标准,重新进行工程质量评定。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