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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有关期限和时效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有关期限和时效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有关期限和时效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有关期限和时效规定

一、申请、受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审批、发放

(一)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书面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予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烟草专卖许可证。

(三)不予发放许可证的相关规定:

1.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2.隐瞒实情、虚假材料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不予许可)后,一年内再次申请的;

3.欺骗贿赂取得许可证后被撤销,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无证经营一年内被处罚两次以上,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许可证最长期限五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三、使用、变更

变更申请、延续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补办申请

(一)变更

1.零售证:取得零售类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或字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2.生产经营类:取得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许可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

(二)延续

烟草专卖许可证届满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三)停业、恢复营业

应当在停业前七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恢复营业无明文规定。

(四)歇业

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持证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规定情形发生后30日内申请歇业;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提出歇业申请。

(五)其他

1.改变未变更: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后,持证人未按照本规定提出变更申请,自收到

责令变更许可证通知书30日内仍拒绝变更的。

2.停业不恢复:停止经营业务1年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或办理了停业手续、停业期届满后未申请恢复营业的,经发证机关公告3个月后未申请歇业或申请恢复营业的依法注销其许可证。

3.领证不经营:领证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并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行政许可法)

五、复议和诉讼

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行政复议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先复议后诉讼的,当事人在接到复议决定或者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

六、以上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民法知识点总结之诉讼时效与期限(四)

民法知识点总结之诉讼时效与期限(四)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诉讼时效届满 诉讼时效届满 2014/5.甲公司向乙公司催讨一笔已过诉讼时效期限的10万元货款。乙公司书面答复称:“该笔债务已过时效期限,本公司本无义务偿还,但鉴于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可偿还3万元。”甲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10万元。乙公司接到应诉通知后书面回函甲公司称:“既然你公司起诉,则不再偿还任何货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公司的书面答复意味着乙公司需偿还甲公司3万元 B.乙公司的书面答复构成要约 C.乙公司的书面回函对甲公司有效 D.乙公司的书面答复表明其丧失了10万元的时效利益 考点:诉讼时效届满、抛弃时效利益的单方行为 甲催讨10万←→乙答复:还3万=乙抛弃了3万时效利益 甲(自然债权人:10 万)乙(自然债务人:10万) 甲诉求10万←→乙回函:还0元=乙不能反悔抛弃时效利益行为 思路展开 1、命题点:时效利益已经抛弃,不得反悔。

2、法律依据:(1)同意履行义务或实际履行了义务: 《民法总则》第192条第1款,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第2款,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时效解释》第22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同意履行义务的进一步解释,可分为明示即承诺和默示即行为:《时效解释》第16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3、具体到本题:(1)乙欠甲的10万元债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了。(2)乙书面答复,构成对3万元债务时效利益抛弃,是单方行为,不是要约,依单方意思表示便可发生法律效果,不需要对方的同意。(3)乙抛弃了对3万元债务的时效利益,不能再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进行抗辩,其后来回函又主张不履行这3万元债务不能成立,乙公司应当履行这3万元债务,但这并不表明乙公司抛弃了全部10万元债务的时效利益。 4、结论:(1)A对,选A。(2)BCD均错,不选BCD。 2015卷四民法主观题(本题21分) 案情: 甲欲出卖自家的房屋,但其房屋现已出租给张某,租赁期还剩余1年。甲将此事告知张某,张某明确表示,以目前的房价自己无力购买。 甲的同事乙听说后,提出购买。甲表示愿意但需再考虑细节。乙担心甲将房屋卖与他人,提出草签书面合同,保证甲将房屋卖与自己,甲同意。甲、乙一起到房屋登记机关验

行政处罚法》中有关期间期限问题

《行政处罚法》中有关期间(期限)问题一、《行政处罚法》有关“期间(期限)”的规定: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4、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二、关于期间(期限)的说明:1、关于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期限和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期限:(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与《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期限不同,不能混淆;(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规定,这里涉及到行政机关在办理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即:行政机关应在事先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之日后“三日”期限期满后才能作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若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则按听证的程序规定组织听证后才能作出行政处罚)。(注:在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中,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办理)。(3)《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期限。在《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利害关系

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 约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 (1974年) 序言 本公约各缔约国,鉴于国际贸易在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上是一个重要因素,深信通过规定国际货物买卖的时效期限的统一规则将有助于发展世界贸易;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实体规定 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一、本公约规定,由于国际货物买卖契约所引起的或与此项契约的违反,终止或无效有关的,买方与卖方彼此间的请求权在何时由于某段时间的届满而不能行使。此种期间即为下文所称的“时效期限”。 二、本公约不影响当事人一方作为取得或行使其请求权的条件,必须在特定时期内通知他方当事人或作出诉诸法律程序以外的任何行为的规定。 三、在本公约中: (甲)“买方”,“卖方”和“当事人”是指买、卖货物或约定买、卖货物的人,以及依照货物买卖契约的规定承受权利或义务的继承人和受让人; (乙)“债权人”是指提出请求权的当事人,不论这种请求权是不是关于金钱的; (丙)“债务人”是指债权人向其提出请求权的当事人; (丁)“违约”是指当事人没有履行契约或者没有依照契约行事; (戊)“法律程序”包括司法程序、仲载程序和行政程序; (己)“人”包括可以提起诉讼或被诉讼的公司、商号、合伙、会社或公私团体; (庚)“书面”包括电报和电传; (辛)“年”是指公历年。

第二条就适用本公约来说: (甲)货物买卖契约,如在订立时买方和卖方的营业所在不同国家,应视为国际货物买卖契约; (乙)当事各方在不同国家有营业所的事实,如从契约中,或在契约订立前或订立时的交易中,或在所透露的资料中看不出来,应不予考虑。 (丙)如货物买卖契约的当事人在一国以上设有营业所,应考虑到订立契约时为当事各方所已知道的或预期的情况,以对契约及其履行有最密切关系的营业所为营业所; (丁)如当事人没有营业所,应参照其惯常住所办理; (戊)对于当事人的国籍以及当事人或契约的民事或商事性质均不应予以考虑。 第三条 一、本公约仅在订立契约时,国际货物买卖契约当事各方的缔约国有营业所的情况下适用。 二、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外,本公约不问依照国际私法的规则原应适用的法律如何,应一律适用。 三、本公约在当事各方明白表示排除其适用时,应不适用。 第四条本公约对下列货物买卖不适用: (甲)供个人、家属或家庭使用的货物; (乙)拍卖; (丙)从事执行法律所授权的行为或其他行动; (丁)债券、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 (戊)船只、船舶或飞机; (己)电力。 第五条本公约对根据下列理由的请求权不适用: (甲)任何人的死亡或人身伤害; (乙)由所卖货物造成的核损害; (丙)财产的留置权、抵押权或其他担保利益;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有关期限和时效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有关期限和时效规定 一、申请、受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审批、发放 (一)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书面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予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烟草专卖许可证。 (三)不予发放许可证的相关规定: 1.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2.隐瞒实情、虚假材料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不予许可)后,一年内再次申请的; 3.欺骗贿赂取得许可证后被撤销,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无证经营一年内被处罚两次以上,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许可证最长期限五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三、使用、变更 变更申请、延续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补办申请 (一)变更 1.零售证:取得零售类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或字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2.生产经营类:取得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许可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 (二)延续 烟草专卖许可证届满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三)停业、恢复营业 应当在停业前七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恢复营业无明文规定。 (四)歇业 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持证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规定情形发生后30日内申请歇业;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提出歇业申请。 (五)其他 1.改变未变更: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后,持证人未按照本规定提出变更申请,自收到

第十章诉讼时效与期限习题

第十章诉讼时效与期限 一、单项选择题 1、甲向乙借款10万元,借款期为1年。半年后,乙出国深造,3年后回来,向甲要求还款,甲还款了。后甲听朋友说,该借款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期间,遂要求乙返还。乙不返还,甲诉至法院,对甲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 A、不予支持 B、予以支持 C、不予受理 D、支持一半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丧失()。 : A、实体权利 B、胜诉权 C、起诉权 D、起诉权和实体权利 3、甲于1995年5月12日将小件包裹寄存乙保管处。5月14日,该包裹被盗。5月25日,甲提货时得知货物被盗。甲请求乙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至何时届满() A、1996年5月14日 B、1996年5月25日 C、1997年5月14日 D、1997年5月25日 4、诉讼时效中止后,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 。 A、重新计算 B、不再计算 C、继续计算 D、届满 5、债务人向债权人表示同意延期履行拖欠的债务,这将在法律上引起()。 A、诉讼时效的中止 B、诉讼时效的中断 C、诉讼时效的延长 D、诉讼时效的改变 6、甲租用乙的房屋,半年后甲拒付租金,乙请求甲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 : A、1年 B、2年 C、6个月 D、9个月 7、甲出售一批奶牛给乙,双方约定,甲于1999年11月4日在其养牛场向乙交付奶牛,乙于一个月后向甲付款。一个月后,乙没有付款,而甲也忙于其他事务无暇顾及。2001年7月4日甲因车祸受伤成了植物人,因对由谁担任其监护人发生争议,迟至2001年8月4日才确定了由丙担任甲之监护人。2002年2月3日丙清理甲的财产时,发现尚有乙的欠款没有追回,遂向乙主张权利,因乙认为该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已过不愿偿还发生纠纷。则依法,甲向乙请求偿还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至何日届满()

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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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 (1974年) 序言 本公约各缔约国,鉴于国际贸易在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上是一个重要因素,深信通过规定国际货物买卖的时效期限的统一规则将有助于发展世界贸易;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实体规定 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一、本公约规定,由于国际货物买卖契约所引起的或与此项契约的违反,终止或无效有关的,买方与卖方彼此间的请求权在何时由于某段时间的届满而不能行使。此种期间即为下文所称的“时效期限”。 二、本公约不影响当事人一方作为取得或行使其请求权的条件,必须在特定时期内通知他方当事人或作出诉诸法律程序以外的任何行为的规定。 三、在本公约中: (甲)“买方”,“卖方”和“当事人”是指买、卖货物或约定买、卖货物的人,以及依照货物买卖契约的规定承受权利或义务的继承人和受让人; (乙)“债权人”是指提出请求权的当事人,不论这种请求权是不是关于金钱的;(丙)“债务人”是指债权人向其提出请求权的当事人; (丁)“违约”是指当事人没有履行契约或者没有依照契约行事;

(戊)“法律程序”包括司法程序、仲载程序和行政程序; (己)“人”包括可以提起诉讼或被诉讼的公司、商号、合伙、会社或公私团体;(庚)“书面”包括电报和电传; (辛)“年”是指公历年。 第二条就适用本公约来说: (甲)货物买卖契约,如在订立时买方和卖方的营业所在不同国家,应视为国际货物买卖契约; (乙)当事各方在不同国家有营业所的事实,如从契约中,或在契约订立前或订立时的交易中,或在所透露的资料中看不出来,应不予考虑。 (丙)如货物买卖契约的当事人在一国以上设有营业所,应考虑到订立契约时为当事各方所已知道的或预期的情况,以对契约及其履行有最密切关系的营业所为营业所; (丁)如当事人没有营业所,应参照其惯常住所办理; (戊)对于当事人的国籍以及当事人或契约的民事或商事性质均不应予以考虑。第三条 一、本公约仅在订立契约时,国际货物买卖契约当事各方的缔约国有营业所的情况下适用。 二、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外,本公约不问依照国际私法的规则原应适用的法律如何,应一律适用。 三、本公约在当事各方明白表示排除其适用时,应不适用。

魏振瀛《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十章 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圣才出品】

第十章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 一、概念题 1.取得时效(北邮2006年研) 答: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财产,持续达到法定期限,即可依法取得该项财产权的时效。取得时效因其事实状态必须占有他人财产,又称占有时效。《民法通则》仅规定了诉讼时效,而未规定取得时效。在是否应规定取得时效问题上,主要有两种学说:①否定说。在我国没有必要建立取得时效制度。②肯定说。在我国有确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在如何确立取得时效制度的问题上,有学者主张采用各别立法主义,即在我国制定《物权法》时,在所有权通则中规定取得时效。 2.诉讼时效(南航2016年研;武大2015年研;中央财经大学2014年研;河北大学2014年研;华中农业大学2013、2014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6年研)答: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但诉讼时效经过以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3.诉讼时效之客体(清华大学2004年研) 答: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又称诉讼时效的客体。我国《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未作规定,但一般认为仅适用于请求权而不适用于支配权,也不适用于形成权。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包括:债权请求权;继承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基于特殊身

份而产生的请求权;基于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请求权;基于共有关系产生的请求权;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请求权。 4.诉讼时效的中断(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14年研;南京理工2011年研) 答: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都是阻却时效完成的障碍,但时效中止为暂时性的障碍,而时效中断则为根本性障碍,故时效中断后,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进行。 5.除斥期间(中山大学2015年研;南京大学2012年研;武大2012年研;上海海事大学2014年研;北邮2008年研) 答: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利所预定的存续期间,又称预定期间。其主要特征有:①除斥期间一般是法律规定的。从立法例看,除斥期间一般是法律规定的,也有法律规定可以由当事人确定的情况。②除斥期间是某种权利存续的期间。这里所指的某种权利,是指有限范围的权利。 6.期限(浙江工商大学2015年研;北科2007年研) 答:期限,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时间,分为期间和期日。 ①期间,是指从某一特定的时间点到另一特定的时间点所经过的时间。它是某一特定的时间段,是时间某一动态的阶段,即期日与期日之间的间隔时间。 ②期日,是指不可分割的一定时间,是时间的某一静态的点。

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中关于时间、时限的规定1

《行政许可法》 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申请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期限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可以延长十日 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可以延长十五日, 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听证 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变更与延续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节一般程序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听证程序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行政处罚的执行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行政复议法》 第三章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四章行政复议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 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期限

目录 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期限 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听证 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期限 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释义】本条是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的规定。 一、规定期限的意义 在行政许可程序中规定期限,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设定期限是提高行政效率的基本途径之一。检验行政程序得失的基本标准,一是公正性,二是及时性。如果没有期限的约束,及时性就难以做到。其次,设定期限是行政程序的基本手段,行政程序不仅包括行政机关或相对人一方的活动,在需要共同行为的活动中,期限是对活动进行统一的手段。第三,设定期限可以使行政程序的各方主体预知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 二、期限的概念和种类 期间是指程序主体完成一定行为的时间界域。以期间的时间界域为标准,期间可以分为期限和期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是指行政机关从受理行政许可,经审查直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时间限制。期日是指程序主体共同为某种行为的日期或时间。

以期间形成的原因和根据为标准,可以将期间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法定期间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间,是基于某种法定事实的发生而开始、如本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即属于法定期间。指定期间是指行政许可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依职权指定进行某项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间。如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的时间。 以期间能否变动为标准,可将期间分为不变期间和可变期间。不变期间,指期间一经确定非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不得随意变更。例如,本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可变期间是指期间确定以后,由于情况变化,在确定的期间内完成某一项行政许可有困难的,行政许可机关变更原定的时间。本条规定,如果行政许可机关在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就是对可变期间的规定。延长期间的原因,一般是由于行政许可的情况比较复杂,行政许可机关无法在法定的时间内审查完毕。但由于申请人的原因而延长的时间,不应计算在期限内。 根据本法的规定,除可以当场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律、法规对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规定长短不一。例如,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允许出境的决定。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 三、国外的有关规定 关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期限,各国一般在行政程序法中作出规定,但期限的长短各异。奥地利行政程序法规定:“对当事人的申请的诉愿,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裁决,不得延迟。”西班牙行政程序规定:“行政程序自开始至作出裁决的不得超过6个月,除非遇到具有正当利益的例外情况的阻止。例外情况应当记录,并由有关的处长签字。”葡萄牙行政程序法规定:“(一般程序)一、除第108条及第109条规定,法律无特别规定或者行政当局没有定出期间外,行政机关作出行为的期间为10日。二、利害关系人申请任何行为或作出任何行为、促成采取措施、对于其表明立场的事项作出答复,或在程序中行使其他权力的期间同样为10日。”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用限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如何适用 根据本法的规定,除可以当场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于法律、法规对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五、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 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由于涉及多个行政许可机关的办理期限,加起来办理期限会很长,因此本法规定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六、期间的计算

时效及延续方法

时效及延续方法 一、时效 (一)时效概念 我们一般所说的时效即指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在法律上发生的效力是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即丧失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虽然丧失胜诉权,但是实体权利本身并不消灭。根据《民法通则》第138条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l条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可划分为三类。 (1)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一般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 (2)特殊诉讼时效。法律特别规定的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③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④寄

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海商法》第257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时效为4年。 (3)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各种不同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方法: (1)附条件的债权,从条件成就之时开始计算。 (2)附履行期限的债权,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时开始计算。 (3)未定有履行期限的债权,从权利成立之时开始计算。 (4)对于人身伤害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二、诉讼时效的中断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种: (一)起诉 权利人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重要原因。特别是当权利人没有证据证明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其他情形时,向法

行政许可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

《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赵大光 杨临萍 王振宇 为规范行政许可案件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9年11月9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为正确理解适用《解释》,对其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解释》的适用范围 《解释》第一条规定了行政许可案件的范围,也就是《解释》的适用范围。行政许可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其从产生到消亡会出现一系列形态的行政行为。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行为主要包括两类:一是行政机关对申请人作出的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是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行政行为。保障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是《解释》的主要旨趣之一,相应地,《解释》的适用范围亦应包括当事人针对以上两类行为及相应不作为提起诉讼的案件。《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应的不作为,或者行政机关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相应的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二、过程行为的可诉性 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存在大量的程序行为,多为通知或者告知,比如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准予或不准予听证的通知、补正材料的通知、告知申辩权、行政许可有关信息的告知、公示、说明、解释等等。这些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实践中占据主流的观点是,这些行为不具有最终性,当事人起诉这些行为的时机不成熟。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在传统理论(即成熟性理论)上有着深厚的根基,可以作为一般标准。但是很多行政法官都已注意到,有时过程行为也可以具有事实上的最终性,并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如果坚持让其等待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决定后再起诉,则可能使司法救济丧失有利时机,甚至失去意义。我们认为,为了及时有效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此时应当承认过程行为的可诉性,作为通

起诉期限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起诉期限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宁娇吕研 在诉讼过程中,许多当事人甚至律师将民事诉讼中诉讼时效与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相混淆,在同一意义上使用两种概念,甚至将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等同于诉讼时效,并称之为“行政诉讼时效”。其实二者虽然理论基础有共通之处,但确是两种独立的法律制度,相比较之下有明显区别。 起诉期限,是诉之合法的要件,关系到起诉是否能被法院受理的法定条件,规定在行政诉讼法中。具体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起诉可以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法定期限。 诉讼时效,是民事实体法的法律制度,而不是诉讼法概念。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力的法律事实持续满一定期限后该权利人丧失胜诉权的法律效果。 首先,二者的立法目的不同。二者虽都是为了能够督促当事人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利益的同时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起诉期限关乎到行政法律秩序的稳定,因行政机关管理公共事务要遵循及时高效的原则,若行政行为一直处于被质疑和否定的状态,定会影响到行政效率,使行政管理秩序陷入混乱。而诉讼时效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力,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进而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的交易秩序。 其次,二者的起算时间不同。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

条的规定,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起算日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诉讼时效的起算,是从权利人指导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计算。 再次,是否可变不同。起诉期限是一个固定期间,一般不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现行只有两种例外情形:一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可以直接予以扣除;二是确有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应由法院查明后可以延长。而诉讼时效属于可变期间,只要有法定事由,便应依法中止、中断和延长,相对比较宽松。 最后,超过起诉期限与超过诉讼时效的结果不同。起诉期限属于起诉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审查起诉期限。行政相对人超过起诉期限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超过起诉期限的,应裁定驳回起诉,此时行政相对人丧失了起诉权。而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并不丧失起诉权,人民法院仍应受理案件,且根据诉讼时效制度的私法属性,在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上应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经审理查明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情形,原告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通过以上比较不难看出,起诉期间与诉讼时效有诸多不同之处,不能仅从字面意思上简单认为凡是诉讼都存在时效问题,而应严格区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并分别适用,避免造成二者在适用范围上的混

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 (1974年) 序言 本公约各缔约国,鉴于国际贸易在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上是一个重要因素,深信通过规定国际货物买卖的时效期限的统一规则将有助于发展世界贸易;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实体规定 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一、本公约规定,由于国际货物买卖契约所引起的或与此项契约的违反,终止或无效有关的,买方与卖方彼此间的请求权在何时由于某段时间的届满而不能行使。此种期间即为下文所称的“时效期限”。 二、本公约不影响当事人一方作为取得或行使其请求权的条件,必须在特定时期内通知他方当事人或作出诉诸法律程序以外的任何行为的规定。 三、在本公约中: (甲)“买方”,“卖方”和“当事人”是指买、卖货物或约定买、卖货物的人,以及依照货物买卖契约的规定承受权利或义务的继承人和受让人; (乙)“债权人”是指提出请求权的当事人,不论这种请求权是不是关于金钱的; (丙)“债务人”是指债权人向其提出请求权的当事人; (丁)“违约”是指当事人没有履行契约或者没有依照契约行事; (戊)“法律程序”包括司法程序、仲载程序和行政程序; (己)“人”包括可以提起诉讼或被诉讼的公司、商号、合伙、会社或公私团体; (庚)“书面”包括电报和电传; (辛)“年”是指公历年。 第二条就适用本公约来说: (甲)货物买卖契约,如在订立时买方和卖方的营业所在不同国家,应视为国际货物买卖契约;

(乙)当事各方在不同国家有营业所的事实,如从契约中,或在契约订立前或订立时的交易中,或在所透露的资料中看不出来,应不予考虑。 (丙)如货物买卖契约的当事人在一国以上设有营业所,应考虑到订立契约时为当事各方所已知道的或预期的情况,以对契约及其履行有最密切关系的营业所为营业所; (丁)如当事人没有营业所,应参照其惯常住所办理; (戊)对于当事人的国籍以及当事人或契约的民事或商事性质均不应予以考虑。 第三条 一、本公约仅在订立契约时,国际货物买卖契约当事各方的缔约国有营业所的情况下适用。 二、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外,本公约不问依照国际私法的规则原应适用的法律如何,应一律适用。 三、本公约在当事各方明白表示排除其适用时,应不适用。 第四条本公约对下列货物买卖不适用: (甲)供个人、家属或家庭使用的货物; (乙)拍卖; (丙)从事执行法律所授权的行为或其他行动; (丁)债券、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 (戊)船只、船舶或飞机; (己)电力。 第五条本公约对根据下列理由的请求权不适用: (甲)任何人的死亡或人身伤害; (乙)由所卖货物造成的核损害; (丙)财产的留置权、抵押权或其他担保利益; (丁)法律程序中所作的判决或裁决; (戊)依照请求执行所在地法律,能够据以获得直接执行的文件; (己)汇票、支票或本票。 第六条 一、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义务的最主要部分是在提供劳动力或其他劳务的契约。

延续行政许可(备案)有效期

关于进口化妆品延续的申报汇总 进口化妆品备案凭证的有效期是四年,四年之后若还想继续进口销售此化妆品,可以进行备案凭证的延续。 那么,要想申请化妆品备案凭证的延续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申请人申请延续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有效期的,应当在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期满4个月前提出申请。 因补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而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延续申请的,应当在领取补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后15日内提出延续申请,但补发申请应当在该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期满4个月前提出。 一、申请延续行政许可(备案)有效期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化妆品行政许可延续申请表; (二)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原件; (三)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首次申报已提交且产品名称无变化的除外); (四)产品配方; (五)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六)市售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国产产品如未上市,可提交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七)产品安全性风险评估 (八)代理申报的,应提交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以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九)产品疯牛病承诺书 (十)另附未启封的市售产品1件和可能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他资料。 (十一)产品技术要求 注:上述“(十一)产品技术要求”为2010年底,国家药监局发出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54号),要求在申报资料中加技术要求,并于2011年4月1日施行。 二、现对延续所提交资料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加以说明: (一)申请表要注意各项信息的一致性,尤其是同授权书(或者委托加工协议等)。(二)这个没有太多要注意的,只需要提交备案凭证原件就行。 (三)在首次申报未提交命名依据的且名称无变化的无需提交,其他均需提交产品命名依据。命名依据需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项目要求的通知》(国食药监保化[2011]427号)进行。不得使用医疗术语及夸大词语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四)产品配方应与原申报配方完全一致。对于原配方中没有使用标准名称的,可以修改为标准名称;原配方中没有按照复配形式申报的,在产品延续的时候一定要按照复配的形式进行申报。且产品原料的各项要求应符合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文中的关于配方相关要求。(五)产品技术要求中的信息也一定和首次申报时保持一致,在首次申报时没有的项目,延续时应按照新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项目要求的通知》(国食药监保化[2011]427号)中要求补充完整。 (六)这一部分主要包括:内置说明书说明/无内置说明书说明,产品原包装,产品原包装翻译,产品使用说明书拟为大陆设计包装。这些部分也要跟原申报资料一一对比。包装主要宣传,产品名称一定不要改变,除非有不符合现行法规的,可以适当的调整并给出说明。(七)产品安全性风险评估:跟新品申报一样,要对每个原料进行安全性风险分析,对有风险的原料进行识别,描述,检测方法分析,安全性评价等。

关于行政许可制度的几个问题

(汪永清)关于行政许可制度的几个问题(要点) 来源:主站发布时间:2003-04-03 10:54 阅读次数: 行政许可(通称行政审批)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涉及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行政权力与相对人权利的界定和行政权力的运作方式等诸多问题。正确认识、理解、把握行政许可,对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从源头上防止腐败具有重要意义。 一、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和分类 行政许可有自身的规律。认识这种规律可以有很多角度,但从权力与权利关系的角度去认识,可能比较合理、科学。 (一)性质。行政许可通常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审查依法准许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事务的一种事前控制手段,其性质是使相对人取得或者行使某种权利,或者对相对人的某种权利、资格和法律关系予以确认。 理论界通常把权利分成三种形态:应有权利(历史地形成的非法定权利,如习惯权利、道德权利等)、法定权利(法律确认并予以保护的权利)、实在权利(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得以行使或者实现的权利)。权利运行有四个环节,权利形成(社会自在)――权利赋予(国家法定)――权利行使(权利实现)――权利救济(行政与司法事后补救)。权利形成属于道德、习惯范畴,权利赋予属于立法范畴,权利的转让或者行使属于权利人依法实现权利和有关机关依法办事范畴。研究、认识行政许可的性质,应当从下列环节着眼:――关于权利的取得。比如,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城镇土地、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公民个人要取得城镇土地、矿产资源开发权,必须经过所有权人即国家的许可。 ――关于权利的行使。权利在享有而未行使阶段,不涉及他人利益,也不涉及国家、社会的利益,不具有侵犯性。而权利在行使或者实现过程中则有可能发生权利扩张,对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因此,法律在赋予某种权利的同时,往往都要对权利的行使规定条件。比如,公民依法享有游行、示威的自由和权利,但公民行使游行、示威的自由和权利时,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某个公民是否具备行使游行、示威权利的条件,需要行政机关依法审查、确认。对符合条件的,许可其行使这项权利;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准其行使这项权利。这里,需要强调:(1)有些法定权利,由于不涉及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其行使是不另加法定条件的,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2)有些法定权利在行使中,可能发生权利扩张、对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这种损害往往可以通过事后的赔偿加以扼制、补救。其行使的条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不需要第三方对这些条件再进行事先的认可核实,如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权利等。(3)有些法定权利,虽然其行使需要对其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事先予以认可核实,但由于该权利行使可能产生的问题可以通过自律行为去解决,行使该权利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可以由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去核实认可,如一般产品的生产权等。(4)有些法定权利,由于其行使直接涉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利益等,不仅需要有法定条件,而且还需由行政机关依法对当事人或者其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予以认可核实,如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开办私营企业的权利等。 ――关于权利、资格和法律关系的确认。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权利(如房地产所有权)、资格(如律师资格)、法律关系(如婚姻关系),未经登记、认可,就不能取得合法地位,或者不能从事某项活动,或者不受法律保护。 可见,行政许可在本质上是对相对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资格和行使权利的

行政许可的期限规定

行政许可的期限规定 核心内容:行政许可的期限制度是为了保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活动的高效,而对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整体及各个环节提出的时间上的限制。在《行政许可法》中对办理行政许可作出了一般性的规定,其次还有关期限的延长和扣除问题。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一、行政许可的一般期限 1、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 4、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 二、期限的延长 行政许可法规定了延长行政许可期限的两种情形: 1、法律、法规可以规定更长的审查期限。对情况复杂的行政许可,在20日内不能办结的,法律、法规还可以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另行规定,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长于20日的审查期限。 2、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批准延长期限。对因出现合理的客观原因致使行政机关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行政许可事项,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相应延长期限。 行政机关延长行政许可的审查期限,应当符合几点要求: 1、其延长的理由必须是正当的,并且,行政机关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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